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4 16:48:22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市場經濟意義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據筆者多年研究調查和分析,據說當代很多人不看好中國目前的經濟形勢,甚至有一定的誤解和誤區。大多數人認為中國經濟市場中的泡沫太多,前期的發展太快,而后期的經濟增長過于平緩,甚至有下滑的趨勢,認為中國的經濟開始走向衰退的道路,國民生產總值與實際的人民收入相差較大,不符合人民心目中的期望而不看好中國的經濟發展,有的人甚至還產生了消極的想法。在下面的研究討論中,筆者會分析目前中國的形勢及對誤區的糾正。1.過去幾十年的經濟飛速發展,為我國經濟奠定了非常堅實的基礎,經濟快速增長主要是依靠國家的投資建設帶動,在沿海地帶的外匯及內地的房地產事業、基礎設施的建設等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2.由于世界經濟的緩慢和外貿出口率的降低對世界各大國家的經濟都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影響,但是,中國的資本投入與國民生產總值是同步增加的,所以對中國所產生的創傷較其他國家較小。3.目前,中國經濟的增長速度有所下降,但并不意味著中國的經濟就進入了衰退期,而是,國家對目前的經濟形勢進行一定的調衡,這種調整需要一定的磨合期,使中國的經濟平穩的發展,減小城鄉差距,真正達到共同富裕的階段。4.加大各個崗位工作人員的培訓,就業保持穩定的增長,工人是企業發展最大的支柱,有足夠的工人,才有足夠的產品和利益。由于過去中國的經濟發展過快,導致現在經濟體系的改革具有一定的矛盾和困難,發展過快,經濟基礎得不到時間穩固,給小企業的發展增加了一定的困難。這個是經濟改革中勢必會產生的問題,這個問題不可避免,中國經濟要改革成功就一定要跨過這個坎。
二、合同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合同法是我國調整當代市場經濟基本的法則之一,關聯著我國市場經濟提的形成。在人類很早以前的發展中,奴隸制度國家的出現,對原始習慣提出法律的規范化和專業化,打破了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之間的界限隔閡,增加了交易的成本和交易的成功率,使交易越來越普通、平凡。研究歷史軌跡,通過法律和文化經濟的交錯發展可以看出法律與市場、經濟、商業都是交織相錯的,它們緊密的聯系在一起,共同發展,一方面的進步勢必會造成另一方面的進步。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市場變得越來越大,各種事物都將可能變成商品,范圍越來越大企業由于生意的拓展而需要簽訂的合同也變得多了起來,其內容也變得豐富起來,對合同條款的要求和格式也越來越高,簽約的程序和手段也變的規范得多,這都需要法律程序的約束和法律的保護。根據筆者的研究調查,主要總結出以下幾點合同法在經濟體系中的作用:1.平衡協調作用是對經濟法的有效運用,從全局出發,平和協調關系我國國計民生的各行業育市場經濟發展中的各種因素。對我國的經濟的穩定和可持續發展給予保護。并且市場主體進行了規范,給個行業個主體進行了規定,這有助于對市場的有效運轉的提高,也可以保證市場的良性運轉。給整個經濟體系起掌控全局的作用,它為整個經濟體系提供給了一種指引,給在經濟體系中產生的活動提供了一種必要的保護。合同法以合同的形勢在經濟體系中出現,經濟體系中活動的建立都是以合同的形勢來表現的,民事當事人根據合同確定自己履行的義務以及享有的權利。2.合同法為民事當事人提供了法律保障,減少法律的糾紛,當個體產生合同的糾紛的時候,就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給民事當事人一種經濟財產的安全保障,在當代中國的經濟發展中經常會產生法律的糾紛,大多數是因為合同而產生的,大部分當事人由于不了解合同法適用的范圍或者細節而簽訂了錯誤的合同,有的甚至不簽訂紙質合同僅僅是定的口頭協議,這就會在工程完工以后產生利益上的糾紛,合同可以給法律提供一種證據,保證了企業的良性發展,為企業的做大做強起到了促進作用。3.合同法最終會使經濟趨向于統一化,世界在進步,人類也在進步,合同法也在若干年以后逐漸的更加完善、更加完美,適用性更加廣泛,漏洞及缺陷也會越來越少,完善的合同法就促使了經濟體系的統一化,統一的世界經濟化體系把世界各地經濟緊密的聯系在一起,促進各國經濟的共同進步。
一、資本市場發展
經過20年的發展,我國資本市場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單一市場到多層次市場,在市場主體、市場規模、市場結構等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發展,發生了巨大變化。
1.市場主體規模與結構
2010年我國有證券公司106家,基金公司62家,A股期末賬戶150798830戶(2010年11月數)。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的初步統計,截至2010年12月31日,106家證券公司總資產為1.97萬億元,凈資產為5663.59億元、凈資本為4319.28億元,受托管理資金本金總額為1866.29億元。我國有基金公司62家,基金資產凈值2.48萬億元。A股賬戶中個人賬戶150223774戶,占99.62%,機構賬戶474854戶,占0.31%。
2.市場規模和結構
我國資本市場是包含股票市場、債券市場、產權交易等在內的多層次市場。股票市場又有A股市場和B股市場,A股市場又分為主板市場、中小板市場和創業板等市場。從資本市場工具來看,我國主要的投資工具包括股票、債券和基金這些金融產品。
(1)股票市場
從上市公司數量和市場價值來看,2010年我國上市公司數量突破了2000家,到2010年12月底,滬深兩市的上市公司達2063家,上市股票2149只,其中上市A股2041只。1990年-2010年期間,上市公司的數量以每年32%的增速在增加。上市公司總市值達到了305155億元,其中,流通A股市值達到了191109億元。從市場交易規模來看,A股交易額從1990年的0.01017億元增長到了2010年的542512.6億元,復合增長率為143%。放在整個世界范圍來看,2010年滬深兩個交易所的市值和交易量位居全球第二,而且從長期來看,這個位置是比較穩定的。
股市結構方面,我國目前主要包括A股市場和B股市場,不論是從市場公司家數、上市股票數量、股票市值還是交易額等方面看,A股都占據絕對優勢。A股市場已經包括了主板市場、中小板和創業板市場。
(2)債券市場
20年間債券市場獲得了巨大發展,交易品種不斷豐富,目前包括下面這些: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央票、短融、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可轉債和可分離轉債存債。交易市場包括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
從發行量看,債券市場的發行量從1990年的347.3億元增長到了2010年的93484.85億元,20年間增長了169倍,復合增長率為32.3%。從交易量看,債券市場的交易量從1993年的21.6億元增長到了2010年的636310.7億元,17年間增長了29478.6倍,復合增長率為83.2%。
從債券市場結構來看,按照發行量來看,由于公開市場操作的頻繁性,債券市場中央票發行量最大,占據了發行額的45%。按照交易量來看,金融債的流動性較好,金融債交易量占全部債券交易量的35%。從交易場所來看,我國債券市場包括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自1998年在銀行間市場進行債券交易后,銀行間市場迅速超越交易所市場,目前,銀行間市場占據絕對主導地位。
(3)基金
1998年到2010年,我國基金資產從103.6億元增加到了24843.8億元,復合增長率達到了57.9%。
基金結構構成上,從基金形式來看,逐漸由封閉式基金為主變成以開放式基金為主。從投資對象來看,我國股票型基金一直占絕對優勢,接近全部基金的一半。截至2010年12月,我國一共有730只基金,其中,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型基金和其他基金分別占46%,23%,13%,6%和12%。基金資產凈值達到了2.48萬億元,其中,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型基金和其他基金分別占49%,30%,5%,6%和10%。
二、資本市場發展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建設的意義
1992年,中國確立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要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資本市場作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和市場化過程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體系的建設和完善具有重要意義。資本市場自身的建設和發展完善就是社會主義市場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完整性不可或缺的部分。而且,資本市場的發展完善還通過促進市場微觀主體培育、價格體系完善、宏觀調控體系轉變和市場的對外開放等途徑促進了我國市場體系的建設和完善,作出了重大的制度貢獻。
1.在微觀主體培育方面,資本市場發展加強了企業的市場意識、提升了企業的競爭力
經過20年發展,我國上市公司數量不斷增加,現在已經具有相當規模。2010年滬深兩個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數量加起來突破了2000家,2010年上市公司達到了2063家,上市公司數量約占股份制公司的六分之一。1990年-2010年期間,上市公司的數量以每年32%的增速在增加。中小板上市公司總數已經突破了500家,2010年年10月創業板啟動,2010年全年創業板上市公司達117家。從市場公司的市場價值來看,其增長更為迅速,上市公司總市值達到了305155億元,其中,流通A股市值達到了191109億元。由于我國上市公司多是行業中的領先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更為重要。我國股票市值占GDP比例也在不斷提高,2010年這一比例為77%,最高時達到了151%(2007年)。
資本市場發展從壓力和動力兩方面促進我國企業提高技術水平和培育核心競爭能力。一方面,資本市場對上市公司的約束是硬約束,促使上市公司增強市場意識、尊重市場規則、提升競爭能力。另一方面,資本市場又為上市公司提供了各種制度安排和運作平臺,有助于企業自主決策和自主創新能力的培育。目前來看,我國資本市場對于微觀主體建設的促進作用包括如下幾點:首先,公司要上市,就要進行股份制改造,還要符合上市的各種信息披露的要求,這使得企業運作更加規范和透明。第二,上市后,上市公司處在風尖浪口,要直接面對市場的監督和檢驗,需要面對停牌、退市等壓力。在這些無時不在的優勝劣汰的壓力下,企業養成了風險意識和競爭意識,在市場中鍛煉出了競爭能力。第三,資本市場為企業并購提供了創新的、高效的股權交易場所和交易工具,有利于企業通過并購方式做大做強。如2010年平安銀行并購深圳發展銀行這一涉及到交易額近300億元并購,其中90%是以股權來進行對價交易。第四,資本市場在支持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自主創新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我國70%的技術創新和80%以上的新產品是民營企業提供的,但是它們很難從銀行中籌集到大量資金,于是就需要資本市場尤其是創業板為對這些企業創新提供資金支持,而實際中資本市場也在努力承擔這一重任。2010年創業板啟動,為中小企業的創新活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持和資本運作平臺。信息技術、新材料、新能源等新興產業中的許多高新科技公司借助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市場的平臺融資,培育了核心競爭力。
資本市場上的絕大多數上市公司是有競爭意識和競爭能力的市場主體,從很多方面看它們都是我國經濟中最重要最活躍最有能量的部分,為國家、社會作出了重要貢獻。因此資本市場發展對我國市場微觀主體建設的具有重要意義。
2.價格體系完善方面,資本市場發展推動了價格體系的完善和定價機制的改進
