時間:2022-08-07 1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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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稅收負擔問題歷來是關系到國計民生最尖銳、最敏感的問題之一。美國《福布斯》雜志公布的全球“稅收痛苦指數”,中國一直被列為世界上稅收負擔最高的國家之一。《福布斯》公布的“稅收痛苦指數”全稱是“福布斯全球稅收痛苦和改革指數”,它是將一國的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雇主和雇員的社會保險稅、商品稅以及財產稅等六大稅種的最高一檔名義稅率加總后得出的。其局限性在于:一是由于各稅一般都帶有減稅和稅前抵免等措施,名義稅率不等于實際稅率;二是就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看,它只適用于那些收入相對較高的企業管理人員和企業家們,并不適用于普通民眾。因此,僅通過“稅收痛苦指數”不足以反映中國稅收負擔實際[1]。
從中國的宏觀稅收負擔變動上看,自1997—2008年,中國稅收收入年均增長率高達188%,而名義GDP的年均增長率為122%,稅收增長幅度大大高于GDP,由此導致宏觀稅收負擔不斷上升。在這種背景下,關于中國稅收負擔輕重的問題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中國的稅收負擔是高還是低?
國內學者對稅收負擔問題進行了大量研究,這些研究集中在對宏觀稅收負擔的判斷上。安體富比較早地注意到統計口徑和國情因素的可比性問題,并通過數據調整計算出中國3個口徑的宏觀稅收負擔水平[2]。但是即使是用同一個指標,不同研究者得到的結論也大相徑庭。彭高旺和李里認為,中國宏觀稅收負擔的提高只是一種恢復性增長,稅收負擔沒有偏重,在世界范圍仍處于偏低水平[3]。朱青認為,中國宏觀稅收負擔低于大多數發達國家,并且財政支出結構與稅收負擔高低并不直接關聯,因此不能用政府的社會服務水平較低來推論中國是高稅收負擔國[1]。而李波的判斷正相反,認為評判宏觀稅收負擔水平的根本標準取決于是否提升人民福利,既然中國社會保障體系不發達,就可以認為中國宏觀稅收負擔較高[4]。
除了對宏觀稅收負擔進行判斷外,一些學者還利用其他指標對中國稅收負擔進行判斷。如荊霞等[5]、孫琳琳和任若恩[6]測算了資本的邊際有效稅收負擔,劉溶滄和馬拴友[7]、劉初旺[8]測算了以資本、勞動和消費為稅基的平均稅收負擔,孫玉棟[9]測算了各稅種的稅收負擔,楊之剛等[10]測算了微觀企業的增值稅和所得稅負擔,王韜和蕭艷汾[11]測算了行業的稅收負擔。但是,即使是這些多角度研究,也沒有明確地判斷出中國稅收負擔高低與否。
為什么僅是一個數據指標的稅收負擔會引起那么多的爭議?主要原因在于:判斷稅收負擔不能脫離對財政資金用途及支出效率的分析。這是因為同樣一筆資金,如果在公共部門手中比在私人部門手中更能實現如促進經濟增長、公平分配、保障民生等目標,那么即使是稅收占GDP的比率較高,也不能輕易斷言稅收負擔過重。如發達國家稅收比率一般大大高于發展中國家,但是他們的社會保障體系也比較發達,因此不能簡單地通過國際比較,得出發達國家宏觀稅收負擔重的結論。但是,如果通過分析財政資金用途及支出效率來判斷稅收負擔高低,那么各種研究的爭議會更大。其他的難以判斷稅收負擔高低的原因還有:衡量稅收負擔的指標有多種,不同研究者分析的角度不同;一些稅種的稅收負擔可以轉嫁,名義稅收負擔與實際稅收負擔可以不一致;稅收負擔高低與否是通過比較得來的,但是不同經濟體的比較基礎往往差異較大。由于這些原因,盡管中國稅收連續多年以高于GDP增幅的速度增長,但對中國稅收負擔的高低仍存在較大爭議。
由于稅收負擔合理與否,對落實科學發展觀、確保政府滿足公共需要的財力、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保證政治穩定等諸多問題都有著重要意義,本文對中國稅收負擔進行多角度分析,從以下方面對既有文獻進行拓展:一是根據OECD國家測算稅收負擔的經驗[12],運用多個指標對稅收負擔進行綜合判斷,從方法論角度提出判斷稅收負擔的新方法;二是探討每個指標的隱含比較基礎,指出以往國內學術界在研究中易忽視的問題;三是研究稅收負擔上升趨勢下的國民收入分配格局變動。需要說明的是,由于上述提出的引起稅收負擔爭議的原因,本文也不給出中國稅收負擔高低與否的判斷,只是通過多方面測算,使人們能夠從多角度觀察中國稅收負擔問題。
二、名義稅收負擔分析
最常用的稅收負擔測量方法是觀察名義稅率或“法定稅率”,它是研究不同稅制結構之間差別的起點。在中國各稅種中,依照占總稅收收入的比重排列的順序分別為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四者加起來占總稅收收入的80%以上。在這四大稅種中,世界各國開征營業稅的國家非常少,缺乏比較基礎,因此我們對其它三種稅的名義稅率進行比較。
中國實行的增值稅基本稅率為17%,2009年之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2009年為配合積極財政政策的實行,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稅。有研究者指出,如果把中國生產型增值稅換算成消費型增值稅,則稅率超過23%[9]。在世界范圍內,各國基本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大多數國家的稅率采用3檔以下,且采用多檔稅率的國家普遍有減少稅率檔次的趨勢。歐盟各國現在的稅率有兩檔:一檔是適用于具有社會、文化性質的產品和服務的低稅率(如食品、藥品、水電氣的供應和交通等);另一檔是適用于其他一般產品和服務的基本稅率。在OECD國家中,增值稅最高為25%(瑞典、丹麥),最低為15%(盧森堡),平均在20%以下(如表1所示)。因此,比較來看,中國在實行生產型增值稅時,稅率處于偏高水平,轉型為消費稅后,實際稅率已大幅降低。
但是,中國增值稅納稅人中,小規模納稅人的戶數占增值稅納稅人戶數的比重達80%—90%。分稅制改革以來,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稅率幾經調整,由6%調至4%(1998年下半年),再調至3%(2009年)。即使是這樣,經換算,當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為3%時,只有在商品批零差價達到214%時,才與一般納稅人稅收負擔持平。設商品增值率為x,則若是一般納稅人,應繳稅款為x×17%;若是小規模納稅人,應繳稅款為(1+x)×3%;若是兩者納稅相同,則有x=214%。小規模納稅人主要是個體工商業戶,主要銷售的是那些充斥市場的低端商品,批零差價較低,可以說已進入“微利時代”。并且,小規模納稅人除交納增值稅外,還需交納其他租金和稅費,這進一步壓縮其利潤空間。從國際比較看,對中小企業普遍采用的低稅率、高免稅線做法,以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如日本、泰國和盧森堡對小企業銷售額的稅率分別為03%、15%和1%;德國、愛爾蘭、希臘和意大利規定的免稅線為年銷售額的12108美元、48273美元、7984美元和14825美元。因此,比較來看,中國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適用稅率較高。
