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02 09:41:52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一篇礦產資源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論文摘要]礦產資源保護不僅僅保護礦產資源本身,還要保護礦產資源所依附的自然生態系統。礦產是礦區生態系統的有機組成部分,保護礦區生態也就保護了礦產。區際礦區生態補償制度是礦產品消耗大省、礦產資源小省的礦產品消費行為對礦區居民、礦區生態造成的外部性進行補償的制度,突破以往“誰開發破壞,誰恢復賠償”的模式,而創新性地將礦產品消費創造經濟財富的受益者——政府作為礦區生態補償主體。建立區際礦區生態補償制度,有利于礦區生態保護,有利于減少礦產資源破壞浪費現象,它兼顧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文明構建的時代性目標,是中國在經濟轉型發展時期礦產資源保護立法的新突破,是完善礦產資源保護法體系的重要路徑。
[論文關鍵詞]區際礦區生態補償;礦產資源保護;區際礦區生態補償制度
一、區際礦區生態補償的含義
(一)生態補償及區際生態補償的概念
“生態補償”一詞在學術界尚未形成統一認識,英語國家一般是用“生態系統服務付費”(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 or Payment for ecosystem benefit)這一術語。生態補償是環境資源外部性內部化的經濟手段。有學者認為生態補償包括兩個方面:對環境的補償,即對已經遭受破壞了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與重建,對面臨破壞威脅的生態環境進行保護;對人的補償,即對生態環境建設的相關行為主體進行經濟或政策上的獎勵與優惠(或懲罰與禁止)。曹明德在環境法意義上分析生態補償,認為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在環境利用和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國家通過對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行為進行收費以實現所有者的權益,或對保護環境資源的主體進行經濟補償,以達到促進保護環境的目的;二是國家通過對環境污染者或自然資源利用者征收一定數量的費用,用于生態環境的恢復或用于開發新技術以尋求替代性自然資源,從而實現對自然資源因開采而耗竭的補償。
(二)生態補償與相關概念的關系
1.生態補償與礦產資源保護的關系
礦產資源保護的類型包括了保護性開發、限制性開發、禁止性開發。礦產資源保護的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是要保護礦產的數量,即減少礦產浪費現象,提高利用礦產的效益轉化率;二是要保護礦產的品質,即減少礦產破壞現象。
人們開發利用資源的經濟活動,不能脫離自然力的影響,只有符合自然生態平衡的要求,保持自然生態的良性循環,才能促進資源可持續利益,實現資源利用的預期效益。另一個方面,建立礦區生態補償制度,是將生態補償費專款專用,除部分補償給礦區居民外,絕大部分經費用于致害礦區生態系統的修復、重建及相關科研支出,這將促進礦區生態的良性循環,進而在數量上保證礦產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和礦產在品質上的優質化保有,這將造福于子孫后代。
2.生態補償機制與環境損害賠償機制的關系
生態補償機制和環境損害賠償機制都是環境資源的保護機制,是用經濟手段實現環境資源外部性的內部化,是解決環境資源修復保護資金不足的有效途徑。
生態補償側重于對生態資源價值的補償,更加關懷享受良好生態環境的機會公平,更加重視生態價值的保護和生態效益的保護,更加關懷代際間生態環境的保有。任何影響了生態環境價值和效益的經濟行為,都要支付生態補償費。生態補償機制遵循“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是享用生態服務或減少其生態成本的受益者向額外承擔生態成本的主體支付補償金的制度。
3.區際生態補償與縱向生態補償、內部生態補償的關系
生態補償機制是以某一個特定空間范圍內的生態系統為補償對象。對于該空間內想用生態服務的主體支付生態補償費,為內部生態補償、自我補償。該空間范圍外的人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減損、享用生態價值,或減少其生態成本而受益時支付的生態補償金為外部生態補償,包括區際生態補償和縱向生態補償。區際生態補償是省與省之間,或經濟區域之間。縱向生態補償機制是中央對地方或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補償。
二、區際礦區生態補償的原理
(一)現實立法依據
1.國內的立法實踐
《生態補償條例》是2010年國務院的立法項目之一,至今尚未出臺。在原國家環保總局《關于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的指導下,許多地方進行了生態補償制度試點。比如2007年制定的《江蘇省環境資源生態區域補償辦法》、2008年制定的《浙江省生態環境財力轉移支付實行辦法》、2008年出臺的《河南省河潁河流域水環境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等,這些《辦法》是對中國生態補償制度立法實踐的探索,并取得成效。但是目前的試點針對河流流域、森林生態系統的環境污染補償,沒有涉及其他自然資源要素。
2.國外的立法依據
國外已經形成較完善的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制度,在立法實踐上我國已經落后國外。比如美國建立礦區復墾許可證制度、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英國制定損失賠償制度、土地復墾金制度;加拿大建立礦山關閉及復墾制度、復墾基金等來保護礦區生態。但是國外的礦區生態補償制度構建是基于“礦產資源開發主體是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最大直接受益方”的理論,[5]其礦區生態補償僅僅在礦產開采階段,未建立礦產品消費受益方的生態補償制度。
(二)受益者付費原理
受益者付費(BPP)即“誰受益,誰付費;誰受損,誰獲賠”。生態服務/生態產品的直接消費者,或生態效益的間接損耗者有義務對該生態資源支付成本。這是生態正義價值的具體體現。
礦產資源是支持經濟建設的能量,是“工業的食糧、血液”。礦產資源大省為了支援經濟發展,大量開采、輸出礦產資源,造成礦區生態系統破壞,使生態系統弱化、生態價值降低、生態利益減少。礦產資源大省喪失良好生態環境享用的機會。為了保證國家礦產及能源安全,國家宏觀調控礦產開發,礦產資源大省無權拒絕開采礦產資源,其喪失選擇機會。而礦產品消耗大省、礦產資源小省以低生態成本或零生態成本,大量輸入、消耗礦產資源,創造了巨大的社會經濟財富,保持經濟增長速度。
(三)外部性原理
經濟學家將個體行為不僅對其本身而且對周圍的人或環境都會造成影響的現象稱為外部性,即單個消費者或生產者的經濟行為對社會上其他人的福利產生的影響。
為了使經濟行為的外部性內部化,減小社會不公平程度,基于科斯定理,明晰礦區生態價值的產權性,確定利益各方生態維護成本的承擔比例,用礦區生態補償機制這一經濟方式實現礦產資源開發造成的環境外部性的內部化。
(四)自然資本原理
依據自然資本理論,自然資本是自然生態系統給予人類或者可為人類利用的自然物質和能量以及提供的生態服務的總稱。自然資本存量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保持基本恒定是人類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
礦產資源是具有稀缺性、價值性、效用性的,則以礦產作為組成要素的礦區生態系統也是具有價值屬性、稀缺屬性的。目前的市場等價交換,僅僅是針對礦產資源的稀缺性、效益價值,而不包括生態價值。在保護礦產資源時,不能僅僅保護礦產本身,還要有保護礦產依附的礦區生態所具有的生態資源的理念。
三、區際礦區生態補償制度的內容
(一)區際礦區生態補償的主體
1.區際礦區生態補償的義務主體
生態補償義務主體是指支付生態補償費用的主體。區際礦區生態補償義務主體是礦產品消耗大省、礦產資源小省的政府。
為了支持經濟大省的發展,礦產品輸出大省使其失去了享用良好生態環境的機會,由礦產品消耗大省支付生態補償金是合理公平的。
2.區際礦區生態補償的權利主體
生態補償的權利主體是指能利用、接收生態補償金的主體。區際礦區生態補償的權利主體是對礦區生態補償金享有利用、接收權利的主體,包括因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而失去良好生態資源機會的主體,負責修復、重建礦區生態系統工作主體,為礦區生態系統修復、重建提供科研技術的主體。
(二)區際礦區生態補償的范圍
區際礦區生態補償范圍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指生態補償金的組成,這與生態補償權利主體的利益訴求和他失去的機會成本相聯系。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基于礦產資源開發而導致生態惡化,當地居民的直接經濟損失、失去享用良好生態環境機會的成本、失去的發展機會的補償。
2.礦區生態系統保護、修復、重建工作及相關設施的支出。
3.礦區生態系統保護的科研經費支出。
4.礦區生態環境代際外的補償金。
區際礦區生態補償范圍另一方面指區際礦區生態補償范圍指礦區區域界定。礦產開發所造成的生態破壞,如果這種破壞和污染還沒有形成區域性的,則不宜納入《生態補償條例》中。因此,必須明確因礦產開發活動而致害礦區區域和受害生態區域界定標準和方法,還要明確礦區生態建設區域和生態受益區域界定標準和方法。
(三)區際礦區生態補償標準
區際礦區生態補償標準決定了生態補償費的具體分擔方式,決定了不同礦產品輸入消耗大省補償多少的問題。生態補償標準不同于生態賠償,可以是等價的,也可以是不等價的。已有的生態補償標準包括兩類:一是對生態服務功能進行價值評估;二是對生態服務功能提供者的機會成本損失進行核算。
礦區生態補償制度是實現經濟的礦產資源節約型發展的手段,而不能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所以礦區生態補償在制度探索初期宜采用不等價補償,來保證制度的運行,但是補償標準不能太低。
(四)區際礦區生態補償方式
礦區生態補償方式就是指生態補償責任的具體承擔類型。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1.貨幣補償,即礦區生態補償義務主體用生態補償金、橫向財政轉移支付的方式建立礦區生態修復、重建基金,或生態補償義務主體為礦區修復、重建項目提供免息貸款。
2.技術補償,即礦區生態補償義務主體向權利主體免費提供礦產資源高效率、低生態破壞的技術,免費提供生態養護技術,并向礦區所在地輸送高技術人員。
3.項目補償,及礦區生態補償義務主體承擔礦區所在地生態修復、重建項目工程。
(五)區際礦區生態補償監督
區際礦區生態補償機制的監督是指由國家公權力機關或者社會公益組織監督生態補償金是否落實到位,礦區生態補償金是否用于礦區生態修復、重建工作,并負責對礦區生態修復、重建工作進行成效評估,將評估結果公布給社會公眾。對于不支付礦區生態補償金的礦產資源消耗大省,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對其進行經濟懲罰。
這種監督是由自下而上的意識營造和自上而下的管理引導的。只有存在一個完善的監督機制,才能保證區際礦區生態補償機制發揮其生態保護和礦產資源保護的功能。
[摘 要]我國對油氣田企業既征收資源稅又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資源稅費的重復征收存在諸多問題,突出表現為稅費重復征收,企業負擔較重;計稅依據不一,企業核算工作量加大;管理體制分割,企業協調難度較大;不符合國際慣例,不利于外資的進入。建議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并重新調整資源稅稅率。
[關鍵詞]油氣田企業;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礦區使用費;稅率
資源稅費包括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目前油氣田企業資源稅費的研究比較薄弱,尚處于起步階段。本文從介紹油氣田企業資源稅費的沿革入手,在著重分析油氣田企業資源稅費合一的必要性、可行性基礎上,建議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以期對進一步規范國家和油氣田企業的利益分配關系和進一步完善我國資源稅制提供理論支持。
一、油氣田企業資源稅費的沿革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油氣資源所有權與使用權高度統一,國家直接管理石油工業,油氣田企業只不過是國家的一個車間,不存在企業利益,其生產經營所得全部以利潤形式上交國家,企業所需資金也統一由國家計劃撥付,企業不是獨立的利益主體,不存在級差收入問題,因此,沒有征收資源稅費。
改革開放以后,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國務院于1984年9月頒布了《資源稅條例(草案)》,對油氣田企業開始征收資源稅,目的是調節由于資源結構和開發條件差異而形成的級差地租,促進企業加強管理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
1994年我國實行新稅制,國務院分別于1993年12月、1994年2月頒布了《資源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陸上油氣田企業除繼續征收資源稅外,又開征了礦產資源補償費。據國家經貿委1995年調查,在資源企業的稅費結構中,資源稅費僅次于增值稅,增值稅占66.52%,資源稅占11.46%,礦產資源補償費占5.8%,資源稅費合計占17.26%,其他稅費僅為16.22%.
資源稅費的征收對促進國民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油氣田資源稅費并存難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有待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二、油氣田企業資源稅費合一的必要性
1.資源稅費并存的弊端
國外主要產油國對油氣資源普遍征收礦區使用費,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實際上是礦區使用費的不同表現形式。前者屬于從量征收的礦區使用費,后者屬于從價征收的礦區使用費,實際上是在重復征收礦區使用費,這種資源稅費并存現象存在以下幾個弊端:
(1)稅費重復征收,企業負擔加重。我國的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這是由公有制性質決定的。國家作為礦產資源的所有者,對資源的開發者征收資源稅是必要的,有利于增加財政收入,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促進企業合理開發和利用礦產資源。我國資源稅具有普遍征收和級差調節的雙重功能,如果再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屬于稅費重復征收,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新稅制實施后,油氣田企業的資源稅費負擔明顯提高。稅改前的1993年油氣田企業資源稅為17.8億元,稅改后的1994年資源稅費合計為22.3億元,較1993年高出25.28%.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大慶油田,在稅制改革前的1991—1993年平均繳納資源稅為13.11億元,而在稅制改革后的1994—1999年平均繳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為14.52億元,平均比稅改前增加1.41億元,增幅為10.76%.
(2)計稅依據不一致,企業核算工作量加大。資源稅與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計算方法不同,資源稅實行定額稅率,采取從量定額的辦法征收,以應稅礦產品的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為計稅依據,而礦產資源補償費實行比例費率,采取從價定率的辦法征收,以應稅礦產品的銷售收入為計稅依據。這就給企業資源稅費核算帶來諸多不便,增加了核算工作量。
(3)管理體制分割,企業協調難度較大。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分別由不同的管理部門征收,資源稅由稅務機關征收,管理比較規范,而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征收,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全額上繳中央金庫,年終按照一定比例中央與地方分成。實際上礦產資源補償費是通過各地地礦部門征收、由財政部門監管。我國地礦管理體制省級以上基本是條條管理,市、縣級以下是塊塊管理,條塊分割,互不通氣,資源多頭管理,導致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截流和挪用。同時,企業因要多頭申報繳納資源稅費,接受多方檢查,協調難度較大,增加了許多負擔。
(4)不符合國際慣例,不利于外資的進入。前已述及,國外主要產油國或地區一般對油氣田企業只征收一種礦區使用費,并且部分國家或地區的礦區使用費率是滑動的,根據資源的豐度加以確定,對豐度高的多征,對劣質資源少征或不征,以調動各種資源開發企業的積極性。我國加入WTO后,國外石油公司將逐步進入我國油氣市場,這就要求我國的稅制與國際接軌。目前資源稅費并存的管理體制顯然不利于外資進入,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油氣勘探開發市場的發展。
(5)稅制不統一,不利于企業公平競爭。1989年和1990年由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制定并實施了《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暫行規定》,對開發相應石油資源的企業開征了礦區使用費。由于這些規定是先于《條例》和《規定》出臺的,而后者又沒有把前者規范在內,造成了屬于同一性質的稅費由不同法規加以調整的局面。對于開采海洋石油資源和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按每個油田日歷年度原油或天然氣總產量計征礦區使用費,以實物繳納,暫不征收資源稅和礦區有償使用費,而且,年度原油總產量100×104t以下,年度天然氣總產量20×108m3以下的海上油氣田,免征礦區使用費,超過產量的油田,根據產量大小采取不同的礦區使用費率,其礦區使用費的負擔明顯低于資源稅費的負擔,這就造成了內外資企業之間、海上與陸上企業之間的稅費負擔不均衡,不利于公平競爭。
2.礦產資源補償費不適用油氣田企業
(1)礦產資源補償費難以體現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征收資源補償費是為了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者的經濟權益,該項收費應納入國家預算。但1996年底,由財政部、地質礦產部頒布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暫行辦法》第3條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主要用于礦產資源勘查支出(不低于年度礦產資源補償費支出預算的70%),并適當用于礦產資源保護支出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部門經費補助預算”。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初衷是補充地質勘查費用的不足,然而國家1998年制訂并實施了礦業權有償轉讓制度,地質勘探市場發生了變化:一方面地質勘查經費不僅僅是國家的撥款,其來源逐漸多元化;另一方面地質勘探費用可通過礦業權的流轉得到補償。這樣,資源補償費用于地質勘探的規定就和礦業權的流轉相矛盾,部分礦業權流轉時,投入的勘探費用可從中回收,再強調資源補償費用作勘探費用顯然缺乏理論根據。
(2)減免稅的規定不適用油氣資源。《規定》中有關減免項目主要針對的是固體礦,對液體礦和氣體礦幾乎未涉及。如《規定》中減免項目有“從廢石中回收礦產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開采已關閉礦山的非保安殘留礦體的;從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未達到工業品位或者未計算儲量的低品位礦產資源的”等內容,均指固體礦產。在油氣資源中不存在品位問題,只有低豐度、低滲透、低產能的油氣區塊。油氣田資源不存在“從廢石中回收礦產品”;也不存在“非保安殘留礦體”和“尾礦中回收礦產品”。同樣開采礦產資源,只對開采固體礦產規定減免項目,而對開采液體礦和氣體礦卻未規定減免項目,顯然是不夠合理的。
三、油氣田企業資源稅費合并的可行性
1.資源稅費合一符合費改稅的客觀要求費改稅是進一步完善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依法治稅的必然要求。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市場經濟初期出臺的一項收費制度,現已不適應油氣田企業,將其并入資源稅符合財稅體制改革的要求。
2.納稅主體的同一性為資源稅費合并提供了條件
油氣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均由油氣田企業繳納,二者合并后納稅主體并未發生變化,不同的只是繳納環節和征收部門減少。同時也符合簡化稅制、公平稅負的原則,對國家和企業都是雙贏的現實選擇。
3.稅費合一是油氣田企業的迫切要求
前已述及,資源稅費并存已給油氣田企業的經營管理、會計核算等帶來諸多不便。油氣田企業的發展需要有一個包括稅收在內的寬松合理的經營環境,因此,通過深化稅制改革、規范政府的收費行為,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符合油氣田企業的要求。
四、油氣田企業資源稅費合并注意的問題
1.稅率問題
資源稅費合一后,新的資源稅稅率并不是將二者稅率簡單相加,而要對現行資源稅稅率進行必要的調整。現行油氣田企業資源稅實行幅度定額稅率,即石油稅額為8~30元/t,天然氣稅額為2~15元/km3,財政部在此幅度內規定了各油氣田企業具體適用的稅額。現行稅額標準在實施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對油氣資源的差別性考慮不夠。不同的油氣資源因儲量、井深、油氣質量等自然條件的不同,其經濟收益有所差別,并且每個油氣田產量都經歷一個由上升、穩產到遞減三個階段,各階段的投入產出存在很大的差異。目前東部各主力油田已經進入穩產后期階段,綜合含水率上升,成本急劇增加,穩產形勢十分嚴峻,特別是上世紀90年代后期以來,東部大慶、勝利等主力油田為確保原油產量,相繼實施三次采油技術和大面積開采外圍邊際油田,這導致各油田或同一油田不同二級單位在收益和稅負上的差別。因此,在確定資源稅稅率時,既要考慮油氣勘探開發的不同階段,又要考慮同一油氣田企業內部的差別。然而,現行資源稅以各油氣田為單位確定一個統一的固定稅額,缺乏靈活性,對油氣田企業不同時期變化的地質條件、資源開采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考慮不夠,同時對同一油氣田也沒有按照區塊劃分稅率。以大慶油田為例,1993年大慶油田資源稅原油稅額24元/t、天然氣稅額12元/km3,當時大慶地質環境較好,地層壓力大,綜合含水率低,開采成本不高,原油產量比較穩定,與此相適應的資源稅稅率比較合理。但是,隨著大慶油田開采進入中后期,綜合含水急劇上升,產量遞減明顯加快,而資源稅稅率并沒有進行相應地調整。目前,大慶油田有幾十個采油區塊,有資源豐度相對高的區塊,也有資源豐度低的區塊,有注水采油區,也有三次采油區,相互之間級差收入相差十分懸殊,其中與吉林油田僅一河之隔的某區塊,其地質構造、資源豐度與吉林油田相鄰區塊相同,而資源稅卻不同,屬于吉林油田區塊的資源稅原油稅額8元/t、天然氣稅額4元/km3.
