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9-19 23:57:3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監事會年度工作計劃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審計部部門職責
1、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基本職責:
(1)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2)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愿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3)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4)至少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2、其他職責:
(1)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次一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將審計重要的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作為年度工作計劃的必備內容。
(2)內部審計部門應當以業務環節為基礎開展審計工作,并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3)內部審計通常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于:銷貨及收款、采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4)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
(5)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并在審計項目完成后,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并歸檔;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相應的檔案管理制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的保存時間;
(6)協調和配合政府審計、社會審計、財稅部門的審計檢查工作;
(7)協助監事會檢查相關事項,為監事會提供相關材料;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統一證券市場的形成,維護國家、企業和社會公眾的合法利益,特設立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簡稱中證交)。
第二條 中證交是利用電子計算機網絡系統為證券市場提供證券報價、交易、清算、交割、托管等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中證交是全國性的金融企業,注冊資本金為人民幣3.5億元。
第四條 中證交根據國民經濟和證券業發展,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在部分大中城市設立分中心,并根據需要,在境外開設分中心或代表處。
第五條 中證交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證券業主管部門的領導、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中證交總部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七條 中證交辦理下列業務:
(一)審批證券在本公司的上市;
(二)提供證券集中交易的網絡系統和設施,并管理證券在本公司的交易;
(三)為證券交易提供報價、清算、交割服務;
(四)提供有價證券托管服務;
(五)提供證券市場的投資咨詢和信息服務;
(六)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它部門許可或委托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管 理 職 責
第八條 中證交具有如下管理職責:
(一)負責制定系統的業務管理規則,技術操作標準和規范以及其它有關管理制度;
(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系統的管理規則對利用系統設施從事的證券報價、交易、清算、交割等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負責對申請加入系統的證券商進行審批,并對進入系統的證券商進行統一管理;
(四)負責系統的開發、操作和管理并對系統各類人員進行統一培訓;
(五)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它部門委托的其它職責。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中證交的股份持有人為公司股東。股東最低出資額為1千萬元人民幣。
第十條 股東有以下權利:
(一)委托人即股東代表參加董事會并行使表決權;
(二)查閱公司章程、董事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財務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三)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一條 股東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股東不得退股。
第五章 董 事 會
第十二條 董事會由各股東委派的董事和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組成。
第十三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通過決議時,每個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定公司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批準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三)聽取并審查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五)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六)對公司的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七)聘任和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八)決定對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的獎懲;
(九)提議股東單位撤換其行為有損公司形象,或有與其董事身份不相稱之行為的董事;
(十)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會作出的上述各決議事項中,第(二)、(三)、(八)項須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第(一)、(四)、(五)、(六)、(七)、(九)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同意,第(十)項須由全體董事表決同意。董事長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有兩票表決權。
第十五條 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通知各董事時應書面載明事由。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總經理提議,應召開特別董事會議。
第十六條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有關人士作為代表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議應作出記錄,并由出席董事(包括未出席董事委托的代表)和記錄員簽字。董事有要求在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力。董事應依照董事會議記錄承擔決策責任。
第十七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董事長由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并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董事長為公司法人代表。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中證交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中證交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報告;
(四)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監 事 會
第十八條 中證交設立監事會。
監事會為公司監督機構,對公司的業務、財務工作,對董事會及其成員和經理等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
第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由三人至五人組成。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成員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監事不得兼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監事會設監事長,監事長由全部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
第二十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經監事長或半數以上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派代表列席董事會議,提出建議或糾正意見;
