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 仲裁研究 > 公司集團理論對構建我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意義 【正文】
摘要:公司集團理論肇始于20世紀80年代的國際商事仲裁中,在仲裁實踐中形成了獨特的仲裁第三人體系,不但受到包括ICC在內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高度重視,并發展成為國際仲裁慣例,還受到了一些國家法院的認可。然而這項理論也有缺陷,其內容的模糊、適用成功率的低、沒有被各國廣泛接受,這決定了這項原則尚不足以在立法中引入我國法律,但對我國完善仲裁第三人以及合同法、公司法中的相關制度有重大意義。而在仲裁和司法實踐中是否應當承認該項理論,則要分不同的情況,從仲裁條款適用法、合同形式要求以及公共政策等方面進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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