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26 01:53:5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巴黎協議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主要內容]商標權是知識產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TRIPS協議為世界貿易組織中最重要的協議,商標權保護是知識權保護的重要內容。隨著經濟與世界貿易的發展,商標權的國際保護呈不斷加強的趨勢發展,其對商標權的保護有哪些新的變化是本文分析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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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商標權在TRIPS協議中的地位
??在TRIPS協議中,協議第二部分第二節對商標權的保護作了專門的規定,從體例上來看,其位于著作權之后,置于地理標志、工業產品外觀設計和專利權之前。而在《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中,各類知識產權的保護是不分節次的排列在一起的,各種不同權利類型之間的規定并非截然分開的,有些條款還將幾種不同的產權放在一塊共同規定,而且,很明顯的一點是,商標權是位于專利權和工業產品外觀設計之后的。對此,筆者認為,TRIPS協議的規定有著更為清晰的邏輯結構,而且,商標權排列位置的變化,也反映了該權利在所有知識產權保護中的重要性的提高。
??從內容方面來看,TRIPS協議對商標權的保護本事卻并非是一個完整而獨立的協議,他是對巴黎公約中關于商標權保護內容的補充性規定。協議的第2條就明文規定“關于本協議第二、第三及第四部分,各成員方應遵守《巴黎公約》(1967)第l條至第12條以及第19條規定?!薄氨緟f議第一至第四部分的所有規定均不得減損各成員方按照《巴黎公約》、……而可能相互承擔的現行義務?!奔热煌耆袷匕屠韫s,就意味著TRIPS協議中關于商標權的規定不會做出與巴黎公約重復或相左的規定,也即把公約實施的基礎建立在巴黎公約之上了。然而,鑒于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與巴黎公約成員國不盡相同的情況,協議的規定無疑又是把巴黎公約的使用擴大到非巴黎公約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之中,從這一點意義上說,巴黎公約關于商標權的規定是TRIPS協議中商標權保護的一個組成部分。
??在原則適用方面,在TRIPS協議中,商標權保護不僅僅適用于“國民待遇原則”和“優先權原則”,而且還適用于協議所確立的“最惠國待遇原則”,而后者是巴黎公約等有關商標權保護公約中所不具有的原則。“國民待遇原則”可以讓成員國的國民或在成員國有居所、營業地的國民互享各國對于本國國民在商標保護方面的待遇;而“最惠國待遇原則”,又使得某個成員國對某另一成員國的最惠待遇迅速普及到其他成員國?!皟炏葯嘣瓌t”則盡可能地給予先注冊商標以最有利的國際保護。
??二.TRIPS協議對于商標權的具體保護及評議
??那么,在具體的制度、規定方面,比之于巴黎公約,TRIPS協議對商標權的保護又有哪些體現和不同呢?通過對TRIPS協議規定的分析,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在可保護的客體方面。
??TRIPS協議規定任何能夠將一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標記或標記的組合,均應能構成商標。這一概念界定中,一改巴黎公約中的模糊性規定,明確了商標認定中主要標準——標記的識別性。顯然,商標的最基本功能便是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使不同的商品或服務、不同的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不至混淆。為此,協議還特別說明,如果符號本身不能區別相關貨物或服務,成員亦可根據使用而獲得的識別性來確定其是否可以注冊。意即當標記和商品或服務之間沒有意義上的聯系時,申請注冊人可以通過商標的使用使公眾對標記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產生識別,從而獲得注冊。同時,考慮到大多數國家的現狀,協議未對商標客體的范圍加以強制要求,而是允許各國可以“以視覺上可感知”作為注冊條件,掌握了一定限度的靈活性。
??在商標使用范圍上,TRIPS協議的定義又將其擴大到服務領域,規定服務商標應與商品商標受到同樣的保護。較之于巴黎公約“不應要求本聯盟各國對此相商標(服務商標)的注冊做出規定”而言,對于服務商標的肯認,TRIPS協議不是由各個成員國自由認定,而是將商品商標的規定原則上適用于服務商標。這意味著,TRIPS協議中適用于服務商標的規定,各成員國有義務遵守。反觀其原因,不難發現,巴黎公約的最后修訂是于上個世紀60年代完成的,此時世界各國的第三產業尚不發達,即便在發達國家也是剛剛處于興起階段,對商標的保護自然主要限于商品商標。而TRIPS協議的簽訂則在上個世紀的90年代,西方各大國尤其是對協議簽訂起重要影響的美國已經基本上完成了產業結構的調整,服務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有最大比重,對服務商標的保護自然也要求進一步提高,上升到與商品保護同等重要的地位。
??在商標注冊方面,協議的新規定包含三點重要內容:一。成員可將商標的注冊取決于使用,但不得將實際使用作為申請注冊的先決條件,不得僅僅以在申請之日起3年內未實現使用意圖而駁回申請。其意義在于,未經使用的商標也可用于申請,只要其以使用為目的即可;商標能否注冊與其使用達到的效果無關,僅僅因為未達到使用目的而不予注冊,有悖公平。二。使用商標的商品服務的性質,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成為商標注冊的障礙。本條意指,成員國注冊機關不得因商品或服務本身的情況而阻止申請標記成為商標。例如在商品或服務與申請標記本身沒有內在或外在的關聯時,申請標記若符合法律的規定,便可成為商品或服務的商標。當然,根據民法的基本原則,此處的商品或服務應當然理解為為法律和公序良俗所允許,否則,商品、服務的本身即為法律所不允,又何談商標注冊?三。規定了商標注冊前后的公告和提供撤消注冊和提出異議的合理機會。這一條款,承接巴黎公約中對無權人或代表人申請注冊商標侵害真正所有人利益時的補救措施,并擴大了其適用,對于惡意注冊等其他有害真正權利人利益的行為進行預防和補救。同時,商標注冊的獨立性原則也由于對巴黎公約的遵守而當然地承續下來。
(二)對權利本身的保護
??TRIPS協議將商標權界定為商標專有權,這是一種不同于所有權而又類似于所有權性質的權利。強調“專有”說明其不像所有權那樣可以通過對具體有形物的占有來享有權利,它意味著,并不是占有了商標就可以享有商標的權利,其權利只能由申請注冊人或受讓人壟斷性地享有。其類似于所有權,意指其所有人可以像行使所有權那樣對其商標專有權進行使用、收益、處分,并得以排除他人的妨害。尤其是對于商標權的處分方面,協議對強制許可進行了限制——“成員可確定商標的許可與轉讓條件”,但“不得采用商標強制許可制度”,并給予權利人自主轉讓的自由,亦是對協議第一部分“知識產權是私權”的確認。
