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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法治思維的表現精品(七篇)

時間:2023-10-08 10:27:5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缺乏法治思維的表現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缺乏法治思維的表現

篇(1)

關鍵詞:法治 法治思維 法治方式

中圖分類號:D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4)02-0335-01

黨的十報告強調指出要“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也重申要“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些都對領導干部基本素質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領導干部學會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職用權是當務之急。

一、法治是領導干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是現代社會的基本特征。法治是法律發展歷史上一個激動人心的概念,承載著千百年來人們對美好生活的期盼。在我國,盡管依法治國早已寫入基本國策,但大多數人仍不能準確理解法治的真正含義。

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即“法的統治”,是指根據法律治理國家,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涵。首先,法治的基本特征是“法律至上”。這是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在觀念上,它意味著法律的權威、地位高于一切,是神圣不可侵犯;在實踐上,法律在最高的、終極的意義上具有規制和裁決人們行為的力量。任何人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法治的核心價值是“保障權利”和“制約權力”。法治的精髓就在于限制權力、保護權利。對于權力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對于權利而言,“法無禁止即自由”。第一,法治保障個人的財產權、生命權、自由言論權、信仰權等基本權利。第二,法治制約公權力。法治就是要制約國家、制約政府、制約掌握權力機關的人。所以,法治不是治民,而是治權、治官。第三,法治需要獨立的司法。司法權必須是中立的,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擾。

法治是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統一體。法治思維是指執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礎上,運用法律規范、法律原則、法律精神和法律邏輯對所遇到或所要處理的問題進行分析、綜合、判斷、推理和形成結論、決定的思想認識活動與過程,是法治價值在人們頭腦的思維形態中形成思維定勢,并由此產生指導人們行為的思想、觀念和理論;而法治方式是在法治思維的指導下的行為表現,是法治思維在實踐中的具體體現,是在執行層面提出的明確要求,是方法論和行為準則。法治思維支配法治方式。一個人如果有了法治思維,就會在遇到問題時自覺地運用法律知識進行決策,運用法治方式進行工作。反之,就會下意識地運用人治的方式去決策、去行事。法治方式表現法治思維。一個人的法治思維只有外化為法治方式等才能發揮法治的積極作用。

法治是人類文明的共識,運用法治方式治國理政也是我們黨經驗教訓的深刻總結。在現實條件下,法治對于深化改革、推進發展、維護穩定、構建和諧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目前部分領導干部法治素質不容樂觀,法治觀念錯位,法治意識淡薄,缺乏法治思維和法治頭腦,更有甚者缺乏對法律的尊重和敬畏,不但影響了領導工作的成效,而且破壞了黨群干群關系,影響國家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的長治久安。可以說,提升領導干部的法治素質是當務之急。

二、自覺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履職用權

一要知法尊法敬法,努力培養法治修為。法治修為是指一個人的法治意識和法治修養。領導干部要培養法治修為,就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首先要加強學習,夯實法律知識基礎。學法是守法的前提和基礎。只有學法才能懂法,方知事有可為、有不可為。領導干部必須認真學習憲法、經濟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專業法律知識,在履職用權的過程中,從腦海中“搜索”到相關的法律規范、法律原則,提高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水平。其次要樹立法治精神,自覺尊法敬法。領導干部大都手握實權,如果能力有限,可能只是無所作為,但如果不尊法敬法,就會亂作為,所帶來的危害將更甚。因此尊法敬法是領導干部的基本素質和起碼的執政修養。領導干部必須尊重法律的神圣,敬畏法律的威嚴,主動自覺“在籠子里跳舞”。再次要學會用法治思維想事,用法治方式做事。領導工作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開展。因此,領導干部在處理各項工作時,必須首先自問: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這樣做合不合法?怎樣做才合法?學會用法治思維思考問題,以法治方式定分止爭,斷事評案,把法治方式作為開展工作、解決問題的基本途徑。最后還要多說“法治話語”。現實中,部分領導干部缺乏法治觀念,說出話來明顯與公眾利益相悖。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領導干部要自覺抵制那些官僚習氣、獨斷專行、不負責任的“人治話語”,多說文明、理性、有責任感的“法治話語”,使“法治話語”成為領導干部的“普通話”。

篇(2)

法治思維是一種以法律規范為基礎的理性思考能力的體現,也就是在掌握基本法律知識的基礎上能夠形成運用法律規定及精神去分析、思考、解決問題的習慣。醫學職業精神培育是醫學專業技能與人文精神的結合,醫學職業精神教育引入法治思維是必然趨勢。目前,我國醫學生在培養過程中以醫學技能為重點,輔以醫學倫理教育,但在法律層面的培育較少,更談不上培育醫學生的法治思維。為了使未來的醫療工作者在實施醫療行為時不僅能貫徹醫學倫理道德理念,也能運用法治思維,本文就如何將法治思維引入醫學職業精神教育進行探討。

1醫學職業精神教育引入法治思維的必要性

1.1民主法治時代的必然需要

法治思維不可能在人的頭腦中自發產生,只有通過教育才能培養人具有法律知識,并學會運用法律知識分析、思考、解決自身職業發展過程中的問題。當代醫學教育培育的人才勢必要融入民主法治的發展進程中,他們不僅擔負著治病救人、救死扶傷的醫療使命,同樣也是實現民主法治的主力軍。因此,在醫學職業精神培養過程中必須引入法治思維培育。

1.2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需求

醫療衛生事業正走向制度化管理的軌道,而醫療衛生事業制度化中法制完善是必然之勢。隨著各種新的醫療技術不斷應用到醫療領域,每有新技術、新理念的應用,都需要法律做出明文規定,用法制調整、規范它們在醫療實踐中的應用。作為未來的醫務工作者應及時更新法律認知,明確自己在醫療工作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既可以及時運用新技術、新理念,又可以維護自己和患者的權利,從而推動醫療衛生事業有序發展。

1.3和諧醫患關系的重要條件

和諧醫患關系是醫療領域發展的目標取向。目前,醫患關系日趨緊張,醫療糾紛是醫患關系不和諧的主要表現。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醫療過程中醫學技能尚有不足,另一方面是醫療工作者人文醫療的缺失,而人文醫療能力的培養過程不僅是溝通、倫理的培育,也應該包括法治思維的培育。醫德與醫學法律的功能互補是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維護醫療秩序的必要方式[1]。在醫學職業精神的培育過程中,應加強醫學生對依法行醫的認知,讓學生通過學習《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相關醫療法律法規,既可以保護患者利益,又能維護醫療工作者的權益。在此基礎上,學生應學會運用法律法規依法行醫。如在診治過程中明確向患者履行告知義務、規范病例書寫、保障患者隱私權等;在遇到醫療沖突時會合理運用法律法規維護醫療工作者和患者雙方的權益,及時解決一些矛盾。醫學職業精神培育過程中有效強化法治思維可以轉變醫療觀念,確保醫療工作的安全,預防或減少醫患矛盾,防止醫療糾紛的發生,促進和諧醫患關系的形成。

2將法治思維引入醫學職業精神教育的措施

2.1豐富醫學法律理論知識

醫學院校對于醫學生的教育以培育醫學技能為主,輔以醫學倫理知識,相關的醫學法律知識普及較少。醫學生進入工作崗位后,在診療、護理環節能很好地從醫學角度處理、解決問題,但如果缺乏必要的醫學法律知識,將可能會在醫療工作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糾紛。如不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度、章程進行醫療操作,一旦出現問題勢必引發醫療糾紛,既無法保證患者利益,更無法維護自身權益。因此,醫學院校應開展醫學法律理論知識的教育,培育醫學生在醫療工作過程中應具有的法治思維。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我國出臺了各種醫療法律法規,如《醫院工作人員守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既能保證患者權利,又可以維護醫療工作者的合法利益。讓醫學生在校及實習期間學習相關醫學法律知識,學習過程中明確從醫實踐中的權、責、利,讓醫學生認識到合格的醫務工作者不僅要有高超的醫療技能,還要具備基本的法律理論素質,逐漸培養他們依法行醫的思維。培育醫學生具備法律知識可采取多種手段,如:傳統課堂的理論教學;在臨床實習中依據醫療實踐進行專題學習,開展案例教學,讓學生感觸到醫學職業不僅是醫學知識的承載,也需要具備一定的法治思維能力。

