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1-09 10:27:4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運輸鑒定報告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 “果蔬貯藏與運輸”課程教學 工學結合 項目教學法
通過“果蔬貯藏與運輸”課程的學習,學生將具備果蔬商品化處理、果蔬貯藏保鮮的設計和管理及果蔬貯藏期間品質監控的能力,并且解決果蔬在貯藏運輸中出現的實際問題。結合多年的教學中實踐,我認為采用工學結合的“項目教學法”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一、項目教學法的內涵及優勢
項目教學法也叫項目教學或基于項目的學習,是一種新型的教學方式,是指由教師和學生共同實施一個完整的項目工作而進行的教學活動。項目實施的過程中是由學生真實地參加項目的設計、履行和管理的全過程,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完成教學任務,使學習過程成為一個人人參與的創造實踐活動,其目的是在教學中把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充分挖掘學生的創造潛能,提高學生自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項目教學法與傳統的教學法相比,主要表現為三個中心的轉變,即由以教師為中心轉變為以學生為中心,由以課本為中心轉變為以項目為中心,由以課堂為中心轉變為以實際經驗為中心。
二、項目教學法在“果蔬貯藏與運輸”課程教學中的應用
(一)設計思路
結合高職高專學生動手能力強的特征,在設計時以行業對人才的需求為根本出發點,以典型的工作任務為設計依據,以真實的工作項目為學習載體,以具體的工作過程為導向,構建以教師為主導、以學生為主體、以行動導向組織課程的項目化教學模式。
(二)項目教學法的實施過程
依據項目化教學的要求選擇項目化教材并與相關企業合作共同設計教學內容。在課程總目標的基礎上,進行目標分解,確定不同階段的分目標,根據各分目標的最終要求,進行下一層的目標分解,形成相對獨立的子任務,包含操作技能和相關理論知識。例如,項目課題果蔬貯藏期間品質調控要點,具體實施過程如下:
1.任務目標
該任務要求學生不僅具備蘋果品質鑒定的實際操作能力,而且能對鑒定數據進行綜合評價,更要依據評價提出調控和整改措施。該任務模擬具體果蔬貯藏期間品質鑒定和調控過程,其目的是為經銷商提品鑒定結果描述,為企業提供調控和整改措施。
2.任務實施
該任務的實施主要包括五節個環節:方案設計、方案實施、環節互評、企業實訓和課后拓展。
(1)流程第一步:方案設計
項目開始由教師下達項目任務,要求學生按照國家標準自行設計蘋果貯藏品質監控方案。首先學生查閱相關資料,匯總查找的資料,編寫個人方案、小組討論選取好的思路,作為小組方案,組間匯報交流,取長補短,形成最終小組方案。
(2)流程第二步:方案實施
依據小組方案,各組展開實施,實施過程主要包括:材料準備、鑒定操作、綜合分析及鑒定報告。本項目需要的材料和儀器有:蘋果、硬度計、手持折光儀、直尺、臺秤、分級板、農殘速測儀等。鑒定操作分為感官品質操作、理化品質操作和安全品質操作三部分。綜合分析時要對三部分鑒定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并進行綜合評價,提出合理化建議,出具品質鑒定報告。
(3)流程第三步:環節互評
接下來由教師組織學生進行環節互評,評價形式有研究討論和環節打分。研究討論主要圍繞方案設計是否合理,實驗操作是否規范,鑒定報告是否準確,學習態度是否端正等展開;依據討論結果,教師帶領學生進行環節打分,打分由教師、小組和個人共同完成,其中教師打分占整個環節分數的60%,小組和個人各占20%。教師評價重點圍繞教學過程考核,主要包括每個學生的參與程度、所起作用、合作能力等;同時,要突出對創新精神、實踐能力的評價。其次才是項目成果考核,包括方案設計、實驗操作、鑒定報告等內容。小組評價主要圍繞匯報交流、學習態度、著裝、操作等展開;組間評價主要依據任務實施過程中各環節的具體表現進行;個人評價主要依據任務執行過程中的心得體會進行。通過環節互評,查漏補缺,完善提高,為下一步學生進入企業實訓打下基礎。
(4)流程第四步:企業實訓
帶著在校內掌握的技能學生進入企業實訓,由于果蔬種類繁多,實訓過程中將學生分組,分別進入不同的企業,各組之間合理輪換。通過這種方式,學生可以學習多種果蔬的品質監控技術,并學會具體問題具體對待,培養獨立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不畏艱難、勇于探索的崗位素質,從而達到企業實訓的目的:實戰、磨煉和提高。
(5)流程第五步:課后拓展
最后進行課后拓展,拓展形式主要有:
①成立興趣小組,激發熱情,增強團隊合作精神。學生成立興趣小組,就當下人們對食品安全的關注,開展果蔬安全品質知識普及活動,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提高學生的社交能力等綜合素質。
②參與科研項目,提高學生創新能力。學生參與教師的相關科研項目,提高實驗設備的使用率和學生的操作技能。
③科技咨詢、社會服務增強社會責任感。學生多次深入社區,在菜場附近免費為市民進行果蔬安全品質檢測,市民紛紛排隊待測。通過這種活動,學生油然而生專業自豪感,樹立服務社會的意識,激發強烈的社會責任感。
④社會實踐獲取工作經驗。利用暑期深入基層和企業一線,開展社會實踐,開闊視野,豐富專業知識,學習行業前沿技術,與時俱進,為從業打下堅實的基礎。
[關鍵詞]海運保險;代位求償權;管貨不當;損壞與損失;糾紛
1 案例簡述
2004年8月25日,日本THP公司作為買方與香港羅氏有限公司作為賣方簽訂了兩份熱軋鋼卷買賣合同,價格條件均為成本加運費至日本某港。上述買賣合同項下的貨物在上海港裝上被告所屬的“通盛”輪后,承運人向托運人簽發了兩套正本清潔提單。2004年9月25日承運船舶抵達日本FUNABASHI港開始卸貨,卸貨時THP公司發現上述兩套提單項下的熱軋鋼卷存在嚴重變形、銹蝕、刮擦等損壞現象。遂于2004年10月1日就兩套提單項下的貨損向承運人提交了索賠通知,并委托檢驗人日本海事鑒定協會對貨物進行了檢驗,檢驗報告認為,鋼卷的破裂、壓縮系由于航程中未得到充分綁扎的貨物的積載倒塌和位移所造成的,而海水損壞是由于航程中海水從不充分密閉的艙口蓋進入貨艙,加上由于船員的疏忽導致的9月27日雨水進入貨艙所造成的。貨損發生后,原告日本AIU保險公司作為該批貨物的保險人受理了作為被保險人的THP公司的保險索賠,2004年12月29日通過三井住友銀行向THP公司支付了113490654日元的賠款,并取得了THP公司簽署的解除責任及權益轉讓書。據羅氏公司出具的商業發票及保單的記載,該批貨物的日本卸貨港到岸價值為267826471日元,該批貨物的貨損金額為86707125日元。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上述貨物損失86707125日元及利息,貨損檢驗費用656100日元。
但被告承運人辯稱: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貨物是在被告承擔的責任期間發生了變形、銹蝕、刮擦的客觀事實,也未能證明這些變形、銹蝕、刮擦導致貨物的用途和功能發生變化并導致貶值;本航次貨物包裝、綁扎均由托運人負責,航次途中貨物在艙內倒塌屬于托運人過失造成的,被告對此可能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收貨人在卸貨港處理貨物時,并沒有通知承運人,收貨人處理貨物的方法、結果的客觀性均存在疑問。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原告提供了日本海事檢驗協會的報告以證明貨物損壞的原因及實際損失,但其當時僅是對貨損的原因進行檢驗,但未對貨物的殘損程度進行及時鑒定;而對貨物殘損的檢驗在貨物卸離船一個月以后進行,因此該檢驗報告檢驗的時間超出了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也不能反映承運人責任期間貨物的實際狀況。另外,大部分貨物的開卷檢查均非檢驗人進行而是由檢驗申請人自己進行;且檢驗人進行的所有鋼卷開卷檢查報告均未對貨物的銹蝕面積、銹蝕程度、鋼板的材料厚度的變化及力學性能的變化有任何描述,而僅是依據申請人對貨物的出售所得收入作為貨物殘值來計算貨物的殘損,既未考慮市場因素對貨物出售價格的影響,也未考慮切割費、搬運費等費用與貨損的聯系,因此該報告對貨物殘損鑒定結論既無事實依據亦無法律依據,因此,法院不予認定。
2 案例分析
本案例就是一個典型的由于承運人管貨不當而導致的代位索賠糾紛案。在本案中,承運人在裝運港接受了貨物并簽發了清潔提單,則有義務妥善地、謹慎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在目的港向收貨人交付與提單記載相符的完好貨物,并對在其責任期間非法定免責事由發生的貨物嚴重變形、銹蝕、刮擦等的損壞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原告依據保險合同賠付了被保險人,并取得被保險人出具解除責任及權益轉讓書,即取得了代位求償權,原告有權向承運人因其管貨不當而造成的貨損進行索賠。
然而,由于海運運輸路途遠、時間長、貨物屬性限制等不確定因素的存在,因此很多時候很難辨清貨損是否是由于承運人管貨不當產生的,因此就導致本代位求償案中糾紛的產生。而糾紛焦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檢驗鑒定的效力問題。在本案中,雖然THP公司在卸貨時發現熱軋鋼卷存在嚴重變形、銹蝕、刮擦等損壞現象,于是進行了一定的檢驗鑒定,但是日本海事檢驗協會出具的報告只是一份調查檢驗報告,而未對貨物受損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定損。正確的方法應該是根據開卷的情況來判斷多少面積的鋼板可以作為原來的用途,多少無法作為原來用途需要進行加工處理,或改做其他用途以及相應的貶值率,但是該報告均未提及,而僅是根據申請人提供的銷售價格來確定貨物的殘值和計算折損率,并認為該價格就是公正、合理的,這與進出口商品鑒定的常理相悖。
其次,貨物性質對鑒定的影響。作為原料產品的熱軋鋼卷一般都不需要包裝而僅僅是簡單的捆扎,通常暴露在空氣中,和雨水淋濕造成的銹蝕對產品本身沒有什么影響,只有長時間受海水作用所造成的銹蝕才會對卷鋼造成酸洗次數增加、材料厚度減薄等損失,日本海事檢驗協會的報告并沒有對由于銹蝕對鋼板厚度影響的描述;而根據當時國內及日本鋼鐵市場的數據分析,當時日本鋼鐵市場的大環境已經出現了供不應求,本案中受水濕造成的損失率已經被鋼材上漲的市場因素相抵消,如果日本貨主放棄這批貨物,完全可以通知承運人,甚至將貨物運回中國處理,用最合理的價格和方式將損失減少。
最后,檢驗程序的有效性問題。在本案中,原告對貨物殘損的檢驗系在貨物卸離船一個月以后進行,且大部分貨物的開卷檢查均非檢驗人進行而是由檢驗申請人自己進行,因此該檢驗報告檢驗的時間超出了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也不能反映承運人責任期間貨物的實際狀況。
