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06 15:47:3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稅務管理檢查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稅務稽查與稅務檢查的區別
稅務檢查相對稅務稽查范疇較大。首先,從字面來理解,“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雖說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但是對這種稅務檢查加了限定性的定語: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可見,稅務稽查的目的性很明確,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檢查,而且它的案源是經過選案分析系統和人工隨機產生的,它必須經過四個環節,這種具有特定目的、經過特定程序所進行的稅務檢查才是稅務稽查。其次,從目前稅務機關的實際操作來看,有些稅務檢查也不是稅務稽查。比如:管理分局對稅務登記證所進行的檢查、對停歇業戶所進行的檢查、對注銷稅務登記所進行的結算檢查。因為這些檢查都不是通過選案產生的,而是根據稅務機關正常管理需要所必須進行的管理性檢查工作。
稅務稽查與稅務檢查的主要區別有4個方面:(1)主體不同。稅務稽查的主體是稅務專業稽查機構,稅收檢查的主體可以是各類稅務機關,只不過征收、管理機構所從事的稅收檢查活動實際上是其管理活動的組成部分,是管理的一種手段。那種認為管理機構不能進行稅收檢查的認識是片面的。(2)對象不同。稅收檢查的對象可以是所有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只要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即可對其納稅和扣繳情況進行核查;而稅務稽查的對象是依據舉報或科學選案而確定的有涉嫌違法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3)程序不同。稅收檢查的程序相對簡單,而稅務稽查必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經過選案、實施、審理、執行4個環節。(4)目的不同。稅收檢查往往是由于某種管理上的需要對納稅人的某一稅種、某一納稅事項或某一時點的情況進行檢查和審核,而稅務稽查一般是為打擊偷逃稅違法犯罪行為,對涉嫌違法的納稅人進行全面、徹底的檢查,以震懾犯罪,維護稅收秩序。可以看出,過去我們講的管理性檢查實際上屬于稅收檢查的范疇,而執法性檢查才是真正的稅務稽查。
二、稅務稽查的職能
傳統意義上的稅務稽查的職能是指稅務稽查作為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之一在其發生、發展及終結過程中表現出來的固有功能。只要開展稅務稽查,這些固有功能都會或多或少的發揮,其發揮的好壞,直接影響稅務稽查基本任務的實現,這些功能為監督、懲處、教育、收入等。結合當前征、管、查分工協作的職責要求,根據對稅務稽查內涵新的界定,稅務稽查一些職能得以強化,筆者認為它應重新表述為具有4個主要職能:(1)打擊職能。開展稅務稽查的最主要目的,就是嚴肅查處各種稅收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偷逃稅分子,維護稅法尊嚴,保障正常的稅收秩序。(2)震懾職能。通過對稅收違法行為的查處打擊,可以對那些心存僥幸、有潛在違法動機的納稅人起到震懾、警示和教育作用。(3)促管職能。通過稅務稽查可以發現稅收征管中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提出加強和改進征管的措施建議,促進稅收征管水平和質量的提高。(4)增收職能。稅務稽查可以作為堵塞稅收漏洞的最后一道防線,把偷逃的稅收追補回來,增加稅收收入,減少稅收流失。
而稅務稽查的這4項主要職能,也有主次之分。其中,打擊和震懾職能是稅務稽查的主要職能和基本職能;而促管和增收職能只是稅務稽查的輔助職能和派生職能。因為促管和增收并不是稅務稽查的主要目的,而是稅務稽查在履行了打擊和震懾職能的基礎上,客觀上起到了“以查促管(監督、教育)”和“增加稅收(收入)”的職能。那種把“促管”和“增收”作為稽查主要(基本)職能的觀點,容易導致稽查在功能上的錯位,直接影響稅務稽查職能作用的發揮。
稅務稽查的固有職能,決定了稽查在稅收征管中“重中之重”的地位和作用,特別是隨著新征管模式的實施,納稅人自主申報納稅和征、管、查專業化格局的形成,稽查的這種地位和作用更加凸顯。一般性的稅收漏洞隨著納稅人素質的提高和稅收征管手段的提高會自動修復,稅收征管中的主要矛盾將是如何懲處極少數納稅人故意的、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目前稅務稽查的現狀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以來,特別是通過近年來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稅收信息化程度的普遍提高,各級稅務機關在探索建立以專業化稽查和各環節分工制約為標志的新型稽查體系方面取得了積極的成效,稽查在查處偷逃稅行為、打擊涉稅犯罪、提高征管質量、促進依法治稅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客觀上講,由于受到認識、體制、手段、人員素質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約,在突出打擊性稅務稽查上仍有許多不足之處。
1、稅務稽查的“重中之重”的地位還未得到認可。雖然也講“重點稽查”,但由于相當一部分人的思想觀念還未能完全從傳統的稅收征管模式轉變過來,過分強調征收單位的作用,忽視了稅務稽查的威懾力,安于現狀,不敢大膽對稅務稽查進行改革,瞻前顧后,仍沿用舊的征管模式,稽查部門承擔了與其職能不相符的大量管理性工作,不少地區的稽查部門將主要精力用于日常稽查和管理性檢查,甚至漏征漏管戶、滯納欠稅戶、匯算清繳戶的檢查,至今還有對稅務稽查下稽查任務的傳統做法。據有關人士估計,目前稽查部門真正用于對重大偷逃稅案件查處的精力還不到全部精力的20%,稽查職能資源被大大浪費。
2、稽查選案不規范,還沒有一套切實可行的操作辦法。目前稅務稽查案件的來源除了舉報案件外,一是靠以往的稽查經驗來確定稽查對象,二是在進行專項稽查時,出于對某個行業或某項政策的稅收清理的需要,在該行業或涉及該政策的納稅人中普遍確定稽查對象,三是稅務稽查工作圍繞收入任務,只注重納稅大戶,而忽視繳稅小戶,。具有科學性的計算機選案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基礎,基本沒有做到。選案環節的準確性低,針對性差,效率不高,影響了稽查對稅收違法犯罪行為的針對性,嚴重浪費了稽查力量。
3、一些案件的查處未予查深查透,稽查效果不明顯,打擊的力度還不夠深。由于稅務稽查部門本身執法權限和稅收政策的局限性,以及經費、設備等客觀原因的限制,目前大多數的稽查部門雖然查處了大量的涉稅案件,但有些案件未能查深查透,致使查處時間較長,但取得的效果不大,有些即使查出問題卻處罰難、執行難,難以形成具有典型教育意義的大案要案。某國稅稽查局在2006年3月份查處了所轄一企業,當初步查明該企業涉嫌偷稅100多萬元時,金融部門害怕企業破產收不回貸款,當即對企業進行了查封扣押,稅務稽查從查處到結案需要一段時間,當稅務稽查結案時,企業只剩下一個“空殼”企業,造成國家稅款難以執行。
4、稅務稽查與稅務管理性檢查銜接不強,執法缺乏公正性和嚴肅性。突出表現在多頭稽查、重復稽查的現象較為普遍,往往出現一項檢查剛完,專項檢查又來了,管理性檢查剛完,專案稽查又來了的現象,納稅人不堪其擾;稽查對象的選擇上缺乏標準,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往往稽查較多,對經濟效益差的企業稽查較少,使檢查失去了公正性,加上個別稽查人員執法隨意、以言代法現象的存在,嚴重影響了稅務稽查在社會公眾中的形象。同時,由于稅務稽查對證據資料的收集缺乏統一的標準,造成了對同一個納稅人的檢查,稽查人員收集的證據不盡相同,由于證據的詳細程度不同,往往會得出不同的稽查結果。比如:對某企業納稅人進行檢查,該企業賬面處理符合稅收制度的要求,A檢查組認為需要檢查賬外資料,注重對賬外資料的收集,從而查出一系列偷稅證據;而B檢查組認為對企業“查賬查賬,就賬查賬”,從而未發現偷稅問題(拋開其它因素的影響)。作為稅務機關來講,雖然得出兩種結論,但B檢查組也無過錯,該企業賬面處理正常,也沒有哪條哪款規定對每個納稅人都要檢查賬外資料,況且還有查到查不到的問題,這些都使稅務稽查的嚴肅性受到考驗。