價格機制是市場體系的重要構成部分,市場定價是市場經濟體系的應有之義。價格是一個體系,包括商品價格、要素價格等各種價格,這些價格是相互關聯的。如果價格體系中有些價格是固定的,或者是由政府高度管制的,有些價格是市場化的,那么,市場行為主體就很難進行市場化定價,就會出現價格扭曲。
改革開放30年后,我國的商品定價已基本市場化了,但要素定價市場化程度還不高,尤其是資產定價、資金定價,市場化程度還較低。資本市場的發展對我國資產定價和資金定價的市場化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1)資產定價
資本市場上,人們越來越多的采用市盈率、市凈率等辦法,參照市場行情對股票(資產)進行估值,也就是說資產的定價越來越市場化了。不論是一級市場上的新股發行還是二級市場上的股票轉讓和買賣,投資者會綜合考慮企業發展前景、經營風險、盈利潛力各種因素對企業加以估值。當然,由于上市審批制導致了股票資源和新股資源的稀缺性,資本市場的資產定價會存在一定程度的失靈,出現股價嚴重背離市場價值的現象,如2011年1月中多只新股的高溢價發行,導致大面積破發。資本市場在資產定價中的失靈其根源在于資本市場的市場化不夠,因此還需要進一步推進包括新股發行市場化改革在內的市場化改革。
雖然資本市場在資產定價中仍存在一些問題,但不可否認其對推動資產定價市場化的重要意義。我國當前正處在經濟結構轉型和調整的重要階段,將出現大規模資產重組。資本市場資產定價機制的改進將有利于其資源配置功能的發揮,更好地幫助戰略性新興產業成為未來的支柱產業,支持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實現我國產業轉型和產業升級。
(2)資金定價
金融行業包括銀行、保險、證券、基金四大行業和財務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2010年我國金融行業總資產規模突破一百萬億。其中,銀行、保險、證券、基金四大行業的資產合計就達到了105億元,突破百萬億元的關口:銀行業總資產為95.23萬億元(2010年11月數),保險業總資產為2.48萬億元,證券業總資產1.97萬億元,基金業資產凈值為5.00萬億元。在金融四大行業中,銀行業占據絕對主導的地位,其總資產占四大金融行業總資產的91%,證券公司占比1.9%,基金業資產占比2.4%,證券和基金二者合計的資本市場的比重大約是4%。
資本市場的發展,為社會融資提供了股票、票據、債券等各種直接融資融資工具,使得融資渠道和方式越來越多樣化。雖然,從金融體系資產結構來看,我國的資本市場規模還顯得單薄,但從融資結構來看,資本市場已經對資金的配置、資金的定價產生了重要影響,其話語權正逐步增加。2010年資本市場的籌資突破1萬億,上市公司通過發行股票,在資本市場上募集資金10393.1億元,扣除各種發行費用,實際募集資金10117.5億元。股市籌集資金相當于人民幣新增貸款的13%。2010年各類企業(公司)在債券市場上通過發行債券融資31252.95億元,是1992年5億元的6251倍,1992年-2010年期間債券融資資金的年增長率達到了62.5%。2010年債市籌集資金相當于人民幣新增貸款的39%。股市債市籌集的資金相對于人民幣新增貸款的一半以上了。也就是說,資本市場融資規模大約占到了融資總量的三分之一。資本市場越來越成為資金定價體系中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對資金價格確定的影響力越來越大。
資本市場的發展有助于推進利率市場化。一方面,由于資本市場上資金定價的市場化程度較高,于是資本市場的發展就推動了我國資金定價的市場化即利率市場化的進程。在債券市場和貨幣市場上,企業債、金融債、商業票據等工具的交易已全部實行市場定價,對價格不再設任何限制,只是在債券發行中,我國規定企業債發債時債券利息不能高于同期限儲蓄利率的40%。隨著各種票據、公司類債券的發展,特別是OTC市場和二級市場交易不斷擴大,很多企業,特別是優質的企業,可以選擇發行票據和企業債來融資,企業融資的成本受貸款基準利率的限制在不斷下降,資金價格更加市場化。另一方面,股票、債券等證券市場是作為替代性金融工具出現的,證券市場發展了,資金融通對銀行體系的依賴性就降低了,為銀行這一直接融資體系的資金定價改革提供了空間和可能,同時也對銀行體系利率市場化形成壓力,從而推進直接融資體系的利率市場化。
3.宏觀調控體系轉變方面:資本市場發展推進宏觀調控由直接調控向間接調控的轉變
市場經濟下的宏觀調控,是以間接調控為基本目標和基本特征的。只有采用市場化的宏觀經濟手段、宏觀經濟傳導途徑,才能有效傳導宏觀調控的政策意圖,而且不對微觀行為主體行為造成大的干擾、甚至隔段和沖擊,從而實現宏觀經濟政策與市場微觀主體行為之間的無縫連接,實現宏觀調控目的與市場微觀主體利益的統一協調。
我國的資本市場尤其是固定收益類市場的發展,在我國宏觀調控(貨幣政策調控)體系逐步從行政管制的直接調控向綜合運用市場化調控手段的間接調控的轉變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我國貨幣政策調控由直接調控向間接調控轉變的標志是公開市場業務操作成為主要的貨幣政策調控工具。1998年1月1日我國取消貸款規模管理控制,1998年5月26日我國人民幣公開市場操作恢復交易。此后,依托穩步快速發展的銀行間債券市場,央行的公開市場業務取得了快速的發展。2000年到2010年間,公開市場操作規模增加了20.6倍,年增長率為35.9%,大大超過了同時期我國M2的18.5%增速。公開市場操作對貨幣供應量調整的力度在增加,影響程度在加強。
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統稱,我國在民商法方面采用民商合一體制,也就是民法包含商法,民法是商法的母法,指導商法,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民法和商法共同作用于商品經濟發展,二者具有密切的聯系,民法吸收商法中的一切原則,民法也是隨著商品經濟發展而不斷發展的,民法保護的是個人利益,商法包含的也是個人利益,因此都是私法。
民商法在運用過程中主要遵循的原則包括:首先是平等原則,也就是民商活動中的當事人具有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并不能以經濟實力差別、行政差別等影響他們的法律地位平等。其次是意志自治原則,也就是參加民商活動的當事人在法律范圍內享受完全自由,不受任何機關、個人或者組織的干涉。最后是誠實信用原則,也就是參與民商活動的當事人在市場交易中應該遵守自己的諾言,在追求自身利益時并不能損害他人利益。
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的價值取向
民商法能夠保障市場在社會主義宏觀調控下發揮自身的資源配置作用,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價值目標,從而保證市場機制順利進行,調整主體之間的平等財產關系,規范市場主體的地位。詳細來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的價值取向主要包括:
(一)保護平等和公平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中,通常有眾多的個體參與經營,并且他們大多屬于社會中下層人物,因此需要法律來保護他們的平等和公平權利。民商法在這一過程中就應該體現自身的價值取向,也就是強調公平和平等的意義,讓每個人的心理都能夠感受到公平和平等。同時,為了照顧社會下層人士,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應該以個體救濟來健全平等和公平,從而使保護個體平等和公平更為有意義,建立完善的救濟制度。
(二)強調兼顧與和諧
民商法在效率和公平之間更為注重后者,因此我們應該看到民商法強調兼顧、和諧和協調方面的作用。事物發揮作用就需要對其他價值加以兼顧,從而實現和諧。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對價值的追求也開展變化,價值的影響效果也變得更為多樣,因此要實現和諧并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就必須適應社會的發展,做到兼顧和和諧。民商法在發揮作用時,緊跟時展的特點,不斷更新,兼顧社會各方的利益,達到和諧的目標。
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強化民商法建設的對策詳細來說,強化民商法建設的對策主要包括:
(一)完善民商法制度
民商法在過去立法原則下并不夠細致,經常在實際運用過程中過于隨意,操作和掌握比較困難,影響了民商法的權威和作用,甚至帶來了負面影響,造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并不能很好解決。針對以上出現的各種問題,在制定民商法立法原則時,應該改正過去的立法原則,以實際需求為基本依據,制定更為規范合理的立法原則。另外一方面,我們應該認識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并不是幾種簡單法律制度拼湊形成,而是需要建立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求所制定的法律體系,這樣就需要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來科學預測,在此基礎上完善我國的民商法,避免出現盲目性行為,防止法律法規不協調、不規范的現象出現。完善民商法制度可以說是強化民商法建設的重要途徑,也是確保民商法發揮作用的關鍵要素。
(二)健全經濟司法程序制度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并不是幾種簡單法律制度拼湊而成,否則則會出現各種不協調、不匹配的現象,甚至會造成相互重復、相互抵觸,并不能有效執行民商法。因此,應該健全經濟司法程序制度,制定規劃應該以實際需求為基本依據,進行科學預測,避免工作的盲目性,實現各類法律的協調統一,完善法律法規,提高立法效率。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應該加快立法進度,提高立法質量,有效落實民商法,與司法程序保護相一致,共同促進經濟司法程序建設。另外,還需要加強現有法律程序制度的健全和調整,確保民商法在落實過程中有一定的程序保障,完善現有審判庭制,設置不同類型的經濟審判,并針對金融、公司、破產、社會保障等類型,專門審理不同的經濟案件。
(三)構建民商法的信用體系
民商法在應用過程中只有具備一定的信用,才能被社會所接受,發揮其權威性,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定,協調人與人之間的關系。
首先,應該加強民商法信用原則的執行力度。由于民商法屬于私法,其內容對信用原則和要求都做了詳細說明和規定,但是民商法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還存在著執行力不夠等問題,并不能在執行過程中完全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其效果受到影響。因此,應該進一步細化社會各界的遵循信用原則,對違法信用原則的懲處辦法進行細化。
其次,應該加強市場主體的信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該實現法治經濟,不僅僅需要民商法在市場主體信用方面加以規定,同時還需要加強市場主體的信用建設,實現民商法在整個社會信用體系中的支撐地位,自覺構建市場主體的優質信用體系。信用應該是社會資本,應該在市場主體建設中得以加強和重視,發揮對經濟發展的作用,將信用作為企業家的內在精神和文化進行宣貫。
最后,應該加強政府對社會信用的引導和監督力度。一方面應該加強信用立法建設,進一步明確信用主體,梳理信用體系;另外一方面應該加強信用的透明度和公開度,特別是企業信用建設,這樣就要首先做好個人信用,以個人信用來完善企業信用,最終實現社會信用,提高個人和企業的信息公開化和社會化。
(四)創新民商法律體系法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新的貿易方式已經將傳統的貿易方式取而代之,越來越多的產品交易使產品交易的規模也越來越大。在交易過程中財產歸屬、財產支配、交易種類問題層出不窮,這個時候民商法就應該對其物權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加以創新。要想更好地規范現代化社會主義市場,就應該不斷的分析民商法的內容,并對民商法的內容和體系加以創新,這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才可以得到更好的滿足。
(五)構建健全的運行機制