另外,在增值稅征收鏈條中,對農民實行的是不具有“統一補償”的免稅政策,因此農民不能抵扣購進投入品中的進項稅額,這樣,農民購進的生產資料(如種子、化肥、農藥、電力、燃料等)中的增值稅經層層抵扣后,最終基本上由農民承擔所有的增值稅稅收負擔。據估算,如果不包括實行生產型增值稅時農民購進固定資產中所包含的進項稅款,農民在購置農業生產資料中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占農產品銷售收入的195%[13]。目前,為解決增值稅抵扣制度造成農民稅收負擔增加問題,歐盟普遍采取的做法是農業生產者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他們的投入品中所含增值稅可以在銷售農產品時按統一加價比例向農產品購買者收取補償金。對農產品除了給予加價補償外,其他可采取的辦法有:對農產品給予財政補貼,如丹麥;在稅率、申報期等方面給予特別優待,如德國和挪威等;農民可以選擇放棄特殊待遇而按一般納稅人方式納稅,如法國、意大利和荷蘭等。因此,比較來看,由于增值稅制度設計的問題,中國農民的稅收負擔較重。
中國個人所得稅中,雖然設制了11個稅目,但以對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為主,因此我們主要比較工資薪金稅目的稅率。中國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分為9檔,最低為5%,最高為45%。表1顯示了OECD國家個人所得稅稅率和稅收檔次,從表中看,中國的個人所得稅稅率不算高。
就企業所得稅而言,中國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法定稅率為25%。在此之前,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33%。從國際趨勢看,近年來各國普遍調低公司所得稅稅率,如OECD國家平均公司所得稅稅率已從2003年的3079%下降到2004年的2996%,如德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澳大利亞為28%(5年內降為21%),英國、日本和印度為30%,美國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分別為15%、18%、25%和33%,平均為2275%。如果考慮到中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少因素,那么在新稅法實行之前,中國企業所得稅稅率也偏高。
三、宏觀稅收負擔分析
(一)宏觀稅收負擔的衡量指標確定
宏觀稅收負擔反映的是稅收與國民經濟總量之間的關系,一般通過一定時期政府稅收收入占同期的GDP(GNP)比重來反映,它最能說明一個經濟體的稅收負擔高低。通常有3個不同口徑的宏觀稅收負擔衡量指標:(1)稅收收入占GDP(GNP)的比重,稱為小口徑的宏觀稅收負擔。(2)財政收入占GDP(GNP)的比重,稱為中口徑的宏觀稅收負擔。(3)政府收入占GDP(GNP)的比重,稱為大口徑的宏觀稅收負擔。這里的政府收入不僅包括財政預算內收入,也包括財政預算外收入,以及沒在政府收入體系中反映的各種制度外收入,即包括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以各種形式取得的收入總和。大口徑的宏觀稅收負擔實際反映的是在國民收入分配中,政府部門所取得的份額。
在這3個口徑的宏觀稅收負擔中,因為稅收收入和財政收入數據統計比較完整,研究者對中、小口徑的宏觀稅收負擔的判斷基本沒有疑議。從中國的小口徑和中口徑宏觀稅收負擔看,中國宏觀稅收負擔呈不斷上升趨勢。小口徑宏觀稅收負擔從1995年的99%上升到2008年的180%,中口徑的宏觀稅收負擔從1995年的103%上升到2008年的208%。
(二)政府收入規模和大口徑宏觀稅收負擔的判斷
學術界普遍認為,大口徑稅收負擔比中、小口徑的稅收負擔更能反映納稅人的實際負擔。就大口徑宏觀稅收負擔而言,由于中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雖然政府財政收入名義上以稅收為主,但實際上還存在大量的各種形式的收費、預算外資金和制度外收入等,大量的資金實際上處于財政控制之外。可以說,政府收入實際規模的難以確定,是近年來學術界對宏觀稅收負擔存在爭議的主要原因。
為判斷中國政府收入規模,我們提出一種學術界長期忽視的從資金流量表判斷政府收入規模的方法。資金流量核算是以全社會資金運動為對象的核算,主要反映生產結束后的收入分配、再分配、消費、投資支出和資金融通,它是研究國民總收入在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的分配關系的重要工具。由于資金流量表中實物交易核算以收入分配為主,核算各機構部門及經濟總體的資金流向和流量,以及這些部門間資金的流入流出關系,我們認為,通過資金流量表對政府收入規模的判斷還是可行的。其公式為:
政府收入規模=生產稅+收入稅+財產收入+社會保障繳款“收入稅”相當于企業所得稅,“社會保障繳款”相當于當年政府社會保障基金收入,“財產收入”是政府取得的利息收入。從“生產稅”的定義看,政府取得的除社會保障繳款和企業所得稅外,大部分非稅收入并入在“生產稅”中。
目前《中國統計年鑒》中資金流量表只編制到2005年,為觀察近期政府收入規模變化,我們需要推算2006年和2007年政府收入規模,方法是通過假定各口徑政府收入規模增長幅度與財政收入增長幅度相同求得。由此我們求得1993—2007年政府收入規模及宏觀稅收負擔(如表3所示)。
從表3的測算結果看,中國政府收入在2005年后擴張得非常快,到2007年,政府收入規模占GDP的比重為302%。2008年下半年以后,由于經濟形勢逐漸出現不利的一面,各主體稅種稅源減少很大,加之政府為刺激經濟,采取了一系列結構性減稅政策,導致稅收增速跌幅較大,未來一段時間內宏觀稅收負擔會有所下降。
四、稅基稅收負擔分析
(一)指標確定
稅收的三大稅基是資本、勞動和消費,分析這三大稅基的平均有效稅收負擔非常重要,很多經濟分析中都要用到。比如在跨期經濟分析中,我們需要知道儲蓄和消費的稅收負擔,如果儲蓄稅收負擔重于消費稅收負擔,那么稅制就會鼓勵當前消費;相反,如果消費稅收負擔重于儲蓄稅收負擔,就會鼓勵儲蓄。Mendoza等[14]提出一個衡量資本、勞動和消費平均有效稅率的方法,OECD研究人員采用這種方法研究了其成員國消費、勞動和資本的稅收負擔情況[14]。目前該方法已經成為衡量資本、勞動和消費平均有效稅率高低并進行國際比較的常用方法。
由于中國稅制結構與OECD國家不同,在對中國資本、勞動和消費平均有效稅收負擔測算時,必須對上述公式進行改造。在中國現行稅制中,對資本征稅的稅種包括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已停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稅、車輛購置稅等,另外還要加上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中屬于對資本征稅的部分。由于2009年前中國采用生產型增值稅,購買固定資產的部分增值稅不能抵扣進項稅額,所以增值稅必須在資本和消費之間分攤,具體分攤方法為:
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稅制,屬于對資本征稅的部分有對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及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征稅,屬于對勞動征稅的部分有對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和稿酬征稅等。在數據資料不完整的情況下,粗略的估計也可以采用Mendoza的方法,即根據各年統計年鑒中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情況表中工薪收入和資本收益收入各自所占比重分攤。
