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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畢業論文

時間:2022-05-04 04:51:2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一篇建設工程畢業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建設工程畢業論文

建設工程畢業論文:淺談建設工程項目信息及信息管理

論文關鍵詞:信息管理 信息組織 信息傳輸 信息交流

論文摘要:建設項目的信息管理是現代工程管理的重要內容。本文在闡述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信息基礎上,介紹了建設 z4~Oi目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以及基本環節。

信息運用建設工程項目的信息管理是指在工程實施中對項目信息傳輸進行組織和控制,合理的組織和控制工程信息的傳輸,能夠方便有效的獲取、存儲、處理和交流工程項目信息,這對工程項目的實施和管理有著重要的意義。

目前,我國建筑行業的信息管理工作在該行業基礎管理中處于最薄弱的環節,多數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項目信息管理的組織和控制基本上仍然沿襲著舊的模式,顯然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

1 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信息

建設工程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產生大量的信息。這些信息按照一定的規律產生、轉換、變化和被使用,并被傳送到必須的單位,而形成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信息流。盡管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信息很多,但它可被大體分為以下幾類:(1)反映項目基本情況的信息,主要在各種合同、計劃文件、設計文件之中。(2)項目進展中的信息,如實際投資、質量、進度信息等,它主要在項目月報、重大事件報告、質量報告等各種報告之中。(3)各種指令、決策方面的信息。(4)其他信息。如市場情況、氣候變化情況、外匯波動、社會動態等。一般說來,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信息要符合項目管理的需要,切勿造成信息泛濫和信息污染。

日常建設工程項目對信息的基本要求:(1)不同的時間,對不同的事件,信息對不同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人員和項目參與者存在差異性。(2)反映實際情況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對項目實施的計劃、組織、控制、協調。在其中產生和使用的信息,一定要能反映項目的實際情況,這是進行正確、有效管理的前提。(3)及時提供信息如果過時,則會失去它應有的作用和見值。它會使決策失去時機,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只有及時地提供信息,管理者才能及時地控制項目的實施過程。(4)簡單、便于理解信息要方便使用者了解情況、分析問題,其表達形式應符合人們日常接受信息的習慣。

2 建設工程項目信息管理

從建設工程項目信息管理的基本概念中我們不難理解,建設工程項目信息管理是指項目管理者對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存儲、傳遞與應用等一系列活動的總稱。信息管理的目的是通過有序的信息流通,幫助決策者及時、準確地獲得相應的信息。所以,為了完成項目信息管理的目的,我們必須做到:(1)了解和掌握信息來源,并對收集的信息進行分類;(2)把握和正確運用信息管理的手段;(3)根據信息流通的不同環節,建立信息管理系統。

2.1 建設工程項目信息的收集

2.1.1 項目決策階段的信息收集

在建設丁工程項目決策階段,信息收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有關相關市場方面的信息。(2)有關項目資源方面的信息;(3)有關自然環境方面的信息。這些信息的收集目的主要是為幫助業主在工作決策中避免失誤,進一步開展調查和投資機會研究,編寫可行性報告,進行投資估算和項目經濟評價。

2.1.2 設計階段的信息收集

在建設工程項目設計階段,信息收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同類項目相關信息。如建設規模、結構形式、工藝和設備的選型、地基處理方式和實際效果等;(2)有關擬建項目所在地信息;(3)勘察設計單位相關信息。如同類項目完成情況和實際效果、完成該項目的能力、人員和設備投入情況、專業配套能力、質量管理體系完善情況、收費情況、設計文件質量、合同履約情況等。(4)設計進展相關信息。如設計進度計劃、設計合同履行情況、不同專業之間設計交接情況、規范和標準的執行情況、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結果、各設汁工序對投資的控制、超限額的原因等。設計階段信息收集的范圍廣泛,不確定因素較多,難度較大,要求信息收集者要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和一定的相關經驗。

2.1.3 施工招投標階段的信息收集

在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階段,信息收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擬建項目相關信息。如工程地質勘察報告、施工圖設計與施工圖預算、本工程適用的標準和規范以及有別于其他同類工程的技術要求等。(2)有關建沒市場信息。如工程造價的市場變化規律及當地的材料、構件、沒備、勞動力差異;當地有關施工招投標的管理規定、管理機構及管理程序;當地施丁招標機構的能力、特點等。(3)施工投標單位相關信息。如施工投標單位的管理水平、施工質量、設備和機具情況、以前承建項目的情況、市場信譽等。在施工招投標階段,要求信息收集人員要熟悉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圖預算,熟悉法律、法規、招投標管理程序和合同示范文本,這樣才能為業主決策提供依據。

2.1.4 施工階段的信息收集

在建設工程項目施工階段,信息收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施工準備相關信息;如施工項目經理部的組成和人員素質、進場設備的型號和性能、質量保證體系與施工組織設計、分包單位的資質與人員素質;建設場地的準備和施工手續的辦理情況:施工圖會審和交底記錄、施工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及實際準備情況;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等。(2)施工實施相關信息。如原材料、構配件、建筑設備等工程物資的進場、檢驗、加工、保管和使用情況;施工項目經理部的管理程序和規范、規程、標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合同的執行情況;原材料、地基驗槽及處理、工序交接、隱蔽工程檢驗等資料的記錄和管理情況;工程驗收與設備試運轉情況;工程質量、進度、投資控制措施及其執行情況;工程索賠及其處理情況等。(3)竣工保修相關信息。如監理工作總結及監理過程中各種控制與審批文件、有關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處理的相關記錄:建筑安裝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資料和竣工圖;竣工總結、竣工驗收備案表等竣工驗收資料;工程保修協議等;在施工階段,信息的來源較多、較雜,因此,應建立規范的信息管理系統,確定合理的信息流程,建立必要的信息秩序,規范業主、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信息管理行為,按照《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的要求,按照科學的方法,不斷完善資料的收集、匯總和歸類整理。

2.2 建設工程項目信息的加工、整理

建設工程項目信息的加工、整理主要是把建設各方得到的信息利用科學的方法進行選擇、匯總后,形成不同形式的信息,供給各類管理人員使用。建設工程項目信息的加工、整理要從鑒別開始,對于監理單位,特別是施工單位提供的信息,要從信息采集系統的規范性,采集手段的可靠性等方面入手。進行選擇、核對和匯總,對動態信息要更新及時;對于施工中產生的信息,要按照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程序緊密聯系在在一起,而每一個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信息又分為質量、進度和造價三個方面分別組織。

2.3 建設工程項目信息的存儲

一般來說,建設工程項目信息的存儲需要建立統一的信息庫,各類信息以文件的形式組織在—起,組織的方法可由單位自行擬定,但必須采取科學的方法進行規范。當前,依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建設工程項目信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組織:(1)按照工程組成進行組織,同一工程按照質量、進度、造價、合同進行分類,各類信息根據具體情況進一步細化。(2)文件名規范化,以定長的字符串作為文件名。(3)建設各方協調統一存儲方式,國家技術標準規定有統一的代碼時盡量采用統一代碼。

建設工程項目信息管理是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環節,在新形勢下,我們必須采取科學的方法,保證建設工程項目信息管理做到規范、標準及其完整,提高工作效率及質量,以滿足項目發展的需要。根據“施工前預控、施工中監控、施工后可追溯”的思想,使建設工程項目信息能真實的反映項目管理的水平。提高項目管理的深度、力度和速度,為工程項目產生更大的管理效益和社會效益。

建設工程畢業論文:簡論建設工程業主方合同管理策略及法律控制分析

論文摘要 合同管理是業主方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工作內容之一,分析業主方在合同管理中可能涉及到的風險,探討業主方合同管理中的要點及合同管理策略,運用合同法律原理巧妙草擬合同條款,達到防范合同風險,維護業主方的正當利益的目標。

論文關鍵詞 合同管理 意思自治 合同風險 策略控制

業主方的項目管理工作涉及項目實施階段的全過程,建設工程由于項目投資巨大、建設周期較長、涉及合同當事人眾多,并對業主方的建設項目管理工作帶來了風險,加強合同管理工作,通過運用合同的規范、約束效力,有助于維護建設工程各方的正當利益。

一、合同法律原理在建設工程管理中的作用

一個大型建設項目的合同數量可能成百上千份之多。而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工作包括了對于每個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和接觸等過程的控制與管理,同時也涉及到對所有合同進行統籌規劃管理的過程。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工作包括了前期合同結構的選擇、合同文本選擇、合同計價方法和支付的方法、合同履行過程的管理與控制、合同索賠、合同訴訟等內容。

合同意思自治是合同法律原理的一項最基本原則,意思自治原則要求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基于雙方的真實、自由愿意,并不受其他主體的非法干涉,該原則的核心是充分尊重當事人在進行合同活動中對外表述的內心真實意愿即合同自由。合同意思自治原則為建設工程合同相對人選擇、合同條款的達成以及合同履行方式提供了自由的空間。充分利用合同意思自治原則,業主方可以在合同簽署之前,在市場范圍內自由選擇適合的當事人,以完成相應的建設工程項目。這一原則也為業主方合同條款的擬定提供了基本的理論基礎。特別是對于在合同簽署過程中分歧較大、難以達成一致的內容,合同雙方通過充分的意思表示,經過討價還價式的談判與妥協,最終達成相應的合同條款,而這些最終達成的合同條款也被視為雙方真實、自由的合意達成,并對雙方產生相應的法律約束力。

二、業主方合同管理中的風險及其法律控制

業主方合同管理的風險可以劃分為合同管理意識淡薄的風險、合同違約追責風險、合同條款陷阱風險等方面。

(一)業主方合同管理意識淡薄的風險

在業主方的合同管理中,由于對于相關建設工程法規的不重視,缺乏對于合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對于應當簽訂正式合同的項目沒有簽訂合同,往往通過口頭協議、事后補簽合同等方式來達成協議,一旦發生爭議對合同雙方都十分不利,缺乏有力地合同作證,造成問題糾紛難以解決,影響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而“陰陽合同”在工程建設項目中仍十分普遍,建設工程大多通過招標形式來確定施工單位,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依據招投標文件簽訂的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稱為“陽合同”。而在招標之后業主方擅自變更合同內容,與對方當事人私下通過“補充協議”等方式再次簽訂與原合同內容不一致,甚至推翻原合同條款內容。對于“陰陽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那么,業主方在編制或者委托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事先對與招標文件所附合同內容進行嚴格審查,一旦招標文件中的合同被確定,對方當事人簽署備案之后,再試圖通過“陰合同”的行為改變原合同內容,意味著違反了法律的要求,對于業主方十分不利。

合同管理工作更不規范,往來函件、工程簽證缺乏必要的記錄和保管,發生問題后扯皮不斷,相互推委。

(二)合同條款及變更的風險

合同文本應當盡量將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劃分清楚,業主方簽署的多數合同文本都由對方單位提供,部分合同文件中對于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往往顯示公平,違背了合同要求公平、公正的原則要求,合同對方當事人如過多地強調了自己的權利,對于業主方的權利涉及較少。一般在建設工程中的業主方責任主要是合作責任,一般包括業主方雇傭人員并委托其在授權范圍內履行業主職責的部分合同責任,及時對于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必須的決策、手續、答復指示下達溝通責任,及時提供相關的資料、圖紙、場地、道路以及支付工程款,及時驗收接受責任。

一般對于業主方的不利的合同陷阱主要是對于有失公平和公正,履約雙方的責權嚴重不對稱,缺乏對于對方當事人的制裁條款以及違約金制裁的約定。

對于業主方合同管理而言,合同變更的風險較大,由于業主方新的變更指令、設計方、監理方的導致圖紙修改、工程環境變化、業主方要求承包商改變施工方案,由于業主方、政府部門要求、環境變化、不可抗力、原設計錯誤導致的設計修改等原因引起的工程變更,由業主承擔合同責任。由此造成的施工方案變更以及工期的延長和費用的增加,都將由業主方承擔。所以,業主方所提出的變更請求,需要慎之又慎,重視并論證變更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加強前期的勘察、準備工作,盡量減少工程變更,杜絕無謂地變更。

三、業主方合同管理中的策略運用

(一)專門合同管理部門或人員的設立為業主方合同管理的提供制度保證

業主方在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的周期長短和資金投入情況,專門設立合同管理部門或專門合同管理工作人員。任選具備熟悉建設工程法規與合同法律制度、政府采購、招投標法律法規方面的人才進行專門合同管理,建立合同管理工作流程,設立合同管理賬目,及時跟進合同執行進度,做好合同的系統化與專業化管理工作。比如,在編制招投標合同文件時,由專門合同管理人員進行合同條款的診斷、擬定。招投標完成后,簽署合同過程中的合同管理人員的再審核,最后再與建設項目監審部門形成最終合同文本,交由業主方蓋章簽署。完備的合同管理制度與工作流程,能夠在制度上保證業主方合同管理工作的規范性與持續性。

另外,業主方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合同資料的歸集、建檔制度也有助于開展合同管理工作,對于合同文本以及相關文件、資料、法規的系統建檔,系統、科學、完整的合同資料既能防止合同資料的遺失,對于后續結算工作、糾紛處理、審計備查及咨詢參考提供良好的輔助證明作用。

(二)根據項目情況選取不同的合同計價方式以及合同文本

建設項目中的施工承包合同常見的主要有總價合同、單價合同以及成本補償合同。不同的合同計價方式各有其利弊,單價合同以單價優先為原則,業主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的數字是參考數字,實際工程款則按照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確定的單價計算。而單價合同的不足之處對于業主方來說,核實工程量需要花費巨大的精力,同時還要防止施工方增加工程量。固定總價合同的一次包死方式雖然對于業主來說最簡單易行,但忽視了因為環境變化和工程量增加的變化。對于固定總價合同業主方可以在工程量小、工期短,施工環境條件穩定,圖紙完整、清楚,工程任務范圍明確的情況下采用。而變動總價合同對于變動的影響因素進行了規定,對于客觀原因引起的變化導致的方進行調整。對于工程特別復雜、工程技術、結構方案不能預先確定的情況,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其優越性,承包商風險低,利潤有保證,但對業主方來說,合同不確定性以及合同無法準確將工程內容、工程量以及合理的終止時間等進行合理安排,對業主方合同履行與監督不利。

因此,在建設項目中,根據工程的總體情形,工程量的大小、風險的高低、施工周期、施工影響因素等,選擇不同的合同計價方式,通過不同的計價方式達到以合同的方式控制投資目標、進度目標、質量目標的實現。

此外,我國為規范建筑市場,出臺了一系列的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文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文本等,這些合同文本對于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糾紛解決提供了指導性的內容。但合同示范文本也存在一些問題。在選擇合同示范文本時應結合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選用,將合同示范文本與非示范文本合同相結合,否則即使選用合同示范文本,也會造成訂立合同流于形式,訂立合同簡單,但內容具體條款卻是,權利、責任劃分不明確,合同文本形同虛設,帶來合同履行風險。對此業主方應靈活選取合同示范文本,同時結合項目實際,運用非示范合同文本形式準備表達雙方的合同意思。

(三)合同文本條款的巧妙擬定可以約束制裁對方當事人行為的目的

合同法律制度的最根本之處在于合同的訂立必須雙方根據自身的真實意思表示達成某種合意。在建設項目中,業主方在合同條款的設定時,應當充分利用合同法律制度這一根本宗旨。特別是對于一些沒有工程經驗、工程人才缺乏的單位,巧妙設定合同條款,有助于維護業主方的投資利益。

對于合同條款的約定技巧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設定:

1.擔保條款的合理運用。我國擔保法規定了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擔保方式。而在建設項目中常用的擔保種類則包括了投標擔保、履約擔保、支付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保修擔保等。而對于業主方來說,合理設定投標擔保條款、履行保證條款、工程保修擔保條款,則能夠起到約束、督促對方當事人的目的。如,關于工程保修擔保,在合同條款中擬定:“每次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扣除5%,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保留金扣除總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10%,該部分保證金在工程質量保修期期滿之日一個月內,施工單位取得業主方出具的完成質量保修期工作證明進行支取,業主方收到施工單位的支付請求后,無息支付保留金。”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于質量保修期做了規定,利用保留金條款則有助于業主方制約施工單位積極按時履行保修義務,達到督促施工單位履行后合同義務的目的。

2.審計決算費用的負擔。業主方在工程項目的結算階段,可以通過外聘第三方的形式進行工程費用的決算。業主方通過委托合同,委托具有良好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工程決算,將第三方的決算視為最終的合同價款。此時,要求業主方簽訂的合同不能再是固定總價合同,而要采用其他靈活的合同形式。特別是對于一些機關、事業單位,對于工程項目的審計部門往往介入,對于審計決算費用的負擔,有利于業主方通過合同的方式事先將審計費用負擔加重到對方當事人,以達到防止對方虛報工程決算,造成大幅度審減之后,業主方支付高額的審計費用。此時,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合同總價按照審計決算價進行支付,業主方或業主委托的第三方按照施工單位提供的工程決算進行審計,審減的額度在決算總額5%之內的部分,審計費用由業主方承擔,超過決算總額的5%的,超過部分的審計費用由業主方和施工單位平均分擔,超過決算總額10%的,由施工單位承擔全部審計費用。施工單位承擔的審計費用由業主方直接從應付工程款中扣除”以此條款可以防止施工單位虛報工程決算,惡意增加決算總額。而又造成業主方額外承擔審計費用。

業主方在合同管理中應本著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與對方訂立合同,不應將對方企業視為賺取利潤的對立方,在合同中如果設定非常苛刻的條件,忽視對方企業的正當利益,對于確實由于客觀原因造成的施工單位費用的增加,業主方也應及時進行變更增加。否則,極容易造成施工單位的偷工減料,刻意降低施工單位成本,釀成工程事故或隱患。

建設工程畢業論文:試論建設工程投資控制

[論文關鍵詞]工程投資 投資控制 決策 動態跟蹤

[論文摘要]要掌握和控制建設工程總投資,工程造價是必不可少的。工程造價,一般是指一項工程預計支出費用或實際支出費用的全部固定資產投資費用。在這個意義上工程造價與建設投資的概念是一致的。因此,控制切實可行的工程造價,即可控制工程建設工程的投資。

建設工程總投資,一般是指進行某項工程建設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建設工程按用途可分為生產性建設工程和費生產性建設工程。生產性建設工程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和鋪底流動資金兩部分;非生產性建設工程總投資則只包括建設投資。我在此要論述的是非生產性建設投資。

建設投資,是由建筑工程安裝費、設備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建設期利息、不可預見費等組成。

要掌握和控制建設工程總投資,工程造價必不可少。工程造價是指一項工程預計支出費用或實際支出費用的全部固定資產投資費用。在這個意義上工程造價與建設投資的概念是一致的。因此,控制切實可行的工程造價,即可控制工程建設工程的投資。為了使我們更清楚地理解建設工程投資的概念,先來熟悉一下建設工程投資的特點:

一、建設工程投資的特點

(一)建設工程投資數額巨大

建設工程投資數額巨大,對所屬地方的國計民生產生重大的影響,從這一點上也說明了建設工程管理的主要意義。

(二)建設工程投資差異明顯

每個建設工程都有特定的用途,功能、規模,每項工程的結構、空間分割、設備配置和內外裝飾都有不同的要求,工程內空和實物形態都有差異性,即是同樣的工程處于不同的地區在人工、材料、機械消耗上也有差異。

(三)建設工程投資需單獨計算

每個建設工程都有專門的用途,所以在結構、面積、造型和裝飾上也不盡相同,即技術水平、減數等級和建筑標準也有差別。建設工程還必須在結構、造型等方面適應工程所在地的氣候、地質、水文等自然條件。因此,建設工程只能通過特殊的程序(編制估算、概算、預算、合同價、結算價及最后確定竣工決算等),就每項工程單獨計算其投資。

(四)建設工程投資確定依據復雜

在不同的建設階段有不同的確定依據,且互為基礎和指導,相互影響。如預算定額是概算定額編制的基礎,概算定額又是估算指標編制的基礎,反過來,估算指標又控制概算定額的水平,概算定額又控制預算定額的水平。間接費定額以直接費定額為基礎,二者共同構成了建設工程投資的內容等。

(五)建設工程確定層次繁多

凡是按照一個總體設計進行建設的各個單項工程匯集的總體為一個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中凡是具有獨立的設計文件,竣工后可以獨立發揮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為單項工程,也可將它理解為具有獨立存在意義的完整的工程項目。考慮到組成單位工程的各部分是由不同工人用不同工具和材料完成的,又可以把單位工程進一步分解為分部工程等等。但需分別計算各個不同階段和項目的工程投資,最后才形成建設工程投資。可見工程投資的確定層次繁多。