2.2培養醫學法治思維習慣

法治思維建立在具有法制知識的基礎上,能運用法律的價值進行思考、評價、分析,法治思維培育過程的關鍵是培養醫學生養成法治思維的習慣。將法律知識轉化為法治思維習慣,就是要讓學生在掌握法律知識點的基礎上將所學的法律常識應用到醫療行為中,積久成習。法治思維習慣一旦養成,會使醫務工作者在醫療過程中能關照各方利益,有效減少醫患矛盾沖突。一是法律主體意識的培養。在法律基礎知識講授過程中靈活指導學生的思維行為,讓學生從身邊的事情出發,自覺與法律知識相結合,運用民主法治的原則表達自己的主張和立場。二是法律平等價值的深化。懂得尊重他人的權利和愿望,明確行醫過程中患者與醫者平等的理念,作為醫者不僅要依法捍衛自身權利,更應從患者角度思考問題,依法維護患者的隱私權、知情權等。

2.3提高醫學法律實踐能力

法治思維包括對已掌握的法律常識、法律意識的實踐運用,因此,法治思維的形成在醫學生職業精神培養中應該提升實踐的能力,這需要在教育及實踐中加強。

(1)創建法治環境:培育醫務工作者的校園和實習場所應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使醫學院校的各項活動運轉過程中滲透法治理念,使學生融入法治環境氛圍,讓醫學生認識到運用法治思維解決問題在社會實踐中切實可行,實踐能力必然得以提升。

(2)規范醫療法律行為:培養醫學生不僅是讓他們熟練掌握和運用醫療技能,也應讓醫學生依照各項醫療法規來規范醫療行為,強化他們行醫規范的培養,并在實習期間讓學生按程序、按法規開展實踐操作。

(3)開展法治模擬實踐:讓已完成法律知識學習的醫學生就近幾年發生的醫療糾紛案件、醫患矛盾事件開展模擬法庭,讓即將步入醫療職業的學生提前體驗醫療工作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并能合理運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識,將法律知識轉化為實踐能力。總之,在社會主義民主法治日臻完善的大環境中,醫學院校不僅要培養醫學生具備良好的醫學知識,也應注重培養他們形成對自己、對患者、對社會負責的法治思維能力,這就要求在培養醫學生醫學職業精神的過程中引入法治思維,為創建和諧的醫患、社會關系奠定法治基礎。

篇(3)

關鍵詞 法律素質 大學生 法治

作者簡介:寇曉燕,成都大學政治學院,副教授。

在當今中國,法治已成為國家治理的基本原則與方略。黨的十報告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確立為推進政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吹響了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軍號。作為國家和社會未來發展的支柱力量,青年學子的法律素質高低無疑直接關乎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進程。然而近年來,劉海洋傷熊事件、馬加爵案、藥家鑫案、復旦研究生投毒案等大學生違法犯罪、命案要案頻頻發生,這些典型個案不但折射出大學生群體存在的亟需關注的心理問題,同時也凸顯了高校教育如何切實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素質,增強其對法律的敬畏精神的必要性與迫切性。

一、培養和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素質是建設法治中國的必然要求

法律素質是指通過經常研習和日常生活獲得的法律知識,經過深入思考、判斷和分析后內化形成的法律意識和由此確立的源于內心的對法律的信仰服從以及善于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它對一個人處理問題的思維習慣與行為方式等發揮著重要作用。法律素質是一個內涵極其豐富的綜合性概念,普遍認為,它是由法律認知、法律意識與法律能力三個維度所構成。首先,法律素質養成是以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為前設的。只有儲備了較為豐富的法律知識, 理解法律的內在精神,深刻領會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精髓,才能為培育正確的法律觀念意識和提升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奠定基礎。其次,法律素質培養的核心是法律意識的確立,法律意識包括法治觀念、權利意識、程序意識等,是主體對法治理念、制度的心理反映,體現了主體對于社會法律現象的精神態度,其標志是在對法的科學認識和由此形成的良好的法律思維基礎上對法律真誠信仰的確立。第三,法律能力是法律素質培養的關鍵,是法律知識與法律意識在實踐中的外化。具有良好的法律能力要求具有遵紀守法和良好的依法辦事的能力,具備積極維護法律在社會生活中至上的效力與最高權威地位,敢于同一切違法犯罪現象作斗爭的勇氣與能力。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開啟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新時代,法治中國的藍圖越來越清晰,有了完善的頂層設計的指導,還必須有具體的實踐落實,只有法治成為全體社會成員的普遍自覺意識,才能讓法治國的理想照進現實。正如澳大利亞學者沃克所說:“歸根結底,法治力量和他的健康發展并不依賴于專業法律人員,而是依賴于廣大群眾對法律的態度。只有當普通人也認真守法時,法治才是根深蒂固的。沒有普通群眾遵守法律的態度,就沒有法治。” 法律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內化為民眾的主體意識與潛在素養,是法治的生命力所在。一個充滿了法律精神的社會,才有可能建立起有效的法治秩序。先生曾說:“欲知明日之社會,先看今日之校園。” 法治社會建設的目標能否達成,大學生作為其推進主體本身的法律素養的提升是一個前提和重要因素。高校無疑承載著大學生法律精神養成的重要使命。大學生作為未來推動國家發展的中流砥柱,如何卓有成效地培育大學生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維,促使其將法律素養內化為自身的文化心理結構和人格類型中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并使這一受過高等教育對于未來社會發展進步具有舉足輕重影響的群體成為國家法治理想實現的中堅力量,為社會主義法治目標的實現提供堅實的基礎保證,就顯得特別重要。高校教育工作者必須充分認識到在高等教育普及化的大環境下,大學生群體法律素質的提升及其這個群體在多元化時代展示的法律態度對社會各個領域和方面產生的深遠影響力,站在促進國民整體法律素質提升,加速實現依法治國的理想,推進社會全面進步的視野和高度,而不是僅僅囿于大學生這個特定群體本身,來深刻認識進一步提升大學生法律素質教育的現實意義和長遠的歷史意義。

二、大學生法律素質存在的問題分析

從法律素質蘊含的三個維度來考察,當前大學生群體的法律素質與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理想的要求之間仍存在較大的需要提升的空間,具體表現為:

對法律的認識是零散的、碎片化的,法律思維有待強化。在全民普法的法治語境下成長起來的大學生們在長期的學習與生活實踐中累積了一定的法律知識,但是由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對法律知識的獲取并沒有經過系統化的訓練,很多大學生對法律的認知呈現出碎片化的狀態,尤其是對于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精義缺乏整體的系統把握和深刻的認識。總體而言,很多大學生對法律的理解仍停留于比較模糊的、感性的階段,還未達到作為未來社會精英群體應有的深度和高度。由于缺乏對法律的科學認知,因而無法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維,在遇到一些情、理、德、法糅雜的復雜情境時往往會習慣以倫理、人情思維來作出評價,容易被感情或情緒所左右,無法作出理性客觀的判斷與分析。

對法律源自內心的真誠信仰尚未真正確立。古人云:“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 若要建設一個法治社會,必須建立法律的至上權威,使法律真正成為人們的信仰。正如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所說,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為僵死的教條,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其實,實現法治理想最大的障礙不在于法律的不完備,而在于社會群體對法律的冷漠態度。雖然法治在中國已成為一種主流話語,但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作為后發型法制現代化國家,我國法治建設所遭遇的實踐困境首先表現為法律信仰的危機。由于受到社會上司法腐敗等亞文化現象和“人情大于法律”、“權大于法”以及“以權代法”等傳統“人治”思想的影響,部分大學生對法律的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產生了質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負面價值觀念的沖擊甚至導致一些大學生為實現個人目的,無視法律的權威,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這些現象的出現反映了部分大學生缺乏堅定的法律信仰,未能在內心深處形成對法律存在的高度認同感和敬畏感,因而難以做到用法律的準則和法律精神自覺抵制各種與法不容的歪風邪氣,維護法律的至上權威。 參與法律生活的意識和能力有待提高,存在知行脫節現象。德國著名的法學家魯道夫?耶林指出: “為權利而斗爭是一種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法律本身是一門實踐性的學科,其指向的是現實中爭議問題的解決。很多大學生雖然通過學習儲備了一定的法律知識,但法律意識的層次性還不高,遇到問題時還不習慣于從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和尋求解決方法,沒有充分認識到法律本質上意味著一種權利賦予與保護,缺乏主動運用法律維權的意識,并且將理論知識靈活地運用到實際生活中的能力不高。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許多學生并不善于和勇于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盡管在日常生活的消費、兼職、就業過程中經常遭遇侵權,但不少學生會選擇忍氣吞聲、放棄權利。可見,他們對待法律的態度往往呈現出矛盾性的特征,一方面對理想的法治社會極其向往,對法律的學習也極具熱情,但同時在實踐中參與法律生活的積極性不高,反映出其現實行為與對法治理想的追求之間的聯系尚未完全建立。