(2)資源稅稅率與國內礦區使用費費率難以銜接。前已述及,對開采海洋石油資源和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按年度總產量征收礦區使用費,實行超額累進費率,以實物征收,且規定了一定產量的免征額。而其他油氣田企業則征收資源稅,實行定額稅率,只對原油開采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由于資源稅費種類的不同,造成了資源稅稅率與礦區使用費費率難以銜接,致使國內兩種油氣田企業在繳納資源稅費方面的不平衡。
資源稅費合一后,建議按油氣田的差別性重新確定稅率:(1)適當調低資源稅稅率,對于處于開發中后期,開采難度不斷加大,并且擔負我國原油生產重任的主力油氣田企業,應在現有的資源稅政策標準下,適當調減資源稅的單位稅額;(2)以油氣田的自然區塊為標準確定稅額,同一油氣田的不同區塊,在地質條件、資源豐度等方面存在差別,因此對同一油氣田內部的不同油氣區塊實行差別稅額。
2.稅收優惠問題
鑒于現行礦區使用費減免項目難以適用油氣田企業,資源稅費合一后,建議對資源條件差、處于開采初期和后期的區塊以及邊際區塊、三次采油區塊等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
論文摘要 本文通過對礦產資源稅改革的研究,針對我國立法在征收方面存在的規定過于概括、籠統,制度不健全等問題的現狀,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對礦產資源稅相關制度進行完善,從資源稅的角度分析資源稅稅率對于我國資源稅改革的積極意義,并對我國將來確定礦產資源稅具體制度和提出一個較為詳盡的建議,以實現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戰略要求。
論文關鍵詞 礦產資源稅 立法理念 可持續發展 整體社會公平
一、礦產資源稅的概念以及特征
(一)礦產資源稅的概念
1994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二條和第三條的相關規定,礦產資源是指由于地質作用等地理運動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氣態、液態、固態的自然資源。據此,該細則具體規定了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水氣礦產四大類、200多種小類礦產資源。
礦產資源稅作為稅法規定的基本稅種,是指以各種應稅自然礦產資源為課稅對象、以調節資源極差收入為目的同時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進行征收的一種資源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的法律規定,只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域以及管轄的海域開采本條規定的礦產品、資源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為資源稅的納稅人,依法應當繳納資源稅。因此,在我國,礦產資源稅應當是指政府為調節因資源條件差異所形成的級差收益,對在我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內開采由地質作用等地理運動所形成且具有利用價值的,呈氣態、液態、固態的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所征收的稅種。
(二)礦產資源稅的特征
中國1994年稅制要求,只要在中國境內開采規定的礦產品、礦產資源或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依法繳納資源稅。由此可見礦產資源稅依靠國家強制力,是國家對采礦權人固定、強制、無償征收的一種資源稅;是礦產資源實施有償開采制度的基本形式;是針對特定應稅自然資源的征稅的資源稅。除此共同的特征之外,根據我國礦產資源稅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礦產資源稅在我國還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稅收課征源泉性。這一特征與其他稅種由獨立核算的單位統一繳納不同,無論生產或開采單位是否屬于獨立核算,法律都規定礦產資源稅應在生產或開采源泉地進行嚴格征收,這樣不僅照顧了開采地的利益,也避免了稅款在流通環節的流失。
2. 征收稅款差別性和量化性。我國目前的資源稅實施量化征收:一是保證礦產資源稅稅款收入不受產品、資源的利潤、價格和成本的變化而變化,確保財政收入的穩定;二是能夠降低礦產資源開采企業的成本,從而提高經濟效益。礦產資源稅實行“差別征收原則”,即資源條件好、收入多的資源實行多征收稅款;資源條件差、收入少的資源實行少征稅款的原則,依據礦產資源不同的等級分別確定有差別的稅款,從而有效地調節資源級差收入。
3.征稅范圍有限性。自然資源具有天然性,我國實行的礦產資源稅征稅的范圍很有限,僅選擇了一些級差收入大,礦產資源稅資源較多,便于征收管理的礦產品、資源和鹽列入礦產資源稅征收的范圍。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對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變得越來越重要。
二、我國現行礦產資源稅制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一)我國現行礦產資源稅制存在的問題
礦產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資源產品,因資源條件差異形成的級差收入征收的一種稅。征收礦產資源稅的目的是促進礦山的合理開發, 調節資源級差收益。資源稅中既包括級差地租,也包括了絕對地租,使得礦產資源稅與礦產資源補償費在功能上重復,同時也使得礦產資源稅失去了存在的理論依據和現實意義。在國外只有少數國家才征收超額利潤稅,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礦業的高風險性,使其理應得到高回報;二是礦業所得的高額利潤,可通過征收所的稅得以調節。而且實施征收超額利潤稅的國家,只對開采石油或開采儲藏量特別好的礦山征收,對劣等礦山是不征收超額利潤稅的。
(二)我國現行礦產資源稅制問題的成因
1. 礦產資源稅稅率水平整體偏低且欠繳現象嚴重。目前我國的資源稅稅率水平與其他國家相比相差甚遠,尤其是一些歐美國家更是差距驚人,甚至都不到德、法等低稅率國家的1/30,而且在近十五年期間,我國政府對于礦產資源稅的征收稅率只進行過兩次小幅度上調,這種上調的頻率又被伊朗、沙特等中東產油大國遠遠甩開。另外根據財政部最新的調查數據顯示,目前我國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平均費率僅有1.18%,其中在我國礦產資源稅中占重要地位的資源稅補償費費率更低,其中黃金為2%、油氣為1%,這些重要礦產資源遠低于國外的水平,比如美國的12.5%、澳大利亞的10%。令人更加吃驚的是,即便如此低的費率,還存在嚴重的欠繳現象。
2. 資源稅征收范圍過窄。我國礦產資源稅自1984年開始設置以來,近20年的發展,直至目前為止僅僅征收7種資源稅,對于絕大部分的非礦藏品資源都沒有實施征稅。礦產資源稅征收范圍過窄直接導致以下兩大問題:其一是自然資源開采過度,礦產資源稅無法起到遏制作用。礦產資源稅在稅制結構中具有特殊作用,它主要著重于保護資源和保證資源的合理利用。然而現有礦產資源稅的征收范圍過于狹窄,導致其難以保護所有的資源,從而致使大量的資源遭到野蠻性掠奪和無情的破壞;其二是不合理的征收范圍造成資源后續產品價格的人為因素導致結構性不合理,激發了開采者對非稅資源的不合理開采。
3. 計征依據缺乏合理性。首先按照“從量計征”征收的稅收屬于遞減稅,征稅的多少與礦產資源產品的市場價格變化和企業的盈利情況沒有關系,無論企業是否盈利或盈利多少都將征收相同數量的稅,我國現在的礦山企業的經營狀況堪憂,普遍微利甚至是虧損,而“從量計征”方式的采用對于他們來說無疑是非常不利的,同時也不利于改善礦產資源開采業的投資環境。其次,礦產資源稅簡單按礦產產量計征,不僅不能實現資源稅調整級差收入的目的,反而促使其走入了與礦產資源補償費重復征收的誤區,幾近失去存在的現實意義,導致大多數狂業主對此征收政策產生錯誤認識。
三、我國礦產資源稅改革的立法建議
(一)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重新定位礦產資源稅
1.推進資源整合,節約礦產資源。據調查統計,目前我國煤礦的回采率平均只有35%,其中鄉鎮煤礦回采率僅為15%,有些地區甚至不足10%。而依照我國現階段科技水平,如果對不可再生資源進行規范采掘,該回采率應為80%~90%。還有,1949年至2011年,我國產煤總量約為400億噸,而煤炭資源消耗總量竟然超過1200億噸。另外還值得關注的是,僅煤炭領域就有如此大的浪費,放眼所以礦產資源領域,我國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所浪費的數量將是無比龐大的數字。
因此,加快推進資源整合將有利于節約我國人均極少的礦產資源。前一段時間,我省通過資源整合,積累大量的寶貴經驗,也取得了顯著的成果。保證了國家的能源安全,實現了煤炭資源的集約高效利用,逐漸形成了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的發展格局。從現實出發,推進整合煤炭行業資源的步伐,符合我省經濟發展現狀,響應國家資源型產業政策的號召,順應資源型產業發展客觀規律,將有效解決我國煤炭行業煤炭資源回收率低的難題。
2.擴大征收范圍,避免非稅資源的浪費。隨著全社會對科學發展觀的進一步學習,不難發現,現行礦產資源稅制的征收范圍明顯過窄,從而造成了非稅資源的浪費。從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角度來看,國家把征收礦產資源稅作為調控礦產資源開發的重要手段,主要的目標是節約礦產資源、提高礦產開采利用率、保護礦產資源的開發以及實現生態環境的良性發展。其根本目的就是實現我國礦產資源的可持續開采和利用。因此,在今后的礦產資源稅的發展改革中要把可持續發展觀作為指導思想,對礦產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做嚴格界定,以免非稅資源的浪費。
針對目前我國礦產資源稅征收范圍較窄的現狀,我們強烈建議立法部門應按照公平征稅的理念,將礦產資源稅的征收范圍逐步擴展,包括現有的所有自然資源:(1)所有不可再生資源或再生周期長、難度大的資源,包括耕地、灘涂、地熱等;(2)我國較為稀缺的再生資源,如河流、湖泊、地下水、人工水庫等淡水資源;(3)供給緊缺、不宜大量消耗的綠色資源,包括草原、森林、海洋等。
(二)構建“整體社會公平”理念,指導礦產資源稅相關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1.立法層面:適當下方礦產資源稅的立法權,保障礦產資源稅收益的公平分配。當前,我國礦產資源稅基本上屬于地方稅收,但其立法權、解釋權等卻屬中央政府,具體的稅額、稅率等也都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制定權與征收權的分離致使我國礦產資源稅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了很多的不協調問題。因此我們建議,按照我國立法權統一的原則,適當下放礦產資源稅立法權,從而確保地方政府發揮地方積極性,結合自身的礦產資源特點對礦產資源稅因地制宜地作出適時性的調整,加快地方經濟的發展。礦產資源稅的地方立法權的行使,應當與國家的稅法保持一致,不影響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不妨礙全國市場的統一運行。
2.政策層面:從價從量,結合計征。我國目前礦產資源稅主要采取從量征收,造成征收只關注生產量、銷售量,而忽略了開采量、儲量與生產量、銷售量的關系。從而對礦產資源的真實價格造成影響。因此,建議采用從價計征與從量計征相結合的計稅方式。據調查發現,目前我國煤電對立現象比較嚴重,而各地火電廠又開工不足,如果原煤實行從價計征無疑將直接抬高現有的煤炭價格,從而導致煤電對立的局面更難打破。相對來講,精煤的使用范圍較窄,因此如對精煤實行從價征收,只會增加使用精煤的煤化工等產業的成本,避免了煤炭價格的全面上漲。因此我們建議,在進一步深入的調查和研究的基礎上,應盡快出臺煤炭資源稅調整方案,以實現礦產資源稅法對依賴礦產資源進行資本積累的承包商的收入的調節,最大程度地平衡社會收入的差距。
3.實施層面:完善資源稅稅源監控機制,加強礦產資源稅征收力度。針對我國礦產資源稅征收過程中先存的“征收難”問題,我們建議做好以下幾點:一是從源頭做好稅務登記。首先戶籍管理應該從登記這一源頭切實加強納稅人的登記工作,嚴格登記管理制度。建立網絡信息網絡,對重點礦產資源稅重點監控。同時做好后續補充工作,做到信息的完整、及時。二是加強屬地征收管理,提高稅收征管效率。三是加大懲罰力度,對欠繳、拖繳甚至不繳的礦業開除高額罰單,實施強硬的行政措施。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于2004年12月9日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6號——礦產資源的勘探與評價》(IFRS6 Exploration for and Evalu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首次對采掘業主體發生的勘探和評價成本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指南,為增強國際采掘行業會計信息可比性和相關會計準則的趨同提供了一個參考框架。澳大利亞會計準則委員會(Australian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AASB)為了使其準則與IFRSs趨同,在IASBIFRS6的同時(2004年12月9日),也了與IFRS6對等的《澳大利亞會計準則第6號——礦產資源的勘探與評價》(AASB6 Exploration for and Evalu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取代了《澳大利亞會計準則第1022號采掘行業會計》(AASB1022 Accounting for the Extractive Industries)和《澳大利亞會計準則第7號——采掘行業會計》(AAS7 Accounting for the Extractive Industries),(注:AASB1022和AAS7都于1989年,名稱相同,且技術性的內容也一致。不過,AASB1022應用于公司企業,而AAS7應用于私營部門的非公司報告主體,以及公營部門的商業企業(business undertakings)。AASB1022由AASB,而AAS7由代表澳大利亞會計師協會和澳大利亞特許會計師協會的澳大利亞會計研究基金會。)但保留了澳大利亞采掘行業會計原有的特色。那么,AASB6與IFRS6有何異同呢?它與原準則是怎樣的關系?它們對我國石油天然氣會計準則的制定是否具有參考價值?筆者擬通過對二者的比較,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制定背景的比較
(一)IFRS6的制定背景
IASC最早進行采掘業會計研究是在1998年。當時,采掘業有了較大的發展,但其會計和報告實務卻極不規范,具體表現為各國會計實務之間存在很大差異,不同企業的做法也不一致,不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的概念框架,而且由于采掘業風險很大,在是否存在具有商業開采價值的礦物及其儲量大小、從探明儲量到經濟可采儲量的時間間隔、市場需求、政府控制、環境保護以及投資回報等方面均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由此,IASC初步確定了開采前成本的確認、場地恢復成本的確認、存貨的計量、收入確認和準備的提取等研究議題。
