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06 16:12:39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創業投資的風險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創業投資又稱風險資本或風險投資。根據美國全美風險投資協會的定義,風險投資是由職業金融家投入到新興的、迅速發展的、具有巨大競爭潛力的企業中的一種權益資本。
所謂風險識別是指對潛在的和已經存在的各種風險進行系統和全面的認識和區分。
風險管理是研究風險發生規律和風險控制技術的一門新興管理科學。美國風險管理的權威解釋者威廉姆斯和漢斯認為:風險管理是通過對風險的識別、衡量和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將風險導致的各種不利后果減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學管理辦法。按照風險管理的定義,風險管理的實施主要包含三個過程:即風險識別、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
二、創業投資風險管理的對策
創業投資的風險與收益一般成正比關系,即風險越大,獲利可能性越高。正是因為創業投資存在著巨大的投資風險,對創業投資機構而言,最大限度地控制并有效規避風險,盡量減少投資失敗的幾率,提高投資項目的成功率,是獲取高額投資回報的前提。因而,創業投資公司必須對投資項目進行科學的風險管理,只有這樣才能有效規避風險,獲取最大的收益。
就創業投資風險而言,風險控制是指創業投資家采取各種措施和方法,消滅或者減少風險事件發生的各種可能性,或者風險事件發生時造成的損失。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實現風險管理的目標,風險控制是其中最為重要的一步,貫穿于風險管理的全過程。
按照創業投資活動的整個運作過程,可以將風險管理對策分為兩個部分。
(一)創業資本投入之前的風險防范對策
創業資本投入之前的風險主要來自于事前信息不對稱以及由此產生的逆向選擇風險。因此,這一時期的風險防范措施的形成應建立在如何保證創業投資商能夠盡可能得到來自創業企業家和創業企業的完整、準確的信息上。
確定項目是否可行,具體可以通過分析商業計劃書、借助中介機構推介以及依靠專業隊伍評估來達到盡可能全面準確地掌握被投資項目的真實信息。同時,在考察項目可行度時,還應該注重對被投資企業企業家素質特別是整個管理團隊綜合素質的考察。此外,在創業資本投入之前我們還要關注可能出現的投資公司內部人員道德風險以及后期可能出現的資金風險和投資失敗風險,為此我們為將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應采取措施盡可能規避這些風險。
1、跟投的投資方式
跟投是指投資公司每投資一個項目要求部分或全部項目參與人以個人名義投入一定比例資本。這種管理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因投資企業內部的項目推薦及決策等相關人員工作不認真或決策發生重大失誤甚至與創業企業聯合詐騙等行為所產生的道德風險。
2、分散投資方式
由于創業投資具有極高的風險性,通常創業投資機構會規定,對某一項目的投資不得超過所籌集創業資本總額的10―20%左右。這種分散組合的投資方式能盡量大的降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成功率。
3、辛迪加投資方式
在創業投資過程中幾家創業投資機構共同對某一項目進行投資就是一種辛迪加投資方式。在創業投資領域,分散投資和辛迪加投資是相互結合的兩種投資形式,被大多數機構采用。辛迪加投資可彌補創業投資機構分散投資所帶來的資金不足的難題。且通過辛迪加投資形式,創業投資機構可以實現優勢互補,降低市場競爭風險,減少投資決策失誤的概率。
4、分段投資方式
分段投資的方式就是根據創業企業的不同發展階段,將投資分為不同的時間段注入到企業發展的不同時期,而不是一次性提前向項目注入所有資本。分階段投資允許創業投資家在做出再投資決定之前對被投資企業實施監控,以便對項目的預測更加精準,有利于對終止投資還是繼續投資做出正確的抉擇。
(二)創業資本投入之后的風險管理對策
1、運用金融工具規避風險
創業投資機構經常運用的金融工具有可轉換債券和可轉換優先股等。
可轉換債券投資方式,即創業投資機構委托銀行貸款給擬投資企業,同時約定在一定的條件下委托方擁有將貸款本金(利息)轉換為公司股權的選擇權,并事先約定轉股的時間、轉股的價格或價格的計算方法以及其他的轉股條件。
可轉換優先股投資方式,即將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的股份設定為可轉換優先股,可以取得固定的股息,且不隨公司業績好壞而波動,并可以先于普通股股東領取股息,同時在被投資企業破產清算時,創業投資機構對企業剩余財產有先于普通股股東的要求權。此外,創業投資機構可以在適當的時候將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分享企業快速發展時的資本增值收益。通過巧妙設計金融工具,創業投資機構將風險轉移到創業家身上,并給予創業家相應的收益分配權,強化激勵和約束,達到規避風險,實現收益與風險均衡之目的。
但如果創業投資商采取可轉換優先股等金融工具進行創業投資,那么,正常情況下是不具有投票表決權的。這樣勢必會導致對創業企業的失控,從而加大投資風險。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創業投資商可以在投資契約中為表決權制定附加條款,即不僅允許優先股具有像普通股一樣的表決權,而且還允許優先股附加超額投票權(比如,一個股份所代表的投票權可以是其他普通股投票權的兩倍等)或者重大問題否決權(對重大問題擁有一票否決權)。這一制度安排保證了創業投資商不管以何種金融工具結構投資都能對創業企業擁有足夠的控制權。
2、通過參與創業投資的后續管理控制風險
創業投資商除了防范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風險外,還要應對創業企業本身所面臨的技術風險、市場風險和管理風險等。創業投資公司必須有意識地推動創業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的完善,培育創業企業對規范化管理的意識。
具體的參與方式有:通過向創業企業派駐董事,隨時對企業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管理層素質進行監督和評定,定期審查企業的財務報表或直接派遣財務總監,實施財務控制;并有權在管理層不遵循契約規定或經營出現偏差時,向創業企業提出意見,必要時向企業派駐管理人員,甚至撤換總經理。這樣,創業投資商更可以監督和控制創業企業的重大決策,幫助創業企業完善內部治理,在內部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提高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
【關鍵詞】風險創業投資;治理結構;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1 有限合伙制的經濟金融價值
每個國家的法源決定了企業方面法律的特點,不同類型的企業法律對外部投資者的保護程度有所差異,從而使不同國家形成了各異的融資模式和所有權結構,進而產生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而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又對企業行為和業績產生不同影響,最終影響一國的經濟增長。發達國家的經濟實踐充分的證明這一點。有限合伙制作為一種企業法律形式,在美國、歐洲都有,但貫徹的不一樣,導致新經濟的產生和發展速度巨大差異。“法源—企業法律—融資模式和所有權結構—公司治理模式—公司行為和業績—經濟增長”這一基本邏輯也適用于投資創業型企業的治理。
2 投資創業企業治理中的投資者保護:有限合伙制的優勢
