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9-01 19:27:0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存款金融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金融創新;存款準備金制度;貨幣政策體系
金融創新在改進金融服務、鼓勵直接融資和減輕間接融資壓力的同時,又削弱了存款準備金的功效,降低了貨幣供應量與GDP的相關度,貨幣供應量作為中介目標的地位受到置疑。適應我國金融創新發展的需要,建立貨幣政策體系自身的創新機制和動態的自我調整機制,以減少金融創新給金融宏觀調控帶來的負面影響勢在必行。
一、金融創新對存款準備金的影響
由于任何一個時點上的貨幣供給量都可以視為基礎貨幣和貨幣乘數的乘積。而貨幣乘數可以表示為:K=1/(rhe)。其中:r是法定存款準備金率,h是現金漏損率,e是超額存款準備金率。中央銀行一般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來改變貨幣乘數,控制商業銀行的貨幣創造,從而調節貨幣供應量。但金融創新使得貨幣乘數中的有關變量不斷發生變化,致使中央銀行通過法定存款準備金來調節貨幣供應量的能力減弱。
(一)金融創新縮小了法定存款準備金r的計提基數,從而降低了實際提繳的法定準備金。第一,金融創新使融資證券化趨勢日益增強。大量資金從存款性金融機構流向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繞開了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約束。第二,金融創新改變了金融機構的負債結構比例,尤其是商業銀行、外資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存款在其負債中所占比例逐漸下降。2004年,外資金融機構全年凈拆入資金604億元,同比增長40%,政策性銀行共發行政策性金融債券4348億元。這兩個方面的結果導致整個銀行體系的存款在負債中的比例下降,非存款負債比例上升,因此降低了提繳的存款準備金。2004年,全國存款類金融機構的非存款負債的比例已達22.45%。第三,商業銀行通過創造出的介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之間或逃避計提法定準備金的新型負債種類來減少實際提繳額。如近年來,人民幣理財再次升溫,工商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華夏銀行、北京銀行等都紛紛公開發售以央行票據為主要投資方向的人民幣理財產品。由于法定存款準備金實際提繳額與金融機構負債總額的不對稱,從而使事實準備金率低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并且因近年來金融創新的不斷變化發展,該缺口正在不斷擴大,使法定存款準備金政策工具的作用力被削弱。
(二)金融創新使銀行超額準備金率e的彈性增強,致使法定存款準備率的調控貨幣供應量的作用受到限制。金融創新使貨幣市場高度發展,使超額存款準備金率不斷降低。一是銀行通過調整超額儲備的途徑很多,銀行保持超額準備的機會成本得以提高,從而使銀行盡可能調低超額儲備愿望加強,使銀行超額準備金率的剛性減少而彈性加大。二是貨幣市場金融產品不斷創新,增強了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金流動性,各商業銀行才可以盡量壓縮超額存款準備金的數量,擴大貸款投放,同時又可以把大量閑置資金投放貨幣市場,獲取高于央行存款的利率,一旦頭寸吃緊可以隨時通過回購業務,從市場上籌集資金。實證分析也證明了這一點。在1985年—1991年的7年間,銀行超額準備金率基本穩定,保持在13.2%—12.28%之間,偏差是0.92。從1992年—1998年的7年間,銀行超額準備率則大幅下降,一直保持在7.31%—9.54%之間,偏差是2.23個百分點。從1999年—2004年的6年間,銀行超額準備金率進一步下降到5%左右。另外,支付結算方式的不斷創新,大額支付系統、小額支付系統在全國的推廣應用,轉賬結算的速度大幅度提高,從而可以有效降低超額準備金的占用比例。
(三)金融創新使現金漏損率h出現不斷下降的變化趨勢。現金漏損率h主要取決于可支配收入、持幣的機會成本、公眾偏好與支付習慣、金融制度的發達程度等。金融創新從促進金融制度發達方面對現金漏損率h產生變小的壓力。1985年—1989年,現金漏損率h大致保持在22%左右,1990年—1994年,現金漏損率h保持在18%左右,1995年—2000年,現金漏損率h大致保持在12%左右,2001年—2004年,現金漏損率h則進一步降到10%以內。主要原因:一是POS機的普及、ATM機的推廣,使得隨身攜帶信用卡比帶現金更安全、更便利,大大節約了現金使用量,提現率大幅度下降。二是金融機構開展的工資業務日益為公眾所認同,2004年末,全國金融機構工資總額1.45萬億元,占當年職工工資總額的85.96%。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r、現金漏損比率h和銀行超額準備金率e都會因金融創新而不斷變化,從而導致中央銀行對貨幣乘數的準確預測的難度加大,進而影響了中央銀行對貨幣供應量的控制。
二、金融創新對貨幣供應量的影響
(一)金融創新使中央銀行對貨幣供應量的控制難度增大了。主要體現在金融創新使貨幣定義及其計量難度增大。金融創新以后,各種金融資產的流動性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金融資產之間的替代空前加大,模糊了原有貨幣定義中的界限,界定M1、M2、M3,等層次的貨幣的內涵變得十分困難:
一是難以判斷什么是貨幣,或者說貨幣的外延擴大。目前,不但現金、賬本上的存款數字是貨幣,企業通過一定程序發行的公交卡、電話卡也當“貨幣”使用。二是難以計量貨幣的數量,貨幣創造主體出現多元化,削弱了中央銀行對貨幣供應的控制力。一方面,由于金融創新的發展,使各種金融資產的流動性大為增強,模糊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界限,混淆了這兩類金融機構在存款貨幣創造功能上的本質區別,使得貨幣供給由中央銀行(提供通貨)和商業銀行(提供存款貨幣)二級主體,擴展為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和非銀行機構三級主體。比如,國庫券、基金、保險單等這些金融資產可以隨時在金融市場上轉讓變現,或者進行質押貸款變為現金,其流動性已經不亞于定期存款,事實上已發揮著貨幣的某些功能。而現行這些流動性極高的金融資產并不在人行的貨幣供應量統計范圍內,對人民銀行的金融決策產生了不利影響。另一方面,在電子商務與網絡金融業務基礎上產生的電子貨幣,其發行正以一種類似于商品生產的方式進行,銀行、信用卡公司、IT企業,甚至一些大型傳統企業,都成為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中央銀行在此過程中的作用受到了極大的約束和限制。如公交部門發行的公交IC卡,電信部門發行的電話卡,等等。但是從目前的統計制度來看,公交卡、電話卡的數量,人民銀行無法統計。三是金融創新部分地改變了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削弱了中央銀行對貨幣供應的控制能力和控制程度,貨幣供應的內生性增加。近年來一些金融市場方面的創新,如我國金融業的對外開放、允許企業海外上市等,使得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的難度更大,跨國界的金融活動可以在相當程度上抵消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操作。如果我國擬實行緊縮性的貨幣政策,但國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卻可以通過境外上市等手段籌措資金,擴大信用規模,于是便在相當程度上抵消了擬實行的緊縮性貨幣政策的政策效應。(二)金融創新使貨幣供應量與經濟發展的相關性降低。貨幣供應量作為調控宏觀經濟的中介目標,與經濟發展的相關性是其有效性發揮的重要基礎。實證分析表明其相關性有下降的趨勢。比如,2003年和2004年,為適度控制金融機構信貸擴張,人民銀行兩次提高存款準備金率,達到7.5%。2004年,M1、M2增長率分別下降5.1和5個百分點,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率也有所下降(其幅度均不超過1)。但是2004年—2005年的GDP仍分別增長9.5%和9.9%,增長幅度仍超過往年。主要原因是企業融資渠道多元化,企業投資對銀行貸款的依賴性降低,直接融資的比重相對提高。
三、政策建議
金融創新對存款準備金、貨幣供應量、貨幣的結構和內涵都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和沖擊,因而不可避免地影響到貨幣政策最終目標的實現。因此,中央銀行應積極采取對策,進一步增強貨幣政策的有效性。
(一)加強對金融創新的監控,為建立貨幣政策體系自身的創新機制和動態的自我調整機制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金融創新是市場本身發展力量的自發顯示,而貨幣政策則是政府運用貨幣手段對市場發展中表現出的某些方面的失靈和缺陷進行人為調整和補救。只要這方面的市場缺陷存在,貨幣政策便有存在的必要,兩者的沖擊與調整的對比較量便會持續下去。因此,必須把加強對金融創新的監控作為中央銀行下一步的工作重點,中央銀行要研究建立金融創新監控制度,加快建立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監管部門的金融創新信息共享機制,對金融創新的發展情況、規模大小、對經濟金融的影響程度,進行多層次、多角度的監控,以便對貨幣政策工具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二)應研究對投資理財業務征繳存款準備金的問題。從存款準備金管理來看,不能因為商業銀行有關負債業務在名稱上沒有“存款”二字就不適用于存款準備金制度,對商業銀行向公眾發行的債券或其他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產品應考慮適用存款準備金制度。這樣一方面有利于增強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進金融機構規范地進行業務和產品創新,改進金融服務。
(三)適當調整存款準備金制度的作用和地位。面對存款準備金率效力減弱的現實,應提高公開市場操作這一政策工具的地位。當然,我們也不能忽視存款準備金制度的運用,但是對其作用和地位應有所調整,存款準備金制度以及存款準備金率調整變化,應更多從配合其他金融制度實施和其他貨幣政策工具運用的角度出發,要逐步演變為約束貨幣供應增長、增強公開市場操作和利率調整有效性和靈敏性的基礎性制度,而不是單純依靠調整存款準備金率進行貨幣政策調控。
近年來,國際金融形式一直處于較為低迷的狀態,我國中小企業特別是為主要依賴對外貿易為主的沿海地區的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也越來越突出,新聞媒體也對中小企業融資狀況而出現的情況進行了廣泛的報道。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特別是“吳英案”死刑判決作出以來,金融界、法律界都對民間金融活動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討。
現階段,我國金融界和法律界雖未對民間金融的內涵達成共識,但對民間金融是“處于國家監管的正式金融體系之外的金融行為”的這一特征都是認可的。民間金融運行形式主要集中于私人借貸、私人錢莊、合會、企業連結貸款等,這些常見的運行形式也已被學界的專家學者們所認同。
在我國目前的刑法體系中,主要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兩個罪名進行嚴厲的打擊,以維護銀行系統對于金融行為的壟斷地位以及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以,本文主要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對民間金融活動的入罪標準與刑事規則體系完善展開論述。
二、目前我國對民間金融活動的立法現狀
(一)我國立法對民間金融活動合法地位確認的缺失