(六)建設工程投資需動態跟蹤調整

各項建設工程在建設期都會出現一些不可預料的變化因素,如工程設備、材料價格變化、國家利率調整、不可抗力出現或因承包方、發包方原因等,必然會引起建設工程投資的變動。所以,建設工程投資在整個建設期內都需隨時進行動態跟蹤、調整,直至決算后,才能形成建設工程投資。

從以上所列舉的建設工程的特點來看,要做好建設工程的投資控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建設工程投資控制的目標

建設工程投資控制,就是自投資決策階段、設計階段、發包階段、施工階段以及竣工階段,把建設工程投資控制在批準的投資限額以內,隨時糾正發生的偏差,以保證項目投資管理目標的實現。

工程項目建設過程是一個周期長、投入大的生產過程。建設者不但受時間、經驗包括科學和技術條件的限制。而且也受客觀過程的發展及其表現程度的限制,因而不可能在工程建設伊始,就設置一個科學的、一成不變的投資控制目標,而只能設置一個大致的投資控制目標,既投資估算。投資概算應是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選擇和進行初步設計的投資控制目標;設計概算應是進行技術設計和施工設計的投資控制目標;施工圖預算或建安工程承包合同價則應是施工階段控制的目標。有機聯系的各個階段目標相互制約,相互補充,前者控制后者,后者補充前者,共同組成建設工程投資控制的目標系統。

三、建設工程投資控制的重點

投資控制貫穿于項目建設的全過程,這一點是毫無疑義的,但控制哪一階段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是十分重要的。從目前我國情況看,影響項目投資最大的階段是約占工程項目建設周期四分之一的技術設計結束前的工作階段,在初步設計階段影響項目投資的可能性約為75%--95%;在技術設計階段影響項目投資的可能性約為35%--75%;在施工圖設計階段影響項目投資的可能性約為5%--35%。從以上分析看,項目投資控制的重點在于施工以前的投資決策和設計階段,而一旦項目做出決策后,控制項目投資的關鍵就在于設計,而目前我們的設計費用一般只占全部工程投資費用的1%以下,但正是這微不足道的費用卻基本決定了幾乎全部隨后的費用。由此可見,設計對整個建設工程的效益是何等重要,正因為此,把好設計圖的實施前的階段是十分必要的。

四、建設工程投資控制的措施

要有效的控制項目投資,應從組織、技術、經濟、合同與信息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從組織上采取措施,包括明確項目組織結構,明確項目投資控制者及其任務,以使項目投資控制有專人負責,明確管理職能分工;從技術上采取措施,包括重視設計的多方案選擇,嚴格審查監督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組織設計,深入技術領域研究節約投資的可能性;從經濟上采取措施,包括動態的比較項目投資的實際值和計劃值,嚴格審查各項費用支出,采取節約投資的獎勵措施等。

五、投資控制的決策

一個項目,在立項之前,要進行細致的可行性研究,多角度、多方面論證可行的依據,所謂可行性研究,是運用多種科學手段綜合論證一個工程項目在技術上是否先進、實用和可靠,在財務上是否盈利,作出環境影響、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分析和評價、及工程項目抗風險能力等的措施,為投資決策提供科學的依據。可行性研究,還能為銀行貸款、合作者簽約、工程設計等提供依據和基礎資料,它是決策科學化的必要步驟和手段。

一個工程項目要經歷投資前期、建設時期及投入使用三個時期。投資前期是決定工程項目經濟效果的關鍵時期。如果在實驗中才發現工程費用過高、投資不足、或原材料不能保證等問題,將會給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所以,投資者做一個十分可行的投資項目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個工程,如果以上所有工作都準備就緒,那就可以進入實質性階段,依據十分可行的科研報告資料,根據投資估算,在審圖階段,把好審圖環節是十分必要的,要把一切工作放在紙上修改,省得到施工階段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和資金,一旦將施工圖實施,就要做到盡可能少的變更,以減少投資損失。一旦因需要變更時,建設方首先所要做的是,嚴格控制施工階段的各個環節,把好施工環節的各個階段。

在每個環節都嚴格按相應的規定和要求執行,都可能會使建設工程投資成本處于最合理狀態,從工程預付備料款開始,嚴格按雙方合同條款約定和相關法規執行,隨著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直至工程竣工結算,都要有嚴格的把關審查,這樣一步步做下來,把建設工程投資控制在最合理狀態。

建設工程畢業論文:基于建設工程監理專業人才的培養模式探討

[論文關鍵詞]建設工程;監理;專業人才;培養體系

[論文摘要]文章通過分析當前我國建設工程監理人員與監理企業的現狀,結合國內外監理公司在人員的構成和服務內容上的差異,闡述了建設工程監理專業人才培養的緊迫性,并就建設工程監理專業人才的素質的基本要求、培養體系的構成與實現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建設工程監理,是指由具有法定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根據發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建設工程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合同,對承包人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發包人對工程建設過程實施監督的專門活動。

建設工程的監理制度在國際上已有很長的發展歷史。西方發達國家已經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程監理制度,可以說,建設工程監理已成為建設領域的一項國際慣例。自1998年開始,我國也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了監理制度,并已發揮了重要作用。

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制度,正在經歷著一個發展、規范和逐步完善的過程,本文將就建設工程監理的行業現狀、發展方向、專業人才的素質、培養體系的構成與實現等問題作一些探索和論述。

一、目前國內外監理企業及專業人才情況

(一)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現狀

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最先出現的從業單位大多是設計院、研究所、高校、政府部門派生出來的,后來隨著建筑市場的不斷放開,設計、科研任務的不斷飽滿,以及政府管理職能與經營職能的脫離,監理隊伍日漸復雜,從業人員素質也參差不齊。新加入的監理人員大多是離退休工程技術人員、新就業大學生以及其他一些社會上的工程部門分流人員,因此人員素質平均水平較低,監理行業提供的服務水平也相對較低。

目前工程監理的主要問題:

第一,建設監理市場行為不規范。在監理業務的承攬方式上,存在著轉包監理業務、掛靠監理證照的現象。存在著業主私招亂雇,系統內搞同體(或連體)監理的現象,致使建設監理的作用在相當多的項目上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有些監理單位還不是真正獨立的法人實體,這些監理單位尚處在母體的副業狀態,既不獨立核算,更不自負盈虧;有的掛著監理企業的牌子,有監理任務時就臨時湊人員,沒有監理任務時,這些人就解散或轉移,嚴重影響監理人員從事監理工作的事業心、責任心和積極性。

在這個過程中,也滋生了一批素質不高的監理企業,這些監理企業往往通過壓價競爭、人情關系等非實力比拼途徑獲取業務,這樣的企業一旦取得業務后,又不派出實力強大的監理隊伍開展監理工作,成為監理行業的“老鼠屎”,使得一些本來實力尚可的監理企業為了生存不得不“同流合污”,這種不正當競爭及其所造成的負面影響,不僅嚴重敗壞了監理行業的聲譽,而且極大地制約和危害著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監理隊伍總體素質還不高。主要是缺乏經濟管理和法律知識,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一些監理單位由于人才不配套,大多只能運用技術手段進行質量檢查,而不能運用經濟手段和合同手段進行全方位全過程控制,這種狀況自然不能充分發揮監理的作用。由于項目管理與控制能力的薄弱,只能在現場進行質量監督工作,這是我國建設監理與先進國家建設監理的主要差距。

第三,不少工程項目存在著監理工作不到位、監理責任不落實的問題。有的總監理工程師兼任很多項目的總監。有的工程項目空掛“監理”人員名字,只見其名,不見其人。有的監理單位沒有確定一定的工程監理的內容和程序,也沒有規定或落實各級監理人員責任,致使一些監理人員該進行檢查時不檢查,該旁站監理時不旁站,甚至不問工程是否合格也簽字。上述問題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們制定的監理法規體系還不嚴密,也反映了相應的監督管理還不夠有力。

第四,監理介于業主和施工單位之間,責任重而收費低。監理的費用目前仍然是1998年的價格水平,這個價格水平與目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對監理工作的要求和賦予監理的責任之間存在很大的差距,監理的獲利遠小于其應該承擔的責任。一方面是監理工作的要求越來越嚴格、責任越來越重大,另一方面卻還存在著在現有不高的政府定價上的惡性壓價、惡性競爭,這種狀況,必將導致建設監理市場的混亂,監理人員素質的愈發低下。

(二)國外監理公司的情況

1.人員情況。監理在國外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已有很長的歷史,已經積累了一套科學的管理體系。監理公司被看作是一個高智能型服務性企業,它們對監理工程師在學歷方面要求較高,許多著名的監理咨詢公司大部分員工都具有碩士、博士學位。如美國著名的蘭德公司,在547名監理咨詢人員中,有200名博士、178名碩士。同時,他們也十分重視個人的工作實踐經驗,許多國家都要求監理咨詢人員必須在設計和施工企業工作一定的年限才能獲得監理咨詢工程師的資格,如英國咨詢工程師協會規定人會的會員年齡必須在38歲以上,新加坡要求工程結構方面的監理工程師必須具有8年以上的工程設計經驗。另外,他們還比較重視在職監理人員的培訓,尤其是復合型人才的培訓,即既懂經濟、管理,又懂專業、法律的人才,因此每年都要投入較大的費用用于人員培訓,以提高監理業務素質和水平。

2.服務內容。在國外,對于工程項目的建設,業主通常從項目前期至項目的建成全過程委托監理咨詢公司,實施全過程監理。項目的發起與策劃、項目的實施以及項目建成動用、運營階段都留下了監理咨詢公司的印跡。監理公司充分利用其專業優勢,向業主提供各種有益的咨詢建議,使得項目能夠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產出。

我國的監理工作,絕大多數卻仍停留在工程建設施工階段質量監理,缺乏項目決策階段和設計階段的監理任務,相應地,大多數監理咨詢公司及其人員也只具備施工階段的質量監理的能力。

二、未來監理發展方向

隨著我國“人世”的提速,也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完善,以及市場需求的多樣化,我國工程監理管理體制的改革正朝著升級的方向發展。由于企業自身能力的差異,必將導致監理行業的整體結構出現分化、重組。據專家分析,未來的監理行業將呈現出金字塔形的構架。

第一類企業:在行業頂端的,將是擁有自主的知識產權、專有技術且實力強大的公司。其業務可能集中在某一項或多項專業工程領域,從事著從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到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選擇承包商、監督管理施工直至工程竣工驗收甚至包括項目后評估的項目全過程的管理和技術咨詢服務。這樣的企業不僅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知名度,而且在相關工程領域甚至在國際工程建設領域中都處于領先地位,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這樣的企業為數很少,其獲利將相當可觀。

第二類企業:處在金字塔中間部分的企業,將是不具備自有的專有技術或知識產權,但是具有較好的社會信譽、有實力較強且又結構合理的人才隊伍、有相當豐富的建設項目管理經驗,在某一項或多項專業工程技術上有專長。這樣的企業將有能力根據市場的需要提供建設項目全過程或某一階段的技術咨詢和管理服務,這樣的企業獲利水平可能比不上上面第一種類型的企業,不存在暴利,但是總體規模將遠大于第一種類型的企業,成為建設監理行業的中堅力量,其從業人員將具有相當的社會地位且受人尊敬。

第三類企業:處在金字塔底層的企業,主要在施工現場實施旁站或僅僅實施施工階段的質量、投資、安全等某一專項監管的企業。這樣的企業可以是受業主的委托,也可以是受第一種類型監理企業的委托,甚至可以是受施工承包單位的委托,受誰委托即為誰服務。該類型企業的服務利潤將十分有限。其從業人員的地位和收入也將遠不如第一、二類企業人員。

三、人才培養緊迫性

在這種新形勢下,企業對監理專業人才的素質要求將越來越高。提高監理隊伍的素質和監理能力就更加迫切,監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監理人員必須具備高技能、高素質,如果不是這樣,實施建設監理就沒有什么意義。而監理企業和從業人員之間是一個雙向選擇的組合,什么樣的企業需要什么樣的人才,就能給予什么樣的待遇;反之,什么樣的人才能進什么樣的企業,也就能得到什么樣的報酬。因此,加強監理專業人才的培養,建立監理專業人才的培養體系,提高監理專業水平便是刻不容緩的大事。

四、建設工程監理專業人才培養

1.專業人才素質要求

建設工程監理專業人才應是具備工程知識、經濟和管理知識與實踐經驗的高素質的復合型專業人才,他們能熟練地運用他們所掌握的專業知識與專業技能,從事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的監督與管理。這就要求監理公司在人才建設上下大功夫,應制定中長期的人力資源計劃,一方面下決心培育本公司人才,按照對人才復合型、外向型和開拓型的要求,著重在人才的項目管理能力和水平上下功夫,要培育本公司的骨干,留住人才;另一方面,要多方引進人才,為了迎接設計、建造及大型項目的管理,培養一些既有設計能力又懂管理的人才。

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特點、不同崗位、不同性質及所從事的業務范圍,參考國外經驗,在實際工作中需要的建設工程監理專業人員可以劃分為三個不同的層次:

基層人才:為建設工程基層監理專業人員。

該層次的從業人員具有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的基本知識,主要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旁站與資料整理工作,并且能對施工現場提出有關合理化建議。其基本人員組成就是分布于大量監理企業、有上崗資質的工程監理員。

中層人才:為身份最低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

這個層次的人才,他們在基本業務素質的基礎上,能勝任項目管理與合同管理、中小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的國際工程管理知識與技能,能參與國際工程的管理,是監理企業的主要技術骨干。

高層人才:為高級專業管理人員。

這個層次的工程監理人才應為資深注冊監理工程師,主要從事一些大、中型項目全過程監理工作,包括項目的決策、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項目管理與合同管理等。他們在本專業有豐富的知識和實踐經驗,是一些專家型的人才。他們能積極為政府的決策當好參謀,對規范行業行為、研究建立和完善行業制度和行業管理、促進行業改革與發展起主要作用。他們還應具有豐富的國際工程管理知識和經驗,參與國際上重大工程項目的競爭,能勝任其工作。

上述三個層次,其業務能力從上到下可兼容,反過來,通過自身的業務素質的不斷提高和實踐經驗的不斷積累,從下到上將是必然的發展趨勢。

2.專業人才培養模式

對于上述三個層次人才基本專業素質的培養,應該通過多層次的教育(專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來實現。

專科教育主要培養基層業務人才,受這個層次教育的人才在今后的工作中,通過自身的努力,也可以成為中層人才,成為主要技術骨干。

本科教育要以培養中層人才為目標,同時為高層人才奠定專業基礎知識。受這個層次教育的人才在經過長期的工作實踐和自身的努力,可以成為高層人才,能勝任高級管理工作。

研究生教育以培養高層人才為目標,受該層次教育的人才在經過一定的工作實踐后,應很快能勝任高層次的工作。

(1)監理專業人才所必備的知識結構體系。本科教育是培養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搖籃,也是培養監理中層人才的必經之路。根據監理工程師的業務素質,其知識結構除工科本科所要求的基礎課外,還必須要涵蓋以下三個方面的主要專業與專業基礎課程:一是工程技術類,主要包括建筑制圖、建筑材料、房屋建筑學、建筑結構(含結構力學)、路橋工程與市政工程、施工技術與組織設計、工程建設定額與預算、安裝工程技術等;二是經濟類,主要包括宏觀與微觀經濟學、投資管理學、工程經濟與項目評價、建筑經濟等;三是管理類,主要包括工程造價管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招投標與合同管理、房地產經營管理、工程造價管理信息系統等。

除此之外,在4年本科學習中還將完成一定周數的實踐教學任務。一些實務性較強的課程還應設置課程設計,以培養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應該說這些課程的設置能基本覆蓋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所涉及的知識面,自然,這也是其能勝任工作的基本保證。

碩士研究生的培養,是監理高層人才、也是未來資深注冊監理工程師的起飛地。在“管理科學與工程”碩士點上設立“工程監理管理”研究方向,是在本科培養的基礎上,要求在某一研究領域具有較深較寬的專業理論基礎,并能結合實際需要,針對性地研究和解決一些深層次的科研課題或有關工程實際問題。

監理基層人才是監理工作的一線人員,要求的知識體系應該以應用能力為主線,圍繞這條主線來加強人文素質、專業素質、綜合素質的培養。學習的專業知識深度應比本科要淺,構建的知識結構,應使他們具有知識更新、技術創新、與人合作、協調施工現場各方面關系的能力。

(2)監理人才的教育培養體系。為了構建各層次工程監理專業人才的知識結構,工程監理專業人才培養體系可以確定為:

第一是高校正規培養。鼓勵高校在有關博士點、碩士點設立“工程監理”專業方向,培養高級專業人才。在那些有“工程管理”專業和“項目管理”等本、專科專業的院校,按建設工程監理專業人才素質要求的三個不同層次,培養能適應我國基本建設管理需要的高素質本、專科學歷的人才。同時加強高校的管理,避免那些不具備該專業辦學條件的院校濫發該專業的正式文憑。嚴格區分正規培養和非正規培養的界限,為今后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準入資質確立一個專業教育標準。

第二是社會辦學、職業技術教育培養。鼓勵社會辦學、職業技術教育培養該專業低層次管理人才,這是培養監理員的有效途徑。

第三是繼續教育,以中國建設監理協會和指定高校(以現有建設部指定的注冊監理工程師考前培訓單位為基礎)為依托,開展監理工程師的繼續教育。

(3)監理企業的人才培養戰略。對于監理企業,應視監理人才的培養為一項戰略目標,才能不斷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在競爭激烈的建設市場中立于不敗之地。

從監理企業內部來講,第一,重視人才戰略。要樹立企業核心競爭力的理念,從企業的高層管理者到基層的每一個員工,都應該認知企業核心競爭力戰略在市場競爭中的作用,重視和關心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培養。以人才為依據,在發展自己以及與他人比較的差異差距中,不斷形成自己獨特的、可以提高消費者特殊效用的技術、方式、方法等,而這些有可能構成今后公司核心競爭力的重要要素。第二,加強技術創新。這是打造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關鍵。而這恰恰又是目前監理企業普遍缺乏或不夠重視的問題。在打造核心競爭力的過程中,必須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核心技術是什么。如不十分清楚或把握不準,可以對現有技術進行分解和整合,也就是對核心產品進行技術分解、歸類和整合,弄清哪些是一般技術、哪些是通用技術、哪些是專有技術、哪些是關鍵技術。然后集中人力、物力、財力對專有技術和關鍵技術進行研究、攻關、開發、改造,并進一步提高和鞏固,以形成自有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第三,優化人才配置。在企業管理方面,要實施現代企業制度,高效配置企業資源,為企業競爭力的打造、提升提供制度保證。

從監理企業外部來講,第一,可通過知識聯盟獲得企業競爭力。第二,可通過企業兼并獲得競爭力。第三,努力培育更多的、更信賴的、穩定的顧客群。此外,監理企業在打造競爭力的過程中,要有動態意識。因為,隨著時間推移,監理企業競爭力有可能因疏忽而貶值,導致其競爭力下降乃至消失。如果監理企業競爭力強大到無可匹敵的地步,那么只要保持競爭力不每況愈下,即是保證它的可持續性。但對絕大部分監理企業而言,僅僅維持是遠遠不夠的,競爭對手一直在虎視眈眈,摩拳擦掌地準備取而代之。這樣,可持續性則意味著要持續改進,否則就無以保持現有地位。同時,只有把監理的人才戰略提高到市場競爭戰略的高度,企業才能在激烈的競爭中穩操勝券,立于不敗之地。

結語

建設工程監理是一項既宏觀又微觀、復雜又煩瑣的工作,其人員應該具有豐富的專業理論知識和相關的基本知識,應該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協作精神。建設監理人員要努力使自己成為一個懂設計、會施工、能管理、善協調的復合型人才,就需要不懈地學習新理論、新技術、新工藝,以建設工程監理技術的總體要求為導向,按培養體系的要求不斷充實自己、提高自己。

建設工程畢業論文:淺論工程質量檢測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中的作用及存在問題的探究