法律運行機制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制度,這也是一個國家能夠在全球化進程中持續發展的基礎。本文認為構建健全的法律運行機制主要工作內容包括:首先,從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角度來分析,應該制定良好的法律制度,為社會提供更為健全的法律體系,監督法律的實施;其次,從行政機關的角度來分析,應該合法行使自身的權利,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行使自身的自由和權力,沒有任何法律之外的特殊權力;再次,從司法機關的角度來分析,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都沒有干涉司法機關行使自身獨立權力的權利,司法機關應該做到公平公正,防止腐敗行為;最后,從社會組織的角度來分析,應該積極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行為,維護法律的權威,確保民商法的良性運轉,充分發揮民商法的作用。
四、強化民商法建設的重要意義
民商法不僅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在保護公民權利方面更具有較強的實際意義,對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定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詳細來說,強化民商法建設的主要意義包括:
(一)促進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著重要意義
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主張依法治國,實現在法律框架內建設國家,而法律在建設過程中的主要目標就是確立單一的綜合性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每一項權利。綜合性法律制度是科學、嚴謹的規章制度,這樣就需要現行法律進行協調和監管。另外一方面,我們應該看到,公民在人身安全、財產等方面都是平等的,監管地位也是平等的,這樣就需要法律從生活的方方面面進行干預。通過以上分析我們認識到,民商法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包涵了完整的法律制度,對我國法治進程發揮著重要影響作用。因此,加強我國民商法建設,則必然會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
(二)對保護公民的權利有著重要意義
現代法治國家不僅僅需要國家層面創造健全的法律制度,更需要社會成員共同創造法律意識和規則,因此維護社會穩定的規則就是法律,不僅僅是現代司法系統,更是一種法律意識。民商法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不僅僅局限于市場經濟中,還包括公民所參與的文化活動、社會活動等,因此民商法的法律意識就是人們對財產的平等和人際關系的維護。充分發揮民商法對保護公民權利的作用就必須加強民商法的現代教育,健全民商法的公民意識,健全法治在現代化中的作用。
關鍵詞:新儒商;儒商精神;市場營銷
中圖分類號:F7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4年5月14日
一、儒商及儒商精神
儒商,是指具有儒家思想并將其運用到商品經營活動中去的商人,即所謂的“以儒術飾賈事”者。用比較簡潔的語言來說,儒商與一般商人最大的區別在于儒商非常重視商業道德,不義之財不取。
儒商在其長期的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了自己獨特的商業文化精神,即儒商精神。這種儒商精神是儒家“仁、義、誠、信”思想同商業精神的融合,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內容和有機組成部分,同時也是我國傳統倫理道德在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活動中的凝結和升華。
二、現代新型儒商與傳統儒商的區別
現代新型儒商與傳統儒商是有本質區別的,后者在文化知識、道德觀念、思維方式等方面仍延續著舊的傳統,未能跟上時代和科技的發展步伐;而前者既具有現代生產力和現代經濟活動所要求的有關知識、能力、思維和視野,又具備與現代市場經濟、知識經濟相適應的倫理道德品格和風范。總的來說,現代新型儒商精神是在傳統儒商精神基礎上適應新時代的要求豐富發展而成的,它汲取了傳統儒商精神中的現代價值:強國富民的國家觀、取財有道的價值觀、仁愛善良的道德觀、以人為本的經營觀、博施濟眾的責任觀、公正平等的權益觀,批判糾正了其中的小農意識、家長作風、法制觀念淡漠等封建傳統理念,同時還具備了新時代所要求的新知識、新能力、新思維和新視野,以德經商,以智創業,并將市場營銷感等多元內涵納入其中,使得儒商精神得到更進一步的豐富和發展。
三、現代新型儒商精神的現實價值
儒商精神包含著許多有價值的東西,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內在靈魂,曾對我國及東南亞地區商品經濟的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在新時代,我國正在努力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儒商精神在市場經濟建設中將繼續發揮其積極的作用。
(一)儒商精神是規范市場經濟理性的重要原則。儒商精神的主要特征就是“以義取利”的理性主義,它決定了現代儒商是市場經濟理性的主體。儒家“以義取利、誠信為本”的道德準則是保證市場經濟健康穩步發展的原則和規范,同時也是保證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相統一的原則和規范。儒家“以義取利、誠信為本”道德觀的提倡與發揚,將促使人們正確地認識和處理謀利與守義、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經商與為人之間的關系,從而調整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失序現象,抑制市場經濟發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保證市場經濟健康穩步地向前發展。
(二)儒商精神是共同富裕價值觀念形成的積極因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世界經濟的主流發展方向,其與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顯著不同的一個特點,就是它的目標不是造就少數社會巨富,而是要實現全社會的共同富裕與各民族的繁榮昌盛。這就要求我們在市場活動中獲取個人利益的同時,要有一個更高的為國家、民族乃至全人類而奉獻的價值取向。在這方面,儒商精神的“仁者愛人”、“博施濟眾”思想將有助于我們超越個人狹隘經濟利益的限制,促成為國家、民族以至全人類的共同富裕而努力的價值觀念的形成。倡導現代新型儒商精神,將有利于推動全社會向共同富裕的偉大目標邁進。
(三)儒商精神是經濟領域和平發展的主要支柱。在和平、平等的環境中開展經濟的合作和競爭,以求得自身的發展,這是全球經濟領域的普遍認識。儒商精神具有鮮明的“和平主義”性質,儒商主張“和為貴”、“以和濟爭”,強調競爭應當是平等公正的“君子之爭”,提倡并善于公正和平的經濟協作與競爭。這完全符合21世紀和平與發展的時代潮流,以儒商“和平主義”的精神指導經濟實踐,規范經濟秩序,才能使經濟全球化真正成為全球經濟的互補共榮,保證世界各民族的經濟在公正平等、和平競爭的環境中求得利益共享和相對平衡的發展。
四、現代新型儒商精神與企業市場營銷的關系
眾所周知,現代市場經濟以公平競爭為前提、以法制為保障、以等價交換為原則、以效益為主旨、以開拓創新和個性發展為要義,為物質財富的創造規范了基本的信條,所有這些都為現代文化建設的發展和繁榮營造出了一個較好的現代氛圍。而現代文化建設的發展與繁榮,又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精神氛圍與觀念支柱。如果企業市場營銷活動能夠根植于新興的現代文化氛圍之中,營銷與文化便能互相促進、協調發展。企業市場營銷活動的目的是追逐利潤,但企業所追逐的利是在不損害社會利益和消費者利益的大前提下的。因此,企業的營銷活動必然受到營銷道德的約束。而現代新型儒商精神正是我國市場經濟中的最高商業倫理道德規范,現代營銷道德必然繼承和發展現代新型儒商精神。由此可以看出,現代新型儒商精神和現代市場營銷是密切相關的。
五、弘揚現代新型儒商精神,完善企業市場營銷體系
時代呼喚儒商,完善企業市場營銷體系也迫切需要儒商精神的指導。弘揚儒家精神,恪守其誠信為本的道德準則,研究探討儒商及儒商精神、儒商文化,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發展方式迅速轉變而企業市場營銷觀念嚴重缺失的今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重新認識儒商精神的時代價值,學習現代新型儒商精神。有人認為,產生于傳統自然經濟、小農社會、宗法制度基礎之上的儒商精神,在今天已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其實不然,儒商有著熱切的市場營銷觀念,儒商精神中所提倡的義利并重、“士魂”與“商才”并建的理想商人品格論思想為培養德才兼備的現代新型企業家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資源,對重建誠信、和諧的商業道德秩序以及全面構建和諧社會產生積極作用,對企業市場營銷體系的完善有著不可替代的積極意義。
儒商精神是商業活動之內生、原發的動力,也是現代和諧社會建構中的重要精神資源,這是我們必須要予以高度重視的,也是我們必須加以大力推廣的。弘揚儒商精神,重新檢視其中所蘊涵的管理思想的精華、人性關懷的智慧,體現出其現代轉型意義,對當今和諧社會建構的實踐意義十分重大,同時對社會規則、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也起著積極的推動作用。
作為企業所有者的企業家需要深刻學習現代新型儒商精神的內涵,并以此作為自己從商的職業準則。儒義與商利二者其實并不矛盾,關鍵是要做到“見利思義”,在利益的誘惑面前能夠堅守自己的道德底線,真正將現代新型儒商精神與自己企業的市場營銷活動相結合,這是弘揚現代新型儒家精神、完善企業市場營銷體系的關鍵所在。
(二)倡導新型儒商精神,促進其與企業文化的融合。新型儒商精神在企業家的踐行之下需要和企業的文化相互融合才能更好地發揮出其應有的時代意義。企業文化是整個企業的核心價值所在,對整個企業都有著不可替代的影響和作用,而企業市場營銷對于促進環境保護、勞工待遇、產品質量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只有將兩者相互融合,使得基于儒商精神的企業市場營銷觀念深入人心,才能形成引導企業發展的新型企業文化,這也是我國企業迫切需要完善的重點。但是,目前我國大多數企業的企業文化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注重形式、忽視內涵的問題,因此要想促進新型儒商精神與企業文化的融合,就必須建立起基于儒商精神的企業市場營銷的實現機制,這種機制主要包括目標機制、誠信機制、約束機制、激勵機制等多個組成部分,并且要從企業高層管理者開始以身作則,保證機制的有效實行,切實促進現代新型儒商精神指導下的市場營銷觀與企業文化的高度融合。
(三)加快儒商精神的現代轉型,構建營銷倫理型企業。儒商精神時代性的轉型任務還遠未完成,這應當成為現代企業家們奮斗的目標之一。我們應當認清時代的要求,將傳統儒商精神變革轉換成現代新型的儒商精神,這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我們不斷地探索前進。伴隨著儒商精神的轉型,我國的企業也在完成著由傳統企業向現代新型儒商精神引導下的營銷倫理型企業的過渡。構建營銷倫理型企業已不僅是承擔社會道義的需要,更是企業發展戰略層面必須加以考慮的因素,將直接關系到企業的存亡與社會認可程度。只有認識到這一點,才能從根本上認識到積極樹立現代新型儒商精神引導的企業市場營銷觀對于企業的重要意義。
六、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現代社會對新儒商市場營銷觀要求日益迫切的前提下,重新審視和思考儒商精神,在現代社會賦予其創新意義,促使其發展為現代新型儒商,對企業市場營銷體系的完善和發展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具有現代新型儒商精神的企業家們將以全新的姿態走向市場,將我國特色的儒家精神融入現代企業市場營銷,構建出具有中國特色的企業市場營銷體系。
主要參考文獻:
[1]盧德之.論儒商精神及其現實價值[J].湖湘論壇,2004.4.