在中國稅制中,屬于對勞動所得征稅的稅種有個人所得稅、農業各稅和社會保障繳款,其中個人所得稅也需分離出對勞動征收的部分。對中國而言,屬于以消費為稅基征稅的稅種主要有消費稅和增值稅的一部分,對增值稅中以消費為稅基的分攤部分同和對資本征稅的分析是一樣的。因此,循著Mendoza等的思路[14],我們可以建立分析中國稅基稅收負擔的公式:
消費有效稅收負擔=消費分攤增值稅+消費稅+關稅最終消費-政府人員工資-消費分攤增值稅-消費稅-關稅×100%
勞動有效稅收負擔=農業各稅+個人所得稅勞動分攤部分+社會保障繳款勞動報酬+社會保障繳款×100%
資本有效稅收負擔=對資本征稅合計/營業盈余×100%
(二)中國稅基稅收負擔的估計和分析
根據上面提出的公式,我們對2000年后消費、勞動和資本的稅收負擔進行測算。其中,各稅種稅收數據來自歷年《中國稅務年鑒》,營業盈余和勞動報酬來自歷年《中國統計年鑒》中對各地區國內生產總值項目結構的分解。社會保障繳款包括基本養老、醫療、失業保險以及工傷和生育保險收入總額,數據來自歷年《勞動經濟統計年鑒》加總得出,測算結果如表4所示。從表4的測算結果看,2000—2007年,消費、勞動和資本的平均有效稅收負擔分別為119%、95%和370%,并且顯示,中國的消費有效稅收負擔和勞動有效稅收負擔呈上升趨勢。
表42000—2007年中國消費、勞動和資本稅收負擔單位:%
時間消費稅收負擔勞動稅收負擔資本稅收負擔時間消費稅收負擔勞動稅收負擔資本稅收負擔
分析其中原因,勞動有效稅收負擔上升的原因在于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稅率設計,在城鎮居民人均勞動報酬上升的情況下,會導致勞動有效稅收負擔不斷上升。
消費的有效稅收負擔上升的原因在于2000年后中國投資高漲和居民消費相對萎縮的經濟形勢。從對消費征稅計算公式的分母看,中國10年來實行醫療、教育和社會保障三大改革,這些改革大大增加了居民消費預期的不穩定,消費支出占GDP的比重一降再降,迫使居民為未來消費而進行自我儲蓄,消費需求對GDP的貢獻度從2000年的651%下降到2007年的394%。從對消費征稅計算公式的分子看,一方面,消費稅的對象主要是高收入人群,而中國近年來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拉大,1984年中國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率為117,到1998擴大到251,而到了2007年更擴大到333,高收入人群的擴大增加了消費稅稅源;另一方面,在中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時,對固定資產折舊存在重復征稅問題,在城市化加快需要大量的基礎設施和商住房投資的背景下,消費分攤的增值稅年均增長率高達186%。分子的相對擴大和分母的相對縮小,使得消費的有效稅收負擔呈不斷上升趨勢。
綜合分析,對中國稅基的稅收負擔判斷是:中國消費有效稅收負擔和勞動有效稅收負擔呈上升趨勢,以勞動有效稅收負擔提升最快,而資本有效稅收負擔始終處于劇烈波動狀態。
五、部門稅收負擔分析
這里所謂的部門是指企業部門和居民部門,我們對其稅收負擔分別予以分析。
(一)企業部門的總體稅收負擔分析
對企業稅收負擔的分析,學術界一直沒有定論。原因有兩點:一是因為在市場供給和需求兩方博弈中,企業在稅收轉嫁問題上是主動方,企業可以將向政府交納的稅款再轉嫁給消費者;二是不同研究者對企業稅收負擔的稅基認識不同,研究者根據需要,分別采用企業利潤、銷售收入、可支配財力等指標。對此,本文用“企業邊際稅收負擔”概念來克服稅收負擔轉嫁和稅基不確定的問題。
在稅收經濟學中,有一個邊際稅收楔子(marginaltaxwedge)思想,即由于對要素或部門的征稅,導致最后一單位投入稅前和稅后的邊際回報不一致,從而對生產的激勵產生影響。利用邊際稅收楔子思想,可以對資本或投資的邊際有效稅收負擔測算,資本的邊際有效稅收負擔的表達式為:METR=Rg-RnRg(1)
其中,Rg代表稅前投資邊際回報率;Rn代表稅后投資邊際回報率。對資本征稅就像是在稅前投資邊際回報率和稅后投資邊際回報率之間打入一個“楔子”,它等于Rg-Rn。
借鑒邊際稅收楔子思想,我們對企業部門稅收負擔變化進行分析。我們知道,按稅收負擔能否轉嫁分類,稅收可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在資金流量表實物交易統計部分,間接稅基本上列入“生產稅”中,并且企業部門交納的生產稅約是居民部門的10倍。扣除企業部門交納的生產稅,再對企業損益進行調整,就得出企業部門的初次可分配收入。由于已扣除掉間接稅,稅收轉嫁因素不會再對企業收入產生影響。用企業初次可分配收入除以企業的資本存量,就可得出企業部門稅前“資本平均收入”這個概念是為了分析需要而設定的。水平,我們記為Rg。
企業部門取得初次可支配收入后,還需交納“收入稅”,它是由企業所得稅構成的不能轉嫁的直接稅。從企業部門初次可支配收入中扣除“收入稅”,就得到企業的最終可支配收入,用它除以企業資本存量,得出企業部門稅后資本平均收入水平,我們記為Rn。由此可求出企業的邊際稅收負擔。
對企業的邊際稅收負擔這個概念需做兩點說明:一是雖然利用了資本平均收入概念,但是在測算中并不需要資本存量數據,因為在公式中分子分母約掉了資本存量,這樣克服了分析企業稅收負擔的稅基不確定因素;二是企業邊際稅收負擔仍是創造出來的一個概念,引入這個概念的原因是它在企業初次可支配收入和最終可支配收入中打入一個稅收“楔子”,它是不能轉嫁的,且對國民收入分配格局變動產生根本的影響,這樣克服了企業稅收負擔轉嫁因素。
根據企業邊際稅收負擔概念,我們利用歷年資金流量表,就可以得出歷年非金融企業部門的邊際稅收負擔變動,之所以關注非金融企業部門,是考慮到中國企業部門整體中,金融部門所占比重較低(2004年在企業初次可支配收入中僅占69%),并且金融部門邊際稅收負擔起伏較大。非金融企業部門邊際稅收負擔水平如圖1所示。
圖1顯示,分稅制改革以來,非金融企業部門邊際稅收負擔變動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由2004年以前,稅收負擔呈整體下降趨勢;第二個階段是2005年以后,稅收負擔呈上升趨勢。比較1995年和2007年,我們發現,企業邊際稅收負擔基本保持不變。
(二)居民部門的總體稅收負擔分析:一個推想
直接衡量居民部門稅收負擔很難,原因在于兩點:一是由于稅收負擔轉嫁的因素,居民部門交納的稅款難以確定;二是稅基不好確定,以居民部門的總所得或總消費都不妥當。但是,我們可以從總體經濟的宏觀稅收負擔和企業部門稅收負擔的變動趨勢推想:近10年來宏觀稅收負擔上升部分大部分由居民部門承擔了。
具體來說,在國民收入這個“大蛋糕”中,可以切成政府、企業和居民3個部分,政府分配的一塊是從企業和居民部分切出去的,政府切走的比重就稱為宏觀稅收負擔。根據前文分析,我們得出了兩點結論:一是我國宏觀稅收負擔不斷提升,政府從國民收入這個“大蛋糕”中切走的越來越多;二是企業邊際稅收負擔整體并沒有體現上升趨勢。據此我們推想,企業有可能通過稅收負擔轉嫁的作用將稅收負擔轉嫁給居民部門,也就是說,居民部門承擔了宏觀稅收負擔的提升部分。
為證明這一點,我們在表5中列舉了1995年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和最終分配格局的變動。從表5中看到,分稅制改革以來,不論是初次分配還是最終分配,企業部門所占比重都處于增長狀態。就政府部門所參與的分配而言,從1995—2007年,初次分配所占比重上升43個百分點,最終分配上升75個百分點。就居民部門所參與的分配而言,從1995—2007年,初次分配所占比重降低75個百分點,最終分配降低96個百分點。也就是說,在宏觀稅收負擔上升過程中,居民部門貢獻了大部分份額。