三、提升大學生法律素質的具體路徑―――基于對《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的思考

就高校目前課程體系的設置而言,面向全體開設的公共基礎課“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是對大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它在拓展學生的法律知識面、培育社會主義法治觀念和法律意識方面發揮著重要功能。所以,高校教育者必須依托這門課程并在教學實踐中努力探索增強課程教育實效的具體路徑以達到提升大學生法律素質的目的。

(一)明確教學目標

布萊克斯通認為,每個人都應當學習法律,但不是學習法律的技術細節,而是理解法治的精神。沒有精神上的法治自覺,就沒有法治社會的形成。法治表現為制度卻形成于精神,法治社會的建立絕不僅限于物質層面的制度建設,最為關鍵的是支撐整個法治大廈的精神層面的意識與觀念的確立。改革開放30年來,隨著中國民主法制進程的推進,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標定位已從最初的向大學生普及基本法律常識發展到以如何提升大學生法律素質為目標的階段。這意味著當下大學生法律素質教育的重點是建立法律思維方式,培養法律意識與法律信仰等內在法律精神。教學實踐表明,試圖通過《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一門課程的教學在有限的課時內使非法學的不同專業的大學生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識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所以法律素質的訓練應以幫助學生認識隱藏在法律條文背后的思想,學習使用周延的態度來觀察法律問題。2013年最新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材關于法律基礎部分的修改正是在傳遞著這樣的理念,具體的部門法律和法條幾乎很少涉及,更加注重法理和法律精神的傳達以及法律思維的培育。教材的這一變化也要求教師在具體的教學操作過程中必須明確教學目標,正確處理和把握法律知識傳授與法律素質培養的關系。法律素質培育無疑是以法律知識的傳授為基礎,但是,法律知識的儲備量并不必然與法律素質的高低存在正相關關系。“對法律知識的掌握,只能說明其對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了解程度以及對法律條文的熟悉情況。對法律意識的培育是一項綜合工程,并非僅僅以對法律知識的掌握程度來衡量。” 因此,高校教育工作者必須認識到法律“不僅包含著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還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覺和獻身,以及他的信仰” ,不能在教學中單純追求學生對具體法律條文掌握的數量而忽視法治理念、法律思維以及法律信仰與情感等精神性法律觀念的培育, 應更注重實現大學生內在法律意識、精神的整體提升。

(二)精心選擇和安排教學內容

教學內容的選擇和安排,制約著大學生的情感體驗,自然也會影響教育目標的達成。如前所述,當前高校法制教育應當突出的是法治精神的傳達,所以,在教學實踐中,教師必須深入鉆研法律基礎課的教學內容,并能融會貫通提煉出其中的主要法律精神來對學生進行滲透教育。一個國家浩繁眾多的法律之所以能構成一個內部協調的有機體系,就在于這些法律條文遵循或體現著共同的法律理念和精神,如民主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義、權利義務對等等。教師在授課過程中應注意挖掘法條背后的法理,梳理教學內容各部分所包含的法治觀念,將其從各個具體法律部門中挖掘出來,使“法治”精神成為貫穿整個課程講授的一根主線,并將其融入到相應的具體知識傳授中去,潛移默化地滲入到學生的觀念中,使法律基礎課的教學真正實現提升大學生內在法律精神的目的。

在安排教學內容時教師需要對當下日新月異的現實教育環境有準確的把握,因此,教學內容要結合新媒體時代教育環境的改變,尤其是虛擬環境等因素的入侵,引導學生識別網絡虛擬空間下的法律風險,正確認識新出現的法律現象,樹立正確的法制觀,形成自控、自律的法律行為習慣。同時,要注意把握學生的心理,認識到“人的需要在人的心理―行為過程中處于起點位置。尤其是在人們接受外部信息時,需要決定著‘灌輸’是否有效。” 所以,在內容的講授與安排上,應密切結合大學生的社會生活和日常實際需求,結合大學生在消費、戀愛婚姻、兼職、擇業中可能遇到的諸多現實問題以及因材施教,針對不同的專業擇取相應的具體法律規范予以重點講解,這更容易激發他們主動學習的意愿并易于取得良好的學習效果。

(三)采用靈活多樣的教學方法與手段

篇(4)

作為一名研習法律的學生,或者說一名法律實踐者對屬于我們獨特的法律思維方式的探討一直在繼續,但是對于法律思維方式真正的內涵的研究卻仍然處于一種被忽視和落后的狀態。在我國當前所提倡的法治社會的大的背景之下,法律思維方式更突顯其重要性。學生通過相關資料的收集現擬從法律思維方式的具體的模式形態、法律思維方式的內在的獨特性、法律思維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現實意義等方面進行淺析,以期望能引起與老師和同學們的共鳴,進而達到大家對法律思維方式重視的目的。

關鍵詞法律思維方式獨特性法治意義

一、法律思維方式具體模式形態的分析

有關思維和思維科學的研究,早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便在我國蓬勃展開。而對于思維問題的重視,則可推溯于自古希臘亞里士多德以前的整個西方哲學傳統。以這樣的背景而論,中國法學界目前對“法律思維”問題的關注似乎顯得姍姍來遲。法律思維可從思維方式的視角來理解,它注重的是人們站在法律的立場,思考和認識社會的方式和慣性;它更強調法律的固有特性、法律自身運作的文化積習和性格。法律思維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在現代法制國家中,法律思維方式的根本問題是用法律至上、權利平等、社會自治等核心觀念來思考和評判一切涉及法的社會爭議問題。

法律思維方式的具體形態表述如下:

(一)以權利和義務為分析線索

法律思維方式應表示為追問權利和義務的合理性、理由及來源,從而定紛止爭。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法和法律現象,法學思維始終以權利和義務的分析與探索為核心,這是區別法學研究與非法學研究的根本所在,也是學習和研究法學問題須臾不可離開的指南,是法學研究者與法律工作者同為法律人的共同標志。

(二)合法性優于客觀性

與日常生活的思維方式不同,法律思維方式強調合法性優于客觀性。這意味:

1、面對未查明的客觀事實,也必須做出一個明確的法律結論。

2、已查明的事實,也可以被法律證據規則排斥,而不會引起預期的法律后果。

3、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允許以虛擬事實做裁判根據,而且不允許以客觀事實來對抗虛擬事實。

(三)普遍性優于特殊性

法律規則必須具有普遍性,因為法律從根本上說體現了普遍的規律性,是一門規范性的法律科學,它強調普遍性的優先地位。

(四)程序優于實體

法律對利益和行為的調整是在程序當中實現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此,現代法治從根本上要求人們通過合法程序來處理具體法律條件。違反程序的行為和主張即使符合實體法規范,也將被否定,不能引起預期的法律后果。總之,程序正義是制度正義的最關鍵部分,程序優于實體。

(五)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

對于社會正義而言,普遍的規則正義或制度正義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離開了規則、制度正義,就不可能實現最大化社會正義。因此,現代法治理論普遍要求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

(六)理由優于結論

法律思維的任務不僅是獲得處理法律問題的結論,而且更重要的是提供一個能支持結論的理由。尤其是當一個法律問題有兩個以上理由和結論時,應優先選擇最好的理由得出最終的結論,同時,這種理由必須是公開的、有法律依據的和有法律上說服力的,它應當使法律游戲的參加者和觀眾理解:法律結論是來自于法律邏輯的結果。

(七)人文關懷優于物質工具主義

法律因人而生,為人類的進步文明的社會生活服務,必須堅持以人為中心的人文關懷的培育,而不僅僅是物質工具主義的實利科學,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必須符合人性。

總之,學生認為:法律思維方式是不同于以利與弊為判斷中心的政治思維方式和以成本和效益為分析中心的經濟思維方式以及以善與惡為評價中心的道德思維方式的。

二、關于法律思維方式獨特性的內在觀察

以內在構成要素的獨特性而區別于其他思維方式。其獨特性表現在法律思維要素、致思趨向、運思方法、思維視野、思維架構等方面。明確法律思維方式諸種構成要素的特征,對于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和法治社會的推進有著特殊的意義。

(一)法律思維要素的獨特性

法律思維由多種因素組成,其中法律思維主體和法律思維對象是最主要的兩個方面。法律思維方式的獨特性首先就在這兩個方面反映出來。

第一,法律思維主體的專門性、共同性。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法律家)和法學研究、傳播者(法學家)共有的智慧資源,是伴隨法律專門化而形成的維系共同體的內在精神力量。所謂法律專門化,即出現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和專門的法律機構,表現為相對獨立的法律機構的運作。由于社會分工的細化和法律職業的專門化,人們之間的專業屏障日益加大。社會已經從大多數人能夠對案件的理解和判斷發展到對職業外的世界茫然和無知,他們壟斷了法律的理性認識活動,法律思維成了這個共同體共有的意義世界。