(二)對董事會決議和董事長、公司總經理的決定提出質詢并要求答復;
(三)檢查經營和財務狀況;
(四)維護股東、職工的合法權益,制止董事、公司總經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為;制止無效時,向政府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報告;
(五)必要時,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監事會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監事會決議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監事表決同意。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總 經 理
第二十三條 中證交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現由董事會聘任,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對董事會負責。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
第二十四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并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二)主持公司的日常行政和業務活動;
(三)組織擬定公司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聘用和解聘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
(五)決定對公司職工的獎懲、升降級、加減薪、聘任、招用、解聘、辭退;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總經理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或超越授權范圍。
第二十六條 總經理任期為三年,可以連聘連任。
第八章 財務與會計
第二十七條 中證交的財務與會計制度,根據《股份制試點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并結合本公司業務特點制定。
第二十八條 中證交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在董事會召開二十日前備置于中證交本部,供股東查閱。
第二十九條 中證交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依法繳納稅金和分配利潤。
第三十條 中證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金融監管當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審計部門報送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三十一條 中證交實行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內部審計人員,在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各項具體行政、業務活動辦法由公司另行制定。
一、業務性資金實行計劃管理
1、年初由財務部根據公司年度工作計劃和目標,編報資金使用計劃、單項工作計劃表,報董事會審批后執行。
2、公司各部門計劃內業務用資金,須填制資金使用申請表。由總經理審批,特殊情況下總經理可授權執行副總經理審批。
二、費用性資金實行一支筆審批管理
1、所有費用的支出,每月均有總經理審批執行。
2、費用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由總經理或財務總監審批執行。
3、費用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由執行副總經理會同財務主管審批后執行,同時上報總經理。
4、差旅費用的審批由執行副總經理和財務主管共同審批,同時上報總經理。
5、差旅費的開支標準由總經理或財務總監確定報董事會批準。
6、專用性票據要正規票據,
7、固定資產的購置必須經總經理審批報董事會同意后方可購置。
8、員工工資的審批由總經理審批。
三、控制現金使用范圍,嚴格票據和現金管理。
財務人員及時做好原始票據的催繳回收工作,杜絕白條下賬和抵庫。
1、職工因公領用款項,一般情況下要七天內核銷報賬,無特殊原因,月滿不報者扣發工資頂替。
2、內部職工個人借款,未經領導批準,不得辦理,經領導批準的借款,必須注明還款日期及辦法,否則財審部拒付。
3、不論支票、現金,發生費用時經辦人必須要求對方開具正式發票。支票發出時,財審部門要執行審批手續,登記支票使用備查薄。要準確填寫金額,如具體額度不確定,應限位數,使用限位數支票時,經辦人應親手填寫或嚴格監督收方填寫,并讓其在存根聯上簽字,以防公司受經濟損失。
4、支票領用人從領用之日起,七日內必須報賬,對到期不報者財務人員應及時督促,并拒絕再發放。因此造成損失的,由支票領用人承擔一切責任。
5、嚴禁開空頭支票、遠期支票。否則,出現問題糾紛、經濟責任、法律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6、差旅費報銷按公司規定執行。
7、職工工資及年終獎勵工資由公司董事會確定標準。辦公室負責填列考勤表,后由財審部做工資表,經總經理簽批后,由職工個人簽領。職工工資原則上不拖欠,適公司經濟狀況,最多拖欠不超過兩個月工資。
8、公司銷售發票由出納保管,并在主管會計的監督下按規定使用。
四、會計工作實行規范化原則管理
1、公司每月30日結賬,月末做出各項會計報表報送有關部門和總經理、董事會。年末做出決算報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
2、財務部要及時審核各項財務收支手續,合理設置會計科目,正確及時記錄賬薄,準確核算成本。按時同有關部門對賬,做到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實相符。
3、對不合理和違反財務制度的開支和違反報批程序的行為,應予以抵制,問題嚴重的向領導請示處理。
4、依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將會計憑證、賬薄、各項會計報表等整理、立卷、歸檔、保管。同時積極提供會計檔案資料為公司服務。向外部提供會計檔案資料時,原件不得外借,特殊需要的,須經總經理和財務總監批準后辦理借閱登記手續,按時歸還后清點歸檔。
5、財審部必須保存各種合同文本、概預算文件一份,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完整提供。財審人員必須按時收集、匯總生產經營情況等方面的有關資料,分析檢查合同執行情況,為公司領導提供準確的財務信息資料和改進意見。
6、財務部庫存流動資金不超過1000元,使用現金如超過規定數額時必須提前告之。
第二條總經理按照管理制度對公司進行管理。股東、公司員工、聯盟伙伴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公司管理機構的設置
第三條公司常設管理機構是董事會和經營管理部門。公司董事會每年定期按時召開,上、下半年各召開一次會議,研究制定由公司管理機構提出的年度工作計劃、總結。監督和審查工作進度,解決公司重大發展問題。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時,應說明情況,履行請假手續。
第四條公司董事應帶頭遵守公司章程,執行董事會決議,如有失職和違法違紀行為,按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由董事會確定的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應嚴格履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賦予的神圣職責,如工作失職或違法違紀,由董事會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公司經營管理機構
第六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通過,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公司根據情況設立辦公室、財務部、技術部、市場部、增值業務部、公共關系部等。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通過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6、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公司工作人員工作守則
第七條工作人員要牢固樹立為股東和聯盟伙伴服務的觀念,全心全意為股東、加盟伙伴服務,不給股東和聯盟伙伴增麻煩、添負擔。
第八條公司工作人員到股東、聯盟伙伴處不準搞吃、拿、卡、要,如有違犯,股東、聯盟伙伴有權拒絕并可舉報到公司,對違紀工作人員,公司將給予紀律處分。
第九條公司工作人員要努力學習,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嚴格按公司章程、制度辦事。講究工作方法,保守公司秘密,不該講的話不講,不該做的事不做,維護全體股東及聯盟伙伴利益,提高工作效率,為公司節約開支。
第十條公司工作人員因公到股東或聯盟伙伴處,費用由公司支付,如應股東或聯盟伙伴邀請前往,則費用由邀請者負責。
第十一條工作人員因公需應酬,要報告總經理批準。否則,不予報銷。
第五章公司開支管理
第十二條公司管理人員應本著開源節流、量入為出的原則,為公司及股東著想,努力增加收入,降低費用,節約開支。
1、公司董事開會,每人每天費用150元,其中餐費50元/人·天,住宿100元/人·天,來往乘火車,乘坐比火車標準高的交通工具,需經董事長批準。
2、公司因公邀請股東來公司研究工作的,由公司負責其食宿與交通費用,食宿標準與董事開會相同。
3、股東本人要求來公司辦事的,其本人及隨行人員費用自理。
4、公司來客戶要嚴格控制招待費用,超出公司規定的,誰支出誰個人負責,公司不予報銷。
5、公司工作人員出差,實行費用包干,超出部分自負。
第六章公司網站后臺管理權限
第十三條各地、市、縣網站后臺的開啟,由市場部提請書面報告,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開啟。
第十四條股東和聯盟單位管理后臺的關閉,必須由市場部作市場報告并提前15天通知當事人,由董事會研究決定,董事長簽字批準后,交由市場部執行。
第七章公司保密工作
第十五條公司全體工作人員、股東及聯盟伙伴應保守公司機密,如故意向競爭對手提供本公司機密,一經發現,按相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公司不能越級以各種借口通過一點通客戶端界面上,宣傳公司的各項業務、公告宣傳工作。