治理機制的核心是委托關系。委托關系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聘選、激勵和監督。根據這種內在關系,治理模式劃分為如下四種類型:英美市場導向模式;日德銀行導向模式;東亞、拉美家族控制模式;內部人控制(轉軌經濟)模式。從治理的基本原理角度,合伙制企業是典型的內部人控制型的企業治理模式,公司制企業是典型的市場導向和銀行導向的企業治理模式。由于銀行導向的企業治理機制不適應風險投資的金融經濟行為,在此不作更多的討論。
美國屬于普通法系國家,由于普通法系對投資者權利提供了更完善的保護,由此導致了金融市場的高度發達。在美國,銀行的控股公司不得持有任何非金融企業5%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并且法律限制了銀行在在全國范圍的經營。因此,公司控制主要是依靠自由的,充滿生機的資本市場來進行的。所以,英美的模式更適合具有高技術和高風險的特征的企業。這類企業的經營績效主要取決于對不同投資方向未來前景的正確估計。這恰恰是風險投資的金融經濟使命
美國的實踐證明,在市場導向治理模式中,外部融資較深的產業中的企業能夠獲得更快的發展。科學的選聘機制是最佳治理結構形成的前提,合理的激勵機制也是實現最佳治理結構的關鍵,有效的監督機制是實現企業最佳治理結構的保證。即企業治理結構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簡言之,就是如何設計企業的最優治理結構,使得有能力的經理人最大程度地為股東(投資人)的利益努力地工作。就這三個方面關系而言,有限合伙制企業幾乎達到了完美境界。
3 有限合伙制是創業企業治理的必然選擇
然而,從風險投資的風險特性分析的角度,比較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治理機制,來說明有限合伙制企業的風險投資的金融經濟學依據是科學而嚴謹的。
由于創業技術經濟過程中風險的多元動態性、開放組合性、收益的期權性,風險投資機構的體系顯然是不同于傳統投資機構的體系。這樣的機構體系既要保證風險資本的及時到位,又要保證風險資本的有效投入,還要保證風險資本的有效撤出,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風險投資的金融經濟價值。即風險投資機構體系的功能,必須有滿足創業技術經濟過程需要的融資、投資、撤出的基本功能。
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企業制度體系有著承擔風險和利益機制的彈性范圍,在該范圍之內,企業制度是推動企業有效的發展,當風險和利益機制超越了該制度的彈性范圍,該制度就會失去促進該企業有效發展的功能。
3.1 普通合伙:普通合伙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作為共同所有人,為其共同經營的商業營利事業而實行的組合。其結構形態表現為:當事人有兩個以上;合伙組織無法人資格,即不具有與公司相同的主體資格;合伙中的全體成員至少有一人對合伙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普通合伙的內部關系,是指合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是由合伙協議予以確立。普通合伙的外部關系,是普通合伙企業同第三人的關系,這主要受合伙人相互原則的制約。每一合伙人在執行普通合伙企業經營活動中的作為和不作為,對普通合伙企業整體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其中所有的合伙人都對合伙債務負有連帶責任。
3.2 有限合伙:有限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組成的合伙企業。前者享有具有控制權并負無限責任,后者享有有限經營權,僅負以其出資額為限的有限責任。但有限合伙人介入合伙控制,則失去有限責任性。有限合伙的信息對內、對外的公開,讓當事人自主判斷,并由此達到合伙經營監督約束的目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在許多方面參與合伙事務的管理和投票表決,并不構成實質意義上的管理行為,因而無須對有限合伙的債務負責。有限合伙人除了查閱賬冊文書以外,還享有一定的建議權和決策權。這既有利于保障有限合伙人的合法權益,又可增加對普通合伙人的監督。這種精細和靈活的法律設計,可以均衡權益和責任,產生有效的監控和激勵作用,保持合伙企業經營的獨立性和穩定性,減少各項成本,對于風險創業投資的發展十分有利。
可以清楚看到,它們各有自己適應范圍。有限合伙制企業的制度設計,適應了規避創業過程高風險特性的需要:即規避風險的動態多元性、風險的開放組合性、風險收益的期權性等需要;適應了風險投資機構低成本組建的經濟需要;適應了風險投資機構資金運用靈活性的需要;適應了風險投資組合投資的需要;適應了投資人資金有效使用的需要。
關鍵詞創業投資保險制度創業投資企業
1引言
一般意義上講,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保險公司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或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和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保險作為一種補償措施,旨在使被保險人能以確定的小額成本(保險費)來補償大額不確定的損失,最高補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創業投資保險制度是專門為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而開辦的保險制度,它相對于一般商業保險具有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風險大的特點。創業項目的承擔主體不發生變化,仍是原來的企業,但風險損失的承擔主體發生了變化,當技術創新項目失敗時,保險公司將承擔部分損失,即保險公司成了技術創新的財務風險的承擔主體之一。
2創業投資保險的可行性分析
這里討論創業投資基金的保險情況。我們假定風險規避性的創業投資基金對每個創業企業的投資額均相等,為W;投資發生失敗的可能性為p,面臨損失L的可能性;保險費率為r,即需要支付rk的保險費來購買最高賠償額為k的保險單。
對于創業投資基金參加保險后,當投資成功時的狀態下,其投資額變化為:
U1=W-rk
當投資失敗時的狀態下,保險公司將支付金額為k的賠償給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額變化為:
U2=W-L-rk+k
對于一個作為風險規避型的創業投資基金而言,其重要的特征就是,在相同的期望值或預期收益下,風險越小,效用水平越高。作為投保人的創業投資基金的預期效用為:
E(U)=(1-p)×U1+pU2
=(1-p)×(W-rk)+p×(W-L-rk+k)
=W-pL+k(p-r)
若p=r,則E(U)=W-pL,因此,在這種情形下,期望值是既定的,與投保金額k的大小無關。而且作為風險規避的創業投資機構來說希望把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即創業投資機構在任何一種狀態下都擁有相同的投資額,也就是沒有任何風險或不確定性。即:U1=U2或
W-rk=W-L-rk+k
可得出k=L,即使說在公平費率的情況下,規避型的創業投資機構會對失敗時所遭受的損失進行全額保險。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假定參加創業投資保險的創業企業足夠多,為N且相互獨立,則保險公司的期望利潤:
P=N[p(rk-k)+(1-p)rk]
=N(r-p)k
當r=p時,保險公司的利潤為0,這個假設與現實并不矛盾,對于完全競爭的保險市場來說,保險公司的經濟利潤降低到最低限度,即為0。世界上規模發達、業務廣、跨地區多的保險公司所提供的保險費率都十分接近“公平”費率,因為大公司更容易做到分散風險,收取“公平”費率就足以應付賠償支出。
當r=p時,創業投資企業和保險公司的預期效用都達到均衡,這說明設立創業投資保險在實際操作中是完全可行的。當然在上述討論中,是以許多參加保險的創業投資基金和創業企業基礎、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風險分擔是相互獨立的,而且創業投資保險市場的有效運行是以不存在道德風險為前提的。