[2]豐樂明,王飛.用儒商精神構建中國民營企業市場營銷基礎[J].全國商情(理論研究),2011.16.
【關鍵詞】 市場化進程 經濟體制 轉軌
一、序言
2010年8月26日深圳迎來了她30歲的生日。作為中國最早成立的經濟特區,深圳一直是中國政治經濟改革的試驗者和先行者。事實證明,經過30年的改革開放,深圳已經由一個小漁村成長為國際大都市,經濟總量正以年均超過25%的速度飛速增長。在這里,不是要重復渲染深圳在過去三十年所取得的驚人成就,而是希望以小見大,從深圳巨變中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給經濟社會帶來的巨大活力及其經濟績效。
由于各國的政治、歷史、社會和文化的背景不同,世界存在多種不同的市場經濟模式,其中有以美國為代表的“自由主義市場經濟”、以德國為代表的“社會市場經濟”和以日本為代表的“政府導向型市場經濟”等等。這些不同的模式對我國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均有一定的借鑒意義。然而,由于我國是轉軌國家,同其他轉軌國家一樣,曾經有過相同的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因此,其他轉軌國家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的政策選擇和經驗教訓,對我國具有更加現實和直接的借鑒意義。盡管這些轉軌國家借鑒了西方國家市場經濟的一般理論、模式和做法,但它們仍具有自身的特點。正如1996年世界銀行發展報告――《從計劃到市場》指出:“轉軌與其他國家的改革和調整的不同之處在于它們包含著系統性的變革,改革必須深入到基本的游戲規則之中,深入到規范行為及指導組織的體制之中。這使得它既成為一種經濟轉軌,也成為一種社會轉軌。”轉軌國家在經濟制度、運行方式、國家職能、所有制結構以及社會保障體系等方面,既不同于原來的計劃經濟體制,也與西方國家現行的市場經濟有很多區別。因而,“轉軌國家經濟既不同于轉軌前的中央計劃經濟,也不是完全‘西化’了的經濟,它已構成世界經濟中一個獨特的組成部分”。
二、市場化的內涵和類型
對市場導向的經濟體制改革的研究分析文獻,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都很豐富。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以自由化為主旨的市場化研究,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我們應該更多考慮經濟體制的轉軌進程。由于“轉軌”這一體制演進現象在國際政治、經濟視野中所具有的特殊性,轉軌國家的市場化應有不同于西方國家的研究理念和思路,更多地反映轉軌國家特殊的文化傳統、體制影響、轉軌目標和改革路徑等。
內涵的合理界定是市場化研究的前提。基于對經濟協調機制的分類,陳宗勝(1999)認為:“市場化就是市場機制在一個經濟中對資源配置發揮的作用持續地增大,經濟對市場機制的依賴程度不斷加深和增強,市場體制從產生、發展到成熟的演變過程”。光(2000)在肯定陳宗勝將市場化作為一個演變過程的正確性的同時,指出了這一定義對市場化過程中內在聯系的割裂性,指出:“所謂市場化,其實質就是經濟自由化。” “市場化的過程就是消除一切特權與歧視,確立平等契約、平等參與、平等競爭的市場規則的過程,市場化就是交易規模日益擴大,合作范圍不斷擴展的過程”。盡管對市場化研究的不同角度是客觀存在,這兩種觀點也可看作兩個角度,但上述兩種對市場化內涵的界定與其說是代表了對市場化研究的兩個角度,毋寧說是反映了兩種市場化類型的研究及國內對市場化道路與方式的不同認識。
考察世界上不同類型國家的市場化進程,綜合我國理論界對市場化類型的研究,可以認為,“市場化,有兩種理解:一是發展意義上的市場化;二是改革或者轉軌意義上的市場化”。無疑,經濟體制作為市場化研究的對象,其變化過程構成了不同研究視野中的市場化進程。對中國而言,對中國研究者而言,上述兩種觀點顯然構成了兩種研究模式:一是反映中國經濟體制轉變現狀的實用性模式;二是強調中國經濟體制演變目標的理想化模式。前者在忽略市場化進程中很多廣泛而深刻的變化特別是制度和政策上的變化的同時,卻較好地反映了中國改革以來所發生的體制變化,即資源配置方式的變化。后者在借鑒國際經驗準確判斷中國市場化目標的同時,卻忽略了對中國國情尤其是文化與傳統對當前制度形成的影響,因而處于理想狀態。
綜合兩種觀點,在準確反映當前市場化進程的基礎上,跳出對資源配置的具體分析,關注中國市場化進程中發生的廣泛而深刻的變化并以此作為指導和改進中國市場化改革的理念,這是以市場化認識促進市場化改革應采取的有效路徑。當然,以市場化內涵認識引致市場化路徑差異從而市場化類型區別的研究不僅上述兩種。有研究者將市場化劃分為以英、美、法等先行市場化國家為代表的民間自發市場化,以原蘇聯、中國為代表的政府策動市場化和以德、日等國家為代表的民間和政府共同發動的市場化三種類型。循著該研究邏輯推理,“中國市場化道路應是一條政府策動和民間自發力相相結合,強制性變遷與誘致性變遷相統一,漸進式改革與突變式改革相交叉的道路”,在一定意義上也是合理的,與上述論斷是一致的。
三、市場化研究的意義
對市場化研究意義的認識,在我國體現為一個不斷深化的過程。“20世紀80~90年代,國內學者研究市場化程度的主要目的是促進國內經濟體制改革。但近年來,市場化程度研究有了一種全新的視角,就是和全球貿易聯系在一起”。可以將國內理論界對市場化研究意義的認識歸納為“制度改進”和“身份證明”。“制度改進”意義基于市場化與經濟發展的關系而存在,“身份證明”意義基于中國與不同類型國家及市場化通用標準的國際比較關系而存在,盡管有學者就制度改進意義下的中國市場化研究提出過批評,認為依照目前的研究,尤其是測度方法,運用同一指標體系衡量地區市場化程度的高低,必將形成一個悖論,即“在中國地區經濟發展中,市場化程度的高低并不起決定作用”,也即市場化水平不能真實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這種批評實際上只能說明市場化研究的指標設置及測度方法尚需改進,絲毫無損中國市場化研究的制度改進意義事實上,市場化研究的學科意義與方法意義恰恰被國內學者忽略了。
四、市場化的動力機制
雖然現有研究成果在分析我國市場化進程時,無一例外地指出我國市場化進程在市場體系和區域分布中的不平衡性,但所有研究者都不否認,我國市場化程度與改革前相比所具有的顯著性。這就迫使人們思考以下問題:(l)中國的市場化成就是如何取得的?(2)除轉型意義外,國際視野中的中國市場化具有什么特點?(3)中國將如何繼續其市場化進程?上述問題與其說是市場化的方式問題不如說是市場化的動力問題。因為方式只是動力存在前提下的一種自愿或非自愿規定。
全球化語境下,無論哪種類型的國家,市場化主題總是與工業化、城市化甚至現代化具有高度的相關性。現代化是任何國家市場化的落腳點,由于現代化所具有的抽象性,模糊性,在市場化分析中,從方法論意義上,市場與現代化的比較是可行的。賈明德(1996)在對人類經濟史上業已發生過的兩次經濟革命的發生機理與演進過程進行分析時,提出近代史上西方國家是如何拉開市場化帷幕這一命題,指出:“在近代史上,工業化、城市化、市場化是同時進行的,它們之間有著不可分割的歷史聯系和邏輯聯系”,從其分析過程不難發現,論者雖認為這三個過程是同時進行的,但“資本主義私有產權制度的確立,是產權演進中的一次革命,其直接后果就是引致了工業化”,“在這一時期與工業化相伴隨的還有一個城市化浪潮”,而產權保護、產權制度確立在一定意義上正是市場化的核心,產權制度的確立意味著一定形式的市場化的開始。所以,該論點的潛在用意是說明,在西方發達國家,市場化是先于工業化、城市化的,是市場化制度的確立引致了工業化、城市化。
就中國而言,市場化最顯著的特征是轉型――從計劃經濟制度向市場經濟制度集的變遷。中國的工業化、城市化進程早于市場化推進戰略。建國以來,基于西方國家圍攻、封鎖中國的國際環境,中國政府及時確定了“趕超型”目標,實現趕超目標的主要方式就是推行以重工業為主導的“工業化”戰略,并相應選擇了“國有企業”這一組織形式。城市主要也是在這一戰略實施過程中隨產業發展擴展開來的,隨著工業化戰略的實施和城市化的相應推進,體制――計劃經濟體制的不適應性逐漸暴露并達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這既是1978年中國開始改革的背景,也是市場化改革的動力所在。市場化改革最初表現為一種體制選擇過程,但工業化及其企業組織形式產生的反向驅動力要求相應的市場體制,因此,市場化改革由一種模糊取向走向明確的體制取代就成為一種必然。市場化改革中,無論政府或是其他的經濟主體所起的作用只是根據工業化、城市化提供的動力選擇一種適宜的制度。由于中國特殊的文化傳統和體制背景,政府在選擇過程中具有較強力量,因而體現出較強的主動性。
中國與西方發達國家市場化的動力不同,不僅體現在動力來源不同,也體現在其動力傳導機制不同。西方國家的市場化動力主要是民間自發演進與積累的市場力量,其傳導機制為:市場制度――工業化、城市化――市場力量強化――新的市場化;中國市場化的動力來源于工業化與城市化的發展,其傳導機制為:工業化、城市化――需要市場制度――政府選擇市場制度――轉型意義上的市場化――市場力量增強。無論是中國還是西方發達國家,在市場化與工業化、城市化運行的過程中,二者之間的相互推動是不能置疑的。依上述邏輯推理,當中國轉型意義上的市場化完成后,新的發展意義上的市場化的動力就不是主要源自工業化、城市化,而是源自于市場力量的積聚。因此,“要將市場化繼續向前推進,就必然尋找新的推動力。這股力量現在已經逐漸壯大起來,并且深深地扎根于中國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這就是市場力――市場經濟自發地為自己發展開辟道路的力量”。今后市場化的動力機制將主要由新經濟組織和地方政府等多元化社會經濟力量的合力來構造。
參考文獻
[1][美] 鄒至莊.中國經濟轉型[M].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43~150
[2]陳宗勝. 中國經濟體制市場化進程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55~163
[3]馮瞬華,楊哲英,徐坡嶺.經濟轉軌的國際比較[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1:1~105
[4]賈明德.中國市場化理論大綱[M].山東: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6:20~53