第八章監事會工作
第十七條公司監事要切實履行職責,向股東負責,及時向股東報告公司情況。監事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提前委托他人行使職責。
第九章股東、聯盟伙伴行為準則
第十八條股東、聯盟伙伴要嚴格遵守公司章程,履行有關義務,對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公司有義務通知其限期改正。
第十九條對違反公司章程與其它網站合作或拒絕信息
聯網合作的股東和聯盟伙伴,市場部應先做好回歸工作;對拒不合作者,公司有權對其進行處罰,其經營的市場由公司市場部做好手續后,另安排其它單位或個人合作經營;如若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公司可以通過法院起訴,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對拒絕執行者,公司可建議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其股份,取消其股東資格。
第二十條遵守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不得跨地區經營侵害其他股東和聯盟伙伴利益。如有侵害,其他股東和聯盟單位或個人可向公司舉報,公司核實后,對被侵害的單位賠償的標準按5000元/戶執行,如果拒絕賠償則關閉后臺、取消經營資格。
第二十一條股東有義務維護公司利益,維護公司的統一和團結,有事情要通過組織解決,不得向公司和全體股東提供虛假情況,制造混亂和恐慌。如有上述行為,公司應立即加以制止和解決,解決不成時應立即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在一周內做出解決方案,供公司實施。
第二十二條為了維護全體股東的利益,保證“國網公司”正常有序的發展,對“跑馬圈地”(只要地區而不能很好發展用戶)的現象要堅決取締,無論是股東或聯盟伙伴,提出某地區有“跑馬圈地”的現象,由公司派員前往調查了解情況,上報公司董事會,由董事會決定具體經營方案。在每年的股東大會上向全體股東匯報。
第二十三條股東、聯盟伙伴發展網員后有責任和義務按規定及時交納全國物流信息網運營費用,對不交運營費用的股東,由市場部通知其在一個月內補交,超過一個月仍不交者,視為放棄所轄地區市場經營權,公司依法保留其股東資格,但所轄地區市場將由市場部另安排經營者經營。
第十章股東權益
第二十四條公司依法保護股東利益,使其投資增值,同時股東應依法履行其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公司網站后臺將設董事會信箱,供股東反映情況用。
第二十五條股東利益受到侵害時,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向侵害者提出警告,同時向公司提出申訴,公司接到申訴后做好回復手續并立刻做好調查核實,在三日內做好糾正工作;
第二十六條公司如因決策失誤或違反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給股東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股東可以通過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一章公司行政管理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就信息被盜用,資源被竊或被轉發信息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和聲明,并做好原始記錄,包括拍照、錄像、公證等。
第二十八條行政辦公室負責公司的行政事務,對全公司的備品進行分配、保管、登記造冊,一年檢查兩次,要做到帳物相符,如有差錯,由當事人負經濟責任;行政辦公室負責公司的考勤,嚴格執行考勤制度,一視同仁,月末提交考勤報表,對遲到、早退、病事假、曠工等分別按規定執行,如報表不實,對責任人予以不實工資的五倍罰款。
第十二章公司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財務工作是公司經營活動重要環節,財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財務工作制度,認真執行《會計法》,對本公司的經營活動負責核算,監督控制,要做好財務分析,并在年初提出預算方案,年終決算書面報告。
第三十條財會人員要認真制定年度管理費用使用計劃。制定收入回款計劃,確保資金周轉。
第三十一條做好固定資產的基礎管理工作,定期組織物資稽核,每半年和年終各進行一次固定資產盤點,對盤點中出現的問題經總經理批準后,做好帳務處理。
第三十二條要加強支票的管理,準確掌握銀行存款金額,嚴禁簽發空頭支票,否則由此產生的罰款由會計個人負責。
第三十三條清算內外部經濟往來事宜,核實清理債權債務,對應收、應付款項要及時催收,清債。及時向主管領導反映存在的問題,否則,因此產生長期積壓,呆死帳等經濟損失由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做好股東股金的登記造冊,由財會設專人管理,按照章程規定,制定股東年終分紅方案。
第三十五條會計要做到財務手續健全,帳目清楚,做到日清月結,票帳相符,保證公司資金和財產的完整性。會計報表及會計資料真實、準確,按時上報。
第三十六條按規定及時上繳各種稅費。
第三十七條公司財務要按章程規定接受監事會和股東的監督、查詢,實行財務民主。
第三十八條嚴格執行收支款制度,庫存現金不準超銀行規定限額。
第三十九條出納員現金出現差錯,丟失完全由自己賠償。
第四十條公司所有日常開支,由總經理與股東代表副總經理共同簽字后,方可執行。
第四十一條公司重大開支與投資必須經董事會和股東大會討論決定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十三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管理制度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實行。
第四十三條本管理制度解釋權歸董事會。
[關鍵詞] 石油天然氣行業;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407.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3-5595(2013)05-0028-05
一、引言
石油天然氣行業屬于典型的資源消耗型產業,其發展過程中面臨著諸如地質勘探、地緣政治、生產成本、油價波動等多種風險問題。隨著全球油氣資源的日益緊張,石油天然氣行業相對于其他的能源行業而言面臨著更為嚴峻的企業經營管理風險的考驗。作為組織內部契約的顯性反映,內部控制制度能夠非常有效地防范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風險,為企業整體效率的提升提供強有力的制度和路徑保障。因此,對石油天然氣行業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有效性進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那么,中國石油天然氣行業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行為、披露內容、披露質量以及披露程度的現實狀態究竟怎樣,所披露的內部控制信息的效用性及信度又如何,本文擬對這些問題進行系統研究,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議。
二、國內外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回顧
(一)國外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回顧
“內部控制”這一概念最早出現在1947年美國審計程序委員會所頒布的《審計準則暫行公告》中。之后,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先后于1963年和1988年頒布了《審計準則公告第33號》和《審計準則公告第55號》,用以規范企業內部控制。1992年《內部控制整體框架》應時而生,成為目前關于企業內部控制的綱領性文件。2002年,美國進一步頒布《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要求美國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披露“內部控制報告”,同時規定該報告需要由注冊會計師審核并出具報告。
Mcvay等通過對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內部控制的情況與公司的盈利狀況的研究發現,內部控制的實質性缺陷會帶來較低的公司盈利能力。[1]Fekrat等通過研究認為投資者通過公司對外披露的內部控制信息可以更為有效地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由此更好地判斷公司的實力,進而做出正確的投資選擇。[2]Hermanson進一步調查研究發現,自愿披露內控報告比強制披露內控報告對決策更有幫助。同時,調查對象普遍表示內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有助于公司內部控制的建立與完善。[3]
綜合來看,企業對內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不僅能夠對投資者產生影響,與此同時,也會促使該公司內部控制體系的建設與完善。
(二)中國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回顧
2001年,中國證監會頒布了中國證券領域首個內部控制管理規范――《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會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證券公司內部控制的監管與指導,2003年對《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進行了重新完善與修訂。隨著企業外部環境的不斷復雜化和內部經營的多元化,為了使上市公司不斷提升抵抗內外部風險的能力,建立一套健全的旨在能夠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2006年,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頒布了各自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指引”(簡稱《上交所指引》和《深交所指引》),這兩個指引是中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要的規范性文件。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壯大,企業的經營環境也發生了極大的改變,2008年,中國又適時地頒布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財會[2008]7號)。2010年,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制定了《企業內部控制指引第1號――組織架構》等18項應用指引、《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和《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