目前,我國所有從事金融業活動的經營主體或組織的設立都要經過我國金融業特許機關—央行或銀監會的批準或審核。因此,除了對具有直接性私人合同關系(如個人借貸)的交易行為提出了法律上的明確合法地位之外,其他凡未經央行或銀監會批準的從事和設立合會、私人錢莊、民間集資或其他形式的民間金融組織和活動均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且《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也均不涉及民間金融相關法律地位確認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導致一些合理且確有必要存在的民間金融交易形式由于法律地位確認的缺失而被認列入從事類似于非法集資、放高利貸等非法金融活動的非法金融機構之列。
(二)民事法律對民間金融活動的規定過于簡單
以民間借貸為例,在民事法律中只是規定了普通的民間借貸關系,即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以及企業內部的集股融資進行了法律規定和確認[1]。所以,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時,雖然有民法通則、合同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做依據,但是仍然缺少一部專門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使得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的邊界依然模糊,判案時易引發分歧。
(三)行政法規對民間金融活動過多的否定
針對目前金融市場出現的各種民間金融組織,我國金融監管機關對其是否合法的判斷依據主要是國務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部門規章。其規定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這意味著我國的民間金融組織形式,如合會、私人錢莊等擅自向特定多數人或者不特定多數人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等金融活動的機構都被視為非法金融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一概不被法律所認可。[2]
三、民間金融活動入罪標準完善
(一)合理運用前置法認定民間金融活動罪與非罪界限
在實踐中,長期以來一直存在“刑事問題刑法來解決,民事問題民法來解決”這樣的固定思維方式,在犯罪的認定過程中,很少注意運用民法的前置分析。近年來,在刑法界引起廣泛關注的“犯罪的二次性違法”理論,即主張在對不作為故意殺人、婚內、財產犯罪的認定中運用民法理論來分析刑法問題,并指出不能簡單地直接從刑法中尋找依據,而是應當首先從能否構成犯罪的刑法規定賴于建立的其他前置性法律當中去尋找。筆者認為,基于刑法對民法的保障屬性,在刑法與民法交錯問題的處理中,要注重運用民法的前置分析。
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例,行為人吸收公眾存款用于貨幣、資本經營以外的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否構成犯罪?實踐中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非法集資解釋》則采取了折中的態度:“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吸收資金,可以免于刑事處罰;情節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3]對于上面所述情形運用民法前置處理是否更加妥當?答案是肯定的。對于這類情況,可以賦予被害人自行選擇維權方式的權利。被害人可以選擇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主張自己的債權,也可以讓自己的“存款”繼續“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常見民間金融活動入罪標準的確定
目前,我國對于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認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2010年1月最高院出臺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如前文所述,該《解釋》首次對非法集資相關行為從法律要件與實體要件兩個方面進行界定,并首次提出了不以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判定行為,的確較之前的行為界定標準而言,具有較大的進步空間。然而,根據經濟發展的現實狀況與實踐中的行為表現來看,該《解釋》只是解決了部分應急性疑難問題,而且其部分規定也存在的一定的不合理之處。鑒于此,本文認為對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分應從籌資本質、籌資影響、籌資基礎三個部分進行界定。
在籌資本質方面認定,應把握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行為的內在本質即行為方式和目的。既然是被視為非法從事金融業務行為,其行為運作特點和運作目的理應體現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同的金融特征,即吸收資金的用途是投資或轉貸謀利。這在行為表述用的是“存款” 一詞,而非“資金”也得以證明,“存款”在金融學中具有特定含義,是指類似于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社會公眾的剩余資金的一種吸收,與之相對應的是貸款。刑法第175條沒有表述為非法吸收公眾資金,而是表述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是表明成立本罪要求行為人從事金融業務。如果將吸收公眾存款用于貨幣、資本經營之外的生產、經營活動,認定本罪,實際上就意味著否定了部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4]換言之,籌資人吸收資金的目的如果是用于自身生活或生產需要,則所吸收的資金不屬于存款性質,應是資金或借款。但當籌資人吸收的資金是用于發放貸款謀利,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如果不從行為運作特點和目的上嚴格界定去兩者之間的區別,極易將民間借貸的合法籌資行為界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5]