[5]光.市場化及其測度――兼評“中國經濟體制市場化進程研究”[J]. 經濟研究.2000(10):73~77
[6]范新宇.轉軌國家經濟發展道路的思考[J].優秀博碩論文數據庫.2001
〔關鍵詞〕市場經濟立憲主義立憲主義的實現
毋庸諱言,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已進入縱深發展的階段,市場體制的運作畢竟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實踐,具有濃厚的工具主義色彩。因此,對經濟現代化提供有力的價值內核無疑顯得至為迫切。它關涉到市場經濟的品質和社會效果,意義甚殊。本文旨在通過對傳統儒家思想與立憲主義兩種價值立場進行比較、評析。從而對我國市場經濟價值取向的應然性選擇作出判斷。
一、立憲主義:價值與制度的聚合
立憲主義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臘、古羅馬。立憲主義的概念及其內核經歷了一個歷史演變的過程。1立憲主義的概念及其內涵的界定是憲法學者一直存在爭議的命題,其中涉及到憲法術語的使用和變遷問題。“憲法的基本用語概念與歷史發展同時發生變化,其特征尤其在于它與憲法原理的變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說,憲法原理隨歷史發展發生變化,而基本用語的概念又隨著憲法原理的變化而變化。”2但是,就總體而言,有三點是能得到共識的,
首先,立憲主義決非是單純的憲法和有關憲法制度的制定活動。從這個角度而言,立憲主義與立憲是有區別的。它不僅是一個靜態的過程,還包括憲法的宣傳、實施以及監督保障等動態過程。
其次,從內容上看,立憲主義要求憲法包涵人民自由權、財產權,安全權和社會權的確立,包括對政府權力的制衡原則等等。體現著實質正義。
最后,就立憲主義概念的內部結構而言,立憲主義不僅是一個設計精致規范嚴密的法律體系,更重要的是,它還應是一整套體現自由和制衡精神的價值體系和觀念體系,是制度和價值的聚合。
考察立憲主義的演變歷程,我們不難發現,近代立憲主義向現代立憲主義的轉變是以1919年《魏瑪憲法》為主要標志而逐步實現的。它是發軔于古希臘立憲概念的形式化、3經中世紀宗教理念滲透和近代立憲實踐的演習而不斷實質化的產物。可以說,立憲主義的價值內核是隨社會生活的演進而日益豐富的。社會生活的發展史無疑是一部經濟關系的演變史。立憲主義與經濟活動之間存在著歷史的先天的聯系。誠如恩格斯所言,“如果說我們的法律的、哲學的和宗教的觀念,都是在一定社會內占統治地位的經濟關系的或遠或近的枝葉,那么,那些觀念終究抵抗不住因這種經濟關系的完全改變而產生的影響4。”恩格斯精辟地闡述了意識形態與經濟形式的辨證關系,為我們研究立憲主義與市場經濟的關系提供了理論框架。
現代立憲主義的日益完善無疑確立了以下幾個原則。
1,自由的保障需要國家合理干預,這是古典自由主義對市場經濟的滯后性和盲目性回應的結果,是立憲主義的重要內容。
2,人權的相對化以及社會權的凸現;其中社會權的強調是以魏瑪憲法為肇始以法國憲法和意大利憲法為主要體現的。它的出現是現代立憲主義對市場經濟的契約自由等原則的限制和糾正。
3,議會的充分重視;議會在一個立憲主義國度里是各種利益主體平等博弈的法制化場所,現代立憲主義對議會的強調體現了經濟民主與經濟自由的原則。-當然,現代立憲主義的諸原則的歸納完全是比較意義上的。它是對近代西方立憲理念中絕對自由權的反撥和重新審視的結果。嚴格說來,現代立憲主義是以自由主義理論為基本框架并植入民主主義學說的精髓而形成的一整套制度體系和價值體系。它包括制度的設計、人權的保障、權力的制衡、文化的培育及傳播等等。是價值與制度的完美聚合。它不僅能通過立憲并以之為核心建立一整套內在統一的法律體系對市場經濟進行有效規制,更重要的是,立憲主義還是一系列以自由和民主為基本內核的價值理念的載體,具有文化、意識形態等方面傳播與導引功能。而這一切對于培植契合現代市場理念的價值觀和行為模式意義甚巨。因此,就功能主義的立場而言,立憲主義既是一個規范系統又是一個反饋和評價系統。而這雙重功能是無法從儒家思想的現代詮釋中獲致的。更重要的是,`儒家思想是專制統治的產物,而并非如立憲主義那樣內生于市場經濟之中。倘剝離其政治體制的支持,它僅僅是“中國人的價值系統”5而已
二、市場經濟;機制和觀念的匯合
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是一個經濟現代化的過程,經濟現代化的內涵是多相的。它包括經濟體制的現代化和由經濟體制決定的經濟觀念的現代化。在我國傳統的社會結構里具體表現為計劃體制和官本位思想。而這些都是與市場經濟的內在價值相沖突的。在當前,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已是舉國上下的共識。市場機制的有效運作需要一個完善的自足的法律體系作為制度環境,而以憲法為核心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正契合此要求。從這種意義上說,市場經濟與立憲主義的結合使經濟發展有了合憲性和結構性。但是,這并非市場經濟的全部,任何外在形式的運行都需要內在的動力。市場機制亦不例外。它的發展無疑有著一系列的價值目標為支持。這些價值目標是由市場機制本身的內在規律決定的。如市場主體的多元化,地位的平等性和契約自由等等。立憲主義則通過立法的方式將這些規律制度化,并輔之以法制宣傳將其內化到公民的行為模式中去。
我們說,市場機制運行的理想狀態便是市場和政府間的均衡式和諧。市場經濟有其自身的邏輯和價值。作為政府在采取何種管理模式的選擇時對此不應忽視。市場經濟的相對獨立性與立憲主義的關系主要決定于以下因素,1,市場經濟的自發性。2,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的劃分3,權力有可能濫用的原理。從經濟與政治的衍生史來看,立憲主義無疑是最佳的選擇模式。對于立憲主義的認識需要我們“不能僅僅看到作為制度、程序等技術性設施的一面,而忽略其所蘊涵的價值及其道德基礎6”。一般而言,市場經濟的發展是立憲主義在以下方面有所作為。
首先,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需要多元的平等的利益主體。市場主體的獨立地位的確立在我國這個缺乏自由傳統的國度里意味著思想領域內的重大變革。因為獨立的人的概念在以儒教傳統為基本意識形態的社會結構中從未真正確立過。傳統中的人囿于由婚姻和生育所結成的網狀的社會格局里。這種格局“好象是把一塊石頭丟在水面上所發生的一圈圈推出的波紋”7。使其喪失其獨立人格。產權制度也是家長制的。無財產之獨立便無人格之獨立,立憲主義的任務就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確立財產權及人格獨立與自由的基準。世界各市場經濟較為成熟的國家,其市場機制的日益完善無不伴隨著制度的確立及完善過程。并且這一過程無疑得助于一種適合于人格獨立的新教倫理8。這種宗教改革的意義在于通過爭取宗教自由和宗教寬容而使“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現解”成為可能。而這一切是市場經濟所必要的。
其次,市場經濟需要無特權的市場主體和平等協商的交易品格。這意味著,一方面,當國家作為市場主體參與到經濟活動中時,應遵守同樣的市場規則而無法律外的特權。國家主義所產生的弊端則可以避免。另外,當國家作為市場的調控者和裁判者身份出現時,無論制定市場規則還是居中裁判,都應重視相對人的平等參與和平等保護,保持信息公開化。這要求立法和司法在一種能確保自由和民主的制度下運行。任何制度“都不是從屬地為預先給予的集體或分配性共同利益提供利益的穩定化,它主要起到防止單方面的,即是說非正義傾向的作用9。”而立憲主義恰恰能提供這種制度。
首先,憲法對平等權的配置為市場主體的人格獨立提供根本法依據并使之落實到具體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去,平等觀念必然會隨著制度運作而深入人心。這已成為現代憲法的特征性事實。“權利法案規定了法律的平等保護原則,但是權利法案的觀念遠遠超出了這些10。”赫爾穆特施泰因貝格對美國的《權利法案》的評價便可見一斑;
其次,立憲主義還是一種價值體系,這些基本的價值觀都是西方人文傳統與市場運作的產物。這些基本價值對于沖破傳統文化中對平等權利觀的種種思維壁壘是必須的。
最后市場經濟是一種開放型經濟。世界經濟貿易一體化需要一定程度的經濟互動和市場接軌。而這對于有閉關鎖國傳統的中國來說,與其是制度建構的問題,毋寧說是觀念轉變的問題,立憲主義無疑在這兩方面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我國現行憲法對改革開放的規定以及由此帶來的對國人觀念的沖擊,便可見一斑。
三、立憲主義、市場以及傳統立場
無論從何種角度對我國傳統社會和傳統文化進行審視,都不能自然的導引出立憲主義和市場理念。這當然是我國傳統的生產方式決定的。因此,可以確切的說,立憲主義和市場理念倘單單從意識形態層面進行定性,無疑,它是西方文化(主要是宗教文化)在其具體生產方式和利益沖突中邏輯的產生的。有其哲學的、文化的、宗教的基礎。是西方價值的載體。因此嚴格的說,立憲主義面臨著一個民族化、本土化的移植問題。在此問題上,世界各國的憲法實踐為我們提供了三種模式:
1,全盤西化式。即不考慮立憲主義賴以生存的文化背景,與自己的傳統文化進行決斷式的背離。這在殖民地國家的制憲過程中表現得尤為明顯。
2,全盤拒絕式。即:過分強調文化的相對性,對本國傳統文化不作任何否定式評價。這在傳統文化積淀非常深厚,且其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也建立于其上的國家,表現得較為明顯。
3,辨證吸收式。對本國文化進行反思性評價,以拿來主義的姿態吸收外來文化的合理性,從而實現兩種文化的協調融合。這是大多數對立憲主義移植成功國家的普遍經驗。對于立憲主義對文化碰撞采取何種途徑,這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傳統是一個國家、社區或群體歷史經驗的總結,反映了該單位的生產方式和由此產生的人際關系狀態。傳統是如此重要,其影響如此之大,以至人們不可能完全將它忽略掉。11因此,該途徑的選擇倘脫離了具體的“語境”進行價值評價無疑犯了形而上的錯誤。其實,“各種制度并沒有固定的優點,就它們本身而言,它們無所謂好壞。在特定時刻對一個民族有益的制度,對另一個民族也許是極為有害的。”12對待立憲主義的移植也應持此立場。