第二,法律思維對象的規范性、實證性。法律是法律思維的對象之一,而規范性和實證性是當代法律的基本特征。規范性、實證性的法律發展史亦是法律思維形成的歷史。法律演進的歷程是由非規范性到規范性、由非理性到理性、由非實證性到實證性的過程。昂格爾曾把法律規范化和實證化的歷程概括為三個階段:即習慣法、官僚法或規則性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他說:“在最廣泛的意義上講,法律僅僅是反復出現的、個人和群體之間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時,這些個人和群體或多或少地明確承認這種模式產生了應當得到滿足的相互的行為期待。我稱其為習慣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他認為習慣法不具有公共性、實在性和準確性,因此這個階段的法律思維還缺乏確定性的對象因素。隨著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和社會共同體的解體產生了官僚法,它“由一個具有政府特征的組織所確立和強制的公開規則組成”國家法的準確性與實證性,使得法律成為被思考的問題和以法律作為思考社會問題的尺度越來越具有可能性。法律發展到第三個階段即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階段,它不僅具備公共性和實在性,而且具備普遍性和自治性。法律規范化和實證化的過程的完結,為法律思維提供了對象性的因素。法律思維對象的實證性和規范性,是法律思維方式區別于哲學、藝術等思維方式的標志之一。哲學思維對象是一種應然狀態的真理或本質。

(二)法律思維方法的多重性

思維方法是人們在思維活動中所運用的工具和手段,是思維主體與思維對象相互作用的聯系和中介。關于思維方法的層次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是三層次說,即思維方法分為個別的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一般科學思維方法、哲學思維方法;另一種觀點是四層次說,即思維方法分為個別的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一般科學思維方法、邏輯思維方法和哲學思維方法。無論是三層次說還是四層次說,都是按照思維方法的適用范圍和抽象程度來區分的,亦即它們之間是一般、特殊和個別的關系。如果按照這一標準,法律思維方法應當屬于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但思維方法作為人類精神生產工具是一個由多層次方法相互作用和聯系所構成的系統,各層次的方法之間不是截然分離而是相互滲透和相互影響的。在法律思維領域不可能形成一種完全不同于其他思維方法、或與其他方法毫無聯系而只適合法律思維的方法。法律思維方法從體系上看,顯示出多重性的特征。演繹、歸納等邏輯的方法,經濟分析、社會心理分析方法等科學方法,辯證邏輯和因果關系等哲學方法在法律思維領域(法學研究領域和法律實踐領域)都被廣泛地應用。

(三)法律思維時間視野的回溯性和空間視野的有限性

篇(5)

所謂部門,系指政府屬下的主管某一方面或某一領域行政事務的部門,又稱行政部門。所謂部門主義,又稱部門本位主義,是指行政部門在思維和行為層面上,皆表現出“部門本位”或“部門中心”傾向:認識問題視野狹窄,局限于從部門角度而非政府高度觀察和思考問題,缺乏整體概念;決策及措施局限于以部門為中心,自成體系,各自為政,不顧及部門決策的關聯性,缺乏全局意念;在權力與法律的關系上,將法律視為權力的輔助,對待法律表現出極強的“功利主義”,法律主要是部門管理行政事務的工具,部門意志和部門權力甚至可以支配法律,缺乏法治觀念;在權力與權利的關系上,部門行政權力“本位”,在管理和執法中.權力漠視甚至無視權利,當利益沖突出現時,部門“利”字當頭,唯部門利益而行,淡視甚至輕視公民利益,將部門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缺乏公共理念。

部門主義的實質是一個部門利益問題。在法治國家,政府及其行政部門的目的在于維護和實現公共利益,尊重和保障公民利益。法治所體現和追求的正是這兩類利益。任何于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之外的利益追求,包括行政部門追求自身利益,都與法治精神相悖;體現部門利益的部門主義當然會對法治構成威脅。

部門主義對法治的危害表現為方方面面。由于部門權力與部門利益的相關性,在部門利益驅動下,爭取部門權力就成為行政部門在立法上的一種追求。部門主義首先對立法這一法治的首要環節形成危害。

分析我國的立法狀況,不難看出,行政部門的立法積極性很高。特別是在地方,事無巨細,都要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從而導致地方立法膨脹。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應當于法有據,為管理和執法尋求法的依據,并無不妥,但行政部門不遵循立法規律,甚至走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地方人大法制工作部門的后門,打通立法關系,將自己擴張權力的主張寫進規章或地方性法規。盡管隨著行政管理法治化的不斷進展和依法行政內涵的進一步深化,行政部門在運用行政規范性文件自行設置權力方面大有節制,但那些在立法上行不通的權力擴張要求,行政部門還是干脆在行政規范性文件中自行表達。行政部門或自行或通過政府或通過人大設定各種權力,名義上都是用于行政管理的,目的也在于維護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實際上設定和行使的諸如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強制執行等管理和執法不否認在加強行政管理,維護行政管理秩序方面確實發揮了重要作用,這些與各種利益相聯系的權力,卻被自覺不自覺地或多或少地與部了1利益掛鉤,從而使為行政部門的管理和執法權力提供合法根據的立法遭到破壞,也破壞了法治的統一,背離了法治的精神。

法治的統一是法治的基本象征.而法治統一的基本要求是法體系的統一,而法體系的統一首先要求法文件的等級有序,協調一致。下位階的法文件不能與上位階的法文件相抵觸,同位階的法文件不能互相矛盾和沖突。但由于部門主義對立法的非良性影響,由部門利益驅動的部門權力擴張和部門權力爭執,使得涉及行政部門權力的立法在膨脹中走向混亂,使得法體系特別是低位階立法部分像一塊破碎的有機玻璃,亂而無序。部門主義作用于立法過程,’其結果必然是破壞法治矽統一,損害法治的權威和尊嚴。

限制政府及其行政部門的權力,是法治永恒的主題,保障公民權利和利益是現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大凡立法,特別是涉及行政管理的立法,必然關系到行政部門的職權職責和相對人的權利義務。設置行政部門的權力.就必然要設定相對人的義務,這個問題是行政立法的一根主線。設置行政部門權力,是基于管理和執法的需要,目的在于維護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診釋現代法治的主題,從法治的基本精神出發,行政部門的權力足夠就可以了,足夠是指設定的權力能夠正確而充分的行使足以實現立法的目的,保證行政管理井然有序。但是在立法中由于這樣或者那樣的原因,這些原因大多與部門利益相關,或者直接講,由于部門主義的影響,行政部門超出通過管理維護公共秩序的需求,過多地爭取和設置權力,使得立法為行政部門濫用職權留下了太多的空間,從而將公民權利和利益置于危險的境地。那些通過立法擴張了的權力對公民權利和利益構成的潛在威脅往往成為在管理和執法中的侵權現實。

部門主義對法治的危害還表現在執法上。行政執法實際上主要是部門執法。行政部門涉足的執法領域當然不會是一塊‘怪地”,部門主義在執法領域的種種表現,構成了對法治的嚴重威脅。

從某種意義上講,法治的根本在于政府及其部門依法行政。一個國家政府及其部門依法行政的水平表明了一個國家法治的程度。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特別是由于人情、金錢、權力、部門利益等對行政執法的干擾和沖擊,有些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遷就人情,熱衷于權錢交易,服從或屈從于權力,追逐部門利益,使法律在與人情、金錢、權力及部門利益的比較中喪失其“最高地位”,法律不再是部門執法的唯一行為準則。政府及其部門依法行政的水平可想而知,部門主義對法治的危害可想而知。

部門主義對行政執法的影響主要表現在部門執法沖突上。部門執法沖突,即執法中的權力碰撞和利益爭執,是由于各方而的原因引致的.比如,管理領域或管理事務重疊.立法上權力劃分不明確,等等,但根本在于部門主義。由于部門主義的影響,重復管理、交叉執法、重復處罰的現象時有發生。當工商行政部門與技術監督部門在“假”與“偽”的區別上較真,農業部門與林業部門在“干果”和“鮮果”的管轄上較勁,水利部門與礦管部門就河沙利用的管轄權爭論不休時,可見執法領域部門與部門之間的爭權奪利現象熱鬧非凡。“有利爭著管,無利都不管”的現象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部門執法沖突問題說到底是部門權力和部門利益問題,對部門權力的熱衷和對部門利益的追逐,以及由此產生的重復管理、交叉執法、重復處罰,一是增加了執法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益;二是喪失了執法公正,減低了執法效力;三是影響了執法形象,損害了政府權威;四是侵害了公民權益,裂讀了公共利益。而最終破壞的是法治的精神。部門主義完全能夠使一個國家的法治徒具法制的空殼。