在籌資影響方面,我國民間借貸行為范圍相對比較窄,有一定的邊界性,出借人一般是向親戚、朋友等自己比較熟悉的人借款,其范圍的擴展和延伸也具有相對的地域限制,而且其產生的影響相對較小。而非法集資行為多半是無范圍限制和地域限制,大多數是向社會泛的采用散發小廣告、發宣傳單、派人勸說等非法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借款范圍非常廣泛,而且產生的影響較大。
在籌資的基礎方面,民間借貸的交易雙方之間是既基于金錢利益又基于人情因素,甚至有時候人情占主要原因。而非法集資的交易雙方之間則純粹是基于金錢利益為基礎,投資者多半是受到非法集資一方的高利率許諾誘惑。
四、民間金融活動刑事規則體系完善
(一)制定法律確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
現行的民間借貸存在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監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問題。筆者認為我國應借鑒日本和臺灣做法,制定《民間借貸法》,確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例如,日本于1915年制定《無盡業法》,對無盡(合會)的會金總額、運轉期限、成員數量都進行嚴格限定,從而規范了無盡的運營。根據臺灣和日本的民間金融經驗:對待民間金融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過份壓制,而是在充分尊重金融市場運行規律的基礎上,健全法律制度,賦予民間金融合法化地位并加強法律監管。
(二)設置前置處理程序
在實體法方面,對涉及民間借貸的罪名,可增設一個行政處理前置程序。可以參考《刑法修正案七》中對偷稅罪的修改,對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增加一個行政處理前置程序,可規定: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公安機關通知,在限定期限內全額退還被害人本金及合法利息并依法繳納罰款,受過行政處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相關行政處罰,可由行政法規來另行規定,比如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公眾舉報并查證屬實后,可視情況責令嫌疑人在3至6個月內向被害人償還本息,并要求其向金融主管部門繳納罰款等。
注釋:
①楊興培、朱可人,《論民間融資行為的刑法應對與出入罪標準》,載《東方法學》2012年第4期。
②參見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第62頁。
③參見 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頁。
④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頁。
⑤參見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第62頁。
參考文獻:
[1]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
[2]騰昭君,《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學博士論文,2011年4月。
[3]胡運鋒,《我國民間金融問題研究》,武漢大學碩士論文,2005年5月。
[4]楊興培、劉慧偉,《論刑法介入民間金融活動的原則和界限》,載《海峽法學》,2012年9月第3期。
[5]楊興培、朱可人,《論民間融資行為的刑法應對與出入證標準》,在《東方法學》,2012年第4期。
論文關鍵詞:長株潭,城市群,建設,國家,區域性
在全國城市群中,長株潭可謂結構獨特,其地理位置呈三市鼎足之勢,彼此相距不足40公里。20世紀80年代后,湖南省委省政府著力推進長株潭經濟一體化,2007年底國務院正式批準長株潭城市群建設兩型社會綜合配套改革實驗區。顯然,無論是長株潭一體化還是兩型社會建設都離不開金融的支持,而建設長株潭城市群國家區域金融中心是實現金融支持長株潭一體化和兩型社會建設的戰略舉措。但長株潭的金融現狀能否滿足建設國家區域金融中心的基本條件,以及存在哪些約束因素,本子課題將對此進行深入分析。
一、長株潭城市群金融發展現狀
近年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金融的市場化程度日益提高,金融業在長株潭一體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強,長株潭城市群銀行、證券、保險行業呈現較快勢頭:信貸增長高位趨穩,銀行效益大幅提升,證券業在牛市行情中發展迅速,保險業對社會經濟的保障能力增強,金融改革穩步推進,服務創新成效明顯。
1.基本形成了齊全的金融機構體系