方紅星等以2006年中國上市公司的年報為研究樣本,針對滬市非金融業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情況進行了實證研究。通過研究發現,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狀況并不樂觀,只有極少數滬市上市公司能夠按照指引的要求披露內部控制信息。多數上市公司選擇將內部控制信息分散披露在監事會報告、重大事項報告和公司治理報告中,集中詳細披露內部控制信息的公司則比較少。此外,研究還發現,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情況較好的上市公司多具有以下四種特點:在海外公開上市;公司總資產規模較大;外部審計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國有上市企業或企業規模排名位列較前的上市公司。[4]
中國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年10月
第29卷第5期王琳,等:中國石油天然氣行業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現狀及完善對策
宣杰、盛鎖巖、常榮以2007―2010年河北省上市公司的年報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為研究對象,對河北省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狀況進行了全面的分析。研究結果發現,經過3年的不斷建設和完善,河北省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情況相比以往有了較大的改善,但是依然存在較多問題: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水平參差不齊,缺乏對上市公司實質性內部控制信息的披露。究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國有關內部控制評價依據不統一、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的內外部監管不力以及有關上市公司對內部控制披露的態度不積極等。[5]
綜上所述,中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質量在一定程度上有了較大的提高,但就披露的實質內容而言,總體情況還是不容樂觀的。
三、中國石油天然氣行業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現狀
本文將中國石油天然氣行業上市公司界定為與石油天然氣生產經營相關的上市公司:石油天然氣綜合類、天然氣管道運營類、儲備運輸銷售類、天然氣化工類、勘探開發設備類、石油化工類等。為了能夠確保研究樣本數據的連貫性和可靠性,本文選取了2010年度以前的石油天然氣A股上市公司作為研究對象樣本(其中剔除了2012年被ST的1家上市公司),共41家,其中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油氣公司18家,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油氣公司23家。下面將以石油天然氣A股上市公司的2010―2012年的年報作為研究對象進行相關的分析研究。
(一)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總體情況
本文將在公司年度報告及其他年度公告中涉及內部控制信息視為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一種表現,若公司年度公告均未提及則視為該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未被披露。從2010―2012年的統計數據來看,中國41家石油天然氣行業A股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情況良好,3年間均進行了披露(見表1)。
從2010―2012年中國41家石油天然氣A股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情況來看,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載體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報告、董事會報告、監事會報告、內部控制報告、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等(見表2)。從整體來看,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載體呈現分散化狀態。但是,從3年間數據的變化來看,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載體出現由分散化轉為集中化的變化趨勢,內部控制信息逐步集中于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以及年報中新增的“內部控制”這一獨立章節中。據調查研究,這一現狀的產生與證監會近幾年的政策變化有著較為密切的關系。2010年年底,證監會《證監會公告[2010]37號》,公告重點提出提高企業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質量的要求。2011年年底,證監會再次《證監會公告[2011]41號》,鼓勵上市公司在年報增添“內部控制”部分,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的情況。2012年《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2年修訂)》,調整了年度報告內容將監事會報告納入公司治理一章,并新增了內部控制這一章節,重點披露企業內部控制建立健全情況。
(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質量情況
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是評價一個企業進行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完成情況的主要依據。深交所和上交所頒布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指引”中均對企業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質量進行了規定,均要求公司董事會以公司內部審計報告為依據進行公司內部控制審議評估并編寫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不過,《深交所指引》和《上交所指引》中關于自我評價報告的內容要求有所差異。《深交所指引》第62條規定公司自我評價報告內容需要包括至少四個方面:(1)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缺陷;(2)對本指引所重點關注的那些控制活動的自查評估進行說明;(3)對上一年度的內部控制缺陷及異常事項的改善進展情況進行說明(如適用);(4)對內部控制缺陷和異常事項的改進措施進行說明(如適用)。《上交所指引》第33條規定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所應包括的內容至少應涵蓋:(1)內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2)內控制度是否有效實施;(3)內控制度及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風險及處理情況;(4)內控檢查監督工作的情況;(5)對本年度內部控制檢查監督工作計劃完成情況的評價;(6)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的措施;(7)下年度工作計劃等。可見《上交所指引》的規定較為詳盡,本文以此規范為標準,對中國41家石油天然氣行業A股上市公司2010―2012年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進行統計描述。
從表3可以看出,石油天然氣行業A股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完成的質量情況并不樂觀,自我評價報告只傾向于完成對制度有效性的評價,對于內控其他情況并未能夠進行充分的披露。分析中發現,石油天然氣行業A股上市公司披露并未對《上交所指引》中建議的至少披露的內容進行全部披露,公司傾向于只披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況及有效性的說明,而對于重大風險處理情況以及本年度完成情況等披露較少,對于下一年度的計劃只有極少數公司有所涉及。從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內容上看,形式化傾向較為嚴重,內部控制的實質性內容缺乏,甚至部分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出現大篇幅雷同現象。
表3中國41家石油天然氣行業A股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質量
(三)內部控制鑒證情況
從表4可以看出,2010―2012年3年間,石油天然氣行業A股上市公司內部控制鑒證情況有了很大的改善。2010年有3415%的企業選擇聘請注冊會計師對企業內部控制情況進行審查,到了2012年這一比例達到7805%。除此之外,2012年的鑒證情況顯示,企業更傾向于選擇出具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較內部控制鑒證報告而言,內容更為廣泛,除了關注企業整體內部控制、評價是否存在缺陷、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內容外,還需要披露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方面的重大缺陷。可以看出,石油天然氣行業A股上市公司對于內部控制鑒證有所重視,當然這也與近幾年內控相關政策規章的頻繁出臺有著很大關系。