中國的法治與改革并行。部門主義既對改革產生消極影響,又對法治產生破壞作用。為保證中國改革和法治的進程,抑制部門主義的滋生蔓延,消除部門主義對改革和法治的危害,已成為當務之急。

部門意義的再認識和利益觀念的轉變對于抑制和消除部門主義具有重要意義。首先,政府設置部門的意義在于達到政府的目的。從利益角度講,政府及其部門受人民委托行使公共權力,代表著社會的整體利益和根本利益,政府及其部門不應有自己的獨立或特殊利益。其次,改革是利益重整的過程。在價值多元的社會,利益必然是多元的。改革必須考慮和兼顧社會多元利益,以贏得更為廣泛的社會支持。但在社會多元利益中,不存在政府利益和部門利益。在改革過程中,既存的部門利益必然要受到沖擊。從這個角度講,在任何社會里,政府的行政部門都不會成為改革的最積極的力量。但行政部門對改革的支持和推動,是改革成功的重要保證。因此,既要支持和推動改革,又要放棄既得利益.行政部門必須立足于對部門意義的再認識:部門的意義在于實現政府的目的,旨在維護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并為公民權益提供行政保障。再次,法治是利益實現的過程,法治聯系的利益是公民利益和公共利益。追逐部門利益必然以損害公民權益和犧牲公共利益為代價。只有放棄部門利益,才能最大效率地實現公共利益,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權益,最大程度地實現法治。

唯有改革,才能從根本上消除部門主義。部門主義是長期以來在公共領域形成的一種瘤疾,是病態的權力意識和利益觀念滋養的公共領域的一種腐敗。消除這種瘤疾和腐敗,必須消除病態的部門權力意識和部門利益觀念,而意識和觀念的革新,是改革的首要內容和先導。在改革過程中,只有在行政部門中實現一次意識的革新和觀念的飛躍,才能從根本上消除部門主義。改革的意義并不單純在于意識的革新和觀念的飛躍,體制方面的改革將有助于打破長久以來形成的部門權力和利益格局,從而抑制和消除部門主義及其危害。部門主義是異化的權力格局和關系模式促成的公共領域的一種腐敗。改革就是要理順政府與行政部門之間的關系,保持政府的權威和行政權力的一體化,禁止行政部門爭奪和分割行政權力以劃分利益范圍。改革還將重整政府及其行政部門與社會的關系模式,重塑行政部門權力與公民權利、企業權利之間的形式上對等、內涵上平衡的新型權力與權利關系模式,以權利借助權力(比如司法權力)制約部門行政權力,防止行政部門以權力謀取部門利益而走向權力腐敗。

篇(6)

(一)在世界舞臺上,亞洲是以統一體的形態出現的,從歷史發展、文化傳統與地理環境看,亞洲人生活在統一的亞洲社會環境之中。

當亞洲社會開始發展道路時,人們無法擺脫統一的共同體所帶來的思維方式與方法。特別是,西方社會個體性與亞洲社會整體性價值之間沖突,使人們往往在價值與事實之間徘徊。

亞洲法治是亞洲人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尋找并創造性地發展的社會規范體系,是亞洲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必然結果,憲法的出現及其在亞洲社會中的發展是亞洲文明的重要標志。正是亞洲法治的歷史和社會功能以及亞洲法治的獨特的文化魅力,提供了亞洲社會從傳統社會走向現代社會的轉變的契機,進而發展成為令人矚目的、最具活力的經濟發展地區。

亞洲社會是以農業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為基礎,以家族為本位,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宗法等級制度和思想體系占據統治地位,所以,經濟發展進程中的共同文化背景從客觀上形成了亞洲體系的相似性。

從亞洲憲法發展的歷史過程看中,傳統文化發揮的影響是不可忽視的。無論是在東亞、南亞還是西亞,文化的共同體意識客觀上形成了亞洲作為一個整體共同發展的法律基礎。有學者認為,包括儒學在內的東亞傳統文化是東亞文化發展上必不可少的層層階梯和環節,它的一切積極成果是推動社會走向現代化的歷史根據和動力。[3]東亞傳統文化是東亞人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積累下來的寶貴經驗的體現,反映了東亞人特定的生活方式。在東亞文化與西方文化的沖突中,東亞民族以理智、客觀的態度比較了不同文化之間的價值,既吸收西方文化中符合本國國情的因素,又要保留能夠促進社會發展的傳統文化因素,因而合理地協調了東西法文化之間的價值。

由于亞洲憲法體系賴以生長的歷史與文化環境不同,亞洲憲法體系的形成過程因國而異。我們知道,亞洲近代法制的形成過程就是移植與借鑒西方法律制度的“引進”與“加工”的過程。移植西方文化是形成亞洲憲法體系的外部因素。當然,西方文化對東亞法形成的影響并不是通過直接的途徑,而是經歷了文化價值的比較與選擇的復雜的過程。比如,東亞國家屬于儒家文化圈,儒家思想文化對于東亞國家合理在法治發展模式與調整其方向產生了重要的文化影響。有的學者認為,分析儒家文化是揭開東亞法現代化奧秘的一把鑰匙。就其產生的道德與倫理基礎而言,東亞法是在國家與個人價值沒有合理分化,法的理念缺乏具體化的法文化背景下形成的,故東亞社會中的法還不能達到脫離倫理要求的完整的自由的規范體系。在西亞,伊斯蘭法文化直接影響了伊斯蘭國家憲法體系的統一性。1990年7月通過的《開羅伊斯蘭世界人權宣言》序言中規定“宣言的重要性在于指導成員國的全部生活”,“重申伊斯蘭烏瑪在文明和歷史中之作用,它是真主所創最佳社會共同體,賦予了人類以普遍與均衡之文明,構建了現世與來世之和諧……”。文化的統一性客觀上提供了憲法體系上的共同性。[4]

對亞洲憲法體系的比較研究必然涉及到其背后的共同的文化傳統與價值。亞洲社會整體上所表現的統一性與多樣性的社會結構,在憲法文化的層面上表現尤為突出。在亞洲社會,憲法不僅僅是一種規范的創制與運用,而且是一種蘊含于特定文化背景,表現人文關懷的文化現象。憲法首先是一種文化現象,這一命題是當代法學界普遍公認的觀點。

憲法文化是一個多樣化的概念,它反映著特定文化背景下人們對憲法價值的認識與情感,特別是反映一個民傳統文化中孕育的憲法的特定價值。在戰后西方國家法學中之所以興起研究法律文化的學術熱潮,其重要原因之一是這些學者們在東方法律制度的研究中發現,探討東方法律文化乃是尋求東方法律制度與基本精神的基本途徑。如果只停留于法律制度表面層次而忽視其文化價值的話難以得到有關亞洲的完整的知識體系,即“要真正理解東方國家的法律制度,必須同時研究東方的傳統法律文化,光有法律的比較是不夠的,還必須同時進行法律文化的比較。”[5]

在西方,美國學者埃爾曼(H·W·Ehrmann)的《比較法律文化》一書可視為研究東方法律文化的具有代表性的著作。作者在其著作中認為,法律文化是一整套的價值觀念,它涉及法律的性質、法律在社會中的地位、法律制度的組織及應用,法律的制定、適用、完善及其講授,律師和法官的訓練方式和習慣,民眾對法律的想法,人們求助于法律的目的,階級結構與法律制度運用與否之間的關系。這一法律文化的概念所包含的內容是極其廣泛的,作者強調法律制度運用過程中的文化背景的意義,同時對中國、日本等東亞國家法律文化特征進行宏觀的論述。此后,在西法學者的論述中東方法律文化、東亞法文化在不同程度上發展為比較法律體系,形成與現代世界法文化具有內在聯系的文化。

從亞洲各國憲法文化發展的歷史看,亞洲憲法文化是一種復合型結構,其形成與存在的基本特點是文化沖突中形成融合,即在不同法文化的沖突中尋求自然和諧與融合。比如,作為共同體的東亞法文化通常包含著如下因素:中國傳統法文化、西方法文化、本國固有法文化以及融合中形成的新的法文化形態。在傳統東亞法文化的形成過程中,中國傳統文化所產生的影響是不可忽視的,它為法文化在東亞的初步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礎。當然,中國傳統法文化在的影響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時也不能代替東亞各國古老文化體系中曾經存在過的傳統因素。