5、稅務稽查處罰力度小,威懾作用還不夠大。在西方一些稅務稽查效能較高的國家,納稅人一聽說稅務稽查人員要找上門來,往往會十分緊張,這說明這些國家的稅務稽查具有很強的震懾力。而在我國,稅收違法行為比較普遍,由于處罰力度的限制,納稅人對稅務稽查人員上門檢查不以為然,偷稅甚至在少數納稅人眼中是“精明能干”行為。據一線稅務稽查人員稱,一些涉稅違法犯罪份子,對一些已經確鑿的證據,在稅務人員對其進行詢問時,他能“舌生蓮花”,亂說一通,怎么好怎么說;但當公安人員對其進行詢問時,他則如實反映,經常造成稅務與公安檢查結果的不一致。對于那些屢查屢犯的納稅人,稽查也未對他們的違法行為起到強有力的威懾作用。特別是一些典型的案件,曝光遇到阻力,這些都嚴重削弱了稅務稽查的威懾力量。
6、稅務稽查信息化水平不高,信息暢通還沒有真正實現。一是受企業財會軟件開發應用程度的影響。特別是許多企業成本核算全是手工記賬或自制軟件,稅務稽查軟件變成了“高射機槍打蚊子”。二是稅務機關本身對計算機協查運用不到位。現行的協查只能是增值稅專用票的網上協查,而對所謂“四小票”,即廢舊物資銷售發票、海關完稅證、運輸發票、農副產品收購憑證的協查,只能通過手工發函的形式,造成回函時間長或干脆沒有回函的現象,影響稽查質量。三是國、地稅兩套機構的設置,造成信息不流暢。有的企業增值稅在國稅管轄,而企業所得稅在地稅管轄,增值稅被國稅查處后,有的甚至已被移送公安處理,但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由于分屬兩個部門,信息未及時傳遞,地稅機關未作所得稅方面的處理。而對于相同企業,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都在國稅機關管轄,國稅機關對兩方面都可進行處理,從而造成對相同企業的處理不相同。
四、強化稅務稽查職能作用的措施
1、準確把握稽查職能,改變稽查考核機制。確立稅務稽查職能定位,盡快轉變觀念,樹立正確的打擊型稅務稽查指導思想。一是由收入型稽查向執法型稽查轉變。由考核收入型向考核單個案件質量型轉化;二是由普查型稽查向重點打擊型稽查轉變。弱化稽查的收入職能,以科學選案、規范查案、嚴格執法、依法稽查為工作導向,推動稅務稽查執法水平的提高。三是切實抓好管理稅務管理性檢查與稅務稽查的銜接,向專業職能型稽查轉變,重點突出稽查的打擊懲處功能,維護稅法尊嚴。
2、完善一級稽查模式,實現稽查機構的專業化。一級稽查的模式是稅務征管改革進程中的一種體制改革,重點突出大要案的檢查。專業化是指由稅務稽查機構負責專案稽查工作,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劃歸管理部門負責,這樣有利于實現稅務稽查的專業化、規范化,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從體制上改變目前多頭稽查、重復稽查的現象,減少地方政府的干預,保證稅務稽查工作執法的嚴肅性。
3、提高選案科學性,建立選案積分制。可以借鑒國外比較成熟的選案方法,綜合納稅人的收入、利潤、稅收變動情況、納稅人異常行為、未被稽查時間長短等各方面因素,按一定的計分標準,常年滾動給納稅人計分,當納稅人的積分超過既定的界限時,列入案源庫。通過這種方法進行選案,可以更加客觀、動態地反映納稅人遵守稅法的狀況,避免多重標準選案造成的多頭稽查、重復稽查問題。
4、建立規范化、標準化的稽查工作方法,強化案件證據的規范性。建立一整套的稽查工作方法和思路,利用案例式的方法,對一種稅務違法行為的查處,建立證據規范的體制,強化稅務稽查人員的取證意識,使取得的證據能直接為處理結果服務。
5、建立信息傳遞機制,提高信息化應用水平。稅務稽查的信息化,就是要在稽查工作中貫徹“科技加管理”的方針,目的是實現稽查工作的科學、規范、高效。一是加快建立規范統一、功能完善信息系統。由國家稅務總局結合稅收征管軟件的建設抓緊開發統一的、具有良好兼容性和功能齊全的稽查軟件,可以為稽查人員提供政策法規查詢、稽查案例剖析、稽查技能培訓等多方面的資訊服務。二是大力開發現有的計算機資源,建立國、地稅合用稅務稽查協查系統,使“四小票”的協查工作能上機操作,確保稽查質量;建立國、地稅稽查處理信息網上傳遞制度,確保稽查結果。
6、建立案件公示制,發揮警示教育作用。公示制度一方面可以使稽查行政透明化,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強化稽查案件有關人員的責任,強化公眾的監督,促進規范稽查行為,另一方面也是對違法納稅人的懲戒,有利于提高稽查的威懾作用,稅務稽查機關應當對每一個大要案都進行公示。
一、稅務管理組織分工
大中型集團公司根據需要,可設立專門的稅務管理機構,隸屬于集團財務部,集團本部及各子公司應設立專職人員負責稅務管理工作。集團公司稅務管理職責:制定和完善集團公司稅務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審核各類經濟業務的稅務處理流程;服務、指導、協調、監督各單位的稅務管理工作;對子公司的稅務籌劃工作進行論證并促進實施;建立與稅務部門良好的溝通渠道,形成和諧的稅企關系;負責集團本部的納稅申報及日常稅務管理工作。子公司稅務管理職責:執行集團公司稅務管理制度及流程,對本單位的各類經濟業務進行稅務審核;負責本單位的稅務登記、稅務核算及申報;負責稅收優惠政策的運用及籌劃;負責本單位稅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對本單位各項經濟業務涉稅問題進行把關,在重大經濟業務活動發生前與集團稅務部門協商溝通和匯報,防止出現重大涉稅問題。集團公司和各子公司其他業務部門應配合財務部門制定業務流程中的稅務處理流程,并執行稅務處理流程的規定。
二、稅務登記、稅務核算、納稅申報及發票管理
(一)稅務登記方面
集團新設子公司辦理稅務登記前,應及時報告集團稅務管理部門,由集團稅務管理部門根據稅收征管范圍及稅收優惠政策的有關規定,指導子公司選擇合適的地區進行國、地稅登記;子公司因經營場所變動需變更征管范圍時,由集團稅務管理部門指導、協調辦理;子公司宣布歇業或清算時,原則上應先對清算過程中存在的稅務問題解決完畢,再辦理稅務及工商注銷手續。
(二)稅務核算及管理方面
子公司應做好稅務管理基礎工作,依法設置賬薄,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避免出現如兼營行為沒有分開建賬導致從高征稅,核算不清導致核定征稅,缺乏有效憑證導致企業所得稅匯算調增損失。子公司應充分考慮稅務成本,事前對發生的各類經濟業務進行稅務審核并積極進行稅務籌劃,事后對納稅情況進行分析并找出稅收異常變動的原因,從而達到合理運用稅收法規節約稅收支出之目的。稅收核算要嚴格按照稅收法規和會計法規開展,當公司稅收籌劃涉及到調整稅收核算的,應按照稅收籌劃要求進行核算;對經濟事項的處理涉及到稅法和會計法中不明確之處,或稅法與會計法之間存在沖突時,應作出一個合理選擇。
(三)納稅申報方面
嚴格執行納稅申報流程。集團公司及子公司稅務會計每月依據應交稅金明細賬與相關涉稅科目等資料填制納稅申報表,經主管領導審核無誤后按規定上報,同時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子公司需延期申報時,應按有關規定向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在集團備案。
(四)發票管理方面
嚴格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領取、開具、接收和保管本單位的各類發票。在經濟業務運行中,應按發票使用規定,根據經濟業務的性質開具和取得合規的發票,嚴格杜絕跨期發票或過期發票列支成本費用;避免業務人員人為壓票影響增值稅抵扣和不能按期抄報稅的情況。
三、稅務報告及檔案管理方面