表4中國41家石油天然氣行業A股上市公司內部控制鑒證情況
四、中國石油天然氣行業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通過對中國石油天然氣行業A股上市公司連續3年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總體情況、自我評價報告及其鑒證情況的統計分析,發現其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載體不統一且披露內容缺乏實質性。由表2可以看出,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載體較多,這樣會造成信息披露散亂,缺乏信息報告的系統性。雖然目前內部控制信息已歸攏于年報中“內部控制”章節及自我評價報告,但是對這兩種載體的分工并不明確。從表3可以看出,石油天然氣行業上市公司傾向于披露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建全及有效性的說明,而對于內部控制運行中的缺陷、重大風險處理情況等實質性內容披露較少。除此之外,通過對各企業自我評價報告的比較發現,報告內容形式化較為嚴重,甚至部分公司內部控制自評報告出現大篇幅雷同現象,這大大降低了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有用性。[6]
第二,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沒有得到有效執行。《上交所指引》、《深交所指引》均規定了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價信息披露的具體參考標準,但從表3來看,各公司年報中相關信息的披露與該指引還有一定的差距。在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中沒有一家公司完全符合《上交所指引》中規定的至少應披露的信息;《上交所指引》、《深交所指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都要求石油公司在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也要披露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的核實評價意見,但是通過表4不難看出,仍有相當多的公司未披露注冊會計師審核意見。
第三,內部控制相關規范之間不統一。《上交所指引》、《深交所指引》和《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都規定了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至少應包括的內容,但是,規定的至少披露的內容并不相同,使得上市公司在執行規范的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選擇性,這影響到內部控制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
五、結論及政策建議
中國石油天然氣行業上市公司普遍執行了國家出臺的關于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指引和準則,但從內部控制的內容實質來看,其披露的現狀不容樂觀,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效度亟待加強。本文認為,應基于石油天然氣行業自身的特殊性,針對石油天然氣行業A股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問題,著重加強和不斷完善石油天然氣行業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的規范性、執行性和監管性,積極鼓勵其自愿性披露。
(一)完善中國石油天然氣行業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與形式的規范性
由于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披露載體不統一、形式大于實質、內容表現過于模式化的通病,建議國家相關部門出臺有關指引來具體引導、規范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統一注冊會計師審核的范圍,并且保持規范口徑一致,從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在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有效性。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將年度報告中董事會聲明對內部控制的責任、自我評價報告結論、監事會發表對內部控制的評價意見、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實施的基本情況等原本分散的內容,整合統一固定在“內部控制”一章,以方便信息使用者查找。在年度報告的“附件”中披露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審核報告。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披露內容也應詳細進行規范,如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況可以從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等方面進行描述;內控檢查監督情況的披露應包括對內部控制評價標準、內部控制缺陷認定及實施的過程的說明;本年度內控完成情況以列表形式逐項說明;如果內部控制執行過程中發現缺陷,應對缺陷情況具體說明,并披露整改措施。
(二)加大對中國石油天然氣行業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監管的力度
中國石油天然氣行業上市公司的監管主體較多,為了避免出現監管盲區,防止重復監管,這就需要各部門在監管時相互配合、積極溝通,改進監管措施,建立監管機構共享的信息交流平臺和信息交流機制。監管部門可以對石油天然氣行業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與否、披露的質量進行嚴格的監督和檢查。證監會等監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石油天然氣行業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完整性、規范性、真實性和及時性進行檢查。明確監事會、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等部門在石油天然氣行業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及信息披露方面的監督責任,切實發揮其獨立監管的作用。
(三)應保持中國內部控制相關規范口徑的一致性
中國現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是由五部委共同制定的,之前上交所、深交所也都對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作出了各自的規定,政出多門就會出現規范不統一和口徑不一致等問題,所以有關部門制定法律法規時一定要相互協作、積極溝通,必須考慮與現有的政策之間的銜接性,避免導致上市公司在進行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時出現選擇性、缺失性等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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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EATHER M. HERMANSON. An analysis of the Demand for Reporting on Internal Control[J]. Accounting Horizons, 2000(9):325341.
[4] 方紅星,孫.強制披露規則下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基于滬市上市公司2006年年報的實證研究[J].財經問題研究,2007(12):6773.
【關鍵詞】 內部控制 應用指引 評價指引 審計指引
由于缺乏強制性的規定,再加上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基礎普遍薄弱,因此披露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企業非常少,即使披露也是為了遵循相關部門和機構的要求。同時,缺乏統一的內部控制評價標準,直接導致企業披露的內部控制信息缺乏有用性和可比性,難以為投資者提供有效的決策依據。2008年《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2010年《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共同構建了中國企業內部控制規范,目前相關指引和規范已在在境內外同時上市和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實行。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執行要求企業對自身內部控制體系進行有效評價,審計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披露相關報告,同時要求政府監督部門對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執行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全面提高我國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