當然,亞洲憲法體系的統一性是以亞洲憲法文化的特殊性為基本條件的,沒有特殊性價值所謂的文化統一性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亞洲的不同地區憲法文化在保持共同體價值的同時,各自保留著能夠體現其傳統的合理文化,呈現出憲法文化的多樣性。當東亞各國面臨西方法文化的沖擊時,各國所表現的文化心態與接受文化影響的具體內容是不盡相同的。有些國家所采取的態度相對而言是比較開放的,而有些國家則采取了消極和被動的態度。同樣的西方法文化影響,就其內容上也有一定的區別。比如,中國憲法文化主要是通過日本被動地接受了德國憲法文化的影響,日本戰前接受德國憲法文化的直接影響,而戰后又大力移植英美憲法文化;新加坡除受中國法影響外,還受英國憲法文化的影響,憲法文化體系中英國法的色彩比較濃厚。越南憲法文化則主要受法國憲法文化的影響,表現大陸法系的特點。因此,在分析亞洲立憲主義歷史與價值時,既需要統一性眼光,同時也要從不同的傳統與文化出發揭示各國憲法制度的具體運行過程。

(二)法治既表現為人類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的理想,同時也是具體的實踐過程。

在古老的亞洲大地,實行立憲主義,建立民主的制度需要在不同文化的沖突中選擇憲法發展道路。以人治治理國家生活的傳統社會結構中不可能出現法治的價值體系,即法律統治并不一定帶來法治的良好狀態。因此,法治是通過良好法律而實施合理統治的一種治理國家生活的方式或者通過法律的合理運用實施社會控制的思想體系與制度。

由于缺乏實施的社會歷史條件,缺乏立憲主義文化傳統,傳統亞洲社會中自然不能產生實施的系統理論與制度。盡管在亞洲各國政治文化傳統或社會結構中包含著一定形式的立憲主義因素,但它畢竟是片段的,沒有形成為具有整體性理念的政治道德基礎。如在東亞社會,所謂法律體系雖在一定范圍內起到實現社會正義的作用,但在儒家政治文化體系下,從制度層面和理論層面上法律體系只作為規范體系發揮有限的作用,未能充分體現憲法應具有的社會正義價值。東亞社會中形成的法治觀念是東亞各國在實現法的近代化過程中通過各種不同途徑從西方引進的概念。比如,日本法學界一般認為,“法治”概念來自于西方近代。[6]這一點也是東亞國家法學者們的普遍看法。值得注意的是,傳統東亞社會中存在過的“法治”一詞與現代法治的內涵是不同的。有些東亞國家的學者在分析東亞法治與西方法治時也提出法治概念的歷史聯系性問題。如韓國古代的法治一詞最早出現在漢書地理志中,到了三國時代有關法治的學說也隨之產生。但古代法文化與司法中出現的法治只是刑罰的一種表述,以具備完備的法典為標志。中國古代法律文獻中出現的“法治”不等于西方近代的法治。法家主張的君主“垂法而治”、“以法治國”等等,都是強調君主要用法律來治國、治臣、治民、治別人,并不涉及君主本人守不守法的問題。[7]法家所提倡的法治與西方近代資產階級思想家論述的法治是不同的,不能以東亞國家古典文獻中曾出現過的“法治”一詞來說明古代法治與近代的歷史聯系。可以說,傳統的東亞社會中只存在法的規范,而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完整意義上的近代法治理念與精神。東亞社會中的法治是法的近代化過程中逐步形成的,即在廢除人治傳統的基礎上開始吸收西方法治思想,實現東亞法的近代化。

傳統亞洲社會沒有完整的法治歷史,這是由東亞社會本身的文化與歷史條件所決定。但是,不能以這一事實為基礎,簡單地得出亞洲傳統與法治價值完全是無緣的,經過法制的近代化過程,特別是亞洲各國移植吸收合理的法治原理后,有可能在文化之間的沖突中尋求既符合立憲主義普遍性價值,又符合亞洲合理的傳統文化的憲法體系。在立憲主義價值的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相互關系中,亞洲人以其政治智慧,豐富了立憲主義實踐,建立了富有亞洲特色的立憲主義模式。

源于西方的法治理論可以被東亞社會結構所采納或借鑒,立憲主義在亞洲社會發展過程中也有可能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發展模式。不同類型的法治模式所體現的基本精神是相同的,即人權的尊重與保障,其最高價值是人的尊嚴和價值的實現,而人本身又生活在不同的文化和傳統之中,以不同的體驗理解與認識立憲主義的價值。因此,形成文化多樣性,尊重不同文化的價值成為立憲主義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有學者認為,“從現代制度變革的層面上說,亞洲國家的現代制度的生成過程是一個集民族獨立與民主建設于一體的過程,這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亞洲國家的立憲過程不可能如同西方那樣有一個自然長成的過程。”[8]特定的社會背景、悠久的文化傳統、強烈的民族主義傾向,使得亞洲立憲主義比其西方立憲主義具有多樣性與復雜性。

亞洲立憲主義模式是在西方立憲主義思想與理論的移植與借鑒中形成的,在具體制度的選擇上往往以西方為參照系。這是我們不能回避的事實。因為傳統的亞洲社會中雖然存在法律制度及其法文化,但沒有形成立憲主義的自然與社會條件。在傳統的亞洲社會結構下,國家高于社會,個人權利無條件地服從國家權力,由此形成人權價值缺乏保障的國家權力優先與至尊的社會結構。在亞洲憲法的近代化過程中,西方立憲主義所具有的魅力深深地影響了東亞的知識分子們,他們在痛苦的思索中感受到法治理想與制度的作用,以各種形式了解西方,試圖引進西方的立憲主義制度。亞洲各國的經濟發展與法律改革幾乎都經過了法律移植過程,不僅有同一種社會制度國家間的法律移植,也有不同社會制度國家間的法律移植。

從比較憲法的角度看,亞洲是世界上法律移植最頻繁、數量最多,而且是移植形式多樣化的地區。自然遷移、強行移植、刻意仿效等移植形式存在于亞洲的不同國家實踐過程之中。有的學者認為,基本人權的理念和立憲主義思想,是在西洋社會里經長久的歷史的涵育,逐漸演進成長而來,一旦移植到東方世界來,因東西方傳統思想不同,社會要求有別,加上政治結構的迥異,就形成與原來理念與思想不同的發展。[9]在立憲主義原理的移植方面,亞洲國家的確創造了其他非西方國家值得借鑒的經驗。

亞洲立憲主義模式是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立憲主義價值的有機統一,體現了法治在亞洲社會中的本土資源。立憲主義精神源于西方社會結構,但立憲主義中包含的某些因素又在亞洲傳統結構中曾以不完整的形式存在。當亞洲人引進西方立憲主義原理時,人們所面對的社會背景并不是完全陌生的,在法治原理的移植過程中,可以尋找其相互結合的傳統的因素。牟宗三先生認為,民主和人權保障在中國的建立是以儒家為主流的中國文化傳統的“內部的生命”的要求,這種政治上的“現代化”,有助于成就儒家的價值理想。[10]牟宗三先生同時認為,中國傳統文化本身,已經包含著民主和人權的種子。在他的哲學體系中,中國文化傳統,特別是儒家思想,已經產生和發揚了“理性”的“內容”上的表現(又稱為理性的“運用”上的表現,即民主的精神和尊重人權的精神)。[11]總之,立憲主義的道路是在具體國家的不同背景下出現的,立憲主義一旦出現便與特定民族的文化傳統結合為一體,表現了其鮮明的民族特色。

亞洲立憲主義之所以在文化的沖突中尋求融合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亞洲法律文化具有的同化能力。立憲主義理論與制度的移植是一種動態的過程,它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法律文化是否具有同化能力是評價移植社會效果的重要標志之一。同化能力主要是指本國的法律文化對他國法律文化的吸收和消化。亞洲法律文化與西方法律文化之間既存在相互的沖突性,同時也有相互的適應性,文化所具有的包容性有助于人們在文化的選擇和競爭中強化法治的社會適應性。當然,同化能力并不能自發地發揮作用,它需要實施移植主體的能動作用。主體對移植對象的選擇和移植內容的分析、判斷是文化之間進行平等交流的基礎。從法人類學的角度看,不同民族法文化之間并不存在孰優孰劣之分,體現不同民族法律信念與情感的法律文化應當具有同等的價值,具體憲法制度發展與完善過程不應影響人們對法律文化價值認識的平等觀念。