之所以稅收高速增長導致稅收負擔由居民部門承擔,主要在于中國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中國稅收主要由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消費稅這些主體稅種構成,從稅收收入規模看,以間接稅為主體,如2007年,以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為代表的直接稅占稅收比重僅為269%。在這種稅制設計下,表面上看,中國稅收大部分由企業交納。但是企業交納的稅款中,僅127%是不能轉嫁的直接稅,873%是可以轉嫁的間接稅。這樣,雖然企業交納的稅款較多,但是企業部門卻可以通過稅收負擔轉嫁的形式將稅收負擔轉嫁給居民部門。綜合分析,由于中國稅收收入主要由間接稅構成,雖然企業部門交納較多的稅收,但是由于稅收負擔轉嫁的因素,實際上稅收負擔主要由居民部門承擔,導致居民部門稅收負擔不斷加重。這也是國民收入分配格局中,企業部門分配比重不降反升的一個重要原因。
六、結論
近年來,在稅收連年高速增長背景下,中國稅收負擔是輕還是重的問題引起廣泛爭論。本文對此進行詳細研究,從各個口徑的稅收負擔的測算結果推斷:
第一,從名義稅率的國際比較來看,中國各大主體稅種的稅率處于適中水平。但是國際上對中小企業普遍采用的低稅率、高免稅線做法,與之相比,中國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3%稅率偏高。與國際上對農產品普遍采用的給予加價補償辦法相比較,中國對農民實行的是不具有“統一補償”的免稅政策,導致農業投入品的增值稅最終被農民承擔,農民增值稅稅收負擔較高。
論文關鍵詞:縣域經濟,二元稅制,稅收政策
“郡縣治而天下安”。縣域經濟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實現城鄉統籌和諧發展的樞紐點和關鍵點,也是解決“三農”問題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切入點。“縣域經濟抓不好,區域協調發展就無從談起”。為了促進縣域經濟的發展,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了“壯大縣域經濟”的戰略任務。縣域經濟的發展,離不開稅收政策的支持,然而現行稅收制度和管理體制存在著制約縣域經濟發展的因素。
一、制約縣域經濟發展的現行稅收政策和管理體制
(一)城鄉二元制的財稅體制仍然是縣域經濟發展的嚴重桎梏
1.城鄉二元稅制對縣域經濟發展的制約。2006年我國取消了農業稅,使存在2600多年的“皇糧國稅”成為歷史,但仍然保留了牧業稅和對煙葉征收的農業特產稅,城鄉二元稅收制度并未隨著農業稅的取消而終結,“搭車收費”的基礎仍然存在,農民的非稅負擔仍有反彈的可能。
2.城鄉二元公共產品分配制對縣域經濟發展的制約。農業稅的取消,并不等于農民不承擔稅收負擔。首先農民作為消費者,仍然要承擔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流轉稅。如表一所示,2006年到2009年,農村居民作為消費者承擔的三大流轉稅分別為5192.75億元、6197.47億元、7076.08億元和9063.90億元。
表一:2006-2008年農村居民作為消費者承擔的流轉稅情況表單位:億元
年份
農村居民消費
居民總消費
農村居民消費
占總消費比(%)
國內增值稅、營業稅和
消費稅三大流轉稅合計
作為消費者農村居民負擔的流轉稅
2006
21106.7
80476.9
26.23
19799.21
5192.75
2007
23912.6
93602.9
25.55
24259.23
6197.47
2008
27206.4
108392.2
25.10
28191.6
7076.08
2009
40210.0
125343.0
32.08
論文關鍵詞:稅收籌劃,集成電路企業,實際運用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實際納稅義務發生之前對稅收負擔的低位選擇行為。即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事項的事先精心安排和籌劃,充分利用稅法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政策及可選擇性條款,從而獲得最大節稅利益的一種理財行為。
由于受金融危機的影響,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壓力不斷增大,這就促使企業不斷尋找降低成本、費用的方法和途徑,通過稅收籌劃,在國家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合理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加企業的經營利潤,不失為增強企業競爭力的有效手段。在實際應用中,企業只要稅收籌劃得當,用足用好國家各種稅收政策,是可以合理合法地節稅,從中得益為企業的發展提供好的幫助的。
應用企業是2001年注冊成立的以集成電路封裝為主要業務的企業,所從事行業為國家鼓勵發展的集成電路行業,企業和相關產品通過相關部門的審核被認定為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產品。
集成電路行業因為是國家鼓勵發展的行業,國家和地方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優惠鼓勵政策來促進集成電路行業的發展,應用企業2008年在加強自身財務管理的基礎上,充分利用了這些優惠政策,為企業減輕了稅負,增加了企業的競爭力,有效的減少了金融危機對企業的不利影響。
一、 增值稅的優惠
國務院2000年第18號文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在我國境內開發生產軟件產品。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
應用企業的集成電路產品中包含一部分的軟件設計部分,以前都
是包含在產品銷售價格中計算,沒有單獨作為軟件收入計算,一直不能享受到以上政策優惠。由于軟件設計業務的支出主要是人工費用可抵扣增值稅很少所以稅負較高,2008年應用企業對產品中的軟件設計部分單獨列示收入、支出,并及時取得了軟件企業認證證書,將軟件設計的收入從產品銷售價格中分開計算,08年軟件收入共實現收入857萬,應交增值稅102萬稅負達到12%,利用上述政策優惠爭取到76萬元的即征即退增值稅優惠。
二、 所得稅的優惠。
2008年應用企業決定新上一個項目,總投資在2000萬元,估計
在08年10月份投產,投產后可實現利潤630萬元的利潤,應交所得稅按25%的稅率計算為157.5萬元。
財稅[2008]1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企業管理論文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雖然按照實際稅率25%*(1-40%)=15%,上述政策的稅率與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稅率相同,但是由于應用企業在以前沒有進行技術研發方面的工作,導致在2008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變更后不能滿足認定條件,所以2008年享受不到15%的所得稅優惠,如果按上述政策將新建項目另外注冊公司運作可享受到63萬元的所得稅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雖然應用企業沒有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但是為研發所發生的支出通過單獨歸集和核算,能夠明確的提供給稅務部門數據,08年應用企業共發生研發費用145萬,沒有形成任何技術成果,按照以上政策可加計扣除72.5萬元,減少所得稅18萬元。
如以上所述,做好企業的稅收籌劃,可以為企業減少稅收負擔,增加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動力,為了更好地進行稅收籌劃在日常的財務管理中還要做好如下工作來保證稅收籌劃的成功。