3創業投資保險的意義
創業投資保險制度是專門為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企業而開辦的保險制度,對于創業投資業還處于起步階段的我國來說,建立創業投資保險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3.1創業投資保險是創業投資風險分擔的重要手段之一
每個創業企業或創業投資基金通過保險公司將自己的風險分散到相關投資人的身上,從而將自己的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即通過支付一定的保險費用,創業投資基金和創業企業的風險可以在某種程度上進行轉嫁。當某個創業投資經營機構的破產確實無法挽回時,創業投資保險機構可對其資產、債務進行清理,并對其投資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可承擔投資者的部分損失。
3.2有利于引導民間創業資本的進入,擴大資金的來源渠道,給予必要的金融支持
創業投資保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承擔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的部分風險,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增加了投資者的預期。這樣不僅僅可以吸引民間創業資本加入到創業投資領域,而且創業投資保險的正常經營和對創業投資機構的評價、監督等作用可以為將來保險資金大舉進入創業投資做好準備。
3.3監督作用
創業投資保險基金作為專業化的保險機構,監督作用包括兩方面:一是在事前一般要對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企業這些投保人所提供的各種資料進行詳細且認真的風險評價,從而做出合理的預期,減少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二是一般要求各創業投資經營機構定期向創業投資保險機構提交各種財務報表和經營報告,隨時接受創業投資保險機構對其經營風險和經營狀況的調查和評估。以便創業投資保險機構及時了解投保人的經營管理狀況,及時發現問題,從而更好地實施監督和管理,減少投保人的道德風險。其監督作用可以扶持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走上正軌,促進創業投資健康、快速、穩步地發展。
4關于我國建立創業投資保險制度的一些思考
4.1加強創業投資保險制度方面政策引導與法律規范的構建
目前國家有關部門雖對創業投資比較重視,但宏觀扶植和引導缺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雖制定有“技術交易保險條例”,但框架過粗、內容不系統,基層部門無法具體操作,而且屬于引導性質的,具體操作條款還很缺乏;同時缺乏激勵性、扶植性的政策,保險部門的積極性并不強,大多是迫于地方政府的要求而不得已為之,因而缺乏主動性;地方上的創業投資保險主要還處于摸索狀態,缺乏理論指導、操作標準和科學合理的計算方法。所以應對創業投資保險問題進行深入調研論證,制訂創業投資保險業發展規劃、制訂有關激勵措施和具體操作條例級法律、法規,使創業投資保險向有序、有效的方向發展。
4.2在設立專門創業投資保險機構方面,應遵循風險合理分擔原則
創業投資保險機構的設立不外乎有:一是在保險公司內部設立創業投資保險部門;二是國家出資設立政策性的保險機構;三是由各個創業投資主體通過創業投資協會設立的保險機構,帶有民營性質。對創業投資保險基金而言,要妥善地管理、注意安全性,備好合理的準備金,以滿足保險公司支出的隨時性。也就是說,該基金的管理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為首要目標,不允許進行任何形式的高風險、低流動性的投資。創業投資保險機構可以考慮用以下兩種保險資金的運作方式:一是存款于國有銀行;二是可將部分資金投資于風險程度低、流動性強的國家債券。一般不允許基金被用于股票、公司債券、房地產或者期貨、期權、互換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資。
4.3在保險基金運作管理方面
(1)明確創業投資保險公司的可保種類、投保額及清償標準。保險業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必須不斷調整、更新和充實自己以面對科技發展所帶來的各種新的風險,提供相應的保險險種以滿足社會及公眾的需求。所以對于創業投資保險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保險業在計劃設計相關保險產品時應充分考慮各方面因素,謹慎從事。特別是要對風險進行分類,確定何種風險可以承保,何種風險在現階段應當剔除,何種風險根本不屬于保險范疇。
(2)加強對創業投資保險的宣傳,使創業投資企業充分認識科技保險的重要性,而且保險并不是萬能的,有些風險將只能由風險單位自己去承擔,各企業和相關單位都應將自己所承擔的風險進行嚴格管理,并確定一旦發生事故以后的應急措施和備用方案。這樣使得各個主體積極參與創業投資保險,主動防范風險。
(3)大力培養高素質的創業投資保險業務人才。
4.4擴展創業投資保險的險種
除了已進行的創業投資保險險種外,保險公司應積極探索新的創業投資保險領域。如科技人員的待業保險;科技人員專門的特種人身保險和社會保險等;對有突出貢獻的專家提供特種人壽保險;對歸國留學人員提供專門保險等。
4.5建立科技風險分攤機制
由于創業投資保險業務涉及到保險部門、創業投資企業、創業企業和科技管理部門,因此,政府應進行協調組織,使這些部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良性的科技風險分攤機制,促進科技保險業務的發展,提供一個信息交流的平臺,實現信息共享,減少信息不對稱現象。
4.6積極開展有關創業投資與創業投資保險方面的理論方法研究
創業投資協會作為一個交流的平臺,不僅僅可以科學合理地確定有關保險費率、賠償標準、責任認定、技術鑒別、風險評估的標準與辦法,而且可以培訓創業投資及創業投資保險從業人員,向社會宣傳創業投資及創業投資保險知識,使更多高素質的人投入創業投資隊伍,促進創業投資業的發展。
5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創業投資通過利益均沾、風險共擔機制而實現創業投資高風險再一次風險的分擔,因此,創業投資保險是保險向深度發展的一種模式。保險公司參與創業投資有著得天獨厚的條件,并可實現創業企業或項目的普通保險與創業投資的結合。當然,創業企業所帶來的某些風險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單純依靠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則有些杯水車薪,而且也會嚴重影響保險人的償付能力及經營的穩定性。隨著我國創業投資業的發展,創業投資和高新技術領域的經營將更加規范,與之相關的創業投資保險制度將隨之建立并不斷完善,其經濟補償職能和社會穩定器的作用將得到充分發揮,進而促進創業投資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穩步發展。
參考文獻
1黃亞均,郁義鴻.微觀經濟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創業投資是從“Venture Capital(即VC)”翻譯過來的,現代意義上的創業投資起源于美國,它體現了資金、管理、技術、創業精神的有機結合,是一種有別于一般投資的金融創新行為,它指的是在資本上支持那些風險較高的創新活動。我國的創業投資興起較晚,它始于我國20世紀80年代。國內對“創業投資”一直具有不同版本的譯法,具體可以參看表1。