亞洲立憲主義模式在人與制度的相互關系上遵循著獨特的原理。在亞洲社會,法的確立與運行過程中人的因素是不可忽視的因素,即法律制度呈現出人間化(person)的特色,實體的合理主義得到長時期的維持。形式的合理主義在亞洲社會中是不夠發達的觀念,其原因是受到了儒教、伊斯蘭教、佛教等宗教文化的深刻影響。這一點上東亞立憲主義顯然不同于充滿非人間性的西方立憲主義觀念。從主體上,法治實際上是眾人之治(民主之治),人治是一人(或凡人)之治(君主專制或貴族政治[12])。亞洲社會法治從其主體上看,也是眾人之治,體現民主政治,體現現代法的精神。這一點上亞洲法治與國際社會公認的法治觀念之間并不存在法治思想原理上的沖突。當法制度的設計與運用者的意志同社會公眾的意志之間達到融合與協調時,法治可以保持自身的價值。特別是現代東亞社會中維持這種法治狀態是完全可能的。以亞洲文化的價值與傳統為基礎強調治者的道德水準,使人在法律制度框架內發揮作用是亞洲社會法治的重要特征之一。立憲主義作為治國的原則與價值體系,除其表現的普遍性原則外,其實踐過程是多樣化的,表現其特殊的運行形態。如從立憲主義實踐過程看,東亞社會中合作與團體意識的價值高于競爭本身的價值,法律秩序的最后形成往往依靠合作的價值得到實現,以個人主義為本位的競爭原理并不像西方社會那樣擁有廣泛的市場。亞洲社會的集體、合作與“和”的社會意識奠定了亞洲團體主義精神的基礎。

近年來出現的非西方法治理論的研究成果表明,法治的理性精神要建立在各個民族平等地位之上,文化價值的多樣化是法治賴以生存與生長的文化背景。現代法治理論與制度是西方社會法治與非西方社會法治實踐的升華與總結,并不以西方法治為其惟一的構成要素。在立憲主義發展上,特別是立憲主義發展模式的選擇上人們習慣于單純以西方的標準作為衡量法治的客觀尺度與參照系,往往忽視非西方法治的應有價值與理性精神。立憲主義思想與實踐最早源于西方社會發展進程中,這是公認的事實,但立憲主義模式=西方立憲主義的命題是不能成立的,因為西方立憲主義是西方社會文化體系的產物,它并不代表多元化的世界法治實踐。正如達維德所指出的那樣,歐美法反映在歐洲的歷史文化環境中形成的思想方式與生活方式,表達在這個環境中形成的思想觀點,認可在這個環境中形成的制度。[13]

亞洲社會的豐富多彩的立憲主義實踐是推動亞洲立憲主義發展的內在動力,亞洲立憲主義的發展又在客觀上推動世界法治理論的發展。筆者認為,在法文化價值相對主義的影響下,非洲立憲主義模式、拉丁美洲立憲主義模式將會顯示其民族性的特色,在世界發展多樣化的背景下人們必將關注不同文化背景下生長的立憲主義價值的多樣性。

(三)亞洲立憲主義是以亞洲法文化為背景而生長的模式,反映了亞洲社會結構的基本特點與發展需求。

亞洲立憲主義產生與發展過程中始終困擾人們的難題是,如何超越立憲主義工具性價值,尋求具有正當性的立憲主義體制。

由于亞洲立憲主義生長的歷史背景的特殊性,人們對立憲主義理論與實踐的評價上,容易陷入工具主義的思維模式,往往把立憲主義理解為實現“富國強兵”的手段或工具性意義,忽略立憲主義所包含的價值性。特別是,在經濟現代化過程中,立憲主義價值體系的確立是十分重要的一種條件。作為現代化建設的后來者,廣大亞洲國家能否走西方社會走過的道路?亞洲國家應借鑒哪些經驗?適合亞洲現代化的立憲主義模式是什么?這些都是需要我們思考的問題。從工具性價值走向價值體系是亞洲立憲主義發展的基本目標。近年來,亞洲的經濟發展引起了世界各國的廣泛矚目。學者們對亞洲經濟發展過程與成果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分析與研究。在工具性價值的反思與批判中,人們逐步認識到:成功的經濟發展應當是經濟與立憲主義的一體化,立憲主義所倡導的人權保障與有效的權力控制是經濟發展獲得成功的重要基礎。

立憲主義是不斷變化的開放性、動態性結構。隨著社會的變遷,亞洲立憲主義所體現的價值也要及時地反映社會發展的需求。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亞洲人有必要重新審視立憲主義發展的歷史與現實,合理地確定立憲主義在亞洲社會發展中的地位與功能。亞洲憲法改革與發展所面臨的課題是多方面的,其中建立亞洲立憲主義共同發價值體系是值得我們關注的現實問題。長期以來,“西方中心主義”的思考方式與研究方法在不同程度上束縛了我們觀察世界的視野,對于亞洲歷史與現實中曾經出現過的、正在存在著的以及將來發生的許多憲法現象缺乏必要的分析與研究,亞洲立憲主義具有的多樣性與開放性沒有得到理論解釋。正如有學者所指出:我們“自然而然地把中國作為西歐的對照物,而不是并立體系來加以考察,總的以西方近代化過程作為既定指標衡量中國的問題,這就使我們難以看清一些屬于我們自身的問題,更難于把握歐洲、亞洲及中國各自的問題”。[14]

回到亞洲社會,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思考和分析未來亞洲立憲主義是亞洲學者共同的學術使命。基于立憲主義價值的普遍性,有必要進一步推動亞洲區域法治發展的一體化,以區域合作的形式發揮立憲主義在亞洲社會發展進程中的作用。有些人認為,在法治發展領域,建立亞洲區域一體化的主要障礙是亞洲社會結構的多樣性與來自不同歷史觀的認識,社會結構的多樣性又影響法治發展過程的多樣性,難以在亞洲尋求共同的法治思想基礎與原理。但事實表明,要想在世界舞臺上樹立亞洲法治的整體形象、適應法治國際化的趨勢,必須形成一定形式的區域一體化,以共同性的法治原理調整東亞社會的現實生活與發展進程。實際上,法治的多樣性與統一性是并不矛盾的,多樣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補充統一性的作用。在以多樣性社會結構為特征的北美形成了北美自由貿易區、多樣化的歐洲社會正努力實現以歐盟憲法為共同治理的新模式。在文化與社會結構十分多樣化的非洲,以人權保障為核心內容的區域一體化已成為發展非洲法治的重要形式。

因此,我們需要認真研究建立亞洲法學交流合作機制問題,這不僅有利于東亞法治的發展,而且有利于世界法治發展。在亞洲社會,法學交流合作機制的建立涉及理論與制度層面、現實與歷史等方面的不同課題,法文化之間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特別是在公法領域,各國制度之間的差異是比較大的,如何在多元文化的價值體系中,尋求區域性法治發展模式是東亞法學者們需要考慮的現實課題。在保持亞洲立憲主義傳統文化的基礎上,使亞洲立憲主義實踐融入到世界立憲主義發展的整體過程之中,強化亞洲立憲主義實踐的國際性,推動亞洲社會的法治化進程。

(四)亞洲立憲主義是充滿爭議的學術命題,能否把亞洲地區中存在的立憲主義的不同形態概括為整體意義上的“亞洲立憲主義”?這一學術命題本身是需要認真研究的。

在多次國際或國內學術討論會上,作者聽到一些學者對是否存在“亞洲有立憲主義嗎”提出疑問,更有學者提出:所謂亞洲立憲主義政治哲學的命題實際上是為權威政治提供合法性基礎。對亞洲立憲主義學術命題的各種批評或疑問是可以理解的,很多爭論實際上是學術范疇之內的問題。作者認為,長期以來,亞洲地區憲法實踐的發展并沒有納入到整個學術視野之內,人們的學術評價往往是以“西方”為參照系的,我們生活在亞洲,卻對亞洲社會結構與憲法的存在形式缺乏必要的認識,甚至無法樹立亞洲人的主體意識。因此,在憲法世界中關注亞洲地區的憲法實踐,在世界憲法學體系中把亞洲憲法學納入整個憲法學知識體系是十分必要的,否則整個憲法世界和憲法學知識體系的完整性會受到影響。至于如何評價立憲主義在亞洲的實踐是一個學術問題,學者之間存在不同的見解是正常的。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憲法文化的多樣性趨勢的發展,有關研究亞洲憲法的成果不斷出現,舉辦了一些與亞洲憲法有關的區域性或國際性會議。但從憲法學發展的總體水平與趨勢看,對亞洲憲法的研究仍然是比較薄弱的,缺乏必要的學術關注,與西方憲法相比較,相關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見。基于這種狀況,深入研究亞洲憲法以及立憲主義的理論對推動亞洲法治的發展,加強不同文化傳統之間的學術交流具有重要的意義。