在我國這個傳統文化極為深厚的國度里,先天的決定了只能選擇第三種方案。即:對本國傳統文化及其價值體系進行反思性審視,然后實現與西方立憲主義合理內核的順利嫁接,從而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立憲主義。對于市場經濟與傳統定位的問題。筆者認為,作為一種交易規則的市場形式,在我國傳統社會里是長期存在的。而且,在這些交易規則背后是以傳統價值體系為支持的。如傳統價值中的團體本位主義傾向重義輕利思想等。但是,市場經濟不僅是一系列規則與機制的聚合,更重要的是,它包括一整套完整的符合立憲主義價值觀的市場觀念的聚合。這些是無法從傳統文化中自然導出的。當然,某些傳統價值觀可能對市場主體的觀念和行為模式產生影響。如傳統的義利觀等。13但是,從事物的實然性而言,“儒家‘重義輕利’的思想其實只是一種人格理想,社會中只有少部分儒家知識分子奉行而已,在日常生活中起作用的,主要是常識理性,這種常識理性承認人民追求利益的合理性,始終在中國人經濟生活中起規范人們行為的作用。”14然而,這些稍具市場特征的價值觀和行為模式只是以自給自足為特征的小農經濟生產方式的產物,具有一定的歷史局限性,倘不在體制下進行現代詮釋,是不能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的。
四、市場經濟:立憲主義實現的價值尺度
如果我們靜心對西方立憲主義的產生及演進進行考察,不難發現,無論立憲主義制度建構過程還是價值嬗變過程都無可避免地貫穿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史之中。“政治、法律等的發展是以經濟發展為目的的。”15這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反映。立憲主義作為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的集合體也不例外。
首先,立憲主義的實現,必須以市場經濟為價值導向。立憲主義通過立憲的形式確立公民的獨立人格和廣泛的自由權利,并提供了政府制衡的范式。立憲的過程是一個觀念傳播與價值滲透的過程。對于孕育和確立有利于市場經濟的精神有著重要意義。同時,市場經濟的推進也促進了市場主體的獨立意識和權利意識,對立憲主義的各項制度的運作與完善意義重大。如人大制度等等。立憲主義如果從立法層面考慮,它作為政府的一項權力活動,只能是“能與運行中的市場相容的活動”,否則,“這些活動必須統統排除掉。”16但總而言之,“沒有國家的法律秩序,經濟制度,尤其是現代經濟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17有了,對政治干預經濟的權力作了嚴格的制度限制,給經濟自由和財產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其次,立憲主義的實現,必須以公民的主體意識和權利意識的覺醒為前提條件。在以義務本位和計劃經濟為顯著特征的政治經濟體制里,縱有立憲之名也無之實,立憲主義是無法真正實現甚至無法立足的。其原因關鍵在于缺乏制憲和行憲的心理和意識基礎,。歷史表明,立憲主義是商業發達的政治產物。古希臘與古羅馬諸共和國的政體的不斷完善是完全建立在其商業繁榮的基礎之上的。市場機制的運作使一些觀念得以強化,如產權意識,平等交換意識和契約自由意識等等。我國市場經濟的初步發展對現行憲法的挑戰便可見一斑。(我國現行憲法的幾次重大修改無不是對市場經濟發展的回應)。這樣,也就不難理解為什么“沒有商人階級的形成、成長、壯大,及政治上的覺醒,也就沒有清末的立憲運動”了18。公民在經濟活動中不斷強化的主體意識和權利意識反映到制憲和行憲過程中具體表現為:一方面,市場主體經濟利益多元化,需要一個解決利益沖突和平等表達權利意志的法定場所,這無疑有利于議會制的建設。另一方面,市場主體的獨立性必然要求憲法地位上的自主性,這對憲法在自由和人權上的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市場經濟作為一種有其自身發展規律的經濟形態,需要在市場和國家之間劃定界限。作為市場與政府間的橋梁,它通過立憲的形式將國家管理經濟的權力法制化,并以一些普遍的憲法原則把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界限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來。
最后,隨著世界經濟、貿易一體化的進程加劇,市場經濟體制面臨著與世界接軌的趨勢。這對立憲主義提出更高的要求。即:伴隨著經濟市場的國際化,憲法的某些內容或某些部分是否也存在與國際接軌的可能?我們知道,上層建筑是一定經濟基礎的反映,而經濟基礎從形式和內容可以分為經濟體制和經濟制度兩部分,同樣的道理,上層建筑也可分為政治體制與政治制度兩部分,市場經濟體制的運行雖然會引起政治體制的變革,但并不必然引起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的變化,相反,它對于不斷完善其相應的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義。19因此,隨著市場經濟的國際化,也必然要求在憲法的內容和體制上與世界各國憲法發生互動。比如,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對權力的制衡,對市場體制和市場規律的確認等等。這些無疑是現代市場經濟的主要特征,也是立憲主義在價值和制度方面具有一定國際性和普遍性的重要體現。
五、結語及其評價
無疑,市場經濟與立憲主義的關系是先天的孕育于市場發展的歷史之中的一種社會現象。市場經濟無論其基本價值還是具體制度都與立憲主義內在契合。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其特征決定著立憲主義的發展程度和方向。這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重要體現。而且,立憲主義作為一種價值體系和制度體系的結合體,有著自己的獨立價值觀,并對市場經濟本身具有的某些先天缺陷進行糾正。正是由于市場經濟和立憲主義的和諧發展,使得現代社會的具有一些任何歷史時期所未有過的優越性,而這些恰恰正是我國市場經濟和立憲主義發展的方向。
參考書目:
1參見韓大元著,《亞洲立憲主義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頁。
2參見(日)杉原泰雄著,渠濤等譯《憲法的歷史》,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頁。
3古希臘的憲法主要指國家結構的活動,并非現代意義上的基本法概念,徒具形式意義。
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402頁。
5參見余英時著,《錢穆與中國文化》,上海遠東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頁。
6參見劉軍寧著,《市場與》,引自《市場邏輯與國家觀念》,三聯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頁
7參見著,《鄉土中國》,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頁。
8有關宗教理念對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影響詳見德國著名學者馬克斯。韋伯的《宗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江蘇人民出版社。
9參見(德)奧特弗利德˙赫費著,龐學銓等譯,《政治的正義性》,上海譯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頁。
10參見(美)路易斯·亨金、阿爾伯特·J·羅森塔爾編,鄭戈等譯,《與權利》,三聯書店,1996年版,第260頁。
11參見(美)希爾斯著,傅鏗、呂樂譯,《論傳統》,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頁。
12參見(法)勒龐著,馮克利譯,《烏合之眾》,中央編譯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頁。
13有關儒家的義利觀問題詳見陳鵬生、反町滕夫主編,《儒家義利觀與市場經濟》,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6年版。
14參見著,《現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頁。
15參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集,第506頁。
16參見(英)哈耶克著,楊玉生等譯,《自由》,中國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頁。
17參見(德)馬克斯?韋伯著,張乃根譯,《論經濟與社會中的法律》,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頁。
引 言
隨著新世紀的來臨,中國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步伐也將進入到一個新的歷史階段;面對經濟全球化席卷世界的浪潮,中國迎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契機。新世紀伊始,中國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加入WTO,為中國走近世界、了解世界、融入世界提供了無限空間,但同時我們也應看到,中國在融入世界的過程中也面臨著諸多挑戰。這不僅僅直接沖擊到我國的經濟發展,而且對我國現今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中國尚不發達的私法制度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合同法作為私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項法律制度,無疑受到的沖擊更大。而“合同自由”是貫穿合同法始終的靈魂,在今天,我們來探討合同自由的價值則更加具有現實的意義!