子公司應建立稅務分析報告制度,加強稅務檔案管理,定期對本單位稅收實現情況進行分析,建立本單位稅負率標桿。當稅負出現異常變動時,應及時分析并向集團稅務管理部門提交稅務分析報告。子公司應及時整理、裝訂本單位的稅務報表,對每年所得稅匯算中調整的明細事項,應建立臺賬進行管理;對每次國、地稅稽查中出現的問題,要專項整理歸檔。稅務人員工作調動時,應辦理稅務資料、檔案的移交手續,按照會計法規要求,實施監交。
四、財產損失申報和所得稅匯算
集團本部各單位應及時向集團稅務部門提供有關納稅申報的資料,承擔稅款;集團本部單位的各類資產損失(壞帳損失,投資損失,存貨跌價損失,固定資產處理損失),在年終由集團稅務部門負責收集清單,報董事會申請核銷,經批準后向稅務部門辦理審批手續;集團本部各單位在對各類資產進行盤點的基礎上,查明損失原因、分清損失的責任、完備損失的原始手續、資料,準確計算資產損失的計價金額,需做進項稅轉出的按要求轉出。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參與合并納稅的集團公司全資子公司,在年終時按照集團公司財務部統一部署進行所得稅匯算工作,股權發生變動不再符合合并納稅條件的,應及時將股權變動情況報告集團公司財務部。子公司進行財產損失申報、所得稅匯算需聘請稅務中介機構時應服從集團統一安排;各單位聘請中介機構作稅務顧問,要將中介機構的基本情況、雙方合作的業務范圍、費用等有關事項報告集團備案。
五、稅務審計及檢查方面
(一)稅務審計方面
原則上由集團稅務部門統一聘請中介機構對各單位進行稅務專項審計。集團公司對審計過程實施監控,子公司審計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要及時與集團溝通;子公司稅務審計報告必須經集團審核確認,正式審計報告要交集團備案。
(二)稅務檢查方面
對子公司稅務稽查事項的規定:對各級稅務部門的納稅檢查,子公司應積極配合;子公司財務主管為稅務檢查時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接受詢問和解釋,向稅務部門提供的各類資料,應經本單位財務主管審核批準;在得知納稅消息或接到納稅檢查通知書時,應及時報告集團稅務部門,對本單位存在的稅務問題應及早發現并提出解決方案。檢查中,要積極與檢查人員溝通,時刻關注整個檢查進展情況,對涉及到集團層面的涉稅處理事項,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給出答復;檢查后應及時將稽查結果整理歸檔并交集團備案;稅務檢查結束后,子公司應積極取得稅務檢查結論草稿,并組織相關人員討論,復核稅務檢查結論,并制定改進方案。
六、稅務籌劃
子公司財務主管和稅務會計應積極關注和學習各類稅收法規,要認真研究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享受條件,在經濟業務發展過程中積極取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各種申報材料。各單位開展的各類稅務籌劃,實施前應征求集團稅務管理部門意見,籌劃方案應提交集團備案;集團定期組織子公司討論稅收籌劃論證會及舉辦講座,提高稅務人員稅收籌劃意識。
一、鞏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礎。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應是對多年征管改革的發展和完善,通過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級稅務機關積累了豐富經驗、取得了豐碩成果、鍛煉了大批的干部,所有這些都是推進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礎和寶貴財富,因此,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給予足夠的重視和保護,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減少浪費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連續性。推進征管改革,應以“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為根本,堅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鞏固、提高、豐富和完善“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設的基礎上實現稅收征管專業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
二、建設“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進征管改革、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條件,必須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正確處理好信息化與專業化的關系,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6條“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規定,建立“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包括統一標準配置的硬件環境、統一的網絡通訊環境、統一的數據庫及其結構,特別是統一的業務需求和統一的應用軟件。當前,信息化建設的重點應放在信息網絡建設上,加快建立覆蓋省、市、縣的地稅城域網、廣域網,按照“穩步推進,分批實施,講求實效”的原則,市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中小型機為主的城域網,縣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服務器群為主的城域網,并配備一定數量的計算機(平均每2人應配備1臺),接入三級廣域網中,實現廣域網上的數據和資料共享;同時,還應加快統一征管軟件應用的步伐,注意統一征管軟件的兼容性和差異性,充分考慮到城鄉有別、稅源的集中與分散有別,經濟發達與經濟發展相對滯后有別的實際情況,逐步修改完善統一征管軟件,以避免征管軟件與征管實際不相適應,影響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數據處理中心。數據的集中是實現稅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證,是實施科學管理的基礎。“集中征收”的關鍵是稅收信息的集中,其實質應是納稅人的各項涉稅信息通過計算機網絡集中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稅務機關在準確地掌握納稅人涉稅信息的基礎上,為納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稅服務;稅務機關通過數據處理中心可以獲得政府管理部門的各種經濟信息和情報,可以監控各項稅收征管和職能的執行情況。稅收征管內部各部門、各單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稅務登記、發票領購、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數據信息,通過網絡能夠準確、自動地匯總到數據庫,實現稅收征管內部數據匯總自動化,基層征管單位也可以通過網絡隨時查詢上級稅務機關相應的數據庫,便于強化稅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實現網絡資源共享;上級稅務機關可以迅速把有關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時傳達到下級各部門、各單位,提高稅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據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應層級的稅務機關建立數據處理中心,負責本地涉稅數據和信息,特別是申報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處理。