據此,法院認為日本海事檢驗協會出具的檢驗鑒定報告對貨物殘損鑒定結論既無事實依據亦無法律依據,從而不予認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3 本案啟示
(1)必須考慮貨物性質以及損壞與損失之間的辯證關系
在本案中,由于熱軋鋼卷只是一種中游產品,它可以直接用來生產其他產品,或者進一步通過酸洗等加工成下游產品,作為原料產品,一般都不需要包裝而僅僅是簡單的捆扎,通常暴露在空氣中和雨水淋濕造成的銹蝕對產品本身沒有什么影響,只有長時間受海水作用所造成的銹蝕才會對卷鋼產生造成酸洗次數增加、材料厚度減薄等損失。因此,即便是由于在承運人責任期間產生了變形、銹蝕、刮擦等貨物表面的損壞現象,但若其并未對被保險人帶來實際性的損失,則承運人便不存在過失責任。
(2)必須理清托運人和貨物損失的關系
在某些貿易術語下(如在FOB、CIF等貿易術語下),托運人負責將貨物裝上指定船只,那么就有可能由于各種原因在裝運的過程中對貨物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壞。因此,在對貨損鑒定中一定要理清托運人是否與貨物的損失相關,以使求償能順利進行。例如,在本案中被告曾抗辯,本航次貨物包裝、綁扎均由托運人負責,航次途中貨物在艙內倒塌屬于托運人過失造成的,被告對此可能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既然牽扯到托運人,那么保險人則應當先理清托運人是否與貨物的損失相關,然后再分別找到相關當事人進行索賠,從而盡可能降低索賠成本,保護自身利益。
(3)在承運人責任期限內查明貨損原因以及貨損程度
由于貨損一般均由被保險人首先發現并向承運人提出索賠,且相關單據單證都在被保險人手里。因此,作為代位求償的保險人,在接到被保險人的貨損通知后,應當及時到達卸貨場地進行勘察,一定要在承運人責任期限內查明貨損原因。在本案中,由于保險人對貨物殘損的檢驗是在貨物卸離船一個月以后進行,因此該檢驗報告檢驗的時間超出了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也不能反映承運人責任期間貨物的實際狀況。所以,在實際業務操作過程中,保險人一定要掌握好取證調查的時間,在承運人責任期限內查明貨損原因以及貨損程度。
(4)采用法定檢驗程序和規范檢驗項目
首先,檢驗過程要由檢驗人而不是檢驗申請人來完成。在本案中,正是由于大部分貨物的開卷檢查均非檢驗人進行而是由檢驗申請人自己進行的,導致該檢驗證明無法律效力而未被法院采納。其次,檢驗的項目不僅包括貨損原因的鑒定,還包括貨損程度的鑒定。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證明貨物損壞和損失都是由于承運人管貨不當產生的。而本案中原告恰恰未能證明鋼卷變形、銹蝕、刮擦,對貨物的用途和功能帶來了變化并導致貶值,因此法院對其不予認定。最后,收貨人在卸貨港處理和檢驗貨物時要通知承運人,以免使承運人對收貨人處理貨物的方法、結果的客觀性產生疑問。
4 結 論
隨著保險業競爭主體不斷多樣化,保險人“重效益”的觀念不斷加強,代位求償案件將會大大增多。因此,保險人在行使其代位求償權時,對出現的承運人管貨不當而產生貨物損失的情況要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以避免產生糾紛,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竇延樂.海上保險的代位求償[J].經營管理者,2010(2):194
第一條為保障我省糧食質量安全,維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范糧食質量監管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四川省省級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四川省行政轄區內開展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和開展糧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我省鼓勵糧食企業采用并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辦法、檢驗方法,不斷提高糧食質量管理和檢測水平,糧食經營者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依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受國家法律保護。
在糧食經營過程中,嚴禁短斤少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糧食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糧食質量、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質量、衛生標準。依法履行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糧食質量及原糧衛生的監管職責,定期對糧食質量監督、檢測結果進行通報。
充分發揮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在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環節中的質量監督作用。
第二章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
第五條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糧食質量檢驗能力。具體條件如下:
(一)至少1名具有經省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勞動部門頒發的糧食檢驗職業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
(二)配置與所經營糧食種類和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相適應的糧食檢驗儀器設備(詳見附件)。
(三)具有滿足獨立開展糧食檢驗工作的場所。
(四)具有相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包括儀器設備使用和管理、檢驗員業務培訓、糧食出入庫質量檢驗、質量檔案、質量事故處理等制度。
(五)糧食檢驗應有原始記錄和質量檢驗報告,并按規定的格式填寫。
第六條申請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應向辦理工商登記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糧食質量檢驗能力的證明材料。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對申請者的糧食質量檢驗能力進行現場鑒定。
受委托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在接受委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鑒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出具鑒定證明。
第七條糧食收購經營者收購糧食,應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依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
(一)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在收購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購糧食品種、質量標準、計價單位和收購價格等內容。
(二)應當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收購的糧食進行檢驗,依據檢驗結果定級,并向售糧者出具檢驗報告(或檢驗單)。
(三)收購糧食的雜質、水分嚴重超標的,收購者應及時整理,降低雜質和水分含量;出庫的雜質應在1.5%以下(含1.5%),秈稻谷水分應在14.0%以下(含14.0%)、粳稻谷水分應在15.0%以下(含15.0%),小麥水分應在13.0%以下(含13.0%)。
(四)收購入庫的各級儲備糧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達到規定的質量等級和品質要求。
(五)糧食霉變粒超過3.0%,小麥赤霉粒超過4.0%的,應單獨存放,并需報告當地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銷售和處理。
帶有疫病蟲及檢疫對象的糧食、黃曲霉毒素B1超標的糧食應單獨存放,需報告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銷售、處理或銷毀。
(六)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不得混存,應分別儲存和銷售。
(七)鼓勵對不同等級和品質的糧食單收、單存。
第八條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倉儲設施應達到《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
(一)倉庫容量應與經營者的糧食收購儲存量相適應。
(二)倉庫地坪、墻壁、屋面應完好、不漏不潮,結構應符合國家建筑、防火、防洪、使用等標準、規范要求,倉儲設備應能夠保證糧食安全儲存的要求。
(三)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儲存糧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糧庫周圍不得有有害氣體、粉末等污染源。
第九條糧食包裝和運輸工具,必須清潔、衛生,無污染物,無異味;裝運過農藥及有毒有害物資的運輸工具,需徹底消毒、清潔,達到無污染后方可裝運糧食;糧食運輸工具應有防范雨濕的設施。
散裝方式運輸糧食,必須使用散糧運輸專用工具。
第十條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質監部門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具有保證糧食質量和衛生必備的加工條件,不得加工發霉變質的原糧、副產品,不得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不得有影響糧食質量、衛生的其它行為。
