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03 06:36:1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婚前財產協議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經平等、自愿、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婚前各自的財產,婚后可以共同使用,但歸各自所有,不屬共同財產。
二、甲、乙婚后所得收入每人每月各拿出______元,為雙方共同生活所用,其余的分屬各自所有,不屬共同財產。
三、甲、乙婚前或婚后各自所產生的債務,由各自獨立承擔,另一方不負清償責任。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即行生效。
附婚前各自財產清單:(略)
甲方:_______(簽字)
________(女),________歲,住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號。
_________、_______雙方真誠結婚。為避免子女、親威對雙方婚姻的誤會,現對雙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后的所得財產進行以下約定:
一、_______所有的位于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號______棟_____號房屋歸______所有(現產權為______)。
二、_______所有的位于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號的_______歸_________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三、________與________共同出資____萬元購買的______市______路______號的房子歸雙方共同所有。
四、________應支付家庭開支的____%,劉______支付____%。
五、________歸_______所有,________歸________所有。
六、除上述財產外,其他財產歸夫妻共有。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有效,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婚姻契約性 婚前財產協議 忠誠協議
一、婚前協議興起原因
(一)離婚率的增高
縱觀2014,全國的婚姻登記機構總共有2236個。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有1306.7萬對。其中:內地居民有1302.0萬對,涉外及華僑、涉港澳臺居民有4.7萬對。
2014年,辦理離婚的夫妻有363.7萬對。其中:民政部門登記離婚295.7萬對,法院辦理離婚67.9萬對。
(二)財產種類的多樣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財產的種類也由傳統的有形財產,還有非專利技術、企業股權、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特許經營權等等無形資產。
(三)女性對自身利益關注提高
傳統的性別觀念與現實的女性地位的矛盾,當代女性既需要長期奔波職場,維持家庭支出,又要操持家務,同時照顧子女以及贍養老人,最終導致女性對于婚姻美好的破滅,使得女性開始尋求途徑來切實保護自己的權益,最終以提出簽訂婚前協議來反抗。
二、婚前財產協議
(一)婚前財產協議存在的問題
1.婚前財產協議涉及財產范圍的不確定性
我國《婚姻法》第19條通過“夫妻”一詞,說明是婚后對財產所有權歸屬的約定,而對于可約定的夫妻財產也只規定夫妻在婚前取得的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從事相應的民事活動,都要遵守,只要當事人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婚前男女雙方可以自由約定財產。
2.婚前財產協議約定方式不明
《婚姻法》第19條規定,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對于口頭約定是無效的。法律如此規定,因為口頭形式舉證困難。書面形式的約定太過簡單,《合同法》規定合同生效的要件其中一個就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而僅僅規定采用書面形式,也是不能很好證明是否違背自己的意愿、是否是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
3.婚前財產協議無救濟措施
誠然,婚前財產協議有身份屬性,但其依然具有合同的性質,有關《合同法》的一些原則和相應規定,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參考適用。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生活條件的變化,對所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極有可能發生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的情況,或者雙方當事人之間想撤銷、變更婚前財產協議,如果對原協議一直采取始終有效的態度,不但與《合同法》的意思自治相悖,而且違背男女雙方的立意初衷,造成不公平。《婚姻法》并未對此種情況給出相應的補救措施,對于婚前財產協議的無效、協議的可變更、協議的可撤銷方面,并未給出相應的解決方案。
(二)完善建議
1.擴大婚前財產協議約定范圍與約定時間
將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財產進行所有權歸屬劃分,擴大為婚前及婚后財產的日常使用、收益、處分等,同時不限于有形財產,可以擴大大無形財產。作為理性成年人,從事社會生活的活動都是有一定利益期許的,對婚姻投資的可期待利益進行保護,也是維護婚姻,將愛情進行到底的一種措施。約定財產制是夫妻通過協議確定財產的產權制度,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2.建立婚前協議公示制度
《婚姻法》對于夫妻財產約定的相關內容規定僅僅表明書面形式,過于簡單,實際生活中操作性差。男女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婚前財產協議進行公示制,婚前財產協議除了滿足必須采取書面形式之外,當事人可以選擇公證處公證婚前協議,亦可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備案。經過公證或備案的婚前財產協議,在效力上要高于未經公證或者備案的協議。只要當時人無法主張協議的無效,那么協議就是有效的。
3.建立婚前財產協議撤銷和變更制度
婚前財產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簽訂的,協議的簽訂是為了促成協議內容的履行,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都應該履行協議內容。變更婚前財產協議,依然要求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共同去公證機或者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變更婚前財產協議登記。撤銷婚前財產協議的,應當去人民法院訴訟。
三、忠誠協議
(一)忠誠協議內涵
夫妻忠誠協議是合法婚姻關系雙方所簽訂的,以夫妻彼此性忠誠為義務,將違約責任設定為變更人身權利義務或財產權利義務關系或二者兼有的民事協議。
(二)以變更人身權利義務關系的忠誠協議
1.以婚姻關系終止或過錯方喪失離婚自由權為違約責任的忠誠協議。這類夫妻忠誠協議大多約定夫妻一定要相互忠誠,如有違反,則承擔一下違約責任:(1)婚姻關系自然終止;(2)無過錯方提出離婚的,過錯方無條件同意,應配合配偶辦理離婚手續;(3)過錯方不得提出離婚,若提出離婚,則其自動喪失共同財產分割權。
2.以喪失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探望權或直接撫養權為違約責任的忠誠協議。這類夫妻忠誠協議大多約定一方違反忠誠義務時,過錯方失去離婚后子女直接撫養權或監護權;甚至有些協議還約定過錯方無權探望子女。
(三)變更財產權利義務關系的忠誠協議
1.以喪失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個人財產所有權為違約責任的忠誠協議。一方要求配偶為以后的婚姻生活忠誠做出保障,并約定若違反時,就喪失共同財產所有權或個人財產所有權。