近年來,長株潭城市群銀行、證券、保險等各類金融機構呈現較快勢頭,已經形成比較健全的金融機構體系。從銀行業來看,除了中國人民銀行長沙、株洲、湘潭中心支行外,三家政策性銀行即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都在長沙市設立分行,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都分別在長株潭設立分行、交通、中信、光大、招商、浦發、民生、興業、郵政銀行等都在長沙設立分支機構,有的還在株洲、湘潭設立了分支機構,另外還擁有匯豐銀行、長沙銀行、株洲湘潭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至2008年長沙擁有各類市級以上銀行機構20家;株洲12家、湘潭11家。從證券機構來看,財富證券、海通證券、方正證券、國信證券、華泰證券、長沙證券、招商證券7家證券公司在長株潭設產了總部或分支機構,2007年證券總成交金額為13708.16億元;長株潭共有上市公司28家,上市公司總市值達2,511.53億元。從保險機構來看,長株潭三市共有保險機構66家,保險總收入達83億元。另外還有地方金融證券辦、銀行監局,華融、東方、長城、訊達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已基本上形成了相對集中的金融產業群。
截止2007年底,三市全年各項存款總余額為4354.18億元,貸款總余額為3549.03億元,新增存款與新增貸款總額分別為659.44億元、595.81億元。長沙市各類銀行機構各項存款余額達3267.46億元,同比增長18.52%;新增存款509.60億元;各項貸款余額達2982.40億元,同比增長20.14%;新增貸款469.96億元同比多增43.54億元。湘潭市各項貸款余額262.83億元,新增45.10億元,同比多增12.23億元,增長20.71%。金融機構各項存款余額450.27億元,新增63.50億元,同比多增2.46億元,增長16.42%。株洲市金融機構存款余額達638億元,增長15.5%,各項貸款余額303.8億元,增長19.4%(見表1)。
表12007年長株潭各金融機構存貸款情況
地區
存款余額(億元)
(增長率)
貸款余額(億元)
(增長率)
新增存款(億元)
新增貸款(億元)
長沙
3267.46(18.52%)
2982.40(20.14%)
509.60
469.96
株洲
450.27(16.42%)
303.8(19.4 %)
86.34
80.75
湘潭
638.45(15.5%,)
262.83(20.71%)
關鍵詞:商業銀行,金融創新,股份制商業銀行
創新是企業發展的動力和根本。我國的商業銀行,作為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同樣存在創新的問題。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在全新的國內外金融背景下,積極致力于創新成為我國商業銀行改革與發展的現實選擇。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我國商業銀行必須以市場為導向,按市場法則和現代商業銀行運作規則,積極進行業務創新,提升社會化服務功能。
金融業的發展史是一部不斷創新的歷史,金融業的每一項重大發展都離不開金融創新。從廣義的范疇看,金融創新既包括微觀層面上的金融業務創新、金融市場創新、也包括宏觀層面上的金融制度創新。免費論文參考網。從狹義的范疇看金融創新指的是金融業務創新,主要指1970年代以來西方發達國家在放松金融管制之后,開始涌現出來的一系列新產品、新市場、新技術、新服務等。70年代末80年代初,票據發行便利、遠期利率協議、期權和互換作為四大金融創新。此后,金融衍生工具更掀起金融創新的新浪潮。然而,與發達國家的銀行業相比,我國商業銀行在金融新產品和工具上的創新還存在很大的差距,特別是在滿足人們不斷提高的消費需求、投資需求方面。目前金融創新有四大趨勢:證券化以及使銀行信用和資本市場的界限變得模糊不清的趨勢;資產負債表表外業務越來越重要;金融市場的全球一體化;金的中介化。目前世界各國金融專家提出了很多關于金融業務創新的理論,比較有代表性的有“約束誘導”理論、“規避管制”理論等,這些金融創新理論的共同特點:均是在肯定銀行自身市場主體地位的前提下,以市場經濟組成要素和客戶為金融創新的中心,對我國銀行創新具有一定的現實指導意義。本文結合我國商業銀行的實際,提出商業銀行業務創新的重點,并給出股份制商業銀行業務創新的幾點思路
一、商業銀行業務的創新
商業銀行業務創新,是指商業銀行運用新思維,新方式和新技術,通過在金融產品或服務,交易方式以及金融市場等方面的創造性活動,實現經營利潤最大化的一系列經濟行為和過程。金融市場競爭的核心是金融商品的競爭,金融商品是商業銀行打開市場和占領市場贏得客戶的關鍵。
1、資本業務創新。在“巴塞爾協議”公布以前,各國的資本充足條件大不相同,一般在2%—7%之間波動。1988年,“巴塞爾協議”要求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與風險資產的比率分別為4%和8%,這逐步為世界各國所接受。而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普遍較低。因此,可以采取兩種方式和措施。
一是增加資本投入擴張股本規模來增加核心資本,具體可以鼓勵那些效益好、經營穩健、規模較大的商業銀行公開發行A股、H股、紅籌股等,通過上市來募集股本金。
二是發行中長期金融債券增加附屬資本,具體可以發行7—10年的債券來籌集資本。
2、存款業務創新。各種新型存款有共同的特點:科技含量日益增加,功能趨于多元化;可以在限額內透支;存取無一定期限;活期與中長期可以互相轉換。
一是開發新存款業務品種,使存款在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前提下更具靈活性。加大科技投入,不斷提高存款業務的科技含量,推出高品味、多元化的金融工具。例如:自動轉賬服務、貨幣市場存款賬戶、貨幣市場存單、可轉讓定期存單、定活兩便存款,通知存款、禮儀存款、住宅存款、個人退休存款等。另外,可以開發使用個人支票、旅行支票、多功能的銀行卡,大力發展自助銀行、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服務手段。
二是注重存款的可轉化性。既增加客戶的收益又增強流動性,推行存款證券化,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存款證券化是將銀行的存款憑證變成能夠在金融市場上流通交易的有價證券,對于商業銀行來講,這是銀行的主動性負債,其中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本票和回購協議都屬于存款證券化的內容。
3、貸款業務創新。