2.加強信息交換。利用信息系統加強信息交換,在加速國稅、地稅系統信息共享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的實現與政府有關部門的信息聯網,重點應放在工商、銀行、財政、金庫、審計、統計等部門聯網,實現信息共享,提高稅款解繳入庫、納稅戶控管等環節的質量和效率。
三、劃清專業職責,構建信息化支撐下專業化管理的稅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專業化分工的崗位職責體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實現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和專業化”。專業化是信息化條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結果。但目前征管各環節專業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別是未能充分考慮信息技術條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沒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對集中合理劃分征收、管理、稽查三個環節的職責,各環節之間還存在交叉重復、職責不清問題。因此,應按照職責明確的原則將稅收征管的各項工作劃分為征收職能、管理職能和檢查職能,并實行“征管、稽查外分離,征收、管理內分離”,一級稽查運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體職能可劃分為:
征收職能主要包括:受理申報、稅款征收、催報催繳(窗口提醒)、逾期申報受理與處理、逾期申報納稅加收滯納金、逾期稅款收繳與處理和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分析;受理、打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負責發售發票、開具臨商發票和征收稅款;確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職能主要包括:宣傳培訓和咨詢輔導、稅務登記核查和認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報方式、核定納稅定額、催報催繳(指直接面向納稅人的催報催繳)、發票管理(包括購票方式的核定、領購發票的審批、印制發票的審核、發票審驗、發票檢查)、減免抵緩退稅審核、納稅評估(包括稅務檢查、稅務審計)、重點稅源管理、零散稅收征管、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檢查職能主要包括:選擇稽查對象、實施稽查,發票協查,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行政處罰的審理決定及執行、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稅收征管業務流程借助于計算機及網絡,通過專門設計的稅收征管軟件來完成。因此,要在賦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專業職責的基礎上,根據工作流程,對應征管軟件的各個模塊設置相應的崗位,以實現人機對應、人機結合、人事相宜,確保征管業務流和信息流的暢通。
2.明確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銜接關系。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4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檢查。作為稅務執法主體的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擁有稅務檢查權。為避免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稅務檢查上的職責交叉,必須明確征管部門的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稅務稽查的區別和聯系。
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案卷來源不同。稅務稽查的案件來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計劃和選案標準,正常挑選和隨機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門發現疑點轉來的案件,舉報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轉辦的案件;征管部門的案件來源主要有:在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中對納稅人情況的審查,按照稅法或實際情況的需要對納稅人的情況進行檢查的案件,如在辦理延期納稅、減免稅手續等情況下需要對納稅人進行檢查的。二是檢查的對象、性質、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對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專業性的稅務檢查,主要目的是查處稅務違法案件;征管部門的檢查對象主要是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有特定義務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環節出現問題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既具有檢查的性質,又具有調查和審查的性質,目的是為了加強征管,維護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時發現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發生。三是檢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稅務稽查有嚴格的稽查程序,堅持嚴格的專業化分工,各環節互相制約;征管部門的檢查,方式靈活多樣,程序不一定嚴格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步驟執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稅收執法就可以。四是檢查的時間不同。稅務稽查應是對納稅人以往年度的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征管部門的檢查應是對轄區納稅人日常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
當然,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也是有聯系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互相補充、互相支持。稅務稽查是防止稅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線,為打擊和防范稅收違法,防止稅收流失,維護稅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門的檢查主要是為防洪大堤做好基礎工作,做好維護和修補。二是征管部門的檢查往往為稽查部門提供案源,征管部門通過稅務檢查發現有重大偷稅、騙稅和其他嚴重稅收違法嫌疑的,通過選案及時傳遞給稽查部門,成為稽查部門的案件來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門通過稽查發現的問題,將有關情況反饋給征管部門,征管部門據此加強征管,并確定征管部門稅務檢查的重點,以提高征管質量。因此,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不斷加強聯系和溝通,特別是在選定檢查對象后,要及時將檢查計劃連同待查納稅人清冊傳遞給對方。除必要的復查和舉報外,在一個年度內,稽查部門對征管部門已查的事項原則上不得再查;對稽查部門已查事項,征管部門原則上不得再查,實行一家檢查共同認賬,避免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