2000年《采掘行業問題報告》的發表,表明IASC對采掘業會計準則的研究取得了實質性進展。2000年11月,IASC發表了《采掘行業問題報告》(Issues Paper:Extractive Industries),該報告主要論述了采掘業上游活動(注:按照采掘行業指導委員會的定義,上游活動可以分為8個階段:預探(prospecting)、礦權的取得(acquisition of mineral rights)、詳探(exploration)、評價(appraisal or evaluation)、開發(development)、建設(construction)、開采(production)和關井(closure)。)的會計處理。《采掘行業問題報告》的目的是增強不同國家采掘行業之間以及采掘行業與非采掘行業相似交易的可比性,確定采掘行業中重要的財務報告問題,評價解決這些問題備選方案的優劣,并特別關注提供相關、可靠信息的需要。報告還強調為采掘行業建立通用準則,并單獨評價礦業或石油行業指南的重要性、歷史成本計量的重要性和儲量數量與儲量價值信息的重要性等。該報告可以看作是采掘業會計準則的初步征求意見稿。
IASB認為有必要制定關于石油天然氣等采掘業的國際會計準則,因為石油天然氣等采掘業對一國的國民經濟及世界經濟的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而采掘行業企業在財務會計與報告方面卻存在很大差異,給跨國經營帶來巨大阻力。由于許多采掘業主體自2006年1月1日起要按國際會計準則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表,而IASB無法完成關于采掘業會計與財務報告的全部項目,所以只能先關注于主要問題——礦產資源勘探與評價。IASB還認為,石油天然氣行業和一般采掘業的特點基本相同,可以制定一個統一的會計準則。2004年12月,IASB在《采掘業問題報告》的基礎上,頒布了IFRS6《礦產資源的勘探與評價》。
(二)AASB6的制定背景
自2001年4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改組為IASB并宣稱制定“全球會計準則”以來,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步伐明顯加快,而澳大利亞采用IFRS的態度最為積極。在IASC改組前,澳大利亞已獨自完成了具有本國特色且體系較為完整的會計準則的建設。但是,為了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澳大利亞不惜重新頒布準則取代現有準則或對現有準則進行大規模的修訂。早在1994年7月,AASB就了第4號《政策公告:澳大利亞—新西蘭協調政策》(PS4),開始了澳大利亞會計準則國際協調的進程。1996年4月,AASB了第6號《政策公告:國際協調政策》(PS6),與IASC制定的IAS進行協調。2001年,澳大利亞政府修改了《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法案》,規定“AASB具有參與制定全球統一會計準則并為之做出貢獻的職責”。該法案為澳大利亞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提供了法律支持。2002年4月,重新組建的AASB了修訂后的PS4《國際趨同與協調政策》,以取代原PS4和PS6.該政策公告指出,AASB國際趨同的目標是通過參與IASB和國際會計師聯合會公共部門委員會(PSC)的活動,尋求制定一套單一的、國際上可接受的會計準則,該準則能在澳大利亞和全球其他地區使用,從而使澳大利亞獲益。財務報告委員會(FRC)(注:財務報告委員會(FRC)對AASB提供政策指導,澳大利亞準則委員會(AASB)制定、評價和包括其與公營部門和私營部門的會計準則。)于2002年7月對AASB做出戰略指示,要求澳大利亞的營利性主體從2005年1月1日起采用國際會計準則,這一決定比歐盟單純要求上市公司在合并報表中采用國際會計準則走得更遠。AASB于2003年3月了《AASB在2005年采納IASB準則的計劃》,闡述了AASB對主要趨同問題的策略。2003年5月,AASB決定為AASB準則引入一套新的編號方法,即AASBs1~99系列與IASB新的IFRS系列相對應,如AASB6對應于IFRS6《礦產資源的勘探與評價》;AASBs101~199系列與現有的或修訂后的IAS系列相對應,如AASB101對應于IAS1《財務報表的列報》。2004年6月,AASB正式了與IASB準則相對應的澳大利亞準則(Equivalent-IASB Standards,簡稱EIASB準則),其中包括2004年12月的AASB6《礦產資源的勘探與評價》。(注:IFRS6與AASB6的時間都是2004年12月9日。)
(三)結論
不難看出,IFRS6和AASB6是在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大背景下制定的,都是為了增強準則的國際可比性,提高會計準則的質量。但是,它們制定的直接目的并不相同。IFRS6的制定是因為目前尚未制定采掘行業統一的國際會計準則,各國制定的準則又很不一致,會計報告實務很不規范,嚴重影響了國際采掘業企業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澳大利亞則不同,它已獨自建立了具有本國特色且較為完整的會計準則體系,包括1989年制定的AASB1022和AAS7.但是,為了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它頒布了與IFRSs系列對應的AASB系列,或是對原準則進行修訂,以體現與IASB或IAS的趨同。其背后的原因,除“促進制定一套全球統一的會計準則”外,最重要的是“如果最符合澳大利亞經濟體中私營和公共部門的利益,則促進在澳大利亞會計準則制定過程中采用國際上最佳實務的會計準則”(2001年ASIC法案),以及幫助澳大利亞公司籌集資本或在海外上市。盡管看起來AASB似乎是為了趨同而趨同,但實質上是其國家利益至上宗旨的體現。在趨同的過程中,澳大利亞積極參與IASB的工作,在IASB中爭取到了更多的“發言權”。
二、框架結構的比較
AASB6與IFRS6的框架結構基本相同。IFRS6由9節27段組成,即目標、范圍、勘探與評價資產的確認、勘探與評價資產的計量、列報、減值、披露、生效日期和過渡性規定,而AASB6包括10節45段,多出的一節是“應用”,其他9節與IFRS6標題相同,多出的18段是增加了“澳”字的段落,以體現澳大利亞國際趨同的總體策略和特有要求。這些帶“澳”字的段落基本上都與“權益區域”法(“area of interest”approach)有關。在“應用”一節的澳第2.1~2.7段中,AASB 6規定了其適用的主體范圍、生效日期、對AASB1031《重要性》的運用、與AASB1022和AAS7之間的關系、日期。AASB6澳2.5和2.6段規定,當本準則生效時,它替代了1989年11月頒布的AASB1022《采掘行業會計》和AAS7《采掘行業會計》。AASB1022和AAS7仍然有效,直至被本準則替代。
三、內容的比較
(一)目標的比較
IFRS6和ASB6都規定,準則的目標是規范礦產資源勘探與評價的財務報告:(1)有限地改進現存的關于礦產資源勘探與評價支出的會計實務;(2)確認勘探與評價資產的主體應按本準則的要求對這些資產的減值進行評估,而對資產減值的計量應根據《資產減值》的要求進行;(3)披露用于確定和解釋因礦產資源的勘探與評價而在主體財務報告中確認金額的信息,幫助財務報告使用者理解主體確認的勘探與評價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金額、時間分布和確定性。其不同之處在于,對于資產減值的計量,IFRS6要求根據IAS36進行,AASB6則要求按AASB136行事,而AASB136與IAS36是對應準則。另外,AASB6增加了“應用”部分,體現了澳大利亞的特色。
(二)范圍的比較
AASB6與IFRS6的范圍完全相同,都規定:(1)主體應將本準則應用于發生的勘探與評價支出;(2)本準則不規范從事礦產資源勘探與評價主體其他方面的會計問題;(3)本準則將不適用于主體在礦產資源勘探與評價之前發生的支出。
(三)勘探與評價資產的確認比較
AASB6與IFRS6都規定:(1)在暫時豁免執行的條款中,IFRS6豁免的是IAS8的第11和12段,而AASB6豁免的是AASB108的第11和12段,AASB108與IAS8是對應準則,即EIASB準則;(2)在制定會計政策時,確認勘探與評價資產的主體應符合IAS8(EIASB:AASB108)(注:為了方便起見,本文以IAS8(EIASB:AASB108)的形式表示二者是對應準則,即括號中的AASB108與IAS8S是對應準則,在IFRS6中用IAS8,同時在AASB6中用AASB108.以下類推,不再詳述。)《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與會計差錯的更正》第10段的規定,但在AASB6中增加了采用澳7.1和澳7.2段對勘探與評價支出進行處理的要求;(3)免除IAS8(EIASB:AASB108)第11和12段的要求。
AASB6在澳第7.1~7.3段中專門規定了IFRS6中沒有的“勘探與評價支出的處理”,規定與某權益區域有關的礦產資源勘探與評價支出應予以費用化或資本化的條件,其基本要求與成果法類似。同時,澳第7.3段還詳細界定了“權益區域”的含義。
(四)勘探與評價資產計量的比較
1.確認時的計量。IFRS6與AASB6都規定,在確認時按成本計量勘探與評價資產。
2.勘探與評價資產的成本構成要素。(1)對勘探與評價資產的成本構成要素,IFRS6與AASB6都規定,一個主體應根據支出與發現特定礦產資源之間的聯系程度,規定哪些支出可以確認為勘探與評價資產,并且一直遵守該會計政策。同時,IFRS6與AASB6都列舉了勘探與評價資產在初始計量時應包括的支出:探礦權的獲取;地形、地質、地球化學、地球物理研究;勘探性鉆井;挖掘、采樣;與評價開采礦產資源的技術可行性和商業價值有關的活動。(2)AASB6的特殊要求。在AASB6澳第9.2~9.4段中,對勘探與評價資產的計量提出了特別的要求,這些要求是澳大利亞原準則中特有的內容,主要包括與礦產資源勘探與評價有關的直接或間接成本的分配問題、勘探與評價資產成本是否包括租賃權或其他礦區使用權的取得成本問題以及綜合管理費用的分配問題。(3)有關開發活動的支出。IFRS6與AASB6都規定,與礦產資源開發活動有關的支出不應確認為勘探與評價資產。應按EIASB《提供與編制財務報表的框架》和IAS38(EIASB:AASB138)《無形資產》提供的確認開發活動中形成資產的指南處理。(4)有關拆除與恢復義務。IFRS6與AASB6都規定,主體應根據IAS37(EIASB:AASB137)《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的規定,確認在特定期間內發生的從事礦產資源勘探與評價而導致的所有拆除與恢復義務。
3.確認后的計量。IFRS6與AASB6都規定,主體對勘探與評價資產進行確認以后,應采用成本模式或重估價值模式對其進行計量。如果采用重估價值模式——IAS16(EIASB:AASB116)《不動產、廠場和設備》中的模式或IAS38(EIASB:AASB138)中的模式,該模式應與勘探與評價資產的分類相一致。
4.會計政策變更。關于會計準則變更的要求,IFRS6與AASB6都規定,如果會計政策的變更能使財務報告與其使用者所需的經濟決策更相關并且至少同樣可靠,或者更可靠并且至少同樣相關,主體可以變更其勘探與評價支出的會計政策。主體可根據IAS8(EIASB:AASB108)中的標準判斷相關性和可靠性。但同時,AASB6增加了澳13.1段,要求主體對勘探與評價支出會計政策的任何變更仍應符合澳7.1和澳7.2段的規定。
(五)列報要求的比較
對于列報要求,IFRS6與AASB6的規定完全相同:(1)主體應根據取得的勘探與評價資產的性質,將其分為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并一貫地運用該分類,而且不能將開發無形資產過程中使用的有形資產劃轉為無形資產;(2)當開采一項礦產資源的技術可行性和商業價值能夠得到證明時,勘探與評價資產將不再做這種分類。在重新分類之前,主體應對勘探與評價資產進行減值評估,并確認減值損失。
(六)減值規定的比較
對于勘探與評價資產減值的確認與計量以及減值評估層次的確定,IFRS6與AASB6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在評估層次的確定方面體現了澳大利亞特色。
1.確認與計量。IFRS6與AASB6規定相同。(1)當事實和情況表明勘探與評價資產的賬面價值可能超過其可收回金額時,主體應對勘探與評價資產進行減值評估;當事實和情況表明勘探與評價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其可收回金額時,主體應按照IAS36(EIASB:AASBl36)的要求計量、列報和披露產生的任何減值損失,但對勘探與評價資產減值跡象的判斷不能運用AASB136(EIASB:AASB136)關于減值跡象的判斷。(2)下列一項或多項事實或情況表明主體應對勘探與評價資產進行減值測試:主體在特定區域擁有的勘探權在本期失效或在不久的將來就要失效,并且預期不會再獲得;在特定區域對礦產資源進行進一步勘探與評價所需的重大支出,既未列入預算也未列入計劃;在特定區域對礦產資源進行的勘探與評價尚未發現礦產資源的商業可采儲量,并且主體已經決定終止在該特定區域的此類活動;有充分數據表明,雖然在該特定區域的開發可能繼續進行,但勘探與評價資產的賬面價值不可能通過該特定區域的成功開發或銷售而全部收回。當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種或類似情況發生時,主體應根據IAS36(EIASB:AASB136)實施減值測試,并按照IAS36(EIASB:AASB136)的規定將減值損失確認為費用。
2.確定勘探與評價資產減值評估的層次。IFRS6與AASB6都規定,主體應確定一項會計政策,將勘探與評價資產分配于現金產出單元或現金產出單元組,以便進行減值評估。分配到勘探與評價資產的現金產出單元或現金產出單元組,不應大于主體按照IAS14(EIASB:AASB114)《分部報告》確定的主要或次要報告形式中的分部,并且主體為進行勘探與評價資產的減值測試而確定的層次,可以由一個或多個現金產出單元組成。AASB6在澳22.1段特別規定,主體為進行勘探與評價資產減值測試而確定的層次,不應大于與該勘探與評價資產有關的權益區域。
(七)披露要求的比較
IFRS6與AASB6對于披露的要求基本相同,AASB6增加了與權益區域有關的要求。二者都規定,主體應披露用于認定和解釋因礦產資源的勘探與評價而在財務報告中確認的金額的信息。為遵守上述規定,主體應披露:(1)勘探與評價支出的會計政策;(2)產生于礦產資源勘探與評價的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的金額以及經營活動和投資活動的現金流量。主體還應根據勘探與評價資產的分類,將勘探與評價資產作為資產中的一項單獨資產類別,按照IAS16或IAS38(EIASB:AASB116或AASB138)的要求進行披露。
此外,AASB6澳24.1段規定,除了按上述要求披露之外,確認其權益區域中勘探與評價資產的主體,還應在披露這些資產的金額時,解釋清楚勘探與評價資產賬面價值的可收回性依賴于成功的開發和商業性開采,或相應權益區域的銷售情況。
(八)術語解釋
IFRS6與AASB6都解釋了勘探與評價資產、勘探與評價支出和礦產資源的勘探與評價的含義,AASB6還增加了澳大利亞特有的術語:(1)權益區域(area of interest),是對礦物沉積、石油或天然氣田的存在構成有利環境的一個單獨的地理區域;(2)經濟可采儲量(economically recoverable reserves),是在當前和可預知的經濟條件下,一個權益區域中能夠預期的具有商業價值的開采、加工和出售的估計產量。
四、AASB6的特點與啟示
(一)AASB6體現了AASB為會計準則國際趨同所制定的總體策略
在采用IASB準則時,AASB的總體策略是采納IASB準則的內容和措辭,只對需要適應澳大利亞法律環境的地方進行了文字修改。AASB6充分體現了AASB國際趨同的總體策略。例如,AASB6的框架結構與IFRS6基本相同,都包括目標、范圍、勘探與評價資產的確認、勘探與評價資產的計量、列報、減值、披露、生效日期和過渡性規定9個部分,除在相應段落增加帶“澳”字段的規定以外,所有的條款編號都相同;在內容和措辭方面,除了涉及與澳大利亞準則對應的國際會計準則以外,內容和措辭幾乎相同,準則編號相同,名稱相同,就連的日期都是2004年12月9日,是名副其實的趨同準則,即EIASB.