一、 稅收籌劃必須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稅收籌劃必須
以依法納稅為前提,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能保證所設計的經濟活動、納稅方案為稅務主管部門所認可,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并承擔法律責任,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
二、 稅收籌劃必須要做好與當地稅務部門的溝通工作。稅收籌
劃能否成功,當地稅務部門的配合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比如在財稅[2008]1號文中規定:“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這一政策的實施,涉及到財務政策的一致性,修改折舊年限勢必會引起政策變更帶來的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如果在這一政策上不能與稅務部門進行很好的溝通,很難取得政策的優惠。
三、 稅收籌劃應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最
終目標是為了實現合法節稅、增收,使整體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慮投入與產出的效益。如果稅收籌劃所產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稅收籌劃成本,稅收籌劃就沒有必要進行了。
四、 稅收籌劃應從總體上系統地進行考慮。企業稅收籌劃的目
的是取得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能僅把目光盯在某一時期納稅最少的方案上,而應根據企業的總體發展目標去選擇有助于企業發展、能增加企業整體利益的方案,甚至有時還得為企業的整體、長遠利益讓路。
五、稅收籌劃需要與企業其他部門做好協同工作。因為稅收籌劃工作說到底是一個企業整體工作的一部分,單純依靠財務部門是不可能將這一工作做好的,比如高新技術認定工作中,企業的技術研發成果是決定企業是否符合條件的關鍵因素,如果企業沒有及時取得研發成果,單純依靠財務數據是不能取得所得稅的優惠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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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保歌。企業納稅籌劃技巧[J].中州審計,2003,(6):27-28.
【論文關鍵詞】稅收籌劃實務解析問題與發展方向
【論文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和完善,稅收籌劃也越來越被人們所接受并付諸行動。由于中國對企業稅收籌劃實務的研究才剛剛起步,稅收籌劃的研究在中國尚屬一個新課題,有待于我們進一步加強理論和實踐的探索。筆者就此進行探討。
稅收籌劃(TaxPlanning)也稱納稅籌劃,它是納稅人在遵守稅法、擁護稅法、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針對納稅人自身的特點,規劃納稅人的納稅活動,既要依法納稅,又要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以達到減輕稅負、解除稅負或推遲納稅,最終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的一種經濟活動。一般來說來進行稅收籌劃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運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策劃,充分利用稅法中關于某些臨界點的規定,轉讓定價法,優劣比較法,利用電子商務進行稅收籌劃,適時節稅法。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稅收籌劃已經成為企業發展的重中之重,而要進行稅收籌劃,僅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夠的,它還需要借助一定的條件,運用相應的方法才能得以實現。
1稅收籌劃的理論假設
假設是在總結業務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合乎邏輯的推理得出的判斷,是對研究對象所處環境約束因素的總結。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研究所包括的實務理論假設主要有以下2個方面。
1.1“經濟人”假設
首先,利益主體從事經濟活動的動機是自利的,即追求自身利益是驅逐利益主體經濟行為的根本動機;其次,“經濟人”能夠根據具體的環境和自身經驗判斷自身利益,使自己追求的利益盡可能最大化;最后,在有效的制度制約下,“經濟人”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可能會無意識或有意識地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發展。在這一假設下,“經濟人”特有及特定的行為方式是:在給定條件的約束下,盡最大可能實現最有效的預期目標。
1.2納稅理性假設
假定納稅人是理性的,即自利的、清醒的、精明的,其行為選擇是主動的,對自身行為的經濟后果和利害關系是清楚的、明確的,其行為目標是以較低的風險取得盡可能大的效用。納稅理性是一種支撐納稅人行為與心理的自主意識,是驅動納稅人應稅組合的一種動力源。納稅理性為納稅人所指向的途徑是:在特定稅收環境(包括立法環境、政策環境、管理環境等)的約束下,最大限度地實現投入(納稅、其他納稅支出)的最少和產出(即稅后可自由支配效益)最大的均衡。
2稅收籌劃的實務解析
稅收籌劃貫穿于納稅人自設立到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在不同的階段,進行稅收籌劃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
2.1企業設立的稅收籌劃
企業設立環節的籌劃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第一環,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其籌劃點主要有企業投資方向、注冊地點、組織形式的選擇等幾個方面。
2.1.1企業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
國家為了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經常會利用稅率的差別和減免稅政策來引導企業的經濟行為,來促進國家的產業發展,地區發展,科技發展,保護國內工業。對于納稅人來講,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的重點在于如何合理運用稅收政策法規的規定,適用較低或較優惠的稅率,妥善規劃生產經營活動,使其實際稅負最低,以達到節稅效益。
2.1.2企業注冊地區的稅收籌劃
國家為了促進某些地區的發展,在制訂稅收政策時對該地區進行了適當傾斜。正是由于稅收待遇的地域性差異,使企業設立時注冊地點的籌劃成為可能。因此,企業應充分利用現行區域性優惠政策,選擇稅負較輕的地區作為注冊地址,以減輕稅收負擔、謀求最大稅收利益。