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糧食質量標準、衛生標準,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銷售中的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裝和標識,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標簽標準和有關規定,注明生產日期、保存條件和保質期。
轉基因糧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標識。
第十一條糧食和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應有與其生產量相適應且符合儲存技術規范要求的原料庫和成品庫,原料和成品應分開存放。食用糧加工不得以劣充優;不得用食用油及其它添加劑為稻米拋光。
第十二條實行糧食入庫質量檢驗制度。
(一)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入庫的糧食逐批進行質量檢驗。承擔各級政府儲備糧承儲業務的企業還應對糧食儲存品質進行檢驗。
(二)糧食收購、儲存企業和其他糧食經營者,應在入庫完成后分倉綜合檢驗,建立糧食質量檔案,內容包括:倉庫(貨位)號、糧食品種、收獲年度、入庫時間、質量等級、水分、雜質等項目和指標,屬于儲備糧的還應標明糧食的儲存品質指標。
(三)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入庫質量應當符合規定的質量等級要求。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制度,把好儲備糧的入庫檢驗關,嚴格執行日常監測制度,合理安排輪換,確保糧食儲存安全、質量良好。
儲備糧經營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并取得有關部門授權的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對儲備糧入庫質量和儲存品質指標進行定期檢查。
第十三條糧食保管過程中,要堅持質量檢查制度。每次檢查要做好詳細記錄,切實掌握糧情變化規律。
第十四條實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一)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在糧食銷售出庫時,應當出具質量檢驗報告,銷售糧食的質量應當與檢驗結果相一致;檢驗報告中應當標明糧食品種、等級、代表數量、產地和收獲年度等;糧食出庫檢驗報告應當隨貨同行,報告有效期一般為3個月;檢驗報告樣式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定(見四川省糧食局川糧辦〔*5〕39號文);檢驗報告復印件經銷售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有效;開展代儲業務的儲存企業,應當承擔糧食入庫索證和出庫檢驗義務。
(二)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銷售和出庫,屬當年收獲的新糧、沒有使用過化學藥劑、色澤氣味正常的糧食,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規定的各項指標進行檢驗;在儲存期間使用過化學藥劑并在殘效期限內的糧食,應增加使用藥劑相對應的殘留量檢驗;色澤、氣味不正常或有霉變發生的糧食,應增加黃曲霉毒素B1等有關衛生指標檢驗。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我省糧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真菌感染的情況,增設相關衛生檢驗項目。
(三)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銷售出庫,可由糧食收購、儲存企業自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也可委托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衛生指標項目的檢驗,須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并出具檢驗報告。
(四)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銷售和出庫,應當經過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鑒定檢驗項目為國家質量標準規定的各項質量指標、糧食儲存品質指標、藥劑殘留量指標、黃曲霉毒素B1(稻谷、玉米)。
檢驗機構在接受委托檢驗申請后,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到儲存地點現場抽樣、檢驗及出具檢驗報告工作。
(五)超過以下儲存年限的糧食,視為超過正常儲存年限(按照收獲年度計算):正常儲存年限稻谷2年、小麥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級)均為2年;三州地區(涼山州安寧河流域地區按內地執行)稻谷3年、大米2年、小麥4年、玉米3年、大豆3年,其它糧食品種的正常儲存年限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另行確定。
第十五條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要嚴防污染、雨濕、霉爛變質等質量事故。凡發生運輸質量事故必須就近經有資質的糧食質檢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凡已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質量、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糧食,不得用作飼料原料。
凡經指定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鑒定達到陳化標準的糧食,必須執行國家關于陳化糧銷售處理的有關規定。嚴禁以經營飼料米的名義倒賣、轉讓陳化糧。
第十七條在糧食交易過程中,采購方必須向供貨方索取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并對入庫的糧食進行驗收檢驗;驗收檢驗結果與供貨方檢驗結果的誤差在國家標準允許范圍內的,應當認可供貨方的檢驗報告。
第十八條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向質監部門申請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具有保證糧食質量和衛生必備的加工條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用不符合國家質量、衛生標準的原糧、副產品進行加工;
(二)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
(三)使用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
(四)影響糧食質量、衛生的其他行為。
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糧食質量、衛生標準。銷售中的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裝和標識,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標簽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采購和供應政策性糧食(包括軍供糧、退耕還林用糧和貧困地區、水庫移民、救災糧等),必須經有資質并取得有關部門授權的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能采購和供應。
第二十條建立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的抽查、監測制度。
(一)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對省級儲備糧和政策性供應糧食質量狀況進行定期監督抽查,原則上每年不少于兩次。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解決;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成其主管上級進行處理。各市州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也應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和政策性供應糧食質量的監督抽查制度。
儲備糧質量抽查的扦樣、檢驗方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我省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監督抽查、監測工作的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市州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進行抽查和監測,并將年度抽查監測結果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及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匯總后,報送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三)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等部門,對加工、銷售中的成品糧食質量、衛生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建立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品質測報和質量信息制度。
建立由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以各級糧食檢驗機構為依托的糧食質量調查、品質測報和質量信息體系,對當年收獲的主要糧食品種進行采樣和檢測;建立省、地(市)、縣各級糧食質量信息數據庫,定期糧食質量信息。