論文關鍵詞:建筑工程 工程檢測 重要性 質量控制關鍵詞:建筑工程 工程檢測 重要性 質量控制

論文摘要: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建筑工程也隨之不斷增多,建筑工程的質量也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這是因為建筑工程的質量不僅關系到工程本身的適用性和項目的投資效果,同時也和人們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基于此點原因,必須對建筑工程的質量加以高度重視。工程質量檢測作為確保工程質量的關鍵環節,其重要性也是不容忽視的。本文首先對工程質量檢測的重點進行分析,隨后介紹了工程質量檢測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礎上總結了工程檢測在工程質量監管中存在的問題,期望能夠為提高建筑工程的質量給予一定的幫助。

引言

建筑工程的質量檢測工作是整個工程建設中控制工程質量最重要的手段,工程質量的具體結果也是判定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據。所以檢測工作的質量好壞,必將對整個工程項目的質量控制產生直接影響,因此,工程檢測工作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本文就工程檢測在建筑工程質量管理中的重要性展開探討,僅供參考。

一、工程質量檢測的重點在建筑工程中,影響工程的質量的因素較多,尤其是施工階段關鍵工序的質量。因此,在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時,重點應以施工階段為主。下面對建筑工程中關鍵工序的質量檢測要點進行分析。

(一)地基基礎工程

地基基礎主要指的是基坑工程,這一工序屬于整個建筑工程中最為重要的環節,一旦地基基礎發生問題,則會對整個工程造成不可彌補的后果,因此,對該環節的質量檢測,應作為重中之重。

1.地基質量檢測。地基大致可分為天然地基和改良地基兩種。常用的檢測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觸探試驗、荷載試驗、剪切力試驗以及動力測試等。①預壓改良地基。質量檢測要點如下:塑料排水帶的濾膜滲透系數、縱向排水量和復合體的抗拉強度等性能指標須符合設計要求;通過透水性試驗和顆粒分析對砂料的含泥量和滲透系數進行檢測,以此來確保其符合設計要求;地基預壓前后均需采集適量的土樣進行剪切試驗,檢驗處理效果;預壓加載期間,應對加載速度、位移、變形等情況進行實時監控,以確保地基穩定。②換填墊層地基。對于該種地基基礎應采用分層法對墊層的質量進行檢測,并且需根據墊層土質的不同選擇合適的檢測方法。③復合地基。可以采用鉆孔取芯試驗、觸探試驗、靜荷載試驗等方法對此類地基進行檢測。在檢測過程中應注意的是場地較為復雜的復合地基應認真檢測處理效果。

2.樁基工程。①混凝土灌注樁持力層檢驗。需根據設計要求對樁端持力層、樁孔走向和表面巖層等進行檢測,并對孔底土層的承載力進行復驗。②單樁承載力試驗。可采用靜荷載加載試驗來確定樁的豎向承載力。

3.地下結構施工監測。①支護結構變形監測。可以利用測斜儀測量結構及土體的變形程度。②內力監測。通過事先安置在鋼筋籠上鋼筋應力計監測結構的應力變化情況。③地下水位監測。可采用布井的方法監測地下水位,并根據監測結果適當調整降水設計方案。

(二)鋼混結構工程

1.鋼筋檢測。①鋼筋位置。可采用鋼筋位置檢測儀進行檢測,該儀器能夠準確的測定鋼筋在混凝土中的具體位置以及混凝土保護層的具體厚度。②鋼筋銹蝕。在鋼混結構中一旦鋼筋出現銹蝕,會使整個結構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受到直接影響,所以應對鋼筋的銹蝕情況進行重點監測。可采用半電池檢測法進行鋼筋銹蝕程度的檢測。

2.混凝土內況。主要是指混凝土材料本身的缺陷或是施工不當造成的缺陷,超聲波檢測法是目前較為常用的一種混凝土缺陷檢測方法,該方法能夠探明缺陷的具體位置,便于及時補救。

3.混凝土強度檢測。可采用回彈法對混凝土的強度進行檢測。

二、工程質量檢測的重要性工程質量檢測貫穿于工程建設的全過程之中,包括工程施工前期質量檢測、施工過程質量檢測,對于確保工程建筑質量具有重要作用。(一)工程施工前期質量檢測的重要性由于建筑工程施工所用原材料的質量是影響工程整體質量的關鍵因素之一,所以,對原材料進行檢測,以確保原材料質量合格并符合工程設計要求,這對于確保工程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工程施工前,原材料應由檢測部門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施工現場,不合格的原材料嚴禁投入使用。(二)工程施工過程質量檢測的重要性工程施工過程的質量檢測是確保工程施工質量的關鍵性環節,這一過程的質量檢測重點是對關鍵工序和特殊工序的質量進行檢驗,如果發現某道工序存在質量不合格的現象,堅決不能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這樣才能確保每道工序合格,確保工程整體質量。三、工程檢測在工程質量監管中存在的問題(一)檢測機構的人員。

1、人員素質與水平。一個檢測機構的水平高低優劣,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人員素質與水平。人是檢測活動中最關鍵的因素,特別是對關鍵人員的任職條件應加以規定,如受教育程度、理論基礎、實際工作能力(包括組織管理能力和技術能力)、工作經驗等。當前,由于檢測市場的惡性競爭,生存問題已成為眾多檢測機構的難題,由此對檢測員的檢測質量意識有很大的沖擊。為了迎合市場的需要,有些檢測人員放棄了應有的職業道德,因此,檢測機構不僅應有長遠的教育、培訓和技能目標計劃,更應重視檢測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培養廣大檢測人員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同時應采取有效的措施對檢測人員進行監督,特別是對短期雇傭人員和在培員工的監督。

2、對檢測機構的檢測質量的監督。

隨著檢測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很多檢測機構為了搶占市場。為了經濟上的利益去迎合委托方,甚至弄虛作假,導致檢測質量無法保證。當前這樣的形勢下。檢測機構的檢測質量除了自身要加強內部監督管理外,外部對檢測質量的監督顯得更為有效和必要

2.1檢測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督。通過行業自律規范檢測機構的檢測行為。

2.2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對檢測機構的檢查監督。即通過有計劃的安排部分檢測項目的樣品由建設或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監督單位共同見證取樣,然后在監理單位的監督下送檢,檢測機構也必須對該部分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質量負責。確實是一個很好的實踐。同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對檢測機構定期不定期的檢查監督,對檢測質量也有很好的推動作用。

在當前的形勢下,以上的監督還是不足夠的,各有其局限性。應該建立一個對檢測全過程進行獨立見證和評價的機構(所謂的檢測全過程就是指從樣品的抽取或制作到檢測報告的生成),該機構完全獨立于建設、施工、設計、監理、檢測單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或直接領導。由精通各專業檢測的技術人員組成。由該機構對每一家檢測機構進行獨立見證和評價。由該機構定期不定期地抽查一定比例進行獨立見證和評價。該機構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每個檢測機構的獨立見證和評價報告。把獨立見證和評價報告納入到檢測機構和相關檢測人員的信用檔案中。對于信用不好的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采取限制從業的措施.并把檢測機構的信用作為今后的檢測機構資質就位、政府工程檢測招標的重要評判依據。這樣會大大促進檢測機構的檢測質量上一個新臺階。

建設工程畢業論文:淺析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管理

建設工程造價,是建設工程項目投資十的固定資產投資部分。即從工程項目建設意向確定直至建成、竣工驗收為止的整個建設期所支出的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工程造價管理為兩部分:一是建設工程投資費用管理,工程造價的本質是工程的建設成本,它是各項費用的總和;二是工程造價管理,它是工程的建設成本管理,是一項技術性、經濟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貫穿于工程項目的投資決策、項目設計、招標投標、建設施工和竣工驗收各階段。

統計資料顯示,在項目的投資決策和設計階段,影響建設項目造價的可能性為30~75%,而在建設施工階段影響項目造價的可能性僅為5~25%。由此可見,工程造價管理的關鍵就在于項目實施前的項目決策和設計階段。工程造價管理不僅僅是防止投資突破限額,更積極的意義是促進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加強。管理,使人力、物力、財力有限的資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取得最佳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近幾年來,很多地方政府采取擴張性的財政政策,加大投資力度,尤其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力度,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大幅度增加,但由此產生的工程造價管理的問題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筆者就當前工程造價管理問題談點粗淺的看法,供同仁探討。

一、當前工程造價存在的主要問題建設工程的周期性和規模性決定了工程造價的形成具有多次性,因此對工程造價問題的分析也應該分層次、分階段的展開。

建設工程前期主要包括投資決策、項目設計、招標投標階段

(一)建設工程前期

1、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貫穿于項目建設全過程,但在決策階段各項技術經濟決策,對該項目的工程造價影響很大,特別是建設標準水平的確定、建設地點選擇、工藝的評選、設備選用等,直接關系到工程造價的高低。有的項目業主對可行性研究缺乏科學的論證,有的把可行性研究變為可批性研究:還有的通過走上層路線虛報工程投資,編造工程功能,搞“釣魚工程”。而可行性研究是建設項目立項的基礎:所以人為的擴大投資概算還是壓低概算都會給項目以后的順利運作埋下很大隱患。

2、工程設計的質量不僅決定著項目的先進水平,還對工程造價有著決定性的影響。據統計分析,工程設計階段控制工程造價的潛力在7596左右,抓好這個環節尤為重要:但我國日前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設計市場缺乏競爭,部分設計人員只對技術負責而缺乏經濟觀念,一味地使用高、新建筑產品,過高地追求安全系數,甚至故意在設計圖中留活口,不能優選經濟技術方案,肥梁、胖柱、大基礎比比皆是;二是有的項目業主過高地追求高標準,在設計階段違背批準的立項文件及擴初設計方案滿足自身的利益;三是現行設計收費標準是按造價的比例計取,使得設計單位對任意提高設計標準的現象推波助瀾,最終導致設計概算超標現象;四是勘察設計深度不夠,特別是一些管網和大型設備安裝工程,存在缺項、漏項以及前后設計不銜接等問題,“三邊工程”大量存在,工程造價難以控制。

3、建筑市場招投標及承發包不規范。首先是少數業主利用手中權力為給人“尋租”,泄露標底、意向招標。或者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承包單位;有些地方不按《招投標法》操作,由多家政府部門共同管理招投標,不懂專業,訐標打印象分,暗箱操作,這些都會影響中標價的真實性;其次是高資質施工企業中標,低資質隊伍承廷,這種掛靠隨處可見,無形中增大了建設成本:再就是有些業主為達到各方利益平衡,將工程分包或只對工程部分內容招標,水、電、氣、電信、消防、有線電視等特權壟斷單位也參與肢解,使得總承包合同的簽訂很難周密嚴整,給承包商留下討價的活口,不僅影響工程造價,還經常引起業主與承包商的糾紛。

(二)建設工程中期

建設工程在施工階段,雖然主要設備、材料、機械、人工都在施工階段投入,但通過施工措施節約投資的可能性僅10%左右,這一階段控制的重點是避免增加工程預算外的開支。主要的問題:

一是監理機構不完善,人員素質不高,監理制度艱澀運行,同時在我國普遍存在只有技術監理而無造價監理;

二是有些承包商通過各種手段獲得大量的變更、簽證資料,任意擴大工程量,無中生有,量實不符,一些隱蔽工程或前期拆遷、臨建項目更是無據可查,加大了控制造價的難度:

三是少數承包商鉆設計和施工合同的空子,在材料、設備的選擇上做文章,偷工減料、以次充好,使得工程在施工階段成為暴露問題最多的階段;

四是一些重點路橋建設工程,常常是業主、設計施工、建設管理、質量監理為一家,這種權力過于集中的體制。一旦缺乏有效監督,就必然導致腐敗行為的產生。

(三)建設工程后期

建設工程后期,主要是指工程竣工驗收、結(決)算審查階段,它是控制工程造價的最后一道關卡。下程結算書上的每一個數字都是甲乙雙方經濟利益的現實體現。結(決)算審查人員以施工合同、招投標文件或標底為依據,綜合考慮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的情況,是在前面工作的基礎上進行的。由于全過程投資控制及造價監埋制度的不健全,結算審查人員對一些隱蔽和已經無法取證的工程發生情況不十分清楚,加上少數審查人員或中介機構技術水平和職業道德素質不高,相應的約束、監管制度不到位,個別的“尋租”行為導致了工程造價的偏差。

以上是對目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中存在問題的現象的粗略分析。

二、做好工程造價問題標本兼治的對策

一個正常的投資主體不能虛位,必須是資金產權的所有人,具有獨立投資決策權,必須承擔投資風險、享受收益,它應該既是產權主體又是市場主體,這樣才有可能有投資的內在沖動力,并能夠根據市場中各種信息反映做出投資選擇。在我國目前建設項目過程中的決策、設計、發包、施工階段,主管部門分別有計委、規劃、財政、建設、市政委,他們都各自為政,管理體制不配套、不順暢,更有行業壟斷單位參與肢專解分包隨意捉高造價,整個投資全過程難以調。投資主體無法獨立行事,天三培行正常的市場活動,自然就少了自我約束力,不僅缺少產權的約束,也缺少效益與風險的約束,更有“樹大者”缺乏法律的約束。投資主體的虛位無法產生有效的激勵機制,在這樣的條件下工程造價難以控制也就不足為奇。要切實從本質上改變這種家長制的模式,還投資主體的本來面目乃是改革的重中之重。就目前我國工程造價全過程管理雖然有勵機制,在這樣的條件下工程造價難以控制也就不足為奇。要切實從本質上改變這種家長制的模式,還投資主體的本來面目乃是改革的重中之重。就目前我國工程造價全過程管理雖然有一定難度,但也能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工程造價傘過程管理工作。

(一) 高度重視對建設工程項目經擠性、科學性、合理性的研究論證,合理選擇建設標準、建設地區,合理選擇經濟適用的工藝設備,尤其重視對項目的經濟評價(在投資決策階段影響工程造價的程度高達80~90%),投資業主依據自身情況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編制好項目的計劃書。

(二)在設計階段,加強對初步設計的審查,準確編制概算(這個階段影響工程造價的程度達75%),引入競爭機制,實行設計招標,推行限額設計,實行設計監理,將變更發生在開工前。

(三)在工程招投標階段,嚴格按《招投標法》操作,規范招投標行為,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合理確定標底,做好工程承發包合同的簽署工作,盡量少指定分包項目,盡可能堵住一切漏洞,減少費用變更。

(四)施工過程中嚴格按概算及投資計劃進行。工程監理人員及造價執業人員嚴格把好簽證變更和工程進度關,尤其要針對隱蔽及前期臨建工程,變事后被動控制為事前主動控制,加強建筑材料及設備的價格管理以適應市場形勢的變化。

(五)結算審查人員不僅要提高業務素質還要遵守職業道德,認真審核結算資料,審查工程量的計算、費用的計取是否科學合理。

(六)發揮工程造價中介機構的作用,讓其參與項目決策、設計、施工,竣工結算的全過程造價監理,可以大大地減少項目進行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而信息的公開、透明,項目運作監管工作的連貫、統一必然會減少交易費用的發生,提高市場效率。

(七)按照市場形成工程造價的目標,認真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上程造價管理部門相應做好有關參數、信息、指標的收集整理和工作,實行動態更新控制,提高工程造價管理水平。

(八)建筑市場要依法管理。不僅要建立健全各項法規,更要認真執行,以法律手段監督、約束各方面的行為。特別是要認真履行工程合同,對違反甚至拒不執行合同的行為要付諸法律解決,使我國的建筑市場在良好的環境中運行,并逐步與國際市場接軌。

(九)完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法律法規。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格局到來時,各國的工程造價應用技術和規則相互融合,標準趨于接近,中國加入WTO,工程造價管理要應對WTO規則的沖擊,應根據國家已有的《價格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建筑法》并參照國際貫例結合我國的國情,制定出適合市場經濟需要的建設造價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使工程造價行業管理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建設工程畢業論文: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規范市場行為

建設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發包人的要求,依據勘察、設計的有關資料、要求,進行施工建設、安裝的合同。是承發包雙方為實現建設工程目標,明確相互責任、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控制工程項目質量、進度、投資,進而保證工程建設活動順利進行的重要法律文件。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進參與工程建設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確保建設目標(質量、投資、工期)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強合同管理工作對于承包商以及業主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現實意義

(一) 加強合同管理是市場經濟的要求。隨著市場經濟機制的發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門打破傳統觀念束縛,轉變政府職能,更多地應用法律、法規和經濟手段調節和管理市場,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預市場;承包商作為建筑市場的主體,進行建筑生產與管理活動,必須按照市場規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關鍵內容之一。建筑市場機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將成為調節業主和承包商經濟活動關系的法律依據。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必然要求。

(二) 規范建設各方行為的需要。目前,從建筑市場經濟活動及交易行為看,工程建設的參與各方缺乏市場經濟所必須的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發生,承發包雙方合同自律行為較差,加之市場機制難以發揮應有的功能,從而加劇了建筑市場經濟秩序的混亂。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規范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三) 建筑業迎接國際性競爭的需要。我國加入WTO后,建筑市場將全面開放。國外承包商進入我國建筑市場,如果業主不以平等市場主體進行交易,仍然盲目壓價、壓工期和要求墊支工程款,就會被外國承包商援引“非歧視原則”而引起貿易糾紛。另外,由于我們不能及時適應國際市場規則,特別是對FIDIC條款的認識和和經驗不足,將造成我的建筑企業喪失大量參與國際競爭的機會。同時,使我們的工程發包商認識不到遵守規則的重要性,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因此,承發包雙方應盡快樹立國際化意識,遵循市場規則和國際慣例,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規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二、合同在建設項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合同在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正在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具體來講,合同在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一)合同是建設項目管理的核心

任何一個建設項目的實施,都是通過簽訂一系列的承發包合同來實現的。通過對承包內容、范圍、價款、工期和質量標準等合同條款的制訂和履行,業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環境下調控建設項目的運行狀態。通過對合同管理目標責任的分解,可以規范項目管理機構的內部職能,緊密圍繞合同條款開展項目管理工作。因此,無論是對承包商的管理,還是對項目業主本身的內部管理,合同始終是建設項目管理的核心。

(二)施工合同是承發包雙方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法律基礎

為保證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通過明確承發包雙方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可以合理分攤承發包雙方的責任風險,建設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發包雙方基本的權利義務關系。如發包方必須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及時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和中間驗收,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和辦理竣工結算等。承包方則必須按施工圖紙和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向業主提供符合約定質量標準的建筑產品等。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是承發包雙方的最高行為準則是雙方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法律基礎。

(三)合同是處理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各種爭執和糾紛的法律證據

建設項目由于建設周期長、合同金額大、參建單位眾多和項目之間接口復雜等特點。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業主與承包商之間、不同承包商之間、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以及業主與材料供應商之間不可避兔地產生各種爭執和糾紛。而調處這些爭執和糾紛的主要尺度和依據應是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種約定和承諾,如合同的索賠與反索賠條款、不可抗力條款、合同價款調整變更條款等等。作為合同的一種特定類型,建設工程合同同樣具有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屬性。所以,合同是處理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各種爭執和糾紛的法律依據。

三、目前建設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工程建設的復雜性決定施工合同管理的艱巨性。目前我國建設市場發育尚不完善,建設交易行為尚不規范,使得建設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 合同雙方法律意識淡薄,其主要表現在:

1、少數合同有失公正。合同文件存在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現象。從目前實施的建設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絕大多數條款是對發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強調了承包方的義務,對業主的制約條款偏少,特別是對業主違約、賠償等方面的約定不具體,也缺少行之有效的處罰辦法。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為施工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較多的一個原因。同時,由于目前建筑市場的激烈競爭和不規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隊伍與建設規模嚴重失衡,致使業主在建設工程承包中占據主導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條件,將自身的風險轉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場處于買方市場,承包商為了獲得工程,只好接受。個別承包商在實施這樣的工程合同時,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就會采取偷工減料或非法分包甚至分非轉包等手段,給工程建設帶來隱患。

2、合同文本不規范。國家工商局和建設部為規范建筑市場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體現雙方的責任、權利和風險。有些建設項目在簽訂合同時為了回避業主義務,不采用標準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規范的文本進行簽約。通過自制的、籠統的、含糊的文本條件,避重就輕,轉嫁工程風險。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頭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達任務,待工程完工后,再補簽合同,這樣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約束作用。

3、“陰陽合同”充斥市場,嚴重擾亂了建筑市場秩序。有些業主以各種理由、客觀原因,除按招標文件簽訂“陽合同”,供建設行政主管部分審查備案外,私下與承包商再簽訂一份在實際施工活動中被雙方認可的 “陰合同”,在內容上與原合同相違背,形成了一份違法的合同。這種工程承發包雙方責任、利益不對等的“陰陽合同”,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重損害承包商利益,為合同履行埋下了隱患,將直接影響工程建設目標的實現,進而給業主帶來不可避免的損失。