1.1對稅務登記的影響稅務部門實施稅務登記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較為全面地掌握納稅戶及企業的總體分布情況,為科學、合理分配稅收管理力量而提供準備。然而由于電子商務打破了空間的限制,其貿易活動的具體地點并非能夠確定的物理位置,而主要發生于虛擬的網絡空間。納稅對象僅需依靠電腦、網絡適配器、電話便能形成虛擬的網絡商店而展開貿易、交易活動,無需進行營業登記。而現行的稅務管理制度中并沒有明確規定以電子商務為主要貿易形態的企業需要實施稅務登記,進而導致稅源較難控制,造成漏征漏管的現象。另外,當前大部分電子商務公司普遍存在著多頭開戶的現象,既違反了我國金融管理的相關規定,同時也影響了稅收部門的稅務管理。
1.2對稅款征收的影響基于電子商務為貿易媒介的交易活動能夠實現與其他子公司的內部聯合交易,并通過雙向配合而人為地隨性抬高或壓力商品交易的價格,以轉移定價為主要方式,實施原材料及商品價格的轉計。由于網上配合交易具備一定的隱蔽性,稅務部門無從查實,進而導致稅款流失。同時,在電子商務的背景下,我國傳統的稅收保全及強制執行等管理措施并不能有效發揮作用。若納稅對象采取網絡化、電子化的信息經營方式來經營自身的智力成果,并配合海外銀行賬號設立,并通過自身所開發的軟件與程序實行貿易活動,便會給稅收管理帶來一定的難題。
1.3對稅務檢查的影響稅務部門要實施有效的稅務檢查,首先需確定相應的檢查對象。然而由于電子商務交易對象及地點的模糊性,導致稅務檢查人員無法掌握準確的稅務信息,影響了稅收管理的落實。同時傳統的檢查主要依靠查詢相關部門的各種原始憑證及納稅資料等來進行,并不適宜于無紙化的電子商務貿易活動的納稅檢查。另外,隨著當前網絡支付系統的不斷完善,進一步提升了交易貨幣流量的不可見性,導致相關稅務部門無法掌握納稅人的實際貨幣流量,在很大程度增加了稅務檢查的難度。
2提升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有效措施分析
2.1實現稅收征管的網絡化為迎合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構建網絡化的稅收征管體系,首先需要加快稅務系統內部網絡的建設,構建完備的稅收管理資料庫,建立系統化、分層化的稅務征收、管理的網絡,設置權限規定。其次,構建電子商務網絡認證管理中心,實現稅務部門與電子商務網絡認證中心、結算中心的網絡化。強制要求以電子商務為交易平臺的貿易雙方,通過管理中心來完成交易活動,并于管理中心實名登記網絡營業企業的相關信息。同時建立電子商務結算中心,規定各類電子商務交易的款項支付必須以結算中心為平臺進行結算。另外,還需實現稅務部門與納稅電子商務戶的網絡互聯,及時反饋稅務信息,以方便稅務部門的有效監控與管理。
2.2強化對電子商務的稅務征管工作,嚴格稅務登記管理實現稅務管理的基本前提便是做好稅務登記工作。在掌握完備的登記資料的前提下,才能有效避免稅務的流失。將電子商務企業的認證資料傳遞于相關工商管理部門,并督促以電子商務為貿易渠道的個人或企業進行稅務登記。同時深化稅務部門的保密工作,完善保密條例,維護納稅人的基本權利,減少不必要的經濟糾紛。針對納稅人交易網站變化等問題,必須及時更新登記資料,同時稅務部門還需強化網絡稽查,并制定相應的處罰條例。
2.3完善稅款征收的方式為進一步提升電子上午稅收管理效率,稅務部門還需完善稅款征收的方式,構建三方合作的電子支付納稅系統,聯合稅務部門、結算中心與銀行,減少智能化軟件手段偷稅的發生幾率。同時與有關銀行等金融機構共同建設稅款預支賬戶,設置中介支付機構。另外,也可由銀行機構實行網絡稅款代收,有效降低稅收管理的成本,提升稅收管理的效率。
3結束語
一、夯實基礎,著力專案管理和行業分類檢查,凸顯稽查效能整體提高。
(一)建立和完善稅務檢查工作制度。一是進一步優化和簡并稅務檢查工作流程,實現稅務檢查工作的科學化、合理化、標準化;二是強化稅務檢查制度建設,完善和優化稅務稽查和日常檢查工作;三是完善稅務檢查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促進稅務檢查執法行為的進一步規范。
(二)強化大要案的專案管理。一是強化對大要案查處工作力度,建立專案查處的工作體系;二是實行“重案組”運行機制,采取集中人員、集中時間、集中地點的“三集中”方式進行查處,體現時效性、聯動性,凸顯辦案專業化;三是強化對大要案查處工作的指導和跟蹤管理,不斷提高檢查人員辦案的敏感性和快速反應能力,進一步落實大要案快報和專報制。
(三)實行稅務檢查分類管理。一是進一步細化分類管理,做好組織實施和落實工作;二是做好行業實施聯合檢查、延伸檢查和縱深檢查,提高工作協同性和績效性;三是有效利用稅務檢查資源,在稅務案件檢查的組織方式上采取稅務稽查督辦制、聯查制。
(四)建立稅務檢查動態案源庫。一是強化稅務檢查計劃管理,通過相關職能部門對基礎信息的分析比對,確定稅務檢查的行業重點;二是做好案源信息廣泛采集,加強與征管部門信息交換和溝通,實施案件的精準打擊。
(五)進一步強化稅務案件會審機制。一是規范案件審理程序,強化對日常檢查案件審理工作指導,規范稅務案件審理辦法;二是嚴格把握報送縣局重大案件審理質量關,優化稅務案件審理方式,通過初審、會審促進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效率的提升。
(六)強化稅務案件的執行力度。一是建立執行工作事前審查制,對執行環節法律稅收文書嚴格把關,保證對執行的有效法律支撐;二是實行執行環節提前介入,強化實施環節與執行環節的相互銜接,形成打擊涉稅違法行為與防止欠稅行為合力并重;三是進一步拓寬聯系渠道,對執行案件分類管理,分別監控,提高執行效率。
二、強化與相關部門的工作協調與聯動機制。一是建立與征管、稅政、法規、監察等部門的協調會議制度,共同研究加強行業和區域專項治理重點;二是強化與征管的工作協調,完善《征管建議》制式傳遞方式,充分發揮稅務檢查“一查三促”功效;三是加強典型案件和行業專項治理檢查的分析,建立稅務案件檢查通報制,暢通信息傳遞及反饋渠道。
三、強化與縣國稅稽查局的工作溝通與互動機制。一是建立國地稅稽查局定期聯系制度,對共管戶的檢查案件進行共同分析、制定對策;二是推進國、地稅稽查局聯合辦案工作機制的常態運行;三是做好已查案件的信息交換,為共同開展涉稅治理提供保障。
四、加強與司法部門的協同與合作。一是強化與縣公安部門在涉稅違法案件查處上的合作,推進“稅務110”聯動機制的全面運行;二是與縣公安部門建立大要案聯合檢查和提前介入涉稅案件檢查的工作機制,嚴格執行案件移送規定;三是加強與縣檢察院的工作聯系,完善重大涉稅案件報備制度,同時做好瀆職侵權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四是與縣法院進一步完善提請強制執行工作機制,充分運用非訴案件強制執行手段。
五、強化稅務檢查的服務工作。一是在實施環節實行稅務檢查查前告知、查中輔導、查后分析“三段式”稅務檢查新模式;二是全面推進被查企業回訪的工作機制,廣泛采納納稅人合法意見和建議,有效改進工作方法。
六、組織開展稅務檢查區域專項治理和日常檢查。一是科學選取專項治理的區域,通過相關指標的分析比對,確定主攻重點;二是統籌調度檢查資源,采取階段式、集中性分區域進行稅務檢查;三是實行稅務檢查多環節聯動,不斷釋放稽查工作功效。
2011年,我局將對以下幾個行業進行專項治理。一是對一些個體大酒店進行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的清理;二是對幾家大型超市進行稅收專項治理,檢查對象主要有超市、商場、家電商場等;三是對幾家建筑公司和建設部門等建筑行業進行一次稅收大清理;四是對全縣重點稅源戶的檢查面要求達到30%以上;五是完成好其他臨時性檢查工作。