此外,為了與IFRS6的適用范圍一致,AASB6取代了1989年的AASB6和AAS7《采掘行業會計》。這里說的范圍有兩個方面:一是主體范圍,即公營部門和私營部門;二是采掘行業各生產階段的范圍。從主體方面看,AASB1022適用于公司企業,而AAS7適用于私營部門的非公司報告主體和公營部門的企業(business undertakings)。AASB1022和AAS7的主體也不同,AASB1022由AASB,而AAS7由代表澳大利亞會計師協會和澳大利亞特許會計師協會的澳大利亞會計研究基金會。現在,AASB6取代了這兩項準則,既適用于公營部門,也適用于私營部門,即所謂的部門中立準則(sector-neutral Standard)。從采掘行業涉及的生產階段來講,AASB6的適用范圍限定于勘探與評價支出的處理,不包括相關的損耗、折舊與攤銷。因此,AASB6是活動基礎準則(activitiesbased Standard),僅僅適用于勘探與評價支出的處理。AASB1022還適用于開發、土建和恢復成本的處理、上述成本的攤銷、存貨的處理和收入確認。因此,AASB1022和AAS7是行業基礎準則(industry-based Standard),包括對采掘活動其他階段的要求和指南。由于AASB1022和AAS7已被AASB6所替代,因而從事采掘活動其他階段的主體也必須同時采用澳大利亞會計準則,這些準則可以應用于AASB1022和AAS7以前所描述的各方面的會計處理。例如,礦產資源勘探與評價之前的活動、開發與土建成本、資本化成本的攤銷要符合《概念框架》、AASB116《不動產、廠場和設備》和AASB138《無形資產》的要求,而恢復成本要遵守AASB137《準備、或有負債與或有資產》、AASB116懷動產、廠場和設備》、緊急問題小組(Urgent Issues Group,UIG)解釋1《現存退役、恢復和類似債務的變化》的規定。筆者認為,這也是趨同的代價,因為牽涉到會計政策變更的問題,提供信息的成本將會增加。
(二)在與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同時,澳大利亞充分考慮了本國國情
AASB6在與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同時,也考慮了澳大利亞的法律環境和國情特點,沒有全盤照搬IFRS6的內容。AASB規定,除了那些專門針對非營利或公眾部門的準則,或僅適用于國內的準則以外,AASB傾向于將IASB準則作為基本準則,并在此基礎上增加詳細說明,確定在澳大利亞準則的使用范圍和適用性。AASB打算在需要的地方增加一些必要內容,以完善尚未被IASB準則和國內其他準則所覆蓋的部分。對EIASB準則中加入的額外披露要求以及非營利性主體的條款,AASB明確要求在其前面加上前綴“Aus”,以提示它是澳大利亞所特有的要求。例如,AASB6中共增加了18段帶“澳(Aus)”字的段落,它們體現了澳大利亞采掘業會計的特色,基本都與“權益區域”法有關。(1)在規定勘探與評價資產的確認時,AASB6在澳7.1~7.3段對勘探與評價支出的會計處理做了特別的規定,要求主體應就每個權益區域分別對勘探與評價支出做出決策,提出只有滿足一定條件時,與一個權益區域有關的勘探與評價資產才予以確認,并且對“權益區域”進行了非常詳盡的解釋。(2)在規定勘探與評價資產的計量時,AASB6在澳9.1~9.4段對勘探與評價資產的成本構成要素做了特別的規定,要求勘探與評價成本一定要與某“權益區域”相關。(3)在確定勘探與評價資產減值評估的層次時,AASB6澳22.1段規定,主體為進行勘探與評價資產減值測試而確定的層次,不應大于與該勘探與評價資產有關的權益區域。(4)在披露方面,AAB6澳24.1段規定,除了披露產生于礦產資源勘探與評價的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的金額以及經營活動和投資活動的現金流量之外,確認其權益區域中勘探與評價資產的主體,在披露這些資產的金額時,應解釋清楚勘探與評價資產賬面價值的可收回性依賴于成功的開發和商業性開采,或相應權益區域的銷售情況。
可見,在礦產資源勘探與評價的所有重要方面,如確認、計量、減值和披露,AASB6都保留了澳大利亞特色,而且這種特色是原AASB1022和AAS7的規定或方法。正如AASB在論述AASB6與AASB1022的差異時指出的:AASB6涉及與礦產資源勘探與評價有關的各項支出的會計處理,尤其允許主體制定一項處理這些支出的會計政策,而不必特別考慮AASB108《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的更正》第11~12段的要求。AASB6要求會計政策應與AASB102描述的“權益區域”法相一致。當事實和情況表明勘探與評價資產的賬面價值可能超過其可收回金額時,應對已資本化的勘探與評價支出(所謂“勘探與評價資產”)進行減值測試。這里,AASB6論述的事實和情況與AASB102中用于確定主體是否繼續確認其已資本化的勘探與評價支出的因素(factors)相一致。因此,已資本化的勘探與評價支出的確認和計量在AASB6和AASB1022中基本相同。
(三)對制定我國石油天然氣會計準則的啟示
1.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石油天然氣開采》征求意見稿的特點。我國為了促進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到2005年已經了《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等16項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其中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石油天然氣開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規范了企業從事礦區權益取得、勘探、開發和生產等油氣開采活動的會計處理和相關信息披露。相對于我國企業目前采用的企業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突出了油氣開采會計與其生產工藝相適應的特點,并且與國際慣例基本實現了趨同,主要是與美、英石油天然氣會計準則的趨同。(1)它是一個行業基礎準則。征求意見稿只涵蓋了石油天然氣行業上游階段的會計處理,不涉及煉制、銷售等下游活動,也不涉及其他采礦行業的會計處理,這與美、英等國的石油天然氣會計準則完全一致,但與前述的AASB6和IFRS6只涉及礦產資源的勘探與評價活動不同。我國和美、英的石油天然氣準則是行業基礎準則,而AASB6和IFRS6是活動基礎準則,并且涉及所有采掘業,包括石油天然氣行業。但是,按照IASB和AASB的計劃,AASB6和IFRS6只是過渡性準則,一旦時機成熟,它們將被完整的行業基礎準則——采掘行業會計準則所取代,這將與美、英石油天然氣準則趨同。我國不能像澳大利亞那樣激進,因為我國以前沒有像澳大利亞AASB1022或AAS7那樣的準則作為基礎,如果頒布一個活動基礎準則僅涉及勘探與評價活動的話,我國的石油天然氣行業企業仍然沒有完整的準則可遵循,也不利于該行業會計信息質量的提高。(2)確定了油氣資產的計量模式。國外對油氣資產的計量主要有兩種模式:歷史成本加標準化計量和儲量確認會計。征求意見稿按照歷史成本歸集、確認礦區權益及相關設施的成本,同時輔之以特殊的披露要求,但沒有像美、英準則那樣,要求對石油天然氣儲量的價值按標準化計量的方法進行披露,只是要求披露儲量的實物數量。這對我國企業來說已經是一大進步了。AASB6和IFRS6對勘探與評價資產確認時的計量要求按歷史成本,而確認后的計量既可以采用成本模式,也可以采用重估價值模式,并且沒有要求披露礦產資源的儲量。(3)要求采用成果法。對于油氣勘探支出的會計處理,存在成果法和完全成本法兩種方法。目前,國際上主要的石油公司包括我國三大在海外上市的石油公司都采用成果法。征求意見稿在我國油氣開采會計中正式引入了成果法,只確認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鉆井勘探活動的支出。AASB6和IFRS6雖然沒有提到成果法的概念,但實際上采用的是成果法的方法。(4)按產量法計提油氣資產的折耗。對礦區權益和井及相關設施等油氣資產,應當計提折耗,國際慣例是采用產量法計提折耗。征求意見稿引入了產量法,同時仍保留了使用年限法。AASB6和IFRS6沒有涉及礦產資源勘探與評價資產的折耗問題。
總之,在業務流程上,IFRS6與AASB6只規定了對礦產資源進行勘探和評價活動的會計處理,未能涵蓋油氣開采活動的整個過程,只涉及油氣開采四個階段中的勘探階段。在適用范圍上,IFRS6與AASB6是對所有礦產資源勘探的一般性規定,未能突出油氣開采活動區別于其他礦產資源采掘活動的特點。因此,該準則有較大的局限性,無法為制定我國的油氣開采準則提供借鑒。
2.對我國《石油天然氣開采》征求意見稿的建議。我國的準則雖然實現了與國際慣例尤其是美、英石油天然氣會計準則多方面的趨同,但仍存在需探討的問題。(1)關于石油天然氣資產減值的規定不明確。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對于探明礦區權益(注:此處應為”礦區權益“,而非”探明礦區權益“。)的減值,應當分別不同情況確認減值損失。對于探明礦區權益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號——資產減值》進行處理;對于未探明礦區權益,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減值測試。單個礦區取得成本較大的,應當以單個礦區為基礎進行減值測試,并確定未探明礦區權益減值金額。單個礦區取得成本較小的,且與其他礦區具有相同或類似地質構造特征或地層條件的,可以按照具有相同或類似地質構造特征或地層條件的礦區組進行減值測試。計算未探明礦區權益減值時,將其公允價值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減值損失。”這樣的規定雖然與美國準則類似,但是,它不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油氣資產(不論是探明礦區權益還是未探明礦區權益,抑或是井及相關設備和設施)減值跡象的判斷和資產組的認定都與其他行業不同,不能簡單地規定按資產減值準則處理了事。資產減值準則畢竟是一般性的規定,對特殊資產未進行特殊考慮,企業無法直接按其規定的減值跡象判斷油氣資產減值與否。征求意見稿也沒考慮井及相關設備和設施的減值問題,只規定了礦區權益的減值問題。所以,筆者認為,我國油氣會計準則應借鑒IFRS6和AASB6的做法,對石油天然氣資產減值跡象的判斷和資產組的確定做出專門規定,而對其減值測試、確認和計量則按資產減值準則進行。(2)披露要求過于簡單。征求意見稿對油氣資產減值的披露過于簡單,只規定披露其減值金額,對于資產減值準備的累計金額、分部的減值損失、資產組的情況、可收回金額的計算方法等內容沒有予以考慮。因此,為了達到準則的一致性,油氣準則應規定按照資產減值準則的規定披露。另外,對油氣儲量的披露也比較簡單,只規定企業應當分別披露其在國內和國外擁有油氣儲量的年初年末數據,對于儲量在年內的變化原因和影響因素以及儲量的價值則未要求披露。其實,我國的三大海外上市石油公司的年報和半年報都已按美國準則披露了這些內容,財會人員已經掌握了相關的會計技術。國內上市的石油公司雖沒有被要求披露儲量的價值信息,但它們幾乎都被三大石油集團控股,在技術上并不存在問題。(3)我國征求意見稿沒有涉及成本風險的分擔問題,而這個問題恰恰是油氣開采企業很重要的問題。隨著油氣勘探開發合作業務的增多,這個問題可能越來越重要。
摘要:契丹民族在很早的時代就已經學會了開發和利用礦產資源,并掌握了金屬開采、冶煉和制造等技術。契丹民族開采的礦種有銀、銅、鉛和鐵等,冶煉和制造技術發達,他們主要制造生產工具和生活用具。論述了遼代的礦產資源的開發和金屬冶煉,及遼代礦產資源的利用。
關鍵詞:契丹/礦產/冶煉
契丹民族是中國北方的一個歷史比較悠久的民族,有先進的金屬開采、冶煉和制造技術,契丹民族在長期的生產生活中創造了自己的金屬冶煉和制造技能,同時在自己的手工業基礎上廣泛的吸收和采用了中原的先進技術,使其金屬冶煉和制造技術有了很大的發展。契丹境內礦產種類較多,儲量豐富,為契丹的礦業開發和金屬冶煉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1 遼代的礦產資源概述
契丹民族的金屬冶煉和鑄造業歷史很早,早在耶律阿保機之前,契丹民族就有了自己的采礦和冶鐵及制造技術,有曷術部落,其地多產鐵,“曷術”即契丹語鐵的意思,根據《遼史》記載,契丹民族有金、銀、銅、鐵等礦產資源。并且“部置三冶:曰柳濕河,曰三黜古斯,曰手山”[1]的開采記載和管理機構。
契丹民族的礦產資源開采的歷史很早,早在公元900年左右就開始開采和利用金屬礦產。耶律阿保機在占領室韋的領土之后,“坑冶,則自太祖始并室韋,其地產銅、鐵、金、銀,其人善作銅、鐵器”《遼史·食貨志》,室韋在契丹的東北部,在現在的黑龍江省境內,但根據契丹國志記載,應該是蔑劫子,“其國三面皆室韋,一曰室韋,二曰黃頭室韋,三曰獸室韋。其地多銅、鐵、金、銀,其人工巧,銅、鐵諸器皆精好,善織毛錦”[2]。“太祖并諸蕃三十六國,室韋在其中”(《契丹國志·諸蕃記》),蔑劫子也應該在其平定之列。耶律阿保機在平定北方諸國之后,不但取得了其地的礦產資源,也得到了冶煉和制造技術,并且設立了專門的“鐵坊”、“軍器坊”等管理部門。
渤海國在遼寧和吉林的東部,公元907年,耶律阿保機征服了渤海國并取得了其地的鐵礦資源,《續文獻統考》和《遼史》都記載“神冊初,平渤海,得廣州,本渤海鐵利府,改日鐵利州,地亦多鐵,東平縣,本漢襄平縣故地,產鐵礦,置采煉者三百戶,隨賦供納”[3],就是現在的鞍山和遼陽一帶,考古挖掘也證實了在鞍山市首山“現煉鐵爐址和煉渣,堆積厚達一米多。遼初已具備了一定的金屬冶鑄技術和原料等條件”[4]。
在燕山山麓的北部,即現在的平泉、寬城、灤平、隆化等縣也發現大規模的遼代采礦和冶煉遺址,遼史記載“太祖征幽、薊,師還,次山麓,得銀、鐵礦。命置冶”(《遼史·食貨志》),可能即是此地。據河北省承德地區文管所調查,有銀礦、銅礦、鐵礦等開采和冶煉遺址多處。
遼史記載“澤州,采煉陷河銀冶”(《遼史·地理志》)即位于此處,“遼澤州即今平泉縣會州故城,陷河,即今平泉、寬城兩縣境內的瀑河,陷河銀冶所指是分布在陷河兩岸的多處銀礦,我們共發現古礦洞26眼”[5]。另外還發現了大量的居住址和冶煉遺跡,有生活用具、遼代的磚瓦、冶煉爐渣和金屬塊。
1993年10月,在龍煙鐵礦礦區發現的古煉鐵遺址(在河北省赤城縣田家窯鄉境內),經國家考古部門鑒定,為距今900多年前的遼代煉鐵遺址。“龍煙鐵礦地處河北省赤城縣、宣化縣境內,因赤城縣龍關、宣化縣煙筒山在同一礦脈上,這一綿延百余里的鐵礦得名龍煙鐵礦。‘其礦層之厚、鐵質之佳,亦足為世界太古紀以后,水成鐵礦之罕見者,且水成鐵礦之屬元古界者,推龍煙為首創,腎狀、鮞狀礦并生,亦為它礦所未有。’并在遺址上采集了爐渣和渣鐵標本,經宣鋼中心化驗室鑒定,渣鐵中含有7%的 Fe2O3,屬用赤鐵礦冶煉,含硅18%,全鐵54%,正與辛窯一帶的礦質、品位相同”[6]。并測定其年代為964±60年,為公元1020—1170年,應屬遼、金時代的煉鐵遺址。
契丹人除了開采金屬礦床,也開采砂礦床,“柳河館,河在館旁,西北有鐵冶,多渤海人所居,就河漉沙石,煉得成鐵。”(《契丹國志·王沂公行程錄》)
除了上述礦產之外,《遼史》還記載有其他礦產地,在“圣宗太平間,于潢河北陰山及遼河之源,各得金、銀礦,興冶采煉”(《遼史·食貨志》)。
2 遼代礦產資源的開發和金屬冶煉
契丹民族的礦產資源的開發和金屬冶煉技術總體上講,已經和中原的冶煉水平相當,這可能與大批的中原技術流入契丹有關,契丹民族無論對開采、冶煉還是鍛造分工十分明確,有專門的開采、冶煉等部落和管理機構。有專門的“打造部落館。惟有番戶百余,編荊為籬,鍛鐵為軍器。”《契丹國志·王沂公行程錄》從現在考古情況推斷,遼代的冶煉地多在礦產地附近,但也有在異地的。現已發現冶煉遺址多處,有銅、鉛、鐵等冶煉遺址和打造遺址。
根據河北文館所調查,在隆化縣隆化鎮遼北安州故城北側,發現銅作坊一處,曾出土了作為原料的殘破銅300余斤和大量的炊具。在寬城縣龍須門鄉王家店村,發現鉛錠五塊,在隆化縣隆化鎮北,發現大面積的鑄鐵遺址,殘存有熔爐的部分殘體,在隆化縣韓麻營村出土有完整的遼代鐵鋤,并有鐵砧子等鐵器出土[5]。其他的考古發掘也證實“遼上京附近坑冶遺址規模相當大,鞍山市首山、河北平泉羅杖子、赤峰遼祖州、饒州、中京遺址都有發現煉鐵爐址和煉渣,堆積厚達一米多”[4]。
3 遼代礦產資源的利用
遼代的金屬制品種類較多,從現今的考古發現遼代制造的金屬產品主要有生產工具、生活用品、軍事武器等幾大類,主要以農業生產工具為主,還有手工工具、生活用具及兵器,其中鐵制工具占很大比重。生產工具類:生產工具是契丹民族利用金屬制品的主要方面,主要以鐵制品為主,現今的考古發現,在承德地區發現有大量的生產工具,如鐵犁鏵、鐵鋤、鐵鐮、鐵刀、鐵鏟、鐵鎬、鐵槌、鐵砧子、銅犁鏵、鐵鑿等。考古工作者在中國東北地區出土了大量遼代的鎬、鋤、鏵、鐮、鍘刀、叉等鐵制農具。在北京地區(遼南京)也有遼代鐵制農具出土,“通縣東門外,順義大固觀、上輦,懷柔上莊,房山焦莊等處出土過幾批,多是農具和生活用具,有鏵、犁鏡、耘鋤、鎬、鐮、鍘刀、禾叉……”[7]。生活用具類:此類物品的金屬種類較多,有金、銀、銅、鐵等,考古發現的物品也比較豐富,出現在生活的各個方面,如鐵鍋、鐵爐、鐵剪、鐵熨斗、鐵提梁壺、三足鐵鼎、六折金鐵釜、銅鍋、銅釜、銅壺、銅盆、銅鈴、銅車川、帶鉤、鐵勺、鐵鎖、鐵鈴、銅鏡等。其他如:刀、斧、鉤、鉗、刀斗勺、漏勺、雙耳釜、叉、矛、甲片、錘、鎬、馬蹬、腳鐐、鐵鏈、熨斗、劍刀、剪刀、鎖、鋤、犁等,應有盡有。特別是隨葬品類:有鎏金銀冠、銀碗、鎏金銀琢、銅琢、銀琢、銀蓋臉、銅蓋臉、銅盂、銅絲網、雞冠壺以及遼代的碗、碟、杯、盤等瓷器[5]。遼代的兵器類制品以鐵制品較多,如鐵劍、鐵刀、銅骨朵、鐵鏃、鐵棘藜等。
契丹民族在長期的生產實踐中逐漸的掌握了金屬開采、冶煉和金屬制造技術,無論從歷史文獻記載和現今的考古發掘來看,契丹的金屬開采規模很大,冶煉和制造技術先進。所制造的物品以兵器類、生產工具類和生活用具類為主。
礦產資源亦稱礦藏,我國現行《憲法》第9條即采用“礦藏”一詞。礦產資源是指經過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或氣態的自然資源。礦產資源埋藏于地下或裸露于地表,是地殼的構成部分。這一自然事實就決定了有關礦產資源的權利與有關土地的權利之間存在著緊密的聯系。各國的礦產資源立法都必須解決土地所有權與礦產資源所有權之間的關系,因為這一關系的解決對于探礦權、采礦權等權利,乃至整個采礦業,都會產生重大的影響。本文擬以土地與礦產資源的權屬關系和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實現為線索,以可持續發展為理念,論述與礦產資源所有權有關的法律關系。
一、礦產資源所有權的立法體例
對于礦產資源所有權與土地所有權的關系,各國立法大致可分為兩種:土地所有權制度和礦產資源所有權制度。這兩個制度的核心區別在于法律是否承認礦產資源是否為土地之構成部分,也就是說,礦產資源是否有獨立于土地所權的法律地位。本文以下分析這兩個制度的內容、利弊和發展趨勢。
(一) 土地所有權制度
土地所有權制度堅持礦產資源為土地之構成部分,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即為礦產資源所有權人。在土地所有權發生轉移時,除非出讓人與受讓人就礦產資源的權屬另有約定,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也同時發生轉移。
土地所有權制度的優點是法律關系簡明。由于法律規定擁有土地即擁有礦產資源,礦產資源開發者僅需與土地所有權人交易即可就資源的開發和開發資源過程中的土地使用達成協議。這一制度也有諸多缺點:(1)不利于國家對自然資源開發進行總體規劃和調控。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不僅是經濟問題,也是政治問題和社會問題。采礦業事關國計民生、政治穩定和國家安全。因此礦產資源是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客體。如果實行土地所有權制度,國家權力就會受到礦產資源所有權人權利的制約,難以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進行規劃和管理。(2)增加交易成本。上文提到土地所有權制度的一個優點是法律關系簡明,從而有利于減少交易費用,但這僅僅是問題的一方面。由于礦床往往位于多個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之下,礦產資源的開發者需要與多個土地所有權人達成協議,交易費用就會增加。(3)易于引發土地所有權人之間的糾紛。由于某些礦產,如石油、天然氣等具有流動性,在一幅土地上開采時有可能影響另一幅土地之下的礦產資源,對此類案件,難以取證和確定賠償數額。在有關的土地所有權人都將其自然資源讓與同一開發商時,由于對價往往是根據出產礦產品的數量和品質確定,也難以確定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各自應得的對價。
美國是比較典型的實行這一制度的國家,基本上采用了這一制度。由于美國的土地分別為聯邦、州或個人所有,因此礦產資源也就分別為聯邦、各州和個人所有。美國聯邦政府所有的礦產資源主在美國的西部;而在美國東部,大部分的自然資源都屬于私人所有。此外尚有少量礦產資源位于州政府所有的土地之下,屬各州政府所有。美國礦產資源所有權的格局是在其歷史發展中逐漸形成的。在美國早期,礦產資源的土地所有權制度的形成除了受到英國法傳統的影響外,至少還有以下兩個原因。第一,在美國早期移民到達北美洲時,人們強調個人的權利,反對建立對私權進行大量干預的政府,其民眾的法律心理要求建立礦產資源私人所有的法律制度,而對礦產資源私有權的確認只能以土地所有權為標準。第二,在美國建國之前和建國之初,人們主要以先占的方式取得礦產資源。在當時,礦產資源被認為是無主財產,任何人皆得以先占方式取代得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美國政府也鼓勵人們積極探礦、采礦,以促進經濟的發展。而礦產資源的先占在客觀上只能以對礦產資源所在之土地進行先占而實現。因此美國就實行了礦產的所有權制度,使先占人同時取得礦產資源所有權和土地所有權。以確認私人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和鼓勵人們努力探礦和采礦。后來美國聯邦政府頒步了一些處分公共土地的法律,在1916年之前的這類法律要么僅僅規定聯邦政府保留某些種類的礦產資源的所有權,要么完全未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作出保留。與鐵路建設用地有關的法律也使一些礦產資源被私人所有。
