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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精品(七篇)

時間:2024-04-06 09:35:0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新企業所得稅法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新企業所得稅法

篇(1)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策略

一、納稅籌劃的含義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投資、理財和組織結構等經濟業務或行為的涉稅事項預先進行設計和運籌,使企業的總體稅收負擔最優,以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二、納稅籌劃的特征

(一)合法性

納稅籌劃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的納稅最優方案選擇,納稅人應該具備相當的法律知識,特別是清楚相關的稅收法律知識。違反法律規定,逃避稅收負擔屬于偷逃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應堅決加以反對和制止。

(二)籌劃性

納稅籌劃的籌劃性是指在應稅行為發生之前通過納稅人充分了解稅法知識和財務知識,而不是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后想辦法減少納稅。通過對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有計劃的規劃、設計、安排來尋求未來稅負的最小,經濟效益相對較高的決策方案的行為,具有超前性。

(三)風險性

稅收籌劃存在未能依法納稅的風險,企業日常的納稅核算是按照有關規定去操作,但由于對相關稅收政策精神缺乏準確把握,容易造成事實上的偷逃稅款而受到稅務處罰。另外由于未能充分把握稅收政策的整體性,企業在納稅籌劃過程中極易造成納稅籌劃的失敗。

(四)實效性

納稅籌劃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受現行稅收政策、法律法規的制約,隨著宏觀經濟環境的發展變化,要求稅收政策必須進行適時的調整,由此,納稅籌劃的相關方案也必須做相應的改變。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變革的主要內容

(一)新稅法基本稅率的改變

新的所得稅法將對內、外資兩種類型企業所得稅率統一設為25%,使得各類企業承擔相同稅負,實現公平競爭。一是標準稅率為25%;二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稅率為20%;三是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四是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或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適用于20%的預提稅率。新稅法實施后,標準稅率為25%,但同時規定了許多優惠稅率,這些都是稅收籌劃的重要空間。

(二)統一規范稅前扣除標準

新稅法的公平性還體現在對稅前扣除政策的統一上,即對原企業所得稅制度下內外資企業不同的扣除辦法和標準予以統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成本費用扣除方面又有新的變動。只要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或者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稅收優惠的范圍與方式的轉變

新《企業所得稅法》優惠的重點發生了變化,將稅收優惠定為“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優惠方式上,除了對特定產業實施的稅收優惠外,無論哪個行業,只要是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及國際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多種形式的稅收優惠。

四、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的策略

(一)企業的組織形式及地點的所得稅籌劃

1.企業法律形式選擇

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我國對公司制企業和合伙制企業實行不同稅制。公司制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合伙企業及個人獨資企業則按《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與合伙經營企業相比,有限責任公司負有雙重納稅的義務,即先交企業所得稅,股東在獲取股息收入時再交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經營的合伙人或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只需交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單從納稅負擔的角度出發,在新組建企業時可以選擇設立為合伙制或獨資企業。

2.注冊地選擇

新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的預提企業所得稅。而根據新稅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卻可以免稅,因此外國企業可以選擇通過變更注冊地點,在中國境內設立子公司以避免繳納預提稅。

(二)利用新稅法對準予扣除項目的規定進行籌劃

1.計稅工資

新稅法取消了原稅法中關于計稅工資的規定,凡是真實合法的工資支出可以直接全額扣除,但也不是可以無條件的隨意列支,如果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的工資支出遠遠超出了同行業的正常水平,稅務機關就要進行納稅評估,如果評估的結果認定為工資支出不合理,稅務機關有權進行納稅調整。

2.研發費用

研發費用扣除幅度增加,新稅法取消了研發費用年增長幅度需超過10%這一限制條件,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可以按其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這一方面有利于企業研發新產品,促進我國的科技創新,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國家支持科技創新,鼓勵創新的政策導向。

3.廣告費用

舊所得稅法下廣告費用的扣除有規定的比例,而新稅法則未規定廣告費用的扣除比例,企業每一年度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用支出均準予據實扣除。企業要注意廣告費用與贊助的區別,新稅法明確規定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4.公益性捐贈

公益性捐贈扣除條件放寬,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企業存在大量的納稅調整項目,利潤總額與應納稅所得額就不相同,有可能差距還很大。企業應進行正確的計算,準確把握扣除數額。

(三)會計核算的所得稅籌劃

1.存貨計價方法選擇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的相關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存貨計價方法的不同,結轉當期銷售成本的數額會有所不同,從而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隨著存貨的價值的不斷轉化,存貨在一段時期內轉入企業的損益,無論存貨計價方式如何,整體期間內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總和是相同的,但在該期間內前后各段時間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卻不相同,也就是說,企業在該整個期間內不同時段的應納稅額會受到存貨計價方法的影響,權衡財務管理中貨幣時間價值與機會成本等因素,企業應選擇所得稅稅金支出現值最小的存貨計價方法。

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擇

新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兩種固定資產允許采用加速折舊政策:一是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是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短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折舊年限的,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為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會減少利潤,從而使應納稅所得額減少,進一步減少當期應納所得稅。折舊的這種能夠減少稅負的作用即“稅收擋板”。無論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如何,整體會計期間內的折舊抵稅金額的總和是相同的,假設稅率不變,但是在期間內前后不同時段內的折舊抵稅金額不一樣,并由此而影響到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在納稅籌劃時應選擇折舊抵稅金額現值最大的折舊方法,也就是說應盡可能利用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式。

3.收入確認方式選擇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收入確認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不論款項是否收到,均作為當期的收入;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到,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因此企業在收入確認時不能將款項已收到但不屬本期收入的項目計入本期收入中,這樣企業會提前納稅,喪失了資金的時間價值。同時,企業也不能將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確認的收入因為款項沒有收到而不予確認,否則就可能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而導致損失。對一般企業來說,銷售商品的收入是主要的收入,因此合理確定銷售商品的收入的實現是稅收籌劃的重點。在企業銷售商品方式中,分期收款銷售商品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收入確認時間,企業可以合理利用銷售協議來延遲納稅,協議中必須寫明分期收款項目的每次收款日期和金額。盡管分期收款銷售方式能夠給企業帶來延緩納稅的利益,但也存在被客戶較長時間占用資金的損失。是否采用這種方式納稅籌劃,企業應在權衡收益和損失的基礎上來決定。