“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作為稅收職能作用得到充分實現的一種手段,稅務
稽查可以視為屬于一種對稅收制度資源進行有效整合,以達成其既定的稅務稽查目標與責任的創造性活動。其功能主要是:維護稅收秩序的重要保證,確保財政收入穩定增長的
重要手段,稅收征管模式的重要支柱,保證勤政廉政和公正執法的重要措施,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重要保障。【1】因此,在我國目前“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強化管理”的稅收征管模式下,稅務稽查在稅收征管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
但不可否認,隨著經濟現實日益復雜,隨著稅收實踐的發展和稅收法律體系的改革與完善,我國稅務稽查制度的不完善也日益突出。如:稅務稽查機構設置的不合理,稽查機
構缺乏獨立性,地方政府的干預較嚴重;稅務稽查法制的不完善,稅務稽查立法層次低,部分稅務稽查的法律條款缺乏可操作性;稽查成本較高,不符合稅收的最小征收費用原則等。這些缺陷將影響稅務稽查功能的實現,以至于影響我國稅法和稅收法治的實現程度。故有必要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面對稅務稽查制度及其完善進行探析。
二、背景與問題
自1996年實行稅收征管改革,推行新的稅收征管模式以來,雖然我國稅務稽查制度已得到長足的發展,但仍然存在諸多問題,無論在法律定位還是機構設置方面,無論在理
論建構還是制度設計方面,都存在著一些矛盾、沖突和偏差。
【一)稅務槍查的目標及其法律定位
稅務稽查的目標與法律定位,是稅務稽查整體制度構建的基石。目標與任務的明確是稅務稽查制度存在的基本出發點,而法律定位的清晰則是稅務稽查制度的合法性和效率性依據。但我國現有的制度體系不僅對稅務稽查沒有明確的界定,同時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之間也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處,導致對稅務稽查基本內涵和外延的不明確。
1.法律層面的制度缺失。我國現有法律和行政法規并沒有對稅務稽查進行明確的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只在第11條規定“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除此之外再無對“稽查”的表述。我們可以將之理解為稅務稽查的最終目標同征收、管理等都是服務于稅法功能與稅收法治的實現,只是在具體實現的途徑上有所不同,并且必須與征管等職能嚴格執行“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2則》中,也并未對稅務稽查制度進行明確,只是對《稅收征管法》第14條【2】關于稅務機構設置方面進行了說明,《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但這種專司職責是否就是稅務稽查的全部職責,或者說稅務稽查是否還存在著廣義與狹義的區分,若存在種種區分在現實制度中的具體反映又當為何?除此之外,對于稽查機構的職能等再未明確,只在第六章“稅務檢查”部分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制定合理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
因此,從立法法意義上的“法律”體系理解,能夠準確界定、有效規范稅務稽查基礎制度的“法律”并不存在,這種法律定位上的缺失不僅使得稅務稽查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據,也使得稅務稽查制度在具體實施中更多地依賴于稅務部門的通告,更使得其合法性與正當性受到社會的質疑。
2.規范性文件的沖突矛盾。由于法律層面的制度缺失,對于稅務稽查的理解和實踐操作,更多地表現為以稅務部門的通告等為依據。2001年《稅收征管法》修訂后,新
的稅務稽查工作規定一直沒有出臺。因此,1995年國家稅務總局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1995〕226號)成為指導稅務稽查工作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制度規范。該規程規定了稅務稽查的基本任務是“依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查處稅收違法行為,保障稅收收人,維護稅收秩序,促進依法納稅,保證稅法的實施”。同時規定,“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稅務稽查包括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等”。這一定義成為人們研究稅務稽查制度的普遍出發點。可見在此,“稅務稽查”概念的外延較廣。
但隨著稅務稽查制度的發展,尤其是隨著《稅收征管法》的修訂,對于稅務稽查的外延,在國家稅務總局的諸多文件中已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縮小。如2003年國家稅務
總局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基礎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3]124號)就將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日常性檢查及處理劃歸基層征收管理機構,稅務稽查的主要任務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日益被定位于“通過查處涉稅違法案件,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3】
雖然《稅收征管法》2001年修訂后,并沒有專門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但從制度運行來看,修訂前與《稅收征管法》不合的若干制度,也在逐漸地被稅務部門新的通告所取代,“法”與規范性文件之間的沖突也逐步得到了解決。
盡管文本意義上沖突逐漸消洱,但稅務稽查仍然缺乏統一、明確的法律定位,其內涵、職能不清,突出地反映在外延—稅務稽查機構的設置與職能方面,即稅務稽查機構的法律定位問題同樣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二)稅務稚查機構的法律定位
稅務稽查機構是稅務稽查職能實現的物質基礎,一方面稅務稽查機構的合理建構取決于稅務稽查法律職能的統一與明確,另一方面稅務稽查機構職能的有效發揮將促進稅務稽查功能與目標的實現,從而推進整體稅收法治與和諧社會的建構。但如前所述,稅務稽查的定位不明,影響了在制度推進中稅務稽查機構本身的定位及其職能、職權的實現與
完善。
1.稅務稽查機構的職能。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的規定,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雖然規定了稽查局的四項專司職能,但是否這就是稽查機構的全部職能,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等職能是否全部歸屬于稽查機構,還是在稅務系統內部有更細致的分工,這在法律上也沒有得到明確。該條第2款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稽查局職責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140號)指出,在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明確之前,稽查局的職責主要是:稽查業務管理、稅務檢查和稅收違法案件查處;凡需要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賬證檢查或者調查取證,并對其稅收違法行為進行稅務行政處理(處罰)的執法活動,仍由各級稽查局負責。