4、建設施工合同履約程度低,違約現象嚴重。有些工程合同的簽約雙方都不認真履行合同,隨意修改合同,或違背合同規定。合同違約現象時有發生,如:業主暗中以墊資為條件,違法發包;在工程建設中業主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人不及時辦理竣工結算手續,甚至部分業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種種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設市場嚴重拖欠工程款的頑癥;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組織施工,不按規范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質工程,嚴重影響工程建設市場。

5、合同索賠工作難以實現。索賠是合同和法律賦予受損失者的權利,對于承包商來講是一種保護自己、維護正當權益、避免損失、增加利潤的手段。而建筑市場的過度競爭,不平等合同條件等問題,給索賠工作造成了許多干擾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護意識差、索賠意識淡薄,導致合同索賠難以進行,受損害者往往是承包商。

6、違法承包人利用其它承包商名義簽訂合同或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簽訂合同的情況普遍存在。有些不法承包商在自己不具備相應建設項目施工資質的情況下為了達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資質參加工程投標。并以不法手段獲得承包資格,簽訂無效合同。一些不法承包商利用不法手段獲得承包資質,專門從事資質證件租用業務,非法謀取私利。嚴重破壞了建筑市場的秩序。

7、違法簽訂轉包、分包合同情況普遍存在。一些承包商為了獲得建設項目承包資格,不惜以低價中標。在中標之后又將工程肢解后以更低價格非法轉包給一些沒有資質的小的施工隊伍。這些承包商缺乏對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驟和監督手段,進而對工程進度、質量造成嚴重影響。

(二)不重視合同管理體系和制度建設

一些建設項目不重視合同管理體系的建設。合同歸口管理、分級管理和授權管理機制不健全,誰都可以簽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確,或有制度不執行,該履行的手續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審查和評估步驟。缺乏對合同管理的有效監督和控制。

(三)專業人才缺乏也是影響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個重要因素。建設合同涉及內容多,專業面廣,合同管理人員需要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法律知識和造價管理知識。很多建設項目管理機構中,沒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員缺少培訓,將合同管理簡單地視為一種事務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領導直接敲定由一般辦公人員辦理合同。一旦發生合同糾紛,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四)不重視合同歸檔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一些建設項目合同管理仍處于分散管理狀態,合同的歸檔程序、要求沒有明確規定,合同履行過程中沒有嚴格監督控制,合同履行后沒有全面評估和總結,合同管理粗放。很多單位合同簽訂仍然采用手工作業方式進行,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儲伽工和維護手段落后,合同管理應用軟件的開發和使用相對滯后。沒有按照現代項目管理理念對合同管理流程進行重構和優化,沒能實現項目內部信息資源的有效開發和利用,建設項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

三、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應該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 加強對承包商的資質管理。通過嚴把建筑承包商資質管理關,從總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隊伍的規模,解決目前建筑市場上供求失衡與過度競爭問題,從根本上杜絕壓級壓價。同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承包商參與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對承包商的違法行為要嚴肅處理,維護正常的建設市場環境,確保建筑市場的規范、健康發展。

(二) 加強工程招投標管理,建立與工程量清單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國家已經出臺了招投標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單報價體制。但在招標形式和方法上要兼顧業主和承包商的雙方利益,過份追求招標過程的嚴格、完善,并不一定能達到的招標的最佳效果。建議在招標形式上應該重視原則,突出效果。同時,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法推廣實施后沒有新的計價辦法配合相應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標所確定的工程合同價在實施過程沒有相應的合同管理措施。建議盡快研究相應配套措施和管理辦法,健全體制,完善操作。

(三) 借鑒國際經驗,推行適用于市場經濟的合同示范文本。隨著我國加入WTO,建筑市場同樣面臨對外開放問題,在工程管理的許多方面要與國際慣例接軌。因此,在合同管理方面,我們要不斷借鑒國際先進經驗,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參考了FIDIC文本格式,較以往合同文本有較大的改進,有利于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應該嚴格執行。

(四) 推行合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建設項目合同管理隊伍建設,加強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實行合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亦是提高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舉措。目前,我國己正式推行注冊造價工程師制度,造價工程師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搞好建設項目的投資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議在建設項目管理機構中設置注冊造價工程師崗位,專司合同管理職責。

(五) 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證施工合同全面履約。為保證施工合同全面履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為整頓規范市場工作的重要內容。要在嚴把審查關的基礎上,加大合同履約管理力度。,對資金不到位的項目不予辦理工程報建手續,不得組織招投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堅決取締墊資、帶資施工現象,努力凈化建筑市場,進一步維護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六) 加強合同法律意識,減少合同糾紛產生。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識,在簽訂合同時,對其中合同條款往往未做詳細推敲和認真約定,即草率簽訂,特別是對違約責任,違約條件未做具體約定,都直接導致了工程合同糾紛的產生。因此,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承包商要對合同合法性、嚴密性進行認真審查,減少簽訂合同時產生糾紛的因素,把合同糾紛控制在最低范圍內,以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

(七) 加強合同管理體系和制度建設。項目建設各方要重視合同管理機構設置、合同歸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簽訂、合同審查、合同授權、合同公證、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八) 加強施工合同索賠管理工作,是培育和發展建設市場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工程承包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對工程索賠認識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賠所需的意識和動力。因此,提高索賠意識是承包商亟待解決的問題。施工合同是索賠的依據,索賠則是合同管理的延續。合同管理索賠要求承包商在簽訂合同時要充分考慮各種不利因素,分析合同變更和索賠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賠策略;在合同整個履行過程中,要隨時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結合法律法規進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這不僅有利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業盡快適應國際工程建設規范,提高企業未來生存能力。

(九) 加強合同及相關文件歸檔管理工作。為合同順利履行創造條件。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同屬重要法律文件,發生之后應及時建帳并妥善保存。重視合同文本而不重視相關資料歸檔的情況在建設領域普遍存在。由于建設項目周期長,涉及專業多,面臨情況復雜。在經過一個長時間的建設過程之后,很多具體問題要依靠相應資料予以解決。為此,做好資料歸檔工作決不是簡單的文檔管理問題,應專人負責,負責到底。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時應用先進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條件,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建設工程畢業論文:公路建設工程的風險管理

公路建設工程中出現的事先不確定的內部或外部的干擾因素,謂之風險。任何公路建設工程都存在風險,如工期延長、成本增加、計劃修改等,這些都會造成經濟效益的降低,甚至公路建設工程的失敗。正是由于風險會造成很大的損害,風險管理已成為公路建設工程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環。良好的風險管理能獲取巨大的經濟效益,同時也有助于提高企業競爭和管理水平。

一、公路建設工程的風險管理的內容

1、公路建設工程中各個過程的風險管理

從項目的立項到項目的結束的各個過程,都必須進行風險的研究與預測、過程控制以及風險評價,以求全過程的有效控制以及積累經驗和教訓。

2、公路建設工程全面風險管理

多年來,人們在風險管理實踐中逐漸認識到,在公路建設工程的各個部門都存在的風險,有的風險相互疊加放大,有的風險相互抵消而減少。因此,公路建設工程不能只從某個環節、某個部門的角度來考慮風險,必須根據風險組合的觀點,以貫穿整個公路建設工程的角度看風險,實行全面風險管理,如工期、費用、質量、設計能力、市場、信譽等。

3、公路建設工程風險的全方位管理

全面風險管理的框架有三個維度。第一個維度是企業的目標,即公路建設工程中業主、承包商、監理的目標。包括戰略目標、經營目標、報告目標和合規目標等4個目標。第二個維度是全面風險要素,即內部環境、目標設定、事件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對策、控制活動、信息和交流、監控等8個要素。第三個維度是企業的各個層次,即整個企業、各職能部門、各條業務線及下屬各分公司面臨的共同風險,包括政治風險、經濟風險、法律風險、環境和移民風險、經營管理風險。如在BOT項目中,政治風險的主要構成為政局的穩定程度、政策變動因素、項目所在國與東道國的雙邊貿易關系等。

4、公路建設工程全面的組織實施

全面風險管理8個要素都是為企業的4個目標服務的,企業各個層級都要堅持同樣的4個目標,每個層次都必須從以上8個方面進行風險管理。

二、公路建設工程的主要風險構成

1、工期風險

表現為造成局部的(工程活動、分項工程)或整個工程的工期延長,不能及時投入使用。如業主在公路建設工程合同簽發前或實施中,未按合同規定時間解決征地移民問題、提供“三通一平”,未按公路建設工程合同規定及時供應電、水,未按公路建設工程合同規定及時提供各種合格的主材等。

2、費用風險

包括財務風險、成本超支、投資追加、報價風險、收入減少等。費用風險主要受以下4個方面影響:①經濟發展規劃。其中包括銀行利率、信貸管理制度、貨幣兌換比率等。②市場情況。其中包括價格風險、競爭風險和公路建設市場的需求風險等。③電力輸送情況。其中包括自發電、國內輸送電、省內輸送電等。④承包商的施工能力。其中包括承包商隊伍素質、能力,建設成本以及經營情況。

3、質量風險

包括材料、工藝、工程等不能通過驗收,工程驗收不合格,經過評價工程質量未達到標準和要求等。

4、設計能力風險

主要表現為公路建設工程完成后未能達到施工設計要求。設計量的大小是設計質量高低的必然反映,所以把好設計關,是有效控制變更量的首要途徑。如在時間過于緊迫,勘察成果質量不高的條件下,設計人員若依據這些質量不高的勘察成果來設計,其設計的質量也必然不會高。設計時間過緊,設計工作難以做到周密,各專業協調不夠,會出現漏項、錯誤,其結果欲速則不達,反而使設計修改多,增加了投資,延長了工期,索賠率會增長。

5、市場風險

公路建設工程完工后達不到預期的市場份額,沒有競爭力。如北京市五環路投資人民幣20億元,計劃20年收回投資,但實際上每天車流量未達設計要求的五分之一。

6、信譽風險

可能對企業的形象、信譽造成損害是信譽風險。如業主未按公路建設工程合同規定及時對承包商支付工程價款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承包商未按公路建設工程合同的技術要求,造成工程質量有缺陷,包括工程驗收時發現不合格的情況;雖經返工但達不到技術指標要求,但結構穩定,不影響其基本功能。

7、人身傷亡以及工程或設備毀損的風險

一般來講,施工設備由承包商自備,但由于有的公路建設工程量巨大,工期緊,堅持大型專用施工設備由承包商自備確有困難時,業主購買后可有償、無償提供給承包商以確保工期,減輕承包商的壓力,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合同總價。施工設備風險包括未按合同的規定時間進場、使用過程中出現機械故障及配件供應不及時等。

8、法律責任風險

法律責任風險是指法律的完善程度和變動情況給公路建設工程帶來的風險,包括專門設計和規范公路建設工程的法律文本內容的變更等。也包括出現金融、工期和費用索賠等糾紛時,能得到及時仲裁或處理,保障業主的建設和經營權、投資受益和抵押權。法律責任風險的主要構成是法律完善程度、項目違約法律條款。

9、環境風險

環境包括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自然環境中包括氣候條件、氣象變化情況。公路建設工程所在地區的溫度、濕度、降雨雪量、風力、晴雨天數、日照指數,特別是自然災害情況,如地震、洪水、風暴及海嘯。2003年的“非典”、2004年的高致病禽流感等也應視為自然災害情況。

三、公路建設工程的風險控制

1、從公路建設工程整體利益角度出發,最大限度發揮各方積極性

公路建設工程的風險是時刻存在的,如果公路建設工程的項目參加者都不需承擔風險,相對來說也就不存在責任,沒有責任就沒有工作的積極性。如果取成本加酬金合同,承包商則沒有任何風險責任,那么他會千方百計地提高成本以獲取工程利潤,最終將損害工程整體效益;如果承包商承擔全部風險,為防范風險,他必然會提高報價,加大預算,此時業主無須承擔風險,最終仍將損害整體利益。

2、公路建設工程責、權、利均衡

一是公路建設工程的風險責任和權力應是平衡的。承擔責任也應該享有權力,同樣,如果已有某種權力,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是風險與收益要對價。對于風險的承擔者,應享受風險控制獲得的收益和機會收益。

三是風險承擔可行性,風險的承擔應當擁有預測、計劃、控制的條件和可能,有迅速采取控制風險措施的時間、信息等,只有這樣,公路建設工程的參與者才能理性地承擔風險。

3、公路建設工程應回避大的風險,選擇相對小的或適當的風險

對于那些可能明顯導致虧損的項目就應該放棄,而對于某些風險超過其承受能力,并且成功把握不大的公路建設工程應當盡量回避。

4、公路建設工程應采取先進的技術措施和完善的組織措施

為減少風險產生的可能性,應選擇有彈性的、抗風險能力強的技術方案,進行預先的技術模擬試驗,采用可靠的保護和安全措施。對公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應選擇優秀的技術和管理人員,采取有效的管理組織形式,并在實施的過程中進行嚴密控制。

科學規范計劃變更。為了調動設計人員的積極性,在給予一定時間、空間的前提下給予其一定的壓力,業主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限額設計協議、供圖協議,優化設計管理辦法,制定合理化建議獎勵辦法,對工程質量、工期投資控制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充分發揮其聰明才智。要通過建立設計指標,選擇方案優秀、報價合理,信譽好、素質高、技術服務周到的設計單位,與其簽訂設計委托合同。

編好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由業主自身編制或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設計院編制。招標文件指招標設計、投標須知、合同格式、商務條款(一般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招標書格式、工程量報價單以及投標報價所需的輔導資料、技術資料及該合同的標段劃分說明等。招標文件是合同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業主對投標者就該合同工程發出的要約,也是對投標者對其響應和承諾的依據,是選擇中標者的條件要求。因此,業主要給招標文件編制一個合理的工作周期,合同條款盡量引用合同范本的條款,合同文件應請專家會審,標段劃分應科學,各標段基本是獨立的,避免施工干擾。

5、公路建設工程的業主應要求對方擔保并購買保險

對于合作伙伴在公路建設工程中可能產生的資信風險,可要求對方出具擔保,如由銀行出具投標保函,合資項目政府出具的保證,履約保函以及預付款保函等。

提出合理的風險保證金。在報價中增加一筆不可預見的風險保證金,以抵消或降低風險發生時的損失。

對于一些無法排除的風險,可以通過購買保險的方法解決。因為公路建設工程合同中雖然規定了業主和承包商的權利、義務,也明確各自承擔的風險,但在公路建設工程合同實施過程中預先無法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等造成的損失是可能會發生的。因此,可以根據公路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購買工程保險、財產保險等保險,以轉嫁風險減少損失。

6、公路建設工程應加強風險的預警工作

在公路建設工程的實施過程中,要不斷地收集和分析各種信息和動態,捕捉風險的前期信號,以便更好地準備和采取有效的風險對策,對抗可能發生的風險。

7、公路建設工程在風險狀態下應實施危機管理

在公路建設工程風險發生時,及時采取措施以控制風險的影響,是降低損失,防范風險的最為有效的方法。

在公路建設工程的風險狀態中,必須保證工程的順利實施,如迅速恢復生產,按原計劃保證完成預定的目標,防止公路建設工程中斷和成本超支。爭取獲得風險的賠償,盡可能地減少損失,如向保險公司、風險責任者索賠。

建設工程畢業論文:我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法制化建設

建筑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建設中的支柱產業,而提高工程質量是我國建筑業的長期戰略方針。 建筑工程是大型的綜合項目,其工程質量問題不僅涉及到個人與財產的安全,而且還涉及到社會的穩定。 但是,目前該行業存在的問題還相當嚴重,比較突出的問題之一是建筑工程質量參差不齊。 近年來,發生的一些重大工程質量事故不但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也產生了嚴重的社會影響。 所以,加強工程質量的監管力度刻不容緩。 其中,對工程質量檢測行業的監管是重要的環節之一。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任務是向社會出具科學、公正、準確的檢測結果,為建設工程質量的判定提供依據。 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僅建設方要用,監理方要用,設計方要用,施工單位要用,質量監督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要用。 若干年后,如果出現工程質量問題,鑒定、仲裁機構還要用。 因此,其在整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中起到的是基礎作用和手段作用,保證了檢測工作質量,就保證了建設工程質量。 工程質量檢測行業只有走在建筑業的前列,才能為整個行業的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而完善的工程質量檢測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又是工程質量檢測行業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 雖然自1986 年以來,建設部出臺的一系列政策和文件對推動建設系統形成較為完善的國家、省、市、縣四級工程質量檢測管理體系,曾經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尤其是加入WTO 后,許多新的問題也在不斷地產生。 目前,我國工程質量檢測行業的發展仍落后于整個建筑業的發展,還處于起步階段,理論研究不足,法律法規嚴重滯后,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在很多方面不符合行業的國際慣例,不符合科學規律,這不但影響了工程質量檢測行業的發展,也影響了整個建筑行業的發展。 本文僅對我國建筑工程質量檢測行業的法制化現狀進行分析。

1 、基本架構

建設法律法規架構按其立法權限分為5 個層次: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規章。

建設法律 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頒布的屬于建設方面的各項法律。 建設法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形式頒布。

建設行政法規 是由國務院依法制定或批準的屬于建設方面的法規。 行政法規是以國務院令的形式頒布。

建設部門規章 是由建設部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依法制定并的各項規章。 建設部部門規章是以建設部令的形式。

地方性建設法規 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常務委員會制定并,或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并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的建設方面的法規。

地方建設規章 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并的建設方面的規章。

2 、存在的問題

2. 1  立法滯后

建筑工程質量檢測領域的立法嚴重滯后。 我國已出臺的與建筑工程質量檢測行業密切相關的僅有《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規定》(城建字[ 85 ] 580號) 和《關于加強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若干意見》(建監[1996 ]第208 號) 兩個文件,在法律法規層面上還是空白。 這嚴重制約了建筑工程質量檢測行業的發展。 建設部正在做這方面的工作《, 關于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和《建筑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正在制訂當中并擬定于近期出臺。 后者擬以建設部令的形式頒布。 這將是我國建筑工程質量檢測領域的第一個法規,對依法管理建筑工程質量檢測行業。 促進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雖然目前的情況與加入WTO 后的要求還相差很遠,但是可能“因禍得福”,在入世的過渡期內可以及時有效地按照WTO 的要求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起點更高,內容更完善[1] .