由此可見,國內對“VC”具有多種不同的叫法,那么國家在進一步規范創業投資行業方面就比較困難,而且也很難予以政策上的支持。“Venture”這個詞最初的意義是“冒險”,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在企業創業領域,“Venture”并不僅僅指的是“冒險”,它現在已經逐漸被賦予“創業”和“冒險創建企業”這發面的特點內涵。因此,“Venture Capital”就有了“創業資本”這樣一個資本形態的名稱。后來隨著人們對這個詞的不斷深入認識,最后又被賦予了動態的概念,即現在所稱的“創業投資”。但是,這并不是說“Venture Capital”在任何情況下都指的是“創業投資”,在現在的創業投資領域,根據具體的不同語境,它還是可以翻譯為“創業投資”或者是“創業資本”。
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創業投資”這個概念具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創業投資一般包括兩種不同形式的投資。一種是非正式私人投資(Informal Business),這種投資的投資量一般比較小,范圍也比較狹窄,它完全是由個人自行決策。另外一種是制度化創業投資(Venture Capital)。狹義的創業投資則主要指的是現代意義上的制度化的創業投資。
二、大學生創業投資風險分析與規避
大學生創業投資可以很好地解決就業難的問題,而創業投資是一個高風險與高收益并存的行為。因此,在創業投資時,必須認真把握風險問題,然后采取相應的措施加以規避。從創業投資的風險來看,主要分為融資階段、投資階段、退出階段三個階段,下文將從三個階段出發,分析其存在的風險以及規避的方法。
(一)融資階段創業投資風險與規避措施 具體如下:
(1)融資階段風險。大學生創業投資始于融資,如果在融資階段就遇到資金短缺,那么就會嚴重影響創業投資的發展。表2是我國創業投資機構投資金分布圖。一是融資渠道單一。大學生創業投資的業務流程是從融資開始的,它為后續開展投資、管理、退出等業務提供良好的前提條件。因此,融資階段對大學生創業投資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就目前我國大學生創業投資的融資渠道來看,非常單一,大多是依靠銀行貸款,大學生的資金來源比較有限,嚴重影響了大學生創業投資后期工作的開展。二是信用風險。大學生在創業投資時,由于自身的特點,比如認知有限,不能夠有效降低自身的經營風險,大學生創業投資所處的信息不對稱環境等,導致很多金融機構不相信大學生創業投資,對大學生的信用產生了懷疑,所以采取了不利于大學生創業投資的貸款審批辦法,比較常見的有不授予基層銀行以貸款決策權,或者是對貸款審批權不收等方面的辦法,最終給大學生創業投資的融資帶來很大的風險問題。
(2)融資階段的風險規避措施。具體為:
一是拓寬融資渠道。想要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就需要多方面的支持。政府方面要予以政策上的支持,設立大學生創業投資基金。根據大學生創業投資的融資情況,政府可以將扶持大學生創業投資發展基金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另一類是創業投資企業風險補貼資金,這方面的資金必須要由財政專項資金來安排預算。一方面,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可以根據大學生創業投資的具體情況,采取兩種不同的方式來扶持大學生創業投資,一種是跟進投資方式,另外一種是參股創業投資方式,有針對性地幫助大學生解決融資問題,大力支持大學生創辦的高新技術產業。另一方面,創業投資風險補貼資金則是為大學生的創業投資所提供的風險補償機制,能夠有效幫助大學生規避融資風險。在國家信貸收緊的形勢下,政府設立大學生創業投資發展基金,可以有效幫助大學生初創期的融資問題,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制定相應的管理方案,從而更好地為大學生創業投資服務。財政部門要進一步采取相關的措施,對這方面的基金進行監管,確保基金的使用,然后定期向相關部門上報資金的運作情況,然后針對其中的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政府要做好引導工作,通過多種運作方式來為大學生創業投資提供融資服務。
二是創辦大學生創業比賽和培訓。在學校中創辦創業比賽,通過一系列的創業模擬練習,可以讓大學生提前了解創業投資的相關知識,進一步鍛煉大學生各方面的能力,比如培養大學生的創業投資意識,積累創業投資知識,提高創業投資素質,這需要社會和學校的共同合作。1983年,美國的奧斯汀德州大學舉辦了第一屆大學生創業競賽,后來很多學校紛紛舉辦了大學生創業競賽。在校期間就組織學生進行創業投資,讓大學生積累關于創業投資方面更多的知識,提高了這方面的能力,也能在很大程度上規避融資階段的風險。
三是金融機構的貸款傾斜。大學生在創業投資階段,受各方面因素的影響,社會上很多的金融機構不太愿意將資金貸款給大學生。為了解決這方面的難題,政府機關應該給予幫助,讓金融機構在貸款上做一些傾斜,促進大學生的創業投資取得良好發展。具體來講,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解決:其一,優先貸款支持,適當發放信用貸款。為了能更好地解決大學生融資階段的貸款問題,解決大學生的信用風險,對那些高校畢業生的貸款,可以由大學生自己作為借款主體,而貸款的擔保方可以是其家庭成員,但是需要其擔保人具有穩定的收入或者是擁有有效資產,這樣可以實行聯合擔保。此外,對于那些還款有保障(比如創業投資的項目收益大、風險相對較低等)、資信良好的擔保人,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可以適當發放一些信用貸款,解決大學生創業投資的融資問題。其二,進一步簡化貸款手續。大學生在創業投資時,需要的資金流動性比較大,如果貸款手續復雜,則會嚴重影響大學社的貸款熱情,而且還會影響創業投資的后期發展。因此,金融機構在充分保證貸款的各項流程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外,進一步簡化貸款手續。其三,利率優惠。考慮到大學生創業投資的具體情況,金融機構可以根據貸款風險度的不同,在貸款利率上給予大學生一定的支持,即充分考慮法定貸款利率,然后根據情況不同,做出適當的下浮或者上浮,從而為大學生的融資貸款服務,幫助大學生規避融資階段的風險。
(二)投資階段創業投資風險與規避措施 具體有:
(1)投資階段風險。在大學生的創業投資中,創業投資在運作的過程中伴隨著多方面的風險,這些風險都會影響大學生創業投資后期的發展。具體來講,這些風險主要表現在:
一是技術風險。一般來講,大學生在創業投資時,大部分投資的企業是處于種子期或者是初創期,且這些企業大多是屬于中小型的高新技術企業。那么這些企業的科技成果還不太成熟,處于向新成品、新技術轉化的過程。此外,這些新產品和新技術都是處于發展期,沒有經過市場和大規模生產的檢驗,本身還不太成熟。在實際的生產中,人們無法預知這些技術的可行度有多高。因此,這方面的投資風險就比較大。技術方面的風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新技術在轉化為產品之后,并不是完美的,往往出現了各種各樣的缺陷。另一方面,配套風險。在這些高新技術企業中,如果想要將技術轉化為生產,其中需要很多方面的配套,比如多種專業相關技術配套、其他資產配套等。如果在轉化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不利因素,比如相關技術不成熟、原材料稀缺等,這些都會嚴重影響科研成果向產品的轉換。
二是市場風險。創業投資項目的風險往往會受到市場的影響,比如市場競爭環境、市場定位環境等,從而嚴重影響了大學生創業投資發展。具體來講,其風險因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競爭對手的數量問題。就目前我國的科技水平來看,還存在信息不充分的問題,這就造成好幾家公司同時開發某一技術,無形中提高了競爭的風險程度。其二,需求分析問題。大學生在創業投資時,還需要做好目標市場定位,調查所投資的項目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場需求,從而為后期的決策提供良好的依據。如果市場需求分析不可靠,那么就會提高投資風險的程度。
三是外部環境風險。從創業投資是周期來看,它屬于一種中長期的投資,而投資階段又存在很多不確定的因素,比如國家政策的改變、市場經濟的景氣程度等,這些都會增加大學生投資階段的風險問題。