五、結論與展望

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與國際經濟逐步接軌,納稅籌劃在我國將勢必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2008年開始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實現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的統一,是中國市場經濟體制走向成熟和規范的一個顯著標志,意義深遠。企業納稅系統籌劃的研究,對提高企業依法納稅意識和水平,凈化稅收法制環境,促進企業公平競爭以及實現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和資源的優化配置,推動國民經濟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企業可以從多角度進行納稅籌劃,從理論和實踐上為企業盡快適應新稅法打下基礎,為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而努力。

參考文獻:

[1]張欣,戰略性企業納稅籌劃,合作經濟與科技,2008年第1期

[2]蘭鳳梅,樹立正確的納稅籌劃理念,冶金財會,2008年第1期

篇(2)

【關鍵詞】 所得稅核算;所得稅案例;暫時性差異

所得稅會計是財務會計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自從2007年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后,一直是中、高級會計資格考試的重難點之一。同時,2008年開始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要求企業在年終起5個月內匯算清繳。如此緊鑼密鼓的所得稅核算變化要求會計人員把尚在消化中的所得稅會計理論及其核算方法直接用于新的職業判斷。這對會計工作者是一個不小的挑戰。因此不管是出于應試需要還是實務運用,所得稅核算都是會計必須掌握的內容。所以,如何在較短時間內建立起所得稅核算的整體思路并掌握其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現實指導意義。

一、財務會計與稅法的關系

學習所得稅會計,應先理解財務會計與稅法的關系,這樣才能準確把握財務會計里所得稅的核算內容。

企業按會計制度和會計法規進行所得稅核算,而稅務局按稅法收稅,執行標準的不同會導致執行結果產生差異,這差異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其中,永久性差異是從收入和費用的發生額中計算出來的,在當年的納稅調整中解決,不涉及或者不存在會計處理問題。需要進行會計處理的是暫時性差異(即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一致)。我國對暫時性差異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所得稅會計解決的是會計的問題而不是稅收的問題。會計之所以要區分它們,特別是區分暫時性差異,其目的在于提供準確的財務信息,并且避免重復納稅。從會計計量角度看,初始計量時會計與稅法一致;在后續計量中,會計與稅法往往不一致,如:預計事項、公允價值計量、資產期末計價與減值等,從而形成暫時性差異。

可以看出,對于需要所得稅會計解決的暫時性差異問題,不可能通過調整應交所得稅完成(稅法規定應交給國家的,一分都不能調),只能通過調整企業所得稅費用完成。這個調整過程就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運用過程。

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原理

資產負債表法下,要求企業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按《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的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和按稅法確認的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得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進而確定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最后確定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其具體關系如下:

資產:賬面價值>計稅基礎,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反之,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負債:賬面價值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適用所得稅率

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適用所得稅率

計入利潤表的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

其中,當期所得稅即為當期應交所得稅,根據稅法規定計算得到。應編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1)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等于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期末余額減期初余額。

當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大于期初時,調增遞延所得稅資產 (記借方),此調增數即為當期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費用(實為收益)。應編分錄為(假定均符合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條件):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2)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

反之,編制相反的會計分錄。

當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大于期初時,按差額調增遞延所得稅負債 (記貸方)。應編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3)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反之,編制相反的會計分錄。

(假定會計分錄(2),(3)均不包括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變化應計入資本公積的情形,也不包括因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而形成的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下同)

分錄(1)、(2)、(3)結合在一起就可以得到計入利潤表的所得稅費用總額。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計稅基礎”,也只是所得稅會計為方便比較會計與稅法在資產和負債確認上的不同而引入的一個概念,并不是稅法里規定的 “計稅基礎”。其中,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稅法規定未來計稅時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稅法規定未來計稅時不能稅前扣除的金額。

三、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實例解析

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確定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及其計稅基礎是正確核算所得稅的關鍵,也是前提。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可以直接通過會計記錄找到,但計稅基礎卻必須具備較全面的稅法知識才能準確判定。本文就稅法新規定的且又比較常見的事項對所得稅核算進行闡釋。

例1,我國某建材環保企業為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利用“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目錄”里的材料為主要材料,生產和銷售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本企業已過“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期。適用所得稅率15%。

資料(一)

2008年初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22.5萬元,分別為存貨跌價準備30萬元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影響額4.5萬元、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及其影響的累計折舊100萬元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影響額15萬元、壞賬準備20萬元(超過計稅標準部分)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影響額3萬元。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1.5萬元,為自行研發無形資產資本化部分10萬元按原所得稅法所形成的遞延所得稅影響額。該部分無形資產于本年全部攤銷。(以上均為2007年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時所確認)。

預計未來有足夠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

資料(二)

2008年會計確認收入總額為1 965萬元,其中包括:

1. 國家財政撥款收入60萬元,本年確認為營業外收入的有10萬。稅法規定,國家財政撥款屬不征稅收入。

2. 國債利息收入5萬元。稅法規定,購買國債所得利息收入屬免稅收入。

3. 銷售產品收入1 500萬元(無其他銷售收入和勞務收入)。稅法規定,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的產品收入可減按收入的90%計征所得稅。

資料(三)

2008年總支出 1 146萬元,其中與稅法規定有差異的項目有:

1. 本年新技術研發支出700萬元,其中費用化支出300萬元,資本化支出400萬元。資本化部分按10年攤銷,本年已攤銷40萬元。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而發生的研發費,費用化部分在據實扣除基礎上加計50%扣除;資本化部分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不少于10年內攤銷。

2. 本年提取并實際發放的合理工資總額150萬元(不涉及非流動資產項目)。按工資總額的20%計提職工福利30萬元(實際發放27萬元)。按工資總額的3%計提并實際支付職工教育經費4.5萬元。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放的合理工資可據實扣除;企業實際發放的職工福利在工資總額14%以內據實扣除;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在工資總額2.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留待以后納稅年度抵扣。

3. 固定資產折舊費16萬,其中,用國家財政撥款60萬元形成的專用設備本年折舊10萬元;某更新快的設備折舊6萬元(該設備于今年起投入使用并計提折舊,原值30萬元,凈殘值為0。國家法定使用年限10年。企業因其技術更新快按5年計提折舊)。稅法規定,財政撥款所形成固定資產的折舊費不能扣除;更新快的設備可縮短折舊年限,但不得低于法定年限的60%。

4. 本年計提存貨跌價準備2萬元,固定資產減值準備5萬元(因此而少計提折舊費1萬元);壞賬準備2.5萬(期末“應收賬款”借方余額150萬元)。假設除壞賬準備按應收款余額的5‰核準予以扣除外,其他資產減值準備均未予核準。稅法規定,未予核準的存貨跌價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以及壞賬準備于實際發生損失或處置資產時扣除;因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而少提的折舊準予扣除。