2. 2  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的影響

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對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法制化的影響與其對建設法制的影響極其相似。 建設部是國務院綜合管理全國建設事業的行政主管部門,但由于建設管理體制和相關部門職能配置等方面的原因,國家基本建設項目的計劃、投資以及勘察設計、建筑施工、建設市場管理等分散在國務院各相關部委。 建設部的名稱與“三定”方案的職能劃分不完全符合,內部機構設置也存在同樣問題。 機關行文通常在“建設事業”、“建設行業”、“建設系統”、“建設領域”等諸多概念上,字斟句酌,但始終沒有確定各自的內涵和確切的定義,用語極不規范。 由此帶來了建設立法內容、立法規劃及其調整對象和調整范圍的諸多缺陷。 由于部門職能的重復交叉,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配置和實際需要分別立法,導致了本可以通過一兩部法律、法規來調整和解決的問題,要由多部法律、法規對其做出規定,不僅提高了立法的成本,也降低了行政效率和企業效率。

我國的部門規章是國家法律的一種。《立法法》未對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法律效力進行橫向比較,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審案時,如二者發生矛盾,要以省一級的地方性法規為判案依據,部門規章作為參照。 這造成了實際上部門規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規,在客觀上影響和制約了部門規章作用的發揮[2 ] . 例如,如果《建筑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以建設部令的形式頒布,則屬于部門規章,而如果某省頒布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是由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常務委員會制定并的,則屬于地方法規,其法律效應高于《建筑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如果二者出現不一致處,就要以地方法規為準。

《地方組織法》第51 條只規定了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法定的一部分市的人民政府“, 還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規章”,沒有對地方規章同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在制定中的關系做出規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3 條,地方規章同部門規章處于同等的地位,在執行中二者都要服從地方性法規,二者之間發生矛盾,要請國務院裁決。 有些省、直轄市、自治區已經以地方規章的形式頒布了相應的辦法或規定,如《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就已經浙江省人民政府第66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以人民政府令(第142 號) 公布。

以上兩種情況都使部門規章處于一個非常尷尬的地位,這是我國的司法體制決定的。 根據調研情況,即使是司法人員也對涉及建筑工程質量檢測的法律法規比較陌生,如對于涉及工程質量的司法解釋,有些司法人員認為目前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建設部的有關規定作為判案依據,他們并不了解二者的內容有些地方是沖突的。 而實際上前者的地位高于后者,也高于地方法規和規章,即司法判案時總要以前者作為依據。 這一方面是因為檢測的法律法規近乎空白;另一方面也說明司法人員對檢測行業的關注不足,而且涉及檢測行業的司法訴訟也不是很多(實際情況是,凡是涉及房屋質量的糾紛,一般均要涉及檢測,這方面的法制不完善可能是導致這類糾紛不能提起訴訟的原因之一) . 但是隨著人民群眾對工程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和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這類訴訟案件必將越來越多,這就需要及時完善我國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法律法規,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此外,由于我國部門規章的制定范圍較寬,加之缺少嚴格的法定程序和協調要求,致使各部委的部門規章之間仍存在許多矛盾,部門利益具有法制化傾向。 這種情況無法適應WTO 對法律法規統一實施的要求。

2. 3  現行法律法規不完善

現行的法律法規在涉及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方面還有很多不完善之處,甚至是空白。 現舉例如下:

(1)《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 號) 第三十二條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 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 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現行的工程質量監督機制是質量監督站負責工程的竣工驗收,一般商品房能夠交付使用說明已通過了質量監督站的驗收(當然不排除部分房屋沒有通過驗收就出售的情況) ,如果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還要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絕大多數的結果是復驗仍然合格。 但是如果有少數質量監督人員違法操作,使得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這種情況是客觀存在的) ,而購買人還再向他們申請重新核驗,結果只能是合格,購買人的權益就無法保障。 這是我國的質量監督機制客觀造成的,即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而規定中又沒有明確向哪一級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即使是向上一級的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也未必就一定能做出公正的復驗。 更沒有明確規定購買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的檢測機構來復驗,而法院是否能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的結論來否定這種政府行為,在現階段還有很大的難度,也缺乏相應的依據。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規定,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② 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③ 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如果檢測人員違反了行政處罰法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無法可依(因為現行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法律法規很不完善) ;二是行政機關無法委托到合適的處罰組織,對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或人員進行行政處罰的最合適組織應該是檢測行業協會,而我國目前僅上海成立了工程質量檢測行業協會,其他的組織都不是很適合作為受委托組織的。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①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③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該法沒有規定工程質量檢測是否也要進行招投標,工程質量檢測是工程建設的一個重要環節,行業內已有將其列為第六方責任主體的呼聲,是否對其進行招投標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需要明確的問題之一,也是工程質量檢測法制化的一個重要環節。

(4)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 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

這是目前爭論的熱點之一。 以商品房為例,在進入到流通領域前,應該屬于建設工程;進入流通領域后,已成為商品,用于銷售,是否還屬于建設工程,是否適用于產品質量法。 如果適用于產品質量法,則可以依據產品質量法對產品的檢測規定對其進行檢測,或作為法律依據,此時做出的結論就要高于依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外所有涉及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法律法規所做出的結論;如果不適用于產品質量法,然而其卻又符合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這是目前法律之間不協調的規定之一,需要立法機關給出明確的規定。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業主是否是消費者也是一個需要明確的問題。 業主出資建設本身就是一種實質上的購買行為,業主如何保障自己能得到合格的建筑產品? 業主可以委托監理公司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督,是否還可以再委托第三方的檢測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復檢? 目前的法律法規對此也無相應的規定。

(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并規定了一個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工程質量檢測已成為工程質量的重要保障和處理工程質量糾紛、進行鑒定的重要手段,其責任重大,但是條例未提及檢測方的責任和義務。

2. 4  司法與仲裁鑒定的困惑

目前,建筑業的習慣做法是當事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就約定出現糾紛時采取的解決方法,只能選擇司法和仲裁中的一個作為解決途徑,這符合我國現行的司法體制,二者的終審結果均為終審判決。 但是存在這樣的情況,當事雙方出現糾紛,各自分別委托了不同的檢測機構,而檢測結果可能各不相同。 這時就要鑒定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司法機關還要再委托更權威的檢測機構來驗證。 不但增加了糾紛解決過程的復雜性,也造成了人、財、物的巨大浪費,同時滿足司法機關要求的檢測機構應具有什么樣的資質資格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也沒有明確規定。 這就會造成一種可能,當事雙方所委托的檢測機構的資質資格和司法機關委托的檢測機構的資質資格相同,甚至當事雙方所委托的檢測機構的資質資格高于司法機關委托的檢測機構的資質資格。 這時,受司法機關委托的檢測機構所出具的檢測報告是否具有權威性也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3 、過渡時期工程質量檢測行業法制化

設的改革建議我國工程質量檢測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改革已迫在眉睫,而完善其法制化建設是改革的首要問題。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建議:

(1) 盡快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國工程質量檢測行業的法律法規,并確定和提高其立法層次,才能使改革有法可依,實現行業的法制。

(2) 理順涉及工程質量檢測行業的法律法規之間的規定,減少沖突,避免部門利益法制化。

(3) 需要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修改的,要及時提出修改意見并提出修改建議。

(4) 在司法和仲裁鑒定中,要明確由誰來委托檢測機構進行鑒定,也明確委托什么樣的檢測機構進行鑒定。 建議明確由司法和仲裁機構來直接委托,而不是現在誰都可以委托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可以避免不同的檢測機構提供的檢測報告不一致的矛盾,也減少了司法工作的調查和協調的工作量。 即對工程質量有異議的,必須進入司法和仲裁程序并由司法和仲裁機構來委托進行檢測,當事雙方不再有委托檢測的權利。

(5) 設立非盈利性檢測機構作為司法和仲裁鑒定委托的檢測機構,并控制數量。 初步建議國家級1家,省級3 家,地市級以下不設。

(6) 明確有賠償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

(7) 責、權、利一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 號) 僅明確了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五方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從檢測的重要性來看,建議明確檢測機構的第六方責任主體地位。

建設工程畢業論文:論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屬性

[內容提要]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了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就該優先受償權的權利屬性,理論上存在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屬于不動產留置權,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屬于法定抵押權,還有觀點認為應當屬于優先權。本文對不動產留置權說和法定抵押權說進行了評介,指出其不足之處,認為合同法規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定性為優先權,進而認為我國應當建立獨立、統一的優先權制度,并對我國建立優先權制度的相關問題作了粗

一、 導言

在我國房地產業的迅速發展過程中,隨著建筑承、發包交易中“發包人市場”狀況的出現,建設單位拖欠建設工程價款的現象越來越嚴重,并出現普遍化的趨勢。這嚴重影響到建筑企業的生產經營,制約了房地產業的發展,特別是,由于工程價款中承包人應支付給建筑工人的工資和勞務費占有相當的比重,工程價款被拖欠導致工人的勞動報酬被拖欠,由此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1 1999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設立為解決建設工程價款的拖欠問題創造了一個較好的法律環境。但是,由于該項制度是《合同法》的新規定,以往法律、法規中沒有類似的規定,加上建設工程價款拖欠問題本身的復雜性,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其理解不一,操作中也出現了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2理論界對該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屬性也存在諸多分歧,因此《合同法》實施3年多來該制度并未取到明顯收效,現實生活中工程款拖欠現象仍難得以根本解決,第286條被認為是中看不中用的“休眠條款”。3 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中對《合同法》第286條做出司法解釋,這對推動該“休眠條款”的適用具有重大意義,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此問題也展開了熱烈的討論,本文也擬就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屬性問題作一番探討,并在此基礎上對我國建立優先權制度提出粗淺意見。

二、 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權利屬性問題的論爭

理論上,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屬性存有爭議,持不同看法的學者和相關人士均紛紛在其著述中闡述了各自的觀點和理由。大體而言,目前主要存在三種觀點,一是認為應當屬于一種不動產留置權,二是認為應當屬于一種法定抵押權,三是認為應當屬于一種優先權。

(一),不動產留置權說及對其評介

第一種觀點認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性質上應當屬于一種不動產留置權。4 該觀點認為,我國擔保法中規定留置權的客體僅限于動產,不利于對債權人利益的充分保護,合同法實際上擴大了可留置財產的范圍,如發包人不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即可留置該工程,并以此優先受償,即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對不動產同樣可以行使留置權。

這種觀點有其一定的依據。其一,《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承包人實行權利的條件以“發包人遲延——承包人催告——發包人再遲延”為必要,與留置權的實行條件相當類似,因此留置權說并非全無理由。5 其二,大陸法系的一些國家的民法中并不乏不動產也可成為留置對象的立法例,如日本。 6其三, 1991 年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聯合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例》第28條規定:“由于甲方(發包人)違反有關規定和約定,經辦銀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承包人)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承擔保護費用。”該規定成為實踐中承包人以發包人未付清工程款為由而拒絕交付已完工工程的主要依據。 7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這種觀點存在嚴重的理論缺陷。首先,留置權以債權人對標的物的占有為成立要件和存續要件,留置權因債權人喪失對標的物的占有而歸于消滅。承包人結算工程價款,發包人不能支付的情況大多數是在承包人交付工程、發包人進行驗收后才發生的。而從合同法286條的規定來看,承包人在交付工程后,其雖已不占有標的物,但仍享有該優先受償權。因此當優先受償權開始行使時,承包人實際已不占有標的物,如果把這種優先受償權視為留置權,顯然是沒有根據的。其次,按照傳統的物權法理論,留置權僅適用于動產。雖然在日本并不否認不動產也可成為留置的對象,但是,在日本民法上,債權人對于留置物并無優先受償權,留置權的效力并不包括優先受償權能,因此日本法中的留置權甚至很難說算得上一種擔保物權。 8而我國擔保法第82條已經明確規定了“留置權的標的物為動產”這一原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標的物是不動產,與傳統物權法上得留置權的適用對象不符。若認定《合同法》286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為不動產留置權,則要全面修正關于留置權的傳統理論,這容易引起人們在理解上的困難,也容易造成法律適用中的麻煩,無疑成本太大,不足為取。再者,留置權作為一種法定擔保物權,其產生只能由法律直接規定,擔保法第82條、第84條規定的留置權適用范圍以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為限,建筑工程合同作為獨立的有名合同并不在此列。1991 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聯合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只不過是我國擔保法制十分不完善的情況下的產物。可以認為,立法者并沒有設定不動產留置權之意,否則,1995年《擔保法》立法時就應該考慮把1991 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例》的相關內容納入其中了。另外,“從功能上來分析,留置權是專門以保護債權人的私益為中心,而建筑工程優先受償權已超出了單純的私益保護范圍,它還具有保護特定產業的成長或特定領域的交易安全的功能”。 9將建筑工程優先受償權歸于留置權范圍,不足以體現法律基于社會公平正義和特殊政策、理由的考量。總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不動產留置權的觀點是存在種種不足,目前已經遭到比較普遍的反對。相反,如果將其定性為優先權,則可避免這些不足,下文將有論證,此不贅述。

(二),法定抵押權說及對其評介

第二種觀點認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性質上應當屬于一種法定抵押權。10 該種觀點認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具有從屬性、不可分性、追及性、物上代位性和優先受償性,不以移轉標的物的占有為必要,符合抵押權的一般特點,其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而成立,不須當事人間訂立抵押合同,也不須辦理抵押權登記,類似于瑞士民法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所規定的承攬人就承攬關系所生之債權對承攬標的物所享有的法定抵押權。曾參與合同法立法工作的一位學者還通過對合同法立法背景的介紹來說明該條的立法本意始終是指法定抵押權。11

相對不動產留置權說,法定抵押權說相對比較有說服力,支持者亦比不動產留置權說為眾。在學者起草的合同法建議草案第三百零六條中,直接有 “建設工程完工后,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建設費用和報酬的,承包人對建設工程有法定抵押權”之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建議草案基礎上提出的合同法草案(1995年10月試擬稿)也在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承建人對其所完成的建設工程享有抵押權”。因此有參與立法過程的學者指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從設計、起草、討論、修改、審議直至正式通過,始終是指法定抵押權”, 12只是考慮到法律適用上的便利才采取了直接規定其內容、效力以及實現方式的條文表述,而未直接用“抵押權”之名。此外,在工程建設實踐中,除“交鑰匙工程”外,通常是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分別指派工地代表,共同負責對工地現場的管理,承包人并未排他地對工程實施占有和控制。而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交付發包人后,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也并不因此而消滅。 13從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成立同抵押權一樣,不以轉移標的物的占有為必要,明顯區別于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依產生根據的不同,抵押權可以分為意定抵押權和法定抵押權,前者依當事人之約定產生,后者則依法律之直接規定而當然發生。持法定抵押權說論者即認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雖然未有“法定抵押權”之名,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依法律之直接規定而當然產生的抵押權,實際上即法定抵押權。從比較法的角度看,有關法定抵押權的立法例也不少,我國臺灣地區、瑞士和德國的民法中就有承攬人法定抵押權的明確規定。

但是,仔細探究,將該優先受償權認為是法定抵押權的觀點并非無懈可擊,仍缺乏足夠說服力。

第一,我國目前已經基本上建立起了一套相對較為完善的獨立的抵押權法制體系,而民法通則、合同法特別是擔保法中并無法定抵押權的規定或類似規定。擔保法中規定的抵押權僅指一般抵押權,即意定抵押權,其成立須由當事人以法律行為設立。依《合同法》第286條之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屬于存在于物之上的權利,權利人無須請求義務人為某種行為就可以支配標的物,且是為擔保一項特定的債權而存在,因此其屬于一種擔保物權應屬無疑。法定抵押權亦屬擔保物權,且為一種法定擔保物權。如立法者有意設立法定抵押權制度,依物權法定原則,在早先《民法通則》,特別是《擔保法》立法時,就應在抵押權法制體系建構中考慮到法定抵押權問題,做出相應規定。《合同法》立法在《擔保法》頒布實施數年之后,且合同法為典型之債法,在其中徒然規定法定法定抵押權,既與現行抵押權法制體系不協調,又同《合同法》之純然債法屬性不符。在將來民法典制訂中,即使要規定法定抵押權,理所當然也應該在物權法中規定。界定一種權利的性質,不僅應該考察權利的結構、特點等,還應該將其納入到權利體系的整體中考察,才能獲致較為全面、準確的結論。15 因此,認定《合同法》286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為法定抵押權不妥。

第二,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不動產抵押以登記為生效要件,非經登記不成立抵押權,《合同法》的規定并不要求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進行登記。在規定法定抵押權制度的國家或地區,一般也有關于法定抵押權登記的相關規定。德國民法典規定法定抵押權必須進行登記,非經登記不成立;瑞士民法上的法定抵押權分為公法上的抵押權和私法上的抵押權,后者也須登記方可成立;16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早先并未規定法定抵押權必須進行登記,但是“由于法定抵押權之發生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實務上易致與定作人有授信往來之債權人,因不明該不動產有法定抵押權之存在而受不測之損害”,后來作出修改,登記非僅為對抗要件而已,而是法定抵押權成立之要件。 17如果認定《合同法》286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為法定抵押權,似也應該考慮到其登記公示問題,這樣既能同我國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生效制度相協調,也符合世界上有關國家或地區的法定抵押權制度之實踐。由是考察,很難說《合同法》286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立法愿意為法定抵押權,即使立法過程中有此種主張,也難說其被立法機關所接受了。

第三,抵押權同其他種類的擔保物權相比,它的一個顯著特征同時也是它的一個優良特性就是,抵押權之成立和存續不以轉移標的物的占有為必要,這樣,“就債務人而言,除取得因供擔保而融通的資金外,并得對于標的物為繼續占有、使用、收益;就債權人而言,不僅無占有、使用、保管標的物之煩累,且能通過拍賣抵押物之手段,確保債務的優先清償”。 18在建筑工程承包中,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承包人應當依法律和合同之規定,及時將建筑物交付給發包人,而發包人則應依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如發包人未依約及時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依照合同法就有權就其施工而成的建筑物享有優先受償權。實踐中,承包人向發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而未獲清償時,承包人可能已經向發包人交付了建筑物,也可能還實際占有著建筑物。后一種情況往往發生在按工程進度分期結算或因各種原因工程未竣工交付即結算等情形。這樣,承包人對其實際占有的建筑物依法行使優先受償權,顯然同抵押權的屬性和基本特征不符。另外,從功能上來看,抵押權一般是為將來成立之債權擔保,具有融資性,既能融通資金又利于對物的利用。而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保障既存債權之實現的,無融資性可言,它是在權衡各種利益之后基于優先保護某些社會關系之特殊考慮而賦予工程承包人優先于一般債權人和其他擔保物權人優先受償的權利,可見,將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定性為法定抵押權是不合適的。

第四,如果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認為是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權,將導致在承包人的抵押權與發包人的其他債權人的抵押權之間優先性確定上的困境。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建設人為融資往往在早先貸款時就已經在建設工程上設定了抵押權,即貸款人的抵押權一般設定在先;而從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的性質來說,承包人的抵押權應優于貸款人的抵押權先實現。一方面是經登記、成立在先的抵押權,一方面是未經登記、成立在后的抵押權,規定前者優先于后者,從抵押權的角度來說有失公平。19 前述有關國家和地區規定的法定抵押權,由于須登記才成立,在與約定抵押權并存時,可以適用“時序先后決定次序先后”的一般原則,凡成立在先者優先。合同法286條賦予承包人以優先受償權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有效地解決社會上嚴重存在的拖欠承包費問題,由于法定抵押權并不當然具有優先于約定抵押權的效力,故將該優先受償權定性為法定抵押權并不能很好地實現這一立法目的。因此,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屬性也不應認定為法定抵押權。20 相比之下,定性為優先權,則不存在以上幾點疑隙,下文將會論及。

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6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中的第一條規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第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依一般理解,第一條中所稱的“抵押權”應當是指一般的抵押權,即意定抵押權,我們似乎可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并沒有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屬法定抵押權之意,否則,該司法解釋中有必要強調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所優于的抵押權為意定抵押權。而在第四條中,司法解釋直接稱該優先受償權為“優先權”,并規定了其存續期限。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的范疇,依民法原理,擔保物權作為主體對物的可自主、主動支配的權利,不存在時效期間問題。也就是說,從理論上講,擔保物權是永續存在的。雖然抵押權的永續存在不利于物的交易價值和擔保秩序的穩定,對抵押權規定一個行使期間似有必要,也有國家和地區的民事立法規定了抵押權的存續期間,21 但是,除海商法關于船舶優先權的時效期間的規定等少數特例外,我國擔保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至今還沒有有關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的規定。從這個角度講,顯然,最高人民法院確無把該優先受償權定性為法定抵押權的意思。

(三),優先權說及其理由

第三種觀點認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性質上應屬優先權。 22該觀點認為,優先權是基于維護社會公平和秩序的宗旨而賦予債權人對某種特殊的債權享有優先于一般債權人而優先受償的權利,其目的在于對某種特殊的債權加以特別的保護。針對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現象嚴重的情況,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定性為優先權,有助于切實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權益。

筆者在前文中已對不動產留置權說和法定抵押權說進行了評介,指出了其不足,相比之下,我認為第三種觀點更具說服力,優先權的性質和特點比較符合合同法286條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規定,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定性為優先權有助于實現合同法第286條的立法目的。

優先權是指特種債權人直接基于法律規定而對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或特定財產享有的優先受償其債權的權利。優先權分為一般優先權和特別優先權。一般優先權是指存在于債務人全部財產上的優先權,特別優先權則是存在于債務人特定財產上的優先權,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對與債務人特定動產或不動產有牽連關系的特定種類的債權,債權人可于債務人特定的財產,直接優先受償的排他性的權利 。23依其客體的不同,特別優先權又可分為動產優先權和不動產優先權。優先權除了具有一般擔保物權的從屬性、變價受償性、不可分性、追及性、物上代位性等特點之外,還具有以下一些特點:第一、優先權以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擔保,賦予特定債權人以優先于其他債權人而受清償的權利,旨在破除債權平等原則,實現債權人之間的實質平等,以體現社會政策的價值取向及社會公正。第二,優先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以依法律的直接規定而成立,不以對標的物的占有為要件,也并不需要經登記,可以彌補留置權、質權和抵押權的不足;第三,優先權的順位和效力由法律直接規定,同一物上存在數個優先權或者發生優先權與其他擔保物權競合時,優先權人之間或者優先權人與其他擔保物權人之間的受償順序均由法律直接規定,且在效力上,不動產特別優先權原則上優先于一般抵押權。不動產特別優先權多為費用性擔保物權,理論上應優先于抵押權等融資性擔保物權。 24“優先權制度是針對社會生活中實際存在的利益沖突而作出的一種價值取舍,它通過社會公共利益考量,認為某些既存的利益沖突只有以賦予某一方以優先權的方式才能解決,從而使其權利形態通過法律予以明確固定。” 25