(2)融資階段風險規避措施。投資階段是影響大學生創業投資的核心階段。因此,大學生在創業投資的投資階段,一定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及時規避投資階段的風險問題,從而促進投資階段的順利進行。具體來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著手解決:
一是合理選擇投資形式。一般來講,每個項目在不同的階段和領域,其面臨的風險也是不一樣的。所以大學生一定要根據項目的特點,合理選擇投資形式。常見的投資形式有以下幾種:其一,組合投資。這個組合投資又可以進一步細分為兩種方式。階段投資組合。一般來講,創業企業都要經過五個不同的發展階段,分別是種子期、起步期、擴張期、成熟前期、重建期。這五個階段所需要的投資額以及面對的風險等方面都是不同的。從我國創投項目的階段來看,其投資的金額可以參看表3。行業投資組合。對于不同的項目而言,其面臨的風險是不一樣的,那么大學生在投資的時候,一定要實行分散投資,從而最大程度上規避投資風險。其二,聯合投資。大學生的資金畢竟有限,那么在投資的時候,如果某個項目需要的資金量比較大,大學生不能獨自承擔投資風險,那么就可以聯合其它創業投資企業一起投資,這樣可以大大分散投資風險。一般來講,由那些投資經驗比較豐富的創業投資公司充當“領投”的角色,大學生就可以扮演“跟投”的角色,這樣可以大大降低投資風險,還可以學習“領投”企業的投資經驗。
二是慎重選擇項目。是否選對創業的項目直接影響大學生投資的成敗。因此,大學生在選擇投資項目時,一定要慎重,避免僅僅依靠想象或是理想來做事。在創業前期,一定要做好市場調查,比如調查項目的市場定位、競爭對手的數量、項目的消費人群、項目的優勢和劣勢等,從而做到理性投資。此外,在創業的初期,在選擇項目的時候,必須要做到以下兩點:其一,盡量選擇那些自己比較熟悉或者是擅長的項目,這樣可以讓自己盡快適應行業業務,節約成本,還能進一步縮短項目的摸索時間,從而有效降低投資風險。其二,關注政府的相關政策,盡量選擇那些享受政策優惠的項目,大學生選擇這些項目后,可以充分利用這些政策優勢,促進項目的良好發展。其三,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這就需要大學生及時關注國家相關的政策法規。大學生在創業投資階段,很容易遇到各種風險,比如合同詐騙、知識產權侵權等。因此,大學生一定要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避免掉入各種陷阱,充分利用法律法規來捍衛自己的權利,同時提供警惕,確保投資階段的順利發展。
三是充分利用合同。大學生在創業投資時,選擇創業投資的項目后,一定要充分利用合同來規避投資風險,其中涉及多方面的知識,比如聯合售賣權、保險保障條款、參與和監督條款、反稀釋條款等,從而最大程度上規避投資風險。
(三)退出階段創業投資風險與規避措施 創業投資的退出,它指的是大學生所投的企業發展成熟之后,將之前投入的所有資本通過某種形式,最終轉化為資金形態予以撤回。大學生創業投資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得良好的收益,大學生只有將投入的資本退出,才可以最終實現收益,然后再將創業資本投資到其它項目中,這樣就可以獲取更大的利益。
(1)創業投資退出途徑。從創業資本的退出途徑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首次公開發行。就目前我國創業投資的退出途徑來看,首次公開發行是目前最為成功的方式,它獲得的收益也最高。這種退出方式指的是創業企業轉變募資方式,即由之前的向個別股東募資轉變為公眾募資,這種退出方式具有多方面的優勢,比如可以根據股票的市場價格來靈活控制退出時間、取得價格優勢、為企業融資提供良好的道路等。二是第二期收購。創業投資企業通過資本投資,扶持創業企業的經營,但是創業企業的發展并不是非常好。那么創業投資企業就可以將手中的股權轉讓給別人,這樣并不影響創業企業的股權結構。這是目前我國比較常用的創業投資退出方式。三是并購。創業投資企業在退出資本時,中間遇到了轉讓股份的困境,它涉及到創業企業的所有股東的股權所有問題,那么就需要創業投資企業各方面的配合,這種創業投資退出方式實行起來比較困難。四是回購。所謂企業回購,它指的是所投創業企業,因為企業經營的需要,想要從創業投資企業手中贖回他們所擁有的股權,從而實現了企業股權的內部化。這種退出方式操作起來也比較簡單,耗費的時間也比較短,所以也比較常用。五是清算。創業企業在其生產經營中,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響,比如經營不善、管理不當等,創業企業的發展陷入困境,失去發展的可能性。創業投資企業就會采取清算的方式來退出。從清算的操作方法來看,主要是將創業企業的資產采取拍賣手段,最終將其變現,從而獲取自己應有的殘值。所以,從某種意義上來講,這種清算方式是一種不成功的退出方式。
(2)退出階段風險。一般來講,創業投資企業在實行股權投資時,最終的目的是通過最終的退出來獲得最大程度的資本增值。但是,創業投資企業在退出時,并不是一帆風順的,在退出的時候也面臨多種風險。具體來講,退出階段的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創業企業價值下降。大學生在創業投資時,面臨著巨大的風險。比如創業企業在資金投入階段,創業企業的技術具有很大的發展空間。但是,隨著社會的飛速發展,在創業投資退出時,其市場價值猛然下降,那么大學生就失去了最佳的退出時機,不能獲得理想的價格,最終造成了很大的損失。二是創業企業不配合。大學生在創業投資退出時,需要創業企業的配合。但是,當創業投資企業需要退出時,與創業企業或者是創業企業的管理層出現了利益沖突,兩者之間沒有達成共識,那么就會嚴重影響創業投資企業的退出。三是產權交易市場的缺陷。產權交易市場是創業投資退出的重要途徑之一,但是就目前我國產權交易市場來看,還存在很多的缺陷,從而嚴重影響了創業投資的退出。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其一,產權交易市場分散。由于我國缺乏對產權市場的宏觀調控,所以導致其交易市場分散,不利于創業投資的退出。其二,市場定位模糊。就我國產權交易的市場定位來看,政府的行政命令較多,產權交易市場大多依賴于國有企業改制服務,從而大大降低了產權市場的匯集。其三,產權交易市場的很多功能難以發揮出來。
(3)退出階段風險規避。為了進一步規避創業投資在退出階段的風險,必須要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予以解決,使得創業投資得以順利退出。具體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合理選擇退出方式和時機。大學生在創業投資中,為了實現收益的最大化和盡量避免與創業企業發生利益沖突,充分結合創業公司的特點,選擇合適的退出方式以及退出時機,規避退出階段出現企業價值驟降的風險問題。這里就需要大學生關注市場動態。對于創業企業的產品,了解市場發展動態,從而掌握好其發展趨勢,在最合適的時機選擇退出。這樣既能獲得最大的收益,又能與創業公司達成共識,最終獲得良好的收益。
二是充分利用合同的制約作用。大學生在創業投資時,為了避免退出階段出現的各種糾紛,就可以對后期可以預料到的各種風險,以合同的形式事先約定好,這樣就可以通過合同的強制性特點來規避風險問題。一般來講,在合同中涉及到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退出條款,其中要包括回購保證、強制轉讓、轉換條款;優先清算條款,從而保障創業投資的順利退出。
三是拓寬退出渠道。為了最大程度上規避創業投資中退出階段的風險,必須要進一步拓寬退出渠道。具體來講,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著手解決。其一,政府部門應該要充分考慮我國資本市場的現狀,結合現有的條件,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進一步規避中小高新企業資本退出風險。其二,充分發揮產權交易市場的作用。產權交易市場對創業投資的退出具有重大的影響。因此,必須要充分發揮產權交易市場的作用。要不斷擴大產權交易的品種,在原有的物權交易的基礎上,進一步大力發展股權等多方面的交易。要統一交易規則,確保交易信息得以充分披露,這就需要不斷創新監管方式,方便創業投資企業能夠在一個完善的產權市場中順利流通,保證創業投資的順利退出。要采取有力的措施打破產權交易市場地域分割的格局,確保產權交易市場的無障礙交易。