第二十二條糧食檢驗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糧食質量爭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四川省糧食質量檢驗爭議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糧食經營者之間的爭議。糧食經營者對對方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由雙方協商通過持有效證件的檢驗人員會檢解決,也可共同委托當地有資質并取得有關部門授權的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復檢。如對會檢或復檢結果仍有異議,雙方可委托省級(含)以上有資質并取得有關部門授權的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申請仲裁檢驗,或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二)糧食經營企業與檢驗機構間的爭議。糧食經營企業如對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原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如對復檢結果仍有異議,可委托省級(含)以上有資質并取得有關部門授權的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申請仲裁檢驗,也可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三)需要復檢或仲裁檢驗的,應當使用備份樣品檢驗。
第四章糧食質量監管機構與職責
第二十四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監管機構,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糧食質量和衛生的法律、行政法規、質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履行糧食質量、衛生監管與服務職責。
省級糧食質量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承擔糧食方面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和糧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宣傳貫徹工作。
(二)規劃和指導糧食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建設。
(三)負責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地方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
(四)制定糧食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五)指定鑒定糧食收購檢驗能力的機構。
(六)制訂糧食質量和衛生監督抽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七)組織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工作。
(八)負責全省糧油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
(九)負責全省糧油檢驗員證書的年審工作。
(十)組織推廣有關新方法、新技術、新成果。
(十一)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市(州)糧食質量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
(二)組織貫徹執行糧食質量管理規章制度。
(三)指定鑒定糧食收購檢驗能力的機構。
(四)完善轄區內的糧食質量監督體系建設。
(五)負責組織、實施糧食質量和衛生監督抽查工作。
(六)負責實施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工作。
(七)積極采用新方法、新技術、新成果。
(八)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五條建立和完善糧食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實現糧食檢驗機構的合理布局,改善檢驗機構的設施條件,提高從業人員技術水平。
承擔糧食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設立并取得授權。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糧油質檢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全省建立并實行糧食檢驗比對考核制度。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定期對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技術比對考核,并督促比對考核不達標的檢驗機構及時進行整改。
糧食質量檢驗機構要規范檢驗行為,嚴格執行檢驗規程和檢驗方法,確保檢測數據公正、科學和合法,依法對檢驗數據和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糧食質量檢驗人員應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行業省級(含)以上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州級(含)以下糧食質量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資格證書樣本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訂。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糧食收購者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品種、質量標準,未按國家糧食質量標準進行檢驗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未對收購的糧食進行及時整理,銷售出庫時,糧食雜質、水分超過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將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混存的、將霉變及病蟲害超過標準規定的糧食與正常糧食混存的、將糧食與有毒有害物質混存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儲存糧食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不符合糧食儲存、運輸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六)糧食銷售出庫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弄虛作假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收購、進貨質量檔案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條糧食加工、飼料和工業用糧企業采購糧食未索取檢驗報告或者未自行檢驗合格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移交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出庫前未按規定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及《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供應政策性糧食,未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檢驗或者供應的糧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罰沒收入應納入預算管理并根據《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86]財預228號)、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糧食,是指稻谷、小麥、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適用于本細則。
原糧,是指除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以外的糧食。
糧食質量安全,是指確保糧食質量符合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國家統計局城市司高級統計師余秋梅解讀認為,受對比基數大幅度增高的影響,居民消費價格同比漲幅回落;工業生產者價格有升有降,價格水平基本穩定的格局未變。(宗芳)
紡織品出口繼續免收法檢費用
近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出《關于做好免收2014年出口商品法檢費用有關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報檢的所有出境貨物、運輸工具、集裝箱及其他法定檢驗檢疫物免收出境檢驗檢疫費。這一舉措不僅能讓紡織出口企業降低成本,也提高了出口效率,有利促進我國紡織品貿易的穩定增長。
通知明確了2014年出口商品法檢費用免收的具體項目:貨物及運輸工具檢驗檢疫費;貨物及運輸工具鑒定業務費;安全監測及特殊檢驗項目收費;考核注冊、簽發證(單)、查驗審核費;實驗室檢驗項目和鑒定項目費;以及復驗費、免驗、標志(標記)成本費、封識成本費、隔離場(圃)租用費等其他相關費用。(筱露)
央行企業家問卷調查報告