2.1.3企業組織形式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組織形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別,有公司制企業、合伙制、獨資企業。企業內部也往往有多種形式可供選擇,選擇適當與否會直接影響投資者的利益。如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選擇:設立分公司還是通過控股形式組建子公司,在納稅規定上就有很大不同。子公司為獨立法人,母、子公司應分別納稅,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稅后利潤中才能按照股東占有的股份進行股利分配。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內的許多優惠政策;而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享受稅收優惠,但分公司與總公司是一個納稅主體,其收入,成本、損失和所得可以并入總公司納稅,分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虧損最終與總公司的損益合并計算,總公司因此可免交部分所得稅。一般來說,企業創立初期,受外界因素的影響較大,發生虧損的可能性較大,宜采用分公司的形式,以使分公司的虧損轉嫁到總公司,減輕總公司的所得稅負擔;當企業建立了正常的經營秩序,設立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稅收優惠。
2.2企業籌資的稅收籌劃
企業經營所需的資金,無論從何種渠道取得,都存在著一定的資金成本。籌資決策的目標不僅要求籌集到足夠數額的資金,而且要使資金成本達到最低,由于不同籌資方案的稅負輕重程度往往存在差異,這便為企業進行籌資決策中的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
2.2.1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的選擇
按照稅法規定,負債籌資的利息作為稅前扣除項目,享有所得稅利益,從而降低負債籌資的資金成本和企業所得稅稅負;而股息、紅利支付不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企業稅后利潤中分配。這樣,企業在確定資本結構時必須考慮對債務籌資的利用,即考慮負債的財務杠桿作用。一般而言,如果企業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成本率,負債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負債利息必須固定支付的特點又導致了債務籌資可能產生的負效應,如果負債的成本率超過了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會隨著負債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從而增加企業的財務風險。因此,即使在息稅前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成本率時,負債經營也應適度。2.2.2融資租賃的利用
融資租賃是現代企業籌資的一種重要方式。通過融資租賃,可以迅速獲得所需的資產,保存企業的舉債能力,更重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折舊計入成本費用,減少了企業的納稅基數,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進一步減少了納稅基數。因此,融資租賃的稅收抵免作用非常顯著。
2.3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2.3.1加強企業采購的稅收籌劃
企業采購的稅收籌劃是建立在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以及應納稅額總體的分析和把握上。所以企業要求把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轉變為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降低采購成本。例如:某鋼鐵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下設原料部,除負責采購正常生產經營所需的原材料外。還負責向社會收購廢鋼,購進廢鋼經過加工、挑選整理后可以直接使用,挑選、整理、加工工程中的費用計入廢鋼成本。向社會收購的廢鋼一部分是從廢舊物資公司購進,可取得廢舊物資發票,抵扣10%的稅金,降低了成本。一部分是從個體散戶中購進,無發票,增加了成本。若企業設立控股的廢舊物資公司,將廢鋼收購及挑選整理業務交由廢舊物資公司承擔,廢舊物資公司按照廢鋼收購價加上挑選整理費的價格將整理好的廢鋼買給該企業,并開具廢舊物資發票,則企業購入的所有廢鋼進項稅額均可以抵扣。可見,通過設立廢舊物資公司將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化為可抵扣的進項稅,降低了廢鋼的成本。
2.3.2加強會計核算的稅收籌劃,降低稅收負擔
企業應納稅額是以會計核算為基礎,以稅收政策為依據計算繳納。實踐中,有些經濟事項可以有多種會計處理方法,即存在不只一種認可的可供選擇的會計政策,但由此造成的稅收負擔卻截然不同。因此企業可以采取不同的會計賬務處理手段,將成本費用向有利于節稅的方面轉化,以降低稅收負擔。
2.3.3加強稅收籌劃,降低企業應納稅額
影響應納稅額的因素有兩個,即計稅基數和稅率,計稅基數越小,稅率越低,應納稅額也越小。進行稅務籌劃可從這兩個因素入手,找到合法的辦法來降低應納稅額。例如,某企業2005年12月30日測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2萬元,則企業應納所得稅33066元(100200×33%)。如果該企業進行了稅收籌劃,支付稅務咨詢費200元,則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100000元(100200-200),應納所得稅27000元(100000×27%),通過比較可以發現,進行稅收籌劃支付費用僅為200元,卻節稅6066元(33066-27000)。
2.3.4加強稅收籌劃,權衡整體稅負的輕重
增值稅是我國的主體稅種,對企業來說,增值稅納稅人的身份特點具有很大的稅收籌劃空間。人們通常認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但實際并不完全如此。例如,很多籌劃方案中都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選擇的籌劃。因此,企業在選擇稅務籌劃方案時,不能僅把目光盯在某一時期納稅較少的方案上,而要考慮企業的發展目標,選擇有利于增加企業整體收益的方案。
參考文獻:
[1][美]邁倫•斯科爾斯.稅收與企業戰略[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
論文摘要:稅收是國家財政的基本來源,擴大稅源、增加稅收是國家財稅管理部門的主要任務。然而,在利益的驅動下,很多企業都絞盡腦汁地要減輕稅負,于是就產生了避稅和節稅行為。本文從基本概念和特征入手,對避稅和節稅進行比較分析。
一、“避稅”的概念和特征
1基本概念
避稅,即稅收規避的簡稱,指納稅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或稅法允許的辦法,通過對經營事項進行事先籌劃,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達到減免稅負的目的。