參考文獻:
摘要中小企業融資難和民間資金流動無序是困擾區域經濟成功轉型的主要問題,而創業投資是解決兩者之間矛盾的有效方法。然而,民間資金參與創業投資在制度、技術和機制等方面受到限制。本文受到東南沿海部分城市中小企業債務危機的啟示,對民間資金參與創業投資的障礙進行分析,并提出引導對策。期望為政府提供引導和規范民間資金創業投資的決策參考依據,對于改善民間資金無序流動現狀、解決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和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創業投資民間資金中小企業融資
一、中小企業債務危機的思考
中小企業融資困難一向是制約其快速發展的瓶頸。正規金融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門檻高、手續繁瑣,而民間借貸門檻低、靈活性強。因此,中小企業融資與民間借貸結合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隨著我國中小企業的快速擴張,加之宏觀調控、流動性收緊的政策背景,民間借貸呈現迅猛發展的態勢。以溫州市為例:民間有89%的家庭個人和59.67%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月利息達到2分到6分,有的甚至高達0.15元,年利率高達180%。而大多數中小企業的年毛利潤率在10%以下,一般在3~5%之間。高利貸收益越高,就會吸引更多的實業家放棄實業,轉而從實體經濟投入借貸行業。而高利貸規模越大,高利貸崩盤越快,堅守實體經濟的企業倒閉也就越快,形成了中小企業債務危機的“多米諾骨牌效應”。我國中小企業在促進投資、加快發展、創造就業以及拉動經濟等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中小企業債務危機救助是政府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必然擔負的行政責任。因此,問題的核心不是“是否救助”的問題,而是“如何救助的問題”。 政府在很多方面做了有益的工作,比如:加大資金保障和稅收減免力度、做好企業幫扶、司法調解、風險預警和倒閉企業的善后處置工作。然而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在中小企業和民間資金之間找到一個很好的契合點。在兩者之間通過制度、技術和機制架起一道橋梁,才能徹底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和民間資金無序流動的問題。
二、創業投資是中小企業發展的必然訴求
創業投資是適應現代經濟發展需要而在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體制內誕生的一種投融資制度創新[1]。從世界各國創業投資發展經驗來看,創業投資以創新而堅實的腳步領跑于新經濟的投資大潮,為各國中小企業特別是高科技企業發展提供了萌芽、成長、成熟的機會和養分。美國在二戰后從法規制度著手,通過一系列的政策調整使得美國的創業投資環境呈現出良好的形成態勢并開始積極地運作[2];英國采取的實用型措施很快在1984-1996年獲得顯著成效,該期間英國的創業資本的海外投資總額有了97.52倍的高速增長;日本在1972-1973年進入了創業投資的,于1975年專門建立了風險企業中心,以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初期培養。縱觀世界各國創業投資發展歷程,不難發現創業投資在創造勞動就業、刺激GDP增長以及提高國際競爭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同時創業投資也憑借掌握核心技術的高新技術產業等在全球化的市場中找到穩固的平臺,越來越多的經濟繁榮背后,有著創業投資睿智、靈活和實效的體現。我國正處于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和轉型升級的關鍵階段,是中小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實現跨越式發展的關鍵期。創業投資為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了重要的創業資金來源,加快了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進程。經過十多年的市場化運作和政府推動,我國創業投資取得了較快發展。截止2010年底,全國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達720余家,項目主要集中在先進制造業、軟件產業、新材料、生物產業、新能源和高效節能技術等高新技術領域。應該說我國在發展創業投資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較優勢。第一,創業投資的發展需要一些具有市場遠見與膽識的投資企業,而我國中小企業歷來有著強烈的搶占市場先機的冒險精神;第二,我國相對發達的民營經濟為創業投資發展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通過創業投資,將民間資金匯集起來,致力于中小企業的發展,必然會凝聚成一股巨大的力量,推動我國經濟的成功轉型;第三,我國教育資源豐富,為創業投資產業的發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軟環境。
三、民間資金參與創業投資的障礙
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政府在扶持創業投資方面進行了不遺余力的努力,但是單純依靠政府投資根本無法滿足創業投資產業健康發展的需要[3]。從國內外創業投資發展路徑來看,民間資金參與創業投資是促進創業投資產業健康發展的必然選擇。民間資金參與創業投資具有堅實的邏輯基礎,它不僅為創業投資發展提供充足的資金供給,而且有利于優化產業結構,健全創業投資體系[4]。相比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我國民間資金投資的規模化、專業化、規范化水平依然不高,由低檔次、粗放型投資向高新科技、集約型投資的轉變尚未完成。不少民間資金沒有真正把握經濟的長期走勢與社會發展需要,沒有把自己的資金投向與產業升級的方向、政府引導的目標結合起來,盲目投資房地產、民間金融以及稀缺性資源,既增大了投資風險,也加劇了經濟波動。在一定程度上從制度和機制層面限制了民間資金參與創業投資。然而創業投資過程的高風險性、不確定性和結果的外部經濟性大大弱化了民間資金參與的積極性,從而在技術層面阻礙了民間資金創業投資發展。
四、引導民間資金參與創業投資的對策
(一)培育和維護平等競爭的投資環境
2010年國務院出臺了《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鼓勵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的領域和范圍,這對民間資金創業投資發展是一個難得的機遇[5]。然而,相對于一般投資而言,民間資金創業投資更注重于時機選擇以及環境成熟和規范度。為此,應該進一步制定有利于民間資金創業投資發展的政策規定,切實保護民間資金創業投資的合法權益;其次,充分發揮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使用效率,平等對待各類民間資金創業投資主體;第三,進一步規范民間投資管理的行政審批程序,提高行政服務效率。
(二)加快創業投資征信系統建設
創業投資征信系統建設的主要作用是通過提供信用信息產品,使創業投資主體能夠全面了解創業投資經營方以及創業企業的資信水平,從而防范創業投資風險,保持創業投資產業穩定發展[6];同時,通過準確識別創業投資經營方和創業企業經營狀況,保存其信用記錄,有助于形成促使其重視保持良好信用記錄的約束力。為此,一方面要加強創業投資經營方和創業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建設,另一方面要加強征信宣傳,大力培育征信市場。