與美國相比,英國的情況較為不同。在英國,一般來說,土地的所有權人擁有其土地之下的所有礦產資源,但是成文法和普通法對此作出了一些限制。英國法在近現代的發展表現出礦產資源國有化的趨勢,逐漸具有了礦產資源所有權制的色彩。這一趨勢最早是與金礦和銀礦有關。根據普通法和成文法,所有金礦和銀礦中的黃金和白銀都屬于國家所有。 后來煤礦資源也被國有化。英國1938年《煤炭法》(Coal Act 1938),對土地所有權人給予補償并將所有對煤炭的利益(產生于煤礦租約的利益除外)都被授予煤炭委員會(Coal Commission)。這些利益(包括產生于煤礦租約的利益)后來先后被授予國家煤炭委員會(National Coal Board), 英國煤炭公司(British Coal Corporation)。 在煤炭工業私有化之后,現在由煤炭局(Coal Authority)享有。 英國礦產資源國有化的最新發展與石油有關。根據英國1998年《石油法》(Petroleum Act 1998)第2條,位于地層中的處于自然狀態下的石油為國家所有。
(二) 礦產資源所有權制度
礦產所有權制度認為礦產資源不是法律上的土地的構成部分,堅持礦產資源的獨立性,分別設立土地和礦產資源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人并不當然成為礦產資源所有權人。以法國、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采用這一制度。
礦產資源所有權制度的弊病是權利制度復雜,但它也有很多優點:(1)有利于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實現可持續發展。國家可對作為基礎產業的采礦業進行調控,從而帶動對其他產業的調控。國家也可以對各種自然資源的開發作出規劃,合理地有步驟地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實現礦業的可持續發展,從而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2)有利于進行戰略物質儲備和維護國家安全。(3)有利于組織大規模的礦產資源開發。(4)有利于平均社會財富。礦產資源不是人類勞動的產物,因此應當由社會公眾共同享有。
較早體現礦產資源所有權制度的立法是1804年《拿破侖法典》。該法第552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并包含該地上空和地下的所有權。……所有權人得在地下從事其認為適當的建筑或發掘,并采取掘黃的產物,但礦山法規及警察法規所規定的限制,不在此限。 以后的1865年普魯士《普通采礦法規》和《德國礦業法》都堅持礦產資源與土地所有權相分離的制度,但并未宣布所有礦產資源都歸國家所有。后來很多國家都規定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制,礦產資源所有權制度成為發展的趨勢。
我國也采取了同樣的制度。依據我國現行《憲法》第9條和《礦產資源法》第10條,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依據《憲法》第10條,我國土地分別為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這就是說,集體土地中的礦產資源不是集體所有,而是國家所有。基于所有權的一物一權原則,我們可以認為,中國采用了礦產資源所有權制度。
二、礦產資源和土地成分之間的區別與礦產資源所有權的關系
在實行礦產資源所有權制度的國家,比如我國,確定礦產資源的法定范圍的一個意義就在劃分礦產資源所有權與土地所有權之間的界限。在這一制度下,土地和礦產資源為不同的不動產。土地中的沙、巖石、地下水等,為土地的成分, 為土地所有權人所有,礦產資源由資源所有權人所有。在劃分土地成分與礦產資源時,一般采用排除法,即礦產資源之外的部分為土地的成分。礦產資源與土地的構成成分之間有如下關系:(1)在形態上相互緊密結合,礦產資源往往被土地成分緊緊包圍;(2)在外觀上難以區分,有些礦產資源與土地的普通構成成分之間的區別較小,普通人難以將這二者區分開來;(3)在范圍上此消彼長,礦產資源的范圍越大,土地的成分的范圍越小。礦產資源范圍的擴大主要是因為科學技術的發展。當人類不能將某種物質作為礦產資源利用時,它僅僅是土地的構成成分,當科學技術的進步使人類可以將它作為礦產資源利用時,同樣的物質就轉化為礦產資源,因此礦產資源本身就是一個發展的概念,其外延隨著人類科技的發展而逐漸擴大。
由于這些特點,法律應當明確規定礦產資源的范圍和改變礦產資源范圍的程序。由于礦產資源的范圍的擴大會導致土地成分的減小,這必然致不同法律主體之間的沖突。比如有些巖石既可作為礦石,亦可作為建筑材料。在中國,集體土地中的礦產資源為自然資源之一部分,由國家所有,而作為建筑材料的巖石則由集體所有。國家希望保存礦產資源而集體希望出售建筑材料增加集體收入,國家的利益和集體的利益就發生了沖突,尤其是該礦產資源為低品位礦石,或是現在未計劃開采的礦石時。在中國,擴大礦產資源的范圍還可能會導致對集體土地的征用。由于以上原因,礦產資源的范圍和改變礦產資源范圍的程序應由位階較高的規范性文件規定。在現行法律規范中,礦產資源的范圍以及改變礦產資源范圍的程序都不是由《礦產資源法》規定,而是由《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實有修改的必要。
以上特點也可能導致在利用土地成分中的認知錯誤問題。在利用土地成分,比如取土、采石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經土地所有權人授權的人有可能錯誤地將礦產資源作為土地的普通成分使用或出售。對此種問題法律也應提供解決方案。本文認為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侵害礦產資源的故意,應當免于追究行為人的責任,買受人也應當取得所有權。
三、礦產資源和礦產產品之間的區別與礦產資源所有權的關系
確定礦產資源與礦產產品之間的區別對于劃定礦產資源所有權的范圍具有重要意義,與下文論述的采礦權的性質也有密切的聯系。礦產資源與礦產產品之區別在于是否被人類勞動從地殼分離。在被人類勞動從地殼中分離之前,為礦產資源;在被人類勞動從地殼中分離之后,為礦產產品。礦產資源未凝結人類的勞動,而礦產產品凝結著人類的勞動。不管是在礦產資源的土地所有權制度下,還是在礦產資源所有權制度下,礦產資源均為不動產,礦產產品為動產。當礦產資源被人類勞動從地殼中分離之后即成為礦產產品,實現了從不動產向動產的轉變。經過合法的采礦作業之后,采礦人取得礦產產品的所有權,礦產資源所有權人對自其礦產資源分離出的部分失去所有權。
在某些情況下,礦產產品也可能被重新置于地殼之中。一種情況就是在礦井關閉之時,已采出之礦產產品由于各種原因被置于礦山之上,并且被復墾所用之泥土掩埋,甚或未被掩埋而僅置于地表。本文認為此情形應被視為采礦人拋棄其所有權,并且已采出之礦產產品復歸于地殼,重新構成礦產資源之一般部分,為礦產資源所有權人所有。
另一種情況就是礦產產品所有權人以地殼為容器貯存其油、氣等礦產產品。在此情況下,礦產產品所權人沒有拋棄其所有權的意思,但其是否可保有其所有權,則是一個具有爭議的問題。在實行土地所有權制的國家,如果某人擁有土地或擁有有效的礦租,該人可以將礦產產品置于地殼之中,并且保留取其所有權。但是如果置于地殼之礦產產品由于地理原因進入他人土地之下,則成為他人的礦產資源,因為原來的礦產產品已轉化為礦產資源,復歸于自然,依土地所有權制,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所有。 這一規則也有例外。例如美國堪薩斯州議會的立法就規定公用事業機構可將油、汽置于地殼之中并且仍保留所有權,即使其油、汽進入他人的土地之下。中國實行礦產資源所有權制,對此問題如何解決,法律本身未作規定,學界也未見討論。如果堅持一切復歸于自然的礦產產品皆為礦產資源,則礦產產品所有權人喪失其所有權。
四、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實現
如果要使礦產資源發揮其作用,就應開采礦產資源,使礦產資源轉化為礦產產品,以取得經濟效用。在礦產資源的土地所有權制度下,有些礦產資源所有權人因為各種原因不愿或不能親自開采礦產資源,需要將礦產資源所有權讓渡他人,以實現所有權人的利益。在實行礦產資源所有權制度的國家,礦產資源一般由國家所有,國家既是所有權人,也是管理者。在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時,國家既應履行作為管理者的職責,也應實現作為資源所有人的利益。在這兩種制度下,都有一個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實現問題。為此目的,法律創設了探礦權、采礦權、租礦權等制度,以使非資源所有人可以與資源所有人合作,共同分享礦產資源的經濟收益。從礦產資源所有人的角度來看,探礦權、采礦權、租礦權等權利實為所有權實現的方式和法律機制。在這些制度中以探礦權制度和采礦權制度最為完善。以下主要分析這兩個制度。
在分析這兩個制度之前,我們有必要先分析礦業權。有學者認為礦業權亦可簡稱為礦權,是指探采人依法在特定的礦區或工作區內勘探、開采一定的礦產資源,取得礦產品,排除他人干涉的權。 也有學者認為礦業權是非土地所有權人或非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經政府許可登記在特定的區塊或礦區勘探或開采礦產資源并獲得地質資料或礦物及其他伴生礦的權利。 盡管這兩個定義有一等的差異,但都認為礦業權既包括探礦權,亦包括采礦權。這一定義本身也許并無不可,但以此為基礎分析礦業權的物權屬性卻是錯誤的,因為正如下文所指出的,探礦權和采礦權在性質上是不同的。本文認為礦業權是一組權利的總稱,我們不能從總體上對其作物權屬性分析,而只能對其所包括的每一個權利進行分析。
(一) 探礦權
探礦權是指取得探礦資格的非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經礦產資源所有權人同意在特定的區塊和礦區勘探礦產資源以獲得地質資料的權利。探礦權不同于探礦資格。探礦資格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能力,其產生的根據是國家的法律規定或許可。現代法律一般規定探礦資格應經政府許可而取得,當然法律也可將探礦資格賦予所有的人。在賦予民事主體以探礦資格時,國家行使的是社會生活管理者的職能。如果具有探礦資格的人欲對他人所有的礦產資源進行勘探,該人尚需得到礦產資源所有人的許可,取得探礦權。就探礦資格與探礦權的關系而言,取得探礦資格是取得探礦權的前提,取得探礦權是對探礦資格的運用。在礦產資源土地所有制下,民事主體首先被國家賦予探礦資格,然后再從另一民事主體處取得對某一具體礦區的探礦權。在礦產資源所有制度下,由于國家既是社會生活管理者,又是資源所有人,因此國家既可以先授予民事主體以探礦資格,然后再根據該民事主體的申請授予探礦權,也可以在授予民事主體探礦資格的同時授予探礦權,而不要求探礦人就某一區塊提出個別申請,或僅要求探礦人對其勘探區塊進行登記。國家既行使了社會生活管理者的權力,也行使了資源所有人的權利。雖然國家可以同時行使這兩種職能,但在理論上,我們仍應對它們作出區分。
探礦權在性質上為用益物權。這是基于以下理由:從主體上看,探礦權的主體是非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礦產資源所有權人有權勘探其礦產資源,但一般不將這一權利稱為探礦權,因為它僅是所有權的內容之一,不具有獨立性。從客體上看,探礦權的客體是一定區塊的地殼之中的礦產資源。探礦權的客體不包括特定礦區內的地下土壤。即使在探礦中利用了該礦區的土壤,這只是對其土地使用權的運用。從內容上看,探礦權是以勘探的方式對礦產資源之有無、種類、多少、優劣進行考察的權利。此權利的行使以取得地質資料為目的,以考察研究為其方式,雖然可能消耗一定數量的礦產資源(如提取標本),但不以消耗客體為主要方式或目的。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探礦權是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因為所謂用益物權,就是指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物所享有的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
在礦產資源土地所有制度下,礦產資源所有人有權決定是否授予另一民事主體以探礦權,以及決定是否要求對價。在礦產資源所有制度下,國家一般應要求民事主體在取得探礦權時應支付對價,但國家為鼓勵探礦,也可不要求對價。
(二) 采礦權
采礦權是指取得采礦資格的非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經礦產資源所有權人同意在特定的區塊和礦區采取礦物及其它伴生礦的權利。采礦權不同于采礦資格,后者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能力。采礦資格與采礦權之間的關系與上文探礦資格與探礦權的關系相同,故不累述。
關于采礦權的性質,學界頗多爭議,而且往往將采礦權作為礦業權的一部分進行論述。有學者認為它具有債權性。 有學者認為它是準物權。 也有學者將它定性為用益物權和特殊物權。
采礦權是物權而不是債權。因為債權是存在于特定載體之間的可請求并受領一定給付的權利,它不是對債務人人身的支配,不是對債務人給付行為的支配,也不是對債務人應為客體的支配,而僅僅具有請求債務人給付之力,保持債債務人所為給付之力,免除、抵銷、讓與債權之力。它沒有排他效力、優先效力和追及效力。 采礦權卻是直接支配特定礦區內的礦產資源及相關地下部分并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具有排他效力、優先效力和追及效力,因此它不是債權,而是物權。
將采礦權定性為準物權也有含混不清之處,沒有很好地解決采礦權與礦產資源所有權之間的關系。采礦權也不是用益物權,因為礦產資源具有不可再生性,采礦權的行使過程就是絕對消耗礦產資源的過程,是對客體的處分,而非對客體的利用。因此從性質上看,采礦權不是用益物權。
將采礦權定性為特殊物權的觀點較為可取。若以物權客體為標準進行分類,可將物權分為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地役權、權利物權及特殊物權。采礦權的客體既不是物,也不是權利,而是獲取一定的物,因此,稱之為特殊物權。
(三) 采礦權的取得
根據是否需要支付對價,我們可以將采礦權的取得分為無償取得和有償取得兩種方式。由于礦產資源開發具有高風險、高投入的特征,在早期,由于科學技術水平不發達和人類對礦產資源有限性的認識不足,為了鼓勵采礦業的發展,很多國家都規定了無償取得制度。
在現代,由于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以及人們對礦產資源有限性的認識的提高,很多國家都放棄了對采礦權的無償取得制度,而改實行有償取得制度。現在有些國家的法律明文規定對某些礦產資源不適用無償取得制度,比如英國1998年《石油法》第3條規定在取得石油資源開采權時必須支付對價。我國《礦產資源法》第5條也規定“對礦產資源實行有償開采”。
我國應該實行和完善有償權得制度。有償取得有利于實現資源的最佳配置,促使人們尋找替代性的可再生資源,進而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實現。在我國,國家代表全民對礦產資源享有和行使所有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允許無償取得或變相地無償取得采礦權實際上是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放棄,而國家作為特殊的民事主體無權放棄自己的所有權。為了更好地實行有償取得制度,優化資源配置,可以實行申請公示和招投標制度。法律可以規定在一個人提出采礦申請后,該申請應經過一定的公示期。在該公示期內如果有他人對同一區塊提出同樣的申請,國家應根據一定的標準將權利授予最優申請者。在確定采礦權的費用時,國家也應考慮環境保護因素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使礦產資源的價格反映開發該種礦產資源和利用其礦產產品時的環境代價。
[摘 要]我國對油氣田企業既征收資源稅又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資源稅費的重復征收存在諸多問題,突出表現為稅費重復征收,企業負擔較重;計稅依據不一,企業核算工作量加大;管理體制分割,企業協調難度較大;不符合國際慣例,不利于外資的進入。建議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并重新調整資源稅稅率。
[關鍵詞]油氣田企業;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礦區使用費;稅率
資源稅費包括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目前油氣田企業資源稅費的研究比較薄弱,尚處于起步階段。本文從介紹油氣田企業資源稅費的沿革入手,在著重分析油氣田企業資源稅費合一的必要性、可行性基礎上,建議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以期對進一步規范國家和油氣田企業的利益分配關系和進一步完善我國資源稅制提供理論支持。
一、油氣田企業資源稅費的沿革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油氣資源所有權與使用權高度統一,國家直接管理石油工業,油氣田企業只不過是國家的一個車間,不存在企業利益,其生產經營所得全部以利潤形式上交國家,企業所需資金也統一由國家計劃撥付,企業不是獨立的利益主體,不存在級差收入問題,因此,沒有征收資源稅費。
改革開放以后,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國務院于1984年9月頒布了《資源稅條例(草案)》,對油氣田企業開始征收資源稅,目的是調節由于資源結構和開發條件差異而形成的級差地租,促進企業加強管理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
1994年我國實行新稅制,國務院分別于1993年12月、1994年2月頒布了《資源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陸上油氣田企業除繼續征收資源稅外,又開征了礦產資源補償費。據國家經貿委1995年調查,在資源企業的稅費結構中,資源稅費僅次于增值稅,增值稅占66.52%,資源稅占11.46%,礦產資源補償費占5.8%,資源稅費合計占17.26%,其他稅費僅為16.22%.
資源稅費的征收對促進國民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油氣田資源稅費并存難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有待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二、油氣田企業資源稅費合一的必要性
1.資源稅費并存的弊端
國外主要產油國對油氣資源普遍征收礦區使用費,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實際上是礦區使用費的不同表現形式。前者屬于從量征收的礦區使用費,后者屬于從價征收的礦區使用費,實際上是在重復征收礦區使用費,這種資源稅費并存現象存在以下幾個弊端:
(1)稅費重復征收,企業負擔加重。我國的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這是由公有制性質決定的。國家作為礦產資源的所有者,對資源的開發者征收資源稅是必要的,有利于增加財政收入,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促進企業合理開發和利用礦產資源。我國資源稅具有普遍征收和級差調節的雙重功能,如果再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屬于稅費重復征收,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新稅制實施后,油氣田企業的資源稅費負擔明顯提高。稅改前的1993年油氣田企業資源稅為17.8億元,稅改后的1994年資源稅費合計為22.3億元,較1993年高出25.28%.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大慶油田,在稅制改革前的1991—1993年平均繳納資源稅為13.11億元,而在稅制改革后的1994—1999年平均繳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為14.52億元,平均比稅改前增加1.41億元,增幅為10.76%.