5. 實際支付的業務招待費15萬元。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按發生額的60%且不超過年銷售收入5‰扣除。

6. 實際支付的廣告費、銷售費用300萬元。稅法規定,廣告費、銷售費支出不超過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可稅前扣除,超過部分轉以后納稅年度抵扣。

7. 計入銷售費用的產品保修費5萬元。稅法規定,計提的預計負債于以后實際支付時稅前扣除。

解題思路:根據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原理可逐層理出解題思路(見圖1)。解題時則由最底層的分析開始。

解答:

第一,分析納稅調整事項。

1. 根據資料(一),進行收入納稅調整:

應稅收入=會計收入-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征收入

=1 965-10-5-1 500×10%=1 800(萬元)

2. 根據資料(二)進行支出納稅調整

支出調整匯總分析如表1所示:

根據表1調整結果可知:稅前抵扣的支出=會計支出±納稅調整支出=1 146+54=1 200(萬元)

3. 計算應交所得稅

本期應稅所得額=應稅收入-稅前抵扣支出=1 800-1 200

=600(萬元)

本期應交所得稅=應稅所得額×所得稅率=600×15%=90(萬元)

編制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9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90(4)

第二,分析暫時性差異并確定類別。

確定期末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具體分析見表2。

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

期末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所得稅率=419.5×15%=62.925萬元

第三,確認所得稅費用。

根據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余額以及表2的分析結果,確認遞延所得稅費用(見表3):

編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40.425

遞延所得稅負債 1.5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41.925 (5)

把分錄(4)和(5)相結合可知,當期應計入利潤表的所得稅費用為:90-41.925=48.075(萬元)。即,按會計準則確認的所得稅費用比按稅法規定應繳的所得稅少41.925萬元。

從以上解題過程可以看出,正確核算所得稅費用首先要做的,是按稅法規定計算出當期的應交所得稅(這也是運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前提:確定除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的其他所有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然后才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具體運用。在運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時,始終要清楚一點: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最終要確認的是一個差數,而不是期末余額(雖然這是最花功夫的)。

四、結語

所得稅會計核算具有綜合性強、時間跨度長等特點,需要在透徹理解所得稅會計核算原理的基礎上詳細解讀稅法及其條例,把會計知識與稅法知識融會貫通。這樣,不管是出于應試需要還是工作需要,所得稅核算都將不再是難題。另外,如能在實際工作中加強暫時性差異事項的明細核算,對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將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主要參考文獻】

[1]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會計[M].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407).

篇(3)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合理避稅;符合國家立法意圖的避稅;非違法的避稅

一、新舊企業所得稅法之比較及對企業的影響

我國目前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法公布于2007年3月16日,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與原有法律相比,做出了如下變更:

(一)變更了納稅人的范圍

1.實現了內外資企業的統一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并首次明確界定了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將外資企業納入了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制范圍。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被用來規制外資企業所得稅繳納的相關事宜,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繳納事項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定義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納稅規則,不再籠統的企業花費為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實現了企業所得稅法對內外資企業規則的統一。

2. 明確了納稅人的定義與范圍

舊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列舉式的說明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范圍,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納稅人為企業及其他組織。所謂企業及其他組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的定義應當限定為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因此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的納稅主體。法人資格的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由于不具有法人資格,也不需單獨納稅,而由總公司統一納稅。

(二)降低了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而新企業所得稅規定了企業所得稅率為25%,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率,減輕了企業的納稅負擔。

(三)應納稅所得額的計量方式的改變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雖然在收入總額方面增加了兩項應稅收入,但與舊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相比差距不大。此外,新企業所得稅法首次提出了不征稅收入概念與明確了不征稅收入的范圍。在各項扣除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扣除區分了準予扣除和不得扣除項目,對計稅工資、公益性捐贈、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中的外購商譽、對廣告費、業務招待費、內部費用等扣除項目做出了明確規定。

應納稅所得額計量的改變有效的降低了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征稅收入概念的提出,排除了企業非經營活動帶來利益流入,保證了財政撥款等相關資金的充分利用,降低了企業的稅收成本。稅前扣除項目的變化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的重要變化之一。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凡是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有力的促進企業通過人才引進實現自身發展,降低了企業因人力資源支出所帶來的成本。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支出允許在以后的年度扣除,降低了企業因對外宣傳所產生的稅收負擔。

(四)稅收優惠政策的變更

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但現已享受稅收優惠的外資企業在五年過渡期內繼續享受該等優惠。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原有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原則改變為產業性稅收優惠為主,區域性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的變更,一方面促進了內外資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公平待遇,解決了外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問題,有助于內資企業市場競爭力的提升。另一方面,采用以產業性稅收優惠為主、區域性稅收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利于引導企業向高新技術與其他國家支持的產業轉移,促進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綜上所述,通過對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分析,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增加了企業的稅前扣除總額,降低了企業的稅收負擔,減少了企業稅負,對促進我國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有著積極的作用。

二、合理避稅的概念及注意事項

(一)合理避稅的概念

合理避稅是指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的經濟利益”。

(二)合理避稅的注意事項

1.合理避稅合法性

合理避稅必須是嚴格依據稅法所作出的行為,合法性是合理避稅所必須堅持的原則。采取違規行為所進行的避稅屬于稅收違反行為,必須予以禁止。

2.事前進行合理避稅

合理避稅可以通過稅法中對相關稅收減免政策、扣除政策及稅收優惠措施等規則的運用,調整企業經營政策與經營活動,進而降低稅負,起到合理避稅的效果。合理避稅必然是企業事前采取的經營舉措與經營活動。因此,合理避稅具有事前籌劃的性質。

3.合理避稅具有明確的目的性

合理避稅的目的一方面在于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在于準確納稅。因此,合理避稅對企業稅務人員有著非常高的職業要求,要求相關人員能夠充分掌握與理解稅收法律法規,合理安排企業的稅收繳納,進而有效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企業合理避稅策略

合理避稅有兩種類型,一種是符合國家立法意圖的避稅;另一種是非違法的避稅。本文就兩種避稅方式分別作出分析:

(一)符合國家立法意圖的避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有效降低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因此,有很多可采用的符合國家立法意圖的避稅策略。例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因此,企業在從事相關經營活動中,可以適當向相關行業傾斜,獲得相關行業所帶來的營業收入,進而降低企業的納稅負擔。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出稅率優惠政策外,《企業所得稅法》也在扣除標準方面對企業采取了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加大技術投入,獲得相關高新技術企業認證,安排殘疾或其他人員就業,來享受低稅率或相應的其他稅收優惠措施,進而降低企業稅收成本。