《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由應用指引、評價指引和審計指引三部分組成,其中應用指引在整個配套指引中占據主體地位,它是對基于內控五要素建立企業內部控制體系的指引,基本涵蓋了企業資金流、實物流、人力流和信息流等各項業務和事項;評價指引是指董事會或類似機構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全面評價;審計指引是指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內部控制設計及其運行的有效性進行審計的指引。三者之間既相互獨立,又相互聯系,形成一個有機整體。
一、關于內部控制應用指引
1、內部環境類指引
內部環境類指引有5項,包括組織結構、發展戰略、人力資源、企業文化和社會責任等。組織機構設置不科學,缺乏科學決策和執行力,權責分配不合理等均可能導致機構重疊、職能交叉、企業運行效率低下等問題,因此企業應明確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權限,確保決策、執行和監督職能相分離,同時合理設置內部職能機構,避免職能交叉或缺失,確保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運行機制符合企業制度要求和發展需要;對于發展戰略,如果企業戰略不明確或實施不到位等,可能導致企業盲目發展,脫離企業發展實際軌道,失去發展機遇和動力,對此企業應展開充分調研,在科學預測和分析的基礎上制定發展目標,明確發展的階段性目標和最終目標,確定企業各個發展階段的具體目標和實施路徑,同時實際中要求企業根據發展戰略做好年度工作計劃、全面預算等工作;關于人力資源,如果人力資源結構不合理、開發機制不健全、激勵約束機制不合理、關鍵崗位人才管理不完善、退出機制不當等均可能導致企業戰略目標無法實現,因此,企業應在人力資源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明確崗位職責權限,公開、競爭上崗,并加強崗前培訓和在崗培訓,進一步完善人力資源激勵約束機制,制定與績效考核相掛鉤的薪酬制度,同時健全退出機制,讓企業人力資源保持良性循環;社會責任方面,企業應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對實現社會、環境的全面協調發展做出貢獻;企業文化方面,缺乏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可能導致員工喪失對企業的信心和認同感,缺乏競爭力和凝聚力,因此企業應積極培育符合自身發展特色的企業文化,以此來規范員工的行為,打造以主業為核心的企業品牌。
2、控制類指引
控制類指引有9項,包括資金活動、采購業務、資產管理、銷售業務、研發、工程項目、擔保業務、業務外包、財務報告等。第一,資金活動,它是企業發展的基礎,決定了企業的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企業應嚴格擬定籌資方案,合理使用籌集的資金、安排資金投放結構,切實做好資金在采購、生產和銷售等環節的綜合平衡,防止資金被挪用等,同時加強債務債權管理,實現資金營運的良性循環,防止違約風險的發生;第二,采購業務,建立采購申請制度和科學的供應商評估和準入制度,要求盡量集中采購,選擇合理采購方式和物資定價機制,以提高采購效率,降低成本,同時要求加強采購付款管理,明確而付款審核人的責任和權利;第三,資產管理,當前企業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主要是存貨短缺、固定資產使用效能低下、無形資產缺乏核心技術等,因此企業應利用先進的存貨管理技術和方法規范存貨管理,在綜合考慮企業生產經營計劃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存貨采購期和采購數量,同時加強企業固定資產維護、清查、處置等工作,不斷提升固定資產使用效能,并充分發揮企業品牌、專利、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效用;第四,銷售業務,銷售是確保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再循環的一個重要環節,企業應在充分做好市場調查的基礎上,靈活運用多種策略促進銷售目標的實現,并完善客戶服務制度,加強客戶服務跟蹤,同時完善應收款項管理制度,加強應收賬款管理,嚴格考核,實行獎懲;第五,研發,企業研發活動通常隱藏著重大風險,研發人員配備不當、研發論證不足、成果轉化應用不足等均會造成企業利益的損失,因此企業應加強對研發過程的管理,合理配備專業人員,科學編制研發可行性報告,建立完善的研究成果驗收制度,加強對研發成果的應用和保護,促進研發成果轉化為實際生產力;第六,工程項目,項目決策不當、項目招標暗箱操作、工程造價信息不對稱、工程監理不到位、竣工驗收不規范等均可能導致企業難以實現項目預期收益或導致項目失敗,因此企業應在合理招標的基礎上,加強工程造價管理,確保概預算科學合理,加強對工程建設過程的監控,并及時編制竣工決算,做好項目后評估工作;第七,擔保業務,企業應對擔保申請人進行資信調查和風險評估,按照審判要求辦理或拒絕擔保業務,對于擔保的應定期檢測被擔保人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確保擔保合同有效履行;第八,業務外包,當前企業業務外包仍存在諸多風險,如外包范圍和價格的不合理性、外包監控不嚴等,對此,企業應在綜合考慮外包效益和成本的基礎上,科學實施外包方案,擇優選擇外包業務承包商,合理確定外包價格,并加強對外包業務實施的管理,對于外包業務合同無法有效履行的應及時終止合同,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第九,財務報告,要求企業編制財務報告時應重點關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確保企業財會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并定期召開會議,利用財會信息全面分析企業經營管理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3、手段類指引
手段類指引有4項,包括全面預算管理、合同管理、內部信息傳遞和信息系統等。關于全面預算,企業全面預算管理方面的主要風險包括不編制預算或預算不全、預算目標不合理、預算缺乏剛性、執行不力等,因此企業應進一步完善預算編制工作制度,按照上下結合、分級編制、逐級匯總的程序編制預算,同時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嚴格預算控制和預算考核制度。關于合同管理,企業應做好合同簽訂的過程管理,做好協商談判等事前工作,并嚴格履行合同,對合同的實施進行有效監控;關于內部信息傳遞,企業應嚴格制定內部報告流程,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建立統一的信息平臺,進行信息共享,拓寬內部報告渠道;關于信息系統,企業應就生產經營管理業務流程、關鍵控制點等完善自身信息系統,并加強對其維護和管理,完善系統運行的各個子模塊系統,建立不同等級的信息授權使用制度。
二、關于內部控制評價指引
內部控制評價是內部控制過程的一個重要環節,既是對企業已有控制的總結,又是未來如何進行控制體系改進的重要依據。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對企業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工作提出了以下指導性意見:第一,關于評價的內容,企業應圍繞“內控五要素”對內部控制進行全面評價,包括對財務報告和非財務報告有效性的評價;第二,關于評價的組織,企業應授權內部審計機構或其他機構作為內部控制的評價機構,同時確保相應機構具有獨立進行監督的權利,并要求評價工作組的人員必須具備獨立性、業務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素養等綜合能力素質,以確保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的有效開展;第三,關于內部控制缺陷的認定,相關缺陷可以分為財務報告和非財務報告缺陷,前者一般可以通過定量方式予以確定,后者則需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參照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缺陷的認定標準,利用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標準予以確定;第四,關于評價報告,過去由于缺乏統一的指導,企業對外披露的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格式五花八門、質量參差不齊,不具可比性,因此評價指引要求企業董事會應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負責,明確內部控制的評價依據、評價范圍,選擇合適的內部控制評價程序和方法,根據內部缺陷的認定標準,評價期末存在的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時出具評價期末內部控制的有效結論;第五,評價報告的披露和報送,企業應以12月31日作為年度評價報告的基準日,于基準日后4個月內報出評價報告,要求評價報告對不涉及企業內部保密信息的內容進行有效披露。
三、關于內部控制審計指引
內部控制審計既有利于促進企業健全內控體系,又能增強企業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制審計指引主要強調:第一,審計責任的劃分,董事會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負有責任,而注冊會計師則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審計負有責任;第二,審計范圍,注冊會計師應為審計工作提供充足依據,既要對財務報告的有效性發表審計意見,又要對非財務報告的重大缺陷給予描述和披露;第三,整合審計,即注冊會計師可以單獨審計內部控制,或是對內部控制和財務報表進行整合審計,但其不可對目標企業既做咨詢又做審計;第四,審計方法,審計人員應按自上而下的方法實施審計工作,并將企業層面控制和業務層面控制進行有效結合;第五,關于評價控制缺陷,其內容基本與內部控制評價指引相一致。
總之,內部控制規范體系被視為現代企業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保障財務信息可靠、保護資產安全完整以及實現企業戰略目標的有效手段。為確保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順利貫徹實施,我國企業相關人員應對《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進行深入剖析,以應對企業建立健全有效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需要。
【參考文獻】
[1] 楊志國:關于《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制定和實施中的幾個問題[J].財務與會計,2010(10).