(2)計稅依據不一致,企業核算工作量加大。資源稅與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計算方法不同,資源稅實行定額稅率,采取從量定額的辦法征收,以應稅礦產品的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為計稅依據,而礦產資源補償費實行比例費率,采取從價定率的辦法征收,以應稅礦產品的銷售收入為計稅依據。這就給企業資源稅費核算帶來諸多不便,增加了核算工作量。
(3)管理體制分割,企業協調難度較大。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分別由不同的管理部門征收,資源稅由稅務機關征收,管理比較規范,而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征收,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全額上繳中央金庫,年終按照一定比例中央與地方分成。實際上礦產資源補償費是通過各地地礦部門征收、由財政部門監管。我國地礦管理體制省級以上基本是條條管理,市、縣級以下是塊塊管理,條塊分割,互不通氣,資源多頭管理,導致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截流和挪用。同時,企業因要多頭申報繳納資源稅費,接受多方檢查,協調難度較大,增加了許多負擔。
(4)不符合國際慣例,不利于外資的進入。前已述及,國外主要產油國或地區一般對油氣田企業只征收一種礦區使用費,并且部分國家或地區的礦區使用費率是滑動的,根據資源的豐度加以確定,對豐度高的多征,對劣質資源少征或不征,以調動各種資源開發企業的積極性。我國加入WTO后,國外石油公司將逐步進入我國油氣市場,這就要求我國的稅制與國際接軌。目前資源稅費并存的管理體制顯然不利于外資進入,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油氣勘探開發市場的發展。
(5)稅制不統一,不利于企業公平競爭。1989年和1990年由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制定并實施了《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暫行規定》,對開發相應石油資源的企業開征了礦區使用費。由于這些規定是先于《條例》和《規定》出臺的,而后者又沒有把前者規范在內,造成了屬于同一性質的稅費由不同法規加以調整的局面。對于開采海洋石油資源和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按每個油田日歷年度原油或天然氣總產量計征礦區使用費,以實物繳納,暫不征收資源稅和礦區有償使用費,而且,年度原油總產量100×104t以下,年度天然氣總產量20×108m3以下的海上油氣田,免征礦區使用費,超過產量的油田,根據產量大小采取不同的礦區使用費率,其礦區使用費的負擔明顯低于資源稅費的負擔,這就造成了內外資企業之間、海上與陸上企業之間的稅費負擔不均衡,不利于公平競爭。
2.礦產資源補償費不適用油氣田企業
(1)礦產資源補償費難以體現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征收資源補償費是為了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者的經濟權益,該項收費應納入國家預算。但1996年底,由財政部、地質礦產部頒布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暫行辦法》第3條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主要用于礦產資源勘查支出(不低于年度礦產資源補償費支出預算的70%),并適當用于礦產資源保護支出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部門經費補助預算”。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初衷是補充地質勘查費用的不足,然而國家1998年制訂并實施了礦業權有償轉讓制度,地質勘探市場發生了變化:一方面地質勘查經費不僅僅是國家的撥款,其來源逐漸多元化;另一方面地質勘探費用可通過礦業權的流轉得到補償。這樣,資源補償費用于地質勘探的規定就和礦業權的流轉相矛盾,部分礦業權流轉時,投入的勘探費用可從中回收,再強調資源補償費用作勘探費用顯然缺乏理論根據。
(2)減免稅的規定不適用油氣資源。《規定》中有關減免項目主要針對的是固體礦,對液體礦和氣體礦幾乎未涉及。如《規定》中減免項目有“從廢石中回收礦產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開采已關閉礦山的非保安殘留礦體的;從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未達到工業品位或者未計算儲量的低品位礦產資源的”等內容,均指固體礦產。在油氣資源中不存在品位問題,只有低豐度、低滲透、低產能的油氣區塊。油氣田資源不存在“從廢石中回收礦產品”;也不存在“非保安殘留礦體”和“尾礦中回收礦產品”。同樣開采礦產資源,只對開采固體礦產規定減免項目,而對開采液體礦和氣體礦卻未規定減免項目,顯然是不夠合理的。
三、油氣田企業資源稅費合并的可行性
1.資源稅費合一符合費改稅的客觀要求費改稅是進一步完善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依法治稅的必然要求。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市場經濟初期出臺的一項收費制度,現已不適應油氣田企業,將其并入資源稅符合財稅體制改革的要求。
2.納稅主體的同一性為資源稅費合并提供了條件
油氣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均由油氣田企業繳納,二者合并后納稅主體并未發生變化,不同的只是繳納環節和征收部門減少。同時也符合簡化稅制、公平稅負的原則,對國家和企業都是雙贏的現實選擇。
3.稅費合一是油氣田企業的迫切要求
前已述及,資源稅費并存已給油氣田企業的經營管理、會計核算等帶來諸多不便。油氣田企業的發展需要有一個包括稅收在內的寬松合理的經營環境,因此,通過深化稅制改革、規范政府的收費行為,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符合油氣田企業的要求。
四、油氣田企業資源稅費合并注意的問題
1.稅率問題
資源稅費合一后,新的資源稅稅率并不是將二者稅率簡單相加,而要對現行資源稅稅率進行必要的調整。現行油氣田企業資源稅實行幅度定額稅率,即石油稅額為8~30元/t,天然氣稅額為2~15元/km3,財政部在此幅度內規定了各油氣田企業具體適用的稅額。現行稅額標準在實施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對油氣資源的差別性考慮不夠。不同的油氣資源因儲量、井深、油氣質量等自然條件的不同,其經濟收益有所差別,并且每個油氣田產量都經歷一個由上升、穩產到遞減三個階段,各階段的投入產出存在很大的差異。目前東部各主力油田已經進入穩產后期階段,綜合含水率上升,成本急劇增加,穩產形勢十分嚴峻,特別是上世紀90年代后期以來,東部大慶、勝利等主力油田為確保原油產量,相繼實施三次采油技術和大面積開采外圍邊際油田,這導致各油田或同一油田不同二級單位在收益和稅負上的差別。因此,在確定資源稅稅率時,既要考慮油氣勘探開發的不同階段,又要考慮同一油氣田企業內部的差別。然而,現行資源稅以各油氣田為單位確定一個統一的固定稅額,缺乏靈活性,對油氣田企業不同時期變化的地質條件、資源開采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考慮不夠,同時對同一油氣田也沒有按照區塊劃分稅率。以大慶油田為例,1993年大慶油田資源稅原油稅額24元/t、天然氣稅額12元/km3,當時大慶地質環境較好,地層壓力大,綜合含水率低,開采成本不高,原油產量比較穩定,與此相適應的資源稅稅率比較合理。但是,隨著大慶油田開采進入中后期,綜合含水急劇上升,產量遞減明顯加快,而資源稅稅率并沒有進行相應地調整。目前,大慶油田有幾十個采油區塊,有資源豐度相對高的區塊,也有資源豐度低的區塊,有注水采油區,也有三次采油區,相互之間級差收入相差十分懸殊,其中與吉林油田僅一河之隔的某區塊,其地質構造、資源豐度與吉林油田相鄰區塊相同,而資源稅卻不同,屬于吉林油田區塊的資源稅原油稅額8元/t、天然氣稅額4元/km3.
(2)資源稅稅率與國內礦區使用費費率難以銜接。前已述及,對開采海洋石油資源和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按年度總產量征收礦區使用費,實行超額累進費率,以實物征收,且規定了一定產量的免征額。而其他油氣田企業則征收資源稅,實行定額稅率,只對原油開采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由于資源稅費種類的不同,造成了資源稅稅率與礦區使用費費率難以銜接,致使國內兩種油氣田企業在繳納資源稅費方面的不平衡。
資源稅費合一后,建議按油氣田的差別性重新確定稅率:(1)適當調低資源稅稅率,對于處于開發中后期,開采難度不斷加大,并且擔負我國原油生產重任的主力油氣田企業,應在現有的資源稅政策標準下,適當調減資源稅的單位稅額;(2)以油氣田的自然區塊為標準確定稅額,同一油氣田的不同區塊,在地質條件、資源豐度等方面存在差別,因此對同一油氣田內部的不同油氣區塊實行差別稅額。
2.稅收優惠問題
鑒于現行礦區使用費減免項目難以適用油氣田企業,資源稅費合一后,建議對資源條件差、處于開采初期和后期的區塊以及邊際區塊、三次采油區塊等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
一、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主要目的
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用兩年的時間,突出運用執法手段,綜合運用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頓和規范以鐵礦、石材、磚瓦用粘土為重點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使無證開采、亂采濫挖、浪費破壞礦產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等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開采、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清理,違法案件得到及時查處;越權行政、越權收費和政府不作為、亂作為等破壞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行為基本被制止住;礦山安全事故及破壞生態環境現象明顯減少;礦山布局不合理的狀況得到明顯改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模化、集約化。
二、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工作重點
(一)嚴厲打擊無證勘查、開采行為。市國土資源局、公安局、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監察局、安監局、環保局、工商局、水利局、供電公司等部門,對無證勘查和開采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進行集中打擊。對無證開采的公安機關不得批準其使用爆破器材,電力部門不得供電,相關部門要依法嚴厲查處。
(二)對重點礦區和礦種要組織專項整治。整頓的重點礦種是鐵礦、黃沙和石材資源。
(三)全面清查和糾正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凡國家工作人員入股參與辦礦的要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一經查實,要嚴肅處理。對違法違規審批、濫用職權、官商勾結、失職瀆職等行為要依法從嚴查處,要糾正和查處各種越權行政,越權收費和不作為,亂作為的違規行為。對有關部門、鄉鎮政府違法收取的采礦權價款要限期清退。
三、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工作步驟
根據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統一部署,本次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歷時兩年。結合我市實際,全市的整頓和規范工作分五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為動員部署階段主要是宣傳動員,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明確目標,強化管理,做到組織落實、方案落實、人員落實、經費落實。
第二階段為查找問題階段要集中1個月的時間,以探礦權、采礦權清理為突破口,查找無證采礦、無序采礦、礦管秩序混亂等深層次問題;查找礦政管理工作、礦山企業勘查開采活動中存在問題。
第三階段為集中整頓階段認真查找問題的基礎上,集中精力,全面查處違法行為。堅決關閉破壞環境,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各鄉鎮辦及有關部門要統一組織,先進行自查自糾,后限期整改,對違法行為要做到及時發現及時處理。
第四階段為治理規范階段集中整頓的基礎上,按規范要求集中進行整改。解決礦山布局不合理問題,實現資源的有效整合,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完善礦業權準入條件,理順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程序,規范審批行為,建立礦產資源管理長效機制,大力推行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
第五階段為檢查驗收階段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基本結束后,市政府將組織檢查組,對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進行檢查,凡檢查驗收不合格的市政府將責令“補課”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暫停辦理一切勘查、采礦審批手續。
四、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主要措施
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全市的一項重要工作。各鄉鎮辦及有關部門要迅速行動,提高認識,密切配合,集中精力,抓出實效。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市政府成立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各鄉鎮辦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制訂方案,配備力量,落實工作經費,切實加強對該項工作的領導。建立和落實工作目標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
(二)媒體介入,輿論監督。要充分發揮電視臺等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對治理整頓工作中暴露出來的突出問題和典型案件大膽曝光。可舉辦專欄、專刊、專題節目大力宣傳礦產資源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各界參與積極性,為整頓和規范礦產秩序工作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三)疏堵結合,雙管齊下。對重點礦區、難點礦區要探索出一條既有原則性又有靈活性,既治標又治本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治理整頓新路子。對無證采礦,一方面要堵死,另一方面要引導規范。對符合條件的業主要依法辦理采礦手續,并大力推行招、拍、掛,做到疏堵結合。
(四)部門配合,聯手行動。國土資源、公安、電力、監察、水利、工商、安全監管等部門要在市政府的領導下,建立聯合執法隊伍,整體聯動,嚴厲打擊無證采礦、亂采濫挖等違法行為。吊銷證照、停供爆破物資、停電和依法處罰等方面密切配合,重拳出擊,使這次整頓工作不走過場,不留死角,做到該取締的取締,該停業整頓的停業整頓,該處罰的處罰,該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揮部門聯動整體效應。
(五)遵章立制,規范運作。要做到集中整頓與日常管理相結合,動態巡查與突出整治相結合,探索并建立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長效機制。市國土資源局要做好日常整頓和規范的聯系工作,建立礦政管理的公開公平制度,實行“窗口接待,接辦分離,封閉運行,公開透明”辦事制度,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制度,重大案件跟蹤督辦和責任追究制度。
各鄉鎮辦和相關部門對整頓和規范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要認真研究解決辦法,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摘要:水文地質勘察工作是現階段礦產資源工作研究的重點課題之一。如今,測繪技術、物探技術和鉆探技術獲得了空前發展,水文地質勘察工作進入新階段。本文分析了水文地質勘察工作的意義,從水文地質測繪、物探、鉆探三個方面分別闡釋了其關鍵技術,希望為礦產資源工作提供有效幫助。
關鍵詞:礦產資源;水文地質勘察;關鍵技術;意義
礦產資源關系到國家發展,關系到國計民生。探測礦產、開采礦產、保護礦產資源環境是每個礦產資源行業人士的責任。幾十年來,水文地質勘察在礦產資源工作中的地位不斷提升。做好水文地質勘察工作可以縮小礦產資源的探測范圍、加快礦產資源的開采速度,保護礦產地區的生態環境,有效避免粗放式開采帶來的一系列安全和環境問題。因此,現階段在礦產資源工作中展開水文地質勘察關鍵技術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1水文地質勘察工作的意義
水文地質勘察是指對地下水的賦存條件、補徑排類型等水文地質條件以及地下水與礦體影響類型等進行探勘,為礦產資源工作打好基礎。隨著科學的發展,專業人士能夠利用遙感影像、計算機技術、電磁波以及各種設備對巖體內部十幾里范圍內的情況進行準確分析。對于礦產資源工作而言,水文地質勘察工作有著三方面的意義:
1.1減少投資成本,快速找到礦產資源
目前為止學者們已經發現水文地質的形成與金屬礦產、能源礦產的形成有著莫大的關聯。礦床形態、位置以及斷裂情況都可以通過地下水的流向以及水體中礦物質的含量分析得到。在我國山西、內蒙古、陜西等地的礦產資源先后證明了水文地質與礦產資源的關系。因此,進行水文地質勘察工作能夠減少礦產搜索范圍,減少投資成本,盡快找到礦產資源。
1.2增強礦產開采的安全性,降低行業風險
水文地質勘察工作是在礦產資源開采前完成的。在勘察過程中,勘探人員通過一系列的鉆孔、電磁波探測已經對巖體內部的巖層、褶皺、斷裂等情況探索清楚。在掌握這些數據的基礎上,開采工作者的工作環境安全系數會大大提高。水文地質勘察工作的進行不僅僅對開采范圍內的區域進行勘察,還會對相鄰、數值異常的區域進行橫縱拓寬,分析巖體內部相互作用力,排除噴泥和噴漿的情況。因此,水文地質勘察工作能夠增強礦產開采的安全性,降低行業承擔的風險。
1.3降低開采礦產資源對自然生態環境影響
粗放式礦產資源開采造成了部分地區塌陷、沉降,改變了地區的自然生態結構,甚至部分地區的環境至今沒有恢復。水文地質勘察工作對礦產資源開采后產生的巖體內部受力變化、地表結構改變以及后期的廢物處理等進行了評估。一方面礦產資源的開采不能改變地下水流向,確保水源不受污染;另一方面礦產資源的開叉不能改變巖體的結構,不能改變地表大氣、水資源等循環。一旦超過監測標準,礦產資源必須停止開采,并采取措施減少對自然環境的影響。
2礦產資源工作中水文地質勘察的內容及關鍵技術
礦產資源工作中水文地質勘察的內容可以分為水文地質測繪、水文地質物探和水文地質勘探三部分。每一部分都有關鍵技術作支撐。接下來,從這三個方面分析水文地質勘察的關鍵技術。
2.1水文地質測繪工作以及投影法技術
水文地質測繪工作是一項最基本的勘察工作。隨著衛星遙感技術、無人機技術的發展,大面積山體影像資料能夠從露出地表的部分水體,預測地下水的流動方向,分析地下水的脈絡。由于測繪技術只能夠對地表的情況進行觀察和分析,地下河的判斷則需要用軟件工具進行數據內插合成。與此同時,還需要進行實地測量,以便進一步完善預測工作。投影法的作用是根據已經得到的數據推測未知的內容,并按照礦產資源工作的需求,形成多個剖面圖,為礦產資源的開采提供較為真實的資料。投影法利用野外測量數據和遙感影像,將導線方位、水平距離以及基線方位確定好。根據野外觀察的情況,將不同屬性的圖層疊加在一起,使得巖層產狀、地質形成、構造特點等全部集中展現出來,而后進行縱向切割,得到縱向剖面圖。
2.2水文地質物探工作以及電法勘探技術