??此外,對于馳名商標,由于其包含著商標權利人較多的經營勞動和商譽等無形財產,也凝聚著更多的消費者的信賴,故各國際公約均對其實行特殊保護。又由于馳名商標的保護往往涉及各國民族產業的利益,故各國往往對其采取有利于本國商標的作法,尤其是在對馳名商標的認定上。巴黎公約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只是籠統地規定了由注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定,這就難免出現標準不一的情況。對此,TRIPS協議雖然也未能給出統一的標準,但其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顧及有關公眾對其知曉程度,包括在該成員地域內因宣傳該商標而使公眾知曉的程度”,顯然,這一標準是作為成員國必須遵守的標準提出的,這就大大減少了認定馳名商標中的不確定因素。此外,在商標確權方面,TRIPS協議增加了提供司法機構或準司法機構復審機會的規定,盡管這一規定未必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然而,畢竟為當事人多提供了一條救濟途徑。
??在權利保護的程度上。TRIPS協議給出了假冒商標的定義,只要使用了與有效注冊的商標相同的商標,或者使用了其實質部分與有效注冊的商標不可區分的商標,即構成假冒商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則更進一步加大:首先,馳名商標不經過注冊也能受到保護,而且是按照比普通商標更高的標準進行的保護。其次,對馳名商標實行“跨類”保護,不僅包括了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的保護,而且還擴大到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這比以往任何公約的保護力度都為強大。究其原因,乃當今世界,企業經營多元化成為潮流,資本流動異常活躍,即使是在與原商標所標示商品或服務不相同的商品或服務上,仍足以讓消費者產生誤解,造成對原馳名商標淡化的危害。因此,TRIPS協議的這種加強保護的規定是完全必要的。
??另一方面,在對侵權責任的追究方面,TRIPS協議的制度設計也更為完備,有一整套的民事、行政、司法救濟程序,包括刑事程序的嚴格保護:“全體成員均應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懲罰,至少對于有意以商業規模假冒商標或對版權盜版的情況是如此??梢圆捎玫木葷鷳ㄌ幰宰銐蚱鹜刈饔玫谋O禁,或處以罰金,或二者并處,以符合適用于相應嚴重罪行的懲罰標準為限。”
??在保護的期限方面,TRIPS協議第18條規定,商標首次注冊以及各次續展注冊的期限,均不應少于7年,且商標注冊可以無限次續展,這一規定,是原有國際公約中皆未有規定的。協議中,公約對于“7年”注冊或續展期限的規定只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各國可以根據情況制定比此更高的標準;而相反,若是低于7年的期限規定,則是違反應當承擔的公約義務。不限制續展的次數亦符合了商業經營活動中商標經營和使用的要求,利于商標品牌的培養和商標價值的利用。在三種知識產權中,一方面,商標權的保護期限最短,另一方面,又只有商標權可以無限次續展。協議之所以如此規定,乃考慮到商標的存續往往與企業的經營狀況密切相關,而現代社會競爭激烈,企業經營狀況復雜多變,過長的期限實無必要。
??(三)其他保護措施
??對于合法產生的有效商標,協議還規定了一些對于保障其存續和自主使用的要求,要求各成員國遵守,包括以下兩點內容:
??一.對撤消注冊的限制。對于以使用作為保持注冊前提的國家,“則只有至少3年連續不使用,商標所有人又未出示妨礙使用的有效理由,方可撤銷其注冊”。其中,期間限定在“至少3年”范圍內,且以“不連續使用”作為必要條件;在上述條件下,若當事人有“有效理由”存在,還可排除以上的規定,直接不予撤消。并且,協議緊接著將“因不依賴商標所有人意愿的情況而構成使用商標的障礙”解釋為不使用的有效理由。使用的主體也不僅僅限于所有人,商標受所有人控制時他人的使用亦認為是保持注冊所要求的使用。這些規定大大排除了非出于權利人本愿而使商標歸于無效的情形。
??二.商標使用不受不合理的干擾。商標在貿易中的使用不得被不合理的特殊要求所干擾,諸如要求與其他商標共同使用、以特殊形式使用或以不利于商標將一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區分開的方式使用。這一規定在保障商標自主使用的同時,對發展中國家也是一把雙刃劍:它一方面可以保護發展中國家商品、服務的品牌,同時也斷絕了他們借助他國馳名商標闖自己品牌的道路。當然,協議并不排除當事人自愿增當時用的與其他商標共同使用等,只是禁止成員國以法律的形式干涉商標權人正當使用的自由。
??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日益增強,資本和商品、服務市場亦將日益全球化,越來越多的商標沖破地域性的限制,走向了國際市場,國際之間的商標沖突也日益紛雜。商標保護的要求亦將隨之不斷得到加強,可以預測,未來的商標權保護,亦將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完善和加強。然而,無論商標權的國際保護呈現怎樣加強的趨勢,商標的所有人都只有在將自己的標記或商標納入法律劃定的保護范圍內、滿足法律規定的要件時,方能使自己的權利得到真正的維護,否則,無論保護加強,都難以避免我們在商標問題上的吃虧受損。因此,對于我國的大多數企業,尤其是欲走向或正走向國際市場的企業而言,樹立商標保護意識,重視商標保護更是不容忽視。
??參考書目:
1.《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
2.《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
3.《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唐廣良 董炳和 著 知識產權出版社2002年10月版
5月16日下午,他在法國駐華大使館舉行新聞會,他以大會主席的身份,就今年年底在巴黎舉行的氣候大會的主要目標及進程做了介紹。
保住2攝氏度
在2013年年底的華沙《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十九次締約方會議上,法國被正式指定為2015第二十一次締約方會議的主辦國(2015巴黎氣候大會)。當時法國是唯一的申辦國,從申辦成功開始,法國即聯合外交部、生態部、財政部、科研部和農業部組建“氣候談判代表團”,并在兩年多的時間被舉辦多場論壇籌備將在今年年底舉辦的巴黎大會。
“這次會議將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人類的共同未來?!狈ū扔人雇忾L道出法國如此重視氣候大會的原因。
法比尤斯強調,與會的196個國家與地區簽署一份控溫普遍協議,將全球溫度上升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這是巴黎大會的主要目標。他說,自1990年起,政府間政府間氣候變化專家委員會(GIEC)就為我們提供了一份又一份無可爭議的診斷報告,專家認為,人類現在經歷的是一個史無前例的氣候變化期,全球平均氣溫上升、海平面上升、極端氣候現象頻繁、病毒疫情爆發,而眾所周知的是,這一切源于人類的活動。如果繼續在這條道路上走下去的話,人類將在20年內耗盡我們的“碳預算”,完全不可控制和不可逆地使全球升溫4至5度。
保住2攝氏度以內的目標,是歐盟率先提出來的觀點,即相對于1750年工業化前的水平,全球平均氣溫升高2攝氏度是人類社會可以容忍的最高氣溫,如果超過了這個閾值,將會帶來物種滅絕風險增加、人口貧困化、洪災風暴危險多發、人類健康受損、地表水與地下水減少等危險。