(二)非違法的避稅

非違法避稅行為本身并不與稅法規定相沖突,屬于企業可采用的稅收籌劃行為。為了降低企業稅務負擔,可以建議企業采取以下非違法的避稅策略:

1.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選擇

企業在所處行政區域外可以采用子公司與分公司兩種形式開展業務。

新企業所得稅法要求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也需要單獨納稅,并應當由總公司統一納稅。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不同形式的企業及相關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有著細致的規定。因此,如果異地設置經營機構,可以采用子公司的形式。通過小微盈利子公司或高新技術子公司的設立,降低子公司的稅收成本,進而降低整個企業集團的稅收成本。

但是,如果是投入較大的異地經營機構。由于分支機構的納稅由總公司統一繳納,那分支機構的前期投入成本也應當計入到總公司的扣除金額中。因此,對于需要有較大投入的分支機構,可以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設立。

2.成本與費用籌劃進行合理避稅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可以在采取經營活動前,按照相關扣除標準來合理掌握費用支出,進而進一步降低稅收成本。

四、結語

稅收籌劃必須是嚴格依據稅法的行為。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明確規定了相關稅收優惠措施及扣除標準。企業可以站在稅收立法目的角度,通過有效利用稅收政策來降低稅收成本;另一方面,企業也可以通過對稅收法律法規的掌握,在符合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對事前籌劃來起到合理避稅的效果。

參考文獻:

[1] 瞿志明. 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合理避稅探討[J].國際商務財會,2010.1

篇(4)

【關鍵詞】 新企業所得稅法 納稅人 納稅籌劃 稅收負擔

稅收是國家的根本,是國家貫徹執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稅收本質的重要途徑。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的不斷推進以及大量基礎設施的不斷完善,國家稅收的保障顯得十分重要。企業所得稅作為我國稅收體系中的重要稅種,不僅是國家稅收保障的重要前提,同時也是企業經營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重視企業所得稅籌劃研究,就是在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做出的有利于企業成本節約的重要策略。隨著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企業納稅依據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如何有效地應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更好地利用籌劃實現企業成本的節約是現階段企業納稅工作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

一、納稅籌劃概述

所謂納稅籌劃就是指納稅人或者企業,在遵循現有稅法法規條款的前提下,在政府頒布的各種優惠政策中,尋找有利于企業納稅成本節省的利用依據。以便使得企業在日常經營,理財和投資等活動方面,充分的做好納稅前的準備,對所有的納稅活動做好事先的安排,從而在保障國家稅收足額繳納的前提下,使企業的利益得到切實、合法的保障。

二、我國企業所得稅籌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納稅籌劃意識有待進一步提升

現階段,我國納稅籌劃工作尚未在國內得到普及,許多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還未真正地認識到納稅籌劃的重要作用和意義。許多企業在對待納稅籌劃的認識上,還存在較大的誤區,經常將納稅籌劃與偷稅、漏稅、逃稅等同起來。從稅務機關的角度來講,片面的將納稅籌劃工作當成一種違法行為,作為侵吞國家稅收財產的惡行。在理論方面,由于理論研究投入的不足,導致我國納稅籌劃理論基礎較為薄弱。總之,等等不利因素的存在,極大地限制了納稅籌劃工作在我國的順利開展。

2、納稅籌劃專業人才不足

人才是企業的重要寶貴資源,是有效開展納稅籌劃工作的重要基石,人才的匱乏,將極大地限制納稅籌劃工作的績效。稅收籌劃工作作為一種財務優化活動,從戰略的層面上來講,需要在事前進行合理的統籌規劃,否則將會產生較大的經濟損失而無法彌補。作為納稅籌劃工作的具體踐行者,納稅籌劃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業務相適應的綜合素質,需要具備多學科知識的積累和儲備,不僅應當熟練的掌握財務會計的各種理論和操作技能,同時還需要對整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以及稅收法規政策的變化有一個敏銳的感知能力。而現階段,我國尚未形成專門的稅收籌劃工作人才培養的部門和機構,沒有專業的稅收籌劃師和精算師隊伍服務于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這些問題的存在對我國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極為不利。

3、稅收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

稅收制度是規范納稅人和納稅主體的重要法律法規體系,是企業納稅籌劃工作良性發展的重要機制。企業實施納稅籌劃工作的最主要,最直接目的在于減少稅賦對企業發展的壓力,而國家稅法向增值稅等間接稅種的偏斜,使得企業所得稅等直接稅種在整個稅收體系中所占的比重相對偏低,使得納稅人的納稅操作范圍變小。加之我國所得稅和財產稅體系的不完善,以及征管水平較低,處罰力度較小等問題的存在,如果再加上征管人員征管意識的薄弱,我國稅收的保障工作將變的十分困難。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的主要對策

1、基于企業組織形式視角下的所得稅籌劃

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下,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在繳納完企業所得稅后股東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鑒于前者的責任大于后者,企業可以權衡自身發展前景、規模預測和市場風險等因素后進行合理的組織形式選擇。子公司作為母公司的分支機構,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分公司卻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新企業所得稅法確定獨立法人才能成為納稅單位。

2、稅收優惠政策的充分利用

新企業所得稅對稅法的有關優惠事宜進行了調整,調整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將會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但考慮到某些地區過渡階段的存在,因此,在投資的過程中,這些特定地區的過渡事實仍然可以加以充分的利用。我國稅法具有產業發展導向作用,國家對于那些需要重點開發和扶持的行業領域做出了十分明確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比如高新技術行業,農林牧漁行業,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行業以及節能減排和環保行業等,企業在制定發展規劃的過程中可以向這些產業傾斜。投資方式和融資方式的選擇對企業所得稅納稅額的影響較為巨大。企業應當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的相關利息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之間的紅利,股息等權益性收入發放方式進行擴大化處理,充分利用權益性分紅免稅的優惠,減少企業的交易成本。

3、充分利用稅前扣除項目實施納稅籌劃

職工福利是企業經營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來講,企業職工福利費用在企業固定成本中的比重較大,所涉及到的所得稅額也會較多。因此,企業應當充分了解新企業所得稅中關于職工薪酬福利的規定,以便利用規定,做出有利的納稅籌劃工作。新稅法中規定,企業實際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酬,14%以內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2.5%的教育經費以及不超過的工會經費以及不超過2%的公會經費,準予稅前扣除。