從國家稅務局系統稽查局的職能來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國稅發〔2004〕125號)的規定,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的主要職責是,“組織貫徹稅務稽查規章制度,擬定具體實施辦法;負責稽查選案、檢查等工作;負責稅收舉報案件的受理、上級交辦、轉辦及征收管理部門移交的有關稅務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上級稽查局對稽查情況進行復查復審工作的組織與配合;負責與公安、檢察、法院協調稅務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對涉嫌犯罪的案件,稅務機關除依法進行行政處理(處罰)外,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涉稅問題稽查和協查工作;牽頭組織稅收專項檢查和整頓規范稅收秩序工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4〕108號)的規定,在稅收征管中涉嫌“偷逃騙抗”等稅收違法行為需要立案的,要及時移交稅務稽查部門查處。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國稅發[2004]125號)規定,稅收違法案件的查處(包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由稽查局負責,專項檢查部署由稽查局負責牽頭統一組織。同時,該意見明確要求各地稅務機關應劃清日常檢查與稅務稽查的業務邊界,提出加強協調配合的具體要求。
據此,無論是關于稽查機構的具體業務的規定,還是關于稅收征管和稅務系統職責分工的規定,可以看出目前稽查局的職能主要集中于專項和專案稽查,而不包括日常稽查。
但稅務系統的職能分工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不能僅僅從實踐的操作或是含混的法律文件中進行推斷。
2.稅務稽查機構的法律定位。組織稅收收人是稅務機關最主要的職能,而收人來源一方面是通過征收申報人庫稅款,另一方面是通過稽查取得查補收人。同時,《稅收征管
法實施細則》第9條還賦予了稽查機構執法主體資格,為稅務機關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法律保障。故稅務稽查機構作為稅務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征管機構之間的協調運作不僅關系著稅務稽查機構自身的職能完善,也關系著稅務機關整體職能的實現。
在稽查與征管之間的協調方面,目前的劃分主要依據是:在征管過程中,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日常性檢查及處理由基層征收管理機構負責;稅收違法案件的
查處(包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由稽查局負責;專項檢查部署由稽查局負責牽頭統一組織。【4】
在稽查系統內部,由于同時存在著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各設稽查局,但目前對于兩個系統內的稽查局之間的配合與協調并沒有明確的規范。同時,上下級稽
查機構之間的關系,目前雖然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國稅發[2004]125號)明確了上級稽查局對下級稽查局的執法辦案進行指揮協調的職權,但目前稽查局在各級稅務機關都有設立,對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的需求在地域分布上也有所不同,目前的機構設置造成了機構和人員的重復,也使得對于大案要案的稽查缺乏跨區域的協調機制,使得存在稽查力量不足的潛在危機。
(三)我國稅務稽查的實踐及其缺陷
關鍵詞:審計式稅務稽查;注冊會計師審計;納稅檢查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芻議審計式稅務稽查與傳統稅務稽查、審計業務的異同
收錄日期:2014年3月12日
一、審計式稅務稽查與傳統稅務稽查
傳統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以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情況進行的監督、審查制度;而審計式稽查借鑒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風險導向審計方法和流程,有模板可循,按照規定格式行動,更加程序化。
審計式稅務稽查查前調取數據詳盡分析,發現疑點,準備充分;而傳統稽查選案往往沒有如此詳盡的查前分析評判,隨意性較強。
審計式稅務稽查后必須給企業提供納稅建議,而傳統稽查只管追補流失的稅款,疏于納稅服務。
審計式稽查各稅統查,各生產經營環節統查,數據建模,內查外調,工作量較大。查前預警階段下達自查提綱,讓納稅人自查,鼓勵引進社會中介幫助自查,自查從寬,檢查從嚴,檢查之前制作檢查計劃書,確定檢查人員、檢查方法、結案時間,結案時間到了仍未查結的,經稽查局長批準,可以延期。進戶后先行告知納稅人檢查內容、檢查人員、檢查時間、檢查紀律、舉報電話等,納稅人明確自身權利義務。注冊會計師審計中審計方要取得被審單位管理當局申明書,明確被審單位管理當局責任和義務,審計式稅務稽查也要取得查前承諾,向被查企業送達企業承諾書,要求企業保證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與完整性,否則將依法負有法律責任。檢查過程重延伸式、解剖式稽查,資料、憑證、協議、合同、物資流與現金流、發票與貨物等詳細檢查,各稅種統查;而傳統稽查往往是蜻蜓點水,虎頭蛇尾,通常包括查前準備、實施檢查、分析定案、審批、送達執行、立卷歸檔等六個環節。定案是稅務稽查的終結性工作。在定案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經審批后,即可送達當事人執行。
針對對象不同,審計式稽查工作周期長,工作量大,所以只針對大中型企業,小企業就沒必要搞審計式稽查了。
傳統稅務稽查的具體方法,主要有復核、對賬、調查、審閱、盤點、比較分析。基本方法主要有全查法與抽查法,順查法與逆查法,現場檢查法與調賬檢查法,比較分析與控制計算法,而審計式稅務稽查豐富了稽查的程序和手段,引入三大程序,即風險評估程序、符合性測試程序和實質性測試程序,根據需要單獨或綜合運用檢查記錄或文件、檢查有形資產、觀察、詢問、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分析性程序等。企業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完善,以概率論和數理統計為基礎的抽樣技術在稅務稽查中的應用成為可能,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推廣使聯網數據稽查成為可能。
二、稅務稽查員稽查企業納稅事項和注冊會計師審計企業賬目
稅務稽查員稽查企業納稅事項以前也是手工為主,對象是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和會計報表,現在財務信息、非財務信息都是納稅事項證據的來源,大部分企業的會計處理已經實現信息化,無論是稽查企業納稅事項還是注冊會計師會計報表審計,必須在計劃和執行時對企業信息技術進行全面考慮。信息系統的使用,給企業的管理和會計核算程序帶來很多重要的變化,數據存儲截止、存取方式以及處理程序影響到稽查的線索,在信息技術環境下,必須基于系統的數據來源及處理過程考慮數據準確性以支持相關結論。國家“金稅”工程的設計和完善應該借鑒和聯系“金審”工程,審計機關用得較好的AO2011(現場審計系統)完全可以類似地用于審計式稅務稽查。加強對稽查人員計算機信息技術的培訓,借鑒政府審計、內部審計和注冊會計師審計常用的審計軟件,和軟件公司合作開發適用于稅務稽查的軟件,完善和升級“金稅系統”。我國審計署“十二五”規劃中有“加大對國家信息化建設情況的審計力度,建立和完善電子審計體系”。筆者認為,“創新審計方法的信息化實現方式”依然會是發展趨勢。