日前,央行《2013年第4季度企業家問卷調查報告》顯示,2013年第4季度,企業家宏觀經濟熱度指數為34.7%,較上季上升2.2個百分點,較2012年同期上升3.1個百分點。其中,33.2%的企業認為宏觀經濟“偏冷”,64.3%認為“正常”,2.5%認為“偏熱”。企業家信心指數為65.9%,較上季上升3.1個百分點,較2012年同期上升5.5個百分點。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規范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或者鐵路機車車輛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鐵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各項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負責組織、指揮、協調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 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的鐵路運輸安全監督檢查,指導、督促鐵路運輸企業落實事故應急救援的各項規定,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參與、協調本轄區內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組織、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發生。
事故發生后,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報告事故情況,積極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事故應急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章 事故等級
第八條 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列車脫軌輛數、中斷鐵路行車時間等情形,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繁忙干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三)繁忙干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的;
(四)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五)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的;
(四)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的;
(五)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的。
第十二條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一般事故。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補充規定。
第十三條 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章 事故報告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的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或者公安機關。有關單位和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事故發生地鐵路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鐵路管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并立即報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或者有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鐵路管理機構還應當通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區間(線名、公里、米)、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
(二)發生事故的列車種類、車次、部位、計長、機車型號、牽引輛數、噸數;
(三)承運旅客人數或者貨物品名、裝載情況;
(四)人員傷亡情況,機車車輛、線路設施、道路車輛的損壞情況,對鐵路行車的影響情況;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六)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七)具體救援請求。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七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事故報告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四章 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八條 事故發生后,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停車,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對無法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進行處置。
為保障鐵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運輸需要不宜停車的,可以不停車;但是,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接到報告的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應當立即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 事故造成中斷鐵路行車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必要時,鐵路運輸調度指揮部門應當調整運輸徑路,減少事故影響。
第二十條 事故發生后,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必要時,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機構。
第二十一條 現場應急救援機構根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借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設施、設備和其他物資。借用單位使用完畢應當及時歸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鐵路旅客和沿線居民的,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救治和轉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或者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事故救援的實際需要,可以請求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參與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并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將相關證據移交事故調查組。因事故救援、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的,應當做出標記、繪制現場示意圖、制作現場視聽資料,并做出書面記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第二十五條 事故中死亡人員的尸體經法定機構鑒定后,應當及時通知死者家屬認領;無法查找死者家屬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鐵路管理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對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進行調查。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等單位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認為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事故調查,并在下列調查期限內向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一)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30日;
(三)較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調查期限為10日。
事故調查期限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處理,需要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對鐵路設備、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失狀況以及中斷鐵路行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評估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報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同意,事故調查組工作即告結束。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事故調查組工作結束之日起15日內,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制作事故認定書。
事故認定書是事故賠償、事故處理以及事故責任追究的依據。
第三十條 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事故的處理情況,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由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事故賠償