切實的利用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等稅收抵扣規定,做好納稅籌劃工作。新企業所得稅種規定,廣告費中不超過當期銷售收入的15%的部分準予全額抵扣,超過的部分則可以記為遞延納稅資產,用于以后年度抵扣。對于招待費用,新稅法區分了千分之五和60%,也即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千分之五的部分以及不超過費用本身60%的費用部分選擇較低者作為抵扣的計稅依據。

4、充分利用壞賬準備的提取范圍中稅法和會計制度的差異進行納稅籌劃

壞賬準備的提取是企業會計踐行謹慎性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會計制度中“減值準備”當中唯一的一個能夠依照稅前條件和標準進行列支的特殊項目,同時也是企業進行稅務籌劃過程中,比較容易忽略的項目和內容,一般來講,企業在針對壞賬準備提取項目進行納稅籌劃時,需要重點注意兩者在計提壞賬準備的過程中范圍有所不同。現行的會計制度中規定,除去應收賬款應當計提壞賬準備以外,其它應收款也應當計提壞賬準備。同時對于預付賬款等應收項目,如若出現無法全額收回的證據,也應當計提壞賬準備。也就是說,在會計實務中,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包含了應收賬款,其它應收款,但不包括應收票據。但在稅法中規定,能夠用于稅前扣除的壞賬準備能切僅能為納稅人因商品銷售,提供勞務等而產生的年末應收而未收款項,包含了應收票據,因此,稅法準予抵扣的范圍要比會計制度多一個應收票據,少一個其它應收款,這方面企業可以加以利用。

四、應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的策略

1、加大宣傳力度推動納稅籌劃推廣

針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過程中存在的不正確認識,企業應當重視納稅籌劃工作的宣傳,明確界定納稅籌劃與不法納稅行為之間的區別,讓員工和社會真正的認識到納稅籌劃工作室企業的正當權益,從而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合法利益,改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不正確觀念。

2、設立專門的納稅籌劃研究機構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經營面臨的外部條件越來越復雜,企業納稅過程中所遇到的情況也必然會千奇百怪。因此,為了更好地確保企業的納稅績效,確保最佳的納稅處理策略,企業應當設立專門的納稅籌劃研究機構,通過機構的職業化工作,為企業的發展提供持續的策略支持。另一方面,專門納稅籌劃研究機構的建立,有利于幫助企業培養專門的稅收籌劃人才,從而有效的緩解我國稅收籌劃人才匱乏以及理論研究薄弱的問題。

3、加快稅收法制建設,完善企業所得稅法法律體系

稅法法律體系是有效規范納稅人,納稅主體納稅行為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一個相對成熟且完善的納稅法律法規體系,能夠顯著的降低偷稅、漏稅和逃稅的數量,減少國家稅收損失,從而加快我國稅收基本法制發展的進程。另一方面,稅收法律體系的完善還需要,對現行稅法中不公平、不科學以及不清晰明確的環節及部分進行改進,不斷提高納稅人納稅的意識,加大違法懲罰力度,提升從業人員的業務駕馭能力,從而有效的確保我國稅收活動依法進行。

五、結語

作為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承擔者,企業應當在納稅的過程中,制定細致的納稅籌劃準則和管理細則,并在技術上為納稅籌劃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可行性操作平臺,明確納稅籌劃工作的價值觀和作用,使得納稅籌劃工作在多方利益的博弈中,成為促進企業發展,保障國家稅賦的重要手段。

【參考文獻】

[1] 劉愛明、劉冬榮: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納稅籌劃途徑的影響及其對策探析[J].經濟導刊,2007(10).

[2] 王險峰: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J].商業會計,2007(10).

[3] 季松、嵇冉:新稅制環境下企業流轉稅納稅籌劃探析[J].中國流通經濟,2012(2).

篇(5)

關鍵詞:新企業會計準則;新企業所得稅法;會計信息;差異;影響

近些年,我國國民經濟被快速發展,增值稅在我國是第一大稅種,而所得稅在近些年的發展中也成為了僅次于增值稅的第二大稅種。我國財政的主要來源之一是企業所得稅,所以它也成為我國進行宏觀調控時的重要手段之一。隨著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實施,一部分與之相關的會計方面的問題也接踵而至。

一、與新企業所得稅法相關的會計方面的問題

在經濟的領域中有兩個大的分支分別是:會計、稅法,它們所規范的對象不一樣,遵循的規律也不一樣。它們共同對現代市場經濟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們既有著緊密相關的聯系,又各自相互獨立于彼此。所以,關于與新企業所得稅法相關的會計方面的問題的研究,必須要以它和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的比較作為基礎。在這種情況下,在接下來的分析中,新企業會計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之間的差異會被進行重點分析。也會重點分析在企業的實際操作中,新的會計準則被融入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并且加以協調,讓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更加能夠在企業的實際操作中被所得稅給體現出來。

1.分析在宏觀情況下的總體差異

(1)不一樣的目標。和新的會計準則所不一樣的是,國家的財政方面的收入被通過公平的稅負來確保,并且這個還被作為杠桿來進行國家宏觀上的調控,一邊要調節著經濟上的發展,一邊要照顧著社會的公平,以及把公平競爭作為基礎,這才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目標所在。財務會計報告的使用者在新的會計準則規定當中包括:政府、企業的投資人、管理人和其他有這方面需要的部門,以及社會公眾等。在新會計準則的規定中,會計報表的使用者中,只有很小的一部分是稅務部門。兩者相比較過后,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和會計準則,以它們作為總體的指導原則來講,會計信息是被它們根據不同的需要以及不同的使用者,而把它給做出了不一樣的處理。(2)所側重傾向的利益不一樣。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和新會計準則,它們二者分別與國際的接軌程度有所不一樣。立足于中國的實際發展跟隨著中國的經濟發展,最終仍然是為了經濟社會所服務的可持續發展和和諧發展在為我國的財政收入作出巨大的貢獻,這是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所更加強調的。