(三)完善創業投資中介服務平臺
在創業投資產業運行過程中,中介服務體系擔當了承接人和聯絡者的角色[7]。良好的創業投資中介服務體系意味著在本項目的各個組成部分之間建立了專門的、暢通的服務網絡,使得各部門、各環節的信息得到更為充分的交流與溝通,從而獲得更為準確的市場信息、滿足更為切實的投資需求。因此,應建立起政府、創業投資主體、創業投資經營方和創業企業與市場之間的中介服務平臺。不僅使政府出臺的引導創業投資加快發展的利好政策被創業投資主體更好的吸收,創業投資主體也能及時獲得市場的最新動態以便于設計更好的創業投資方案。
(四)完善民間資金創業投資的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
良好的創業投資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是帶來資本收益和民間資金創業投資良性循環發展的重要保障,因此,應該根據我國創業投資的自身情況與特點,進一步完善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對于市場準入制度要做到:其一,在準入執行過程當中要保障程序公開、公平和公正,而且要勇于接受外部監督;其二,要按照市場規律來進行準入范圍的擴張或縮小;其三,引入績效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對民間創業投資進行考核和評價,拒絕經營不善、資信水平不高的創業投資主體,歡迎和接納投資能力強、防范風險水平高的創業投資主體。在市場推出制度上要努力架設創業投資的合理退出渠道,提高退出機制的安全性和規范性。
(五)完善創業投資的引導機制
要促進和完善創業投資的引導機制,應該從以下幾點著手:第一,要完善創業投資的激勵機制。通過良好的報酬激勵機制、聲譽激勵機制等來給予經營者薪金、股權、職權等,提高民間資金創業投資主體的投資熱情和投資效率;第二,要完善創業投資的監督機制,通過創業投資內部和外部監督體系對創業投資經營方和創業企業進行監管,使創業投資運營流程更為細致和透明,并努力維護投資主體的經濟利益;第三,要借鑒委托理論,解決創業投資的道德風險問題,從而使創業投資主體更好的讓渡經營權,使得創業投資經營方和創業投資企業擁有更好的決策力和執行力;第四,進一步加快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運作步伐,不斷擴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模,通過階段參股、跟進投資、融資擔保等方式,引導和扶持民間資金創業投資發展;第五,在防范金融風險的基礎上,創新和靈活運用多種金融工具,加大對民間資金創業投資的融資支持;
(六)加強民間資金創業投資風險管理
積極探索民間資金創業投資風險識別、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方法,建立和完善風險預警系統。努力為民間資金創業投資產業提供科學的、定量化的風險管理手段,針對民間資金創業投資風險特性及時提出風險規避策略,提高民間資金創業投資風險管理水平,降低創業投資風險,保證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從而促進寧波市創業投資產業持續、穩定和健康發展。
結論:我國民間資金創業投資起步較晚、風險管理水平較低、金融和資本市場發展滯后、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加之創業資本市場體系功能定位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嚴重阻礙了我國民間資金創業投資業的發展。通過培育和維護投資環境等手段可以打破民間資金參與創業投資的制度、技術壁壘,可以很好地解決民間資金流向問題,從而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
基金資助:寧波市軟科學項目(2011A102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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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創業投資正在成為社會投資的新熱點
創業投資呈現蓬勃發展態勢。越來越多的投資者踴躍投身創投事業,社會資金大量涌向創業企業,創業投資機構募資金額和投資規模均大幅增長。據專業機構統計,2015年創業投資機構募資1996億元,比2014年增長70.7%,披露投資金額1293億元,增長24.6%,披露投資案例3445個,增長79.7%,均創歷史新高。截至2015年底,國內創業投資機構超過2800家,管理資本量超過1萬億元,中國成為僅次于美國的世界第二大創業投資集聚地。創業投資是反映創業創新活躍程度的晴雨表,創業投資爆發式增長表明,創業資本供給主體對我國創業創新的未來發展空間持有積極的預期,同時也從側面反映,全社會創新潛能和創業活力正在不斷釋放。創業投資行業結構不斷優化。從各國創業投資的發展經驗來看,創業投資對于兼具高風險與高成長性的新興行業具有很強的投資傾向性,且投資對象往往集中在產業發展前沿領域。根據對我國創業投資機構的投資行業分布情況分析,2015年我國創業投資分布于22個行業,投資領域主要集中于互聯網+、生物醫藥等新興產業,其中,互聯網、電信及增值服務、生物技術和醫療健康、金融等行業吸引的創業投資占70%以上。機械制造、電子及光電設備等行業也是創投機構的重要投資領域。
二、創業投資對創業創新的支撐價值日益凸顯
創業投資的“資金供給+增值服務”模式支撐創業創新。創業創新過程往往伴隨著巨大風險的挑戰,而能夠為這種高風險“埋單”的往往是愿意承擔風險的創業投資。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創業投資及其提供的增值服務實質上是一種幫助創業創新緩解風險和創造價值的特殊投融資制度安排,創業投資的價值特性與創業創新的高風險高收益的特征決定了兩者之間具有天然的耦合性。根據世界經合組織科技政策委員會對創業投資的定義,創業投資是一種向極具有發展潛力的新建企業或中小企業提供股權資本的投資行為,除向經過篩選的項目投入資金之外,更為重要的是,創業投資者還向投資對象提供明確發展戰略定位、設計商業模式、優化公司治理等增值服務。創業投資的“資金供給+增值服務”模式,幫助市場主體在創業創新過程中不斷提升創新能力、公司治理效率以及市場開發能力等,大大提高了創業創新的成功率,有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創業投資對投資項目的嚴格篩選機制客觀上促進了創業創新的優勝劣汰。如何從數量眾多的可投項目中篩選出優質項目進行投資是關乎創業投資活動成敗的關鍵環節。以獲取高回報為目標的創業投資機構,必然要對每一個潛在的投資項目進行嚴格的篩選,并投入大量的資金、時間、技術、管理及專家力量,支持其創新與發展,幫助開展商業化運作和市場開發。創業投資的篩選機制客觀上加快了優質創業創新項目的起步成長,提高了創新資源的配置效率,使得創業創新更好更快更有效。創業投資幫助緩解創業創新的早期風險。與傳統的直接或間接融資方式相比較,創業投資能夠優化組合技術、人才、資金管理和政策等創新資源和要素,更好地適應創業創新過程中高風險高收益的特性。據有關測算,由于發展戰略、研發、生產、管理、市場等多重風險的挑戰,三年內高達90%左右的創業創新可能會失敗。因此,企業需要創投機構的資金支持及其獨特的創新資源優勢,緩解企業在創業創新過程別是早期階段面臨的失敗風險。據有關專業機構統計,2015年創投機構投資于種子期的案例數占22.3%,投資于初創期的案例數占32.6%,二者合計達到54.9%,比2013年提高了11.5個百分點,創業投資階段進一步向種子期和初創期前移,扭轉了國內創業投資主要投資于成熟期和擴張期企業的局面。這一變化表明,我國創業投資的資金與服務供給和創業創新的融資與風險管理需求之間的耦合度不斷提高,創業投資對創業創新的支撐價值更加顯著。
三、創業投資發展離不開生態環境的持續優化
(一)民間資金參與創業投資積極性不高