為了能在年底的大會中達成這個目標,法國正在督促各國提交“國家自主決定貢獻報告”,即各國的減排計劃。法比尤斯透露,目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196個締約方中,有三分之一的國家公布了自己的自主貢獻報告。而根據法國外交系統的初步數據,有90%左右的國家可以在10月底之前公布自己的自主貢獻報告,而中國也將于近期公布本國的自主貢獻報告。
法比尤斯說,“巴黎大會需要世界主要大國的努力,美國與中國是世界最大的經濟體,也是世界兩大排放國,只有這兩大國積極參與進我們的大會來,我們的工作才有意義?!?/p>
1000億綠色基金
保護環境的口號好說,但錢從哪里來呢?巴黎大會另一個重要目標正式解決融資渠道。
綠色氣候基金所管理的1000億美元是渠道之一。綠色氣候基金的提議最早是在2009年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上提出,并于在2010年的坎昆大會上最終確定。按照《哥本哈根協議》和《坎昆協議》的要求,發達國家要在2010年至2012年間出資300億美元作為快速啟動資金,在2013年至2020年間每年提供1000億美元的長期資金,用于幫助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
法比尤斯說,“我們應該通過這筆資金體現我們對欠發達國家的支持,因為這些國家受最初氣候變化傷害最深,卻沒有足夠的實力改變自身狀況。”
當然,除了1000億美元之外,法比尤斯還呼吁所有的經濟與金融部門參與進來。他說,“在中國,我首先想到的是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以及由中國、巴西、俄羅斯、印度、南非創立的多邊銀行。這兩家銀行可以為發展適應氣候變化的低碳經濟做出貢獻?!?/p>
“沒有B計劃了”
在新聞會開始,法比尤斯就笑著做了一個自嘲,“三年前我們在申辦巴黎大會時很容易就成功了,因為我們是唯一的申辦國,根本沒有競爭對手。當時有朋友對我說,‘部長先生,祝你好運?!抑钡浆F在才明白‘好運’兩個字的含義。因為氣候大會很重要,但也很復雜,如何讓196個締約方取得一致,非常艱難。”
法比尤斯認為,人類在應對氣候挑戰的過程中仍然沒有取得勝利,“我們每前進一步,經常需要后退兩步”,因為人類一方面采取措施應對氣候變化,另一方卻在損害氣候,如煤炭和非常規碳氫化合物的使用、汽車尾氣排放等等。
中國加入WTO之后成立的第一家合資券商已宣告終結。
1月23日,長江證券與法國巴黎銀行同時對外宣布,因“對合資公司的未來發展方向形成了不同的觀點”,法國巴黎銀行將其持有的長江巴黎百富勤證券公司的33.33%股權全部轉讓給長江證券。
此次股權轉讓后,長江巴黎百富勤將成為長江證券的全資子公司,并將更名,注冊資本金也將在原來6億元的基礎上有所減少。長江證券總裁李格平告訴《財經》記者,2006年以來,雙方都有“分手”的想法,討論后一致決定結束合作。李格平沒有透露具體轉讓價格,但表示基本是按凈資產轉讓。
李格平說,長江巴黎百富勤遇到的是“中外企業合作的共性問題”,“外方更注重長遠利益,中方也注重長遠利益,但兼顧現實利益。”一位知情人士則說得更為直白,“自2003年成立以來,長江巴黎一直業績不好。外資虧三年也許沒問題,中方可能就受不了?!?/p>
合資向來是平衡各方利益的游戲,對于證券公司這種以人力資本為核心的機構來說,合資運作尤為艱難。長江巴黎百富勤三年多的短命合資史,無疑是一個令人矚目的注腳。
合作不利
長江證券創建于1991年,原名湖北證券,2000年3月更為現名;總部位于武漢,2002年初增資擴股到20億元。2004年底,作為中西部地區惟一入選的券商,長江證券成為創新類試點券商。
法國巴黎百富勤誕生于1998年,由法國巴黎銀行兼并在亞洲金融危機中受到重創的投資銀行香港百富勤組建而來。2001年夏,百富勤主要創辦人之一、素有“紅籌之父”稱號的梁伯韜轉檔美國花旗集團,但公司其他主要投行人才任留任。百富勤在資本市場上也堪稱風風火火,特色顯著。
經數年接觸,2002年3月,長江證券與法國巴黎百富勤在京簽署設立中外合營證券公司的框架協議。這是中國加入WTO之后簽訂的第一份組建中外合營證券公司的協議,也是中國與歐洲國家在證券領域簽訂的第一份合資合營協議。
一年后的2003年3月,長江巴黎獲證監會批準成立。注冊資本6億元,法國巴黎銀行出資價值2億元人民幣的美元,持股33.33%,長江證券持有66.67%的股權。同時,為避免合資公司與總公司有業務競爭關系,協議規定,長江證券將整體剝離投行業務并放進新的公司。
2003年11月26日,長江巴黎百富勤正式開業,長江證券原投行業務也向合資公司整體轉移,合資公司為此付給長江證券項目轉移費用600萬元。按照約定,在合資公司中層以上人員的配備上,中外方基本五五開。公司董事長為長江證券委派,CEO則為巴黎銀行委派。
事后看來,合資公司的架構“先天不足”。與長江證券合資的法國巴黎銀行本以商業銀行業務為主,投行業務非其所長。在收購百富勤后,其亞太地區的投行業務都是由百富勤運作。因此,參與合資公司具體操作是巴黎百富勤,其與巴黎銀行之間仍需溝通,具體執行易生隔閡。
眾所周知,投行的關鍵在人。然而,整個合資過程中,巴黎百富勤的團隊一直在變動之中?;I建期間,巴黎百富勤董事總經理傅廷美一直牽頭;然而開業前夕,傅突然去職。后來,擔任長江巴黎百富勤業務主管的鄭達祖也選擇了離開。巴黎百富勤亞洲融資總經理黃灌球等擔任過合資公司CEO的專業人士亦先后離職。
2006年3月,巴黎百富勤中國聯席主管蔡洪平帶著十多人的投行團隊轉投瑞銀集團。至此,巴黎百富勤已是人才凋零。
知情人稱,由于巴黎百富勤在合資公司缺乏一個穩定的執行團隊,合資公司的業績一直乏善可陳。財務報表顯示,在牛氣沖天的2006年,長江巴黎百富勤證券實現盈利1608萬元,幾乎是國內盈利最低的一家證券公司。
除了先天不足,合資公司“生不逢時”也是客觀原因之一。
早間,法國巴黎百富勤集團副行政總裁趙卷臨在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曾表示,合營公司的業務重點將是幫助本地的企業上市融資和擔任企業的財務顧問,目標客戶鎖定在中等規模的公司上,即融資額在5000萬到10億美元之間的項目。
然而自合資券商成立以來,國內證券市場正值漫漫熊市,后更因股改暫停IPO年余。合資公司非全牌照,只能做投行業務,即上市輔導期的財務顧問。而本應為巴黎百富勤所擅長的跨境業務及可轉債、期權等創新技術,彼時亦無用武之地。
股改啟動后,大多數本土券商將股改項目作為重要投行業務,但是長江巴黎百富勤“股改項目都不去爭,嫌小”,一位長江證券人士說。其成立以來,“做過的惟一像樣的股改業務就是蘇寧電器?!?/p>
眼見市場形勢不好,巴黎銀行更不會加大投入,這無異于陷入惡性循環。而以三分之一的股權獲主導性的經營管理權,卻未帶來業績,長江證券日漸不滿。
對合資公司的用人,長江證券也嘖有煩言。一位長江證券的人士稱,原長江證券投行部的人在合資公司不受重視,外方更熱衷于從香港招募新人。2003年從長江證券到合資公司的有30多人,到后來只剩十來人。
合資公司里也少不了常見的企業文化沖突。知情人稱,長江證券對成本控制很在意,巴黎百富勤方面則出手闊綽。這位人士說,合資公司上海總部設在金茂大廈,北京辦事處在國貿,深圳辦事處在地王大廈,都是最頂尖寫字樓,但“公司一直不賺錢”。李格平則表示,長江巴黎百富勤的業務狀況不理想原因很多。合資公司有6億元資本金,只能作為銀行存款,“對2006年的牛市來說是一大浪費”。他說,如果放在母公司來做的話,可以做自營,可以做財務費用,甚至做包銷也能賺錢。
悔意頓生的長江證券,遂首先提出改變合資形式。巴黎銀行方面亦表達了退意。雙方緣分已盡,分手已成定局。
合資之困
回頭來看,合資最初,雙方亦都寄予厚望。巴黎銀行獲得了進入中國資本市場的先機,這是個令外資投行都艷羨的機會;長江證券則希望通過合資,引進先進的人才、管理經驗和技術,一舉改變中等券商的形象,躋身一流行列。
當時有業內人士評價稱,長江證券一旦與百富勤完成合資,背靠巴黎銀行這棵大樹,退可與南方、國泰這類國內大券商“坐而論道”,進可與中金、中銀國際這類合資大券商三分天下。