本文圍繞合同自由原則逐步確立的過程,揭示合同法自由原則的本質及合同法自由原則的功能。
關鍵詞:合同自由原則 教育功能 支持功能 指引功能
《合同法》已頒布六年,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合同自由原則,也逐漸被人們所了解和接受,這也為合同自由原則進一步發揮作用提供了前提條件。司法實踐證明:在法律的實施過程中,法律原則和法律條文規范一起發揮作用,忽視法律原則,把一個法律僅作為部門法來看待,將會大大削弱其應有的功能和價值。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依法享有平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監督權,公民依法享有人身自由和自由,并且憲法賦予了公民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包括:勞動權、休息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物質幫助權、受教育權以及有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在這些權利當中涉及到政治經濟文化等等方面,但可以看出這些權利是以政治權利為主要內容,自由也是特指政治自由,相對而言,經濟自由則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一個社會中經濟權利往往比政治權利對個人的利益影響更直接,沒有經濟上的自由,政治自由也不可能真正實現。合同法中規定合同自由原則是對經濟自由權利的明確規定,是對公民享有的政治自由的必要補充。新合同法里第一次明確規定合同自由原則,這是我國合同立法上的一次重大飛躍。合同自由原則的確立具有重要的意義,它不僅對市場經濟建設發揮巨大的推動作用,同時也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產生深遠的影響,但是人們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對合同法自由原則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認識和足夠的重視,因而也談不上發揮其應有的功能。本文圍繞合同自由原則逐步確立的過程,揭示合同法自由原則的本質及合同法自由原則的功能。
一、 合同法中確定合同自由原則的背景
合同自由原則可以追溯到羅馬法,但合同自由原則的確立卻是近代民法的事情。所謂合同自由原則是指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合同雙方當事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完全享有合同自由。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內容:1、締結合同的自由。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簽訂合同,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強迫或干預。2、選擇相對人的自由。當事人既有選擇同誰簽訂合同的自由,又有拒絕同任何人簽訂合同的自由。3、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合同的內容在不違背法律和道德的情況下,當事人可自由協商確定。4、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和變更合同,任何人不得干預。5、選擇合同方式的自由。合同法規定了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外,當事人可自由選擇合同的形式。
合同自由原則作為民法的核心和精髓,其關鍵是合同自由原則體現了與市場經濟相適應 的經濟自由思想,合同自由原則就是整個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的理論依據。理解合同自由原則的意義,首先要了解這一原則確立的背景,我們國家合同法中確定合同自由原則是基于我國的國情出發的。這些背景主要包括:1、政府干預下的市場經濟。我們國家是傳統的計劃
經濟國家,自以來的20年時間里,我們國家經歷了從計劃經濟模式向市場經濟模式的轉變,在這個轉變過程中,創造性地提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概念,解決了長期困擾人們思想觀念上的束縛。從一開始我們國家搞的市場經濟就不同于西方的市場經濟,這不僅僅是概念上或者意識形態上的差別,更為重要的是我們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起點不同于西方國家。這主要表現在:第一、市場經濟發育的起點不同。在西方國家市場經濟發育的起點是封建的自然經濟,并且從封建經濟向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過渡是通過所有權的徹底私有化完成的。在我們國家市場經濟發育的起點是計劃經濟,并且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是在公有制為主體的前提下進行的。第二、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啟動力量不同。在西方國家,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啟動力量來自市場本身,即商人和市民階層,在我們國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啟動力量來自于國家,即政府。2、觀念上的法律工具主義。如果僅僅把法律作為一種工具的話,那么達到法治社會的目標就不會真正實現。法律工具主義是現代法治的真正克星,法律工具主義的危害在于忽視法律的權威,把法律置于政府權利之下,司法獨立是現代法治的核心內容和基本要求,政府權利干預下的法律實際上是政府行使權利的一種手段,政府可以通過行政權利的干預達到一定的目的,法律成了維護部門利益的工具,法律的公平正義只不過是幌子而已。3、人治的傳統。在我們國家幾千年的封建社會里,儒家長期占據統治地位,儒家講“禮治”、“德治”,實際上就是“人治”。儒家認為:“為政在人”,“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這種“賢人政治”同現代法治精神是相對立的,由于長期文化上的影響,使人們對“法治”有一種內在的抵觸。表現在外部就是忽視制度建設,重實質正義,輕形式正義,重結果,輕過程。4、社會本位主義。我國歷來盛行社會本位主義,也稱國家本位主義。其主要特征是,重視社會利益、國家利益、忽視個人利益“一個人在中國只允許有義務觀念,而不許有權利觀念。”,這種傳統的義務觀念已融于社會生活,甚至見于法律。表現在法律中便是直接規定社會利益高于個人利益,表現在道德觀念上就是國家利益至上、集體利益至上,如 “國家興亡,匹夫有責”、重義輕利、先大家后小家等。
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僅僅靠政府力量的推動是遠遠不夠的。離開人們權利觀念的啟蒙,這種需求只不過是政府的一廂情愿,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客觀上要求人們權利觀念的轉變。在上述背景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法治國家的建設必然會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這一目標的實現一方面取決于市場經濟和法治建設本身的完善程度,另一方面取決于公民權利觀念的增長程度,這個過程是一個相互影響和相互促進的過程。因此,僅僅把《合同法》作為規范市場主體交易行為來談論它的意義是遠遠不夠的,只有充分發揮《合同法》中蘊含的巨大權利啟蒙觀念,才會使合同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法治國家的建設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合同自由原則的確立是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和完善的必然結果
在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首先要認識合同法與市場經濟的關系。市場經濟是動態的過程,始終處于運行狀態,無數交易活動構成完整的市場,只有靠法律才能保證交易
活動的正常進行,一句話,必須有合同債和合同法才能保障交易活動的順利開展。
因此,在這個意義上而言,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合同法便是維持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法律;其次,要正確認識合同自由原則與市場經濟的關系。市場經濟的本質是靠市場這只無形的手來調節供求關系,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要通過價格機制、競爭機制和供求機制。市場機制的特征主要是市場機制的決策者是各個分散的經濟主體,市場機制的推動力量是經濟主體自身的經濟利益和他們之間的競爭。因此,市場經濟主體是否具獨立性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只有市場主體享有充分的自由,才可能形成真正的競爭,市場這只無形的手才會發揮作用,在合同法里規定合同自由原則,實質是市場機制作用發揮的要求。
我們國家對合同自由原則的認識是同我們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認識不斷深化緊密相關的,這個過程可以劃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從建國后到1981年《經濟合同法》頒布之前。這一階段主要的特征是強調國家計劃,否定合同自由。其原因是我們在建國后的相當長時期內實行計劃經濟,并且當時民法理論主要受前蘇聯民法理論的影響。第二階段,從1981年《經濟合同法》頒布到1993年對《經濟合同法》進行重大修改。這一階段的特征是對合同自由作嚴格的限制。其原因是在改革開放初期,實行的是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一方面發展商品經濟要求擴大當事人的自由;另一方面為保證計劃的完成,又要求對合同自由做出種種限制。因此,《經濟合同法》既規定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依據自愿、平等、協商互利的原則,又強調當事人簽訂合同必須遵循國家計劃。第三階段從1993年對《經濟合同法》的修改到1999年統一合同法制定。這一階段的特征是突破計劃對合同自由的限制,擴大當事人的自由。其背景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的提出,客觀要求縮小指令性計劃的范圍,減少政府對經濟的不必要干預,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功能。正是適應這個要求《經濟合同法》1993年作了重大修改,改“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必須符合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要求”為“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改“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計劃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合同無效的確認權有合同管理機關所有改為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享有,但是這一階段仍然沒有在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合同自由原則。第四階段指1999年新合同法出臺以后,這一階段的特征是在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合同自由原則,并對合同自由原則作了必要的限制。其背景是對計劃與市場關系認識的重大突破,把市場作為配置社會資源的手段,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必然要求實行合同自由,因為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的前提是有一個自由、平等、公開競爭的市場環境,靠價格杠桿的調控,優勝劣汰,提高社會生產率,實現對有限的社會資源進行優化配置。沒有合同自由作保障,市場機制這只看不見的手便會失靈。因此,新合同法第四條對合同自由原則做出了明確規定從而適應和進一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1]
三、合同自由原則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則
合同法總則中規定的合同法原則有:平等原則、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在這些原則中,哪個原則是核心原則和基本原則,這些原則之間關系如何?我認為:合同自由原則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則和核心原則,
是合同法的生命所在,其他原則則是民事法律行為應遵循的一般原則。[2]依據如下:
首先,合同自由原則符合法律原則的基本特征。法律原則的特征應包括:抽象性、標準性、和統帥性三個特征。所謂抽象性是指法律原則是多項法律規則經過長期實踐之后的一種總結,而這種歸納和總結又不是若干規則的簡單相加,它蘊含著許多更高的道德含義,體現了法律的價值追求目標;所謂標準性是就法律適用和法律原則的功能而言的。它包含了兩層含義:一是衡量的意義,即可以被用于衡量比它次要的規則的價值或效力;二是控制的意義,即在事實上控制了其他法律規則的使用。當法律規則之間發生沖突之時,它控制規則的使用。所謂統帥性是指法律原則是超級法律規則,或是更高級法律規則,它是其他一般法律規則產生和發展應遵循的規則,換言之,其他法律規則則根據法律原則制定,并接受它的檢驗。所以,法律原則具有統帥其他法律原則的意義。合同自由原則完全符合基本原則的特征,合同原則具有抽象性,合同自由原則是從自由交易行為中概括抽象出來的市場經濟所追求的目標。合同自由原則具有標準性,合同自由原則具有解釋合同法中其他條文的功能,合同當事人可以援引該原則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合同自由原則具有統帥性,合同法中確立合同自由原則,就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該原則是新合同法的靈魂。