一是大力發展消費信貸和住宅放款。消費信貸是70年代以來發展最快的貸款業務,住宅放款雖然是一項老的傳統業務,但近年來出現了新的創新,這兩項信貸是我國金融政策的導向。消費信貸在金融工具上必須不斷創新,更加適應消費者的需求。主要有幾種方式:采取活期透支形式的一次性償還的消費信貸;以非抵抵為基礎,分期償還的消費信貸,如醫療和教育費用貸款;信用卡透支信貸。住宅放款創新主要有:流動利率抵押放款和可調整抵押放款等。
二是推廣票據貼現業務和并購貸款。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業務進一步加強后,商業銀行應將票據貼現貸款作為工商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主要形式。并購貸款是為企業兼并收購等資本營運活動提供的貸款,這種貸款用于企業資本重組,實現企業規模的低成本擴張。在我國企業的轉制轉軌時期,發展并購貸款前景廣闊。免費論文參考網。
三是試行貸款證券化和證券抵押貸款。在現階段,商業銀行可將一部分貸款轉為證券投資、購買國家建設債券、企業債券等,或試行債權轉股權、不良資產證券化等形式。證券抵押貸款則又是我國政策所允許和導向的一項業務創新。
另外,商業銀行可發展和創新的業務還有投資于資產支持的證券等投資業務創新;租賃業務、信托業務、擔保業務、業務等中間業務的創新;自動出納機、電子付款系統、銷售點電子轉賬等支付方式創新;互換業務、期貨業務、期權業務等衍生金融工具創新;以及離岸銀行業務的創新。
二、股份制商業銀行業務創新的幾點思路
我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興起與發展,是中國金融改革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作用不僅僅在于引入競爭機制和激活金融市場,事實表明,股份制商業銀行在管理機制及管理經驗等方面,與市場更為貼近,從整體上講,他們已經無愧地站在中國商業銀行改革的最前列。應當看到,他們的興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衡量出我國金融改革脈搏的跳動。所以,它們的創新是現代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規律。
從股份制商業銀行目前可操作的范疇來看,可在諸多方面進行選擇和突破。
1、資本增加方式的嘗試。除了應當考慮將符合上市條件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有計劃地推進資本市場籌資外,還可以積極考慮在香港及海外證券市場掛牌,可以探討通過認股權證的配股以及發行長期金融債券來進行資本擴張。
2、繼續加大開展資產業務創新的力度。首先要做好貸款業務創新工作以保持該項業務的優勢。一是增加對企業的貸款額度,創新貸款方式,針對企業發展現狀,推出新的貸款方式,以更好地支持企業發展;二是大力發展消費信貸業務,股份制商業銀行應廣泛開展市場調查,開發符合消費者需求的信貸品種,根據貸款消費者個人的具體情況安排貸款和償還方式,而不能將某一類型的貸款拘泥于一種方式;三是積極創新銀團貸款、并購貸款和保理貸款(應收賬款抵押貸款)等新型貸款形式,以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發展的需要,并加強對貸款對象的信用分析和要求充足的貸款抵押擔保來加強風險的控制。三要加強投資業務創新,努力增加各種債券的持有量。
3、努力提高負債業務創新的水平。一是在資本業務創新方面,為解決我國股份制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較低,尤其是附屬資本過低的問題,除了讓效益較好、經營穩健、規模較大的銀行通過公開上市、增資擴股或購并等資本營運方式增加股本外,更主要的是通過發行中長期金融債券增加附屬資本,補充資本金的不足。二是在存款業務創新方面,首要的任務是進行存款工具和業務手段的創新。大力發展個人銀行、企業銀行和網上銀行,推出高品味、多功能的金融工具,先進的轉賬支付手段能為客戶提供方便快捷的全方位服務,有利于穩定現有的客戶群,增加存款。
4、大力發展表外業務創新。我國股份制商業銀行應在表外業務有限的范圍內,充分利用各自在信息、網點和人員等方面的優勢,積極創新業務品種,搶占市場份額。免費論文參考網。一是提高匯兌、結算業務的服務效率,保住已有的市場份額;二是迅速增加業務的服務種類,擴展業務范圍;三是大力發展租賃業務,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回租租賃、經營租賃、杠桿租賃業務等。
5、兼營投資銀行業務。在國家重視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形勢下,企業改制、資產重組、兼并收購等活動較為頻繁,股份制商業銀行應充分利用機制、信息、技術和人才的優勢,積極發展顧問咨詢、信息服務等投資銀行業務。
6、進入21世紀以來,先進的電子計算機通訊網絡,高度發達的信息服務體系,保證了商業銀行能夠全方位、大容量地進行業務創新。這使商業銀行提供的產品更新快,成本越來越低,價格下降而且銀行的組織形式、科學管理、人才素質、信息網絡、服務水準,甚至經營方式和觀念都受到強烈的影響。自動化、電子化、網絡化和虛擬化的銀行服務將最終代表新崛起的商業銀行的明天,誰的技術領先,誰的金融產品技術含量高,誰的服務領域光,能為廣大客戶所接受,誰就將搶得市場先機,取得競爭的主動權。面對知識經濟的挑戰和國內外兩個市場的競爭,我國商業銀行創新也發生了革命性的變化。各家商業銀行充分利用先進的電子計算機和通訊設備,逐步實現銀行服務手段電子化,即利用電子科技開發銀行銷售終端服務、家庭銀行、票據交換、國際金融信息電子傳遞、信息管理系統、辦公自動化等系統。而且科技創新已成為我國商業銀行提高整體經營管理水平、創新金融產品或服務、防范金融風險的一個先決條件。
商業銀行業務創新客觀上要求突破一些現行的制度規定和金融監管,但金融監管在本質上是鼓勵、保護和規范金融創新,這一對矛盾是金融改革開放的內在動力。在新世紀里,銀行業務創新將為我國商業銀行改革和發展創造廣闊的天地。
參考文獻
[1]鄭先柄.西方商業銀行最新發展趨勢[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劉欣.提高國有商業銀行的競爭力[J].經濟視角,2006(07).