事與愿違。合資以來,雙方始終不合拍。長江證券的人士稱,“巴黎銀行似乎沒有打算讓合資證券公司盈利,只是作為了解中國市場的一個機會?!币晃恢槿耸恳卜Q,巴黎銀行在戰略上并沒想清楚合資公司要做什么,準備得不充分。
現在長江證券借殼S石煉化(深圳交易所代碼:000783)有望成功,通過上市融資以擴大業務規模,未來發展獲得有力支撐,對合資公司不再報有期望。
李格平說,結束合資的最大好處是,投行業務在跟長江證券其他業務合作中不再有利益沖突。“投行是證券公司不可分割的業務,合資的方式使這塊業務被隔離開來?!辈贿^長江證券不打算把長江巴黎百富勤收回去并回投行部,而是打算將投行部作為一家公司獨立運作,這在國內也是惟一如此操作的券商。
分手之后,法國巴黎銀行亦不會停止在中國的前進腳步。目前其在北京、上海、天津及廣州設有四家分行。設于上海的法國巴黎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是其全資子公司,還與申銀萬國證券設有申萬巴黎基金管理公司。
長江巴黎百富勤的經歷,在合資公司中很具代表性。中方都希望通過合資引進先進的人才、管理經驗和技術,提升行業地位;外資則更多是在政策尚不允許獨資的條件下,希望借助合資方式先進入中國市場,做好人才和技術積累,一旦政策放開即可實現獨資。同床異夢,雙方又勢均力敵,于是易生沖突,且難以調和。
事實上,在所有并購的形式里,合資公司是效果最差的一種。不同文化、理念、經營模式的兩家公司實現充分融合、取長補短,幾乎是一個夢想。
相形之下,業內人士大都認為,湘財證券與里昂證券合資的華歐國際的運營相對較好。知情人稱,雖然華歐國際股東之間也有矛盾,外部環境也不好,但其總裁貞還是在維持產品線、內部流程等方面做了很多事情。他的背后,也由于湘財證券在合資公司中占有主導地位,沒有出現“兩頭大”的合資困局。
目前除中金公司、華歐國際、高盛高華、瑞銀證券,還有中銀國際、海際大和(上海證券與大和證券的合資公司)、華安美林共七家中外合資證券公司。
大連萬達集團此前公布,萬達與法國歐尚集團在巴黎簽訂協議,雙方將合作投資巴黎大型文化旅游商業綜合項目。萬達透露,該項目是目前法中兩國之間最大投資項目,也是歐洲迄今為止最大的單個投資項目和中國首次向發達國家出口重大文化產品。項目預計將于2019年動工建設,2024年揭幕,項目建成后將成為歐洲文化旅游商業的新地標。
據悉,萬達此次在巴黎投資的項目位于巴黎市區東北部,毗鄰戴高樂機場,距巴黎市中心約10公里,占地80公頃,總投資超過30億歐元(約合人民幣214.5億元),總建筑面積76萬平方米。該項目由室內外主題公園、大型舞臺秀、酒店群、商業中心、會議中心等內容組成,萬達未來將全部持有經營。
點評:近年來,萬達投巨資在全國建設創新的超大型文化旅游項目――“萬達城”,包括超大型萬達茂、大型室外主題樂園、頂級舞臺秀、酒店群、酒吧街等內容。目前,萬達已開業武漢中央文化區、長白山國際度假區、西雙版納國際度假區等3個大型文旅項目,正在建設南昌、合肥、青島、哈爾濱、無錫、廣州、成都等超大型文旅項目。根據萬達集團的計劃,今年“萬達城’要落戶1至2個發達國家。有分析認為,巴黎項目可能是王健林整合國際資源,輸出“萬達城”的一次試驗,目的是今后叫板迪士尼。
浙江醫藥牽手華海美國進軍美國醫藥市場
浙江醫藥此前公告,公司與浙江華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華海(美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華海美國”)于2016年3月7日簽署了《戰略合作框架協議》,合作的重點是原料藥及制劑產品在美國市場的業務合作。合作期限自簽訂協議之日起10年有效。
華海美國2004年注冊于美國新澤西州,注冊資本為980萬美元,主營藥品及中間體貿易,并擁有一支國內領先的制劑國際化開發和注冊團隊。2012年,華海美國并購了致力于藥品市場和銷售的 Solco Healthcare 公司,業務得到進一步擴展,多個制劑產品美國市場銷售份額領先。經過多年的發展,華海美國逐步形成了一個以產品研發、注冊、市場和銷售為一體的制藥公司。
公告稱,此次合作的目的在于充分發揮協議雙方各自在藥品生產、銷售、研發、注冊及國際認證等方面的優勢,共同開發國際市場,促使企業轉型升級,提升雙方在國際醫藥市場的競爭力。
點評:對于此次牽手華海美國,浙江醫藥表示,該戰略框架協議的簽署,將促使合作雙方在優勢互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基礎上建立雙贏的戰略合作伙伴關系,進一步整合雙方資源,共同進軍美國醫藥市場。專家認為,牽手華海美國或將是浙江醫藥快速進入美國市場的一條捷徑。
華龍國際揭牌成立我國三代核電出海形成合力
由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和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共同出資的華龍國際核電技術有限公司(簡稱華龍國際)3月17日正式揭牌成立。這是“華龍一號”融合發展的又一里程碑,意味著此后“華龍一號”“走出去”形成合力。
據悉,“華龍一號”是由中核集團和中國廣核集團合作研發設計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三代核電技術,是中核集團A CP1000和中國廣核集團AC PR1000+兩種技術的融合。
據華龍國際相關負責人介紹,華龍國際注冊資本為5億元人民幣,中核集團和中國廣核集團各占50%的股比。未來華龍國際作為華龍技術的統一平臺,將承擔“華龍一號”技術融合、優化和再創新的任務,統一管理并實施華龍技術、品牌、知識產權等相關資產在國內外的經營等,致力于推動“華龍一號”成為我國核電“走出去”的主力品牌。
點評:核電是繼高鐵之后,我國在全球具有明顯競爭優勢的產業。目前,“華龍一號”示范工程――福清項目和防城港項目以及“華龍一號”海外首堆巴基斯坦卡拉奇項目均已開工建設,并進展順利;阿根廷項目簽署框架合同,英國項目簽署投資協議,“華龍一號”在國際市場開發取得重大突破。此次華龍國際的掛牌,意味著今后“華龍一號”“走出去”將是一個“拳頭對外”。
中國鐵建搶灘“一帶一路”機遇
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總經理齊曉飛此前透露,截至目前,中國鐵建已在“一帶一路”沿線37個國家設有境外機構或擁有項目,在建項目111個,合同額151.1億美元。
1、“出生于碾米店家的三女兒”,這就是金三順(金宣兒飾)名字的由來。29歲的剩女,既不漂亮,也不苗條,也沒有可炫耀之處,但這不是她的全部,她有著頑強、堂堂正正的好奇心,以及不管水深火熱勇往直前的精神。
2、三順還有個一般人沒有的資格證,就是巴黎傳統糕點學??既〉母恻c師資格證。為了考取此證,她日以繼夜地打工。在巴黎,她得到的不只是資格證,也遇到了沒有料想過的帥哥,和一場甜蜜的戀愛。但這僅僅是好奇心惹的禍嗎?男友漸漸地厭倦,突然宣告分手,三順的開場白就是從跟蹤閔賢佑開始。與女人一起上酒店的男人,突然開啟的房門,尖叫的三順。
3、失去男友、求職失敗的三順十分失落地回到無業的狀態。可正當那時,命運敲響大門,與27歲餐廳老板振軒(玄彬飾)的姻緣就此開始,就是這么一個有著白凈的臉,卻毫無半點慈祥、溫馨的男人居然對自己說戀愛,還是協議戀愛。雖然不清楚理由,但正值錢荒期的三順就以借錢為條件接受了協議。可這是怎么回事?以前的男朋友糾纏不清,振軒和前女友又有心痛的回憶,復雜的事件,三順能否成為這些矛盾的解決者。
(來源:文章屋網 )
一、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發展進程