作者認為,無論從外國憲法學知識體系的整體性,還是從亞洲各國相互交流與合作的需求看,研究亞洲立憲主義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價值:首先,有利于樹立亞洲人的主體意識,以文化相對主義角度反思立憲主義發展歷史,確定亞洲立憲主義的歷史方位;其次,非西方社會憲法制度與憲法理論的研究是比較憲法學的重要內容,其中亞洲憲法又是我們所研究的重點。立憲主義反映了各個民族的文化傳統,它所積累的治理國家的經驗與各種規則等因素對于發展中國家的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再次,亞洲立憲主義的研究會產生積極的實踐價值。我們知道,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必然伴隨與之相適應的立憲主義,對于中國來說,根據一定原則吸取西方發達國家立憲主義經驗固然重要,但從立憲主義產生與發展的文化與現實功能而言,來自于亞洲立憲主義的實踐具有更直接的參考價值。因為中國地處東亞,有著近水樓臺的先天優勢,應認真研究亞洲憲法發展的經驗與過程,借鑒其教訓與成功的經驗。第四,在國際化時代,對外政策與憲法的價值聯系越來越緊密,合理的外交政策直接受憲法價值的影響。與亞洲各國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建立和諧的亞洲是我國外交的重要內容。積極而主動的外交政策必須建立在對各國憲法制度加以系統研究的基礎上,在這種意義上,憲法學界重視研究亞洲憲法問題,對國家外交政策的合理制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本書的基本結論是:西方立憲主義價值體系反映了西方的文化與經驗,雖對世界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但在世界范圍內并不具有普識性價值,不同文化與不同文明可以在平等交流中選擇適合自己國家的發展道路。超級秘書網

(五)為了得出上述的結論,作者在本書中具體采取了比較研究、實證研究與憲法社會學研究等方法,并力求在亞洲社會結構的統一性中解釋其多樣性特點,并在價值與事實中探討亞洲立憲主義發展模式。

篇(7)

關鍵詞:思想道德;法治修養;社會公德

大學階段是一個人從學校環境走向社會環境的過渡階段,大學生在大學的學習過程中不僅要重視各科專業知識的學習,更應該重視思想道德品質的提升和法律知識方面的學習,這些都是日后的社會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但是在實際的大學教育過程中,由于社會環境、大學生個人等各方面的原因,大學生的思想道德修養和法治修養方面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急需對大學生加強這些方面的培養,全面提高大學生的綜合素質,為大學生將來走向社會打好基礎。

一大學生思想道德修養與法治修養機制構建的必要性

第一,思想道德品質是一個人自身修養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學生是祖國未來的建設者,是社會主義事業的接班人,大學生只有具備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才能在學習過程中端正學習態度、遵守學術規范,提高自身的專業素質,在生活中誠實守信、樂于助人、心存公益觀念和善良的信念,提高自身的整體道德修養。只有具備了這些,大學生才能成長為具有專業知識的、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才能在祖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去發揮更大的力量。第二,思想道德是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每一位公民都具有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才能夠有效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大學生是社會公民中的一個重要主體,對大學生思想道德修養機制的構建是非常必要的,不論對大學生自身還是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都有重要的促進作用。第三,道德規范的約束固然能夠促進社會和諧和公共秩序穩定,但是這種約束是需要公民個人去自覺遵守的,對于一些道德水平較差的公民來說,法律的強制力約束也是非常必要的,任何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行為都會受到相應的懲罰,法律的權威不容置疑。大學生法治修養機制的建立能夠從多角度對大學生進行法律基本知識的教育,讓大學生對國家的法律規范有更全面的了解,實現大學生的知法懂法,這樣大學生才能以法律為準繩來約束自身的言語和行為,不做違背法律的事情,這也能有效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完善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二大學生思想道德修養與法治修養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大學生思想道德修養方面的問題

1.缺乏道德意識大學生屬于高等教育人才,本應該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和道德品質,但是實際情況并非如此,許多大學生都缺乏道德意識,很少參與到一些社會公益活動中,學校中組織的一些公益捐款活動中籌集到的善款數量也非常有限,還有一些大學生在公交車上從不主動給老弱病殘孕人員讓座、不遵守公共秩序、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等等,這些都說明了當前我國大學生的思想道德意識缺乏,也沒有意識到這些公益活動對于社會的重要性。2.人際交往問題當前我國大學生的人際交往方面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一些學生心理封閉,很少與他人交流溝通,造成性格方面和心理方面出現了一些病態,性格孤僻,獨來獨往;另一方面,一些家庭條件好的學生自我評價過高,這類學生往往只重視自己的想法,不在意他人的感受,甚至還有一些會聯合起來欺負家庭條件較差的同學,造成班級中同學之間的關系不融洽。這兩種都是大學生人際交往能力較差的體現,這種情況也是能夠通過加強對大學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而得到明顯改善的。3.誠信方面的問題誠信問題也是大學生思想道德修養的重要方面,當前大學生中普遍存在著逃課、抄襲作業、考試作弊等現象,這些不僅僅是誠信方面的問題,也是大學生對個人的學習不重視,對個人發展沒有規劃的表現。還有一些大學生存在著借錢不還的問題,這更是誠信缺失的重要體現。

(二)當代大學生法治修養問題

由于法律方面教育的缺失,一些大學生缺乏法律方面的基本認識,對法律中的各種觀念認識不全面,例如:第一,一些大學生對于法律中規定的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不明確,不能按照法律的規定去履行自己的義務,也很少有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意識,甚至一些大學生的基本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他們卻并不自知;第二,還有一些大學生對于權力和法律的認識存在誤區,受一些傳統不良思想的影響,這些大學生認為官職高的人的行為可以不受法律的制約,有錢的人違反法律之后可以用金錢來擺脫懲罰等;第三,一些大學生不能區分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甚至認為二者是沒有差別的,也并不了解二者在法律制裁方面存在著較大的不同之處;第四,大學生對于自身權利保護意識薄弱,遇到一些自己權利受到侵犯的情況甚至并不知道可以運用法律武器來維權,還有一些大學生有維權意識卻不懂維權的方式或者因為維權步驟過于繁瑣而放棄維權行為。上述種種都是大學生對法律知識認識不全面的表現,這些問題的存在會影響到大學生法治修養的養成,對于大學生的學習和生活是有較大不良影響的。

三提高大學生思想道德修養與法治修養的建議

(一)社會方面

我國當前的社會中存在著一些不良現象和不正之風,這些社會環境中的不良因素會對大學生產生不良影響,所以要加強大學生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治修養就必須構建良好的社會環境。第一,政府部門要加強對社會中制假販假等不文明行為的打擊力度,并重視通過各類文化產業宣傳精神文化建設,讓大學生在文明的社會環境中收到良好的熏陶,在潛移默化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質;第二,在立法方面,要根據社會和人民的需要,提高法律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并通過各種方式對公民進行普法教育,給大學生創造一個人人懂法的良好社會環境,促進大學生法治修養的提高。

(二)學校方面學校是大學生獲得專業知識的主要場所,學校中的管理者應重視對大學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一方面要開設相關課程,讓學生通過必修課程來直觀的學習思想道德方面以及法律方面的基礎知識,這些是提高大學生思想道德修養和法治修養的基礎;另一方面,學校還應積極組織一些課外活動,例如法制講座、普法欄目劇活動、道德模范評選活動等,還可以組織學生實際的參與到一些社會公益活動中去,讓學生在實際的體驗中去感受道德的魅力和法律知識,切實提高大學生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治修養。

(三)大學生自身方面

社會方面與學校方面的相關建設都是外部因素,大學生的自身方面則是提高思想道德修養與法治修養的重要內在動力。大學生必須提高對自身道德素質和法治修養的要求,一方面應該主動去通過各種方式學習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在實際生活中以法律的規定來嚴格要求自己的行為,不得挑戰法律的權威;另一方面,還應該自覺提高自身道德修養,經常對自己的言行自省,提高自身的慎獨能力,不論何時何地都要以道德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還要積極參與各類公益活動、志愿者服務活動等,去幫助更多需要的人,讓自己有限的人生能夠發揮出更大的價值,這些實踐活動也是將自己所學到和掌握的道德知識轉化為實際的道德行為的重要方式,是大學生良好思想道德修養的外在體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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