[3]張東云.國有銀行創新問題分析與對策研究[J],金融研究,2007(10).
[4]胡斌.金融創新及其對中國銀行業的啟示[J],企業研究,2006(11),36-37.
【關鍵詞】 存款準備金率 調整 經濟過熱 通貨膨脹
1 引言
存款準備金,也稱為法定存款準備金或存儲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準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準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準備金率。下面對存款準備金政策的作用機理進行介紹,在金融經濟運行過程中,準備金率的提高或降低,對貨幣供給有直接影響。在貨幣供給模型中,有:
(1)
式中:M―代表貨幣供應量;
B―代表基礎貨幣;
m―代表貨幣乘數。
貨幣供應量(M)是銀行體系的負債,包括現金(C)和銀行體系的存款(D)兩部分;而基礎貨幣(B)是中央銀行的負債,包括流通中的現金(C)和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存款準備金(R);貨幣乘數則反映M與B之間的倍數關系,貨幣乘數m公式可表示為:
(2)
將現金漏損率表示為c′=C/D,將存款準備金R表示為R=r+e,于是(2)式可變換為:
(3)
式中:r′--為法定存款準備金率;
e′--為超額存款準備金率。
式(3)中貨幣乘數與法定存款準備金率(r')、超額存款準備金率(e')和現金漏損率(c')均為負相關。在我國現行的以貨幣供應量為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的情況下,中央銀行通過對r'的調整,來調節m 的變動,進而影響貨幣供應量的擴張與收縮。這是因為c'受公眾取款和持現行為的影響,e'由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決定,而r'是中央銀行能夠直接決定和控制的。
2 國外存款準備金政策的發展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以法律形式規定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繳存存款準備金的國家,存款準備金政策在該國主要經歷了三大階段:在1935年的《聯邦儲備法》之前,聯邦儲備系統應用存款準備金制度主要是用于保證存款機構支付和清算;1935年到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存款準備金政策發生了許多改革,它成為一般性貨幣政策操作的工具;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隨著存款準備金率的大幅下降及存款準備金制度其他范疇的變化,其成為其他貨幣政策操作工具的輔工具及存款機構支付和清算。
日本應用存款準備金政策較晚,于1957年5月通過了關于存款準備金制度的立法--《關于存款準備金制度的法案》,它一直作為其他貨幣政策操作工具的輔工具,并且一直處于一個較低的水平,調整次數很少,幅度也很小。
存款準備金制度在德國開始于1934年,直到1948年德意志州銀行建立的時候,德國才正式地建立了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其在德國經歷了由高位到低位的變化過程。
可見,根據各國經濟環境和政治制度的不同,在政策工具和方法的選擇上,各國中央銀行都有自己的偏好。
3 關于我國存款準備金率調整問題
西方經濟學家認為:任何一種經濟行為的變化都會對社會經濟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只是傳導機制過程中對經濟影響程度的強弱、經濟影響的輻射面大小不同而已。存款準備金率的變動對金融及宏觀經濟的作用過程如圖1所示:
自2001年特別是2003年以來,我國的對外貿易順差迅猛增長,經濟開始進入過熱狀態,央行開始上調存款準備金,特別是從2006年以來,在全世界范圍弱化存款準備金制度的情況之下,我國頻繁的將存款準備金上調,而從2011年下半年開始,央行又開始實行下調存款準備金的政策,我國對于存款準備金的調整問題,是有其更深層次的原因及理論依據的。存款準備金率上升,利率就會有相應的上升壓力,這是實行緊縮型貨幣政策的明確信號。反之,則是實行寬松型的貨幣政策信號。
從國際環境來看,隨著歐洲債務危機影響到金融體系的穩定,全球經濟復蘇的不均衡,保持經濟增長已經是各國政府的一個共識。對于中國而言,中央高層近期已經連續發出了穩定經濟增長的信號,表示當前全球經濟形勢依然嚴峻,確保經濟復蘇是壓倒一切的任務。所以,存款準備金率的下調,是一個保經濟增長的明確信號。
4 結語
我國通過將國際經濟環境與國內的具體的經濟情況相結合,對我國的經濟整體發展進行統籌規劃、合體布局,及時采取合理的措施以促進經濟金融和諧穩定的發展,可見,存款準備金率在充當中央銀行調節貨幣供應量的貨幣政策性工具的同時更是促進金融機構穩健運行、防范支付風險的有效手段,希望以后能夠將其與其他貨幣政策放在一起更好的完善貨幣機制,更好的處理資金的流動性問題,從而進一步帶動我們國家走向繁榮富強!
參考文獻:
[1]陳小榮,尹繼志.我國存款準備金政策的作用與操作特點分析[J].湖北社會科學,2012,3.