第三十二條 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人身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
第三十三條 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
鐵路運輸企業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前款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第三十四條 事故造成鐵路運輸企業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除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賠償。
第三十六條 事故當事人對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者請求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組織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及其職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造成事故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及其職工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行政機關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干擾、阻礙事故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79年7月16日國務院批準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和1994年8月13日國務院批準的《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同時廢止。
(新華社北京訊,7月21日《經濟日報》)
第一條為了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維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糧食質量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開展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鼓勵采用并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檢驗方法和先進技術,不斷提高糧食質量管理和檢測水平。糧食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
在糧食經營過程中,嚴禁短斤少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糧食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糧食質量、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質量、衛生標準,依法履行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糧食質量及原糧衛生的監管職責,定期對糧食質量監督、監測結果進行通報。
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價格、認證認可監管、財政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糧食質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
第五條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糧食質量檢驗能力。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公布。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訂糧食收購經營者檢驗能力的認定程序,必要時,應到現場考查,也可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負責鑒定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糧食收購經營者收購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
(一)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在收購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購糧食品種、質量標準、計價單位和收購價格等內容。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收購的糧食進行檢驗。
(二)應當及時對收購的糧食進行整理。雜質嚴重超標、水分超過安全儲存和運輸技術規范要求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具體要求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不得混存;霉變及病蟲害超過標準規定的糧食應單獨存放,并按有關規定銷售或銷毀處理;帶有檢疫對象的糧食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四)鼓勵對不同等級和品質的糧食單收、單存。
(五)糧食倉儲設施應當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儲存糧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糧庫周圍不得有有毒有害氣體、粉末等污染源。
第七條實行糧食入庫質量檢驗制度。
(一)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入庫的糧食進行質量檢驗。中央和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還應對糧食儲存品質進行檢驗。
(二)糧食收購、儲存企業和其他糧食經營者,應當建立糧食質量檔案,內容包括:倉庫(貨位)號、糧食品種、收獲年度、入庫時間、質量等級、水分、雜質等項目和指標,屬于儲備糧的還應標明糧食儲存品質指標。
(三)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入庫質量應當符合規定的質量等級要求。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儲備糧的入庫檢驗和質量把關,嚴格執行日常監測制度,合理安排輪換,確保糧食儲存安全、質量良好。
儲備糧經營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對儲備糧入庫質量和儲存質量進行定期檢查。
第八條實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一)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在糧食銷售出庫時,應當出具質量檢驗報告,銷售糧食的質量應當與檢驗結果相一致;檢驗報告中應當標明糧食品種、等級、代表數量、產地和收獲年度等;糧食出庫檢驗報告應當隨貨同行,報告有效期一般為3個月;檢驗報告樣式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定;檢驗報告復印件經銷售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有效;開展代儲業務的儲存企業,應當承擔糧食入庫索證和出庫檢驗義務。
(二)糧食出庫檢驗項目
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檢驗項目主要為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規定的各項質量指標;在儲存期間使用過化學藥劑并在殘效期限內的糧食,應增加藥劑殘留量檢驗;色澤、氣味明顯異常的糧食,應增加相關衛生指標檢驗。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轄區內糧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真菌感染的情況,增設相關衛生檢驗項目。
(三)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銷售出庫,可由糧食收購、儲存企業自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四)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銷售出庫,應當經過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檢驗機構在接受委托檢驗申請后,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扦樣、檢驗和出具檢驗報告。
(五)超過以下儲存年限的糧食,視為超過正常儲存年限(按照收獲年度計算),糧食銷售出庫時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長江以南地區稻谷2年,小麥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長江以北地區稻谷3年、小麥4年、玉米3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級)均為2年。其它糧食品種的正常儲存年限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九條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糧食在運輸過程中,要嚴防污染、雨濕、霉爛變質等質量事故。
第十條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糧食,不得用作飼料原料。