2.以離婚時過錯方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為違約責任的忠誠協議。
(四)忠誠協議存在意義
1.維系婚姻關系
婚姻是男女雙方經由戀愛過程,彼此感覺雙方合適,而意愿共同生活。尋找適合自己的伴侶是一件耗費相當多時間、經歷、金錢的事情。忠誠協議的存在,可以使得將要犯錯的一方意識到自己的錯誤會使自己遭受相當大的損失,從而避免犯錯。忠誠協議使得男女雙方對于婚姻的長久有一種保障,通過事先規定嚴重的后果,來避免過錯的發生。
[關鍵詞]婚前財產公證;婚姻;財產;辦理公證
一、婚前財產公證的含義及意義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達成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結婚前,婚姻雙方依法到公證機構對各自的財產、債務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的直接認可。公證書具有法律上的證據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將“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列為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的事實之一。 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將公證書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二、婚前財產公證的法律依據
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前,男女雙方應當依法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直接認可。至此,婚前財產公證才在法律中被確立。當然,法律中規定的是“應當”而不是“必須”,所以,公證要由當事人自愿。
三、我國婚前財產公證的現狀
在中國人傳統觀念中,婚姻是男女親情和信任的結合,結婚就意味著兩人共同擁有。而婚前財產公證面對著情與利的撞擊,會傷害著兩個人的感情。所以,婚前財產公證還是會讓許多人無法接受。但是,由于婚姻財產引起的法律糾紛問題日趨上升,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產權歸屬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確是解決這些焦點問題的出路,它有助于明確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起到關鍵作用。
四、公證員辦理婚前公證應注意的事項
所謂婚前財產公證,是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簡稱,指公證機關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在這種約定財產制度下,夫妻雙方可以就婚前和婚后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并單獨行使管理權、收益權及處分權,同時也不排斥一方以契約形式將其財產的管理權交于另一方,或雙方擁有一部分共同財產。基于此,婚前財產公證便應運而生,并作為一種新型的社會契約關系,被很多人在結婚時所選擇。
那么應該怎樣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呢?
婚前(包括婚后)財產公證作為一種被人們逐漸認識的新生事物,在辦理過程中不僅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還要符合《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具體說來,辦理婚前財產公證要符合四個條件: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者、婚外同居者對財產關系的約定無效。2.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需雙方自愿。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必須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約定,對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并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利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約定的內容不得超出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夫妻財產的范圍,如不得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列入約定財產的范圍,不得利用約定逃避對第三人的債務以及其他法定義務。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當事人首先要準備好以下材料: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2.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及付款發票等。3.雙方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使用、維修、處分原則等。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委托他人或是一方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公證申請被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所有權證明,查問當事人的協議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由于婚前財產約定涉及到當事人財產實體權利的轉移,公證員在談話筆錄過程中,會再三確認當事人劃分財產歸屬的意見,明確雙方對財產的分配關系。當事人一旦在筆錄上簽字,該筆錄就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保存于公證卷宗內。最后公證處依法出具公證書。筆錄和公證書不僅可以防止當事人之間出現糾紛,而且對于與當事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第三人,也是一種保護。責編/玉坤
一、婚前財產公證的發展
(一)婚前財產公證的認識和認定。夫妻財產制,是指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其內容包括夫妻財產制的設立,變更與廢止。夫妻婚前婚后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對外財產的責任,婚姻終止時的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問題。這其中就包含著夫妻離婚時的財產清算分割問題,由此引發的婚姻糾紛也不少,因此,能防止此類糾紛的“夫妻財產公證”也隨之產生,那么,什么叫“夫妻財產公證”呢?“夫妻財產公證”主要分為“婚前財產公證”和“婚后財產公證”兩種形式。顧名思義,是指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對雙方婚前的個人財產或者是婚后共同財產的界定。即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二)婚前財產公證的確立。過去,婚前財產公證對將要結婚的中國人來說是相當敏感的話題。新《婚姻法》出臺,這部法律規定,結婚前,男女雙方應當依法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直接認可。辦理“夫妻財產公證”,夫妻或未婚夫妻雙方要親自到公證處填寫申請表,并提交雙方的身份證明、夫妻財產協議書、財產的產權證明(如包括房產產權證、存單等),以及其他的有關證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結婚證等),至此,婚前財產公證才在法律中被確立。當然,法律中規定的是“應當”而不是“必須”,所以,財產是否要公證還是要看夫妻或戀人的態度,純屬自愿,法律上沒有強迫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