水文地質物探工作能夠將巖體從類型、成分、結構以及濕度、溫度等方面進行區分。不同地質時期形成的巖體不同,其電學性質也存在著較大差別。這些差別成為判斷水文條件、礦床走勢以及斷裂程度的關鍵。在多處礦產資源中,金屬礦體、能源礦體、普通巖石以及水體在儀表設備上的反應差別比較大。如果巖體內部結構簡單,則儀表設備異常值較少;如果巖體內部較為復雜,則需要加密觀測距離,分析各個區域的孔隙度、含水性。電法勘探技術是目前應用最廣、效果最佳的技術。一般采用電阻率法。這種技術需要的設備不多,對水文地質物探的作用效果最好,能夠對水體的傾角、寬度等發揮作用。當表面風化改變了原有地質結構時,電阻率法仍不受影響,找到巖溶裂隙水、探明300m以內的水體、沖洪積面、古河道,此外,其對熱水資源也十分敏感。這些數據能夠幫助礦產資源工作人員,弄清楚巖體內部的情況,對保障開采安全發揮著積極作用。
2.3水文地質鉆探工作以及鉆孔技術
水文地質鉆探工作是勘察階段的最后一道工序。鉆探工作主要是為了抽樣調查和證實巖體內部的構造情況以及地下河的流動方。鉆孔技術分為沖擊鉆進和回轉轉進以及二者相結合的應用方式。沖擊鉆進法使用鉆頭擊穿巖石向下沖擊,一般可以深入到地表以下300m的位置,根據鉆孔取出的巖石樣品,分析巖體的實際情況;回轉鉆進法通過使鉆頭變向,擊穿周圍的巖石,配合沖擊鉆進共同向地下深入。取得的巖石樣品能夠為礦產資源的開采提供直接參考,礦產資源工作也能夠根據取出的巖石樣品獲得地下情況的一手資料,對整個礦產資源開發有著重要意義。
3結語
水文地質工作勘探研究是減少礦產資源工作成本、增強其安全性的重要保障。本文希望礦產資源工作重視水文地質勘察工作,不斷推進其關鍵技術的發展,為礦產資源工作的發展提供便利。
作者:胡光 單位:河北省煤田地質局水文地質隊
1西部地區礦產資源開發存在的社會環境問題及成因
1.1地方政府對礦企的隱性干預
起始于20世紀90年代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浪潮席卷至今,最為突出的變革作用體現在政府和市場關系上。政府角色由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帶來的是市場中企業活力的釋放和經濟效益的提高。然而,因為改革傳導的漸進性所在,相比東中部地區基本實現的政府和企業間良性的互動關系,西部地區,尤其是較為偏遠的地區,政企關系還尚未實現動態平衡。西部部分地區政企關系相對復雜,地方政府服務意識并沒有有效建立;同時,地方基層政府承擔著來自上級政府和礦區居民的雙重壓力——維護礦區穩定,促進經濟發展,還要為礦區提供基礎設施和治安管理等公共服務。在政府的利益訴求也長期被壓抑的情況下,礦業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會受到來自政府方面的干預,如政府使用行政力量進行公益攤派和勸導認捐等。這對于生產經營原本就如履薄冰的西部地區礦業企業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不但影響了企業正常的生產活動和資金周轉,對地方稅收及財政的可持續性也造成了不良后果。
1.2地方法律法規不健全
一般而言,較好的經濟發展水平往往伴隨著開明的政治法律環境(周建,2009),兩者相互影響相互促進,對一個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產生持久的正向效應。西部地區受制于地理區位和生態環境脆弱性等因素的影響,在經濟發展水平上與東中部確有一定的差距,繼而在地區法律法規等軟環境上尚有可以提升的空間。具體到西部地區礦產資源開發上,法律法規不健全是產生社會環境問題的一個誘因,有些地區,如西藏自治區已經著手制定礦產資源勘查及環境保護工作方案,而大部分地區在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過程中,只有“在原則性上給予了指導意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可以作為參照,很多關于補償、利益協商的具體事項并沒有切實可行的規范引導,造成法律法規的約束力較差。在這樣的法律環境下,一旦礦企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產生利益上的糾紛,法律就如同一紙空文,沒有切實的指導意見和實施效力,因而礦企并不能夠以法律法規作為其正常生產活動的必要保障。
1.3未能妥善處理利益補償及分配問題
現有征地制度存在缺陷是礦企和礦區居民利益紛爭的重要根源。礦企在勘探開發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征占草地、林地等土地資源,而這些土地是以牧民為主的礦區居民重要的經濟來源。2001年修訂的《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規定,“國家采取措施對輸出自然資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給予一定的利益補償”,只是這一模糊的指導性意見并沒有給出具體的補償標準和原則。雖然自2010年以來,針對西部地區礦產資源開發導致當地居民利益損失的補償標準大幅度提高,然而,由于未能將居民生產生活方式改變的心理調適成本、居民理財能力及契約精神的缺乏考慮在內,“買斷式”的補償方式產生了很多弊端,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失地農牧民與礦企之間的利益矛盾。當地居民與礦企產生利益沖突的另一個原因是未能在礦產資源開發之前將利益分配和共享機制搭建好。傳統的利益協商方式包括礦企吸納失地農牧民就業、接受其提供的客運服務等利益訴求,而這樣的方式對于讓渡了土地使用權的當地居民而言并不具有可持續性,也給礦企的長遠發展帶來了一定的負擔。
1.4西部地區文化及教育背景
文化教育因素之所以會成為困擾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的重要原因,與西部地區農業文明長久以來的“自然崇拜”有關。西部許多地區農牧民世代以耕種、放牧為生,受自然因素的影響極大,因而對自然的崇敬成為他們祈求風調雨順、保障基本生存條件的精神寄托。在以農業文明為主導的社會,這一自然崇拜是保持生態平衡、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重要因素,然而工業時代的到來,作為其標志的機器和資源開發就與傳統的農業文明產生了極大的沖突。在這樣的地區進行礦產資源勘探及開發,自然要面臨更加復雜的社會環境問題。西部地區較為落后的教育水平導致農牧民法律意識淡漠和市場觀念缺乏,也成為阻礙礦企生產的一個主要因素。農業文明為主導的西部地區在經濟發展水平上與東中部地區有較大差距,與較為原始的生產生活方式相對應的,是農牧民傳統而封閉的社會觀念,他們更易于用習慣來解決沖突和矛盾,而非訴諸法律。
1.5企業自身的問題
基于組織合法性理論,礦企在獲取礦產資源所在地勞動力、資源開發資質、能源動力等必要資源時,理應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才能實現權利義務的動態平衡,為企業自身的生存發展積累合法性和有效性。然而,礦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對生態環境造成重污染的必然性,使得其較一般企業的組織合法性更加脆弱,因而在輿論和公眾視野中處于“相對弱勢群體”的地位。在礦企和當地居民的關系上,本地的礦企在組織和生產上與外來礦企相比,享有更多的“合法性”,后者通過稅收、就業等方式與所在礦區建立的聯系,并不能紓解礦區居民因本地資源開采、外輸在情感上導致的心理排異,因而西部地區與居民利益產生較多矛盾的企業,多為外來礦企。
2西部地區礦產資源開發社會環境問題的應對策略
西部地區政府與其他地區相比,承擔了更多維護地區和諧與穩定的責任,因此,地區企業和地方經濟發展,在某種程度上是服務于保障地方穩定與和諧發展的大局。地區和諧穩定與經濟發展應該是相輔相成和有機統一的,兩者的關系并非該是“誰服務于誰”,而是作為兩種途徑,一同為縮小發展差距、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而努力。從這個意義上,西部地方政府承擔著極為重要的責任——保民生,保發展,促和諧,力圖推進社會的全面提升,縮小與東中部的發展差距。具體到礦產資源開發角度,則應該擔負起協調礦企和居民利益紛爭的責任,為礦企和地方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在此基礎上,結合上文對于西部地區礦產資源開發社會環境問題及原因的闡述,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矛盾的緩和途徑。
2.1政府提升服務意識
政府服務意識的提升需要實現從管理者到服務者角色的轉變。在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政府需要從全局視角出發,為地方整體發展謀利益。在促進礦企和地方經濟發展方面,合理規劃財政預算,為礦區生產和經濟發展提供必要的基礎設施建設和治安管理等公共服務;在協調礦企與地方居民關系上,站在中立的角度,為雙方利益及社會公眾利益做出最大程度的調節。
2.2創造良好的法律和文化教育環境
西部地區法律法規不健全、文化教育環境相對落后是東西部地區差距的一個重要體現。在加大對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支持力度的同時,法律及教育環境的提升自然也是西部大開發極為重要的方面。為此,加快西部地區礦產資源開發相關法律法規及細則的制定、聽證、修正和實施,加大對教育文化的基礎設施投資,從長遠來看,對于實現礦區、整個西部地區社會的全面發展大有裨益。
2.3共建、共治,搭建利益共享機制
具體到西部地區礦產資源開發社會環境的建設,“共建,共治,共享”應當構成利益協調方式的核心。共建,即礦區居民參與到礦區建設及礦企生產過程中,礦企吸納居民就業,給予職業素養培訓,礦區居民入股礦企,兩方共同為礦企的發展出力;共治,即礦區居民和礦企都要參與到礦區生態及社會管理中,礦企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恢復和改善礦區生態環境,政府引導建立礦區管理及糾紛調解組織,政府、礦企、居民三方參與,并在利益協調過程中吸納相關領域專家及專業組織的意見;共享,即要求政府做好礦區發展的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服務,礦企從經營利潤中留存一部分作為公益及發展基金,用于礦區基礎設施和公益建設,讓礦區居民共享開發的成果。
作者:楊站君 孟楠 張徑偉 楊樹旺 單位:中國地質大學(武漢)經濟管理學院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資源環境經濟研究中心
一、我國礦產資源發展現狀及礦產資源國際貿易的重要性
(一)我國礦產資源發展現狀
從地理分布視角看,我國是一個礦產資源豐富的國家,礦產資源總儲量居于世界領先地位。其中,少數稀有礦產資源只在我國境內少量存在,這使我國具備了得天獨厚的礦產資源優勢。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迅猛發展和工業化進程加快,國內對礦產資源的需求量逐年增加,再加上長期大量出口礦產資源,導致我國大宗礦產資源供需失衡矛盾日益凸顯,中國正從一個礦產資源儲量大國逐漸轉變為礦產資源貧瘠的國家。礦產資源作為不可再生的稀缺資源,其貿易歷來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歷史上發生的多次戰爭都與礦產資源有著直接或間接的關系。有鑒于此,為了實現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同時考慮到子孫后代的后續資源利用,我國需要盡快采取措施,合理高效利用礦產資源,對礦產資源國際貿易應嚴把出口關,否則中國先天的礦產資源優勢就會很快消失。在世界政治風云變幻的今天,保護礦產資源不僅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利,一旦出現戰爭、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時,礦產資源還能起到保護國家戰略安全的重要作用。因此,必須加大礦產資源戰略儲備力度,科學規劃礦產資源的開發與利用。
(二)礦產資源國際貿易的重要性
在國際貿易中,礦產資源的占比較大,是各國最關注的重要領域之一。研究我國礦產資源管理水平和礦產資源國際合作戰略對推動我國建立全球合作網絡和雙邊、多邊合作交流機制具有重要意義。通常情況下,一國礦產資源國際貿易水平能夠決定該國的國際競爭力。在國際貿易中,如果一個國家控制了礦產資源價格,就能極大地影響國際貿易市場,表現為市場控制力。正是因為礦產資源具有極高的經濟價值,且數量有限、全球分布不均衡,才更加凸顯了礦產資源國際貿易的重要性。世界各國為了獲得本國缺乏的礦產資源,就必須用自己生產的產品和服務或者依靠本國的優勢礦產資源來進行交換,各取所需,這是礦產資源國際貿易產生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國在世界礦產資源國際貿易中仍然處于劣勢地位,為改變現有處境,政府必須采取一定的措施來維護我國的合法權益。在我國,礦產資源仍然是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基本要素,工業生產嚴重依賴于礦產資源。目前我國的工業化發展正處于戰略轉型的關鍵時期,如果礦產資源供不應求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勢必會影響到整個工業化的發展進程。改革開放以前乃至改革開放之后較長一段時間內,我國都是礦產資源出口大國,多數礦產資源都能滿足國內發展需求,較少進口初級礦產資源。隨著國內供應量和需求量一減一增的變化,我國礦產資源出口優勢正在逐漸消失,每年均需進口一些緊缺的礦產資源,對外依存度越來越高。此外,在國際貿易中,我國低價出口、高價進口問題凸顯,一些價值較高的稀缺礦產資源受國家進出口政策影響,一直難以發揮價格優勢,沒有給國家帶來應有的回報。
二、我國礦產資源國際貿易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缺乏礦產資源國際貿易戰略規劃和總體布局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礦產資源總量的減少和需求量的逐漸增多,國內礦產資源的有效利用問題日益凸顯,一些礦產資源的儲備量逐年減少。相關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的戰略儲備石油只能供國內使用10天左右,如果遇到突發性事件,后果將相當嚴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國家缺乏礦產資源國際貿易戰略規劃和總體布局,政府部門在礦產資源儲備、關稅制度、利率管制、進出口價格規制等方面的宏觀調控力度非常有限,給一些不法分子“創造”了賤賣國有礦產資源的機會。礦產資源國際貿易與國家經濟發展密切相關,這種賤賣國有礦產資源的行為對國家戰略安全、經濟持續發展都帶來了嚴重負面影響。此外,我國單一的礦產資源戰略管理制度也存在很大弊端,其固定管理制度模式增加了礦產資源國際貿易風險,當出現決策失誤問題時,這種制度的致命缺陷就會凸顯出來,對國家經濟發展造成嚴重沖擊。
(二)國內礦產資源產業化發展滯后,資源利用水平有限
在我國參與礦產資源國際貿易之后,除了需要解決各種國際貿易爭端、采取多種貿易對策之外,強化國內礦產資源產業化發展非常有必要。國內礦產資源的開采和使用會對礦產資源國際貿易產生深遠影響,優化國內礦產資源產業結構能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我國的國際競爭力。當前,我國礦產資源產業化發展滯后,對礦產資源的利用率不高,嚴重制約了我國礦產資源國際貿易發展,同時也對我國能源安全造成了一定威脅。應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升我國礦產資源產業集中度,重視行業協會建設,有效促進我國礦產資源國際貿易發展。
(三)忽視了礦產資源國際貿易定價策略的重要性
我國在礦產資源國際貿易中,對定價策略的重要性重視程度不夠。如經常采用低價出口方式來換取外匯,一味追求短期經濟收益。由于相應的價格監管機制不健全,導致在礦產資源對外貿易中缺乏價格參考標準,定價過于隨意。應按照國際慣例,建立規范的礦產資源價格制度體系,采用標準化定價策略,將礦產資源進出口價格限定在合理區間范圍內。相關調查結果表明,我國以低價方式出口的礦產資源數量巨大,這種低價策略直接導致我國從礦產資源大國轉變為資源進口大國。
三、政策建議
(一)加強礦產資源國際貿易戰略規劃
強化資源貿易總體布局為保障國家戰略安全,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在礦產資源國際貿易中,一定要加強礦產資源國際貿易戰略規劃,強化資源貿易總體布局。具體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努力。一是盡快建立國家礦產資源戰略儲備制度,確保礦產資源儲備數量能夠滿足國家工業化發展基本需求,能夠應對各種外來挑戰和各種突發事件。針對目前出現的石油儲備量較低問題,相關部門應給予高度重視。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礦產資源國際貿易發展已經成為一種不可避免的趨勢,一方面,我國不能繼續采取之前閉關保守的方式,應在打開國門迎接市場化挑戰的過程中,實施有效政府管制,在關稅制度、利率管制、進出口價格規制等方面進行宏觀調控,同時建立國家礦產資源戰略儲備制度,切實維護國家能源安全。二是盡快完善多元化礦產資源戰略管理制度。在建立國家礦產資源戰略儲備制度之后,要從宏觀調控視角出發,建立多元化礦產資源戰略管理機制。具體來看,多元化礦產資源戰略管理要求管理者能夠準確把握礦產資源國際貿易發展現狀,借鑒發達國家發展經驗和已有的理論研究成果,制定多元化貿易策略,切實保障我國能源安全,維護我國礦產資源國際貿易合法權益。當今世界風云變幻,如果我國一味采取固定的貿易策略,潛在風險就會加大,一旦出現決策失誤,后果不堪設想,實施多元化貿易策略非常有必要。
(二)推動國內礦產資源產業化發展
提升資源利用水平推動國內礦產資源產業化發展,提升資源利用水平是解決礦產資源國際貿易問題的客觀要求,具體工作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要提高礦產資源產業集中度,推動國內礦產資源行業朝著產業化發展方向邁進。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發展經驗,整合國內礦產資源產業內部人力、財務等資源,提升礦產資源勘探、開采水平;二是加強礦產行業協會建設,充分發揮產業內部自我管理、自我創新的積極性,以提升礦產資源產業內部管理水平;三是善于運用高科技產品提升礦產資源利用率,積極開拓海外能源市場,真正找到一條適合我國礦產資源有序開采、高效利用的發展路徑。
(三)參考礦產資源國際貿易標準
制定科學合理的定價策略參考礦產資源國際貿易標準、制定科學合理的定價策略不僅有利于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還能最大限度扭轉我國礦產資源國際貿易的不利局面,搶占國際貿易競爭主導地位。制定合理的定價策略需要不斷深化我國礦產資源產權制度改革,通過政策手段對礦產資源價格進行科學管理。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礦產資源價格,堅決禁止低價出口礦產資源行為。一旦發現,政府相關部門要嚴查相關領導和經辦人的責任。此外,要深入開展礦產資源定價策略研究,運用各種自然資源價格理論,科學、合理制定礦產資源價格,切實維護國家利益。
作者:張萍單位:山東工業職業學院
1土地沙漠化
全國沙漠和沙漠化土地面積約為262.2萬km2,占國土面積的27.3%;其中99.6%分布在中國西部420個縣鎮。現正在以每年2460km2的速度擴展。已有向東部漫延的趨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40億元,相當西北5個省1999年度財政收入的7.5倍;間接損失2700億元。沙塵暴已殃及首都北京,不可忽視。
2解決荒漠的出路
①尊重自然規律,讓其自然恢復。對與成礦條件優越:巖漿作用、火山作用、植被不甚發充的貧困地區礦產資源開發可優先考慮。對于環境破壞嚴重,不好治理的礦區、礦田,可以留下來等待技術過關時再行開發利用。
②儲量豐富,國民經濟建設中及需的礦產資源可優先考慮開發利用。
③地質工作程度低,成礦條件好,潛力巨大(特別在覆蓋層下)的地區,可以先進行地質勘查找礦,分層次、分批次進行開采利用。④開采運輸條件好,采礦成本低,解決當地經濟發展的地區可優先開發礦產資源。
3新的非金屬礦產資源開發研究
①玄武巖:連續玄武巖纖維是前蘇聯經過30年的研究發明的高科技纖維。它是以自然的火山巖為原料(取之不盡用之不絕)將其破碎后加入熔窯中,在1450~1500℃熔融,通過鉑銠合金拉絲漏板制成的連續纖維,它的綜合性能好,其它纖維難以比擬,被廣泛的用于消防、環保、航空航天、軍工、汽車船舶制造、工程塑料、建筑等領域,堪稱是21世紀無污染的“綠色工業材料和新材料”。
②珍珠巖:隨著人們生活質量的提高,建筑物的不斷增高,對一種輕、保溫、隔熱、防火的無機材料要求越來越強,這就是膨脹珍珠巖。珍珠巖在1200℃條件下體積迅速膨脹數倍~30倍。具有容重輕(40~250千克/米3)導熱系數小(0.03×4.1868千焦耳/米?時?℃~0.06×4.1868千焦耳/米?時?℃),使用溫度范圍廣(-250℃~+800℃)的特點是一種物美價廉,產地廣的一種新型無機建筑材料。
4幾點建議
①繼續培加礦產地質勘查投入。②加強國內外合作,不斷改近采礦、選礦、冶煉技術,盡量做到減少對環境的污染。③做好遠景區規劃,分階段、分層次的進行合理開發利用。④綜合開發利用,注重新的領域,有效合理的開發非金礦礦產資源。⑤既要重視地下礦產資源,也要重視地表環境的保護。⑥注要環境效應。使礦產資源開發得到可持續性發展。
作者:費平趙秀金海玉單位:遼寧省地質勘查院
一、棗莊市礦產資源開發地質環境破壞現狀