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拖欠建設工程價款問題,已經影響到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合同法286條的設置就是旨在解決這一問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承包人就建筑物直接支配其交換價值而優先于發包人的其他債權人受償其債權的權利,它的實現無須借助義務人的給付行為,且不僅可以對抗發包人,還可以對抗第三人,是一種支配權、絕對權,屬于物權范疇。此外,它是為擔保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債權而生,具有一般擔保物權的屬性,是一種擔保物權。它依法律直接規定而成立,以特定不動產(建設工程)為標的物,不以對標的物的占有為要件,無須經過登記,效力優先于一般債權和其他擔保物權,作用在于保證與標的物有牽連關系的特種債權(建設工程價款債權)的實現。建設工程價款中大部分是勞務報酬,屬工資性質,為維持基本生活之必需,優先保護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另外,就建設工程的價值形成來說,“雖然發包人對工程進行了先期投入,如向銀行抵押貸款、支付土地使用費等,但使整個建筑物的價值得以保全并升值的,仍是承包人的勞動、技術和管理”, 26優先保護承包人的權益符合公平原則,也有利于建筑行業的良性發展。

綜前所述,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符合不動產特別優先權的屬性和特征,優先權制度顯然與合同法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規定的立法目的相契合,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定性為優先權可以避免將其定性為不動產留置權或法定抵押權而導致的理論上和實踐上的困境。優先權之標的物可以為不動產,其成立不以對標的物之占有為要件,顯然要比留置權之定性更為符合合同法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規定。優先權依法律之徑直規定成立而無須登記,沒有法定抵押權之定性可能破壞我國不動產抵押登記制度之虞,而不動產特別優先權優先于一般抵押權之原則則可解決法定抵押權之定性而導致的不同抵押權優先性確定上的困境。

其次,優先權制度在許多國家有相當成熟的實踐,如法國等國家的優先權制度和日本的先取特權制度,建設合同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得到了普遍認可;我國雖未建立獨立的優先權制度,但有關部門法律中也有涉及優先權的規定,特別是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中規定有具體的優先權制度。外國的經驗和我國有關民商事特別法中的實踐可為建設合同承包人優先權制度提供必要借鑒和佐助。還應強調的是,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實際上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為優先權以司法解釋的方式作出了肯定。該《批復》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第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同海商法關于船舶優先權優先于船舶抵押權、船舶優先權有時效期間的規定十分類似。

三、 關于我國建立優先權制度的探討

上文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屬性問題作了一番探討,認為該優先受償權在性質上應當屬于優先權。但是,必須強調的是,這只是從理論上在應然層面上作出的結論。從實在法上看,我國法律對此問題還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即使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意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定性為優先權,僅司法解釋本身也不能超越法律的規定,該優先受償權的權利屬性問題最終還有待于法律的明確規定來解決。正如有學者所言,“值得討論的問題倒是我國究竟應建立獨立統一的優先權制度還是法定抵押權制度,這樣,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定性問題也就容易解決了。”  27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獨立的優先權制度,筆者認為,隨著我國物權立法趨于完善,建立統一的優先權制度將成為必要選擇。下文將對我國建立優先權制度作出粗淺探討。

(一),優先權及其制度演進簡介

優先權是指特種債權人直接基于法律規定而對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或特定財產享有的優先受償其債權的權利。優先權制度淵源于羅馬法。羅馬法上創設優先權制度的立法目的,或為維護公平主義,或為應事實之需要。羅馬法上的優先權制度后來為法國所繼受,1804年法國民法典將優先權與抵押權并列于第三編財產取得法第18章中,優先權居首,抵押權次之,均視為擔保物權。法國民法典中的優先權制度比羅馬法上的更加完善和豐富,它將優先權分為動產、不動產一般優先權和動產、不動產特別優先權。一般優先權是就債務人的全部動產及不動產優先受償,但應先就債務人動產價款受償,動產不足清償時,才可就其不動產的價款受償。特別優先權是就債務人的特定動產或不動產優先受償。民法典還進一步規定了優先權的保持方法、登錄方法和消滅。 28以法國法為藍本的法國法系各國民法,均不同程度地接受了優先權制度,只是有的對之加以補充,使之意義更加明確,如比利時民法;有的加以修改,以適應本國的需要,如荷蘭民法;有的則將優先權性質加以變更,如西班牙民法。日本民法亦認優先權為一項獨立的擔保物權,仿效法國民法中的優先權制度,于《日本民法典》第二編物權第八章中對之加以專章規定,題為"先取特權",與各擔保物權并列。德國民法并未建立獨立的優先權制度,它認為優先權不是一種獨立的權利,而僅是特種債權所有的一種特殊效力——優先受償效力。英美法系沒有統一的優先權制度,但在一些留置權中卻包含有優先權的內容,如衡平法上的留置權(Equitable Lien)、海事留置權(Maritime Lien)和法定留置權(Statutory Lien)。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中沒有對優先權作出規定,但是在一些特別法中卻有規定,如海商法中的船舶優先權、礦產法中的礦工工資優先權、強制執行法中的強制執行費用優先權等。

可見,盡管世界各國(地區)對優先權制度的繼受和發展程度不同,但是不論在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其法律體系中均落實了優先權制度的具體內容。這說明優先權制度適應了法律調整實際生活的需要,在世界各國法制實踐中具有極強的生命力。

(二),優先權制度的立法基礎及我國建立優先權制度的必要性

優先權制度自羅馬法以來,不斷發展成為一個較為完整的法定擔保物權體系,在實際社會生活起到重要作用,這是有其深刻根源的。一般而言,優先權制度的立法基礎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基于維護公平、實現正義等社會政策的需要。確立優先權就是要保護特殊債權人利益。公平正義為法律孜孜追求之理念,然而實際生活中,人們相互之間利益關系往往難于維系在公平正義之基礎上,如不動產租賃中出租人利益因承租人經營不善受到損害,受雇人工資因雇傭人破產而難于保障,建設工程承包人因發包人不付工程價款而受損等。法律基于各種社會政策的考慮,通過優先權制度給予一定的干預,以保護在經濟活動中處于弱勢地位一方的合法利益。第二,基于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如訴訟費用優先權、稅款優先權等的設立即是。第三,基于“共有”觀念和“質權”觀念而設立,前者如耕地出租人優先權、不動產資金貸與人和不動產工程人員的優先權等,后者如不動產出租人對其承租人置于不動產上的物品的優先權、旅店主人對旅客行李的優先權等。第四,基于保護債務人的需要。如通過設立優先權,規定債務人醫療費用和生活費用優先受償,為債務人提供醫療服務、食品的債權人,有權就債務人的財產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清償,這就使債務人及其家屬能夠及時得到治療和獲得生活必需品,得以維持生存。 29

在我國現實社會生活中,存在許多需要通過優先權制度來加以調整的問題,因此我國有必要建立完整統一的優先權制度,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權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推行社會政策,實現公平正義。但是,目前我國僅在一些特別法中零星地規定著個別具體的優先權制度,這遠不足于滿足社會生活實踐的需要。

在一般優先權方面,我國《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通過破產債權清償順序的規定,規定破產費用(包括訴訟費用等共益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稅款優先于破產債權在破產財產中受償,但這種規定僅屬于債權范圍,無法對抗一般擔保物權,這極不利于對破產費用、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稅款等具有共益性和公益性的特殊債權的保護。要保證這些特殊社會利益的優先實現,不賦予其徹底的物權法上的保護,就難于完全實現立法目的。 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在有關公法關系、勞動法關系、家庭法關系的社會實踐中,需要通過優先權制度加以保護的情況還會不斷出現,不建立完整統一的優先權制度,則相關問題將難于得到協調、有效和徹底的解決。

在特別優先權方面,《海商法》確立了船舶優先權,規定船上工作人員的工資、報酬、遣返費用和保險費,船舶營運中的人身傷亡賠償、港口規費、海難救助款項和船舶營運中侵權賠償金等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權;《擔保法》確立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優先權制度,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先繳付應當繳納的出讓金款額,抵押權人才能優先受償;《民用航空法》確立了民用航空器優先權,規定民用航空器的援救報酬和保管費用具有優先受償權。除此外,我國法律還未設立其他特別優先權,社會經濟生活中其他需要設立特別優先權加以保護的社會關系則處于法律保護范圍之外,即使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在相關特別法中加以規定,也由于缺乏獨立、統一的優先權制度的一般規定,仍會出現理論上和實踐中的種種混亂和困境,不足以有效解決實際問題,誠如合同法第286條立法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一樣。

綜上所述,我國建立完整統一的優先權制度實屬必要。

(三),對我國優先權制度立法的簡單構想 30

在我國建立統一的優先權制度,應當將其作為一個獨立、完整的法定擔保物權體系,在未來《物權法》中加以規定。

首先,我國優先權制度的建立應當以公平原則為基本的價值取向。優先權制度的核心就是基于公平正義的考量,對某些特殊的社會利益給予優先保護,合理界定相互間有沖突的權利之間的關系,以保證權利體系的平衡,實現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的統一。因此,以公平為要,當屬理所當然。

其次,在立法架構上,既要將優先權制度科學合理地融入既有的和將來完善了的擔保法體系當中,又要保證優先權制度體系內部的統一均衡,通盤考慮,科學設置,實現立法的統一和協調。

就前一要求而言,宜將優先權與我國現有擔保物權體系中的抵押權、留置權和質權相并存。雖然優先權制度在一定范圍內可以涵蓋法定抵押權、法定質權和留置權的內容,但若以優先權吸收留置權,將破壞我國現有的擔保物權體系,成本太大。將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優先權并存,既能保持優先權制度的統一性、獨立性,又可以將優先權制度與現有的擔保物權體系相協調,立法操作也較易行,只須在優先權制度具體內容的設計上注意與現有擔保物權的內容相協調和互補,以避免重復立法。

就后一要求而言,宜將優先權分為一般優先權和特別優先權,特別優先權進一步分為動產優先權和不動產優先權,在特別法(相關單行法)和基本法(《物權法》)中分別加以規定。在基本法中要規定優先權的總則性的內容,如優先權的定義、性質、特征、效力及法律適用等,并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相結合的方式規定各種一般優先權和特別優先權。“整合不同性質、不同類型的優先權,使其在效力上,結構上,權力的行使方式、期限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在同一權利體系內實現統一”。 一般優先權主要考慮涉及國計民生、須加特別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如訴訟費用、稅款、工資報酬和勞動保險金、債務人及其家屬的喪葬費用、基本生活費用和醫療費用、共益費用的優先權等。特別優先權主要考慮動產和不動產利益首先滿足誰最公平、最公正的那些社會關系。動產特別優先權方面,如不動產出租人優先權、旅店主人優先權、運送人優先權、動產保存人優先權、動產出賣人優先權、耕地出租人優先權、種子、肥料或農藥提供人優先權、無因管理人優先權等;不動產特別優先權方面,如不動產保存人優先權、不動產修建人優先權、不動產出賣人優先權、不動產資金貸與人優先權、共有物分割人補償金優先權等。至于具體內容的選擇取舍,還要考慮現有擔保物權體系中抵押權、留置權和質權的相關立法的內容,以避免重復立法,特別是要避免與留置權的規定相重復。現有特別法中已經規定了的,如船舶優先權和民用航空器優先權,可不變動其規定,以后根據實際需要,還可在其它特別法中作出相應規定,但是特別法的規定要同基本法相協調,適用中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準用基本法的規定。

建設工程畢業論文:試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資格審查

摘要:合同主體資格審查是建筑施工企業簽訂建設施工合同前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通過合同主體資格審查,將不合格的發包和承包主體排除在外,杜絕無效合同,為防范合同法律風險提供有力保障。系統、規范的主體資格審查方法是實現審查目的的根本途徑,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探索建立一套符合自己企業實際情況的施工合同主體資格審查制度。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主體資格審查

主體資格符合法律規定是施工合同有效的必要條件。《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由于建設工程是涉及到國計民生的重大事項,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中,不僅要求當事人應當具有普通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而且強調承發包雙方均應具有簽訂施工合同的相應能力和資質,同時國家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做出諸多限制性規定。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資格審查相對于普通合同主體資格審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加強施工合同主體資格審查這項工作。

一、重視對建設工程發包方主體資格的審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方是指建設單位,包括受委托發包的單位和總承包單位。審查發包方的主體資格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通過審查項目法人資格,審查發包方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目前,國家基本設施建設項目都是由建設單位成立的項目法人發包的。因此,承包方應派出法律顧問人員到項目法人登記注冊地的工商機關查詢該法人的設立情況,就股東構成、注冊資金是否到位、是否年檢等問題進行核實確認,以確保發包方具備企業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在此過程中,施工企業要警惕以“籌建”機構名義發包工程的陷阱。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的規定,籌建企業應當申領《籌建許可證》,未申領籌建許可證的,不具有簽訂施工合同的相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筆者就曾遇到一起典型案例:某縣政府為引進工業項目,在許多審批手續未完成的情況下設立工業園“籌建處”,該籌建處未進行任何工商登記就對外發包工程,最后相關工程被省政府叫停,施工企業的工程款至今沒有得到支付,給施工企業帶來了損失。

2.依據建筑許可制度,審查發包方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審查發包方是否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城市規劃法》第32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建設工程發包方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其對外發包工程的基本條件。對于不在城市規劃區的建設工程,雖然不需辦理規劃許可證,但也應具有有關行政機關批準該項工程開工建設的文件。規劃許可證和有關行政機關批準建設的文件是證明建設單位具有特定工程項目發包資格的法律依據,應當嚴格審查。

(2)審查發包方是否已經辦理了建設用地的批準手續。《城市規劃法》第31條規定:“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同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章規定,國家建設用地要按規定的程序向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該條例第五章規定,興建鄉(鎮)村企業要持縣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才能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即使是農村村民建設住宅使用土地,也要經鄉政府或縣政府批準,沒有建設用地批準手續,任何建設工程都不能實施。因此,建設單位如果沒有用地批準手續,也就沒有資格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承發包合同。作為建設單位,只有在同時具備了報建批準手續和用地批準手續后,才能證明其在報建和用地方面具備了發包該項工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通過審查委托手續,確定發包方人的資格。

因不具備建設工程發包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某些建設工程的業主有時會委托專業機構或公司進行建設工程的發包,如廠房、廠區鐵路線建設等工程。這時候,發包方與專業機構之間形成的是法律關系。施工企業承攬該類工程應注意嚴格審查發包人對人是否有授權?授權的具體范圍是什么?人發包建設工程,應當取得建設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受委托發包工程的單位或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的個人,除了持有委托手續外,還應具有前述建設單位應當具備的手續。目前,在建設工程市場上虛構建設工程項目、冒用建設單位名義發包工程的違法現象層出不窮,應當引起施工企業的重視和警惕。

4.通過審查施工許可證,判斷施工行為的合法性。

《建筑法》第七條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機關有關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由此可見,一般情況下發包方應在開工前領取施工許可證,不領取開工許可證就意味著發包方的發包行為存在法律缺陷。但《建筑法》第七條也規定了兩種例外情況,一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申領施工許可證;二是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雖然施工許可證僅是開工的必備條件,不是簽訂合同的前提條件,但建設單位如果在開工前沒有領取施工許可證,在開工后亦不能補辦施工許可證,那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施工行為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進而將影響整個施工合同的效力。

5.對照《建筑法》審查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外分包工程主體資格的合法性。

根據《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是可以進行分包的,但法律法規對分包行為進行了嚴格界定和限制。在承攬分包工程時,施工企業首先要確定總承包單位已經與建設單位(業主)簽訂了施工總承包合同,尚未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單位,無權以總包人名義簽訂分包合同。其次要確定分包行為經過建設單位同意,并在總承包合同或其補充協議中定有準許分包的條款。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業主同意總承包單位分包應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再次要對工程是否屬于工程的主體結構進行確認,建筑工程的主體工程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二、在建設工程分包合同關系中,注意對承包方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進行審查

1.審查承包方是否具備法人資格。

《建筑法》第十三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由于自然人不具備辦理資質證書的條件,因此自然人不能成為施工合同的合格主體。自然人不但沒有資格進行建設工程專業分包,而且沒有資格進行勞務分包,所簽合同因主體不合格而無效。在建設部《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中,明確規劃“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業進行勞務分包,必須使用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企業,禁止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包工頭”。

2.嚴格審查發包人資質種類和等級。

根據《建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由于施工企業注冊的經營范圍、資質類別和等級的不同,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也不相同。因此,在簽訂施工承發包合同前,認真審查承包方的資質種類和等級,是避免無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攬工程等違法現象發生的根本保證。

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將施工企業的資質劃分為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和勞務分包企業資質三部分。其中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包括12個等級標準、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包括60個等級標準、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包括13個等級標準。根據該規定,獲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對主體工程實行總承包;獲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獲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分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只獲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不能實行工程總承包,對所承接的工程可以實行勞務分包,但不能再進行專業分包;只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除可以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外,不能簽訂專業承包合同,也不能再行勞務分包。建筑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嚴格對照該規定審查分包商的資質以確定是否簽訂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在沒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所簽訂的承發包合同是無效合同,造成合同無效的一方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另一方如果明知對方沒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而與其簽訂承發包合同,對無效合同的簽訂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加強施工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查、確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是施工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共同責任,也是關系到施工企業根本利益的大事,施工企業應當從企業健康平穩發展的高度出發將該項工作落實到位。

建設工程畢業論文:關于建設工程施工項目成本控制管理的探討

摘要:隨著建筑市場競爭的加劇,工程的單價越來越低,如何才能提高建設工程施工企業項目的成本控制是當前管理人員的深入研究的課題。為此,本文作者通過對目前施工企業項目成本控制進行了全面的分析,同時就如何有效地進行成本控制作了詳細的闡述。

關鍵詞:建設工程;施工項目;成本控制

引言

工程施工項目成本控制,指在項目成本在成本發生和形成過程中,對生產經營所消耗的人力資源、物資資源和費用開支,進行指導、監督、調節和限制,及時預防、發現和糾正偏差從而把各項費用控制在計劃成本的預定目標之內,以達到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效益的目的。

1、目前施工企業項目成本控制分析

1.1 當前項目成本的問題及原因

當前項目部實行項目轉型后實行了“五項費用包干”、“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干”以及“承包指標倒扣”等多種形式的經濟承包責任制管理,項目部在施工生產和隊伍素質方面都有了長足的進步。有的只顧生產任務的完成,成本意識淡薄,把成本管理看作可有可無。近兩年來在抓項目部達標升級,企業考核項目部的指標時,都重點放在生產任務完成上,客觀上助長了這種行為。

1.2 項目部虧損的原因分析

項目部作為建筑產品的直接生產者,既有按照合同和施工圖紙、規范自行組織施工的權力,即對施工組織的安排,人員的調配,材料、部分設備的采購、保管、使用、消耗,安全、質量的管理具有一定的自主權;但同時也受發包單位、設計單位、企業以及其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單位的影響和制約。另外,地質和氣候的變化、設計的變更等客觀因素也會對項目部的施工產生重大影響,而上述所有因素均會影響到項目部的成本支出。

1.2.1主觀原因使成本失去控制

所謂主觀原因,是指項目部可以自行支配而沒有任何外部影響就可以控制的成本支出因素,如上面所述的項目部因具有施工自主權而發生的成本。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⑴沒有嚴格執行成本控制的總目標或者根本沒有成本控制的總目標。絕大部分虧損的項目部,根本沒有成本控制的總目標。有的雖有但卻沒有嚴格執行,因而使項目部的成本處于失控狀態。

⑵材料、配件的計劃、采購、驗收、保管、出庫、消耗制度不健全。在虧損的項目部中,購買材料、配件無計劃的現象比比皆是,采購數量的多少全在于項目經理甚至于材料員,其結果必然導致材料的積壓、超支。另外由于項目部難以掌握相對合理的價格信息,也不計算采購材料的資金成本,從而使項目部購買了大量高價材料。一些項目部沒有收發制度,購買的材料無人驗收,更無實物帳,因而就談不上保管和出庫。特別是砂石料、磚瓦等地材,有的項目部自始至終沒有專門的部門進行管理,以購代耗;嚴重的甚至用虛假的材料發票報銷。項目部不按定額發料,施工人員要多少給多少,致使多發的材料不是浪費扔在工地,就是被工地的人員偷偷賣掉,許多可以回收的廢料更無人管理。