凡經指定的檢驗機構鑒定達到陳化標準的糧食,一律定為陳化糧。對以經營飼料米的名義倒賣、轉讓陳化糧的,嚴格執行陳化糧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在糧食交易過程中,采購方必須向供貨方索取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并對入庫的糧食進行驗收檢驗;驗收檢驗結果與供貨方檢驗結果的誤差在國家標準允許范圍內的,應當認可供貨方的檢驗報告。
第十二條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具有保證糧食質量和衛生必備的加工條件,不得使用發霉變質的原糧、副產品進行加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不得有影響糧食質量、衛生的其他行為。
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糧食質量標準、衛生標準,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銷售中的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裝和標識,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標簽標準和有關規定,注明生產日期、保存條件和保質期。
第十三條采購和供應政策性糧食(包括軍供糧、退耕還林用糧和貧困地區、水庫移民、災民口糧等),必須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不符合規定的質量等級要求的,不得采購和供應。
第十四條建立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的抽查、監測制度。
(一)國家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中央儲備糧、地方儲備糧和政策性供應糧食質量狀況進行定期監督抽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解決;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成其主管上級進行處理。
儲備糧質量抽查的扦樣、檢驗方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進行抽查和監測。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轄區內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抽查、監測工作的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各?。ㄗ灾螀^、直轄市)的年度抽查、監測計劃及結果應及時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等部門,對加工、銷售中的成品糧食質量、衛生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建立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制度。建立以各級糧食檢驗機構為依托的糧食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體系,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當年收獲的主要糧食品種進行采樣和檢測;建立國家、省、地(市)、縣各級糧食質量信息數據庫,定期糧食質量信息。
第十六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的糧食質量和衛生監督抽查與監測、糧食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所需的費用,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向抽查和調查對象收取。
糧食檢驗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糧食質量爭議處理
第十七條糧食質量檢驗爭議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糧食經營者之間的爭議。糧食經營者對對方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由雙方協商通過會檢解決,也可共同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復檢。如對會檢或復檢結果仍有異議,雙方可向省級(含)以上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申請仲裁檢驗,或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二)糧食經營企業與檢驗機構間的爭議。糧食經營企業如對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原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如對復檢結果仍有異議,可向省級(含)以上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申請仲裁檢驗,也可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三)需要復檢或仲裁檢驗的,應當使用備份樣品檢驗。
第四章糧食質量監管機構與職責
第十八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監管機構,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糧食質量、衛生法律、行政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履行糧食質量、衛生監管與服務職責。糧食質量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負責轄區內糧食質量標準化工作。
(二)制定糧食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三)規劃和指導糧食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建設。
(四)指定鑒定糧食收購檢驗能力的機構。
(五)制訂糧食質量和衛生監督抽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六)組織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工作。
(七)組織培訓考核檢驗人員,推行檢驗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八)組織推廣有關新方法、新技術、新成果。
(九)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九條建立和完善糧食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實現糧食檢驗機構的合理布局,改善檢驗機構的設施條件,提高人員技術水平。
承擔糧食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設立并取得授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行業部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地方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
承擔糧食質量檢驗鑒定職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驗條件和能力,應當在取得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的資質認定的基礎上,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從中選用。
第二十條建立并實行糧食檢驗比對考核制度。國家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定期對糧食質量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技術比對考核,并督促比對考核不達標的檢驗機構及時進行整改。
糧食質量檢驗機構要規范檢驗行為,嚴格執行檢驗規程和檢驗方法,依法對檢驗數據和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應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行業省級(含)以上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市)(含)級以下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資格證書樣本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訂。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組織下,承擔糧食質量檢驗人員執業資格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糧食收購者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國糧檢[2004]230號)(以下簡稱《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品種、質量標準,未按國家糧食質量標準進行檢驗的。
(二)未對收購的糧食進行及時整理,銷售出庫時,糧食雜質嚴重超標、水分超過安全儲存、運輸要求的。
(三)將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混存的、將霉變及病蟲害超過標準規定的糧食與正常糧食混存的、將糧食與有毒有害物質混存的。
(四)儲存糧食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的。
(五)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不符合糧食儲存、運輸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