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形成和發展已有100多年的歷史,1883年2月,法國、比利時等11國在巴黎共同簽署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并根據該公約成立了保護工業產權聯盟。此后國際社會又先后締結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工業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并據此建立了統一的專利權、商標權國際保護體系及專利國際審查和商標注冊制度。另一方面,以1886年的《保護文學作品伯爾尼公約》和1952年的《世界版權公約》為代表的著作權國際保護體系也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為了更有效的在國際上保護知識產權,管理、監督執行各個公約,1967年7月14日51個國家在斯德哥爾摩簽定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并根據該公約將巴黎公約與伯爾尼公約的國際機構合并,成立了一個政府間的國際機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niation,簡稱WIPO)。該公約于1974年4月26日正式生效,該組織也于同年12月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有效的協調和促進了全世界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①
以上述眾多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內容為基礎,以世界產權組織的工作為中心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制,到20世紀末開始面臨挑戰和發生動搖。傳統的國際貿易已從單一的有形貨物貿易轉向多元的有形貨物的貿易、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貿易標的也從原料向工業制成品轉化,從服務行業向技術轉讓轉化。知識產權的作用和價值越來越得到體現和提高,而知識產權保護也日益表現為世界性的貿易問題。處于現今世界經濟條件下,原有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制已出現諸多的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義務主體不定。只有參加該公約的國家才有義務遵守,且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的成員國并不盡相同,一些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甚至由于簽約國的局限性而沒有實際效力或效力甚弱。
(二)保護程度不等。原有的公約未能建立起約束各國法律所提供的保護知識產權的普遍性原則和共同的保護準則,而各國由于各自政治、經濟、文化發展不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保護范圍、保護期限、保護措施和權利救濟程序或途徑以及權利限制等的規定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存在很大差異,從而可能使同一公約的締約國對同一知識產權主題提供不同程度的保護。
(三)整體保護水平不高。這些公約制定于一個世紀以前,不可避免的滯后于迅猛發展的國際貿易形勢,一些新的知識產權形式如集成電路、生物工程。
(四)保護機制不全。現行公約普遍缺乏有力的爭端解決機制,成員國之間一旦發生爭議,必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果,再通過國際法院訴訟解決。
二、TRIPS的有關內容
70年代的石油危機和經濟蕭條席卷全球。以美國、歐共體國家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回首檢視其日益衰退的國際競爭力和現存資本,才猛然發覺知識產權正是其大宗尚未動用的資源。而發展中國家尤其是“亞洲四小龍”正處于利用歐美的知識產權以創造其經濟財富的轉折點上。這些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組織漸生抱怨。80年代中期,這些國家另辟蹊徑,求助于關貿總協定,力求將知識產權保護納入關貿總協定的框架內。在埃斯特角城部長宣言中,將其正式列入談判議程?!盀趵缁睾稀闭勁袣v時七載,形勢一波三折,時晴時陰。美國代表提出,“如果不把知識產權等問題作為新議題納入,美國代表將拒絕參加第八輪談判”。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從利益關系上態度明顯相左。巴西代表則認為,將知識產權問題納入關貿總協定,猶如把病毒置入計算機一樣。1991年12月18日,談判各方初步達成了總體上有利于發達國家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的簽定豐富了傳統的國際貿易理論,使國際貿易格局發生了新的變化。國際貿易的“知識化”與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在TRIPS協議中得到了集中體現。1995年1月1日WTO正式運作,標志著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已納入多邊貿易體制。②
TRIPS共分為7個部分計73條,另加協議正文前的序言,與以往有關國際公約相比,TRIPS不僅例舉了各國應當遵守的原則,而是有相當詳細的實體法規定,它還規定了各國可以采取的行政處罰措施。
協議的序言明確了談判要解決的問題以及要達到的目的。要解決的問題包括: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和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協定和公約的適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取得、范圍和適用的適當標準及原則;針對各國法律體系的差異,使用有效、適當的方法實施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采取有效迅速的程序來多邊防止和解決各國間爭議;為了使談判結果有廣泛的參加者而進行的過渡安排。談判的目標是通過多邊程序達成強有力的協定,以解決此方面問題的爭議,從而減少緊張局勢。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TRIPS許多規定的原由。
TRIPS的第一部分是總則和基本原則,其中第3條和第4條分別規定了在知識產權領域應適用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同時明確規定協議的有關規定不應背離締約方根據《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和《有關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所產生的現存義務。第一條還規定締約方可以在本國實施比協議要求更廣泛的保護。第二部分是整個文件的核心,分別對版權、商標、專利、產地標志、工業品外觀設計、集成電路、未泄露的信息及許可證協議中反競爭行為作出了規定。第三部分關于知識產權的實施。第四部分關于知識產權的取得、保持及相關程序。第五部分關于爭端的防止和解決。第六部分關于過渡期安排。第七部分關于機構安排和最后條款。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僅著重分析TRIPS的基本原則的規定和核心第二部分的內容:
(一)、TRIPS有關基本原則的規定:
1、重申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1)國民待遇原則:這是在巴黎公約中首先提出,在TRIPS中(第3條)再次強調,各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則。
(2)保護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公眾健康原則:這是立法、執法的一條基本原則,在TRIPS第8條第一款、第27條第2款等條款中又進一步作了明確和強調。
(3)對權利合理限制原則:知識產權如同其他權利一樣,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應該有合理的、適當的限制。TRIPS第8條第2款提出“可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權利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的權利限制原則。在TRIPS第13條、第16條第1款、第17條、第24條第8款、第26條第2款、第30條中分別提出對版權、商標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和發明專利權給予一定的權利限制的前提條件:一是要保證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二是不能影響合理利用,三是不能損害權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4)權利的地域性原則: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各國的知識產權法是相對獨立的。在TRIPS第1款再次強調了這一原則。
(5)專利、商標申請的優先權原則:這是在巴黎公約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強調和肯定。
(6)版權自動保護原則:這是在伯爾尼公約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強調和肯定。
2、新提出的基本原則有:
(1)最惠國待遇原則(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這是在TRIPS中首次把國際貿易中對有形商品的貿易原則延伸到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產生深遠的影響,這條原則來源于GATT第一條關于最惠國待遇(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簡稱MFNT)原則,列于TRIPS第4條。
(2)透明度原則:這是在TRIPS中第63條規定的原則,來源于GATT第十條貿易基本原則,其目的是防止締約方之間出現歧視,便于各方對相互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盡快了解,以便加強保護。
(3)爭端解決機制:即確認GATT原則運用于解決知識產權
爭端的原則,這是在TRIPS第64條中規定的它把GATT中第22條、23條關于解決貿易爭端的規范程序,直接引入解決知識產權爭端,可以利用貿易手段,甚至交叉報復手段確保知識產權保護得以實現。
(4)對行政終局決定的司法審查和復審原則:TRIPS明確對于知識產權有關程序的行政終局決定,均應接受司法或準司法當局的審查(第62條第5款),或者有機會提交司法當局復審(第41條第4款)。
(5)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的原則:在TRIPS的前言中明確提出“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的原則,應該適用于各類知識產權。
(二)、TRIPS第二部分的主要內容:
1、TRIPS對專利權的的規定:
TRIPS對專利保護對象的限制很少,只要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三個條件,除了醫療方法和動植物外,都應授予專利。協議規定專利權的內容包括制造、使用、銷售及進口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或使用、銷售、進口以專利方法直接生產的產品。
專利保護的期限自申請日起不少于20年。各國規定的專利保護期限長短不一,這樣規定,即使某一成員在其國內法中規定的專利保護期限較短,但其他成員國的專利在該國內仍可得到不少于20年的保護期限。
協議規定對新的或獨創、非因技術或功能原因而產生的工業品外觀設計給予保護,其權利包括生產、銷售或進口帶有外觀設計的標的物,保護期至少10年。
協議對專利許可規定了較多的限制條件,發展中國家為防止專利權濫用,規定有強制許可制度,發達國家則持否定態度。談判中,發展中國家作了較大讓步,最后TRIPS一方面規定各成員國可以實行強制許可,另一方面又對強制許可的使用規定了若干限制性條件。
2、TRIPS對商標權的保護。
TRIPS與《巴黎公約》不同,給商標下了一個明確的定義。15條規定:任何標記及其組合只要能夠將一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于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的,就構成商標。即必須要具有“識別性”。此外,各成員還可以將“視覺可感知性”作為商標注冊的條件,只有在視覺上可識別的標識才能作為商標注冊,而以聽覺、味覺識別的標識不在此例。每項商標注冊均應公告,成員提供合理機會以備他人就此提出異議和申請撤消。《巴黎公約》中沒有此類要求。
對馳名商標的保護。TRIPS比《巴黎公約》更進了一步的是:第一,宣布《巴黎公約》的特殊保護延及馳名商標的服務商標;第二,把保護范圍擴大到禁止在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標識;第三,對于如何認定馳名商標,也作了原則性的簡單規定。該協定在1993年修訂文本第84條中,以“未窮盡”的例舉方式,指出了認定馳名商標的四條標準,即:有關商標在消費者大眾的知名度(在法國,20%消費者知曉的,可初步定為馳名;在德國,則為40%左右);該商標使用的年頭及持續使用的時間;該商標的廣告或其他宣傳傳播的范圍;該商標所標示的商品產、銷狀況。由于這一例舉是“未窮盡”的,所以還可以輔之以更多的其他標準。
TRIPS對各成員有關貿易的特殊要求作了一定限制,即:各成員規定的有關貿易的特殊要求,不得妨礙商標的正常使用。TRIPS例舉了幾種常見的特殊:如要求將注冊商標與另一商標一起使用,要求以特殊形式使用注冊商標,要求的使用方式有損于辨別一個企業與另一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的能力等。以往的關于商標保護的國際條約中,幾乎見不到對貿易中的特殊要求加以限制的條款。TRIPS作出此規定主要原因在于該協定是從貿易角度規定商標的國際保護制度。
3、TRIPS對版權和鄰接權的保護