各國對避稅概念的理解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避稅,是指納稅義務人為減輕稅負所采取的一切行為。進一步可將其分為正當避稅和不正當避稅1,其中正當避稅也稱合法避稅,是指納稅人依據稅法規定,作出符合稅法宗旨并能減輕納稅義務的行為;不正當避稅則指行為人利用稅法漏洞,通過人為的安排,減輕稅負的行為。
2特征
(1)非違法性。避稅是一種非違法行為。
(2)提前性,亦稱前瞻性。即在納稅前,就需要對經營過程的中涉稅行為進行相關的籌劃和安排。
(3)受益性。其中有兩層含義,一是低稅負,例如運用低稅率,可以降低企業的稅收成本,二是延長納稅時間,將納稅期推后,可以間接減輕稅收負擔。
(4)權利性。避稅實際上是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合理地運用稅法所賦予的權利,來實現減輕稅負的目的。
二、“節稅”的概念和特征
1基本概念
節稅,是指納稅人采用合法的手段減少稅款,即稅款的“節約”。它是指在稅法規定范圍內,當有多種納稅方案可選擇時,納稅人以稅收負擔最低為標準來進行選擇。
節稅行為因符合稅法宗旨和政策意圖,因此常為各國政府所鼓勵和提倡。
2特征
(1)合法性,節稅是通過對稅收法規進行分析研究后,作出的優化稅收的選擇。
(2)符合國家的政策導向。從宏觀經濟調節來看,稅收是調節市場經濟以及生產者、消費者行為的有效的工具,政府通過稅收政策,引導納稅人的生產、消費行為,以實現政府調控經濟,引導消費的目的。
(3)普遍存在的經濟現象。各國在制定稅法時,都會制定一些優惠政策,這些政策為納稅人的節稅行為提供了前提,使得節稅行為具有普遍性。
(4)形式多樣性。稅收政策在地區、行業或者企業之間存在著差異,差異越大,那么納稅人的選擇余地就越大,節稅的形式也就越多。如利用地區差別、科技含量差別、出口優惠等,都具有可行性。
三、“避稅”和“節稅”的區別與聯系
1從立法角度看,二者內涵不同
節稅具有合法性,而避稅有非違法性。節稅順應立法精神的,而避稅則違背立法精神。避稅是以不違法的手段達到減免納稅義務的目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危及國家稅法,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間接影響稅收制度的公平性。
2從宏觀經濟角度看,二者對經濟、社會影響不同
企業選擇節稅,會造成政府稅收收入的暫時減少,但從長遠來看,企業通過節稅,會獲得更多的收入,這樣使生產者有更高的積極性以及更多的資金去再投資,形成一個良性循環,政府可以通過擴大稅基而獲得額外的稅收收入。同時,普遍推廣節稅有助于國民納稅意識的提高,促進納稅人學習和研究稅法。
避稅在形式上與偷稅截然不同,沒有公然違反稅法,但它也是利用稅法和國家政策的“漏洞”和缺省環節,使得國家稅收收入減少,妨礙了稅收職能的發揮。同時,避稅會影響納稅人的心理平衡,使得一些納稅人會朝著有政策漏洞的行業、部門去生產、投資,不利于社會產業結構的優化,甚至會引起經濟的不正常發展。
3從微觀經濟角度看,二者對企業的影響不同
節稅可以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是獲得稅后利潤最大化的正確途徑。企業進行節稅籌劃活動,可以增強企業對資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企業自身的經濟效益,有利于企業的發展壯大。
避稅是以現行稅收制度存在的漏洞為前提,如果稅收政策變化,一定會影響企業的稅收狀況,進一步影響企業的現金流,因此,稅收政策的不確定性會使企業不能進行長期的生產發展計劃,導致生產計劃的短期性。一旦稅制完善,企業便束手無策,難以應付市場經濟中的不確定性。
4從國家的角度看,政府對二者持有不同態度
在很多國家,政府部門都提倡企業進行節稅籌劃,這樣可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生產經營的積極性,從而又間接增加了國家稅收收入,是一種政府于企業的雙贏選擇。因此國家應在這方面積極宣傳,讓納稅人了解、認識節稅籌劃。
避稅,是一種國家不提倡的行為,雖然目前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提出反對,但由于避稅的非違法性以及對經濟的不利影響,我們還是應該自覺的反對這種行為。政府部門應該不斷改進和完善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科學合理地設計稅種,構建一個完善的稅收體系;同時出臺相關的反避稅方面的法律法規,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征管稽查水平,才能制止避稅的有效辦法。
5避稅與節稅的聯系
(1)主體相同,都是納稅人的行為;
納稅籌劃又稱為稅收籌劃,是指在遵循稅收法規的前提下,納稅人為實現企業價值或股東權益最大化,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行或委托納稅人,通過對籌資、投資、收入分配、組織形式、經營等事項的事先安排、選擇和籌劃,以稅收負擔最小化為目的的經濟活動。納稅籌劃是納稅人通過非違法的避稅方法和合法的節稅方法以及稅負轉嫁方法來達到盡可能減少稅收負擔的行為。
納稅籌劃與偷稅、騙稅、抗稅有著本質的區別:偷稅、騙稅、抗稅均屬違反稅法的行為,而納稅籌劃及其后果與稅收法理的內在要求一致,它既不影響和削弱稅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影響和削弱稅收的各種職能和功能。它是在不違反稅收政策、法規的前提下進行的,是在對政府制定的稅法進行精細比較后的優化選擇。真正意義上的納稅籌劃是一個企業不斷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標志,是一個企業納稅意識不斷增強的表現,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納稅人往往面臨著稅負不同的多種納稅方案的選擇,納稅人可以避重就輕,選擇低稅負的納稅方案。企業納稅籌劃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金額計算稅款,并實行稅款抵扣制度的一種流轉稅。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進行征稅,所以叫做“增值稅“。增值稅是我國現行流轉稅中的一個重要稅種,是大多數工業企業、商業企業的一個主導稅種。如何開展增值稅納稅籌劃是我們工商企業所要關注的一個問題。本文將引用納稅籌劃中的變量引進學說和因素分析學說,結合增值稅的相關政策,尋找增值稅納稅籌劃的空間。
從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選擇入手,找到納稅籌劃的空間
在實際經營決策中,一方面企業為了減輕稅負,實現由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轉換,必然會增加會計成本。例如增設會計賬薄、培養或聘請有能力的會計人員等。另一方面也要考慮企業銷售貨物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如果企業片面追求降低稅負而不愿申請一般納稅人,有可能產生因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影響企業銷售額。因此,在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稅務籌劃中,企業應盡可能把降低稅負與不影響銷售結合在一起綜合考慮,以獲得最大的節稅效益。