中小企業融資難是―個歷久彌新的疑難雜癥。英國1931年《麥克米倫報告》中就有充分的調查論證。在經濟學上,雖然新古典價格理論認為,資金的價格即利率會調節信貸資金的供給和需求,最終使信貸市場產生均衡利率。但根據斯蒂格里茲和溫斯(Stiglitz and Weiss)的研究,銀行的期望收益取決于貸款利率水平和借款人的還款概率即貸款風險兩個方面,但銀行索取的利率會通過逆向選擇或道德風險渠道影響貸款的風險。當銀行不能觀察借款人的投資風險時,提高利率將使低風險的借款人退出市場(逆向選擇行為),或者誘使借款人選擇更高風險的項目(道德風險行為),從而使得銀行放款的平均風險上升,結果利率的提高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銀行的預期收益,因此,銀行寧愿選擇在相對低的利率水平上拒絕一部分貸款要求,而不愿意選擇在高利率水平上滿足所有借款人的申請,信貸配給由此產生。
銀行寧愿犧牲部分利率以換取貸款的安全使得銀行在放貸決策中極為重視借款人的信息透明性。而信息不透明和信息不對稱正是造成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根本原因之一。與大企業相比,中小企業由于人員少,組織機構簡單,賬目管理等財務制度往往有欠規范,因此,大多數中小企業很難對外提供可信的財務信息和經營記錄;而且,中小企業規模小、經營方式靈活,生產的不確定性大,這就使得銀行對中小企業實際的經營狀況和將來的盈利前景難以做出準確的評估。另外,中小企業由于產權封閉和面臨更加激烈的市場競爭,因此在向外界披露信息時也更為謹慎。這就決定了外部借款人在收集中小企業的經營與財務信息時會遭遇到更大的困難,對中小企業進行融資將承擔更高的交易風險。
為了解決銀行貸款中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銀行在對企業發放貸款的過程中常常要求借款者提供抵押物。因為,對特定抵押品進行價值判斷的成本也比對企業的未來現金流進行判斷的成本要低,因此抵押貸款能夠減少出借人提供貸款的審查和監督成本。于是,抵押就成為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主要附加條件。
但是,中小企業卻往往缺乏足夠的固定資產以供抵押,因此,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解決,除了從根本上縮減銀企間的信息不對稱之外,一個重要的手段便是由政府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二、臺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構成
1、基金設立目的、經費來源、管理機構及其權責等。臺灣《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捐助章程》(1982年修正)第1條開宗明義地規定,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設置目的,在于提供信用保證以協助中小企業獲得金融機構之融資。基金總額為新臺幣12億元,由各級行政部門、金融機構及企業界共同捐助。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基金由各捐助單位依照認捐金額比例指派董監事分別組成董監事會,基金設常務董事,由董事互選,并由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基金。
2、保證對象。根據《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標準》(1999年修正),臺灣中小企業保證基金的保證對象分為生產事業類與一般事業類,其分類與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相一致,但條件更為嚴格。前者除須擁有相關營運證照外,須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6000萬元以下且連續營業已達半年以上、本地居民資本超過50%;后者須最近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350萬元以上、連續營業一年以上、本地居民資本超過50%,但金融保險業、煤礦開采業、土地開發業、房地產買賣租賃及經紀業、特許娛樂業(酒家舞廳等)除外。
3、基金與協作銀行及融資申請人之間關系。為便利中小企業的貸款并規范與貸款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制訂了《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委托契約》(1984年修正)。主要內容有:(1)基金(甲方)授權貸款銀行(乙方)在授權額度范圍內代為審核提供信用保證之申請,代為收取保證手續費;(2)乙方對中小企業申請融資者(丙方)如經審核原則同意,而認為其擔保不足或無擔保時,得代為轉請甲方就其不足部份提供九成以下之信用保證;(3)甲方提供信用保證得訂定授權額度,由乙方先依甲方授權查詢辦法辦理查詢無重復后,得逕行核定并移送甲方追認保證,其超過授權額度者,應先送經甲方審核同意;(4)甲方對乙方與丙方所簽訂之貸款契約,得建議增補其內容文字;(5)乙方與丙方所簽訂之貸款合約,應由丙方之負責人連帶保證,必要時得另囑丙方提供經其交易對手背書或承兌之商業票據或其同業負責人聯保保證書;(6)甲方對于信用保證之貸款,于有必要時,得請乙方就丙方原已提供之擔保品設定次順位抵押權;(7)丙方或其負責人若有不良之征信紀錄或其它乙方認為應加注意之事項,乙方應載明于其移送甲方之調查或診斷報告中等等。
4、保證責任的例外與免除。根據《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不代位清償準則》(1997年修正),如果存在以下事由,則基金(財團法人)將全部或部分解除擔保責任:(1)融資對象資格不符合條件;(2)系列違規操作送保案件;(3)送保案件尚未到期,授信單位未將某些情況于知悉之日起二個月內通知基金;(4)送保案件到期未收回,未于兩個月內通知基金;(5)送保案件到期或提前視為到期未能全數收回,視情形采取一定措施等等。
5、業務規則。就不同的貸款類別,臺灣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訂有相應的保證要點包括:《一般貸款信用保證要點》、《政策性貸款信用保證要點》、《小規模商業貸款信用保證處理要點》、《外銷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購料周轉融資信用保證要點》、《商業本票保證之信用保證要點》、《配合金融機構辦理“中小企業進口稅捐記帳”保證辦法》、《履約保證之信用保證要點》、《辦理青年創業貸款信用保證辦法》、《小額周轉金簡便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自創品牌貸款信用保證要點》等。
三、大陸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制度
大陸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制度體系具有層次性與復合性。既有地方政府的嘗試,也有主管部門的行政規章,更有國家法律的框架性規定。《中小企業促進法》第19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和組織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推動對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第20條規定,國家鼓勵各種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第21條規定,國家鼓勵中小企業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互融資擔保。這些規定為我國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綜觀這些規定,大陸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制度主要有如下一些主要內容:
1、體系構成。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由多種形式的信用擔保機構組成,既有由政府出資(含政府與其他出資人共同出資)設立的融資擔保
機構,也包括中小企業間多種形式的互融資擔保機構。但目前只有前者納入了規范化發展規劃,對后者的制度創新仍暫付闕如。前者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主體,由城市、省、國家三級機構組成,其業務由擔保與再擔保兩部分構成,擔保以地市為基礎,再擔保以省為基礎。城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轄區內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轄區內城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服務對象,開展一般再擔保和強制再擔保業務。從事中小企業擔保業務的商業擔保機構和企業互助擔保機構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補充。擔保機構的法律形式可以是企業法人(擔保公司)、事業法人(擔保中心)或社團法人(擔保協會),可以實行會員制。
2、機構性質與經費來源、經營原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性質為非金融機構,不得從事財政信用業務和金融業務。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應當堅持支持發展與防范風險相結合,政府支持與市場化操作運行相結合,開展擔保與提高信用相結合的原則。經費來源以政府預算資助和資產劃撥為主,擔保費收入為輔,另外可接受捐贈與會員認股金。