2.分析在微觀情況下的差異和會計處理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表現

(1)企業的會計處理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表現和二者在基本內容上的不同①就公允價值和歷史成本而言。必須用原始的交易記錄、原始的交易憑證來作為它的依據,讓它的驗證標準顯得客觀,是因為稅款的征納時間和范圍這些都是由法律所規定的。所以,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剛好就被這種歷史成本原則給強調了。因為上面所說到的這些原因,我們不難看出:歷史成本原則是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基礎,可它并不承認公允價值模式。但是,它在固定資產的盤盈這一方面,卻是吸收了新會計準則在同國際接軌時所吸收的,關于公允價值規定的思想。②就收付實現制而言。企業應該繳納的所得稅的計算原則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并沒有給出專門的規定,但是,權責發生制卻是新的會計準則所給出的基礎,意思是應該在當期就負擔的費用或者在當期就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不管這些款項到底有沒有收入,哪怕并沒有真的收到,也仍然把它計入當期的收入和費用當中。(2)企業的會計處理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表現和差異要素分類方面的比較①就費用、收入而言。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銷售貨物的時候,確認收入的實現時,當然就應該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收款日期來確定,而不能接受公允價值的做法。大家都知道,把國債利息劃入了當期的收益,這是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但是,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卻是:國債利息是屬于免稅收入的。除這些以外,企業的罰金、罰款、滯納金、開辦費用、分期攤銷以及企業的捐贈支出還有資產的減值損失等等,這些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都分別有不一樣的規定。②就資產負債而言。雖然會計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對于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方面保持了一樣的想法,但是,二者在對固定資產的后續計量的相關方面仍然存在著比較大的差異。所以,在利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進行會計處理的時候,一定千萬要注意。稅法在計提折舊的方面放得很寬,但是,會計準則卻并沒有把計提折舊放得那么寬,所以它們有些不一樣。并且還要注意的是,計提減值準備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并不被承認。

二、企業在新的所得稅法下應該采取的措施

1.可以進行財稅合作。我們大家都知道,會計和稅務它們分別隸屬于不一樣的部門,它們的職責也有些不一樣,這個就是它們二者在立法方面所存在的差異的根本原因。所以,在實際的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就是它們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一定要做好。

2.在上面所講到的基礎之上,還要再把財稅進行一個適當的分離。因為這兩者之間存在的很多差異,所以,假設使用會計準則進行企業納稅金額計算的話,那么稅收功能就一定會被弱化;那么相反地,假設使用所得稅法進行會計核算的話,就絕對會把會計信息的真實性給降低。所以,在實際的工作中,企業應該采取適當財稅分離的辦法。

3.一定要把政策導向給把握好,并且把公平給體現出來。新企業所得稅法、新會計準則,它們和以前的內容相比較都發生了非常顯著地變化。所以,這兩者在今后的實際操作中的互相協同將會是一個發展的方向,這樣可以讓這兩者之間以后相互依存,相輔相成。把各自的服務主體以及共同的服務主體的公平性給體現出來。

三、結論

新頒布出來的企業所得稅法,把外資和內資的企業所得稅法都統一了,并且稅前扣除的標準也被它給統一了,它還把稅率也降低了。這樣對于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還是有利的。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新的所得稅法對會計也有一定的影響:外資、內資企業的所得稅會計的處理方法被它統一了;對于會計信息的監督也被它加強了;會計人員的素質也被它提高了等。注意好這些問題,我國今后在會計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共同作用下,一定會變得越來越好。

作者:蔡文奇 單位:西南科技大學

篇(6)

國際上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經歷了應付稅款法、遞延法、利潤表債務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我國借鑒了國際上所得稅會計,結合我國國情和會計準則實施狀況,于2006年2月15日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建立并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所得稅會計體系。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有以下主要特點:一是永久性差異,產生于某一會計期間,由于會計與稅法在收益、費用或損失確認口徑的不同,導致按照會計準則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之間存在差異。這種差異在本期發生,以后各期不作轉回處理,如企業發生的超標準業務招待費和公益救濟性捐贈等。二是暫時性差異。它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按照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三是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新準則規定,企業在取得資產、負債時,應當確定其計稅基礎。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四是有關確認和計量的規定。企業應當將當期和以前期間應交未交的所得稅確認為負債,將已支付的所得稅超過應支付的部分確認為資產。存在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五是資產負債表日。對于當期和以前期間形成的當期所得稅負債資產,應當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預期應交納返還的所得稅金額計量。對于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根據稅法規定,按照預期收回該資產或清償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計量。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重大變化,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法律層次得到提升,改變了過去內資企業所得稅以暫行條例(行政法規)形式立法的做法;二是制度體系更加完整,在完善所得稅制基本要素的基礎上,充實了反避稅等內容;三是制度規定更加科學,借鑒國際通行的所得稅處理辦法和國際稅制改革新經驗,在納稅人分類及義務的判定、稅率的設置、稅前扣除的規范、優惠政策的調整、反避稅規則的引入等方面,體現了國際慣例和前瞻性;四是更加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狀況,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要求,建立稅收優惠政策新體系,實施務實的過渡優惠措施,服務我國經濟社會發展。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五個方面的統一,并規定了兩個方面的過渡政策。具體是:統一稅法并適用于所有內外資企業,統一并適當降低稅率,統一并規范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統一并規范稅收優惠政策,統一并規范稅收征管要求。除了上述“五個統一”外,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兩類過渡優惠政策。一是對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享受企業所得稅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二是對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過渡性稅收優惠。同時,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出臺后,對企業所得稅的基本稅制要素、重大政策問題以及主要的稅收處理作了明確,但由于企業所得稅涉及各行各業,與企業生產經營的方方面面密切相關,還無法做到對所有企業、所有經濟交易事項的所得稅處理逐一規定。因此,針對企業所得稅制度的特點,結合我國二十多年的稅收立法實踐,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出臺后,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還將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作出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配套規定。通過這樣制度安排,形成企業所得稅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及其規范性文件的三個層次的制度框架,形成一個體系完備、符合國際慣例、便于操作的企業所得稅制度體系。

二、對所得稅會計的思考

新企業所得稅會計準則與新所得稅法之間的差異,所得稅會計準則要求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所得稅進行會計處理,即以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及其附注為依據,結合相關賬簿資料,分析計算各項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通過比較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確定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關于新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細節問題比較多,為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針對一些具體的操作性問題,探討規范性的具體操作,本文主要通過下面兩個具體業務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思考,以有助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得以進一步的細化和順利實施。

1.分期收款銷售商品

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銷售商品,有時會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即商品已經交付,貨款分期收回(通常為超過3年)。如果延期收取的貨款具有融資性質,其實質是企業向購貨方提供免息的信貸時,企業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通常應當按照其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或商品現銷價格計算確定。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回協議期間內,按照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金額進行攤銷,沖減財務費用。其中,實際利率是指具有類似信用等級的企業發行類似工具的現實利率,或者將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及款折現為商品現銷價格時的折現率等。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按照實際利率法攤銷與直線法攤銷結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

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上述主要的差異是收入的確認金額和時間不一致。就所得稅會計的處理舉例說明如下:

例:20×5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銷售一套大型設備,合同約定的銷售價格為2000萬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額收取。該大型設備成本為1560萬元。在現銷方式下,該大型設備的銷售價格為16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增值稅稅率為17%。

財務費用和已收本金計算表單位:萬元

年份(t)未收本金At=At-1-Dt-1財務費用B=A×7.93%收現總額

C已收本金D=C-B

20×5年1月13日1 600

20×5年12月31日1 600126.88400273.12

20×6年12月31日1 326.88105.22400294.78

20×7年12月31日1 032.1081.85400318.15

20×8年12月31日713.9556.62400343.38

20×9年12月31日370.5729.43*400370.57

總 額4002 0001 600

根據本例的資料,甲公司應當確認的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為1600萬元。根據下列公式:

未來五年收款額的現值=現銷方式下應收款項金額可以得出:

400×(P/A,r,5)=1600(萬元)

可在多次測試的基礎上,用插值法計算折現率。

當r=7%時,400×4.1002=1640.08>1600萬元

當r=8%時,400×3.9927=1597.08<1 600萬元

因此,7%<r<8%。用插值法計算如下:

現值 利率

1 640.087%

1 600 r

1 597.088%

1640.08-16001640.08-1597.08=7%-r7%-5%

r=7.93%

根據上表的計算結果,甲公司各期的會計分錄如下:

(1)20×5年1月1日銷售實現時,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長期應收款的賬面價值是20 000 000元,但其計稅基礎就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及金額確定,由于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每年12月31日,所以在20×5年1月1日不應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及其銷項稅額,即長期應收款的計稅基礎為零,庫存商品的賬面價值為零,由于稅法不確認收入的實現,所以,根據配比原則主營業務成本也不確認,所以庫存商品的計稅基礎為原賬面價值,會計分錄如下:

借:長期應收款(價款) 20 000 000

長期應收款(銷項稅額) 3 400 000

所得稅費用 5 00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6 000 000

其他應付款(銷項稅額)3 400 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5 000 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4 000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15 600 000

貸:庫存商品15 600 0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3 900 000

貸:所得稅費用 3 900 000

注:遞延所得稅負債=20 000 000×25%=5 000 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15 600 000×25%=3 900 000

(2)20×5年12月31日收取貨款時,根據稅法規定可確認本次合同收款日的收入,同時轉回部分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

借:銀行存款 4 680 000

貸:長期應收款(價款)4 000 000

長期應收款(銷項稅額) 680 000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1 268 800

貸:財務費用 1 268 800

借:其他應付款(銷項稅額)680 000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稅額680 000

20×5年度甲公司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銷售一套大型設備事項的應納稅所得額=400-312=88萬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400×25%) 1 00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88×25%)220 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312×25%)780 000

(3)20×6年12月31日收取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4 680 000

貸:長期應收款(價款) 4 000 000

長期應收款(銷項稅額) 680 000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1 052 200

貸:財務費用1 052 200

借:其他應付款(銷項稅額) 680 000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稅額680 000

20×6年度甲公司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銷售一套大型設備事項的應納稅所得額=400-312=88萬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400×25%) 1 00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88×25%)220 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312×25%)780 000

(4) 20×7年及以后年度的所得稅會計處理與20×6年一致,在此不再重復。20×9年12月31日與該項目有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應全部轉回。

2.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

會計準則的規定: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是指購買方依照有關協議有權退貨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企業根據以往經驗能夠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且確認與退貨相關負債的,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企業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通常應在售出商品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權責發生制要求,屬于當期的收入,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到,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

會計準則對這類特殊情況的商品銷售采取了謹慎性原則,是為了更公允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等,而稅法從稅收角度認為,只要未實際發生了退貨都必須確認收入申報納稅。就所得稅會計的處理舉例說明如下:

例A: 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銷售公司。20×8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5 000件健身器材,單位銷售價格為500元,單位成本為400元,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款為2 500 000元,增值稅額為425 000元。協議約定,乙公司應于次年2月1日之前支付貨款,在次年6月30日之前有權退還健身器材。健身器材已經發出,款項尚未收到。假定甲公司無法根據過去的經驗,估計該批健身器材的退貨率;健身器材發出時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實際發生銷售退回時有關的增值稅額允許沖減。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①12月1日發出健身器材時:

借:應收賬款 425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25 0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250萬×25%)6 250 00

貸:所得稅費用(250萬×25%)6 250 00

借:發出商品 2 000 000

貸:庫存商品 2 000 000

借:所得稅費用(200萬×25%)5 000 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200萬×25%)5 000 00

②次年2月1日前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2 925 000

貸:預收賬款2 500 000

應收賬款425 000

③次年6月30日退貨期滿沒有發生退貨時:

借:預收賬款2 50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2 500 0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250萬×25%) -6 250 00

貸:所得稅費用(250萬×25%) -6 250 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 000 000

貸:發出商品 2 000 000

借:所得稅費用(200萬×25%) -5 000 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200萬×25%) -5 000 00

注:退貨期滿時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應轉回。

④次年6月30日退貨期滿,發生2 000件退貨時:

借:預收賬款2 5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 500 000

銀行存款1 170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1 200 000

庫存商品800 000

貸:發出商品2 000 0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250萬×25%)-6 250 00

貸:所得稅費用(250萬×25%)-6 250 00

借:所得稅費用(200萬×25%)-5 000 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200萬×25%)-5 000 00

退貨期滿時發生退貨的情況下,賬務處理無論是退回還是確認銷售,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應轉回。因為在這兩種情況下會計與稅法在收入確認中的差異都已消除。

篇(7)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稅法;企業;稅收籌劃

一、稅收籌劃的涵義

稅收籌劃,也稱納稅籌劃。它是指納稅人在“尊重稅法、擁護稅法、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通過對企業的組建、籌資、投資、經營管理等活動進行合理的籌劃和安排,減輕企業稅負、降低成本費用,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終極目標的一種經濟活動。也可以理解為企業充分利用稅法提供的一切優惠,在諸多可供選擇的方案中選擇最佳方案,以期達到稅后利潤最大化的一系列經濟活動。

