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 中國環境法治 > 環境公益訴訟的實體權利基礎和起訴序位——兼談自然資源權和環境權的創設 【正文】
摘要:同由多個人身、財產私益所構成的環境眾益不同,環境公益是指作為生態產品的環境因具有資源供給、人居保障和生態調節等生態服務功能而承載的利益,其具有典型的公共屬性。當下法律框架下民事制度、行政制度和訴訟制度保護環境公益的不足,為自然資源權、環境權的創設和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確立提供了必要性上的證明。環境權是指公民等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包括清潔空氣權、清潔水體權、安寧權、采光權、通風權和景觀權等。自然資源權主要包括自然資源所有權、自然資源使用權、自然資源取用權和自然資源排用權(排污權)。環境權、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和訴訟信托理論,為環境公益訴訟提供了權利依據和理論基礎。依此而言,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包括公益性環境權訴訟、自然資源所有權訴訟和環境權信托訴訟等類型。從理論上看,環境公益訴訟起訴序位的設置,應依實體權利基礎的不同而作相應安排。不過,在環境司法阻力重重的當下,應以及時、有效維護環境公益為原則,不可僵化。今后,應以環境公益訴訟為抓手,充分釋放和發揮環境司法的作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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