3、擔保對象與種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對象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產品、有市場、有發展前景,有利于技術進步與創新的技術密集型和擴大城鄉就業的勞動密集型的各類中小企業。優先扶持節約能源、降低物耗、提高產品質量、發展市場短缺的名優新產品項目;擴大出口創匯、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及創新替代進口的項目。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種類主要包括中小企業短期和中長期銀行貸款擔保,經濟合同履約擔保和其他擔保,不對外匯貸款業務進行再擔保或擔保。
4、組織管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設立兩個層次的管理機構,一為擔保資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二為擔保資金日常管理機構。監管會由出資人或政府有關部門與協議銀行組成,就經營方針和發展計劃、擔保資金的籌措、擔保資金的運用規則、業務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壞賬核銷和資金規模變更等事項作出決策。日常管理機構對監管會負責,執行監管會批準的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實施監管會決議,擔保資金的日常管理和運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設立有效的內部約束機構,建立約束機制,以確保擔保資金的安全運行。
5、業務程序。業務程序有擔保程序和再擔保程序,擔保程序包括:(1)由債務人提出擔保申請,并附債權人簽署的意見;(2)進行資信評估與擔保審核;(3)在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主合同的同時,由擔保機構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需要時,擔保機構與債務人簽訂反擔保合同;(4)按約定支付擔保費;(5)主合同履約不能,由擔保機構按約定代償;(6)擔保機構實施追償。再擔保程序如下:(1)擔保機構提出再擔保申請或達到強制再擔保界限;(2)根據擔保機構的資信進行再擔保審核;(3)簽訂再擔保合同;(4)按約定支付再擔保費;(5)主合同履約不能,擔保機構代償后,再擔保機構按約定比例承擔相應責任;(6)再擔保機構與擔保機構共同對債務人實施追償。
6、協作銀行的選擇。擔保機構應選擇有積極性和資信度好的商業銀行作為開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的協作銀行,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與貸款金融機構建立業務合作關系,簽訂協作合同,明確保證責任形式、擔保資金的放大倍數、責任分擔比例、資信評估標準等內容。擔保機構應與貸款金融機構密切協作,及時交換和通報投保企業的有關信息,加強對投保企業的監督,共同維護雙方的權益。
7、擔保業務收費。收取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實行浮動費率,但為減輕中小企業負擔,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擔保收費標準一般控制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50%以內。商業性擔保機構和企業互助擔保機構的收費標準可以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適當浮動。
8、風險控制。控制中小企業信用保證風險,可通過以下方式進行:一是控制擔保放大倍數(10倍以內)與再擔保放大倍數;二是通過資信評估、按規定比例上存擔保資金、項目審核與反擔保措施等以實現事前控制;通過控制代償率和設定強制再擔保系數等日常監督與強制再擔保措施以實現事中控制;通過及時有效的追償實現事后控制。三是通過與協作銀行、再擔保機構的約定以及債務人提供的反擔保等方式進行風險分配。
9、資金管理。擔保機構設立后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的10%提取保證金,存入主管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除擔保機構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任何機構一律不得動用。擔保機構提取的風險準備金必須存入銀行專戶。其他貨幣資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銀行存款,以及買賣國債、金融債券及國家重點企業債券;不高于20%的部分,經主管財政部門批準,可用于買賣證券投資基金等其他形式。
10、建立健全擔保機構的風險補償機制。為提高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抵御風險能力,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損失補償機制,對擔保機構出現的代償損失核定適當的風險補償資金,納入當年財政預算。各級財政部門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代償損失實行限率補償,不得承擔無限責任。財政部2003年《關于加強地方財政部門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財務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生的代償損失,在年末擔保責任余額5%以內、擔保機構提取的風險準備金不足以彌補的,主管財政部門審核后可給予一定補償,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補償比率。2007年《廈門市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建立風險補償資金專項用于補償銀行與信用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后出現損失時,承擔本金部分最終10%的損失。
11、稅收優惠。根據2001年4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的通知》,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可由地方政府確定,對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3年內免征營業稅。
四、兩岸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制度比較及其借鑒
根據上面對兩岸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制度的介紹,我們發現它們之間具有相當多的共性,比如,都以政策性中小企業信用保證為基本,以商業性中小企業信用保證為補充;政策性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的資金都主要來源于政府、企業和銀行,兼及其他;中小企業信用保證機構都配置合理的治理機構,包括管理機構、監督機構等以保證其運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都實施優惠性業務收費、都通過業務規則來防控信用擔保業務的風險,等等。可以說,兩岸在這方面的基本路徑是相同或相似的。但在具體制度的設計上,他們之間也存在著許多差異。如,大陸地區政策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組織形式可以是企業法人(擔保公司)、事業法人(擔保中心)或社團法人(擔保協會),可以實行會員制;在臺灣則為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受財團法人法律制度的制約,在目的、設立、登記、治理機構及其議事規則、財產歸屬等眾多方面均不同于體系中企、事業與社會團體法人的規定。另外,在具體的操作制度上,兩岸頗異其趣。大陸方面規定得更多的是風險補償、稅收優惠、保證金的管理與運用、擔保限額與賠償保證金的提取等,較為宏觀;臺灣的制度規則更微觀一些,如對象標準、與代辦銀行間的委托合同、基金免于或減輕擔保責任的事由、主要貸款類型的保證要點等等。根據比較分析,臺灣的這些微觀性規定與大陸的規定并不沖突,正好能對大陸的相關制度起到彌補作用。
筆者認為,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臺灣的相關規定值得大陸借鑒:
1、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的擔保對象。擔保對象是完全等同于《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2003年),還是另定標準?或者針對不同的貸款項目、不同的行業類別規定不同的標準?
2、授權貸款銀行審查批準基金信用擔保的提供申請。有利于便利當事人,尤其是短期、小額貸款的當事人。可通過課加銀行謹慎審查義務及系列免責規定防范銀行道德風險,可興利除弊。
3、用法律形式合理分配銀行、擔保機構與貸款申請人之間的風險負擔。通過申請人提供抵押、反擔保、以及申請人負責人或控制人的連帶責任等防控申請人的道德風險與經營風險;通過課加銀行謹慎審查義務、合理注意義務、通知、協作等誠信義務以及基于這些義務未能切實履行時擔保的責任免除效力,可防范銀行的道德風險;再加上原有的風險補償機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的業務風險將能得到較大程度的防控,從而確保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事業的健康發展,促進中小企業融資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