TRIPS繼承了《伯爾尼公約》的大部分原則和制度,除了第六條之二對精神權利的保護內容:擴大了《伯爾尼公約》的適用范圍,凡是WTO的成員,無論是否為《伯爾尼公約》的締約國,都必須遵守其規定(除第六條之二);增設了計算機程序和數據庫的的保護制度。計算機程序受版權法保護的歷史,至今還不到三十年。1972年菲律賓首開對計算機程序給以版權保護的先河。1971年在巴黎修訂《伯爾尼公約》時,由于計算機保護程序的版權保護問題尚未引起各國重視,所以沒有規定此內容。因此,TRIPS要求各成員對計算機程序給以版權保護,豐富了版權國際保護制度。另外,TRIPS還補充了版權中的財產權利?!恫疇柲峁s》沒有規定作者或其合法繼承人享有出租權。作品的出租是獲得經濟利益的重要途徑,TRIPS要求各成員國對某些作品的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繼承人所享有的出租權給以法律保護。TRIPS規定:至少在有關計算機程序和電影作品方面,每個成員都應當保護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繼承人的出租權。
TRIPS加強了鄰接權的保護力度,重申了《羅馬公約》的有關規定,并增加了以下強化鄰接權保護的新規定:第一,要求各成員國對錄音制品制作者及錄音制品權利持有人的出租權給以法律保護。《羅馬公約》中沒有此規定;第二,延長了某些鄰接權的保護期限,對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的保護期限延長到不少于50年,但廣播組織的保護期限仍與《羅馬公約》的規定相同。
TRIPS的影響面大于以往任何一個協議,它標志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向前邁進了一大步,這個協議必將成為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的里程碑。③
三、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及應采取的措施
盡管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取得了相當的成績,并已基本與國際接軌,但與TRIPS協議的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我們要客觀的認識這一距離,并采取措施彌補和完善,使我國在知識產權的國際合作中立于不敗之地。
從總體來講,差距主要體現在以下5個方面:
(一)、對部分有關知識產權的行政終局決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審查和監督,這個主要體現在商標法和專利法中;
(二)、對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特別是對假冒和盜版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對受害人的救濟措施還不完善;
(三)、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限制過多、過寬,不合理地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這個問題主要體現在著作權法中;
(四)、在各類知識產權的保護內容和保護水平上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差距,主要是還沒有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提供專門的法律保護;
(五)、缺乏對知識產權濫用的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
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新特點、新形勢,我們應采取對策:
(一)、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我們既要積極,又要穩妥,既要順應國際大趨勢,又要堅持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對于個別國家將知識產權“意識形態化”,對知識產權保護搞“雙重標準”的做法,我國應堅持立場,當仁不讓。
(二)、自覺吸收外國法的“合理內核”,完善我國立法。我國知識產權終將匯入世界法制發展的洪流,者應當按照我國社會發展的需要,自覺吸納外國法律中的合理成分為我所用。
(三)、強化知識產權執法工作。理順和健全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進一步加強行政管理和行政保護,同時還要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和執法水平,確保其依法行政;強化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和救濟,應加強法院的知識產權審判力量,健全審判機構,提高業務水平。此外,我國審判機關應加強同國外的司法交流,以使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水平達到更高的水準。
(四)、健全知識產權的中介服務機構。成立和健全多種形式的商標、專利、著作權機構、咨詢機構以及知識產權律師事務所等機構,以加速知識成果的產權化和商品化進程,從而為知識產權提供多層次、全方位的法律保護。④
參考文獻:
①趙生祥《WTO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繼承和發展》《現代法學》2000年3期P131。
②丁麗英《論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新體制》《廈門大學學報》1998年1月P54。
關鍵詞:TRIPs協議 地理標志 商標 保護
中國是一個有著悠久歷史的國家,古老的文明一代一代的傳承下來。漫漫五千年中,有多少種具有鮮明地方特色、中國特色的傳統產品更加彰顯了我國如此燦爛的文化。在商品經濟條件下,這些標識商品鮮明特色的地域名稱便是一項重要的無形資產-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是產源識別標志,它證明著商品的來源地;它又是商品質量的標志,它代表著由來源地的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所確定的特定的突出的質量;作為前兩個特征的必然結果,地理標志附著著商業利益,它可以推廣特定地區的商品。所以它是產源識別標志、質量標志和商業利益的集合體。地理標志是基于產地的自然條件和產地的世代勞動者集體智慧而形成的,作為一項無形資產,它應屬于產地勞動者集體所有。①TRIPs協議下的地理標志是指:其標示出某商品來源于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于該地域中的某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2]在地理標志的國內保護方面,我國新商標法第3條規定了地理標志可以通過證明商標來保護。作為領土原則的最直接后果,某一特定的地理標志可以在一個國家被認為是地理標志并受到保護,而在另一個國家,同一地理名稱卻可能被認為是其所使用的某一類產品的通用名稱。②所以作為地理標志的國際保護方面便要通過雙邊協議[3]和多邊協議[4].而多邊協議中的TRIPs協議是較它以前的幾個協議對地理標志保護力度更強的一個。
一、TRIPs協議地理標志保護概述
鄭成思教授認為,對地理標志的保護主要是以“禁”的一面著手, 即禁止不正當使用、保護正當的經營者。③TRIPs協議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禁止的: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將地理標志作為商品名稱、商品表達使用。如1989年10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專門下達了“關于停止在酒類商品上使用香檳或Champagne字樣的通知”這是以單行規定的方式,對地理標志作商品名稱的禁止。又如,非法國產的香水在產品說明中稱為“巴黎香水”,此情況下,地理標志便會被禁止用作商品表達。TRIPs協議第22條第2款規定在地理標志方面,成員應提供法律措施以使利害關系人阻止下列行為:1、在商品的稱謂或表達上,明示或暗示有關商品來源于并非真正來源地、并足以使公眾對該商品來源誤認的;2、以巴黎公約1967年文本第10條之2,則將構成不正當競爭的。