棗莊市是典型的資源型工業城市,礦產資源豐富,地質工作程度高,區內現有采礦權149個,涉及煤礦、鐵礦、石膏礦等9個礦種,礦區面積601.957km2,占棗莊市總面積的13.19%。其中,煤礦43個,面積542.4km2,占采礦總面積的90.11%。全市礦山企業318家,小型企業約占企業總數的88%。由于小型礦山企業的技術水平和資金力量有限,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對當地的地質環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壞。截止目前,轄區內已發生過地質災害、含水層及地下水資源破壞、地質地貌景觀損毀、土地資源破壞等多種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并間接引起生態系統功能損毀。所發生過的地質災害類型主要有地面塌陷、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其中開采地下水引起的巖溶塌陷在北方地區影響較大。受礦坑排水和洗煤水影響,柴里等部分礦區周圍地下水SO42-,總硬度、礦化度超標。鐵礦、石灰巖礦和砂頁巖礦等露天開采形成大面積采坑,改變了原生農田、林地、草地地貌景觀。煤礦和石膏礦的地下開采導致薛城區、嶧城區、臺兒莊區和滕州市約8.14km2的地面塌陷,引起地面變形,造成地面積水,使原有土地使用性能發生變化。同時,現存的37座矸石山和大量的選礦廠、尾礦堆占用了寶貴的土地資源。除此之外,由于土地資源具有生態服務功能,耕地、林地、沼澤等土地資源破壞間接造成了生態價值的流失。
二、棗莊市礦山地質環境代價核算指標及方法
1、礦山地質環境代價核算方法選取原則由于礦山地質環境價值存在確定性、半確定性和不確定性,在損失核算過程中,可靈活采用直接市場核算法、替代市場核算法和意愿價值核算法等多種方法。其中,直接市場法運用貨幣價格計算可量化的環境代價,如土地性能破壞對農作物造成的損失、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損失。替代市場核算法是對沒有市場價格的環境使用替代物的市場價格來估算其隱含價值。防護支出法、回填法在礦山地質環境破壞損害核算中最為常用。對價值不確定的礦山地質環境可選用意愿價值核算法,通過調查對環境改善的支付意愿或環境惡化希望獲得的補償意愿來解釋環境價值損失。
2、棗莊市礦山地質環境代價核算指標及方法根據棗莊市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現狀,將地質環境代價劃分為地質災害損失、含水層破壞損失、地形地貌破壞損失、土地資源破壞損失和土地生態價值損失五大類。礦山地質災害損失主要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致災體本身的破壞力、活動程度、危害范圍等;另一方面是受災體本身,包括受災體類型、抗破壞能力、數量,以及社會經濟中的人口、建筑、設備設施、農作物等分布情況。根據這兩方面的情況,礦山地質災害損失可有兩種計算方式,即地質災害直接經濟損失核算法和防治工程費用支出法。如疏干排水引起地下水位下降、水系破壞,儲水能力下降,加大取水難度,造成用水困難,增加用水成本,其代價核算的方法可以用地下水污染恢復費用核算法、地下水資源價值損失核算法、地下水位下降經濟損失核算法、含水層儲水功能恢復費用核算法等。地形地貌價值包括旅游景區經濟價值和景觀環境價值,可用旅行費用法衡量人們對旅游景區的支付意愿,從而計算地質地貌景觀、地質遺跡、人文景觀等的經濟價值。地形地貌破壞帶來的景觀環境價值損失則可以用恢復工程費用法進行核算。棗莊市土地資源破壞包括煤矸石、露天采坑對土地資源的占壓和地面變形、土地質量變化引起的資源價值損失。這兩種損失均可通過土地基價計算得出。此外,由于土地資源具有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土地質量和利用方式的變化會影響生態系統的生產力和生物多樣性,引起生態環境的改變。因此,土地資源破壞還會引起間接的環境代價。通過對土地生態價值代價的核算,可定量表示土地資源破壞對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影響。棗莊市礦山地質環境破壞代價核算指標和可選核算方法。
三、棗莊市礦山地質環境代價核算選用
上述礦山地質環境代價核算方法,對2012年棗莊市礦產資源開發地質環境代價進行核算。
1、地質災害直接損失采用直接核算法,地質災害損失=人員傷亡損失+家庭財產損失+公共基礎設施損失+其他財產損失。其中,家庭財產損失包括房屋建筑損失和非建筑損失(如農作物)。基礎設施損失主要體現在道路交通、水電、通訊等方面。2012年,棗莊市發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多種地質災害。其中,山亭區崩塌損毀樹木11000多棵,損毀道路(含指示牌、防護欄等)200多米,造成經濟損失125萬元;北嶺自然村滑坡損毀各類果樹農作物,造成經濟損失約50萬元;3次泥石流地質災害毀壞農田32畝、果林20畝,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全年無礦山地質災害人員傷亡記錄,礦山地質災害代價共275萬元全由財產損失引起。
2、含水層破壞代價核算按照地質資源價值評估方法,地下水資源開采價值指未被污染時的總價值,一般按水資源銷售價格的6%~10%計算。根據棗莊實際情況,該值取7%,則:地下水資源開采價值=7%×地下水資源開采量×水資源價格。棗莊市現有42家采煤企業,地下水資源開采總規模為3495.98萬噸/年。當地水資源價格按照3.25元/m3計算,采用地下水資源價值損失評估方法,該地區采煤活動每年造成795萬元地下水資源開采價值損失。
3、地形地貌破壞代價核算棗莊市受礦產資源開發影響最大的為塌陷地貌。當地露天開采塌陷區和井下開采塌陷區內不存在地質遺跡和地質地貌景觀保護區,無旅游消費價值。采用塌陷回填治理費用法核算景觀環境價值損失。塌陷坑回填費用=直接費工程費+措施費+間接費+利潤+稅金+其他費用+不可預見費。其中,措施費、間接費、利潤、稅金和不可預見費分別按2.4%、5%、3%、3.22%和2%計提。棗莊市塌陷區總面積90.9km2,平均深度約為2m,按60%工程量回填,回填量為10908×104m3。工程施工以機械為主,按33元/m3計算直接工程費,則塌陷回填治理費用為409339萬元。
4、土地資源破壞代價核算在土地資源破壞代價核算中,判斷土地是否遭受永久性破壞是關鍵。若土地資源可以通過一定的措施加以部分甚至完全恢復,可在評估損失時只需要考慮對其進行清理恢復的費用,具體計算時用災害破壞面積與該種土地類型基價的1%來進行估算;若土地資源破壞嚴重以致于無法恢復,則損失直接按照土地基價估算。棗莊礦山土地資源破壞代價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煤矸石、采礦坑等對土地資源占壓破壞引起的,這部分的代價可以用清理費來估算損失;另一部分是地面變形、地面積水等導致土地的質量、用途發生改變,這部分可通過不同土地利用方式變化前后的土地基價差計算。土地資源占壓代價=∑(各類土地資源基價×占用土地面積)×1%土地質量變化代價=∑變化前各類土地資源價值-∑變化后土地資源價值2012年棗莊市礦山土地資源破壞情況全市煤矸石、露天采坑等占壓工礦地、農田、林地分別為27.9公頃、363.9公頃、12.4公頃,共造成經濟損失836.53萬元。礦產資源開發導致土地質量下降、用途發生改變,原有803.8公頃農田和11公頃林地變成草地131.6公頃、濕地131.4公頃、水域540.4公頃和荒地11.4公頃,土地用途變化造成經濟損失約82620萬元。該地區礦山土地資源破壞造成損失共計83457萬元。
5、土地生態功能破壞代價核算土地生態功能破壞代價即土地資源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價值變化量,等于礦產資源開發后不同土地類型生態價值之和與礦產資源開發前不同土地類型生態價值之和的差。土地生態價值=∑(各類土地生態服務價值×各類土地面積)根據表2的土地破壞變化面積和各類土地生態服務價值,土地生態功能破壞損失為399萬元。
四、核算結果
由以上核算可得,2012年棗莊市礦產資源開發地質環境破壞損失共計494265萬元,其中直接經濟損失493866萬元,間接生態價值損失399萬元。在核算過程中,地面塌陷未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毀壞等直接經濟損失,地質災害代價中不核算該項損失內容。在地形地貌破壞損失核算中,以塌陷回填治理工程費用估算其景觀環境價值的損失。含水層破壞損失只有煤礦開采對地下水資源破壞的部分,缺少對含水層水位下降和其他礦種開采對地下水影響,地形地貌損失也只考慮了塌陷坑的回填,缺少露天采坑治理(面積3.225km2)的相關統計,因此實際損失要比上述計算結果大。
五、結語
通過以上礦產資源開發地質環境代價核算可知,地形地貌破壞和土地資源破壞是棗莊市礦山地質環境中最嚴重的問題,兩項損失占總地質環境代價的99.7%,主要原因是歷史遺留破壞嚴重。棗莊市礦產資源開采歷史長,尤其是煤炭資源,經過長期高強度開采,已造成大面積地表塌陷和大量煤矸石堆積,并且每年還呈增長趨勢。全市累積煤矸石現有2165萬噸,每年新產生400萬噸,占壓大量土地,環境破壞突出。近些年來雖得到一定程度的治理,但由于歷史欠賬較多,加上經費不足,未治理的塌陷地和未利用的煤矸石仍然較多。對于塌陷地質里難度較大的地區,棗莊市必須強化地質環境治理,復墾沉穩塌陷區,未沉穩塌陷區的積水可發展水產養殖,利用面積大、水域開闊的塌陷區建設城市“綠肺”。加強綜合整治,提高城市可持續發展能力,探索城市轉型道路。
作者:侯冰馮春濤單位: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
一、礦產資源開發地質環境準入制度體系構成
1、完善礦產資源開發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完善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要明確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礦山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定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影響評價中地質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增加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地質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
2、完善礦產資源開發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要嚴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對于存在地質災害隱患和潛在地質災害威脅、危害的礦山項目要嚴把評估關,并對出具評估報告結論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實施終生責任追究制度。對于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中提出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是否落實到位進行督促檢查。
3、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評審認定制度新建礦山在辦理采礦權申請之前,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經采礦權審批機關審查批準后作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的必備報件之一。已建和在建礦山,采礦權人要分期分批完成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工作,并作為采礦權延續、變更、轉讓等必備報件之一。
4、建立礦產資源開發地質環境代價核算制度國土資源部應將礦山地質環境代價核算制度作為采礦權申請人申領采礦許可證的必經門檻,采礦權申請人在申請采礦許可證時必須出具由相應資質的核算機構編制,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礦山地質環境代價核算及代價控制報告。礦山地質環境代價核算及代價控制報告應根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如果礦產資源開發的地質環境代價超過開采礦產資源的預期收益,采礦權登記發證機關有權直接駁回采礦權申請,不予頒發采礦許可證。礦山地質環境代價核算及代價控制報告書可作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收取的依據。
5、完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目前,從各省市相繼開展得礦山環境保證金制度的運行來看,保證金收繳標準不一。另外對于收繳的額度是否足以保證礦山地質環境損害的恢復也缺乏衡量尺度。因此,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頒發采礦權許可證時,可依據礦產資源開發地質環境代價核算及代價控制報告書中的地質環境代價核算數額,按照相關規定要求采礦權人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作為采礦權人在采礦期間履行降低地質環境代價與地質環境治理義務的保證。對于未繳納保證金的采礦權人不予頒發采礦權許可證。
6、建立礦產資源開發地質環境損害補償賠償制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只能保障對礦產開發所造成的可以恢復治理的地質環境破壞的補償。要完全遏制礦產資源開發總體效益低于總體地質環境代價的開發行為,對于礦產資源開發所造成的不可治理恢復的地質環境破壞,必須建立補償賠償制度。地質環境損害補償賠償制度就是針對礦產資源開發所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不能治理恢復部分的補償賠償制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管理機制督促和責成礦山地質環境損害實施方對受損對象及其權益人進行補償或賠償。
7、建立礦產資源開發地質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制度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的地質環境損害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來保障礦業權人在礦山開采過程中可能引發的地質災害、地質環境事故對礦區居民生命財產造成的破壞有足夠的賠償能力和保障機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礦產資源開發責任主體是否投保了地質環境損害責任保險業務,作為采礦權人在采礦期間履行降低地質環境代價與治理環境義務的保證之一。對于未進行投保的采礦權人不予頒發采礦權許可證。
二、礦產資源開發地質環境監督管理制度體系構成
1、完善礦產資源開發的地質環境現場巡查制度現場巡查制度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能和依法行使地質環境監督管理的重要制度,是督促礦產資源開發主體落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的重要措施,可以說是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預防監督工作的核心環節。目前礦山地質環境現場巡查制度的實施不規范,沒有起到其應有的作用。建議修訂礦產資源法時對現場巡查制度進行較具體規定。
2、完善礦產資源開發的地質環境監測制度建議盡快修訂出臺《全國礦山地質環境監測規劃》,并指導各省(區、市)制定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工作規劃,層層落實。切實健全各級監測機構,落實職責,明確任務。有關部門應盡快起草和出臺礦山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盡快制定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工作規范、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程。加強礦山地質環境監測隊伍建設,依靠科技創新,提高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工作水平。完善礦山地質環境監測體系,以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快礦山地質環境監測信息系統建設。提高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成果質量,創新服務方式,提升社會地位。
3、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的地質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信息公開的內容與形式采取自愿公開與強制公開相結合的方式。在內容上只設立信息公開的下限而不設立上限,同時要求必須使用通俗的語言,讓一個平均文化程度的公民能夠讀懂;在形式上由政府指定一種或者幾種的強制公開的信息平臺,其他的平臺可以由礦產資源開發主體單位自愿選擇。為了防止信息異化,除礦產資源開發主體自行提供法律規定的信息外,必須由地質環境管理部門來審核信息的真實性。
4、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的地質環境公眾參與制度建立公眾參與制度就是用一系列的法律規定來保障公民參與礦產資源開發的地質環境公共決策的權利。建立公眾參與制度可以有效制約礦山地質環境主管部門的權利,同時也可以促進在礦山地質環境問題中各個利益方的合作。建立公眾參與制度首先要明確公眾參與主體范圍,只要認為該礦產資源開發行為造成的地質環境問題影響自己利益的公民都有權利參加到公眾參與機制中來,使公民的環境權得到切實體現;其次要從三個方面入手為公眾提供法律保障,即建立地質環境保護NGO、保障公眾知情權的、公眾參與程序的完善。
三、建立完善礦產資源開發的地質環境準入與監督管理制度體系中政府職能定位
1、明確地方政府在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中的職責《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強中央政府宏觀調控職責和能力,加強地方政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責”、“區域性公共服務作為地方事權”。因此,地質環境保護工作要堅持屬地管理,明確地方政府職責。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主要是制定政策,出臺規劃,加強監督指導。地方各級政府要將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財政預算。
2、強化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地質環境保護領域的社會公共服務職能總理在國務院機構職能轉變動員電視電話會議上指出,要按照“切實加強市場監管,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優化必要的行政審批程序,加強和改善宏觀管理”的要求依法提高行政能力。地質環境的社會屬性決定了其行政管理必須定位在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上,是一項以社會公共服務為主題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地質環境保護領域應把工作重點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推進立法,明確地質環境保護的各項制度和管理要求。二是謀劃基礎工作布局,構建管理服務平臺。主要是組織技術支撐單位,通過調查摸底,讓公眾了解其所處地區的地質環境狀況;根據調查成果科學制定滿足地質環境承載力的區域發展規劃;利用監測手段,掌握本地區地質環境的動態變化情況,預報預警信息;加強保護與治理,保持良好的地質環境狀況,使之滿足公眾生產生活的需要。三是強化監督指導,制定標準,明確各部門、各行業的地質環境保護職責任務,并對其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四是組織科普宣傳,普及有關科學知識,提高社會認知度和公眾地質環境保護意識。
3、加強地質環境管理部門的宏觀管理職能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政府要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準等制定和實施,加強市場監管,加強各類公共服務提供”。所以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也要進一步轉變思想,從過去技術管理的框框中跳出來,要把握好宏觀管理定位,善于謀劃,把地質環境保護的各項工作,納入地方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總體布局之中。全國地質保護工作的部署是站在全國高度,針對不同區域的不同問題,分別謀劃、分步推進的,各省、市、縣的地質環境工作要在服從全國地質環境工作部署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的特點,進一步細化。
作者:吳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