寧波民間資金投資的規模化、專業化、規范化水平不高,由低檔次、粗放型投資向高新科技、集約型投資的轉變尚未完成。不少民間資金沒有真正把握經濟的長期走勢與社會發展需要,沒有把自己的資金投向與產業升級的方向、政府引導的目標結合起來,盲目投資房地產、民間借貸以及稀缺性資源,既增大了投資風險,也加劇了經濟波動,在一定程度上從制度和機制層面限制了民間資金參與創業投資的熱情。此外,創業投資過程的高風險性、不確定性和結果的外部經濟性大大弱化了民間資金參與的積極性,從而在技術層面阻礙了寧波市民營創業投資發展。
(二)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創業投資需要有較完善的法律環境,法律的健全與否對大多數創業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具有重要影響。目前,一方面,我國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對創業投資資本供需、退出機制、中介機構等的規范和指導較少;另一方面,現有的部分相關法律法規非但較難保護創業投資的長期發展,反而對創業投資發展構成現實阻礙。例如,從國外創業投資的實踐來看,較為適合的組織形式大多采用有限合作制的形式,這有利于降低創業投資的道德風險及運作成本,但這項制度在我國法律上是被禁止的。因此,我國創業投資法律環境的不完善制約了寧波民營創業投資的進一步發展。
(三)退出渠道較為單一
創業投資的成功退出是實現風險資本增值的基本前提,是整個創業投資過程能夠實現良性循環的有效保障,對創業投資各方利益相關者而言至關重要。因此,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創業投資退出渠道,是創業投資成功的關鍵所在。目前,就全國而言,創業投資主要的退出方式有:上市退出(IPO)、企業并購(M&A)、股權回購、公司清算。從創業投資發達國家的發展經驗來看,上市退出是創業投資退出最理想的方式,其收益率較高,并且往往能掌握企業的控制權,有利于激勵核心層考慮企業長遠發展。但從寧波民營創業投資行業實際發展情況看,盡管上市退出的比重在逐步提高,但股權回購依然是其最主要的退出方式,創業投資企業幾乎沒有從正常退出中獲得相應的較豐厚的資本回報和收益。
(四)行業內部監管機制不夠完善
創業投資是跨越高科技和金融領域的特殊金融活動,創業投資行業作為一個高風險與高收益并存的行業,特別需要行業內部的自律與監管。國外的經驗表明,行業協會是創業投資健康發展的關鍵因素,在制定行業規范、培訓從業人員、加強信息交流等多個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寧波創業投資起步較晚,發展較為滯后,目前仍沒有統一的行業協會。創業投資行業缺少內部監管和自律,不利于其健康、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五)高素質專業人才相對匱乏
創業投資行業從業人員需要具備技術、管理、營銷、金融、服務、法律等多方面相結合的高層次專業知識。目前,寧波創業投資行業從業人員多數已初步具備相關的知識背景,但缺乏具備項目識別、技術評估、資本運作等能力的中介服務人才,特別缺乏具備豐富實踐經驗的創業投資家和具有遠見卓識的創業企業家,這極大地削弱了創業投資企業的項目選擇和資金配置能力,從而影響了創業投資企業的成功運作。而隨著寧波創業投資行業如火如荼的發展,高素質專業人才尤其是復合型專業人才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人才的緊缺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民營創業投資的發展。
(六)增值服務提供能力不足
寧波創業投資企業在項目的選擇和設計上缺乏遠見,項目投資階段主要集中在成長(擴張)期,而對種子期和起步期則投資比重較低,尤其是對種子期投資最少,從一定程度上來說這并非是真正的“創業投資”。就目前的情況而言,資金已經不是項目方看重的唯一條件,創業企業更希望從創業投資機構獲得管理咨詢、財務顧問等方面的增值服務,而寧波創業投資機構提供這種增值服務的能力明顯落后。
二、促進寧波民營創業投資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培育和維護平等競爭的投資環境
相對于一般投資而言,民營創業投資更注重于時機選擇以及環境成熟度和規范度。為此,國家應該盡快結合民營創業投資的發展特點,逐步建立起較為完善的支持創業投資行業的法律體系,為創業投資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護;同時,修改現行法律中阻礙創業投資運行的相關法律法規,以便更好地切實保護民營創業投資的合法權益;同時,應盡快出臺專門的創業投資法,對創業投資行業的各方面制定規范詳盡的管理辦法,以加強對創業投資行業內部的自律和監管。作為寧波地方政府,首先應進一步制定有關加強對民營創業投資引導和扶持的法規、政策,加強稅收優惠、財政投入、政府采購等政策的支持力度;其次,提高寧波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使用效率,平等對待各類民營創業投資主體;第三,進一步規范民間投資管理的行政審批程序,提高行政服務效率。
(二)進一步拓寬創業投資退出渠道
退出渠道是創業投資產業鏈中的重要環節,完善的退出渠道是帶來資本收益和民營創業投資良性循環發展的重要保障。民營創業投資無法退出,就意味著難以實現資本增值,取得資本收益,民間資金就不愿意進入創業投資行業。從當前看,企業上市是創業投資退出方式中發展最為迅速的,而中小企業板已成為企業上市退出的主要渠道。然而,相較創業投資行業的發展速度,由于中小企業板擴容有限,導致創業投資進入中小企業板速度過慢,間接造成民營創業投資的縮減。再者目前我國主板市場法人股無法流通,上市條件較為嚴格,直接阻礙了眾多科技型企業上市,這對于尚處于發展階段的民營創業投資的健康發展十分不利。為此要努力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機制,建設多元退出渠道,加強中小企業板容納更多的優秀企業。同時,除了利用好中小板市場之外,還要積極發展行之有效的產權交易方式,如設立地區性的產權交易市場,建立產權交易的信息平臺等。總之,在市場退出渠道上,各級政府應加大力度來完善和解決。
(三)建立完善的創業投資中介服務體系
在創業投資產業運行過程中,中介服務體系擔當了承接人和聯絡者的角色。良好的創業投資中介服務體系能夠使各部門、各環節的信息得到更為充分的交流與溝通,從而獲得更為準確的市場信息,滿足更為切實的投資需求。為此,要盡快建立具有較高權威性的創業投資評估咨詢機構,幫助創業投資企業進行投資項目的前期評估選擇工作,減少創業投資運行技術風險;同時,充分利用網絡技術,完善科技交流網絡平臺,建立技術交易市場,拓寬信息交流渠道,從而建立起政府、創業投資主體、創業投資經營方和創業企業與市場之間的中介服務平臺。
(四)加強民營創業投資風險管理
積極探索民營創業投資風險識別、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方法,建立和完善風險預警系統。努力為民營創業投資產業提供科學的、定量化的風險管理手段,針對民營創業投資風險特性及時提出風險規避策略,提高民營創業投資風險管理水平,降低創業投資風險,保證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從而促進寧波創業投資產業持續、穩定和健康發展。
(五)創新建立多種創業投資機構組織形式
創業投資機構組織形式主要分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基金三大類。從國外創業投資發展經驗看,創業投資最適合的組織形式是有限合伙制。而寧波創業投資機構以公司制為主,并非最合理的有限合伙制。由于公司制較難解決高運營成本、高成本和弱激勵機制等問題,因此這一組織形式成為了制約創業投資行業長遠發展的一大障礙。因此,國家應出臺相關法律政策以允許開展多種組織形式的創業投資活動,并為其提供必要的嘗試空間;而寧波各級政府應在不違背國家有關法律的前提下,在統一協調各部門工作基礎上,制定相關法規、政策來鼓勵、支持、引導創業投資機構建立多種組織形式,尤其是有限合伙制這一較為適合的組織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