(二)、禁止對包含有未能表明商品真實原產地的地理標志的商標注冊或使其注冊失效。TRIPs協議第22條第3款規定,如果某商標包含有或組合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域,于是在該商標中使在該標志來表示商品在該成員地域內即具有誤導公眾不去認明真正來源的性質,則如果立法允許,該成員應以職權駁回或撤銷該商標的注冊,或使其注冊失效。我國新商標法第16條規定與此基本一致,但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三)、禁止字面上真實但實際上卻能產生誤導效果的地理標志的使用(商品名稱上、表達上)、注冊。TRIPs協議第22條第4款規定,即使某地理標志,是逐字真實指明商品來源地域,但仍產生誤導效果,使公眾以為該商品來源于另一地域,亦適用本條以上三款。為什么使用了明明是表示商品來源的地理標志,也會誤導公眾呢?鄭成思教授對此做出了解釋:如果英國劍橋的陶瓷商品在新西蘭消費者中較有名氣,這時一家美國波士頓的廠商就把自己的陶瓷商品也拿到新西蘭銷售,商品包裝上表明“坎布里奇”陶瓷。 “坎布里奇”實實在在是波士頓地區的一地方,英文卻正是劍橋的意思。這種標示法,顯然會使得用慣了英國陶瓷的新西蘭消費者,誤認為該商品不是來自美國的坎布里奇,而是來自英國劍橋。④鄭成思教授的舉例解釋,清楚得講明了此種難以理解的情況。由此可見,此款是對地理標志的特別保護,顯示了TRIPs協議對地理標志保護的周全。
此外,TRIPs協議還規定了對葡萄酒與白酒地理標志的補充保護及地理標志保護的例外。由于篇幅所限,此文不作闡述。
二、關于我國地理標志保護的歷史回顧
(一)、從80年代的兩個案 例講起
北京京港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產的一種食品上,使用“丹麥牛油曲奇”名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此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請求指示,1987年10月29日得到的答復是:責令北京京港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丹麥牛油曲奇”這一名稱。以保護《巴黎公約》締約國的原產地名稱在我國的合法權益。此為地理標志國際保護的案例。下一個是關于地理標志國內保護的案例。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龍口”名稱能否作為商標問題西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請求指示。1988年5月9日答復概括如下:“龍口”是地方長期使用在粉絲商品上的帶有產地名稱性的稱謂,不宜由某一企業作商標注冊專用。從以上對兩個案例的答復中可以看出:當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已對地理標志有了較好的掌握。對于巴黎公約能很好的遵守,對于國內地理標志的保護也是明智的,沒有把地理標志作為普通商標給予注冊,避免了單個企業由此而獲得壟斷利潤,而其他本來也有權使用這一地理標志的企業被剝奪了這種權利,從而保護了龍口這一地方共同的無形資產。
(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的出臺
1998年12月3日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為地理標志用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保護提供了依據。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作為一項基本規則,證明商標的所有人無權使用該商標,該規則也被稱為“反所有者使用規則”⑤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其與注冊商標的差異在于形式而不在于實質。用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來保護地理標志,可以利用已有的商標制度,不用另起爐灶,不必投入過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世界上除了法國外的大多數國家均用商標法律以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形式來保護地理標志的。[5]
(三)《關于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
1999年8月17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了《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其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原產地域產品,是指利用產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傳統工藝在特定地域內所生產的,質量、特色或者聲譽在本質上取決于其原產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規定經審核批準以原產地域進行命名的產品。第十六條規定:生產者申請經保護辦注冊登記后,即可以在其產品上使用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原產地域產品保護。此規定是從直接保護的角度來保護這些由地理環境決定質量、特色或者聲譽的產品,從而也間接的保護了這種專用標志(地理標志)。而地理標志的商標保護是從保護地理標志角度來保護這種產品。這兩者最終的目的是一樣的。
三、我國新商標法對地理標志的保護
(一)、新商標法明確了地理標志的商標保護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與TRIPs協議都把地理標志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明確要求各成員予以保護,但都沒有講明成員國該用何種形式來保護。世界各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采用的法律形式有多種,如用商標法、特別法和反不正當竟爭法等。在商標法修改之前,大家眾說紛紜,有的主張用商標法來保護。有的主張用特別法強制注冊來保護。商標法的修改給這場爭論下了結論。首先,對地理標志的保護采取強制注冊登記的觀點,不僅直接與現有的保護地理標志的法律相違背,沖擊現有的注冊和保護制度,而且是一種以公權力不恰當的干預市場經濟的行為。⑥其次,利用現有的制度保護地理標志比創建嶄新的制度當然容易的多。⑦采用商標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即是對這種私權的尊重,又符合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用商標來保護的國際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