稅務稽查主要環節有選案、檢查、審計和執行。選案時難免有人為偏好,不同的檢查組,在檢查環節對相同的企業,檢查的結果可能大相徑庭。在審理環節如果檢查不全面,審理也就無法全面,因此檢查人員與審理人員意見往往一致,形不成有效制約制衡機制。執行環節檢查結束前,檢查人員可以將發現的稅收違法事實和依據告知被查對象;必要時,可以向被查對象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其在限期內書面說明,并提供有關資料;被查對象口頭說明的,檢查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由當事人簽章。
注冊會計師會計報表審計是有嚴格的質量控制準則要求的,典型的像審計工作底稿三級甚至更多級的復核制度,重視審計服務作用,把握成果轉化是關鍵。
稅務稽查部門向被查對象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稅務稽查之前制作檢查計劃書,類似于會計師事務所編制的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稽查過程中形成稽查工作底稿,記載稽查過程、方法、線索、證據、處理意見等,整理匯總后制作《稅務稽查報告》,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在不斷完善中,可以借鑒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加強質量控制,稅務稽查的相關計劃、工作底稿、稽查報告、稅務處理決定書等引入復核制度。
事后廉政反饋,由稅務監察部門寄發稅務稽查人員廉政監督卡,由企業填寫后直接寄往稅務監察部門,不得由檢查人員收寄。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專業勝任能力等是經過評價記錄而且要接受注會協會監管和財政部門檢查的。稅務稽查部門的廉政行為除了要加強紀檢監督,也要加強第三方監督。目前,審計機關執行的稅收征管審計是監督稅務部門依法履職,加強對稅收征管機制、專項優惠政策和重大稅收制度運行情況及效果的調查、分析和評估。我國審計署“十三五”規劃中還是要強調加強稅收征管審計的,有利于提高稅收征管核算水平、完善稅收征管環境、減少稅務機關越權行為。
三、賬項基礎方法與風險導向審計方法
稅務稽查如果局限于涉稅會計憑證和賬簿的詳細檢查,只是以賬項為基礎,花大量的時間在對賬合賬上。例如,對建筑行業企業的稅收征管,從征稅環節看,涉及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印花稅等多個稅種,建筑業企業經營周期長,會計核算業務復雜。由于企業規模大,經濟活動和交易事項內容豐富,需要的稽查技術也日益復雜,需要有效率的檢查方法。20世紀五十年代起以內部控制測試為基礎的抽樣審計給稅務稽查的啟示是把視角轉向企業的管理制度,特別是會計信息賴以生成的內控,節約實質性測試的工作量。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方法是一種有效分配審計資源、降低審計風險的方法,用在稅務稽查中,流程更加程序化、規范化,更有力于提高效率、規避風險。
四、審計式稅務稽查模式與注冊會計師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
審計式稅務稽查改進了傳統的選案、稽查、審理、執行四個關鍵環節,引入風險評估程序,風險評估程序為稽查人員識別需要特別考慮的領域、設計和實施進一步稽查程序提供了重要基礎,有助于稽查人員合理分配資源、獲取充分適當的稽查證據。注冊會計師在風險評估中用的一些方法都可以類似地應用到稅務稽查中,檢查之前采用分析性程序,如比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趨勢分析法等,企業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同行業比對,財務信息各要素,各個比率及與歷史同期的比對等,評估稅務風險,確定疑點,利用各種聯網數據進行計算機模型分析比對,做到事前詳盡了解,發現一些重點疑點,帶著重點和疑點進企業,一一檢查清楚上述疑點,順藤摸瓜,減少盲目性。
稅務稽查停留在過去的賬項基礎就像處于詳細審計階段,僅依賴于實質性測試的結果,很多審計歷史案例告訴我們,僅有實質性測試程序是遠遠不夠的。稅務稽查當然不能故步自封,要與時俱進。許多重點稅源企業規模迅速擴大,分支機構、子公司、關聯方越來越紛雜,納稅人都在學習稅法,合理避稅,追補稅收收入、以查促管需要稅務機關稽查部門站在更高的視角,稽查程序更規范化,人員要有向注冊會計師看齊的業務素質、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懷疑態度,在稽查方和納稅人的博弈中才能贏得主動權。
稽查目標集中在發現重大涉稅問題,要求稽查人員自始至終保持專業懷疑,并需要更多的專業判斷;深入了解企業及其環境,多渠道了解企業所處的行業及同行情況,發現企業潛在的經營風險及財務風險,并評估財務報表發生重大稅務風險;以風險評估結果決定稽查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如果評估企業發生重大稅務問題的風險很高,則需要特別的稽查程序;以風險評估決定收集證據的質量及數量:風險評估越高,所需涉稅證據的證明力就越強,數量也越多。控制測試用于評價企業內控設計與執行有效性,與注冊會計師審計相似,了解企業的關鍵內控點,發現薄弱環節。稅務稽查人員不僅要了解稅收政策,更要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流程,了解每個業務循環的內部控制制度,掌握控制測試的方法,如實填寫稽查工作記錄。
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實質性測試是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直接用以發現認定層次重大錯報的審計程序,包括對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的細節測試和實質性分析程序,具體有幾百種詳細的審計技術與方法,稽查手段,實際上遠遠不止這些手段。當然,稽查手段和審計方法在應用上是有區別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實測是針對財務報表重大錯報漏報,稅務稽查是針對企業涉及偷逃稅款、違反稅法的財務事項。
五、審計式稅務稽查納稅服務與注冊會計師對企業提供的管理建議
稅務機關制發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時,還要附上對企業賬務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建議,做好納稅服務工作,詳盡的向企業提出稅務管理方面的薄弱點,由于審計式稅務稽查是全方位稅務檢查,因此相應的納稅建議也較全面。
注冊會計師在出具審計報告終結審計之前也要給被審單位出具管理建議書,建議對方怎樣完善管理制度,提供合理建議。稅務稽查執行方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對廣大納稅人當仁不讓地提供納稅服務,也是打造服務型政府的需要。幫助企業規避稅務風險,提高企業稅務管理水平,增強企業涉稅處理和應變能力;同時,在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管理水平,提升企業競爭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國家稅收環境健康發展,合理合法執行國家稅收政策方面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主要參考文獻:
[1]謝忠艷.稅收審計式稽查的有關問題研究[J].天津經濟,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