[2]劉志婷.我國存款準備金政策的發展及效用研究[學位論文].2008.
論文摘要:文章選取美國儲貸危機、北歐危機及日本金融危機作為研究對象進行比較分析,指出政府的救助措施將對美國金融危機的治理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為美國政府救助方案的實施提供理論上的支持。
一、美國金融危機的性質探討
《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將金融危機定義為“全部或部分金融指標——短期利率、資產(證券、房地產、土地)價格、商業破產數和金融機構倒閉數的急劇、短暫的和超周期的惡化。”
根據IMF在《世界經濟展望1998》中的分類,金融危機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大類:(1)貨幣危機。當某種貨幣的匯率受到投機性襲擊時,該貨幣出現持續性貶值,或迫使當局擴大外匯儲備,大幅度地提高利率。(2)銀行業危機。銀行不能如期償付債務,或迫使政府出面,提供大規模援助,以避免違約現象的發生,一家銀行的危機發展到一定程度,可能波及其他銀行,從而引起整個銀行系統的危機。(3)外債危機。一國內的支付系統嚴重混亂,不能按期償付所欠外債,不管是主權債還是私人債等。(4)系統性金融危機。可以稱為“全面金融危機”,是指主要的金融領域都出現嚴重混亂,如貨幣危機、銀行業危機、外債危機的同時或相繼發生。
根據IMF的分類,我們知道,美國目前的狀況正符合第二種分類。美國的金融危機是由提供次級住房貸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破產、接管所致,因此我們將美國這次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定性為銀行業危機。
二、歷次重大銀行危機的比較研究
根據上述的分析,我們更加關注美國金融危機與歷次銀行業危機的比較。我們發現這次危機與美國1987年的儲貸危機、1990年代的北歐危機以及日本金融危機頗有相似之處,與它們比較更加可行。原因是這幾次歷史上的銀行業危機的演變過程與美國金融危機更為相似,都是源于房地產泡沫的銀行業危機。
(一)危機發生的原因比較分析
危機發生之前,這些國家的經濟都處于一段黃金時期,房地產蓬勃發展,需求增長迅速,也由此使市場產生過度樂觀的情緒。而其后經濟增速下滑和房地產周期下行亦成為觸發危機的導火索。最后實體經濟則承受樓市泡沫破滅和金融危機的雙重打擊而陷入衰退。
監管當局不恰當的放松管制使信貸過度擴張,金融體系風險敞口增大。儲貸危機始于1980年—1981年政府鼓勵儲貸機構對房地產發放貸款。而2004年起資產支持證券的爆發式增長和政府大力推行次級房貸危機埋下伏筆,二者均使得房貸市場迅速膨脹。
[論文摘要] 隨著我國 經濟 的迅速發展,我國國際收支雙順差現象日益嚴峻,本文主要對雙順差的形成原因進行分析,得出結論。
一、2000年以來我國的國際收支情況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近年來我國的國際收支始終保持在經常項目順差,資本與 金融 項目順差的“雙順差”格局,總順差規模不斷擴大。國際收支的平衡與否對我國宏觀經濟的均衡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國際收支持續順差表明我國的綜合實力和國際競爭力不斷增強。目前我國的外匯儲備已過萬億,持有如此巨額的儲備固然是一國經濟實力的體現,但由此產生的國際收支順差過大也會對我國國民經濟運行產生不利的影響。
二、國際收支順差的原因
1.長期以來我國存在的儲蓄大于消費的結構性失衡
長期以來,我國經濟的主要特點是低消費高儲蓄,我國最終消費占gdp的比重已從2000年62.3%下降到2006年的49.9%,居民消費支出占gdp的比重也從2000年的46.6%下降到2006年的36.3%。儲蓄率則從2001年的38.9%上升到2005年的47.9%,5年間快速增長了9個百分點。同時全 社會 總存款,居民消費存款的比重持續降低,從2000年的53.6%下降到2006年的50.7%。因此,全社會儲蓄率的過高不是由于居民儲蓄過高,而是由于初次分配不合理導致的企業存款和政府儲蓄的巨幅增長與過高。消費率過低的結構性矛盾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如果消費率長期偏低,消費率和 投資 率之間就不能形成合理的比例,就會導致社會產品價值不能及時得到實現,大量生產能力得不到充分利用,帶來高失業率,并且直接影響企業效益和償還貸款能力。因此,只有減少企業留利和政府 稅收 在gdp中的比重,才能從根本上改變
2.國內 經濟 政策的影響
長期以來,我國采取鼓勵出口和鼓勵外資流入的非對稱性國際收支政策。在制度安排上,明顯鼓勵出口、限制進口;鼓勵外資流入,限制資本流出。從跨境資金流入和流出看,流入 管理 較松,流出管理較嚴。例如,鼓勵外商來華直接 投資 ,限制國內企業到境外投資;鼓勵外債流入,限制國內 金融 機構 向境外提供債權,不允許非金融企業對外發放貸款;鼓勵非居民向我國居民提供資本項目下捐贈和轉移,限制居民向非居民提供資本項目下捐贈和轉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