從增值稅計算公式的內嵌要素入手,找到納稅籌劃的空間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論文摘要]稅收遵從成本對經濟有較大的扭曲作用。我國現階段也存在著稅收流失的困擾。我們要借鑒國外納稅遵從成本研究的經驗,重視降低納稅遵從成本,不斷完善稅制建設,加強稅收征管。
納稅遵從成本是納稅人在遵從稅法的活動中不得不承擔的費用。20世紀80年代,以英美為首的許多國家政府才真正開始這一領域的研究,并將其納入稅收改革的考慮范圍。從各國對納稅遵從成本的調查研究來看,稅收遵從成本巨大而且具有累退性,會增加納稅人的不遵從行為,對經濟有較大的扭曲作用。我國目前同樣也面臨稅收流失問題的困擾,如何借鑒國外政府對該領域的探索和實踐經驗,立足我國現狀,為稅收決策提供一個有跡可循的依據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問題。
一、相關概念
1.納稅遵從
納稅遵從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要求履行其納稅義務的行為,表現為及時填寫所有要求填寫的申報表,申報表上的應納稅額應按稅法規定和法院裁決要求正確計算。
西方納稅遵從理論認為,納稅人會對遵從成本(包括填申報單的花費、向稅務人咨詢的花費等)和不遵從成本(罰款)進行比較,從而做出決定。這種觀點對于解決納稅人不遵從問題是具有建設意義的。沃爾舒茨斯基教授就認為“從長期來看,稅務當局樹立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比糾正納稅人的不納稅行為更為重要”。
2.納稅遵從成本
我國稅收界很多對稅收成本和稅收征管方面的研究文章都提及納稅遵從成本,目前學界對“遵從成本”或“奉行成本”的概念采用的是英國巴斯大學的錫德里克·桑福德(CedriSandford)教授在其《稅收遵從成本?押測量與政策》中對“遵從成本”下的定義,即?押納稅人(第三人,尤其是企業)為遵從稅法或稅務機關要求而發生的費用支出。這種費用支出是指稅法及稅收所固有的扭曲成本(如工作與閑暇的扭曲,商品消費或生產選擇的扭曲)以外的費用支出。它不包括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時所支付的稅款。
3.納稅不遵從
納稅不遵從是指一切不符合稅收法規意圖和精神的納稅人行為,包括納稅人故意不申報、少申報和因為信息錯誤、誤解、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不申報、少申報。
二、國外納稅遵從成本研究情況
(一)對遵從成本的調查結果
1.遵從成本數額巨大。桑福德(Sandford)曾對1986-1987年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稅收體系的遵從成本進行了估算,結果是遵從成本占總稅收的3.91%。1995年度美國聯邦和州所得稅遵從成本約為676億美元,約占聯邦和州稅收收入的9%,占GDP的0.93%。2002年,印度國家財政部有關研究表明,2000-2001年度,印度個人所得稅的遵從成本(還只是納稅人所承受的“合法”成本)占到該項稅收的45%。富蘭塞斯·威廉歌德(FrancoisVaillancourt)研究了1989年加拿大個人所得稅發現,其遵從成本占該項稅收的6.9%。
2.遵從成本具有累退性。遵從成本的累退性表現在隨著納稅人(包括企業和個人)收入越高,遵從成本反而相對越小。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相比,前者承擔的遵從成本明顯高于后者;小型企業的遵從成本負擔重于大型企業。
3.遵從成本對經濟有負影響。遵從成本會給社會增加資源成本,對于遵從成本的怨恨可能導致不遵從行為;遵從成本通過提高邊際稅率,可能扭曲或者阻礙國內和國外的投資決策。印度財政部最近的研究發現,高額的遵從成本帶來的經濟影響還包括:扭曲生產決策、減少投資,帶來更高的赤字,減少稅收的公正性,減緩經濟的增長,影響價格運動規律,降低國際競爭力等等。
4.高遵從成本引發不滿情緒。由此導致嚴重的偷稅問題。特別是小型企業和個體戶,他們感到在稅收方面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因此,他們規避高遵從成本,甚至偷稅逃稅的動機也就相對比較強烈。
(二)關于稅制簡化的問題
稅收體系的繁瑣復雜是許多國家不堪其擾的問題。例如1986年,美國個人所得稅申報單說明書就長達48頁,有28個可能的表格需要填寫,給納稅人帶來了極大的不方便。正如幽默大師拉賽爾·貝克(RussellBaker,1995)所言,“稅法的最可怕之處在于它無人能懂。它以深不可測聞名于世。”20世紀80年代以來,由美國率先開展的稅制改革在全球范圍得到了回應,稅制簡化則是其中重要的改革動力之一。稅制簡化是一項系統化的工程,涉及到簡化稅法、降低稅率、減少稅收檔次以及擴展稅基等許多改革層面。根據鮑普(Pupe,1994)對遵從成本的研究結果表明,稅制簡化應更加關注在稅收最大化、公平與效率的傳統目標之間做比較。
(三)一些國家的實踐
英國于1986年實行《納稅人》,明確了稅務機關的職責:“國內收入局及關稅和消費稅局應關注不同的納稅人(包括較小企業的特殊情況)的遵從成本。在稅收管理過程中,他們應該認識到使你的遵從成本最小化的必要性,應根據職責要求經濟、有效地征稅。”
美國國稅局提出改善納稅人遵從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1)增加稅法的威懾力,通過立法、設計付稅程序等措施,使所得更加透明,使不遵從更容易被查出;(2)降低遵從成本,通過簡化申報表、提供各種咨詢,解決納稅人的問題;(3)提高遵從稅法的納稅人的社會地位,使不遵從稅法的人臭名遠揚;(4)加強對稅務人的管理等等。
這些國家對遵從成本的研究結果的確向我們呈現了一些觸目驚心的事實,有理由相信遵從成本確實很大程度上扭曲了政府和學者們設計稅收體系的初衷。
三、國外納稅遵從成本研究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1.為納稅人遵從提供良好的經濟環境
建立這樣一種制度——能充分保證“經濟人”正當權利的制度,這同時也保證著納稅人的正當權利。在這樣的制度下,一切與交換相關的行為都將在“看不見的手”的指引下達到效用的最優。
2.完善稅收征管制度
要改變機構行政人員對整個稅制的看法與態度,加強對內部人員的人事培訓,這一培訓工作一部分可以由系統內人員負責,而另一部分則交機構以外的專家學者完成;加強改善納稅表格格式的工作,使納稅人填寫的表格更加簡單明了;加強咨詢服務,以幫助稅務機構與納稅群體之間的溝通等等。
3.保持稅法穩定,減少稅種的遵從成本
稅法穩定有利于降低稅收遵從的臨時成本。構造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少減免的稅制結構,是我國稅制建設的發展方向。寬稅基可以保證稅收收入,并且促進各種相互聯系的稅種采用共同稅基。少稅種可以防止納稅人在稅種之間的轉移,減少相應的遵從成本,矯正經濟扭曲。減少稅率檔次,降低臨界點稅率,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臨界點稅率附近生產者之間的不公平競爭程度。少減免可以減少納稅人的稅收選擇活動,從而降低其遵從成本。
4.增強公眾納稅意識
對我國而言,尤其在稅收征管中的納稅咨詢服務等方面需要體現出來。如果稅務機關能夠提供充分便捷的納稅咨詢服務,如免費提供通俗易懂的稅收手冊、配備足額稱職的稅務咨詢人員,那么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就可相應降低。完善納稅咨詢服務將是我國稅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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