其次,合同自由原則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還要具備特殊性,即合同自由原則不等于民法的基本原則,而是合同法中的特有的原則。合同法基本原則是合同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對合同法調整的特殊需求的集中反映。它與合同法的本質、特征一樣,是區別于其他法律部門的重要法律標志。同時,它也是法的原則具體化。因此,合同法基本原則應該具有其特殊性。凡是法的一般原則或其他法律部門的基本原則,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則,都不應該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它不同于民法的基本原則,當然合同法的基本原則首先是在民法基本原則范圍之內,合同法基本原則具有其特殊性。具體表現是:1、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的根本準則,貫穿于整個合同法,統帥合同法的各項制度和規范;2、合同法基本原則體現合同法的基本價值,是合同立法、執法、守法及研究合同法的總指導思想;3、合同法基本原則是統治階級對合同關系的基本政策的集中表現,反映著社會經濟生活條件的本質要求。當然合同法基本原則是適用合同法的特定領域乃至全部領域的準則,它不同于合同法的具體原則,如適當履行,實際履行原則。
最后,合同自由原則作為合同法的根本原則要體現合同法的精神。合同法總則中的原則有:平等原則、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社會公共利益原則,這些原則都符合上述五個特征,但能反映合同法精神的只能是合同自由原則,平等原則、公平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誠信原則只是市場經濟中的道德準則的法律化,社會公
共利益原則應是一切民事行為的原則,在某種程度上,這一原則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限制。合同自由原則的確立是自由競爭階段資本主義生產關系本質的客觀要求,合同法的修改的真正原因也是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的要求,沒有合同自由也就沒有合同法,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生命,同樣,經濟自由是市場經濟的生命,如果從這一角度加以分析的話,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合同自由原則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則,或者說合同自由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
則,沒有合同自由原則就沒有市場經濟。
四、合同自由原則的功能
法律基本原則集中體現了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在價值上比其他原則更為重要,在功能上比其他原則的調整范圍更廣的法律原則。具體原則是以基本原則為前提,并在基本原則指導下適用某一特定社會關系領域的法律原則。合同自由原則體現合同法作為市場經濟基本法律的維護經濟自由的精神,合同法的其他具體原則則是在這一原則的指引下在合同法的具體領域發揮作用。我們討論合同自由原則的功能可以從以下幾個層次進行思考:從合同自由原則對公民現代民利的啟蒙和培養來談合同自由原則的教育功能;從合同自由原則對市場經濟法治環境建設的維護和促進作用來談合同自由原則的支持功能;從合同自由原則對合同法立法和實施指導和統領來談合同自由原則的指引功能。
1、教育功能
合同法不僅是調整民事主體之間合同行為的規則體系,作為一種文化,它還是訓練和引導全體國民步入現代文明的教科書。合同法,有助于培養成熟的現代社會成員。平等是現代社會關系的基礎。商品交換,是人類物質生活、精神生活的普遍關系,合同法的精神實質是拒絕任何特權,民事主體間無高下、尊卑和貴賤之分。每個合同關系的參與者都是大寫的“人”。權利意識、主體意識、意思自治、法律行為意識、責任意識等作為社會意識的組成部分,作為一種人格,植入每個人的頭腦,對于推動整個社會的“軟件”的進步,具有不可估量的意義。合同自由原則包涵的正是這種自由平等的觀念,在市場中各個市場主體之間完全平等,互不干涉,享有充分的自由。所謂合同自由原則的教育功能是指合同自由的思想對人們權利意識的喚起。計劃經濟是不需要個人的權利觀念的,個人自由要絕對服從國家計劃,因此,在計劃經濟模式下,人們的權利意識非常淡泊,這與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文化環境相去甚遠,不但有害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而且也不利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搞市場經濟一方面要求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另一方面要求人們具有相當成熟的市場法律觀念,因為法治建設需要一種文化和觀念的支持。市場經濟要求市場主體享有充分的平等自由,沒有平等自由,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將成為泡影。因此,合同自由原則的意義不在于在合同法中加以規定,更為重要的是在人們心中樹立合同自由的權威,喚起人們的權利觀念意識。當人們普遍的法治觀念落后于法治所需要的水平時,人們便會繞開法律,自行其是,法律便成為一紙空文,因此發揮合同法的教育功能是合同法作用發揮的重要保證,同時也是建設整個社會主義法治環境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
合同法的教育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合同自由原則是公民維護自己經濟自由權利的武器。合同自由原則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則,在合同爭議中,當事人可以直接依據這一規定維護自己的權利。2、合同自由原則對政府部門行使權利進行限制。由于政府部門同一般民事主體簽訂合同時,擁有較多的特權,往往會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侵害對方的合法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可運用合同自由原則主張合同無效,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3、合同自由原則的行使將提升這個社會的權利觀念和意識。在合同法中規定合同自由原則本身就對公民的自由觀念有一種啟蒙教育,通過合同法自由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用生動的事例對公民的權利觀念進行啟蒙和培養。
2、支持功能
所謂支持功能主要是指合同自由原則對市場機制作用發揮的支持。市場經濟不僅需要一套交易規則,更需要一種交易自由的理念,這種交易自由的理念實際上就是合同自由的觀念。這一功能可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促進;二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支持和維護。
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支持是指通過發揮合同自由原則的教育功能,通過啟發人們的民主法制觀念,為法制建設提供一個必須的環境。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目標的實現,一方面依賴于法治本身的建設,另一方面依賴于市場經濟的發育是否完善,以及人們的法制權利觀念,這是法治的土壤。中國的法制建設,任重道遠,其關鍵也是因為我們國家長期在計劃經濟模式下,以及歷史上重農輕商,人治傳統盛行,國家本位主義長期占統治地位,人們權利觀念淡薄。法制建設如果沒有成熟和權利覺悟的民眾,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礎,中國法治建設的關鍵也是廣大民眾法治觀念的覺悟,而不是法學精英分子個人的行為,同樣政府本身不斷加強法制建設的力度,也只是法制建設的外部推動力量,其結果導致立法超前。現實生活中,人們對一些法律漠然置之,比如全國屈指可數的行政官司,正是人們權利觀念淡薄的表現。合同自由原則對法制建設的支持功能,就是超出一般法律條文的規定,而是對人們的權利觀念的啟迪,這正是合同自由原則區別于其他法律原則的獨特之處,合同法的實施的意義也就不僅僅局限于合同本身,同時也起著對公民權利觀念的啟蒙教育,為法制建設培養成熟的具有權利觀念的“法治公民”。
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支持表現在:1、為平等競爭的市場主體地位找到法律依據。市場主體參與競爭的前提是具有平等的主體地位,在計劃經濟下,企業因所有成分不同,而劃分為三六九等,企業隸屬于行政權力,而不能有效地參加競爭。合同自由原則的內容就是賦予市場主體法律上的平等自由,任何市場主體都可以援引這一規定來維護自己的平等自由地位,這也是合同法頒布之前和其他法律所沒有規定的內容。2、促進交易。合同法是規范交易規則的一個重要法律,鼓勵交易是合同法的一個重要功能。合同自由原則是這一功能的重要體現,所謂合同自由原則也就是強調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中享有充分的意志自主性,這種意志自主性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加以干預,正因為當事人享有這種充分的意志自主性,當事人可以享有充分的選擇性,在完全符合自己意愿和利益的情況下,積極參與市場交易。市場經濟實際上是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商品交換是其主要內容和形式。一個完善和成熟的市場經濟必然要求市場主體積極參與交易行為,促進交易的條件有兩個,一是取決于市場主體的意志自由程度,二是取決于市場主體的履約信譽。3、維護市場交易法規的統一。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即市場主體和政府行為的法制化。市場經濟是開放經濟,不但要求在國內建立一個統一的大市場,而且要求同國際接軌。這種統一主要是指規則的統一,新合同法就是
對以前三部舊合同法規則的統一。合同自由原則是合同法的靈魂,對具體規則有著指導和統領作用,這就是講,在對合同法規范有不同認識時,依據的準則是合同自由原則,從而防止合同法在實施中出現的不統一現象,保證整個交易行為規則的統一。
3、指引功能
合同自由原則的指引功能是指,作為合同法精神的合同自由原則對人們權利觀念、行動指南以及合同法具體規則的統領與指導作用。這三個功能相互影響共同發揮作用,其中權利觀念的啟蒙和人們行動的指南是對市場主體發揮作用,對合同法的具體規則的指導是指合同法內部合同具體條款同合同原則的關系。
合同自由原則是人們權利觀念啟蒙的最好老師。在簽訂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依其占有的有利地位強迫對方簽訂不合理合同時,首先侵犯的是對方當事人的依法享有的合同自由的權利。我們國家是社會本位主義占主導地位,再加上長期計劃經濟的影響,政府權利、公共權利侵犯個人正當權利被認為理所當然,在這種社會環境下正當的個人權利要求往往被看作是不合乎法律的,甚至是違道德的。市場經濟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基礎,其意義在于揭示了法治的最終決定力量是市場經濟的成熟程度和人們權利觀念的覺悟程度。合同自由原則的內容直接給予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個體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這種權利觀念的啟蒙是市場經濟和現代法治社會內在需求,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和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目標的重要因素。
合同自由原則是市場主體尋求合法保護自己利益的行動指南。由于行政權力和壟斷行業的存在,單個市場主體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往往處于不利地位。如果一味強調國家利益、行業利益,那么必然會無視和損害單個市場主體的合法權利。如果不賦予市場主體合同自由的權利,默認市場經濟中存在的主體地位不平等問題,不但會使市場機制發生扭曲,而且會使市場主體通過非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如農民的上訪、到權利部門打通關節等。合同自由原則為當事人指明了一條通過法律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途徑,當一個人為一角錢而時,當人們面對壟斷行業的私自調價行為說“不”時,這正是合同自由原則在指引人們行使權利。
合同自由原則對合同法具體規則的統領與指導作用。合同法的自由原則是合同立法的準則,具體制度及規范應當以合同法的自由原則為準。法律原則直接決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質、基本內容和基本價值趨向。合同自由原則的作為合同法的精神,構筑了整個合同法的理念基礎,正因為如此,合同法中減少了大量禁止性規范,增加任意性規范,如合同法規定合同形式的多樣化,雙方當事人協議解除合同的權利。合同自由原則具有補充和解釋合同法不
足的功能。由于社會關系的復雜性和變動性,再完備的法律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原則就成為指導解釋法律漏洞不可缺少的手段。更為重要的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合同自由原則也可以被法官適用,直接彌補合同法立法的不足。合同法自由原則是解釋、評價和補充合同的依據。由于法律規則的抽象性和滯后性,在法律的實施過程中,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成為彌補法律抽象和滯后的必不可少的環節。《合同法》第124條規定: 法
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這是對《合同法》總則的適用的法律明確規定,也是在司法實踐中直接適用合同法自由原則的法律依據。
事實上,絕對的合同自由從來沒有過,合同自由應受到限制,真正的合同自由應包括自我限制。合同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社會公共利益原則都是對合同法自由原則的限制。對待合同自由原則既要考慮合同自由原則的重要意義,又要兼顧合同自由原則的負面效應。由于我們國家的國情決定,在現階段以及將來一段時期都應強調合同自由原則,并以必要的限制作為補充。
注釋:
[1]新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2]合同自由: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締結合同、選擇相對人、選擇合同內容、變更和解除合同、確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在西方國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則,是貫穿于合同法的一條主線,是研究合同法的出發點。
參考文獻:
1.梁慧星《民法總論》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張俊浩《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3.李永軍《合同法原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