⑶承包措施不配套。項目部對內部隊伍的承包沒有相應配套的管理措施,實行承包后漏洞百出,致使成本超支。比如,有的承包方案規定完成多少任務發多少工資,但對材料的消耗和設備的使用、維修沒有明確要求,形成包工不包料、包盈不包虧,有的承包方案雖然合理,但計價不及時,或者不能按照承包方案進行兌現,使承包無法進行下去。

⑷分包工程存在漏洞。項目部對勞務分包隊伍,包工不包料,導致多撥工程款;或分包工程價格不合理;或大量使用分包隊伍,導致超撥款、分包隊伍欠款等現象不斷發生;或讓多個外部單位掛靠,導致所有的善后費用全部由被掛靠的項目部承擔。

⑸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虧損嚴重的項目部,幾乎全部存在比較嚴重質量問題,從而導致返工、修復、推倒重來等重復施工的現象發生,加大了工程成本。比如在橋梁施工中,存在基礎下沉、橋墩歪斜等現象。

⑹施工設備利用率不高。一些項目部對所承擔的工程心中無數,為保證施工不間斷,盲目購置或從其他項目調入大量設備備用,甚至購入一些本項目不需要的設備,從而造成設備長期停用。

⑺施工安排不合理。在施工過程中,項目部不能合理地配置人力、材料、設備等資源,導致窩工浪費;部分工序的施工安排不合理,能夠一步完成的,實際進行了二次、三次才完成,從而造成返工等等。

⑻安全事故較多。在虧損的項目部中,多數項目部均發生過程度不同的安全事故,輕傷影響員工上班,重傷既影響員工上班,又需要開支醫療費,同時還可能使員工的體質和技能下降,降低勞動能力和勞動效率;死亡事故既造成巨額撫恤費用支出,直接增大成本支出,又可能影響員工情緒,降低生產效率。

1.2.2 客觀因素的影響是項目部總成本增加的一個方面

所謂客觀因素,是指項目部自身無法控制而又必須發生或必然出現的事情或現象,如承包單位、設計單位、企業在合同條款之外對項目部施工發出的有關指令,地質和氣候的變化,設計的變更等。因這些因素的出現而支出的成本,是項目部不可控制的客觀費用。

1.3 遏制項目部虧損的對策

為遏制因各種原因形成的工程項目虧損,按照責任明確的要求,項目部的成本控制應當以項目部能否對成本費用進行控制分別采取措施,對項目部能夠控制的費用,由項目部進行控制;而項目部無法控制的成本或虧損,則應由企業采取措施予以控制。

2、如何進行有效地進行成本控制

2.1 分割工程成本,優化項目資源配置

項目資源配置直接關系到成本控制的方法及程度,對于當前許多國有控股的大型施工企業來說,工程成本構成基本上是分包成本和施工隊成本,而企業的主要經濟效益源泉在于控制分包成本,施工隊成本往往很難創造經濟效益。二者的構成比例如何,項目成本如何劃分,這是關系企業成本控制的關鍵問題。

2.2 制定成本計劃,實行成本動態控制

在完成分包成本和責任成本分割并初步確定了兩部分成本后,要制定出總成本計劃,總成本計劃除涵蓋分包成本和責任成本外,還要考慮項目的現場經費、上級管理費、稅金等因素。總成本計劃分為兩部分:

①項目不可控成本:指稅金、上級管理費等項目管理層無法主觀控制的部分;

②項目可控成本:總成本計劃中除了不可控成本以外的全部成本,如分包成本、責任成本、現場經費等。

可控成本是成本控制的重點,可控成本計劃是在項目開工前的施工時間、施工條件、施工組織設計基礎上制定的,隨著工程的進展,必然會發生如施工方案改進、工程量改變、地材價格上漲等因素變化,因此對于成本計劃要進行適時調整,以保證成本計劃的指導性和控制性,在調整的同時要注意分析各不同因素變化對原成本計劃造成的影響程度。在這一階段,要充分發揮施工技術部門的主動性,根據施工條件的變化優化施工方案,進一步減小施工成本。

2.3 進行成本分析,提高企業成本管理水平

施工結束后,要根據總成本計劃和可控成本計劃與最終實際成本進行對比分析,成本分析可采用圖表等多種形式,不但要對比分析總成本,還要對工序成本進行分析,而且以工序分析為主,得出工序成本升高或降低的原因。

①首先分析出因施工條件、施工方案、材料價格變動引起的工序單價的變動,同時收集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工序成本資料;

②其次對比主觀確定成本部分的工序單價,分析得出因制定方法不合理而導致的偏高或偏低的工序單價,同時積累書面資料,供日后制定同類項目成本計劃時使用;

③收集分包單位資料,并對分包商進行評價,擬定《合格分包商名錄》,供日后類似項目選擇分包商和制定分包成本時使用;

④匯總分包成本及責任成本數據,經過分析篩選,供企業投標報價時參考。

3、結束語

施工項目成本控制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在適用方面需要靈活運用,實際操作應因地制宜,不同的工程規模,不同的建筑企業,不同的管理體制都有差別,但不管怎樣都是建筑企業對生產經營所消耗的人力資源、物質資源和費用開支,進行指導、監督、調節和限制。而作為企業只有不斷深化財務管理體制的改革,突出成本管理的中心地位,進一步加強成本管理,嚴格成本否決,實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成本控制,才能不斷適應市場競爭的形勢,擺脫困境,實現成本控制的目標。

建設工程畢業論文:公路建設工程成本控制與管理問題研究

摘要:本文以公路建設工程成本控制與管理為研究對象,對相關問題進行分析與探討。在分析公路建設成本的具體構成基礎上,闡述了目前公路建設成本控制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公路建設工程成本控制與管理的措施,旨在為公路建設工程成本控制與管理工作提供一些有意義的思路。

關鍵詞:公路建設工程;成本控制;管理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公路建設創造了輝煌的成就,有力地拉動了經濟發展,為我國經濟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根據《國家高速公路網規劃》,從2005年起到2030年,我國將斥資兩萬億元,新建5.1萬公里高速公路,使高速公路里程達到8.5萬公里。公路建設任務更加艱巨,平均每年800億的公路建設巨額投資規模,建設工程的成本控制與規范管理成為關注的焦點。由于建設項目除具有一般商品的共同特點外,還兼有社會公共產品,具有投資期限長、投資金額高、項目回收期長、參與部門、單位、人員眾多等固有的特殊性,因此公路建設工程成本的控制與管理相對具有復雜性、多層次性。如果工程建設成本失控,將造成極大的浪費,也給后期的運營造成較大壓力。良好的成本控制對整個公路建設項目來說意義重大,做好公路建設工程成本控制與管理工作,在我們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一、公路建設成本的具體構成分析

公路建設工程成本由三部分構成:

第一部分建筑與安裝工程成本,該部分是公路建設成本的主體,占到建設總成本的60%-80%。建筑安裝工程成本中,材料費是主要部分,占總成本的50%以上,占建筑安裝工程成本的70%左右,是公路建設成本控制的主體。

第二部分設備及工具器具購置成本,約占總成本的1%-3%左右,但絕對額較大。此部分主要是滿足運營、管理、養護所需而購置設備和器具,其規模的調整會造成購置成本的變化。目前,有些建設項目存在盲目擴大建設規模的現象。

第三部分建設項目其他費用,占總成本的15%以上,也是建設項目中較難控制的部分。特別是在建設單位重視工程項目的質量、進度而忽視投資的情況下,易發生超概算的情況。其中可控性較差的是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補助費、工程監理費用和建設單位管理費,通常是超概算支出的主要部分。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補助費占總成本比例較大,通常在5%以上,是公路建設諸成本要素中控制難度最大的費用項目;工程監理費用隨著監理工作量的增減而增減,所以一旦工程發生較大的變更和工期延長,該項費用變化的比例也較大;建設單位管理費占公路建設總成本的比例不大,通常在0.2%-0.4%之間,但是絕對額較大,容易發生建設單位管理費成倍超支的現象。

二、公路建設成本控制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公路建設工程成本與管理存在著嚴重的不規范現象。比如部分公路建設的設計先于可行性研究,使得可行性研究報告成為可批性報告;招投標工作中,有些建設單位操作不規范,使得投標報價不能很好地控制工程成本;指定分包、層層轉包現象在一定范圍內繼續存在,為工程質量留下隱患,尤其是拖欠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資現象十分嚴重;有的項目設計變更管理不規范,施工單位不按規范施工,造成設計變更多,工程成本不斷增大;有的建設單位重視對質量、工期的控制,缺乏投資成本控制觀念等。這些行為造成我國公路工程建設成本嚴重失控,影響國家的宏觀經濟計劃,不利于國家利益,也不利于公路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1.項目估算準確度較低

投資估算在項目立項階段進行,即在可行性研究中完成的。按目前交通運輸部頒布的可行性研究編制辦法,實施中線條太粗,無有力的條款控制工程數量,工程數量不準確,估算的精度自然降低。而且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缺乏必要的勘察工作,一些隱蔽的地質災害未能發現,造成處治成本增加或走廊方案變化。有的設計單位雖然自行編制了“實施細則”,但因受部頒“辦法”約束,難以取得明顯成效,有的項目為了達到立項的目的,竟然壓減工程數量進而降低成本。

2.工程概算編制可信度差

在項目的初步設計階段,現階段存在嚴重的勘察不足,導致設計的基礎資料不準確,設計依據不充分,導致設計方案不合理和工程量變化大,使得概算的可信度差。有的項目由于勘察不足,隧道圍巖一會是ⅲ級,一會是ⅴ級,這在隧道比例較高的項目中,對概算影響非常大,造成設計概算忽高忽地,誰也不知道到底該是多少。

3.施工圖預算脫離實際

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根據詳細的設計圖紙編制工程預算,施工圖預算是施工圖設計階段的成本計算文件。施工圖預算的合理性,是在合理的設計圖紙要求下,如何組織實施,用什么方式、方法、手段達到設計要求,在不同季節不同時間,如何合理安排工期、調配機械設備和人工等。這些工作本應由施工單位根據其自身的優勢組織安排,這對設計單位而言基本上都是未知數,在這種情況下編制的預算,有“閉門造車”之意。

4.違反基本建設程序,難以控制工程成本

某些工程由于工期緊,工程急于開工,導致前期階段和設計階段工作不深入,時間短,甚至不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有時使待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變成可批性報告,這樣得到批準的估算、概算、預算對工程成本基本沒有控制力。

由于公路建設單位多是公路建設管理部門,是政府職能機構,很難做到自行監管,這意味著交通主管部門對一些違紀行為無法作為,并而姑息、容忍、認同。

5.合同管理不規范,缺乏對分包合同及外部勞務的管理

部分建設單位忽視對施工合同管理,未嚴格執行招標文件中的技術規范中關于計量支付條款的規定、對已包含在工程量計量清單中綜合單價內不應單獨計量的附屬工程進行計價。對分包合同及外部勞務管理也疏于管理。

6.管理不規范,工程變更較多

建設單位缺乏設計變更管理辦法,或者有辦法但執行力度不夠,設計變更的隨意性較大,導致工程規模不斷擴大,工程成本不斷攀升。

7.融資結構不合理,過度依賴單一融資方式,投資成本加大

目前我國公路建設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中央和地方安排的項目資本金、國內貸款、利用外資、建設單位自籌資金及其他資金。雖然融資方式較多,但有些尚處于研究嘗試階段,有些方式雖然具有資金成本低,但限制性條件較多,加之政府資本金到位不足,為保證工程進度,建設單位被迫采用銀行貸款融資。因此,建設資金來源突出表現為結構上的不合理,銀行貸款比重過大,且貸款期限都較長,不能與投資回收相匹配。公路建設的行業特點決定了項目投資回報存在一定的滯后效應,單一的融資方式一方面增加了風險,另一方面增大了利息成本,導致銀行貸款余額不斷積累,建設成本增加,也為日后的運營增加了壓力。

8.成本管理手段滯后,缺乏成本控制觀念,制度不健全,管理費超支嚴重

根據大多數項目決算審查發現,建設單位管理費是超預算開支的成本項目之一。超支的主要項目是可控性較差的建設單位管理費、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補助費和工程監理等費用等。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主要有:未建立完善的成本控制體系,難以對成本管理的各環節進行系統管理與控制,成本失控難以及時反饋;缺乏對成本控制觀念和約束機制,工程管理人員普遍存在重視質量、工期控制,不關注投資成本控制,養成了不算細賬、不受約束、敞口花錢的習慣;制度缺位造成管理費支出缺乏制約,建設單位管理費支出無統一標準,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補助費和工程監理等費用控制的政策法規不健全;人員超編機構臃腫等。

三、加強公路建設工程成本與管理的措施

1.理順公路建設管理體制,完善配套措施

(1)公路建設工程成本控制的關鍵在于理順公路建設管理體制,不斷完善相應配套措施,徹底實現交通主管部門“投資、建設、管理、使用”的分離。通觀國外和我國部分地區在公共工程管理的作法,無一不是分離政府部門的“投資、建設、管理、使用”職能。

(2)改革現行基本建設程序,使公路基本建設程序合理化,簡化行政審批手續,嚴格各項審批制度。

(3)建立和完善政府行為監督體系,對公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招投標、施工、監理審計等環節有效監督,做到公路建設工程進行中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到位。

(4)規范公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招投標。避免虛假招投標行為,減少工程隱患。

(5)建立勘察設計監理制度。從工程建設前期入手,提高公路建設工程成本控制的有效性。

2.豐富公路建設管理的模式

公路經營有經營性公路和非經營性公路之分。經營性公路包括有償轉讓經營權的公路,實施公路企業資本化(股份制)經營的公路和實施bot項目建設的公路。非經營性公路包括具有基礎性特性的收費性的高等級公路(包括大型收費橋梁和大型收費隧道)和具有社會公益性的不收費普通公路。由于二者經濟特性不同,采用的管理模式不同。對于經營性公路,由于具有盈利性的特點,以盈利性公司為主。對于非經營性公路宜推行代建制,實現公路建設的投資、建設、管理、和使用職能分開。政府部門應該根據項目的特性,確定合理地管理模式,以有利于工程成本控制。

3.建立和完善成本控制體系,對成本進行全員全方位全過程控制

建立與完善成本控制體系。建立成本控制組織機構,對設計、投標、施工、管理、建設階段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成本控制。建立健全成本管理責任制,建立以項目經理為核心的成本控制體系,進行成本預測和決策。建立成本控制信息管理系統,提高信息反饋及處理時效,對出現的偏差要及時進行預警、分析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及時進行糾正、改進,實現對成本控制進行動態管理。制定相應規章制度規范操作行為,規范業務流程,對業務流程進行優化,實行分級授權、分級管理,明確崗位職責,實行部門、人員相互間的牽制。建立成本監督考核與激勵機制,制定客觀準確的成本控制標準,激發員工成本管理的積極性、主動性,實行超罰節獎。

4.重視設計階段,加強合同管理,嚴格設計變更,規范變更程序

設計階段是工程成本控制的最重要的環節,直接影響建設工期的長短和投資規模的多少。因此要注重對設計單位的選擇,對資質、經驗、綜合素質等應進行嚴格審核;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則,選擇合理的設計指標,控制工程成本;選擇性價比高的方案,并進行優化設計,降低投資成本。加強對合同的管理,對分包合同及外部勞務進行發要的監管。嚴格控制設計變更,建立設計變更管理制度,對變更的程序、權限進行規定,對設計變更及工程索賠進行嚴格控制。

5.拓寬融資渠道,優化債務結構,降低籌資風險,減少資金成本

進一步拓寬籌融資渠道,吸引多種資金參與公路建設,降低銀行貸款規模,避免對銀行信貸的過度依賴,降低資金成本。除政府要在財力許可的范圍內,加大對公路建設的投入力度外,建設單位應積極爭取財政低息、政府貼息貸款;探索利用資產重組、股權融資、發行公司債、短期融資券、bot項目融資、收費權拍賣、資產捆綁上市、吸引國內外投資等融資手段;根據國家關于建立交通產業投資基金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依托交通投資部門嘗試建立交通產業投資基金和發行中長期建設債券等,進行融資品種組合,降低籌資風險及資金成本。

6.加強征地拆遷費的控制工作

(1)政府積極參與征地拆遷工作。由政府部門主持與各部門協調,解決建設單位難度最大的征遷工作。從成本降低的角度上要比建設單位直接操作節約30%—50%的費用。

(2)補償標準制度化。由政府部門出臺對同一行政區內統一的補償標準規定,使補償行為有章可循做到公平合理,保障公路建設社會環境穩定。

(3)資金落實到位。征地拆遷前應考慮選用合理的方式將補償資金落到實處,避免被截留和移作他用。征地拆遷款能否及時足額支付到受償者的手中,是個重要的問題。

(4)加強設計深度,盡量使設計提供的用地數量、類型和拆遷數量、類型接近實際,確保征地拆遷概算的預見作用。同時,業主要做好基本建設手續報批工作,縮短設計與開工時間差。另外,要協調好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對違章建筑和突擊趕建的建筑物妥善處理。

(5)對臨時用地,可以在合同上約束施工單位使用臨時用地的數量、類型和時間,嚴格按合同執行;也可以在招投標時規定該項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業主只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7.加強對管理費的控制,努力節約開支

建設單位要加強內部控制,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建立有效的約束機制,杜絕鋪張浪費,提高節約意識,降低管理費用。

(1)嚴格制度建設。加強財經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定,制定費用管理辦法,明確管理費開支標準,開支范圍,審批程序和審批經權限。制定部門、人員的崗位職責,明確部門、員工的崗位、職責、權限、分工,并制定相應工作規范。

(2)實行概算控制,預算執行制度。編制管理費預算,嚴格遵守成本費用預算,遵守費用開支范圍,按財務制度和成本費用核算辦法及時正確核算成本費用,分析、考核成本費用指標的完成情況。將管理費預算逐級分解到各職能部門,由各職能部門提出管理費使用建議,財務部門綜合平衡后編制管理費支出計劃,報建設單位領導小組研究同意批準后,各部門編制具體月度費用計劃。

(3)簽訂費用控制目標責任書。建設單位與各職能部門簽訂管理費控制目標責任書,嚴格按目標責任書和計劃進度控制管理費開支。管理費開支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嚴格按計劃控制,實行目標考核制,管理費支出與工程進度相掛鉤,保證各項支出合規、合法、合理。

四、結語

公路建設工程成本控制與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社會方方面面的努力才能得以推進和完善。公路建設工程成本控制與管理的指導思想符合我國建立資源節約型社會的大方針,希望本文的一些思路能在我國的交通建設中發揮一點作用,對今后公路建設工程成本控制與管理推進有所幫助。

建設工程畢業論文:工程檔案管理對促進建設工程質量作用的研究

摘要:本文對工程檔案管理促進建設工程質量的作用進行了全面研究,提出了工程檔案是建設工程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工程質量的直接反映。工程檔案管理是工程質量控制的關鍵環節,是提高工程質量的重要手段等觀點;對提高建設工程中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面人員的檔案意識,促進工程檔案管理進一步融入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具有較強的參考價值。

關鍵詞:工程檔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作用研究

1引言

最近頻繁發生的在建工程質量事故,包括房屋、橋梁的突然垮塌,都給我們提出一個相同的課題:事故發生后憑什么來分析事故原因?來認定事故責任?來還原建設過程?建設過程中用什么來促進建設工程質量?來規范建設工程管理?來保留建設的真實過程?答案是工程檔案。建設工程是資源和智慧的結晶。對一些重大的建設工程來說。其投入的財力、物力和人力往往是巨大的。除了建設工程竣工之后的實體成果如住宅、辦公樓、廠房、場館、道路、橋梁、廣場等之外,作為建設過程直接記錄的檔案也是建設工程的重要組織部分,是建設工程的技術成果。因為消耗和占用資源巨大,建設工程的實體成果一般都能得到廣泛重視,從投資方到行政部門,到普通市民,注意力都集中到了實體成果上面,甚至是只關注建設工程的外在觀感。對建設工程檔案關注甚少,知之甚少。一些人認為,檔案只是建設工程竣工后的資料整理,是建設工程的末端,而且非常瑣碎,對檔案工作表現的是一個敷衍塞責的態度。因此,對工程檔案管理促進建設工程質量的作用進行研究是非常重要,有利于引起我們對工程檔案管理的高度重視,更有利于工程檔案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2工程檔案是建設工程的有機組成部分