(六)糧食銷售出庫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弄虛作假的。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未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收購、進貨質量檔案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條糧食加工、飼料和工業用糧企業采購糧食未索取檢驗報告或者未自行檢驗合格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移交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部門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出庫前未按規定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供應政策性糧食,未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檢驗或者供應的糧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罰沒收入應納入預算管理并根據《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86]財預228號)、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
第六章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長江以南地區,包括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等省份;長江以北地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遼寧、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省份;視同長江以北地區。
第三十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糧食,是指小麥、稻谷、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適用于本辦法。
原糧,是指除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以外的糧食。
糧食質量安全,是指確保糧食質量符合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Abstract: Based on the practice experience in flue gas denitration renovation project of Guohua Power Company,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the common problems of denitration renovation project design and management from the aspects of denitration bracket structure selection, foundation scheme selection, and appraisal of structure reliability, which can provide reference for related projects.
關鍵詞: 脫硝改造;結構選型;可靠性鑒定
Key words: denitration renovation;structure selection;appraisal of reliability
中圖分類號:TG1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06-0047-02
0 引言
根據國家環保政策,國華電力公司所有發電企業中有10家企業的35臺鍋爐需要進行煙氣脫硝的技術改造。2012年有4臺機組已經完成了脫硝的技術改造,2013年有22臺機組計劃進行改造。現結合國華電力公司煙氣脫硝改造工程的實踐經驗,就脫硝改造工程中結構設計和工程管理中的幾個共性問題進行探討,供相關工程參考。
1 脫硝支架結構選型
國華電力公司需要進行脫硝改造的有35臺鍋爐,可分為三類:有4臺鍋爐脫硝改造只需增加一層催化劑(SCR脫硝催化劑原設計為1+2層);有3臺鍋爐已經同步設計、建造了脫硝鋼支架,只需加裝SCR脫硝,完成脫硝設備的安裝、調試;另外28臺鍋爐為鍋爐低氮燃燒+SCR脫硝改造項目,需要新建脫硝鋼支架,這是結構專業設計研究的重點。根據《火力發電廠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深度規定(DL/T5325-2008)》,煙氣脫硝建筑結構部分應說明擬采用的結構形式和基礎形式,對復雜地基應提出處理方案。編制可研報告時,設計單位必須全面、準確、充分的掌握設計的原始資料和基礎數據。大部分電廠未預留脫硝裝置場地,這給改造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需要設計人員深入現場,掌握第一手資料。在多方案技術經濟比選的基礎上,確定推薦方案。
目前各廠可研報告推薦方案大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完全新建脫硝鋼支架。這需要考慮是否有足夠的場地空間可以設置鋼支柱。二類是對原有結構(如風機支架等)進行加固改造,在加固改造后的結構上方設置新增脫硝鋼支架,需要設計院與鍋爐廠家配合,探討脫硝支架的部分荷載傳至鍋爐鋼架上的可行性。
2 地基基礎方案選擇
脫硝設備及鋼支架的荷載較大,對地基承載力和沉降要求較高??裳袌蟾嬷薪洺2捎秒姀S原有的地質勘測報告。而在初設和施工圖階段,有時原勘測報告對脫硝構架區域描述不夠詳細,有時隨著時間的推移土體一些參數發生了變化。根據《火力發電廠巖土工程勘測技術規程》,當已有資料不能滿足設計階段的要求時,對脫硝區域的工程地質情況進行補充勘測,以提供全面、準確、充分的設計基礎資料。
開展補充勘測不但可以指導地基基礎方案的優化設計,還可以避免施工中意外情況的發生,造成被動局面。例如,某廠脫硝構架基礎按照地質報告中持力層為基巖的情況進行設計,當土方開挖施工到基底后,發現不是基巖而是回填的石料,不能滿足承載要求,故而對地基重新進行了處理,增加了工期和費用。
3 結構可靠性鑒定
可靠性鑒定是指對既有工業建構筑物的安全性、正常使用性(包括適用性和耐久性)所進行的調查、檢測、分析驗算和評定等一系列活動。對已有建構筑物的檢測和可靠性評價,不僅是搞好維修改造工程的一個重要環節,是社會經濟技術發展的需要(類似人的體檢),也是加強建構筑物管理,確保建構筑物使用安全的重要手段?!豆I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要求,對進行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擴建的工業建筑要進行可靠性鑒定。
在脫硝改造前進行的結構的可靠性鑒定,以正確掌握結構使用功能和技術狀態,為制定合理的改造方案提供充分技術服務??煽啃澡b定應由有相應資質的鑒定單位承擔。鑒定單位完成工作后應出具可靠性鑒定報告,報告中應明確目標使用年限,指出所存在的問題及產生的原因;明確總體鑒定結果,指明最終評定等級或評定結果;明確處理對象并提出處理措施建議,作為技術管理或制訂維修計劃的依據。也是脫硝改造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前提。
4 改造工程對電廠運行的影響
脫銷改造是一個系統工程,包含了地基處理、支架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運行等環節,改造周期一般在3個月到半年。其中地基處理和支架施工是與電廠運行同步進行的。這就要求從支架選型、地基處理方案的選擇考慮對電廠運行的影響,施工期要將對電廠運行的影響降至最小。要進行脫硝改造工程對機組安全運行的影響分析。①拆除現有煙道對機組運行影響的分析。從幾個電廠脫硝改造方案的設計審查情況來看,由于有些廠鋼煙道直接支撐在個別柱的頂端,可研方案中有的采用鋼柱穿煙道方案、有的采用改造煙道方案。方案進行優化后,通過鋼支柱位置的調整或者采用鋼結構局部調整盡量保留煙道不做改動,避免出現拆改煙道的情況,這樣可以減少煙道改造的難度及對煙氣流場的影響。②基礎施工對機組運行影響的分析。當廠區原有土層的承載力無法滿足設計要求,人工地基設計方案的選擇,要充分參考原有地基處理的設計、施工技術資料。施工工藝的選擇上,應充分考慮施工對場地環境的要求和對周邊建(構)筑物的影響,不應影響機組的正常運行。新建SCR脫硝支架往往位于既有建(構)筑物范圍內,新建鋼柱基礎或者加固改造后的基礎會與此范圍內的原鍋爐基礎、設備基礎、爐后道路管線等出現交差重疊的情況。在制定基礎施工方案時要充分考慮基礎施工對周邊環境的影響,考慮對原有結構、基礎采取適當的加固、支護技術措施,確保既有建(構)筑物結構的安全。預算中要列支足夠的施工措施費。③施工組織安排對機組運行影響的分析。改造工程與新建工程相比有著太多的限制條件。設計方案的制定應充分考慮對施工組織的要求,包括吊裝設備的布置,大型設備、鋼架的運輸等。對于某些機組(如俄式老機組等)改造難度很大,要充分考慮工程進度安排。如果確實在一個大修期內難以完成改造,需要考慮給予適當的工期。在對方案進行詳細論證的基礎上,合理考慮工程進度安排,使脫硝改造對機組正常運行造成的影響最小。
5 兩點建議
前面對脫硝支架結構選型、地基基礎方案選擇、結構可靠性鑒定、改造工程對電廠運行的影響等進行了重點論述,還有兩點建議供參考。
①重視建筑結構前期設計。在編制可研報告等設計文件中,往往側重工藝系統及設備部分內容,對建筑結構部分著墨較少或方案深度不夠。有些可研階段的結構選型方案不能滿足現場實際的需要,在初步設計階段又出現了重大變更。由于地基處理及鋼支架施工工序處于脫硝改造工程的關鍵線路上,工作量大,工期長,前期準備工作的充分程度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整體改造工程的順利開展,要提前做好策劃組織工作,高度重視改造工程難度,充分考慮實施中的各種可能的困難,加深方案實施的影響分析。只有準備時間充裕,也才能更好的優化方案,確保方案安全、適用、經濟。②明確主體設計單位。各電廠對于脫硝改造工程有不同的組織管理方式,有的組織方式簡單,有的組織方式復雜。很多電廠脫硝鋼支架結構設計就由基礎方案設計單位、加固方案設計單位、鋼架結構設計單位等共同完成,需要協調設計院、鍋爐廠、土建施工單位、脫硝設備廠家和有關科研院所等各方面關系,協調工作量大。建議有多個單位參加設計方案的編制時,應明確一個主體設計單位。主體設計單位應對所提供給其他各參加設計單位的原始資料的正確性負責,對相關工作的配合、協調和歸口負責。
參考文獻:
[1]DL/T5375-2008,火力發電廠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深度規定[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