二、稅收籌劃的特點

1.稅收籌劃的合法性企業稅收籌劃的合法性表現在其活動只能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否則就等同于偷避稅行為。稅法即稅收法律制度,是指國家制定的用以調節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首先,假設企業主為“經濟人”,他從事經濟活動的根本動機是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其次,“經濟人”應該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和自身的經驗判斷選擇最佳納稅方案,使自己追求的利益盡可能最大化,即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終極目標。在這一前提下,當企業利用稅法提供的一切優惠,在眾多可供選擇的方案中選擇最佳方案,如選擇稅負較低的方案是無可厚非的。以合法為前提進行稅收籌劃,不僅是對稅法的尊重和擁護,也體現了稅收政策導向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因此,稅收籌劃不僅是不違法的,還應該做為納稅人的權利受到國家的保護。

2.籌劃活動的超前性稅收籌劃是企業對籌資投資、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安排。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由于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是在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如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后才繳納增值稅,實現或分配凈收益后才繳納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確定的滯后性使得企業稅收籌劃成為可能,因為一旦經營活動實際發生,應納稅款就已確定,此時再進行稅收籌劃就很可能被認定為是偷稅、避稅行為。

因此稅收籌劃就是要對企業的籌資、投資、理財、經營等活動做出事先的計劃、安排、實施。

三、籌劃人員的專業性

稅收籌劃是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措施的靈活運用,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它不僅要求籌劃者通曉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措施,熟悉企業的各種納稅會計調整,更重要的是要根據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組合若干稅收籌劃方案,并從這些方案中選擇出成本最低、風險最小的最佳方案。稅收籌劃的基本方法:

1.企業設立的稅收籌劃

(1)如何選擇企業的組織形式。企業在設立時首先必須面對的問題既是組織形式的選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有很多不同的組織形式可供企業選擇,但是不同的組織形式也對應著不同的稅收負擔。因此,新設立的企業應當依據自身企業的具體情況選擇稅負較低的組織形式。①有限責任公司既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股東在獲得股利分配時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當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這一規定,中小企業在設立時可以選擇合伙企業這一稅收負擔較輕的組織形式。②新企業所得稅是以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為納稅義務人。新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這一規定,企業在設立下屬公司時,就將面對設立子公司和設立分公司兩種不同的選擇,因為不同的選擇會對企業應納所得稅稅額帶來不同的影響。子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因此它所取得的企業利潤應當依照規定以獨立法人的角色繳納企業所得稅。當子公司的注冊地點所執行的稅率低于母公司所在地的稅率時,子公司就可以依照較低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無疑就降低了整個企業的稅收負擔。反之,分公司因為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分公司的企業利潤需要與總公司匯總后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時不管分公司注冊地點的稅率是高還是低,都不會對企業的整體稅收負擔產生影響。另外子公司可享受注冊地點政府所提供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分公司因為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所以不能享受注冊地點的稅收優惠。

(2)如何選擇企業的注冊地點。國家為了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對這類區域都給予了很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昆明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為例:①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O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起,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凡當年出口產值達到企業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②凡符合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并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凡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設備,除列為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也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應充分利用這類特殊的區域優惠政策,盡量選擇這類區域作為注冊地址,以減輕稅收負擔,為企業謀求最大的利益。

(3)如何延遲企業的納稅期限。企業通過合理的稅收籌劃延遲納稅期限,就可以把現金留在企業繼續周轉或投資,另外企業在利潤總額較高的年度延遲納稅期限,能降低企業所得稅的邊際稅率。這樣不僅節約了籌資成本,由于資金的時間價值,也使得企業獲得了稅款在延遲的期間內實現的額外收益。①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如果企業下設注冊地點在低稅率地區的子公司,企業股東可以將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轉而在投資子公司,暫時不予分配,這樣不僅是子公司獲得投資持續發展,還可以降低母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達到延遲納稅期限的目的。②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企業可根據這一規定事先預測利潤實現情況,如果預計今年實現的利潤總額比上一年度高,可選擇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反之,則按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

2.企業籌資的稅收籌劃:任何一個企業,為了保證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必須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從一定意義上來講,籌資的數量與結構直接影響企業效益的好壞,進而影響企業收益的分配。所以企業在籌集資金時,不僅需要從數量上滿足生產經營的需要,而且要考慮各種籌資方式給企業帶來的資金成本的高低和財務風險的大小,以便選擇最佳籌資方式,實現企業經營的總體目標。正是由于不同籌資方案的稅收負擔的高低,使得企業對籌資決策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

企業籌資可以選擇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方式。負債籌資的利息可以從稅前扣除,因此選擇這種方式能減少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數額,但企業利用負債資金要定期支付利息并按時還本,到期無法還本付息就會增加企業破產的機會或普通股盈余大幅度變動的風險。權益籌資由于沒有固定的利息支出,因此對債務人而言風險較小,但股息和其他權益資本的支付不能作為稅前扣除項目,只能在稅后利潤中支付,且股東獲得的股息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4]。因此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必須在企業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經常發生變化的條件下選擇一種加權平均資金成本最低,企業價值最大的最優資金結構,適時、合理地為企業生產經營的正常開展和長遠發展籌資足夠的資金。

3.企業投資的稅收籌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能否把籌集到的資金投放到收益高、回報快、風險小的項目上去,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是十分重要的。企業想要獲得利潤,就必須進行投資,在投資中獲得效益,當然在采取各種措施增加利潤的同時,也要注意降低風險、減少稅收負擔。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人。因此企業在使用閑置資金進行對外投資時,可以把購買國債以及取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對外投資的重點。同其他形式的債券以及股利相比,企業對于免稅收人項目的投資風險較小,還能獲得稅收收益,這顯然是一個較好的投資決策。

另外國家為了促使產業結構的不斷優化,在新企業所得稅的相關法律法規中,還對關于鼓勵或者限制某些行業領域的發展作了相關規定。例如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十一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十三條條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針對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進行投資時應當盡可能地選擇那些政府鼓勵發展的領域和項目進行投資,爭取最大的稅收收益。

四、結論

西方國家對稅收籌劃的研究和運用都比較早,稅收籌劃在許多發達國家已經趨于成熟,成為了企業決策層日常理財和經營活動的必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稅收籌劃雖然起步較晚,發展也較緩慢,但是逐漸在被人們認識和接受,因此中國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稅務從業人員應該抓住這次契機,努力提高從業能力,積極學習西方國家關于稅收籌劃的先進思想和實踐經驗,把減少企業稅收負擔,降低成本費用作為提高企業競爭力的重要手段。相應地,國家立法機關和稅務機關也應該重視對稅收法制的研究和改革,加快中國稅制與國際稅制接軌的步伐,不斷提高稅收征管質量,減少稅法本身和稅收征管中的漏洞,積極引導稅收籌劃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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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曉斌.淺議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納稅籌劃的思路[J].山東商業會計,2O08(4):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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