一般來說,遠在建設工程施工之前,建設工程檔案就開始產生并積累了。建設工程立項文件是建設工程項目決策、審批、確立過程的真實記錄,是項目經費落實和項目具體實施的根本依據。項目預算編制、項目概要設計、招投標都必須以立項文件為依據。而項目預算、概要設計、招投標產生積累的文件材料又是項目勘察測量、詳細設計的依據。也就是說,在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建設前,已經有大量的文件材料形成了。如果把這一個文件積累過程從建設工程中剔除,建設工程是根本無法成立,也是無法開展的。即使是在施工過程中,文件材料的產生與具體施工進程也是不能割裂的。在建筑材料如鋼筋、水泥、磚塊等使用前,必須要進行送檢,只有檢測合格才能使用,這些檢測文件材料是非常重要的依據。在建筑材料使用進程中。應該根據指令實施,如用什么標號水泥,怎么配比,用量多少等:在實施中還有監理旁站監督記錄和檢測記錄;出現了問題還有調整指令和變更說明等等。可以說,貫穿建設工程過程一直有兩根線條,一條是技術性的,是抽象的,以文件材料為表征:另一條是操作性的,是實體的,以工程物理結果為體現。技術性線條還要先產生,還要更長遠在施工階段,二者又是交織在一起的。但無論如何,技術性線條是不能從建設工程中抽離出來的,更不能忽略不計。

關于建設工程檔案是建設工程的有機組成部分,我們的古人早就有樸素的認識。1973年12月長沙市發掘馬王堆漢墓,在出土的文物中有三份帛質地圖,沒有注明名稱,一般稱為《地形圖》、《駐軍圖》和《城邑圖》,《地形圖》和《駐軍圖》都保存較好,《城邑圖》還未修復。其中,《駐軍圖》繪有一座三角形城堡,城垣上設有五個箭樓,四個戰樓,并注有“門”、“箭道”等字樣。它繪制于西漢文帝之前,距今已有2100多年。在古代,駐軍與造城是統一的。這說明古人在造城時,已經認識到了編制城市規劃圖和城市實況圖的重要性。只是歲月的流逝,古城不再,檔案依舊,我們只能通過這張珍貴的圖紙來遙想古城英姿。

當然,我們也看到,在廣大農村地區,在許多偏遠的聚落,房建工程并沒有檔案留下來。特別是這一次遭到地震毀滅性破壞的羌族民居聚落。因為文化相對落后和習慣傳統的作用,這些地方建設工程的技術性線條主要是手口相傳的一種經驗模式,絕大部分都沒有形成文件材料和圖紙。這并不是對建設工程檔案作為建設工程有機組織部分的否定,但的確是對建設工程檔案的一個簡化,而這種簡化造成偏遠地區住房安全無法保障,在災害中往往損失慘重,更不能“按圖索驥”地進行救災和修復。這從反面揭示了建設工程檔案與建設工程的不可分割性。

3工程檔案是建設工程質量的直接反映

建設工程質量最初是一個生活化的概念,是一種感受性評價,是對建設工程性能、品質和安全的綜合性表述。但隨著建設工程項目廣泛實施和現代科學管理思潮的發展,對建設工程質量有了嚴格的定義,即建設工程質量是指工程滿足業主需要的,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規定的特性綜合,包括:適用性、耐久性、安全性、可靠性、經濟性、與環境協調性六個方面。特別是隨著量化分析和精細化管理的推動,對建設工程質量有了一系列精確的評價體系。當我們的評價由感受性的經驗模式上升到以數據和現狀圖紙為依據的體系化模式時,對建設工程質量的評價就不再是以到工程現場看看就行了,而是以建設工程檔案為基礎,以指標的量化統計分析為手段,進行綜合測評了。這實際上是說,建設工程檔案直接反映了建設工程質量,我們應以建設工程檔案為依據來全面評價工程質量。

建設工程檔案作為建設工程質量直接反映還有一層非常重要的意義,那就是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有許多工序的內容是要被下一道工序所掩蓋的,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隱蔽工程。對這一部分,在工程竣工后我們是看不到摸不著的,也難以檢測得到,我們只能根據掩蓋前的照片、錄像、圖紙以及各種現場記錄對這一部分工程內容進行評價,工程檔案在此的作用就是無可替代了。

在前面我們已經論述過建設工程檔案是建設工程的有機組成部分,從現代管理科學的角度來看,建設工程檔案的質量也是建設工程質量的重要構成部分。工程檔案質量好,反映工程管理規范,反映工程管理人員素質高,反映工程質量好。這一個觀點可以從建設工程項目參評“魯班獎”、“芙蓉獎”等獎項活動可以看出。凡是有意參評的項目,建設、施工各方對建設工程檔案管理都是非常重視的,都非常重視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包括施工現場拍照、錄像等方面都是非常重視的,對檔案的收集、編制和整理就更加認真細致、精益求精了。

4工程檔案管理是建設工程質量控制的關鍵環節

建設工程檔案是一個靜態的概念,而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則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一般來說。這一過程的目的和結果都是建立真實、完整、系統的建設工程檔案。但對這一過程進行深入、清晰的研究,我們會發現,工程檔案管理實際上不是一個單獨的、孤立的行為,而是工程項目管理的一部分。更進一步,我們從工程質量控制的角度出發,工程檔案管理占有關鍵的一席之地。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的質量控制主要表現為施工組織和施工現場的質量控制,控制的內容包括工藝質量控制和產品質量控制。影響質量控制的因素主要有“人、材料、機械、方法和環境”等五大方面。從“人”的因素來看,建設工程資料員是工程建設中不可缺少的技術人員。要經過專門培訓后持證上崗,而且要保證資料員的穩定。從“材料”的因素來看,所有建筑材料的檢測報告、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等是建設工程質量保證資料的主體從“機械”的因素來看,機械設備的使用和現場調度是施工組織設計的重要內容:從“方法”的因素來看,對施工方法和工藝流程的記錄就是施工日志;從“環境”的因素來看,我們往往要對開工前、施工中和竣工后的環境進行拍照和錄像,反映場地環境的變化;上述幾個方面的資料都在建設工程檔案的收集編制范圍內,所以工程質量控制的五大因素都離不開工程檔案管理。

早期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確對工程檔案管理有所忽略,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人員培訓(俗稱“五大員”培訓)一般是指:施工員、監理員、材料員、安全員、造價員,一直沒有包括資料員。而建設工程資料員培訓由各市城建檔案館自行組織,沒有納入建設職業培訓i范疇,也沒有發國家認可的證書。近幾年,隨著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對建設工程質量控制重要性的認識日益提高,有的城市實現了建設工程資料員經常性培訓i,還將《資料員合格證》上網,便于查詢和核對,并要求每個建設工程項目必須有持《資料員合格證》的專職人員從事工程資料編制工作,才能在工程竣工后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竣工檔案:有的城市,如上海、重慶等已經將資料員納入了“五大員”培訓,懷化市20d8年也正式將資料員培訓納入建設職業培訓。建設工程檔案管理作為建設工程質量控制的關鍵環節已得到越來越多的認可和重視。

2000年頒布的國務院第27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首次從國家法規的層面把建設工程檔案管理納入建設工程質量控制體系,對建設工程檔案的內容、質量要求、報送移交程序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強制性規定,是目前推動我國城建檔案工作發展最重要的一部法規。建設工程檔案管理的要求已經從微觀提升到了宏觀,從基層技術實踐提升到了國家法規意志,這是對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在工程質量控制體系中重要作用最有力的證明。

5工程檔案管理是促進建設工程質量的重要手段

工程檔案管理在行政上體現一種強制性,這種強制性往往與建設行政職能高度融合,既可以作為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也可以作為工程項目竣工審查程序的一個部分,還可以作為行政執法檢查的一個內容。這一系列的行政行為,以加強工程檔案管理為手段,卻能取得提高工程質量的效果。

從懷化市建設工程檔案管理的實踐’來看,第一步是由市建設局把關,在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之前,建設單位一定要與市城建檔案館簽訂《報送建設工程竣工檔案責任書》,并填寫《建設工程竣工檔案責任人登記表》,從一開始就把建設工程檔案的要求、責任告知建設單位,要求他們明確分管領導和專門資料人員,對工程資料終身負責,提高他們的檔案責任意識;第二步是對建設工程檔案實行專人負責、全程跟蹤、經常性業務指導,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第三步是工程竣工前對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預驗收合格發《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初驗認可證》方能舉行竣工驗收會,由市工程質量監督站查驗資料備案后,再完整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移交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并取得《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合格證》,然后才能去辦產權產籍手續:此外,還由市建設局統一組織建設工程檔案編制執法檢查,加強工程檔案收集編制的原始性、真實性、完整性、系統性管理。這一系列與建設行政職能相融合的措施。通過建設工程檔案管理促進了建設工程質量的提高。

在建設工程檔案業務指導實踐中,我們發現過施工單位的建筑用料與技術說明文件不符的情況,我們及時向建設單位反映,防止了。以次充好”事件發生:還發現過隱蔽工程中以空心墻代替實心墻等“偷工減料”行為,并得到了及時制止。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對工程質量的促進作用得到了建設單位(業主單位)高度認可。例如,2007年1月長沙市城建檔案館與長沙市電業局、長沙市電纜管理所聯合簽發了長城檔[2007]02號《關于加強電力地下管線工程質量控制和檔案管理,做好工程驗收交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三家相互配合。以加強工程檔案管理來促進電力地下管線工程質量。

6結語

建設工程從立項、招投標、勘測、設計、材料配送,到主體和配套施工,到最后裝飾裝修、綠化亮化,到竣工驗收后投入使用,這是一個相當長的周期。建設工程檔案不僅把這個過程真實地記錄下來了,把這個過程完整地鏈接起來了,也把這個過程作為歷史記憶長久保留了下來。對于建設工程檔案管理的重要性及其實現途徑是需要我們研究思考并高度重視的: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從行政和立法層面加強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對促進建設工程質量會有更積極的作用。我們應該以眾多的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為教訓,以我們加強建設工程檔案管理的經驗和成果為動力,以高度地責任感和緊迫感來推進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工作,為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切實的努力。

建設工程畢業論文:淺談建設工程項目的合同管理

摘要: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是建設工程管理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作為一個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在熟悉工程項目合同的特點和有關內容的基礎上,嚴格對合同履行和變更進行管理。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的正常履行。工程項目建設的控制歸根到底是合同履行問題,所以,加強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文章僅從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管理方面展開討論。

關鍵詞:合同管理;施工;合同管理

一、工程合同概述

建設工程合同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包人與承包人依法訂立的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協議。工程項目合同按照合同簽約的對象內容劃分為以下類型:

第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是指業主(發包人)與勘察人、設計人為完成一定的勘察、設計任務,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

第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常也稱為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單位(發包方)和施工單位(承包方),為了完成商定的或通過招標投標確定的建筑工程安裝任務,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

第三,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簡稱監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設單位聘請監理單位代其對工程項目進行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

第四,工程項目物資購銷合同。由建設單位或承建單位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分別與有關物資、供銷單位,為執行建筑工程物資(包括設備、建材等)供應協作任務,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協議。

第五,建設項目借款合同。由建設單位與金融機構,根據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信貸計劃,為保證項目貸款資金供應和項目投產后能及時收回貸款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除以上合同外,還有運輸合同、勞務合同等等。

二、工程合同管理分析

(一)合同風險分擔

正確地、公正地處理合同實施過程中的風險分擔總量,也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工程建設施工期有長有短,施工條件千差萬別,實施過程中面臨的未知因素也較多,因此,風險相對較大。當遇到這些在招標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沒有明確載明應當由誰承擔的風險,并已造成損失時,雖然各方都有責任,但往往都把風險推向對方。這時監理工程師應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公平合理地妥善處理。一般來說,在判斷承擔風險的責任方面,應以最易克服或解決這些風險的一方承擔更多的責任。

應由業主方承擔的風險有:施工現場準備方面的問題;施工條件的變化問題;工程量的變化問題;施工圖紙供應不及時或設計缺陷和特殊風險等問題。

應由施工承包方承擔的風險有:投標書中的問題;承包方自己的能力問題;對新的工程項目和市場環境不熟悉問題;安全方面的問題等。

應由雙方共同承擔的風險有:物價上漲問題;材料供應不足問題;合同條款方面的問題等。

合同執行過程中的各種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對于這些風險,既不能在招投標時完全預見和把握,也不能在執行中完全避免。為了盡量減少風險,避免由于風險造成的損失和爭執,業主在招標文件中應盡可能提供充足的資料,制定明確的合同條款和規范,承包方則應認真研究招標文件,仔細地分析和估計可能出現的風險,慎重編制投標文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雙方出現爭端,則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不要輕易訴諸法律程序。

(二)合同分析

在施工人員接到所有合同資料后對合同進行的一次總體的、全面的和詳細的分析,以達到熟悉合同文件、利用有利條款、避開不利條款、重視風險條款,用其指導施工的目的。

1、對合同文本的分析。主要在工程范圍、承包商的主要責任;業主的主要責任;合同價格、計價方法和價格補償條件;工期要求和補償條件;工程受干擾的法律后果;合同雙方的違約責任;合同變更方式、程序和工程驗收方法;爭執的解決等方面進行的分析。

2、對圖紙的分析。審核圖紙的差、錯、漏項目,以及和實際不符和需優化的情況,以及核對工程量看其與工程量清單中的差別情況,用以指導以后的施工組織。

3、合同價格分析。通過對合同價格的分析,弄清楚是總價合同或單價合同,及其價格組成中的直接費和間接費,利潤的數目和比例以及合同總價,從而編制出本項目投資成本計劃,以利于在合同執行中控制成本。另外,還應明確是否有合同價格調整的可能。若合同中有價格調整的條款還應按報價單分別計算出勞務、材料和各種施工機械的使用費,以方便使用合同中確定的價格調整方法調整價格。

(三)合同執行

合同執行就是在原始合同狀態的基礎上,在業主、施工方和監理單位在不斷調整、修正和補充的條件下,使合同逐步向目標靠攏。做好上述準備工作,對后期合同執行進行合同狀態的把握和分析做好了鋪墊工作,就能得心應手的在合同執行時隨時把握合同狀態,即對過程中的進度、質量、成本狀態進分析和做好索賠和反索賠工作。

1、進度狀態分析。在合同實施中,合同管理人員要隨時把握進度的變化,運用橫道圖表、關鍵線路等施工進度編制的方法編制出實際工期,同投標書中的計劃工期進行對照比較,出現偏差及時分析,若屬施工原因,要及時采取糾正措施,避免逾期交工時業主反索賠;若非施工原因,要做好資料,及時向業主發出索賠工期或費用的意向,并做好索賠準備,以伺有利時機提出。

2、質量狀態分析。合同管理人員應隨時關注工程質量的變化動態,避免偏離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若業主或監理工程師要求提高質量標準,應收集好相關資料,并請業主或工程師注意提高質量標準是要支付額外成本的,若是自己提高了標準,應適當降低,以免多支出而損失利潤或造成虧損,若達不到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應加強施工控制措施,以免返工或違約而導致反索賠。

3、成本狀態分析。隨時掌握工程的成本狀態,也應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內容,將合同實施中每一個狀態的成本同合同分析時編制的成本計劃進行比較,若成本偏離成本計劃,須進一步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若是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原因引起成本增加,應保持完整的相關記錄,以有利于索賠,若是施工方原因,則應加強控制手段,強化控制措施,以使成本受控,使工程獲得預期效益。

4、資料收集。在合同實施中,合同管理者應收集、做好儲存或督促相關人員做好相關資料,其常用的資料有:一是國家政治經濟資料:重大新聞報導,如罷工、動亂、地震、颶風以及其他重大災害等;重要經濟政策,如稅收決定,海關進出口規定,工資和物價的定期報刊,經濟法等;政府官員及工程主管部門領導人視察工地時的談話記錄;銀行、報社、電視臺代表參觀工程時談話記錄及新聞報導;國家氣象臺的天氣和氣溫預報,尤其是異常天氣狀況的記述等等。二是施工現場記錄報表:現場施工日志;施工檢查員的報告;業主和工程師的指令和來往信件;每日出勤的工人和設備報表;每日完工部分的驗收記錄;施工事故詳細記錄;施工現場會議記錄;工地風、雨、溫度、濕度記錄;施工材料使用記錄;(同業主和工程師的談話記錄;施工質量檢查記錄;施工進度實況記錄;施工圖紙收發記錄;出現索賠事項的詳細記錄或攝像;施工效率降低記錄等等。三是工程項目財務報表:施工進度款月報表及收款記錄;索賠款月報表及收款記錄;工人勞動計時卡及工資表;材料、設備及配件采購單;付款收據;收款單據;工程款及索賠款拖期支付記錄;拖付款利息報表;向分包商付款記錄;現金流動計劃表;會計日報表;會計總賬;批準的財務報告;會計來往信件及文件;通用貨幣匯率變化等等。

5、索賠工作。通過以上合同狀態分析和資料的準備,即可及時地抓住索賠時機,根據合同條款的規定和以準備的資料為證據編制出索賠報告、費用計算或以變更、計日工和價格調整的形式向業主要求支付施工方的額外支出成本。

三、建設工程合同后評價

由于合同管理工作比較偏重于經驗,只有不斷地總結經驗,才能不斷地提高個人和企業的合同管理水平,一個合同從簽訂到執行的得失無論對個人或企業都是一筆財富。所以應做好合同后評價工作。

(一)合同簽訂情況評價

合同簽定時的得失、有利條款和不利條款以及其模糊不清的部分,只有通過合同執行的檢驗才能清楚,在合同執行后對簽定情況評價,可以起到以史為鑒的作用,提高個人和企業的合同談判水平。

(二)合同執行情況評價

每個工程和合同均有其不同的特點,在合同實施中也會遇到相同和不同的問題,只有多總結經驗和教訓才能不斷地提高處理合同問題的能力,而每個人的時間是有限的,處理合同問題的經驗和教訓每個企業又是保密的,只有將本企業內的合同管理人員在合同執行中的經驗教訓互相交流才能提高企業和個人的水平。

(三)合同管理工作評價

將合同管理的方式、辦法和得失予以總結、交流,可以豐富合同管理的經驗,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四、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焦點——合同索賠

法治的重要內容就是追究法律責任(違法必究)。“合同之治,契約之理”則重視違約索賠。黃委主任李國英指出:必須正視這樣的客觀現實,在國際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合同管理中,業主和承包商的經濟利益目標是相反的,業主希望為獲得工程盡可能少的花費資金,而承包商則希望通過施工,利用一切機會盡可能多的獲得業主的報酬。這就決定了合同管理中的一切問題都將和經濟利益密切相關。而合同雙方在經濟利益上的矛盾往往通過索賠和反索賠體現出來。如果能熟練運用違約索賠手段,一定能最大限度地消滅違約行為。

實踐中,項目各相關方的關系錯綜復雜,實際上就是利益博弈。在這種條件下,必須發揮有理、有利、有節的管理藝術,必須理論優先,法治導向,理解合同,活用契約,知可而為,持續改進,不留后患,尋求突破,爭取多贏。

項目合同管理,應注意幾點:建設項目各相關方應理解項目合同,活用項目合同,應嚴格按照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積極適用有關法律規范和約定,應善于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第六十七條”規定的“違約救濟權”,“第六十八條”規定的“不可抗辯權”。應注意具體的引用項目合同條款,不宜只是泛泛地說“根據合同”應該如何,這種原則性的提法缺乏說服力,國際上早就沒人可以接受,國內可以接受的人也越來越少;一定要引據具體的項目合同條款,明確指出與問題有關的條款號,并盡量引述條款中原文的說法,有時還需同時引用幾個條款,進行相互間的交叉論證(具體的引用項目合同條款,進行嚴密的論證,以致表面上看顯得煩瑣,應該是項目合同管理真正出現的標志)。

五、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未來——方興未艾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中國開始加速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200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就是最重要的標志。在全國性的行動中,建設項目“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改革必定加速深化,項目合同管理必將更進一步發展。

也許有一天,建設項目參加人員都得先經過建設合同內容考試才可以參加建設項目,建設項目各相關方都行必持合同,言必稱合同,競相在合同的平臺上展開“撲朔迷離”的利益競爭,合同管理理念才算是深入人心,中國的建設領域才算是真正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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